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

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李士国和赤峰市红山区信用社及其诉讼代理人制造假案揭露(无耻的枉法裁决、裁判)一,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涉案土地具有完全合法的使用权,无权属争议。

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原归属赤峰电机总厂,该厂于2000年破产过程中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给红山区信用社用以偿还债务,红山区信用社于2001年又将涉案土地及房屋转让给了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将涉案土地变更至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明城房地产公司取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证书,证号为(2001)字第0012号。此后明城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与唐玉杰签订合同约定将涉案土地上的部分房屋转让给唐玉杰,因唐玉杰未履行付款义务,明城公司与唐玉杰解除了合同,2005年5月23日明城公司及唐玉杰与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将涉案土地及房屋转让给了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以上事实见本院(2010)松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据此取得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赤国用(2006)字第0257号。

二、在2001年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证号为(2001)字第0012号涉案土地使用权后,因与唐玉杰就地上部分房屋签订过买卖合同(后因唐玉杰未履行而解除)2005年12月28日唐玉杰在当时的权利人明城房地产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约定以该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作为抵押与红山区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向信用社借款

49万元,但并未经明城房地产公司同意和办理抵押登记(唐玉杰已因涉嫌诈骗罪被通缉)。

2006年7月24日红山区信用社因唐玉杰未能偿还借款申请仲裁,更为神奇的是2006年7月24日赤峰仲裁委员会竟作出(2006)赤仲裁字第130号裁决书(纯系枉法裁决),将红山区信用社不享有抵押权的,归属于赤峰明城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及涉案土地使用权直接裁决给了红山区信用社。2011年12月6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赤执异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该裁决违反担保法40条、担保法司法解释57条,并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故该(2006)赤仲裁字第130号裁决因此失去法律效力。

2007年2月1日红山区信用社依据(2006)赤仲裁字第130号裁决书,这一违法的仲裁裁决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该裁决没有仲裁原卷无法执行而结案,而红山区信用社在明知该裁决违法且不能被执行的情况下,同时在该涉案土地使用权已经由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法取得的情况下(2006年取得),于2010年3月29日与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串通,就自己没有处分权的涉案土地使用权(买空卖空)签订了虚假的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没有且也不能实际履行)。而更让人质疑的是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在2008年与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土地引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的诉讼时就已明知该涉案土地使用权人属于赤峰立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其在2010年3月29日却还与红山区信用社签订该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协议,

这是多么明显的恶意串通行为。(这一事实见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赤民二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既然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在2008年就已明知涉案土地使用权已经登记在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下,为什么还在明知不可为而为的情况下与红山区信用社签订虚假的土地转让协议?为的是想方设法制造虚假证据,以用该土地与立仁公司牵扯上关系,从而引起纠纷,无礼来阻挠立仁公司的开发建设,为使其非法目的得逞,而事实上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就是这样实施的,其在与红山区信用社制造了这份虚假的买卖合同后便向法院提起了恶意诉讼,经过各级法院的审理,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均以败诉而告终(见松山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赤峰红山区农村信用联社、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公司、唐玉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程序卷宗。

更为让人愤恨的是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在败诉后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又再次的制造了虚假证据,制造了虚假的转账支票,虚构其在2010年替唐玉杰、代莲芝向红山区信用社偿还唐玉杰、代莲芝的借款本金及利息81203543元的虚假转账支票,用以证明其履行了与红山区信用社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中的付款义务。同时还附了一张付款人是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而收款人却是其法定代表人李士国的银行进账单。(造假造的太明显和愚蠢)而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李士国竟然用这样明显虚假的伪证在无计

