论官员问责制
试论官员问责制度中的归责原则

令公 开道 歉 ; 通报 批评 ; 建议 辞 职 ; 议 免职 等 。官员 建 行 为触犯 法 律 的 , 当承担 相应 的法 律 责任 。涉 嫌犯 应
罪 的 , 当移 送 司法机 关依 法追 究刑 事责 任 。 应 二 、 责原则 概 述 归
践中, 我们 通 常遵 循 的是 “ 授权 谁 问 责 ” 谁 的逻 辑 , 因 此 问责 主 体 的类 型与 授权 主体类 型相 对 应 。依 据 行 政权 来源 的不 同 , 权 主要有 异 体授权 和 同体授 权 两 授
பைடு நூலகம்
类 。在异 体授 权 中 , 责 的主体是 社会 公众 。在 同体 问 问责 中 , 问责 主体是 上级 行政 主体 或者 同一 行政 主体 中的上 级 领 导 。通 过对 已有 的规 定 官 员 问责 制 的 规
范性 法律 文件 的梳 理 , 笔者认 为 我 国现阶段 仍 以 同体
过错 还是 应 以 已发生 的损 害结 果作 为价 值判 断标 准 , 而使 行 为人 承担侵 权 责任 。 因此 , 责 的根 本含 义是 归 确 定 责任 的归 属 , 由谁 承 担 侵权 行 为 , 担 不 利后 即 承 果 。归 责是 一个 过程 , 责只 是为 责任 是否 成立 寻求 归 根 据 , 不 以责任 的成 立 为最 终 目的 。 侵权 法 的归责 并 “ 原 则 , 际 上是 归 责 的原 则 , 是 确 定行 为人 的 侵权 实 它 民事 责 任 的根 据 和标 准 , 是 贯 彻 于整 个 侵 权 法 之 也
种类 型 。异体 授权 又称 行政 权 配置 , 指 由 国家 权力 是
归 责原 则 是 侵 权责 任 法 中的关 键 概 念 。侵 权 行 为法 中的归 责 , 行 为人 因其行 为 和物件 致使 他 人损 是 害 的事实 发 生 以后 , 依 何 种 根据 使 其 承担 责 任 , 应 此
中国官员问责制

11
1979年“渤海二号”沉船事件
1979年11月25日凌晨3时 30分左右,石油部海洋石 油勘探局从国外引进的“渤 海二号”钻井船,在渤海湾 迁往新井位的拖航中翻沉。 当时船上74人,72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3700万元。
12
相关法规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开始实施。其中第十五 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 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 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 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总体上,决大多数不犯错误不下台,不到年龄 不退休
26
讨论二 中国实施官员问责制存在什么障碍? 中国官员问责之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27
三、中国官员问责制的实施障碍、存在的主 要问题及其发展前景
(一)实施障碍(社会条件) 1、官本位的体制和文化根深蒂固,缺乏问责的文 化氛围和社会基础; 2、权责关系划分不够明确(党政职责难以厘清、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各部门的权限、上下 级政府部门关系、正职与副职关系等)。 3、党政官员的职业伦理和道德水平较低。 4、社会民众的权利意识和问责能力较弱。
10
二、中国官员问责制的起源和发展
(一)2003年“非典事件”发生前的零星(个案)问责阶段: 1、1979年“渤海二号”沉船事故:石油部部长宋振明被免去部 长职务,其次是主管石油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中国石油工业的 主要组织者和领导者康世恩被记大过处分。海洋石油勘探局局长 兼党委书记马骥祥被判刑。 2、1987年大兴安岭火灾事件:林业部长杨钟、副部长董志勇被撤 职。 3、2001年7月17日的南丹特大透水事故 :2002年6月5日上午, 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满报事故的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 被判处死刑;原南丹县长唐毓盛被判处有期徒刑29年,决定执行 20年;原南丹县委副书记莫壮龙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 10年;原南丹县副县长韦学光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决定执行13 年。
如何使官员问责制发挥效应

提 供 制度 根 基 。 问责如 果 是 由人 大 基 于 官 员在 事
件 中的责任 而 作 出, 不是 为平 息 民愤而 由 “ 组 织
安排 ” , 那 么 , 这 样 的 问责不 仅体 现 民 意 , 公 开 公
正 ,
也 增加 了被 问责 官 员今 后 复 出的难 度 ,
因 为他
要 复 出就 须 经 过 人 大 这 一 关 。
又有别于责任追究机制 , 它应是一 个复杂的责任体系 。
文 /邓 聿 文
最 近 一 段 时 间 , 在 “ 华南虎 事件” 、 “ 三 鹿 奶 粉 事 件 ” 、 “ 黑 砖 窑 事件 ” 中被 免 职 的 官 员纷 纷 复
出 , 这 寄
予厚 望 的 官员 问责制处 于 一 种尴 尬 的境地 。 有舆论
谁来 问责 , 何 人 依 何种程 序 判定 官员失责。 没 有 明
确责任体 系的 问责制度极 可 能成为一 种摆设 , 难 以
得 到顺利推行 或 根 本 无 法 实施 。 而 我们 现 在 的 问题
是 。 权 责过 多集 中于 政 府 , 政 府 权 责又 过 多集 中于
一 把 手 , 此种 情形 下 , 单就 某 一 官员个 人 而 言 , 制
要 的对公 众及 其 民意的回应和 交代 , 我们 基本付诸
阙如 。
出现这 种 情况 , 还 与 当前行 政体 制 中权 责不 清
的弊端 有关 , 这 也是 中国式 问责制 的另一 困境。 问
责的前提是在不 同的部 门 与官职 之 间有严格 的职 责
划分 , 并 以宪 法 和 法律来规定何种 官员所 负何 责 ,
以发挥应有 的制度效应 。 所 以 , 须 合理 配 置 和 划分
申论优秀范文:官员问责制度

申论优秀范文:官员问责制度官员问责制度中共十七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着力推进一批改革体制机制制度的重大措施,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稳步推进。
而官员问责制度也在各地政府中一步步的深入开展开来,国家公务员网提醒所有参加2010年国家公务员的考生们别忽略了这个申论热点。
据介绍,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推行行政问责制,把其作为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行政问责的法规、纪律规定。
行政问责范围逐步扩大,特别是在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方面失职渎职或负有重要责任的一批行政官员受到责任追究。
行政问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形成。
同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稳步推进。
监察部牵头,会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建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国务院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从实施机关、设立依据、事项名称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清理。
