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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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南府办[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0〕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订适用于各类企业职工惩处的基本准则。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7.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规划与实施第七条制定和实施人口发展规划,科学预测人口变动趋势,合理确定人口发展目标。

第八条加强人口监测和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四章服务与保障第十条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生育指导、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服务。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经济补助、医疗保障等。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4年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8月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体系。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应当成为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具有否决其政绩效力的依据。

第二章生育调节与人口管理第五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就落实生育政策、节育措施、孕情检查、奖励措施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管理范围内有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发布单位】820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2-04【生效日期】1988-09-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9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8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补充规定根据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对人口发展进行计划调节,提倡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本自治区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必须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避孕为主的方针,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第四条加强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高节育技术和优生优育水平。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完成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任务。

并相应解决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负责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督促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制度,并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保证所需经费。

2019最新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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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那么下面一起跟着xx的脚步来看看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工作优劣,予以奖惩,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配计划生育助理;村公所、街道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配专(兼)职计划生育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所需经费;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超生的罚款工作,所罚款项必须用于发展计划生育事业,严禁贪污、挪用和挥霍浪费;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经费。

第六条各地、市、县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的调动与配备,应征求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人口计划,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生育口子”,生育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无证生育。

第八条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须按>进行鉴定。

第九条确认因公残废(指在抢救公共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其他因公务活动导致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审查认定。

第十条确认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和夫妻双方为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依据,以>为准。

第十一条本人是父母唯一的亲生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未满十八周岁而死亡、只剩下本人的,均属独生子女,但其父母又收养有一个孩子的,不是独生子女;夫妻终身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孩子的,也不是独生子女。

第十二条确认烈士独生子女,必须持有其父(母)>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烈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南府办[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增挂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将组织实施有关国家指令性和指导性工业产品年度生产计划及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的职责划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全市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市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统筹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桂卫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卫规〔2017〕5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相关处室: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为,确保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并经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为,确保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基准:(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二)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三)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四)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第三条实施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第五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依据是:(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计划生育在社会稳定和人口管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数量的合理控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为了实施计划生育,平衡人口发展,提高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人口素质,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工作以统一领导、全面推进、科学管理为原则,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按照“人口多了是压力、人口少了是资源、人口控制是关键”的基本方针,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倡导合理生育观念,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保障计划生育服务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的计划生育服务,包括婚前计划生育咨询、孕前保健、孕期和分娩保健、新生儿保健、节育服务等。

第四条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有关重大活动,包括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科学技术推广和研究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倡健康、科学的生育观念,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计划生育知识普及,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履行计划生育责任。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加强对妇女的计划生育保护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的卫生保健、生育保障、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支持,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

对于违法计划生育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重视对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

对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进行特殊计划生育操作的妇女,应当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帮助,确保她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工作应当贯彻生育权益保护原则,对于未婚女性和计划生育家庭在生育方面享有的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并予以相应的优待。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南发[2001]15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05.08【实施日期】2001.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2001年5月8日南发[2001]15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桂发[2001]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过二十多年艰苦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

人口出生率从1980年的22.91‰下降到2000年的11.59‰,妇女总和生育率已降至更替水平以下,人口再生产实现了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人口增长已进入低生育水平的阶段。

但是,由于受传统生育观念以及经济、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市低生育水平是不稳定的。

群众的生育愿望与国家现行的生育政策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群众依法生育的观念不强,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机制不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规范,财政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不足,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不够。

以及部分领导干部对计划生育工作重视程度减弱,思想观念跟不上计划生育新形势的发展要求等,这些问题如得不到很好解决,都可能导致我市生育率的回升。

本世纪前十年,是稳定低生育水平关键的十年,因此,我们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能有丝毫的麻痹、松懈和自满情绪。

2024年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2024年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2024年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计划生育政策,维护人口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障妇女和家庭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民和外籍居民。

第三条国家支持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的发展,提供相关支持和政策倾斜,促进计划生育全覆盖和深度发展。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多方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各方权益,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二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条国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供全方位的计划生育服务,包括咨询、指导、技术服务等。

第七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设备条件,确保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可靠。

第八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素养。

第九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妇女和家庭的健康管理,提供相关咨询和健康检查项目。

第十条社会机构、媒体、学校等应当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工作,加强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第十一条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解答公众的疑问和困惑。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保护个人隐私,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计划生育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探索和推广先进的计划生育管理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计划生育工作方式和方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由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查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干扰、阻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由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020最新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2020最新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2020最新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工作优劣,予以奖惩,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配计划生育助理;村公所、街道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配专(兼)职计划生育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所需经费;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超生的罚款工作,所罚款项必须用于发展计划生育事业,严禁贪污、挪用和挥霍浪费;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经费。

第六条各地、市、县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的调动与配备,应征求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人口计划,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生育口子”,生育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无证生育。

第八条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标准与第二胎优生原则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进行鉴定。

第九条确认因公残废(指在抢救公共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其他因公务活动导致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审查认定。

第十条确认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和夫妻双方为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依据,以<<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为准。

