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交新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轨制适用规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人员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科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机构、单位或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规定责令或限期改正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文书。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或有关规定和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第九条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3•【字号】郑政办[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郑政办〔200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是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确保罚款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6〕43号)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将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作为今年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点,同时要纳入本级本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行考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的和意义(一)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不仅要做到合法行政,而且还要做到合理行政。
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就是要规范罚款自由裁量行为,促进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地控制和减少罚款随意性,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行政。
(二)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是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有力保障。
市委、市政府在推进跨越式发展的部署中要求必须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各级各部门都要牢固树立“政府创造环境、企业创造财富”的理念,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把优化政务环境作为环境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
据统计,市本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有3291项,其中罚款项目有3017项。
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行使罚款自由裁量权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有的畸轻畸重,显失公正;有的同案异罚,合法不合理;有的不能正确处理好处罚与教育的关系,以罚为主,以及滥用罚款自由裁量权等。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简介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管理机关在执行交通行政处罚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有权自主判断并决定采取何种处罚措施及处罚力度的权力。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给了交通管理机关更大的灵活性,使其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将处罚措施和力度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整,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基础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有权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处罚。
”这一规定为交通管理机关赋予了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权力。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执法人员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有权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自由裁量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人员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
自由裁量权的意义和作用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赋予,对于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灵活性: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交通管理机关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处罚措施和力度,从而更好地实施交通管理,达到预期的效果。
2.针对性:每个交通违法行为案件都有其特定的背景和情况,自由裁量权使交通管理机关能够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做到精确施罚,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公正性。
3.效率:自由裁量权使交通管理机关能够迅速作出决策,加快处罚过程,在保证执法质量的前提下,提高了处罚效率。
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和约束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确保其合理、公正、透明的行使:1.法定原则:交通管理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正确的界定和评价,不可任意设置处罚措施和力度。
2.形成要素: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决定,应当依据调查取证、证据充分等形成遵从事实的认定结果。
郑州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河南省2012年“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4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2〕42号)文件精神,按照《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豫政办〔2012〕40和42号文件继续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和《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郑发〔2012〕10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继续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推进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2012年确定工商、地税、质监、药监、林业、水务、发展改革、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全系统重点推进部门。
(一)主要内容1.行政处罚是否体现裁量标准并执行适用规则。
2.行政处罚是否落实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预先法律审核制度、行政处罚告知制度、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3.行政处罚决定与执行结果是否一致。
4.罚款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5.是否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6.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保管和处理查封、扣押物品。
7.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做到同案同罚。
河南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我省将其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
1. 轻微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50%以下、违反禁止标线和标线指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等行为。
2. 一般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50%以上不满100%、酒后驾驶、驾驶拼装车辆等行为。
3. 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100%以上、逆向行驶、危险驾驶等行为。
二、处罚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警告或者罚款100元以下。
2. 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
3. 严重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罚款200元以上,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至12个月。
三、裁量原则。
1. 法定原则,对于明显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格处罚,绝不姑息。
2. 教育原则,对于初犯、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警告教育为主,引导其认识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3. 公正原则,对于同类违法行为,应当实行一视同仁的原则,不得因人废事,确保处罚公正。
四、裁量权限。
1.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警告或者罚款处罚。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一般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并暂扣驾驶证。
3.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至12个月。
五、裁量标准的适用。
1. 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定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裁量。
六、裁量标准的公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罚裁量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裁量标准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七、结语。
本裁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已经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希望广大驾驶员和行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行人和乘车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
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有下列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二)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将身体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四)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五)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六)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1)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2)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3)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4)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5)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6)行人扒车的;(7)行人强行拦车的;(8)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9)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10)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11)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12)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13)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14)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15)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16)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17)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18)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19)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20)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21)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22)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交通运输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行为一年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处3000元罚款
21
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省运条》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
情节轻微
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2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行为一年被查处两次
处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行为一年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处1000元罚款
27
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省运条》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件。
没收所得,减轻处1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7座以上(不含7座)车型一年两次以上的
没收所得,处3万元罚款(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所得2倍罚款)
3
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情节严重
7座以上(不含7座)车型一年三次以上的,或者冲撞、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或者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所得,处10万元罚款(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所得10倍罚款)
情节较重
行为一年被查处两次
处3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行为一年三次以上被查处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围。
15
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客运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围。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
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郑政办[2009]8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5
【实施日期】2009.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郑政办〔2009〕8号二○○九年三月五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加强政府机关行政执行力,突出管理创新,推进依法行政,
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精神,现就2009年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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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适用规则
郑州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交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公平、公正、合理地执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交通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委托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时,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案同罚”。
在处罚违法行为时应当参照过去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要以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在罚款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等不同的阶次。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上述第(三)项情形,应予以告诫,并登记违法行为。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有盲、聋、哑等残障的;
(六)有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违法金额较小的;
(八)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在较低阶次或降低一个阶次给予行政处罚。
有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金额较大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九)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有上述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在较高阶次或提高一个阶次给予行政处罚。
有上述第(七)、(八)、(九)项情形之一的,应按最高阶次处罚。
第十二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三条办案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阶次不当,提出改变处罚阶次核审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办案机构对其所建议的处罚阶次没有按规定作出说明的,核审机构应当退卷并要求办案机构作出说明。
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阶次缺少必要证据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有关证据或改变处罚阶次。
第十五条交通局各二级机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降低或者提高阶次超出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报市局法规处审核后由局长决定。
第十六条办案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市局应当不定期对所属单位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政
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可以直接予以纠正或者责令纠正。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二)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市局确认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严重不当的。
(四)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郑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