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
广东、江苏、江西等省积极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稳步实施。
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等制度。
继续推进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
继续强化了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
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
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深入,推进了部门预算精细化管理,规范了预算执行调整,开展了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试点工作。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全面深化,公务卡改革进展顺利。
“收支两条线”制度得到完善。
推行“收缴分离”征管方式,继续扩大中央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范围。
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推进“小而散”项目管理方式改革,减少和下放具体管理事项。
核准制进一步完善,核准行为逐步规范。
制定颁发了一系列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管理。
积极推进代建制,扩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范围。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
我国官员问责制建构的几点设想

政法论坛我国官员问责制建构的几点设想□王蓉(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64)摘要官员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也是我国顺应现代国际形势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官员问责制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其制度化、法制化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要建构良性官员问责制,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例如:严格划分职权、建设新的“官场文化”、规范问责主体、对象、范围、程序以及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官员问责制制度问责责任政府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143-022003年突如其来的SARS疫情使官员问责制开始在中国崭露头角,成为理论界、政坛、新闻媒体和民众广泛关注的焦点。
2004年,中国政坛又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问责风暴”。
在“问责风暴”的持续展开下,众多官员因失职或履责不力被撤职、查办、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也在逐步加快。
2004年4月,中共中央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官员职责和问责的内涵、情形以及追究方式给予了详尽的规定。
随后,重庆、南京、长沙等地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官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专项规定。
如:重庆市推出了《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大连市推出了《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这些有关官员责任追究的专项规定将官员问责制从突发性危机的非常举措推向了制度化建设的进程。
一、官员问责制的内涵关于如何理解官员问责制的内涵,许多学者都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如: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张定维教授认为“所谓官员问责制,就是官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把官员应该承担的责任追究到位,其责任对象是人民群众,而实施问责制的是上级政府以及人大等国家权力机构”。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张创新教授则认为“官员问责制是行政官员未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在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定义务和职责时,由特定主体追究其责任,令其承担某种否定性后果的一种弹性结构”。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1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随着我国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管治手段在政府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追究责任,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和实践进行讨论和探究。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意义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中,问责的主体是指政府或者政府的代表人物,被问责的对象是政府实施行政职能的机构或者个人,问责的方式是以行政手段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责任。
这种问责制的存在,不仅可以督促政府进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加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满意度,也可以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协同,从而推进国家的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加强了对行政问责制的重视和建设。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履行职责不当或不作为的负责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由他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又表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的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问责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奠定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础和规范。