第十一条本人是父母唯一的亲生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未满十八周岁而死亡、只剩下本人的,均属独生子女,但其父母又收养有一个孩子的,不是独生子女;夫妻终身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孩子的,也不是独生子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订)及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订)及解读

解读《广西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6月1日起实施。

这次修订,在保持生育政策稳定的基础上,取消了二孩生育间隔,完善了奖励优惠制度,加大了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和目标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和自治区的公共政策、民生政策的不断完善,现行《条例》存在着许多与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重新修订。

修订《条例》是我区新形势下应对第四次生育高峰的迫切需要。

我区由于受前两次生育高峰、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生育二孩等因素的影响,自2005年开始,我区进入生育高峰期,年均出生人口约81万人,年均多生12.8万人。

通过修订《条例》加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力度,引导公民实行计划生育。

修订《条例》是贯彻中央《决定》的迫切需要。

200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对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坚持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

二是建立完善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出台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充分体现对计生家庭的普惠优先,让计生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是进一步把依法行政和群众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创新工作方法,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科技等多种手段综合施治,建立健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

修订《条例》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的迫切需要。

2011年4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会上,就世界人口发展和全面做好新形势下我国人口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请表(南宁市)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请表(南宁市)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请表
2、南宁市户籍(六城区)育龄妇女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可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如果在户籍地办理的,现居住地县区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出具育龄妇女的婚育情况说明;如果在现居住地办理的,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出具育龄妇女的婚育情况说明;
3、女方或双方为流动人口并需要在居住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除了提供现居住地的审核意见(见表格)外,还需要提供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意见,如果流动人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户籍地计生部门无法证明其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时,由人口计生部门填写《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简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促进人口的合理增长,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人口管理1. 户籍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规,户籍管理是人口管理的基础工作。

户籍管理主要包括人口登记、户籍迁移、户口簿管理等方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户籍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公民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办理人口登记手续,及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同时,对于户口簿的管理也有明确要求,要求公民携带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确保户口簿的准确、完整。

2. 人口统计为了了解和掌握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人口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人口统计。

人口统计主要包括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等方式,通过统计数据获得各项人口指标。

这些统计数据对于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3. 人口信息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了人口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

人口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等方面的信息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人口信息的安全存储和有效使用。

二、计划生育管理1. 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明确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要求。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点,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和咨询,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

2. 中期和长期人口发展规划为了科学合理地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了中期和长期人口发展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人口统计数据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中期和长期目标,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政策,实施人口发展规划。

3. 育龄妇女保健和技术服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强调对育龄妇女的保健和技术服务。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南府发[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2007〕28号,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办法》)和《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4号令,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自治区在各市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由自治区、市、县(城区)三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在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同时,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等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第三条市、县(城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第四条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南宁市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采取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奖励扶助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县(城区)级以上财政、人口计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南宁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

南宁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

南宁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14•【字号】•【施行日期】199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南宁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发布)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和长期任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现任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每年要与市人民政府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并按责任书的工作任务、目标抓落实,年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检查、评估、兑现奖罚规定,以确保全市人口计划的完成。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公安、工商、卫生、建设、民政、交通、房产管理、劳动、人事部门要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好。

第四条加强各级计生部门组织建设。

要进一步健全村(含居委会)及村以下的计生工作网络,做到人员专职、报酬和工作任务落实。

村设计划生育服务室,聘请专干1人;村委会聘请专职计划生育副主任1人;村民小组聘请人口管理员1人。

居委会(含家属委员会)聘请专职计划生育副主任1人;居民小组(含单位宿舍区的栋)聘请人口管理员1人。

每月发给村(居)民小组人口管理员不少于10元的计划生育补贴。

经费从县区财政或乡统筹经费中解决。

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条)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能,分工1-2名专职或兼职的计划生育干部。

第五条新建成的房屋开发区,住宅楼分片划块,成立居民委员会,按规定聘请专职计划生育副主任和人口管理员。

南宁市生育津贴个人申请流程

南宁市生育津贴个人申请流程

南宁市生育津贴个人申请流程
一、申请条件
1、参保职工按时足额缴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2、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申请材料
1、结婚证,验原件。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3、《符合计生政策承诺书》,原件1份。

4、《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

5、《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再生育证》验原件。

6、《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

7、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1份。

8、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人携带材料前往社保局提交申请。

2、社保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

3、审核通过后社保局为申请人发放生育津贴。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改革我市现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由市一级行政执法主体体制改为市和城区、开发区两级行政执法主体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0]206号)的规定精神,目前,我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执法范围有:(1)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今后,将涉及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建筑市场和施工管理、房产管理、公用事业管理、人防工程建筑管理、城市内河管理、文化市场管理、民政殡葬管理、卫生行政管理、畜禽屠宰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劳动和人才市场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依法按程序逐步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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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发布单位】82005【发布文号】南发[1998]39号【发布日期】1998-08-07【生效日期】1998-08-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南宁市城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8年8月7日南发〔1998〕39号)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发挥社区优势,动员各方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

根据国家计生委等8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计生政〔1997〕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第一条第一条城市的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原则。

