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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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坐牢案例

法官坐牢案例

法官坐牢案例

在司法领域,法官是执法的主体之一,他们的公正、廉洁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然而,偶尔也会出现一些法官因为违法犯罪而被判刑入狱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令人震惊,也给司法系统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本文将围绕法官坐牢案例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来看一些法官坐牢的案例。2014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志军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院长李宝善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这些案例都是真实发生的,它们揭示了一些法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现象,给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造成法官坐牢的原因。首先,一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

做到公正廉洁,可能会受到一些不法分子的利诱,接受贿赂,这是导致法官坐牢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一些法官在日常工作中可能会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以权谋私,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此外,一些法官在生活中也可能存在贪欲、享乐、奢靡之风,导致其在司法工作中失去了廉洁的品质。

针对法官坐牢案例,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司法监督和管理。首先,建

立健全法官廉洁从业制度,严格规范法官的行为,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司法公正。其次,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法官的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再次,加强对法官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查处腐败现象,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

总之,法官坐牢案例的出现给司法系统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我们必须高度重视

法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如何处罚

法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如何处罚

法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如何处罚

在我国,很多⼈都知道法院地⽅设⽴,是为了解决各地区当地所产⽣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等触犯法律的问题。在案件审理中,如果有⼈想胜诉⽽对法官进⾏贿赂,那么如果法官收受贿赂怎么办呢?我们和店铺⼩编通过下⽂来了解⼀下。

法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如何处罚

如果法官收受贿赂,只要掌握好此类问题的证据后,是可以向当院的监察室进⾏反映,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到检察院进⾏举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可以申请重新判决。

1、对于法官的受贿⾏为,在掌握证据后可以向本院检察室反映,情况严重的还可以向检察院举报。

2、在民事诉讼中,因法官接受当事⼈的贿赂,影响审判公正的,可以上诉,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审理。对于⽣效判决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四⼗三条审判⼈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员不得接受当事⼈及其诉讼代理⼈请客送礼。

审判⼈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百条当事⼈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审判⼈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综合上述,⼩编整理关于法官受贿枉法裁判的相关内容。由此可知,如果法官收受贿赂,只要掌握好此类问题的证据后,是可以向当院的监察室进⾏反映,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到检察院进⾏举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可以申请重新判决。更多相关法律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和思考

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和思考

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和思考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款是专门针对在审判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法官违法犯罪而制定的,被列为枉法裁判罪。这一罪名的确立,无疑对法官严肃执法,秉公裁判,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笔者就这一罪名的构成谈一点个人理解和引发出的思考。

这一罪名的成立,必须是法官在审判民事、行政案件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歪曲事实,违反法律规定,作枉法裁判。因此,该罪名的构成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该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法官的任命是依法定程序而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任命,任何人都不能行使国家审判权。法官依法审判各类民事、行政案件,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审理每件案件,正确调节各类法律关系,平等保护各类诉讼主体,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如果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就必然会侵犯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干扰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危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二是该罪名在客观方面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审判活动中故意为一方搜集、制造假的证据材料,骗取证人提供假证明材料或者参与帮助篡改、销毁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曲解法律,歪曲事实,违反程序,枉法裁判,使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得不到保护,而使本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得到庇护;使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得不到制裁,而使本不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遭受制裁,从而造成司法显失公平,并且使法人和公民的合地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论检察体制改革(下)

论检察体制改革(下)

内容提要:检察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针对当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惩治腐败不力、司法不公、人权保障机制不健全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围绕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促进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安宁和秩序,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系统地提出并论证了检察体制改革的思路、方案和设想。

三、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基于此,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了民事行政检察机构,依法办理了一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在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和法人行使申诉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中,民事、行政案件占90%左右,社会各界对裁判不公的反映也主要集中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笔者认为,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和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一)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的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是基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为保证民事案件公正审判和行政诉讼依法进行而确立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手段,主要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近年来,学术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就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也有人认为民事抗诉制度存在一系列消极作用,主张从根本上废除这一制度。还有的建议取消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的规定,实行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三审终审[11].由于民事抗诉是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裁判进行监督的唯一方式,因而取消检察机关的抗诉,也就意味着取消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裁判的法律监督。笔者认为,对现行法律确立的检察监督制度要一分为二地评价,既要看到这一制度还不尽科学,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也要看到它对于促进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片面强调这一制度的缺陷,夸大它的消极一面,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也不符合司法工作实际。无论从实践还是理论的角度分析,都应该在坚持这一制度合理内容的基础上加以改革和完善。

