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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8·28”“9·19”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8·28”“9·19”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8·28”“9·19”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城府办发〔2021〕154•【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8·28”“9·19”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城口县“8·28”“9·19”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8日城口县“8·28”“9·19”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实施方案2021年8月27日至8月30日、9月18日至19日,我县普降暴雨,降雨持续时间长,强度大,因灾损毁房屋严重,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艰巨。

为扎实做好“8·28”“9·19”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全县“8·28”“9·19”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群众自救。

坚持以受灾地区乡镇(街道)为主体组织开展受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工作,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农业农村委、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做好政策和技术指导。

县、乡、村三级联动,分级负责、分片包干、“销号式”管理。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靠群众力量,以群众自建为主,援建和代建相结合。

充分考虑受灾群众承受能力,重建住房严格坚持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做到规模适度、实用、经济、安全,避免因修建房屋加重债务,严防出现因灾致贫、返贫问题。

(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推进新一轮贫困村整村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推进新一轮贫困村整村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推进新一轮贫困村整村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城府办发〔2015〕208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推进新一轮贫困村整村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府办发〔2015〕20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城口县推进新一轮贫困村整村脱贫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7日城口县推进新一轮贫困村整村脱贫实施方案为从根本上改变贫困村落后面貌,确保新一轮90个贫困村如期实现脱贫,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新一轮贫困村整村扶贫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8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举全县之力推进贫困村整村脱贫,确保到2017年底实现90个贫困村整体脱贫。

2015年实现11个贫困村整村脱贫:巴山镇新岭村、修齐镇花坪村、高观镇双竹村、龙田乡长茅村、左岚乡左岸村、明中乡木瓜村、双河乡余坪村、蓼子乡中心村、周溪乡三元村,治平乡阳河村、厚坪乡熊竹村。

2016年实现49个贫困村整村脱贫:葛城街道棉沙村,复兴街道红坪村、柿坪村,修齐镇茶丰村、东河村、兴华村,高观镇渭溪村、东升村,东安镇密水村、兴隆村、德安村,明通镇乐山村、龙泉村,咸宜镇咸宜村、李坪村,庙坝镇石兴村、南坪村、罗江村,坪坝镇聚马村、议学村、丰田村,巴山镇农民村、立新村、龙王村,高燕镇星光村、坪原村、河岸村,高楠镇团结村、黄河村,龙田乡仓房村、联丰村,北屏乡月峰村、太平村、苍坪村,岚天乡三河村,河鱼乡大店村、平溪村,厚坪乡龙盘村、白鹤村,明中乡金池村,蓼子乡梨坪村、新开村、当阳村,鸡鸣乡双坪村、金岩村,周溪乡龙丰村,双河乡永红村,沿河乡联坪村,左岚乡齐心村。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城府办发〔2015〕135号•【施行日期】201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府办发〔2015〕1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3日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口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14〕72号)和《中共城口县委、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口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城委发〔2014〕20号)精神,设立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挂城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加挂城口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已由国务院、市政府和本县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采购计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全县民防工作职责划出由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1.全县外事工作职责。

2.全县电子政务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公文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和审核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负责县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城府办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 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县政府同意,结合城口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真学习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学习领会,重点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号)、《中共城口县委办公室、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文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城委办〔2020〕95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口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城府办发〔2020〕202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城府办发〔2020〕72 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的通知》(城府办发〔2020〕71 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府办发〔2020〕38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城府办发〔2019〕124 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城府办发〔2018〕2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城府办发〔2017〕19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并结合本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城口县耕地用途管制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城口县耕地用途管制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城口县耕地用途管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城府办发〔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口县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精神,结合城口县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强调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对耕地流向其他农用地的要经过批准并实行年度“进出平衡”。

(二)总体目标以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为着力点,以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信息化技术为支撑,明确保护任务,完善管制规则,强化监测监管,扎实有效推进耕地保护监督工作,严格用途管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制度,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6.15 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8.05 万亩。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城府办发〔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城口县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请你们抓紧组织实施。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7日城口县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全面清理整顿我县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秩序,保障行洪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导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依法行政、齐抓共管,疏堵结合、着眼长远”原则,大力开展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专项整治工作,努力维护全县良好的砂石市场秩序,实现砂石利用、环境保护、防洪保安、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依法严厉打击县域河库水域范围内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采砂场、取石点、加工砂石料场和存放点,恢复土地、河道原貌;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有组织的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活动和妨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活动;(二)规范县域河库水域清淤疏浚及砂石加工行为,保障行洪安全,杜绝破坏生态环境;(三)依法严厉查处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幕后指使人或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和村(社区)干部,坚决依法、依纪、依规惩治腐败行为;(四)有效保护土地资源、河道安全、生态环境,建立健全依法打击河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及岸线砂石加工工作的长效机制。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4•【字号】城府办发〔2016〕193号•【施行日期】201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部门,部分企业:《城口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4日城口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方案为深刻吸取永川区“10.31”重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扎实抓好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全力预防并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顺利收官,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市委第212次常委会议和11月2日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和XXX书记、黄奇帆市长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在各重点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严格问题导向、清单管理和结果倒逼机制,严整安全隐患,严打非法违法,严厉执法处罚,坚决防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工作顺利收官和安全生产形势好转。