可施的情况下,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将多次审理败诉的“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赤峰红山区农村信用联社、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公司、唐玉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并发回了重审。(这里明显存在枉法裁判行为)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及李士国伪造的上述证据不仅一看就很容易辨别和判断出是虚假的,同时2015年红山区西城信用社(赤峰市红山区信用联社)还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证明,内容为“唐玉杰在我社贷款两笔,1,490.000.00元利息:681.380.30元,2、16.809.00元利息:23.374.14元,代莲芝一笔,金额:40.000.00元利息:44.875.60元合计:1.296.520.04元,都没有偿还”。这一证据更进一步的证明了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李士国制造虚假证据无理缠诉,恶意诉讼的事实(其行为以涉嫌伪证或诈骗)。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 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李士国和赤峰市红山区信用社及其诉讼代理人制造假案揭露(无耻的枉法裁决、裁判)一,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涉案土地具有完全合法的使用权,无权属争议。 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原归属赤峰电机总厂,该厂于2000年破产过程中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给红山区信用社用以偿还债务,红山区信用社于2001年又将涉案土地及房屋转让给了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将涉案土地变更至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明城房地产公司取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证书,证号为(2001)字第0012号。此后明城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与唐玉杰签订合同约定将涉案土地上的部分房屋转让给唐玉杰,因唐玉杰未履行付款义务,明城公司与唐玉杰解除了合同,2005年5月23日明城公司及唐玉杰与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将涉案土地及房屋转让给了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以上事实见本院(2010)松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据此取得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赤国用(2006)字第0257号。 二、在2001年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证号为(2001)字第0012号涉案土地使用权后,因与唐玉杰就地上部分房屋签订过买卖合同(后因唐玉杰未履行而解除)2005年12月28日唐玉杰在当时的权利人明城房地产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约定以该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作为抵押与红山区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向信用社借款

49万元,但并未经明城房地产公司同意和办理抵押登记(唐玉杰已因涉嫌诈骗罪被通缉)。 2006年7月24日红山区信用社因唐玉杰未能偿还借款申请仲裁,更为神奇的是2006年7月24日赤峰仲裁委员会竟作出(2006)赤仲裁字第130号裁决书(纯系枉法裁决),将红山区信用社不享有抵押权的,归属于赤峰明城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及涉案土地使用权直接裁决给了红山区信用社。2011年12月6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赤执异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该裁决违反担保法40条、担保法司法解释57条,并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故该(2006)赤仲裁字第130号裁决因此失去法律效力。 2007年2月1日红山区信用社依据(2006)赤仲裁字第130号裁决书,这一违法的仲裁裁决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该裁决没有仲裁原卷无法执行而结案,而红山区信用社在明知该裁决违法且不能被执行的情况下,同时在该涉案土地使用权已经由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法取得的情况下(2006年取得),于2010年3月29日与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串通,就自己没有处分权的涉案土地使用权(买空卖空)签订了虚假的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没有且也不能实际履行)。而更让人质疑的是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在2008年与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土地引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的诉讼时就已明知该涉案土地使用权人属于赤峰立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其在2010年3月29日却还与红山区信用社签订该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协议,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七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七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2015年8月2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全区法院依法审理征收拆迁案件的基本情况。2011~2015年上半年,自治区三级法院共受理征收拆迁案件1706件,审结1564件,其中作出实体判决562件,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140件,准予撤诉639件,其他223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变更、判决赔偿)227件,败诉率%。会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7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案例一:包头市广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昆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包头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告广德公司被征收的房屋位于昆区辖区范围,昆区政府有权作出相关征收决定。昆区政府根据包头市政府《2010-2012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2010年度改造计划》和包头市发改委《关于内蒙古当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昆区睿瀛豪庭住宅楼建设项目核准批复》对原告广德公司的房屋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因昆区政府未提供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据,不符合相关规定,故昆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青15#街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决定》违反了该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据此,法院判决确认昆区政府作出《关于对青15#街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决定》违法。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二:孙某某诉科左中旗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科左中旗法院一审认为,科左中旗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该《补偿决定》中确定的孙某某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补偿依据,与科左中旗舍伯吐镇城乡建设管理所作出变更登记的面积平方米相矛盾,被告科左中旗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孙某某房产的登记簿加以证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该《补偿决定》应予撤销。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科左中旗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通辽市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及对证据的认定与一审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0411412930.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0411412930.html,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 管辖的通知 全区各中级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为认真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和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司法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对我区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案范围。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下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⒈ 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⒉ 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纠纷等案件; ⒊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⒋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⒌ 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件; 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⒎ 其它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案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第一部分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纠纷第48项至第57项,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第58项至第69项,第二部分第五条知识产权纠纷第179项至20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受案范围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确定。 二、关于级别管辖。为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外,其它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相应案由。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略)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0411412930.html,/fg/detail528113.html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重点产业 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9〕40号 2009年5月1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为全面贯彻中央保增长促发展的决策部署,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有利时机,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进自治区工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钢铁、有色、汽车、装备制造、石化、轻工、纺织、电子信息八个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产业振兴目标和重点 (一)钢铁工业。到2011年,钢铁生产能力达到双1500万吨。力争使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重点骨干企业生铁、粗钢生产能力占全区的比重提高到95%以上,钢材加工能力提高到70%以上。 围绕调整优化产品结构,组织实施一批以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和节能、降耗、减排为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点发展高强度机械用钢、抗腐蚀抗大变形管线钢、高强度轿车用钢、高档电力用钢、高强度建筑用钢、高档工模具钢、特殊大锻材、高级无缝管等,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内蒙