法官枉法裁判案例大全

法官枉法裁判案例大全

法官枉法裁判案例大全

案例一:江苏省高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宋健受贿、徇私枉法案。宋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审判、执行、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宋健徇私干预一起民事案件的执行,导致案件被错误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赵立功受贿、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赵立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执行、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赵立功在执行一起民事案件中,滥用职权,违规将一起涉及948万元的纠纷案件以249.38万元执行和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23年奚晓明案件心得体会,奚晓明警示教育心得

2023年奚晓明案件心得体会,奚晓明警示教育心得

2023年奚晓明案件心得体会,奚晓明警示教育心

【篇一:奚晓明案件心得体会】

将枉法的判决作为指导性案例,指导今后的司法审判,其恶劣影响远非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所能“企及”的。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日前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据正义网报道,在奚晓明的系列腐败行为中,有一项颇为引人关注:案号为“()民二终字第76号”的张新明案,虽然被法学界称为是一次“最荒唐的判决”,但在“学者型法官”奚晓明的运作下,此案居然成为指导性案例。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奚晓明利用手中权力,同个别违法律师、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结,收受巨额贿赂,干预司法,导致枉法裁判,本来就是“恶果超过十次犯罪”的行为,却又将枉法的判决作为指导性案例,指导今后的司法审判,其恶劣影响则远非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所能企及的。

我国不是实行判例制的国家,但是,依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最高人民

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最高法院的判决,特别是被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判决,对各级法院类似案件的判决还是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尤其是,近年来不断推进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判例实际上已经成为法院适用法律的有益补充,对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诉讼法]法官为何接收律师的行贿?

[诉讼法]法官为何接收律师的行贿?

骆玉生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涉嫌收受律师贿赂,枉法裁判;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名法官涉嫌收受律师贿赂,私分“赞助款”。这些法官腐败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震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措辞严厉,全文共用了25个“不得”,13个“应当”来详细规范律师和法官的行为。

作为掌握审判权和执行权,熟知法律的法官为什么会集体收受律师的贿赂呢?笔者认为,可能有以下这么一些原因。

一、少数法官职业道德低下、廉洁意识差。这些法官认为,因为工作上经常与律师有联系,在案件处理上采纳、照顾了律师意见,给律师介绍了案件,接受律师的吃请、财物,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方便今后的工作,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社会上风气也是这样。因此,这些法官就将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进行“寻租”。至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官的有关规定,可以统统抛之脑后。当然,这里也不排除极少数法官错误的心理,即律师请他吃饭,送他礼物,是他“混得好”。而你拒吃请、拒礼物,是“假正经”。

二、法官的待遇差。少数法官之所以冒天下之大不韪,冒着受处分、开除公职,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去接受律师的吃请和财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囊中羞涩。作为受过法律教育的人,他不会不知道这是他的职业所禁止的。但不容遮掩的事实是,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法官的待遇还是比较低的。与其他行政机关人员相比,收入处于中下等地位。就法官辛勤的脑力和体力劳动支出而言,其收入、待遇无法与之成比例。有的法官亲属还无工作,有的亲属是下岗待业。自己一旦娶妻生子,养老育小,顿感在物质世界面前抬起头。加之少数不守职业道德的律师的腐蚀,自然而然地就“下水”了。虽然有被查处的风险,但总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别人是不会发现的。现实生活中,曾有法官这样说:“如果我收入高的话,谁还去吃人家、拿人家的?”这是肺腑之言,不无一定的道理。

法官枉法裁判的44条全文

法官枉法裁判的44条全文

法官枉法裁判的44条全文

一、引言

法官作为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公正、中立和权威的角色。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可否认,存在一些法官枉法裁判的情况。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法官枉法裁判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背景与定义

2.1 法官枉法裁判的概念

法官枉法裁判指的是在司法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法官违背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不公正或错误的判决。

2.2 法官枉法裁判的表现形式

•对证据不准确理解或处理不当

•忽视相关案例和先例

•偏向某一方当事人

•违反程序规定

•刻意违背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等

三、原因分析

3.1 司法独立与干预压力之间的矛盾

法官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来自政府、社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预压力,导致偏离公正与合法的判断。