二、行动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三、工作安排(一)制定方案和动员部署。

1.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2016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方案,要突出本辖区、本行业监管的重点对象和薄弱环节,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城府办发〔2014〕207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通知城府办发〔2014〕20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城府发〔2014〕6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各类社会救助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依托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统一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窗口,统筹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统一受理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和申请人难以确定管理部门的救助申请,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交、转送、转办、转介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困难群众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县级和乡镇(街道)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建设。

2015年6月底前完成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救助网络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基层落实”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及类别(一)对具有本县居民户口、在我县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乡村旅游集群片区用地保障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乡村旅游集群片区用地保障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乡村旅游集群片区用地保障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4•【字号】城府办发〔2018〕168 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乡村旅游集群片区用地保障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城口县乡村旅游集群片区用地保障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4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年12 月 4 日城口县乡村旅游集群片区用地保障改革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激活农村土地资源,破解乡村旅游集群片区发展用地问题,促进群众增收致富,根据《中共城口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力攻坚突破一批重大改革项目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城委改〔2018〕1 号)文件精神,结合城口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一是通过改革乡村旅游集群片区用地保障方式激活“ 人、钱”要素,盘活乡村旅游发展关键的“ 人、地、钱” 三要素,促进要素流动,吸引引社会资本、国有资本投资发展乡村旅游。

二是激活土地资源,整合分散的用地政策,打捆实施用地保障,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形成多方式、多渠道、低成本、快节奏、可复制的乡村旅游用地保障体系。

三是促进城乡要素流动,分类采取供应方式,分类完善投资产权登记手续,确保乡村旅游市场主体投资安全,收益稳定有保障,形成安全、放心、可持续的投资模式。

四是带动形成若干乡村旅游集群示范片区,助推我县特色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全面实现乡村旅游兴旺发展、集体经济发育壮大、广大农民增收致富的改革成效,切实助推全县脱贫攻坚和旅游产业发展。

二、政策依据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市级关于做好农业农村发展和旅游发展用地政策,确保重大改革有法可依。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城府办发〔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城口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3日城口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为全面推进我县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5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执行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兼顾、科学划定。

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以水土资源环境条件较好、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优势产区为重点,选择优质地块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划足数量、划优质量、土地挂钩,切实将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田间地块,做到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

(二)划定条件。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应具备以下条件: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坡度在15度以下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连片面积不低于10亩;农田灌溉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农业机械化水平较高,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退耕还林范围;具有粮食种植传统,近三年播种面积基本稳定。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城府办发〔2015〕115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城府办发〔2015〕1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机制和依法决策机制,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认识,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县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重要任务,是确保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为适应新形势下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完善机制,强化管理,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

二、明确范围,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审尽审、应备尽备凡是以城口县人民政府、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名义制定发布,涉及不特定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调整,在一定时间内可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发布后予以备案。

三、严格程序,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规范化开展(一)以城口县人民政府、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及备案程序。

1. 起草单位根据调研、听取意见、听证会、意见处理与协调、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程序,制定出送审稿并经起草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老年人宜居(宜游)城市”创建专家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老年人宜居(宜游)城市”创建专家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老年人宜居(宜游)城市”创建专家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城府办发〔2015〕155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老年人宜居(宜游)城市”创建专家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城府办发〔2015〕155号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创建“中国老年人宜居(宜游)城市”,既是加快建设生态涵养发展区的有力举措,也是促进我县老龄事业发展的迫切需求,更是助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口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的一张重要名片和有效载体,意义十分重大。

经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我县已基本具备了创建“中国老年人宜居(宜游)城市”的相关条件。

近期,中国老年学会和老年医学会将组成专家组赴我县开展创建“中国老年人宜居(宜游)城市”评审工作。

为确保顺利通过评审、成功获得命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家组评审时间及主要内容本次专家组评审工作主要包括查阅创建资料、实地踏勘创建情况和召开专家评审会等内容,时间从2015年7月28日开始至7月31日结束。

二、迎接专家组评审筹备工作本次专家组评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有关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配合实施。

(一)现场点筹备工作。

由县民政局局长李海波同志负总责,县民政局副局长邓道平负责联系协调专家组到场的具体时间(联系电话:138****0248),有关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7月28日下午1.九重花岭现场点。

责任单位:县旅游局责任人员:陈宏(联系电话:151****6663)工作任务:负责现场点环境卫生,确定解说人员并介绍景区有关情况。

7月29日上午1.苏维埃政权纪念公园现场点(巴山星火陈列馆、城市规划展示厅)。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8•【字号】城府办发〔2019〕131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8日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促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切实维护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城口县内的林地经营权证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是指将林地经营权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记载于林地经营权证登记簿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林地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

