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职工医疗互助 爱涌三衢济弱贫 衢州为职工筑起第二条“医疗保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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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医疗保险文档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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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衢政发〔 2009 〕 69 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 〕6 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 〕81 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浙人社〔2009 〕219 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着眼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和提升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

2010 年1 月起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补助、统一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程,统一“两定”单位管理,统一编制和实施基金收支预算决算;2011 年1 月l 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信息系统管理,实现基金联网结算;2012 年1 月1 日起实现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二、统筹模式和统筹项目(一)统筹模式。

市级统筹按“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总责。

扩大覆盖面,强化基金征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基金监管,严把基金支付关,杜绝基金浪费;严格基金预算控制,加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本地基金收支平衡。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衢政办发[2013]27号【发布部门】衢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3.18【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27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18日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切实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需求,积极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确保医疗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3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按照保障基本、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约束、强化管理的原则,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以总额控制付费管理为主的复合型付费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市域范围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市域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实行总额控制付费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以下费用:(一)住院医疗费用;(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三)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四)其他医疗费用。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14〕5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14〕5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1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7日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着力提高医疗待遇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将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工作,并加强对各县(市、区)的工作督查和指导。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经办和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向城乡居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总结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总结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总结职工互助保障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相关介绍职工互助保障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要工作,是工会以互助互济的方式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载体,是工会为职工抵御风险筑起的又一道防线。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是依托各级工会组织在工会组织团体中,专对工会会员开展的一项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具有保费低廉、保障力度较大、非盈利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的特点。

职工互助同商业保险一样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商业保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不以盈利为目的。

它是为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由工会组织会员开展的经济性社会互助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会员的基本经济利益。

北京市总工会面向全市工会会员发放京卡•互助服务卡,该卡搭载服务内容包括:互助保障、法律咨询、职业介绍、优惠体检、优惠健身、优惠购书等。

其中,互助保障内容是指由北京市总工会向持卡人免费提供一份《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以及《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市总工会为北京市全体工会会员免费提供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特点:医疗互助、普惠职工门诊住院双重保障普遍受益重点关怀特殊群体特殊关爱快捷服务理赔到京卡覆盖面广收益职工多保障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向市总上级工会经费;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享受本计划保障《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保障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参加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年龄在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北京市在职职工;保费型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保障范围: 原发性子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原发性子宫内膜癌、绒毛膜癌、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原发性子宫肉瘤、原发性卵巢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保障范围: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重要器官移植、白血病、颅内原发肿瘤手术、严重烧烫伤、截瘫、多少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双目失明、语言能力丧失、重症帕金森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症《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互助保障工作调研报告我市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党总支开展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构建覆盖全面、运转协调、保障有力的职工互助互济体系,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救济功能,保障职工权益、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医保函〔2021〕120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医保函〔2021〕120号孙诚谊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城乡医疗救助保障功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国家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也对完善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作出安排部署。

国家医保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各类补充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通过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统筹发挥三重制度梯次减负作用。

一、关于加快医疗救助制度顶层设计2020年以来,国家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完善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巩固提高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立足基金支撑能力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2021年,国家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指导各地根据实际优化调整医保综合保障政策,稳妥做好三重制度外其他补充保障措施并转,逐步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

2023年“医保纾困携手共富”行动方案

2023年“医保纾困携手共富”行动方案
.落实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经基层首诊转诊的困难群众在本市县级医院就医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先诊疗后付 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出院时只需支付医保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完成省域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 助“一站式”结算,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医疗费用垫支、事后报销的问题,确保医疗救助政策落实率达100%o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 全会以及省市县委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 而行,聚焦防范化解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 保障,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慈善救助等协同发展,实现预防监测早干预、合理诊疗降费用、参保缴费有资助、 待遇支付有倾斜、精准保障有边界、多层保障有衔接,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困难群众提供定期入户巡诊和照料护理服务,确保困难群众“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保持基金监管 高压态势,建立健全医保智能监管系统,加大对过度诊疗、虚假医疗、挂床住院等行为打击力度。
.完善高发高额病种就医指导方案。落实精准标识管理,根据“省大救助信息平台”的数据信息变化,对社会事业 局认定的“新增或退出”对象做好参保情况匹配核查,为结算系统提供精确的困难群众人员名单以及身份标识,确保困 难人员的医保待遇应享尽享。引导困难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 项目。组建专家团队,制定方案,针对困难人员高发高费用的心脑血管、精神类、肾类等病种,研究合理诊治方案精 准施治,医务人员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规范诊疗与转诊,切实降低困难群众医疗成本。
2023年“医保纾困携手共富”行动方案

