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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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从总 体上看 , 目前各地 法 院在环境犯 罪领域使 用恢 复性司法 进行 了一 些尝试 , 也 取得 了一 定 的实际效 果 。 但仍然 存在较 多 的 问题 , 首 当其冲 的就 是恢 复性 司法措 施 的合法性 问题 。 现 行立法
尚未对 以责令补植 为代表 的恢 复性司法 措施作 出明确规 定 , 各地
得 尝试 的方 向 , 学者 已经进 行 了一些 探讨 。 本 文在 前述研 究 的 境进 行修 复 , 以补救 犯罪 行为 对生态 环境所 造成 的危 害 。
基础 上 , 结 合环 境 司法 的最新 发展 , 对 恢 复性司 法在 环境 犯罪 中 的 具体使 用 问题进 行 研讨 。
j l I { I } J l 缸金
2 0 1 4・4 ( 上) ◆ 司 法 天 地
恢复 性司法在环 境犯罪中的 法律适 用问 题探析
李 磊
摘 要 加强生态司法、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是 当前社会关注一个重要议题。在环境犯罪领域适用恢复 性 司法 。 有助 于 实现社 会和谐 , 促进 生 态文 明建设 。生 态理论是 环境 犯 罪适 用恢复性 司法的理 论基础 ; 目前我 国在 环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罪领 域适 用恢 复性 司法具有 可行性 : “ 轻 微性” 和悔 罪表 现是 环境 犯 罪领域适 用恢 复性 司法适 用 的基本要 件 。
关键 词 环境 犯 罪 恢 复性 司法 生 态伦理
基金 项 目: 浙 江农 林 大学天 目学院大 学生科研 训 练项 目 ( T MK C 1 2 4 9 ) 。 作者 简介 : 李磊, 浙江农 林 大学天 目学 院法 学专业 学 生。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4 文献 标 识码 : A

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

主要有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特征、目的、优点、弊端、程序、适用范围、理论基础等一、概念1、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2、恢复性司法是指对犯罪的受害者进行赔偿和补偿的一系列司法措施,包括在案件的调查的初级阶段使用包括调解在内的措施,以便能在审判前弥补损害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它可包括对被害人的赔偿、补偿、援助以及犯罪人社区服务和重返社会等内容。

二、特征1、它关注司法过程中对被害人的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以及补救由犯罪造成的其他损害。

2、它以谋求对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补偿为主,同时也关注犯罪人、社会关系或社会安全感的恢复,达到多方受益的效果;这种效果的实现,是通过对犯罪惩罚方式的改进即恢复性司法来完成的;在涉及具体的犯罪惩罚方式时,被害人的意见是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内容。

3、它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实施,也可以在犯罪人服刑中或服刑后进行;参入和解、协商的人不仅包括被害人和犯罪人,还可以包括他们的近亲属、社区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法官是重要程序的主持者和调解者。

三、目的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1、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2、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3、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

4、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

根本目的在于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当事方都能够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响融入社会重新生活和工作。

四、优点:1、对被害人:(1)保护被害人权益。

被害人可以当面告诉犯罪人犯罪行为对他们造成的影响,犯罪人的道歉与补偿将使被害人的心理受到很大的慰藉。

(2)提升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的地位,使被害人有更多的发言权,而不只是充当证人角色。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第二 次从 2 0 0 7年 7月 1 3日至 2 0 0 7年 1 0月 1 3 日。
第 一次示 范运 行分 为两个 阶段 : 第一 阶段 以 2 0 0 7年 5月 1 0日至 6月 1 2日间 的“ 校 园暴力 自行 申告 期 间” ①的“ 善导 附条件 训放 案件 ” ② 为对 象 ; 第 二 阶段 以 2 0 0 7年 6月 1 2 日至 7月 1 3日间的校 园暴 力 等 “ 轻微 少 年犯罪 ” 为对 象 。示 范 运行 的方式 是创 设 “ 家 族会 合程序 ” 。但第 一 次 示 范运 行仅 在 实 施 了“ 专 家参 与 制 ” ③的 5个警 察局 进行 。虽 然此 次 示 范运 行 曾希望 通 过 “ 警 察 阶段 善 导 附条 件训 放 制 度 ” 、 “ 少 年法 侦查 时专 家参 与制度 ” 和“ 恢 复性 司法 制 度 ” 相 结 合 的方 式 , 构 筑 民众参 与警 察 侦 查程 序 的侦 查 系
视为最 早 在韩 国实施 的恢 复性 司法 程序 。 在导 人恢 复性 司法 的大讨 论过 程 中 , 诸 多专 家 指 出 , 鉴 于恢 复 性 司法 所 标 榜 的原 则 和 目标 , 对 与成
人 犯相 比更 具有矫 正 可 能性 的少年犯 而言 , 适 用恢 复性 司法将 更加 有 效 。具 体 而言 , 以 自发参 与 和对 话 为原则 的恢 复性 司法 , 不会 使 少年 犯 打上 罪 犯 的标 签 , 且 可 以促 使 少 年犯 反 省 自己 的行 为 , 防 止他 们 再 次实施 犯 罪 。同时 , 对于被 害人 而 言 , 通 过加 害人 的道 歉 和损 害赔 偿 , 可 以尽 可 能地恢 复 正 常社会 生 活 ,
第7 4号 ) , 韩 国刑事政策研 究院, 2 0 0 8年 6月, 第2 0 6页。