从此以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就开始进入高潮,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问责制的规范与实效。
三、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在我国,问责机制已经逐步建立,但真正健全完善的问责制度还有待加强。
问责机制是否得到落实,是考验问责制度实际效果的重要标准。
在日常实践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人员问题,二是制度问题。
1. 人员问题在问责机制的落实过程中,问责人员的作用至关重要。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错误或违法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制度。
问责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约束官员的行为,提高政府的廉洁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的权益,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在实践中,官员问责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官员问责制的现状进行分析,以期为进一步完善官员问责制提供参考。
一、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性官员问责制的实施对于政府的廉洁度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个没有问责制度的政府中,官员可能会滥用权力,任意操作,导致权力寻租、腐败等问题的产生,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而问责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监督和约束官员的行为,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力是公民赋予的,应当为人民谋福利,更加注重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
问责制的实施可以帮助政府更加高效地管理和运作,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推动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在中国,官员问责制的建立已经有多年的历史,但在实践中却面临着一些挑战。
问责标准不够清晰。
目前,官员的问责标准仍然比较模糊,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有些官员即使出现了过失或错误行为,也难以被问责。
问责程序不够顺畅。
由于相关程序繁杂,问责的过程常常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而且有一些问责程序存在滞后性、不公正性等问题,导致官员的问责难以到位。
问责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的问责机制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在问责的力度和方式上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官员们对问责的威慑作用不够强大,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效果。
为了更好地推动官员问责制的实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官员问责制。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官员的问责标准,规范问责的程序和方式,明确责任和处罚的界限,使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严厉的制裁。
强化问责的实施力度。
相关部门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推动对官员的问责工作,尤其要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的问责,形成对官员的有效震慑,让他们知道犯错必被追责。
从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从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摘要]:行政问责制度是强化政府职责、改善政府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官员问责制”成为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亮点,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研究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并希望通过制度建设来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关键词]:行政问责,官员复出监督机制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由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般认为,形式意义上我国行政问责制是从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后开始的,实际意义上问责开始于2003年的“非典”时期。
2003年为应对“非典”危机,中央掀起了一场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问责风暴”,包括时任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在内的千名官员被问责,官员问责开始走入了公众的视野。
此后几年中,问责制逐渐趋于制度化、规范化。
从密云踩踏事故、到开县井喷,再到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每次突发事件的背后,都会有相关的政府官员被问责。
在我国目前政府和党内问责的方式主要是公开道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行政处分,刑事追究等;问责范围不但包括对重大事故、滥用职权行为的问责,而且还包括对行政决策失误、对行政效率低、推诿扯皮、个人行为不当等行为的问责。
二、问责官员复出现象。
一次次的铁腕问责,一批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的政府官员因此丢掉“乌纱帽”,《中国新闻周刊》对“问责风暴”的评价时:这场风暴有可能导致一场影响深远的体制革命,也有可能只是另一次过眼云烟式的“运动”。
部分问责官员甚至绝大多数问责官员往往在被问责一段时间后重新复出,或官复原职,或异地任职,甚至提拔重用。
收集一篇有关“官员问责制”的报道,并作简要评析

收集一篇有关“官员问责制”的报道,并作简要评析所谓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
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我国官员问责制发端于2001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自2003年非典时期两位政府高官因未能恪尽职守而离职以来,问责制度开始在中国露出一角,掀开了社会媒体对政府责任关注的热潮。