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辖区统一管理。

散居在街道住宅小区、商住楼或其他单位的职工及其待业人员,由居住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接受所居住辖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

各系统、单位有责任协同辖区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条第二条城市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坚持按人归口,各负其责;块块抓总,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驻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开发的公寓、商品房开发小区的管委会、物业管理部门都应执行本办法。

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执行国家、自治区、市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计划生育规定。

二、管理对象第四条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管理对象是:(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各省区、市、县、驻市单位)的公务员、职工。

(二)本市城镇居民。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生活的流动人口。

三、块块管理职责第五条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块,是指城区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行政区划对本辖区所有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管理。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文件、指示和决定,制订实施办法和必要的补充规定,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协调辖区内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办好人口学校,开展人口国情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三)负责辖区人口婚育情况和生育计划的调查摸底;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的基础档案;做好人口统计调查;落实人口出生计划。

(四)负责做好《生育证》审批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等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待遇,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负责组织本辖区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组织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的普查和随访;开展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与服务;协同有关单位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六)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负责出具本地流出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组织查验外地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流出、流入人员动员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七)结合社区服务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八)组织落实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有关业务培训。

(九)接待、处理计划生育的来信来访;完成上级立案或转办的信访案件调查并按要求上报查处结果。

(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城区人民政府每年要与市人民政府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状,同时与本辖区内的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状,并按责任状的工作目标任务抓落实,年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城区进行检查、评估,兑现奖罚规定,以确保全市人口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第六条城郊结合部(含混杂居住地带)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管辖归属区。

四、条条管理职责第七条第七条本办法指的条,是指部门、系统。

对本系统所辖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检查所属单位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一)承担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落实计划生育的责任,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国家、自治区、市和所在城区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

(二)根据上级规定,制定本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对本系统所辖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

经常督促、检查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

(三)抓好本系统(单位)的计划生育机构和计划生育队伍的建设,定期分析研究、部署计划生育工作。

(四)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和南宁市有关计划生育文件的规定。

(五)宣传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本系统内开展“六优”系列服务,即:优恋、优婚、优孕、优生、优育和优教。

更好地满足育龄群众对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需要。

(六)督促下属单位积极参加所在地城区组织的计划生育活动,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定期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汇报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并按规定报送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七)每年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并完成责任状的目标、任务。

五、单位管理职责第八条第八条本办法指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委会、住宅小区、商住楼。

第九条第九条单位负责是指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担负起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地方计划生育的法规,依法承担计划生育责任和工作任务。

(二)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三)负责做好在本单位工作和居住在本单位人员婚育情况的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各类基础档案,做好人口统计调查,按时、按质、按规定向所在城区和上级计生部门报出月报、半年(年)报;落实人口计划。

(四)负责审核本单位要求生育对象的婚育情况,并签署意见;执行计划生育的奖惩制度;协助上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的妇检工作及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送。

(六)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和查验制度。

负责出具本单位流出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协同其现居住地的有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措施;负责查验外地流入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会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协助收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七)每年与本单位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状,并落实责任状的目标、任务。

六、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第十条第十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确保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后仍然要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计生政〔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全市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指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的中方代表和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对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负总责的一种制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的中方代表及其他各种经营形式的企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

企业的党组织负责人根据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也要承担对本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监督职责,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起共同抓好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地方计划生育法规,依法承担计划生育责任和工作任务。

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全面管理之中,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定期研究、检查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坚持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管理体制。

担负起双重管理,双重考核的责任,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每年签订一次计划生育责任状,接受当地政府、政府派出机关和主管部门对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在企业深化改革或内部机构调整时,要建立保障和有利于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保证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维护本企业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按照地方法规和企业内部的有关规定,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根据企业规模确定必要的计划生育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解决计生工作人员的政治待遇、工资福利、岗位津贴、技术职称等,并保证计划生育所需的经费。

(五)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

(六)要对职工进行有效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

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落实有关职工的避孕节育措施;在与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有计划生育的内容,把所有人员(含居住在本单位住宅区内)纳入计划生育管理范围。

(七)企业要做好各类离、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向他们提出计划生育要求,加强与离、下岗人员所居住的街道、居民委员会及单位的密切配合,关心离、下岗人员的生产、生活、生育,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八)对企业职工进行政绩考核、选拔任用、晋升职级。

表彰评先,要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

(九)聘用外来人员应严格执行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的地盘谁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正常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法定代表人系外籍人员的,企业的中方领导应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计划生育职责。

外商独资企业,也要配合辖区人民政府依法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要作为考核各级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对计划生育成绩突出的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凡计划生育工作指标未达考核要求的,在自治区、市或城区评先、精神文明单位评选或企业升级中,要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企业法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企业计划生育法人责任制同样适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也要参照企业建立计划生育法人责任制。

七、离、下岗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离、下岗人员是指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放长假、待岗和富余人员等各类离、下岗的职工。

重点管理对象为已婚育龄妇女(以下简称离、下岗职工)。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合同期内离、下岗职工的管理(一)企事业单位要与离、下岗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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