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

主要有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特征、目的、优点、弊端、程序、适用范围、理论基础等一、概念1、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2、恢复性司法是指对犯罪的受害者进行赔偿和补偿的一系列司法措施,包括在案件的调查的初级阶段使用包括调解在内的措施,以便能在审判前弥补损害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它可包括对被害人的赔偿、补偿、援助以及犯罪人社区服务和重返社会等内容。

二、特征1、它关注司法过程中对被害人的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以及补救由犯罪造成的其他损害。

2、它以谋求对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补偿为主,同时也关注犯罪人、社会关系或社会安全感的恢复,达到多方受益的效果;这种效果的实现,是通过对犯罪惩罚方式的改进即恢复性司法来完成的;在涉及具体的犯罪惩罚方式时,被害人的意见是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内容。

3、它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实施,也可以在犯罪人服刑中或服刑后进行;参入和解、协商的人不仅包括被害人和犯罪人,还可以包括他们的近亲属、社区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法官是重要程序的主持者和调解者。

三、目的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1、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2、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3、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

4、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

根本目的在于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当事方都能够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响融入社会重新生活和工作。

四、优点:1、对被害人:(1)保护被害人权益。

被害人可以当面告诉犯罪人犯罪行为对他们造成的影响,犯罪人的道歉与补偿将使被害人的心理受到很大的慰藉。

(2)提升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的地位,使被害人有更多的发言权,而不只是充当证人角色。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损害了受害者,也损害了犯罪者自身,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控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恢复性司法逐渐受到关注,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研究重点之一。

本文通过对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研究,探讨如何有效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帮助未成年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

1. 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注重通过修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来解决犯罪问题的司法理念。

与传统的惩罚性司法相比,恢复性司法更注重对犯罪者的关爱和帮助,强调犯罪者的改造和自我认识。

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关注未成年犯罪者的个人特点和成长环境,建立个性化的帮助计划,促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通过一系列措施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实践中,恢复性司法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功的案例。

在某城市,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帮助计划分为心理辅导、学习技能培训、社会实践等多个方面。

这些帮助计划都是根据犯罪者的实际情况制定的,通过一系列的帮助措施使犯罪者重新认识自己,增强自我责任感,并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在某个小区,社区居民组织了一个未成年人犯罪者帮助小组,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社会支持和帮助。

这些实践案例表明,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是可行的,并且能够取得一定的成效。

尽管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

由于未成年犯罪者的个人特点和成长环境各异,恢复性司法下的帮助计划需要个性化,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未成年犯罪者的家庭和社会支持也是一个难题,因为很多家庭并不愿意接受未成年犯罪者,社会也存在对未成年犯罪者的歧视。

监管和评估制度也是一个挑战,目前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监管和评估制度不够完善。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并探讨其在其他国家的借鉴意义。

引言部分介绍了背景和研究目的。

接着对美国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和实践进行了阐述,重点探讨了其在治理少年犯罪中的应用及对少年犯罪的影响。

结合实践经验,分析了恢复性司法对治理少年犯罪的启示,并探讨了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恢复性司法在减少少年犯罪率、促进犯罪者社会重新融入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对其他国家的司法体系改革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恢复性司法,少年犯罪,治理,借鉴,影响,启示,发展方向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之一。

在美国,少年犯罪问题尤为突出,每年都有大量的未成年人涉及各种犯罪活动。

传统的惩罚性司法模式在解决少年犯罪问题上效果有限,往往会使少年犯罪者陷入恶性循环无法自拔。

美国逐渐开始重视恢复性司法这一新兴的治理模式。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对犯罪行为的修复和再教育,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惩罚。

它致力于通过建立社区参与、重建受害者和犯罪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提供有效的康复程序来解决犯罪问题。

在美国,恢复性司法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并在治理少年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这种新的司法模式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少年犯罪率,更能够促进犯罪者的社会重新融入。