自此开始,中国政坛上的问责事件接连不断,各地问责办法纷纷出台。
从近年实施的情况看,问责制确实达到了推进责任政府建设、促使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忠于职守的目的。
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问责法,只有一些政府规章和散见于相关法律中的零星规定。
由于问责制度的不完善,因此导致了问责的力度被削弱,甚至带来了问责秀、假问责等问题。
虽然“官员问责”己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但是现实发展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有些认识还尚无定论。
对官员问责制的研究,是一个不断更新、不断探索的过程。
因此,对我国的官员问责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思考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问责制

问责制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
一、现象(问题及原因)失职渎职,致使发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意识淡薄,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在重大事件面前,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工作效率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执法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造成国有资产浪费甚至流失,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机关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的;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讲诚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投标的,等等。
二、问责制意义首先,问责制的实行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决心。
依法执政、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党提出的基本治国方略。
依法行政、建设可问责政府,是对各级政府的基本要求。
其次,问责制的实行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决心。
再次,问责制的实行说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执政能力的决心。
三、建立问责制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1、关于问责主体。
实行问责制,明确问责主体即由谁来问责至关重要。
问责主体应该是那些被问责干部的授权组织和管理组织。
2、问责对象,是指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是因为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干部,都应该受到问责。
3、问责的情形。
明确界定问责对象所负责任的情形,是制定和实行问责制的主要内容。
对此,各级各地党政机关都应针对自身具体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一般来讲,问责情形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失职渎职,致使发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意识淡薄,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在重大事件面前,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工作效率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的;执法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造成国有资产浪费甚至流失,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机关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的;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讲诚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投标的,等等。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责和惩处的制度。
它是现代国家政府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政府公信力、促进廉洁政府建设和加强监督制约都具有重要意义。
官员问责制在中国当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官员问责制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局限。
现行官员问责制主要针对官员的失职和渎职行为,在形式上要求官员认真履行职责,但对于政策失误、决策错误等问题的问责仍然较为薄弱。
这导致一些官员在具体工作中存在推诿责任、敷衍应付的倾向,不愿意承担真正的责任和后果。
官员问责制在执法监督上存在不足。
尽管国家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如纪检监察机关、稽查机关等,但由于一些官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权力寻租、滥用执法等问题,导致监督机制的运行不够有效。
一些官员甚至存在与执法监督机关内外勾结的情况,使得问责制对于这些官员的制约力不够强。
官员问责制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不完善之处。
当前的官员问责制主要依赖于领导责任制、问责条例等制度文件,但这些制度文件的约束力和操作性不足。
一些问责措施过于笼统,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程序,导致问责行为的判断和实施存在主观性、随意性。
问责制还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如公众监督、司法监督等,这也限制了官员问责制的实际效果。
官员问责制在公众参与方面存在欠缺。
公众参与是官员问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投诉举报、参与决策等手段提高问责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目前公众参与的平台和渠道仍然有限,公众对于问责制的参与意愿和能力有待提升。
在一些问责案件中,公众参与度不高,对于官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批评力度不够,导致问责制的实际效果偏弱。
当前官员问责制在中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包括适用范围局限、执法监督不足、制度设计不完善和公众参与欠缺等方面。