古北方重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点发展高强度特殊机械用钢,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重点发展高强度建筑用钢,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重点发展高档精密不锈钢板带。力争使特殊钢、优质钢比重提高到50%以上,板带管比重提高到75%以上;全行业吨钢综合能耗降至0.7吨以下,新水消耗降至7吨左右,平均单耗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0年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以下高炉,20吨以下转炉、电炉;2011年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以下高炉,30吨以下转炉、电炉。 鼓励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下游关联度较强的企业进行联合重组,加大对相关矿山的整合力度,提高产业集中度。区内大型铁矿资源优先配置给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持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强与蒙古国等周边国家在资源勘探、开发和技术领域等方面的合作。 (二)有色金属工业。不断提高加工深度和产业集中度,最大限度地实现优势资源转化增值。力争用3年时间,将我区建成国家重要的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基地。到2011年,有色金属冶炼能力达到300万吨,进入国内前3名;有色金属材料深加工比重力争达到70%以上。 1.铝冶炼加工业。支持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希望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铝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的通知》的通知 (2004)内民一通字第11号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O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5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 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办法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 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执行程序执行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10.14 【实施日期】2015.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的通 知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3日第十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拍卖工作透明度,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5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高法(2015)122号《关于全面推进全区法院在淘宝网平台开展司法拍卖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司法拍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扣押、罚没财产)的方法。 本规定所称网络平台指淘宝网开发的技术平台。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 第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科学、高效、透明处置诉讼资产,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在司法拍卖活动中,应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遵循执拍分离原则,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组织实施。 设置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基层人民法院,可通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互联网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发布时间:阅读:74次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治病等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标准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基准刑: (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①一年内敲诈勒索作案三次以上;②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③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之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法宣在线真题(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单选题)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 A.48小时 B.36小时 C.72小时 D.24小时 正确答案:D 2、(单选题)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 A.入境检疫证 B.入境检疫证或出境检疫证 C.出境检疫证 D.出入境物品检疫证 正确答案:B 3、(单选题)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何处接受检疫?() A.最后到达的国境口岸 B.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 C.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 D.最先离开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A.国家安全局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D.国务院 正确答案:D