在本文中,将深入探讨美国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实践以及在治理少年犯罪中的应用,以期为其他国家在处理少年犯罪问题上提供借鉴和启示。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探讨美国恢复性司法在治理少年犯罪中的实践和效果,分析其对少年犯罪的影响和作用机制。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恢复性司法模式,评估其在少年犯罪预防和处理中的借鉴意义,为我国相关政策和实践提供启示和建议。

具体目标包括:揭示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内涵和特点;探究美国实践中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形式和运作机制;分析恢复性司法在治理少年犯罪中的应用情况和效果;探讨恢复性司法对少年犯罪个体、社会和制度的影响;总结和归纳其他国家恢复性司法经验,提出发展建议和政策建议。

浅析恢复性司法中的刑罚思想

浅析恢复性司法中的刑罚思想

浅析恢复性司法中的刑罚思想【摘要】本文主要从浅析恢复性司法中的刑罚思想的角度出发,探讨了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刑罚理念、对犯罪者和社会的影响,以及实践案例。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和探讨,可以更加深入了解恢复性司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恢复性司法提倡的是通过重建和修复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纠正,更注重犯罪者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解。

结合实践案例,可以看到恢复性司法在实践中取得的一些积极成果,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探索,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刑罚思想、犯罪者、社会影响、实践案例、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当今社会,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传统的惩罚性司法往往只是停留在对罪犯的单纯惩罚上,而不关注犯罪的根源和犯罪者的心理健康。

恢复性司法的出现意味着对犯罪问题的另一种思考和解决方式。

在本文中,将从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中的刑罚理念、恢复性司法对犯罪者的影响、恢复性司法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恢复性司法的实践案例等方面来探讨和分析恢复性司法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

希望通过对恢复性司法的深入研究,可以为我们更好地认识犯罪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解决途径。

2. 正文2.1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注重修复和重建受害者、犯罪者以及社会关系的司法理念。

它强调的是以一种积极的方式去应对犯罪,而不仅仅是简单地惩罚犯罪行为。

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更重要的是对人际关系的破坏和伤害。

它的目的是通过弥补受害者的损失、重建犯罪者与社会的关系,最终实现对所有相关方的和解和恢复。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社会的主体性和责任感,即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要尽力修复自己所造成的伤害。

在恢复性司法的框架下,犯罪者被视为一个有可能被改变和重建的个体,而不是一个永远无法改变的罪犯。

恢复性司法试图通过庭审、调解、社区服务等方式,帮助犯罪者认识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并做出弥补的努力。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摘要】本文主要研究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的作用。

通过对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探讨了恢复性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重要性。

结合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策略,探讨了恢复性司法在实践中的运用。

研究认为,恢复性司法可以帮助未成年人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促使其主动改正,并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工作,提高恢复性司法的应用效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概念、特点、作用、策略、重要性、展望、结论1. 引言1.1 研究背景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不断增加,犯罪形式日益新颖,犯罪手段愈发隐蔽。

1.2 研究意义深入研究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的具体实践和效果,可以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证依据。

通过分析案例和实地调研,可以更好地了解恢复性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实际影响,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策略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研究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的作用,可以为未成年犯罪者的再教育和社会融入提供有效途径。

恢复性司法注重恢复犯罪者与受害者及社会的关系,通过对犯罪者的心理疏导和社会适应培训,促进其回归社会、接受教育和工作。

研究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的意义,将有助于探索更加有效和可持续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策略,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启示。

2. 正文2.1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重点关注罪犯个体特点和背景的司法理念。

它强调的是对罪犯进行个性化的矫治和教育,以期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再次犯罪的风险。

恢复性司法关注的是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试图通过心理矫治和社会帮助,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他们的行为。

恢复性司法在涉诉矛盾化解中的功能探析

恢复性司法在涉诉矛盾化解中的功能探析

恢复性司法在涉诉矛盾化解中的功能探析【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下,亟待探索出一条调和国家和当事人之间权力与利益的平衡之路,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文试从对比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不同,分析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运用恢复性司法的必然性,并探讨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被害人救济制度一、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法理基础(一)刑法谦抑思想刑法的谦抑性,也被称为经济性或者是节俭性,主要的涵义是要求付出最小的支出,尽力控制、预防和阻止犯罪的发生。

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首先,刑法是一种最后的法律制裁手段。

只有道德、民事和行政手段在制约效力不足的情况下才会得以实施。

第二,刑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不完整的。

这是由于刑法惩罚的对象,是针对那些造成重大侵害,而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行为是不受刑法处罚的。

第三,刑法是具有宽容性的。

在量刑时,刑罚往往会尽可能的宽容和轻缓,能够较轻的手段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会尽可能地避免采用较重的处罚措施。