为了加强官员问责制的效力,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加强执法监督,增加公众参与度,以建立起更加严密、有效的官员问责制度。
官员问责制的发展历程

官员问责制的发展历程官员问责制是指一种制度机制,通过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追究责任,以保证政府公信力和廉洁性的机制。
它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早期阶段:早期的国家政府普遍存在官员问责制的缺陷。
官员通常能够滥用权力,腐败问题严重,且难以追究责任。
这主要是由于政府机构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的。
二、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随着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发展,官员问责制逐步被引入。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了双重约束的机制,即行政和司法相结合进行问责。
官员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并且政府机构会对其进行内部监督。
三、第三世界国家的尝试:第三世界国家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也开始尝试建立官员问责制。
这些国家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并适应自身的国情进行改革。
它们建立了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加强了对官员的监察力度,并加强了法律规定的力度。
四、运用信息技术提升问责效果: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官员问责制的方式也在发生变化。
政府可以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来加强对官员的监督,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提高问责制的效果。
这种方式在一些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有效地打击了腐败和滥用权力的问题。
五、全球化时代的挑战:在全球化时代,官员问责制面临新的挑战。
由于国际合作和国际交流的增多,官员的行为往往涉及跨国性问题,并且有一些国家的政府机构的监督能力相对较弱。
因此,国际组织和跨国合作变得尤为重要,以加强对官员的监管和问责。
总体来说,官员问责制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初期缺陷到西方国家的借鉴,再到第三世界国家的尝试和信息技术的应用,以及面临全球化时代的新挑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制度的完善,相信官员问责制将继续发展壮大,为保障政府公信力和廉洁性发挥重要作用。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官员问责制是指政府官员在履职过程中因不当行为或错误决策而受到追究和处罚的制度安排。
它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促进政府的公平、透明和有效管理。
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官员问责制的执行不够严格和严谨。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官员问责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对官员过失行为处以轻微的处罚或者干脆不予问责,这给了官员们一种逃避责任的错觉。
由于公众对政府行为监督的不足,一些官员的不当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这都导致了官员问责制的执行不够严格和严谨。
官员问责制的范围和透明度有待提高。
目前,官员问责主要针对一些违法、违纪行为,而对于官员的错误决策、不当行为等问题则存在一定的缺失。
这些问题往往是由于官员的不专业、不公正或者不透明所导致的,但在官员问责制度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和措施进行追究。
官员问责制的透明度也存在问题,很多问责决定和处理结果都没有公之于众,缺乏公众监督和参与,容易导致官员任性、滥权等行为的发生。
官员问责制的实施中存在一些误解和不合理之处。
有些地方政府对官员的过失行为进行单纯的惩罚,忽视了加强培训和监督的重要性。
还有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问责体系,导致官员继续犯错而不受严肃处罚。
一些官员问责决策也存在公正性和合理性问题,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导致官员受到不公正的追责。
为了改善官员问责制的现状,我们可以采取如下的措施。
需要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度,明确问责的范围和标准,确保对官员不当行为的追责加以规范和制约。
应加大政府行为的监督力度,提升公众参与的透明度和广度,确保官员问责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加强官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减少过失行为的发生和重复。
强化地方政府的问责制度,确保对官员过失行为的追责不被地方政府干预和绕过。
官员问责制在我国有一定的制度建设,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改善官员问责制的现状需要从加强官员培训和监督力度、提高官员问责的范围和透明度以及完善地方政府的问责机制等方面入手,以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官员问责制

• (二)问责对象不全面。
• •
• •
各地方、各部门对问责制应落实到哪一层级、覆盖到什么范围规定不一。 事后问责比重较大,缺乏对官员日常工作的监督。
问责处理标准不统一
(三)问责形式单一且不规范。
理论上,官员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有通报批评、引咎辞职、撤职、免职以及刑事处罚等。 但实践中,对官员的问责仍是以引咎辞职、撤职和免职为主。
三.西方国家问责制度
• 政府承担政治责任,究竟是集体的还是个人的,在 西方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上也不一致; • 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权限是不一致的; • 通过道德立法的形式对政府官员的行为予以必要 的道德规范,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其必要性已逐渐 在人们心中达成共识。 • 作为一种政治惯例,政府官员问责制以民意为核心 ,问责客体、问责事由比较固定。 • 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必要条件,是 实现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知政才能问责。
行政官员问责法治化的探索
1、回应质疑:被问责官员能否复出? 2、如何复出?
3 问责配套机制的补充与完善