《温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2015)

《温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2015)

《温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2015)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体系,缓解在职职工患病住院费用的经济负担,根据浙江省总工会《推进我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温州实际,制定2015年度《温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职工互助金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独立核算。

市总工会建立风险准备金,承担工作经费。

第三条职工医疗互助金可由职工个人、单位行政及工会缴交。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互助金视同补充医疗保险费,享受税前列支政策。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四条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劳务派谴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

职工申请参加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由所在单位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参加。

单位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参加人数不低于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员参加。

第三章参保手续第六条参加本办法的在职职工名册一份(用电脑打印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和U 盘保存的电子版一份(内容包含: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用EXCEL格式制作),温州市区基层工会(包括4个区)报送温州市职工互助互济会。

各县(市)基层工会报送当地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第四章保障项目与会费标准第七条为适应广大职工和基层单位的不同需求,本办法设立了8项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分别不同的会费标准,由基层工会选择一项以上参保。

其中住院津贴互助保障项目2015年1月1日开始,单位续保执行会费标准30元/人年。

1、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会费标准38元/人年(续保30/人年);2、意外伤害互助保障,会费标准26元/人年;3、大病医疗互助保障,会费标准22元/人年;4、综合医疗互助保障,会费标准70元/人年(续保62/人年);5、住院与意外互助保障,会费标准48元/人年(续保40/人年);6、住院与大病互助保障,会费标准60元/人年(续保52/人年);7、大病与意外互助保障,会费标准32元/人年;8、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会费标准36元/人2年。

医保新文件

医保新文件

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衢政发〔2009〕6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门诊统筹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单独建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各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门诊统筹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统筹的待遇给付、财务核算及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等业务经办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做好门诊统筹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财务监督等相关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门诊统筹费的征缴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建设及相关的医疗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待遇享受时间第六条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退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门诊统筹。

第七条门诊统筹实施当月,实行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待遇。

2010年7月1日市区开始门诊统筹保险费征缴工作,参保人员于2010年8月1日开始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其它县(市)2011年1月1日开始门诊统筹保险费征缴工作,参保人员于2011年2月1日开始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后续缴的,在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并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第九条参保人员发生欠费或中断缴费,次月即暂停待遇享受。

补缴欠费的当月即恢复待遇享受。

第三章基金筹集标准和管理第十条门诊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的门诊统筹费;(二)政府对相关人员的补贴;(三)门诊统筹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四)门诊统筹费滞纳金;(五)其他收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试行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试行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试行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衢政发[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试行意见(衢政发〔2007〕44号)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全市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公务员医疗补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为补充的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已初步建立并日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在全市建立并取得较好成效。

但是,由于缺乏系统性制度安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日显突出,成为我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在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覆盖城镇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二、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市委确定的实施“三大战略”和建设“平安衢州”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总体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我市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衢政发[2006]20号【发布部门】衢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4.18【实施日期】2006.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衢政发〔200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2003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启动了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低保户等困难家庭子女基础教育免费入学等五项制度为重点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按照“一年规划试点,三年构建框架、五年基本完善”的总体目标,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体系,社会救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建立,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为加速实现“跻身全国百强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两大目标,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按照省政府“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相协调,高效率、可持续”的工作要求,巩固成果、深化改革、完善政策,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地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在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动态管理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我市实际出发,2006年市本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2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120元。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184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184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18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17•【文号】医保函〔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184号建议的答复祝淑钗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国家高度重视包括各类困难群众在内的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各类补充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通过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统筹发挥三重制度梯次减负作用。

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已覆盖超过13.5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以上和70%左右。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超过10亿参保居民,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报销比例平均提高13个以上百分点。

国家建立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享受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补贴的同时,住院和门诊费用还可以得到救助补贴。

2019年全国医疗救助基金支出502.2亿元,资助参保8751万人,实施直接救助7050万人次,困难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

所做的主要工作:一、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2015年以来,国家部署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保的同时,稳步拓展救助对象范围,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加强制度衔接,合力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一是稳步拓展对象范围。

聚焦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和大病高额费用患者保障需求,统筹做好医疗救助与各类社会救助对象认定衔接。

在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基本医疗权益保障基础上,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鼓励地方探索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7•【字号】衢政办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2019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已经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票决确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牵头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责任清单,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工作举措。

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计划把每件实事办好办实。

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查,按季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年底组织考核。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7日2019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一、实施交通畅行工程。