(二)刑罚的功能性和目的性恢复性司法认为,刑罚要着力促进社会角色和犯罪人人格的复归,要着力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但是恢复性司法的前提在于犯罪人已经承认了自己所造成的伤害,并且愿意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责任,愿意积极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和造成的伤害。

其目的不是为预防犯罪,而是化解已经存在的种种利益冲突,尽可能地恢复和补救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

二、运用恢复性司法化解涉诉矛盾的必然性恢复性司法是要致力于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使得犯罪方和受到侵害的一方及时对话,犯罪方主动承认责任,并且愿意积极弥补造成的伤害,从而更深层次地解决矛盾和冲突,恢复性司法需要结合社区各方面的力量,修复受损社会关系,是一种新型的替代性刑事司法制度。

(一)恢复性司法的产生背景和国际趋势恢复性司法最早诞生于美国,是著名学者巴内特提出的。

早在1997年,他就发表了一篇题为《赔偿:刑事司法的一种新范式》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巴内特详细论述了美国早期实施的犯罪人与受害者之间的调解原则。

恢复性司法制度

恢复性司法制度

恢复性司法制度随着社会对于犯罪制裁的日益严格,恢复性司法制度也日渐受到重视。

恢复性司法制度(Restorative Justice)是一种以和解为基础、以关注受害者和社会影响以及履行道德义务为目标的司法制度。

通过恢复性司法制度,社会、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采取一种对话的方式来对待犯罪事实,追求被害者的正义,并试图消除犯罪产生的社会影响。

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核心是和解,它侧重于消除受害者的报复心理,试图帮助受害者开始接受并挽回伤害,同时也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侧重于责任认知和自我审视,以及促进犯罪嫌疑人对社会贡献和健康回归。

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实施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且必须表现出悔改的诚意,即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要永远保持一个和解的心态。

另外,恢复性司法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加以限制,不得以此替代更严厉的犯罪制裁,不能以轻则责或免除责任,也不能用来为贪污腐败、破坏国家安全等严重犯罪实施任何形式的法律豁免。

当前,恢复性司法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实施,不同国家也或多或少地采取了不同的方式,一方面让犯罪嫌疑者感受到责任,另一方面也能让受害者得到解决。

在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实施也备受关注,比如当前实施的法院调解制度就是其中一种,省部级也不断探索实施恢复性司法,以全面改善司法制度,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恢复性司法制度不仅有助于司法领域的依法行政,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引导和构建社会公平、和谐的价值观,有助于消除双方彼此的歧视和怀疑,推动人们在正义底线下相互尊重和理解,避免过度采用刑事判决,可以让犯罪嫌疑人重拾正义,追求被害者的正义,使犯罪嫌疑人正确认知犯罪,加强自身责任感,走向正途,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恢复性司法制度应当成为司法案件依法处理的重要抓手之一,应当在各级司法机关加强推广宣传。

司法机关应当对恢复性司法的内容、原理、意义及其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解读,并细致安排实施,以促进恢复性司法的发展,强化人得权力和责任共享的司法思维,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论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的关系

论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的关系
社会 甚 至犯罪 人 自己 的伤害 。其 次 。 恢复 性正义 还
近一 二 十 年来 。西 方 国家 兴起 了一 场 新 的刑
强 调 刑 事 司 法 程 序 应 有 助 于对 这 些 伤 害 的弥 补 。
事司法改革运动 .并深刻地影响着西方国家的刑
事 司法走 向和犯 罪 预 防 模 式 。 这场 运 动就 是恢 复
性 司法 运 动 。
再次,恢复性正义理论反对政府对犯罪行为的社
会 回应 方 面 的权 力 独 占 ,提 倡 被 害人 和社 会 对 司
法权 的参 与 。四
( ) 二 平衡 理 论
恢 复性 司 法 与 刑 事 和解 有 着 密 切 的 关 系 。 但 对 于两 者之 间 究竟 是 怎 样 的一 种 关 系 ,本 文 拟 进
【 词】 关键 刑事 和 解 ; 恢复 性 司法 ; 系; 联 区别
【 作者简介】 吴立志, 法学博士,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 山东 青 岛 26 1 650
【 申图分类号】 F D0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04 44 02 2 1 一 4 1 -43( 1 0 —00 o 0 2 ) 7
2 0
年第 期 ( 总第 2 3期 ) 5
. .
学 术 论 坛 AAE C O U C D MI F R M
NO. 2 2 2, 01
( u lt eyN . 3 C muai l O2 ) v 5
论 刑 事 和 解 与 恢 复 性 司 法 的 关 系
吴 立 志
【 要】 事和 解 与恢 复性 司法之 间有 着 复杂 的关 系。 两者既有 联 系又有 区别。其 联 系有二 : 理念 摘 刑 从