• 1、明晰化的权责划分机制 • 上下级之间(包括中央和地方之间)、正副职之间,及 党政之间的职责划分问题 • 2、实现信息公开与政务透明 • 行政官员行使权力过程中的全方位公开 • 问责信息和问责过程的全面公开 • 3、重塑官员问责文化,增强官员的伦理道德意识. • 4.培育成熟发达的公民社会
多数问责官员重获要职
• 年大头娃娃事件爆发后,被撤职的原阜阳 市工商局分管市场监管的副局长,在沉寂 相当长一段时间后,调往安徽一个地级市 工商局担任副局长,重新回到被撤职之前 的位置;而被责令辞职的原阜阳市卫生局 分管食品卫生的副局长,后转调阜阳另一 家市直机关任副调研员,2007年下半年被 任命为该局副局长。此外,原阜阳市市长 在被问责后相隔一年多时间,调任安徽省 环保局担任局长。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官员问责制是指政府官员在履职过程中对其行为和决策负责的制度安排。
问责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持政府官员的廉洁奉公和公正执法,并对他们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确保政府能够有效行使职权,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性。
目前,官员问责制在中国的现状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官员问责制度法律框架完善。
中国政府在过去几十年中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官员问责制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官员的行为准则和责任,并规定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开展监察和问责的程序和方式。
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自己的问责办法,以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和督促。
官员问责制度具备一定程度的执行力。
政府官员的行为受到法律法规和监察机构的制约,一旦发现官员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调查、立案和问责。
政府官员的问责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制裁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这种制度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使官员不敢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行为。
官员问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问责机制存在狭义化的倾向,更多地侧重于对官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对官员失职、渎职等不当行为的问责相对较少,导致官员对职责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
问责的透明度有待提高。
虽然一些典型案例会被公开报道,但大部分问责过程和结果仍然缺乏公开和透明。
这给了官员一定的“灰色地带”,容易被人为操纵和干预。
问责的频率和力度不一。
根据地方政府和官员的不同,问责的力度和频率存在差异,有的官员因违法行为被问责,但有的官员同类违法则没有受到严肃问责,这容易导致问责的不公正和不均衡现象。
为了加强官员问责制度的有效性,有几个方面的改进可以考虑。
加强对政府官员行为的监察和审查。
政府应建立健全监察制度,通过监察机构对官员行为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官员的不当行为。
加强问责的公开和透明。
政府应建立相关网站和平台,向公众公开公务员的问责信息,力争让问责过程和结果能够得到更广泛的监督和评价。
论我国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发展现状及完善对策

1 、领 导干部 问责制取得的成效 : ( )问责制逐 步迈 1
向法制化 、制度化。20 0 2年 中国香 港 特别行 政 区率先 推
部问责制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不断强 化领 导 干部的人本意识 ,切实推动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2 、有利 于推进反 腐倡廉制度 建设 ,提 高党的执政 能
力和执政水平。干部问责就 是要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 和监
・
出 “ 高官问责制” ,并制 定 《 问责 制 主要官 员守则 》 ,拓
宽 了选拔任用政府高 官的渠道 ,提 高了行政 效能 。随后 ,
中国各地政府 部 门相 继 出台一 些相 关 的地方 性法 规。例
如 ,《 长沙市人 民政府行政 问责制暂 行办法》 重庆市政 、《
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夯实党的执政地位 。 3 、有利 于深化干部人 事制度 改革 ,健全公 务 员流动
机制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的一大难点 ,就是不能解决领导 干部能上不 能下 、能进不能出的问题 。在不 健全 的干部人
制主要包括问责依 据 、问责主体 、问责 客体 、问责事 由 、
干部问责的范围和力度不断加 大。20 0 8年 3月 2 5日温家 宝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 :“ 快实行 以行 加
人们普遍认为发生重大事故追究领导干部责任就人大政协政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领导干部的问是要使其引咎辞职引咎辞职似乎变成干部问责的惟一方责和监督作用效果甚微这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构宗式这显然没有触及到领导干部问责的真正意义
第2 5卷 第 1 1 2 期
20 0 9年 1 0月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湘潭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 10 ) 1 15
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建设探析

从而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问责制—— 社会 公众对政府官员 问责 。
( ) 二 问责制的 内涵 问责制的本质 在于对 公共权 力进行监 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
任追 究, 体现了所谓“ 责任政府” 的原则 , 是责任政府 的具体体现形式,
L g l y t m d S ce e a S s e An o i  ̄
{占 I 缸金 } J
29( ) 0. 丘 04
我 国官 员问责制度建设探 析
朱 慧
摘 要 自2 0 03年 S R A S以 来 , 国政府 以 “ 我 问责” 的方式 处理 多位 失职 高官 引起 了社会 的广泛 震动 。 官 员问责在 一 定程
行 政 领 导 机 构 、 察 和 司 法 机构 之 外 , 政授 权 的各 级 上级 主 管 部 门 、 监 行
20 0 3年 5月 中央 出台了《 公共卫生突发条例》 专门针对政府 官 ,
社会公众 、 第三部 门组织也是 问责的主体, 甚至官员 自身也可以是问 责的主体。问责对象则是未履行 自己的职责或在履 行 自己职责 的过
3 责任 范 围 .