全市新增停车位5000个,其中公共停车位900个;完成全市10条事故高发路段安全设施改造提升;开工建设荷一路过江通道;开工建设北环线盈川中路段;新建、改造提升公交站点、亭棚330个;完善古城停车功能,完成老电影院及周边地块停车场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市实验学校停车场改造项目;完成智慧交通项目一期建设,优化200个路口信号灯,开通公众交通服务系统,增加实时交通互动;实施市区3个主要路口交通慢行一体化改造,建设10条“智能斑马线”。

牵头单位:市治堵办、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西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交投集团、市城投集团。

二、推进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

新增62.43万农村居民饮用水达标提标,提升农村居民饮水保障水平。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三、提升教育发展水平。

全市开工新(改、扩)建幼儿园10所;建设城乡网络同步课堂平台,推进50所中小学校结对帮扶,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推进教育小镇建设,开工新建高铁新城外国语学校(暂名)。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衢州市财政局、衢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衢州市财政局、衢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衢州市财政局、衢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衢医保联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衢州市医疗保障局、衢州市财政局、衢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衢医保联发〔2020〕13号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重要论述,高质量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打赢医保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一、实行信息动态管理各地医保部门应对资助参保对象和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全库动态管理,依托“全省医疗救助人员信息实时交互平台”,主动对接困难人员确认部门的信息数据,每月掌握困难人员的动态变化并实时同步到医保信息系统中。

因病致贫对象申请支出型贫困救助时,医疗费用支出信息由医保部门负责导入“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供民政部门认定救助对象时使用。

在信息交换中发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不一致的,医保部门应主动核实,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二、确保参保实时到位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及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年中停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停保次月起自动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欠费期间视作资助参加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连续欠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六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并自动接续参加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精准实施待遇保障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应实行“一站式”结算支付,特殊情况确需手工结算的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医疗救助对象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疗费用,其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待遇按统筹区内医保支付政策予以手工结算;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按医疗保障报销政策先行支付,医保部门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衢政发[2011]10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衢政发〔2011〕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现就调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1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下调至300元,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上调至3000元(含)。

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个人承担。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和参保个人共同承担,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5%;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各增加5个百分点。

二、调整住院统筹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按规定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年度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家庭病房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上调至16万元。

其中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4%;6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

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各增加5个百分点。

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90%。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5万元。

三、今后根据实际,医疗保险缴费比率、待遇标准需要调整完善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出台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衢政办发[2007]95号
【发布部门】衢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15
【实施日期】2007.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7〕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试行意见》(衢政发〔2007〕44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主要目的是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少
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是我国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各地要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精神,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性,提高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提高对推进这项工作复杂性的认识,以科学的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方法,深入调查研究,精心制订工作方案,注重配套改革,加强宣传和引导,扎扎实实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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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衢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衢政办发〔20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18日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让群众享有更加公平普惠、优质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3〕50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完善医保支持措施,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一)加大医保基金对基层支付倾斜力度。

落实全省统一部署的相关政策要求,综合考虑全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费用平均水平,对门诊总额预算指标偏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全市统一下达门诊总额预算指标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其中县域医共体指标提高部分重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发展。

遵循“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的原则,体现基层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服务特点,推进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联动机制,逐步理顺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分级诊疗。