第五条集体林地经营权证是证明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关系和经营权益的有效凭证,是集体林地经营权流入方实现林权交易、林权抵押、林木采伐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六条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权利范围包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第七条城口县林业局是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的登记和管理机关。

第八条申请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期限以流转合同期限为准,最长不得超过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剩余年限,且不得超过法定林地承包期限。

第九条办理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由流转合同双方共同向县林业局提出登记申请,县林业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集体林地经营权证。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政府部分领导同志
工作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5.27
•【字号】城府办发〔2022〕72号
•【施行日期】2022.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机关工作
正文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
工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2〕7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县政府部分领导同志的工作分工。

具体安排如下:
刘光明增加分管负责文化和旅游发展、文物、体育工作。

增加分管县文化旅游委(县体育局),增加联系县文联。

刘光明同志与吴鹏同志互为AB角。

原有的其他工作分工不变。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方案》的通知-城府办发〔2015〕124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方案》的通知-城府办发〔2015〕124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6.29
施行日期
2015.06.29
文号
城府办发〔2015〕124号
主题类别
企业改革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结束——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方案》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5〕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城口县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附件:关于印发《城口县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方案的通知[1][1]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加大转移就业推动脱贫攻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加大转移就业推动脱贫攻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加大转移就业推动脱贫攻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城府办发〔2017〕214号•【施行日期】201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加大转移就业推动脱贫攻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城口县加大转移就业推动脱贫攻坚十二条措施》已经城口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9日城口县加大转移就业推动脱贫攻坚十二条措施为贯彻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1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促进转移就业能力,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劳动力就业能力(一)加大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

对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证有意愿的建卡贫困劳动力参训率达到100%。

对组织建卡贫困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按公布的培训成本据实补贴。

尽力为离开所居住乡镇(街道)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的农村建卡贫困劳动力提供交通、食宿等方面便利条件,对于不能免费提供交通、住宿的,在严格把控程序、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通过直补个人的方式,按实际培训天数给予 50 元/人/天的交通食宿补助并免费给予职业技能鉴定。

【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各乡镇(街道)】(二)因岗因人拓宽培训方式。

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扶贫、商务、就业等部门,按照职责、资源、信息共享原则,组织开展各类技能、技术、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和企业用工人员岗前培训。

【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城乡建委、农委、林业局、扶贫办、商务局、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各乡镇(街道)】二、加大就业服务,促进贫困劳动力稳定实现转移就业(三)建立劳动力信息台账,适时发布用工信息。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城府办发〔2020〕169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城口县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5日城口县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城口县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口县域内天然水域或人工水库组织垂钓的单位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垂钓包括经营性垂钓和散钓、游钓等捕捞行为。

第四条城口县禁渔区和禁渔期以《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城口县禁渔区和禁渔期的通告》(城府告〔2020〕15号)为准,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含垂钓)。

第五条城口县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垂钓管理第六条垂钓活动或行为须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内。

第七条在非禁渔区的天然水域或人工水库设经营性垂钓点的,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报请县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性垂钓活动。

第八条在非禁渔区的天然水域或人工水库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应提前20天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活动方案。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口县教师进修学校达标建设评估复查验收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口县教师进修学校达标建设评估复查验收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口县教师进修学校达标建设评估复查验收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1.13
•【字号】城府办发〔2015〕8号
•【施行日期】2015.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口县教师进修学校达标建设评估复查验收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口县教师进修学校达标建设评估复查验收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卢鹏飞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吴立明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周建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詹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罗天应县编办主任
肖冬辉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邓忠泽县教委主任
张国进县财政局局长
刘海县人力社保局局长
滕兴中县国土房管局局长
郑晓冬县城乡建委主任
曾会兵县教师进修学校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县教委,由邓忠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教师进修学校校长曾会兵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3日。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李明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李明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李明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0.18
•【字号】城府人〔2021〕19号
•【施行日期】2021.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李明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城府人〔202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接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李明伟等职务任免的通知》(城人大发〔2021〕19号),经2021年9月23日城口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李明伟同志为城口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免去
巨伟同志城口县生态环境局局长职务。

特此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城口县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工作小组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城口县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工作小组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城口县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工作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7.12
•【字号】城府办发〔2016〕108号
•【施行日期】2016.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机关工作
正文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城口县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工作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5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15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城口县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工作小组。

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付洪铖县政府应急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刘海县人力社保局局长
成员:印伟县人武部保密员
王道成县信访办群工科科长
邓焱县财政局社保科科长
李毅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
李定坤县监察局党风政风室主任
游开斌县民政局副局长
卿春县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付光英县档案局档案科科长
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由卿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人力社保局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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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城办发〔2006〕39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渝府发〔2006〕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2006年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的通告
(渝府发〔2006〕80号)
为切实保障企业、法人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市对2005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2006年28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通告。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200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主题词:综合收费项目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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