恢复性司法模式纳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之探讨

恢复性司法模式纳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之探讨

恢复性司法模式纳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之探讨摘要:”恢复性司法”是刑事犯罪处理过程中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未成年人具有认知能力低、控制能力差、主观恶性小、可塑性强等特点,适用恢复性司法能够更好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

本文通过恢复性司法的法律渊源、特点、内涵的简要介绍,对恢复性司法模式纳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提出自己的构想。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宽严相济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是目前国际上一种新型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通过犯罪方与被害方之间面对面的直接接触,在双方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向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其他主动承担责任的方式消除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在修复被害方社会关系的同时使犯罪人重新回归社区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是对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一种修正和有益补充。

目前,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实践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展开,司法成效十分显著,而该司法模式在我国刑事司法体制中尚属空白。

笔者认为将恢复性司法模式引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中进行研究十分必要。

一、恢复性司法纳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必要性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在《恢复性司法概要》一书中的界定,认为”恢复性司法是与某一特定的犯罪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会聚一起,共同解决如何处理犯罪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问题的过程。

”①恢复性司法起源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北美,最早可以溯源于六十年代少年司法系统内被害人和加害者调解程序。

世界上第一个恢复性司法案例发生在1974年的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切纳市。

它起源于这样一个案例:有两个年轻人对数个受害人实施了一系列破坏性犯罪活动,他们打破窗户,刺破轮胎,损坏教堂、商店和汽车等,共侵犯了22个被害人的财产。

两名犯罪人在法庭上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并承诺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论恢复性司法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论恢复性司法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必然 有诸 多容 易被 害 的 因素 ,如 个人 特 性 、社会 情
境 、居住 环 境 、犯 罪 人与 被 害人 的关 系 等 。常见 的 被 害因素 有激 发 或挑 拨 因素 、煽 动或 恶 行 因素 、促 进 因素 、弱 势 因素 、机 会 因 素 、吸 引 因素 、免 罚因
有序 的交流 环境 ,让 他们 会面 以便 “ 恢复 ” 。第 一 ,
论恢 复性 司法 中被 害 人 与犯 罪人 的关 系
口许 健 [ 大学 武汉 4 0 7] 武汉 302 口崔 楠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 700] 103
【 要】 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是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一方,他们的权益保 摘 障程度是衡量一国刑事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尺。 我们应该着力探讨恢复性司法中的被害人与犯罪人的 关 系,以被 害人 为 中心 , 关 系的 角度 深入发掘 被 害人权 利保 护与 恢复性 司 法的互 动 关 系以避 免 受 从

都 可接 受 的解 决方 案 。通 过 会 面与 交流 ,被害人 和 犯 罪人 都可 以坦然 面对现 实 ,制 定 出一 套 可使双 方
都 重新融 合进 社区 的方案 。
二 、被 害 人 与犯 罪 人 的互 利 关 系
被 害人 与犯 罪人 的互动 关 系是刑 事 法律 关 系范 畴 中的一对 ,共 存 于刑 事法 律 关系之 中 。较 多 国家 在 法律 中规 定 :从犯 罪人 那 里获 得 补偿或 赔偿 是 被 害人应 有权 利 I。犯罪 是 犯 罪人 与 被害 人之 间的 一 7 J 种 互动 过程 。在 恢 复性 司 法 中 ,被害 人 与犯 罪人 J 的关系 更为微 妙 ,不 同于 传 统 的对 抗 对弈 ,而 为 一 种合 作互利 关系 , 此都 成为 帮助对 方恢 复 的关键 。 彼 ( ) 害人 与犯罪人发 生关 系的形式—— 交流 一 被 恢 复性 司法 给被 害人 和犯 罪人提 供安 全 、自由、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摘要】本文研究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的应用,通过对恢复性司法概念和原则、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分析等进行深入探讨。

在实践案例分析中,揭示了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的重要作用。

针对现有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强调了恢复性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重要性。

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希望未来可以进一步探讨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作用,并总结本文的研究成果,为未来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恢复性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重要性,为相关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建议。

【关键词】。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恢复性司法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一种新的司法理念和实践方式。

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领域,恢复性司法的应用正在逐渐展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1.2 研究意义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未成年人作为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其健康成长和良好发展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而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存在不仅给当事人本身造成伤害,也对家庭、学校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引发连锁性犯罪问题。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工作的意义不仅在于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更在于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的重要意义还在于推动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

恢复性司法追求的是对犯罪行为的积极干预和修复,强调矫正犯罪行为的同时重建犯罪者与社会的关系,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更加人性化和有效的教育和帮助。

通过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恢复性司法的应用,可以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为构建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在恢复性司法框架下,如何有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关于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几点思考学