、
问责制的基本理论
( ) 一 问责 制 的政 治 制 度 背 景 问责 制 起 源 于 英 国 , 初 表 现 为 贵 族 对 国 王 问 责 。 中世 纪 的英 最 在
国, 国王和贵族是建立在土地等级制基础上最大的两股政 治力量 , 二
者 之 间 一 直 存 在 着 矛 盾 和 冲 突 。1 2世 纪 以来 , 大 宪章 ” 以“ 为基 础 , 建 立 了贵 族 与 国 王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 一 方 面 , 王作 为 最大 封 君 , 政 国 其 治和 经 济 实 力 远远 超 过任 何 贵 族 , 王要 求 贵 族 效忠 , 供 军 事义 务 , 国 提
干部学习讲稿:官员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官员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傅思明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课程前言大家好!今天我们就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这一个专题讲座。
在问责问题上我们常常看到政治家经常说的一句话,政治家常常说他要对历史负责,他要对未来负责。
这个话听起来有点大话,恰恰问责制才使得责任从空谈变为了现实。
今天作为一个官员应该接受问责制的教育和训练,因为今天每一个官员都已经被纳入到公共问责制的框架中来,官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弄的不好,他不仅关乎自己的形象,还关乎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
所以问责这样一个动力机制恰恰使得领导干部在平时的工作中其权力的预防、出错、出事、出大事。
也正是因为问责才使得领导干部真正的,并且主动地去工作,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正是在这一点上,2008年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就指出:“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去年5月,我们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在这个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今天我们正在加快推行对主要官员的问责制度。
而今年6月30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出台加大了对问责的力度,规范了问责的程序,而且实现了党政领导干部一体问责,问责面前一律平等的要求。
那么今天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到底有哪些亮点?就此我想讲述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我们首先来谈谈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在我们国家是怎么从个案走向风暴,今天走向制度化的道路。
这一部分我们将花大约20分钟的时间做一个简要说明,然后进入第二个部分,那就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应该贯彻哪些基本原则?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基本规则是怎样的?这一部分大约花50分钟的时间做一阐述,然后进入第三部分。
也就是在加快实行问责制的今天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运行机制是怎样的?这一部分大约花20分钟的时间。
从“问责风暴”到“依法问责”——论当前我国官员问责面临的困境及破解之策

2006.11法制与社会从“问责风暴”到“依法问责”——论当前我国官员问责面临的困境及破解之策□辛红伟(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西安710062)摘要问责制是对官员进行定向追究责任的一种事后监督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预防而不在于惩治。
问责这一新制已步入我国政治生活近三年了,但其制度化水平还很低,从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来看,规范和完善行政问责制迫在眉睫,本文将从政治文化和法规制度层面作以分析。
关键词问责制困境制度救济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33-022005年底,国家环保总局解振华局长因对松花江水污染负有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问责风暴”再次触动了官员紧绷的敏感神经。
在全国人民一片叫好的声音背后,我们不难发现当前我国的问责制度化水平还很低,从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来看,问责制急待规范和完善。
一、问责制的涵义及其实施意义“责任”一词源于伦理学,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的发展,把责任一词引入了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层面,使责任一词有了更深层的价值.官员问责制,就是对因失职、或未履法定责任而给他人或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和不良后果的官员追究责任。
自其2003年步入中国政坛以来,在学界和官方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人们认为它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责任政府的有效制度。
官员是人民的公仆。
“利为民所谋”是官员为民执政的基本理念。
但是,实践告诉我们,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这就需要我们建立各种监督体系。
从制度层面保证权力不被异化。
对因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是问责制实施的逻辑起点,明确官员职责、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是问责制实施的要义所在。
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有利于建设责任政府和有限政府,更有利于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
二、当前我国问责制面临的困境(一)实施问责制的氛围还没有形成任何一种法令、制度的实施都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问责制的实施亦是如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院系:教育科学学院10级应用心理学姓名:唐润美学号:1050910043
论官员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
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限形式。
官员问责制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制度创新。
它是民主政治的必然逻辑、权责一致的具体要求。
随着官员问责制的不断推进与深入,目前我国官员问责制已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问责方式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问责对象开始呈现从追究“有过”官员向“无为”官员深化;追究范围从生产事故多生部门向其他领域和部门(尤其是权力部门)推进,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问责的制度框架;问责主体从权力系统内单一问责向社会多元参与问责。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官员问责制存在一些不足,为了促进官员问责制走向成熟,必须对此作一些分析。
以下就从几个方面对官员问责制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
由于历史原因、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出现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情况。
在问责过程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的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不清楚,以及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该如何确定,很难下结论。
责、权不清晰,会导致责任人不清,问责的效果难免会大打折扣,一个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只是一种摆设。
所以官员问责制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对每个官员的权力与责任有明确的划定,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官员,而现实中这一方面至今仍存在着不足。
第二、有损问责的公正性。
问责主体事实上的单一,惟上是从,有损问责的公正性。
所谓问责的主体,就是有谁来问责。