5、(单选题)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对()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 A.国境口岸 B.出境的交通工具 C.入境的交通工具 D.三个选项都对 正确答案:D 6、(单选题)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设立(),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给的任务。 A.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 B.国境口岸卫生监管员 C.国境口岸卫生检疫员 D.国境口岸卫生管理员 正确答案:A 7、(单选题)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 A.没收 B.邮寄回国 C.销毁 D.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正确答案:D 8、(单选题)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将其(),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 A.立即隔离,留验 B.立即隔离,隔离 C.留验,留验 D.留验,立即隔离 正确答案:A 9、(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的规定。 A.另行约定 B.以实际情况确定适用哪个条约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内高法发[2003]1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3.11.07 【实施日期】2003.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 见 (2003年11月7日内高法发[2003]15号) 为了依法制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执行,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决定、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第二条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 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依法制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执行,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决定、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第二条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金额达二万元以上,或者金额虽不满二万元,但拒不执行行为造成申请执行人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属于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对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旗、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指定其他法院审判。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材料依法移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法宣在线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法宣在线考试试题及答案 1、(单选题)在我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是()。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务院总理 答案:B 2、(单选题)我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C.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答案:A 3、(单选题)从发展趋势来看,由()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已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并且有可能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体制之一。 A.司法机关 B.立法机关 C.专门机关 D.执政党 答案:C 4、(单选题)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民的诉愿权内容?() A.起诉权 B.批评权

C.建议权 D.申诉权答案:A

5、(单选题)我国《宪法》修改必须由()。 A.全国人大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 B.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C.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数通过 D.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答案:D 6、(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国务院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C.国务院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D.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答案:D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办公综合楼创鲁班奖项目策划书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办公综合楼创 鲁班奖策划书 目录 第一章序言 第二章工程概况及工程特点 2.1工程概况 第三章对鲁班奖的认识 3.1 鲁班奖工程的要求 3.2 争创鲁班奖工程的规划 第四章本项目的工程施工目标及创新亮点 4.1 本项目和工程施工目标 4.2 工程施工中的创新亮点 第五章工程创优的组织措施 5.1 业主方 5.2 承包方 5.3 设计方 5.4 监理方 第六章工程创优的管理措施 6.1 施工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6.2 施工质量控制体系 6.3 项目资源管理

6.4 施工管理质量控制保证措施 6.5 全面质量管理 6.6安全环保措施 6.7 创优准备工作 6.8 创优过程中易忽视的细节及处理措施 第七章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7.1 目标确定 7.2 主要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7.3 创优微观复查中注意事项 第八章主要分项工程的创优方案 8.1 卫生局、洗浴间 8.2 装饰装修 8.3 屋面施工 8.4 设备层、管道间施工篇 第九章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 9.1 工程资料的要求 9.2 文件资料的管理程序 第十章工程备案验收与回访保修 10.1 备案具体实施措施 10.2 工程保修与回访 第十一章鲁班奖复查前期及复查阶段的工作安排 附录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序言 为了提升企业品牌,创建精品工程,在项目业主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公司决定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办公综合楼为切入点,全力打造过程精品,从技术和管理各方面入手全面促进该工程项目品质的提高,工程质量目标是创“鲁班奖”。 创精品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工程施工的实物质量水平和工作质量是过程控制的重中之重,也是精品工程的主要体现。为了指导本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制订和施工工序及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结合评选鲁班奖工程的要求及本工程的特点,公司特在开工前制定了本策划书。 本工程是一座大型多功能的公共建筑,也是呼和浩特市的标志性建筑,我公司完全有能力,有信心,更有决心把本工程建设成呼和浩特市最好的工程,真正体现公司“精心施工,优质服务,塑造建筑精品,严格管理,持续改进,实现绿色工程,遵守执法,安全达标,确保健康发展”的企业管理方针。 第二章工程概况及工程特点 2.1 工程概况 2.1.1 总体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民事诉讼中的调查令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内蒙古自治区民事诉讼中的调查令 篇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 意见》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我院在调研基础上就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制定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我院立案第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xx年1月2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 为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规范调查取证行为,促进人民法院提高立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立案

审查阶段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其向有关单位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条所称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或者基层 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收集相关证据。 本条所称的证据限于书证。 第二条申请调查令的申请人必须已向人民法院递交诉 状及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起诉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 第三条在立案审查阶段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范围限于 下列与起诉条件有关的证据: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二)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 (三)其他与案件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第四条申请调查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正在审查立案案件的当事人; (二)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 (三)申请人已委托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