关于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几点思考学

关于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几点思考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恢复性司法程序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探讨。

恢复性司法程序是一种追求更完善司法公正的新型司法方式,旨在强化人权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恢复性司法程序。

什么是恢复性司法程序恢复性司法程序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司法程序,它不同于传统的惩罚性司法程序。

恢复性司法程序旨在回应对罪行造成的损害,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通过对受害者、社区和罪犯进行协商,以促进社会和谐和平等正义法治,实现实质性的恢复和赔偿。

而传统惩罚性司法程序则以犯罪行为为中心,罚款、监禁、死刑等手段来实现惩罚。

恢复性司法程序的优点恢复性司法程序相对于传统司法程序,有以下几个优点:人性化恢复性司法程序是以人为本的司法程序,它不仅关注罪犯的罪行,而且关注受害者和社区的利益,在考虑具体体裁和量刑时,更加注重人文因素,尊重罪犯、受害者和社区的权利。

有效减少复仇恢复性司法程序可以有力减少复仇犯罪,使罪犯得到合适的处罚,受害者得到应有的治疗和赔偿,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罪犯须与受害人直接交流,体验到由他们产生的伤害,真正了解他们所造成的后果。

通过这样的体验,罪犯有机会认识到自己过错的严重性,并有可能改变自己行为方式。

节约社会成本相比传统司法程序,恢复性司法程序不仅人性化,而且可以节约社会成本。

在惩罚性司法程序中,罪犯往往需要花费大量资源进行监禁、检查和审查,而这些资源可以更好地用于修复被犯罪伤害的社区和受害人。

促进社会和谐恢复性司法程序是一种更平等和更友好的司法方式,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平等正义法治。

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罪犯必须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不仅要通过赔偿的方式为受害者和社区提供帮助,还要承担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将促进罪犯实行自我反省和监督,从而提高其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水平。

恢复性司法程序的特点和难点特点恢复性司法程序主要针对刑事犯罪,重点强调罪犯、受害者和社区的协商,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因素。

全球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

全球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

Restorative Justice in a Global Perspective
作者: 丹尼尔·W·凡奈思[1];王莉[2];温景雄[3]
作者机构: 恢复性司法国际研究中心,美国华盛顿17434[1]南京大学法学院[2]香港监狱团契事工部[3]
出版物刊名: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页码: 130-136页
主题词: 恢复性司法;被害人;犯罪人;刑事司法程序
摘要:在全球视野下,恢复性司法的实践主要有三种形式:和解、协商和圆形会谈;另外还有两种由犯罪人提供的弥补方式:恢复性补偿和社区劳动.与刑事司法程序重点关注剥夺犯罪人权利、恢复已经遭到破坏的法益以及惩罚犯罪、防止再犯不同,恢复性司法重点考虑对被害人的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以及补救由犯罪造成的其他损害.正因为恢复性司法能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并能够在解决法院积案和监狱人满为患的困境、促进司法活动的透明公开、减少再犯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已接受并采用恢复性司法来处理犯罪问题.。

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各国实践模式

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各国实践模式

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各国实践模式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刑事司法模式,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加拿大的安大略省的基奇纳市。

它最初是指当时出现的被害人——犯罪人和解程序。

由于其在预防犯罪和加强被害人保护、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有着刑罚本身所不及的优势,恢复性司法制度迅速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逐渐流行起来,在理论和实践上日益成熟。

作为一种替代性犯罪处理方式,成为传统刑事司法的重要补充。

20世纪90年代,恢复性司法在西欧诸国、美国、加拿大、巴西、智利、阿根廷、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几十个国家获得了飞速发展。

与此同时,恢复性司法实践也引起了有关国际组织的注意。

2000年4月在维也纳召开的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上,联合国将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有效的刑事政策向各成员国推广。

根据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11届会议通过《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指出,恢复性司法是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

恢复性程序通常是指在非法院的第三方的协调和主持下,由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双方通过对话的方式,来协商、调和矛盾并共同确定责任。

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

恢复性司法最基本和核心的理念就是恢复性,实现修复正义,使被害人、犯罪人及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原有状态。

它为我们提供了一条以和平方式,在当事人充分参与的基础上解决刑事冲突的新途径。

恢复性司法理念作为一种新的价值观融入正式的刑事司法系统,在各国呈现出不同的实践模式:一、被害人——犯罪人调解(Victim-OffenderMediation)(VOM)在北美和欧洲盛行20余年的VOM模式可能是最为广泛、最受关注的恢复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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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之探讨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孙媛媛【内容摘要】恢复性司法是近几年来西方国家在刑事政策领域推行的一项新制度,是现阶段刑事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本文通过对恢复性司法概念的界定、理论基础的剖析,分析其利弊,提出如何在现有司法实践基础上构建既符合国际刑事诉讼发展潮流又不失具有中国特色的恢复性司法程序。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刑事司法程序调解和解一、恢复性司法概念的界定恢复性司法是指与特定犯罪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共同参与犯罪处理活动的司法模式。