在我国官员问责过程中,问责主体比较单一,我们更多实行的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
而事实上,政府官员通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应该是人民,官员问责的主体也应该是人民群众。
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大负责,人大代表有宪政至高无上的质询权。
但遗憾的是,不少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得不到体现。
上级机关问责下级机关,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也完全复合法律的规
定但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上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很难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而且容易出现问责“白条”的情况。
导致问责不公或问责不实,是当前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一个主要难题。
第三、问责法制既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
一些地方已经被追究责任的官员,无论是被免职的还是引咎辞职的,大都是在行政层面进行的,对其责任的追究并不是依据专门的问责制法律作出的。
行政上的官员问责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政府理念,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做支撑,往往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
在迄今公开的案例中,除几位领导外,其他人应该复何责、受何体罚、问责程序怎样进行均未对公众有所说明。
这就使得问责表面上是问出了一个大快人心的“责任”,但最终却问得一头“雾水”这样的问责,结果或许是可喜的,但效果却是可疑的。
而且如果“问责制度”不能实现法制化和程序化,可能导致上级领导裁量权的扩大,甚至主要领导一言而定这样的负面影响。
所以,官员问责如果不按规章程序进行,没有法律保障,其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针对上述官员问责中出现的问题,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才能有效的把官员问责制落实到实处,最终真正发挥官员问责制的作用呢?以下对此提出几种方法。
首先、合理划分权责,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
要打破这个断言,其要义就在于,找出应该负责的人并且让其负责。
而当前我国政府各部门之间、党政之间、行政机关之间、正副职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明确,职责重叠。
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机构的职能既工作人员的职责,并以宪法和法律规定何种官员应该负何种责任。
而且问责制必须要分析责任同事件的关联点和因果关系,对于问责事件,应该追究到那一级官员。
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在权责对应的原则下,树立责任意识,把问责范围从“贪官”扩大到“庸官”,对决策失误的官员也要追究责任,是官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促进从严治政,依法行政。
其次、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
正真的问责,既来自于制度的硬规定,也来自于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还来自于官员自身的道德自觉,以及更为深厚的政治氛围,即来自于人大、媒体、上级、民众等多个主体的问责。
如果仍然仅仅是来自上级的“组织安排”,这并不是人们期待的真正问责。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的问责。
其次,媒体代民问责。
同时公民的知情权还需要媒体的帮助。
民众的知情权是向官员问责的前提。
最后、是官员问责制法制化、程序化。
问责的法制化进程中,严密详尽的条文约束能够使无论执法者还是犯法者都必须依法行事,而违规违纪、行政不作为
的官员也将受到规章制度的制约,把规则的震慑变成工作警戒从而严谨认真的完成工作任务。
首先,官员问责制必须法制化。
要建立真正的问责制度,并有效运转,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
其次,责任追究程序化。
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制度所必备的要素,是问责制沿着法制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制误区的保证。
问责程序化涉及问责全过程的方方面面,内容很多,但以下三点更为迫切:一是责任的认定程序。
又来明确的责任划分,还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认定责任的归属、严重程度等,否则就可能出现替罪羊问题而背离问题初衷。
二是问责的启动程序。
即什么情况下可以引起对相关官员的问责。
三是问责的回应程序。
即被问责的官员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为自己的行为解释。
关于实施官员问责制的意义
1、官员问责制能够为官员实施设置行为准则。
一方面,问责制明确了官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遵循的价值标准好精神追求,是从积极免向进行的教育和引导。
另一方面,官员问责制通过实施有关施政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使问责对象对其行为和责任有一定的预期。
促使其自觉履行职责,减少被问责的可能。
2、官员问责制能够为公众进行有效的监督提供保障。
3、官员问责制能够为有权机关追究官员责任体改依据。
问责制的依据主要包括宪法、公务员法、以及相关法规文件。
它们协调配合,构建了一套涉及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形式和问责过程等内容的制度规范。
确保有权机关追究官员责任的活动既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又能达到惩戒问题官员的效果。
4、官员问责制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责任始终是同一个事物的两面,在接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
官员问责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很好的彰显了对官员责任心的这一要求,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5、官员问责制有利于完善干部的选拔机制。
建立健全的官员问责制度,通过对领导干部失职失误行为做出硬性的制度约束,最终达到“能者上,庸者下”的目的,形成良好的能上能下、新陈代谢的用人机制。
6、官员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的职能。
在一个强调法制、民主的现代国家,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其自己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督、宏观调控的职能,同时又要求所有参与政府管理的行政官员必须具有负责精神行使权力,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问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7、官员问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国际目前
比较通用的做法。
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问责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也有所不同。
但是在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中有权必有责、违规违法必须追究的这一点上是相同的、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我们在当今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综上所述:官员问责制作为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创新,该制度的实施为我国向责任政府转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同时,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问责制的实施也势在必行,只有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才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又好又快的发展,才能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进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