3.2 法官素质和职业道德问题

一些法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正确理解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同时,一些法官也存在职业道德问题,以个人利益为重,而非公正判决。

3.3 监督机制不健全

司法监督机制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导致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一些不良行为得以滋生。

四、对策建议

4.1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与教育

通过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与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对相关案例和先例的学习和引导,确保法官正确理解并正确适用相关规定。

4.2 完善司法考试及选拔机制

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司法考试及选拔机制,确保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背景调查和道德评估,排除不适合担任法官岗位的人员。

综合课法理学-26_真题-无答案

综合课法理学-26_真题-无答案

综合课法理学-26

(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法律意识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A.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必须通过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才能发挥作用

B. 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

C. 根据专门化和职业化的不同,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

D. 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作出的客观价值判断

2. 下列关于法律文化的表述,正确的是

A. 社会成员对法及法律现象的共同看法不属于法律文化的范畴

B. 法律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民族法律调整所达到的水平

C. 法律文化包括现行法律实践中一切因偶然因素而变化的成分

D. 法律文化的多样性阻碍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与传播

3. 下列关于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

A. 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有发达的市场经济

B. 商品经济越发展,社会对法的要求就越高

C. 法律的数量越多,经济发展水平就会越高

D. 经济发展水平是衡量法治状况的重要标志

4. 下列关于法与国家一般关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A. 国家政体受法的渊源的影响

B. 法律是国家存在的政治基础

C. 国家意志只能通过法律形式来表现

D. 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

5.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

A. 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B. 结果与原因的关系

C. 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D. 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6. 法律通过调整生产关系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其主要途径不包括

A. 法律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劳动者这一生产力要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枉法裁判立案侦查申请书范文

枉法裁判立案侦查申请书范文

枉法裁判立案侦查申请书范文

以下是一份枉法裁判立案侦查申请书的范文,供您参考: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对[被申请人姓名]涉嫌枉法裁判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案件类型,如民事、刑事等]纠纷,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作为主审法官,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做出枉法裁判。具体事实如下:

1.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在审理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在审理过程中,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未依法进行审查认定,导致裁判错误;

3.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故意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裁判;

4.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局提出立案侦查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涉嫌枉法裁判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同时,申请人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配合贵局调查取证。

此致

[公安局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是一份枉法裁判立案侦查申请书的范文,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在书写申请书时,应注意表述清晰、简洁明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全文)

时间:2010-01-29 10:08 来源:新华网

法发(2009)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

举报信(法官枉法裁判)

举报信(法官枉法裁判)

举报信

尊敬的领导:

首先感谢您关注我们反映的问题,烦扰之处,尚请见谅。

今日致信旨在向您举报人民法院法官姜XX和人民法院法官侯XX罔顾法律和职业道德,在未依法质证、未调查清楚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一事。两位法官对于审判工作玩忽职守、敷衍了事,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无权无势又无计可施,只能撰笔写下这份举报信,恳请各位领导的重视我所反映的情况,督促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还我一个公道。

我现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在下文中详细说明。本人郑重保证以下陈述与事实情况相符。2007年12月8日,我方与被申请人孙XX签订卖房契约,同时约定将部分土地交其耕种,但是在契约中孙XX擅自加入“转让”字样,而我方当时并未理解转让和我方交由其耕种的含义不同,该契约签订后未经村委会同意,也未登记。契约签订后未经村委会同意,也未登记。2008年,孙XX拿契约(契约原件只有孙承美一份)去村委会(发包方)进行房屋过户及土地流转,但村委会只进行房屋过户,并没有同意土地流转,更未形成土地流转合同。后来村里相关人员隐瞒土地未流转事实和国家土地补贴政策,私自把土地补贴打入我方给孙XX 的存折中,自2008年至2016年的土地补贴均由孙XX领取。2016年土地确权时,孙XX、村委会均同意确权给我方,但补贴却仍被孙XX领取。2016年10月,矫沟社区给我方发放玉米大豆补贴,我方才得知此事。并且且村委会改动我家九五合同,以账上没有和经济田不给补贴为由,只给我家上报2.7亩土地。多方维权未果,我将此事诉至法院。但是,一审法院法官姜XX以被告孙XX的人口信息不正确为由逼迫原告撤诉。二审法官侯XX和一审法官姜XX在进行事实调查和质证时玩忽职守,在混淆事实真相下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做出了极度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裁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精选5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精选5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精选5