“Restorative justice”恢复性司法在英语中最早使用这个术语的是Barnett。

巴尼特与1977年在《赔偿:刑事司法中的一种新范式》一文中首次使用了恢复性司法一词。

《江苏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3期最先发表了吴宗宪教授的《恢复性司法评述》,对西方国家恢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总体的描述,该文奠定了国内恢复性司法这一概念性术语的运用。

英语中justice由“司法”与“正义”两种涵义,而汉语中“司法”与“正义”是在不同范围上使用的,是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前者偏重于程序意义上的使用,后者偏重于价值论意义上的使用。

通过考察恢复性司法的实践表现形式如和解、协商,不难发现其实践表现形式与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模式相距甚远,“有些恢复性司法模式本身是对现代司法模式的结构化、制度化、官僚化的反对,是对司法的颠覆和解构,不具有司法的任何要素了”,若赋予其“司法”之名或许并不恰当,此时选择将其译为“恢复性正义”更为符合问题的实质。

其实西方学者也经常是在两种意义上来使用Restorative justice这一概念的,一是将其作为一种司法程序概念,译作恢复性司法与传统刑事司法中报应性司法、矫正性司法等既有概念相对应;二是将其作为一种价值论意义的概念,译作恢复性正义与传统的惩罚性国家正义其价值在于治疗而非伤害相区别。

为获得共同讨论和研究平台,本文将Restorative justice译为恢复性司法。

国际上关于恢复性司法概念被广泛接受的是,马歇尔在其《恢复性司法概念》一文中的界定认为,恢复性司法是与某一特定的犯罪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会聚一起共同解决如何处理犯罪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问题的过程。

国际上一些国家如墨西哥、菲律宾、日本等都建议对恢复性司法的定义进行界定,菲律宾就建议将恢复性司法定义为:恢复性司法是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种替代措施,这种司法体系本质上不是惩罚性的,而是力求以同样的方式向罪犯和受害者提供司法,它不是要使天平严重倾斜,从而有利于一方利益攸关者而对另一方不利,它寻求重建成为恢复性司法终点的社会关系,并寻求在犯错误和承受错误的过程中改正错误,这也是纠正性司法的目标。

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并提交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进一步审议。

《基本原则》中将恢复性司法定义为,恢复性程序系指通常在调解人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

从而为恢复性司法界定了一个官方的正式定义。

二、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及其利弊分析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是针对传统刑事司法的报应主义而提出恢复性正义。

主要可以从犯罪解说理论、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刑罚目的理论三方面这首分析:首先,恢复性司法在犯罪观上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传统理论认为,犯罪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被害人几乎被排除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对犯罪的处理被认为是国家的事情。

但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是社区中的个人侵害社区中的个人的行为,因此,对犯罪的处理应该充分发挥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作用。

此外,由于犯罪是在社区发生的,会对社区成员的安全感对社区的安宁和成员间的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社区也应该在犯罪的处理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其次,传统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或者是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在恢复性司法学者看来过多的考虑了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而忽视了对被害人的保护。

沉默权、证据排除规则等规定是在“鼓励”犯罪人否认有罪指控,逃避刑事责任。

有的案件本来被告人产生了悔罪情绪,愿意承认有罪,但律师却“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出发”,极力阻止他这样做。

这种鼓励犯罪人逃避罪责的制度扭曲了是非善恶的道德观念,而恢复性司法则是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的交流,使他们切实感受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的恶劣影响,并对自己的行为产生道德上的否定,从而下决心不再犯。

最后,从刑罚目的角度分析,传统报应主义刑法罚的在于暴力与预防主张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对抗关系,强调施加严厉的刑罚,以威慑或预防未来的犯罪,而恢复性司法改变传统刑罚目的,重建行为前状态,其所要达到的目标在于和平、永久性地解决纠纷。

自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第一个恢复性司法案例产生以来,恢复性司法至今已成为许多国家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部分。

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恢复性司法的优势是很明显的。

首先,相对传统刑事司法程序,恢复性司法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

恢复性司法给与被害人一个与犯罪人直接对话的机会,被害人可以当面告诉犯罪人犯罪行为给他们造成的影响,被告人的道歉与补偿将使被害人的心理得到很大的安慰,大大降低了对犯罪人的恐惧感。