(完整版)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法宣在线真题(11)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单选题)关于特别累犯经过时间的认定正确的是()。 A.经过二十年 B.经过十年 C.任何时候再犯同款罪都认定为累犯 D.经过五年 正确答案:C 2、(单选题)正当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A.造成重大损害的 B.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 C.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D.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有()。 A.事业单位 B.公司 C.企业法人代表 D.人民团体 正确答案:C 4、(单选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赦免以后,在()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二年 正确答案:C 5、(单选题)陈某因为盗窃被警方控制,在审讯的过程中,陈某知 道警察已经掌握其犯罪证据,为了减轻处罚,供述了自己两年前曾 经抢劫过一个女孩的包包,里面共有300元现金。对于盗窃罪()。 A.陈某是自首 B.陈某是立功

C.陈某不属于上面任意一情况 D.陈某是坦白 正确答案:C  6、(单选题)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A.上一级人民法院 B.高级人民法院 C.本院的审判委员会 D.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D 7、(单选题)对于(),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A.所得的所有赃款 B.没收的财物和罚金 C.所得的所有赃物 D.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 正确答案:B 8、(单选题)关于累犯,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A.从假释认定之日起计算 B.从假释被撤销之日起 C.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D.从假释释放之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C 9、(单选题)哪些犯罪不属于特别累犯成立的前提?() A.聚众斗殴犯罪 B.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C.恐怖活动犯罪 D.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正确答案:A  10、(单选题)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内蒙古高院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 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印发的内高法(2015)119号《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结合全区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组织诊断工作是指罪犯在交付执行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罪犯及其近亲属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看守所提出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由人民法院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罪犯被交付执行前的组织诊断工作。 罪犯被交付执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第四条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高效原则。 第二章案件的管辖与移送 第五条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本院及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罪犯 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负责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 织诊断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组织诊断的复核工作。 第七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收到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或看守所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建议书后,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或建议书及其相关材料及时移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具体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⑴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⑵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⑶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全国法院名录

1.北京市(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天津市(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3.河北省(冀)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4.山西省(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6.辽宁省(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全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区)人民法院: 现将《全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参考。各级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自治区法院民一庭。 2003年5月8日全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2年11月1日至3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在鄂尔多斯市召开全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全区12个盟市中级法院的分管院长、民庭庭长,以及自治区高级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共60余名代表参加了研讨。 此次研讨会共收到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方面的论文、案例分析等研讨材料30多篇。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在宣读论文、介绍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审理此类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澄清了一些模糊认识,并在许多方面形成了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 一、关于立案级审判原则 1、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但当事人仅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立案受理,且仅就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进行审理判决。 当事人起诉另包括其他劳动争议诉讼请求的,应告知其一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应一致。对仲裁事项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3、作为被告的劳动下落不明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认定为被告不明确而不予受理。 劳动者下落不明,应当立案受理,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民事主体资格没有终结,仍可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4、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关于反诉的规定。 仲裁裁决作出后,仅一方当事人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的,诉讼开始后未对起诉方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5、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住所地与劳动合同履行的不一致时,当事人有权选择管辖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仲裁管辖错误,且当事人起诉时已提出仲裁管辖申请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无需当事人申请重新仲裁。经审查认为仲裁管辖正确的,可继续审理。 6、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15日诉讼时效期间为不变期间。当事人起诉超过该期限的,不予受理。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7、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点是对用人单位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8、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仲裁前置程序为基础的全面审查原则,不受仲裁裁决结果的限制,不得仅作出仲裁裁决的撤销、维持、改判的裁判结果。 9、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制定程序不合法,或未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依据。 二、关于对仲裁前置程序疑难问题的理解与认定 10、对仲裁委员会一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经审查未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的,应依法审理并作出实体裁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正当理由: (1)在仲裁申请期间内劳动者自身突然患病住院,或者因意外事故等其他客观原因无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09号)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 2015年3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行政决策行为,适用本规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以及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行政首长依法领导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政府分管负责人依法协助政府行政首长决策。 第五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请示报告党委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决策前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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