篇)

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李士国和赤峰市红山区信用社及其诉讼代理人制造假案揭露(无耻的枉法裁决、裁判)

一,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涉案土地具有完全合法的使用权,无权属争议。

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原归属赤峰电机总厂,该厂于2000年破产过程中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给红山区信用社用以偿还债务,红山区信用社于2001年又将涉案土地及房屋转让给了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将涉案土地变更至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明城房地产公司取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证书,证号为(2001)字第0012号。此后明城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与唐玉杰签订合同约定将涉案土地上的部分房屋转让给唐玉杰,因唐玉杰未履行付款义务,明城公司与唐玉杰解除了合同,2005年5月23日明城公司及唐玉杰与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将涉案土地及房屋转让给了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以上事实见本院(2010)松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据此取得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赤国用(2006)字第0257号。

二、在2001年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证号为(2001)字第0012号涉案土地使用权后,因与唐玉杰就地上部分房屋签订过买卖合同(后因唐玉杰未履行而解除)2005年12月28日唐玉杰在当时的权利人明城房地产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约定以该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作为抵押与红山区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向信用社借款49万元,但并未经明城房地产公司同意和办理抵押登记(唐玉杰已因涉嫌诈骗罪被通缉)。

王成忠法官案件简要介绍

王成忠法官案件简要介绍

王成忠法官案件简要介绍

王成忠法官是中国大陆一位备受争议的法官。他在2017年被指控严重违反司

法职业道德,以及滥用职权等行为。此案引起广泛关注,对中国司法体系的公信力产生了重要影响。

王成忠法官曾在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担任审判长职务。他涉嫌违规处理案件、与当事人私下沟通以及收受贿赂。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在一个涉及拆迁问题的民事案件中,他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职员会面,并接受了对方的财物。

此外,据报道,王成忠法官还涉嫌滥用职权,违反司法程序,将个人的意愿和

利益置于案件审理过程之上。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引发了强烈的公众愤慨和质疑。

随着案件的曝光,王成忠法官的行为被广泛谴责,并引发了对中国司法独立性

和公信力的讨论。这个案件也被认为是中国司法体系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改革。

对于王成忠法官案件,中国司法机构采取了迅速且严肃的措施。他被免去审判

长职务,并接受了相关部门的调查。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也得到了广泛关注,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王成忠法官案件的曝光以及对其行为的处理,凸显了中国司法体系中存在的问

题和挑战。这一事件对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的警示作用,也为中国司法改革提供了借鉴和推动的机遇。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对严洪波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移送审查起诉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对严洪波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移送审查起诉

据吉林省纪委消息,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商务厅原副巡视员姜伟军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姜伟军,1994年9月,任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处副处长;2000年8月,任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贸易市场处处长;2004年6月,任吉林省商务厅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处长;2009年3月,任吉林省商务厅机电产品进出口处(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处长;2016年1月,任吉林省商务厅总经济师;2017年2月,任吉林省商务厅副巡视员;2017年9月退休。

云南省煤田地质局原党委书记胡克宁接受组织审查据云南省纪委消息,经中共云南省委批准,省煤田地质局原党委书记胡克宁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原主席张新荣接受审查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消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原党2008年5月至2013年7月,任兵团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2013年7月至2017年3月,任兵团妇联党组书记、主席;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任兵团妇联党组成员、主席;2017年8月,她被免去兵团妇联党组成员、主席职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佼玉接受组织审查

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消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佼玉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李佼玉,1997年至2000年,任兵团土地管理局地籍处副主任科员;2000年至2004年,任兵团土地管理局地籍处主任科员;2004年至2007年,任兵团土地管理局地籍处副处长;2007年至2013年,任兵团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2013年7月至今,任兵团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8.09.28

•【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施行日期】1998.09.28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

(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加强司法监督,督促司法工作人员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中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劳动教养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办理案件中,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致使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责罚相当、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司法机关负责本机关和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办案责任的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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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