调查表明,大部分被害人对恢复性司法的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其次,恢复性司法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方式与正式审判方式程序相比更合乎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可以疏解检察官、法官的案源,从而他们可以集中精力更为重要的事项。

与此同时,社区服务的责任承担方式也减少了监狱在押人数缓解了监狱人满为患的状况,节省了司法资源。

最后,从恢复性司法实践角度看来考察,其对犯罪人的改造效果更加明显,犯罪人的再犯率有所降低。

恢复性司法已经成为当今刑事法学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但这种新的制度并不是尽善尽美的,许多学者对这种新的案件解决方式提出了种种非议。

其中有些学者认为,恢复性司法混淆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恢复性司法主张犯罪侵害的是个人的利益而非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对犯罪的处理应该由被害人与犯罪人协商解决,这等于混淆了民事侵权行为与犯罪的本质,用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来处理刑事案件是不恰当的。

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恢复性司法程序缺乏对正当程序的关注,恢复性司法自身的缺点使其缺少相应的程序保障。

由于恢复性司法强调非正式的、以协商和对话为基础的程序解决犯罪问题的重要性,这就使其批评者产生如下担心:恢复性司法程序中根本没有证明的概念,只要犯罪人承认自己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接下来的问题就不是证明,而是如何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这样,当当事人双方在知识结构、社会经验等方面悬殊很大时,极易造成表面的自愿而事实上的胁迫,犯罪人可能会被迫认罪。

另外,恢复性司法实践一直排斥律师的参与,缺乏对犯罪人权利的保护机制。

恢复性司法的倡导者认为,律师总是习惯以一种好斗的思维方式行事,而且律师并不总是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律师的参与不利于和解协议的达成,所以他们不希望看到律师进入恢复性司法程序,但是恢复性司法程序作为传统刑事司法程序的补充程序,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协议没能得到履行,案件最终将移交正式司法系统进行追诉和审判,这样被告人因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因惧怕正式的刑事审判而违心认罪。

尽管恢复性司法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应当看到作为一种新的刑事司法模式,这些不成熟问题是属于其自我演进中问题。

可以相信,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恢复性司法程序,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已经适用的国家也在不断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不断寻找最佳方式以使恢复性的矫正方式获得最佳改造效果。

反过来,这种不断的改革也将会深化我们对恢复性司法程序的认识。

三、恢复性司法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启示恢复性司法作为替代法院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通过调解人的主持和调解,使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方案,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

目前,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恢复性司法。

在刑事自诉程序中,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而当事人自愿和解是在缺乏第三方调停的情况下作出的,这与恢复性司法这种在法官以外的调解人的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及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加解决有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相比,尚存在显著区别。

在刑事附带民事程序中,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因此适用民事诉讼调解与和解的有关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除了自诉案件中的缺陷之外,只注重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对于精神赔偿问题臵若罔闻,显然这与恢复性司法的旨趣相去甚远。

在有被害人参与的公诉程序中,被害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是为强化公诉权的行使,公诉案件本身不允许被害人与被告人接受调解或达成和解,因此,有被害人参与的公诉程序与恢复性司法有根本的区别。

虽然目前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恢复性司法程序,但在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程序是完全可能的。

与恢复性正义目标一致,追求和谐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特质之一,被西方国家予以“东方经验”用来解决纠纷的调解制度,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拥有国家的各种资源支持,各地基层普遍设立人民调解组织,众多人民调解员对调解工作有着丰富的经验,这是构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重要的组织基础及人员基础。

实践证明,国家追诉、惩治犯罪是必须的,但非对所有的罪犯都定罪判刑,都关进监狱才会产生好的社会效果,对有些犯罪采取其他处理方式可能更好。

恢复性司法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犯罪问题的新思路。

从修复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长久稳定的角度考虑,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逐渐构建恢复性司法程序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如何操作,笔者认为,我们不应该拘泥于恢复性司法模式的表现形式,完全可以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融入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中,具体操作应当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在案件适用范围方面,可以包括自诉案件、公诉案件中的轻微刑事案件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程序适用过程中,应体现公平、正义原则,应对恢复性司法方案尤其是恢复性程序适用基本程序性保障措施,保证公平对待犯罪人和被害人;在两种程序衔接上,案件应先经传统刑事司法系统处理,经法庭查证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转交社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则中止诉讼将案件转交社区处理;恢复性司法方案产生的协议结果上,和解协议应经司法确认,当事人在确认前可以反悔,和解协议一旦经司法确认即与司法裁判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产生既判力效果,和解不成由原审法院恢复诉讼,但犯罪人在和解过程中的陈述和对和解协议的反悔不能作为事后法庭审判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最后,在调解人员资格要求上,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社区调解组织,培训调解人员,建立严格的调解人资格认证制度,对调解人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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