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李士国和赤峰市红山区信用社及其诉讼代理人制造假案揭露(无耻的枉法裁决、裁判)一,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涉案土地具有完全合法的使用权,无权属争议。

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原归属赤峰电机总厂,该厂于2000年破产过程中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给红山区信用社用以偿还债务,红山区信用社于2001年又将涉案土地及房屋转让给了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将涉案土地变更至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明城房地产公司取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证书,证号为(2001)字第0012号。此后明城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与唐玉杰签订合同约定将涉案土地上的部分房屋转让给唐玉杰,因唐玉杰未履行付款义务,明城公司与唐玉杰解除了合同,2005年5月23日明城公司及唐玉杰与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将涉案土地及房屋转让给了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以上事实见本院(2010)松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据此取得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赤国用(2006)字第0257号。

二、在2001年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证号为(2001)字第0012号涉案土地使用权后,因与唐玉杰就地上部分房屋签订过买卖合同(后因唐玉杰未履行而解除)2005年12月28日唐玉杰在当时的权利人明城房地产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约定以该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作为抵押与红山区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向信用社借款

49万元,但并未经明城房地产公司同意和办理抵押登记(唐玉杰已因涉嫌诈骗罪被通缉)。

2006年7月24日红山区信用社因唐玉杰未能偿还借款申请仲裁,更为神奇的是2006年7月24日赤峰仲裁委员会竟作出(2006)赤仲裁字第130号裁决书(纯系枉法裁决),将红山区信用社不享有抵押权的,归属于赤峰明城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及涉案土地使用权直接裁决给了红山区信用社。2011年12月6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赤执异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该裁决违反担保法40条、担保法司法解释57条,并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故该(2006)赤仲裁字第130号裁决因此失去法律效力。

2007年2月1日红山区信用社依据(2006)赤仲裁字第130号裁决书,这一违法的仲裁裁决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该裁决没有仲裁原卷无法执行而结案,而红山区信用社在明知该裁决违法且不能被执行的情况下,同时在该涉案土地使用权已经由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法取得的情况下(2006年取得),于2010年3月29日与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串通,就自己没有处分权的涉案土地使用权(买空卖空)签订了虚假的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没有且也不能实际履行)。而更让人质疑的是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在2008年与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土地引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的诉讼时就已明知该涉案土地使用权人属于赤峰立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其在2010年3月29日却还与红山区信用社签订该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协议,

这是多么明显的恶意串通行为。(这一事实见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赤民二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既然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在2008年就已明知涉案土地使用权已经登记在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下,为什么还在明知不可为而为的情况下与红山区信用社签订虚假的土地转让协议?为的是想方设法制造虚假证据,以用该土地与立仁公司牵扯上关系,从而引起纠纷,无礼来阻挠立仁公司的开发建设,为使其非法目的得逞,而事实上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就是这样实施的,其在与红山区信用社制造了这份虚假的买卖合同后便向法院提起了恶意诉讼,经过各级法院的审理,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均以败诉而告终(见松山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赤峰红山区农村信用联社、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公司、唐玉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程序卷宗。

更为让人愤恨的是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在败诉后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又再次的制造了虚假证据,制造了虚假的转账支票,虚构其在2010年替唐玉杰、代莲芝向红山区信用社偿还唐玉杰、代莲芝的借款本金及利息81203543元的虚假转账支票,用以证明其履行了与红山区信用社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中的付款义务。同时还附了一张付款人是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而收款人却是其法定代表人李士国的银行进账单。(造假造的太明显和愚蠢)而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李士国竟然用这样明显虚假的伪证在无计

可施的情况下,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将多次审理败诉的“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赤峰红山区农村信用联社、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公司、唐玉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并发回了重审。(这里明显存在枉法裁判行为)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及李士国伪造的上述证据不仅一看就很容易辨别和判断出是虚假的,同时2015年红山区西城信用社(赤峰市红山区信用联社)还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证明,内容为“唐玉杰在我社贷款两笔,1,490.000.00元利息:681.380.30元,2、16.809.00元利息:23.374.14元,代莲芝一笔,金额:40.000.00元利息:44.875.60元合计:1.296.520.04元,都没有偿还”。这一证据更进一步的证明了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李士国制造虚假证据无理缠诉,恶意诉讼的事实(其行为以涉嫌伪证或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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