衢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

衢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
衢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
年 月 日单位:元
所在单位全称
申请人姓名
性别
珈号码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住院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医疗费收பைடு நூலகம்张数
病种
医疗费总额
以上由申请人填写
个人自负
分档计算
给付比例
给付金额
0元-10000元(含)
40%
10000元-20000元
(含)
50%
20000元-50000元
(含)
60%
补助金额合计
¥ :
申请人:
经办人:
参保
单位 工会 需章
年 月曰
市职
|tq
助保
障会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申请给付时须附以下材料:1、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2、衢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出具并盖章的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结算单据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支付发 票和结算表原件或复E卩件;3、开户行及账号复EU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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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待 遇 外,再得 到 职 工 医疗互 助 保 障 活动 给 予 的补助 ,以 职 工和企业 的压力 ,因此受 到了职工 的普遍 欢迎 ” 。 减轻职 工的经济 负担 ,提 高职 工抵御风 险的能力。 浙 江万海集 团投资 有限公司员工全 部参 加了职工 医疗互
市人大 常委 会副主任 、市总 工会主席俞顺 虎在 衢州市 职 助保 障。该公 司一 位徐 姓 的员工告 诉 记者 , “ 虽然 我 们现 在
… 一
涓涓细 流汇成 滔滔 江河,江 河奔腾 终成 万 顷碧波 。
式 和手段 ,把 职工 的基本 经济利 益作为核心 ,切实解决 职工 这是 壮美 的自然 景观 ,更 是朴 素 的自然 规 律 。5 0 元 参 保 金
在 生活 中的实 际困难 ,让 爱心 汇聚 ,行 守望相助。 ”
小 爱 汇 海 润 泽 大 民 生
保 障金 ,有 效减 轻了患者及 家属 的经济 负担 ,使 职工 在 “ 病 和 结 余。建 立合 理 控制 资 金 结余 量 制 度 ,根 据 资 金 结余 额 有所 医”的同时,更好 避 免导致 “ 因病 贫困” 。
度, 适 当调整 医疗互 助保 障7 k - T :; 建 立风 险储备 金 制度 ,从
所 医 ”一直 是广 大 职工 群 众 关 注 的热 点 问题 。 职工 医 疗互 盖 ,衢州 市总 工 会科 学设 置 筹 资 和待 遇 标 准 ,在 筹 资标 准
助保 障活 动 开展 以来 ,市总 工会 为 大病 职 工 送 去 医疗互 助 上 ,建 立 筹 资标 准 合 理 调 控 机 制,量 入 为 出,不多 留缺 口

疗期 间共付 医药费 2 0 万元 。个人 2 万元 自负费 用中有 1 . 2万
年 来 ,市 总 工会充 分发 扬 工 人 阶级 团结 互助 的 光 荣 元可 享受市总工会 的职 工医疗互 助保 障补助。 对 于职工 医疗互助保 障活 动 , 浙 江开关 厂有 限公司党委
传统 ,提倡 “ 有病 人帮我 ,无病 我 帮 ’ 的互 助精 神,遵循
大会暨 第一 次会 员大会 召开, 《 衢州 市职 工 医疗 互 助保 障实 病住 院 1 6天共花 费住 院费用 1 0万余 元 ,其 中社保 报销 7万 施办 法 》 正 式 实施 。一年 间,市总 工会设 立银 行账户,办理 多元 ,个人 自 负 2 万余 元 。通过 职工 医疗 互助保 障 ,获得 医
税 务登 记证 ,采 购服 务器 等设备 ,搭建软件 开发运 行框 架 , 疗互助 保 障补助 5 0 7 0元 。 赵 志立 ,浙江 开关厂 有 限公 司职工 ,患 障碍性 贫血 。治
开展操 作人 员业务 培训并 与财政 、社保 等 部门进行 了业务对 接,为职 工 医疗 互助事业 的开展 打下 了坚实 的基础 。
“ 以收 定 支、收支平 衡 、略有结 余 、持 续 发展 ” 的原则 ,通 副 书记 程 士忠评 价 说 : “ 市总 工会 实施 的职 工 医疗互 助保 障 过职工 互 助互济,使 职工 在患病 住院 时,除享受基 本 医疗保 活 动,让 我们 的职 工更 有归属 感 ,也从 另一方面分 担了我们
工 医 疗互 助保 障工 作动 员会上 指 出 : “ 职 工 群众 对 提 高医疗 没有享 受到此 项医助 ,但 ‘ 有病人 帮我 ,无病 我 帮 。我觉
保 障水平 、抵御 疾病风 险 的愿 望非常强烈和 迫切。职工 医疗 得交这 5 0元互 助金 ,很 值 ! 我很 乐意 ! ” 互 助保 障是对社 会保 障制度有 益 衢化工公司 职 工 ,去年 因一 场车祸 导致 本 级 工会经 费 中提 取风 险准 备 金,即用 即补 ; 此外 ,通过 建 颅 内损伤 ,住 院 1 1 9天,在 家休养 至今。2 7 万元 的医疗费用 立 互助 保 障金 监管 制度 , 严 格监 督互 助保 障金专户管 理 ,专 虽然 社保 报 销 了 2 1 万元 ,但 是 对于生 活一 直拮 据 的张 家来 款 专用 ; 建 立健 全 内控和 稽查机 制 、欺诈 防范和 处理 机制 ,
说 ,剩 下 的 6万 元 医疗费仍 然 是 全家 的一个 重负。“ 女 儿高 加 强参 保审核 、支付 稽核 ,杜 绝各 类 违规 行 为。同时,为了
◎中 国 舅 福 事 业 2 0 1 4 年 第 1 0 期 I 职 工 互 助 保 障
集民所忧 拓行 “ 第二医保”
后 政策 范 围 内个人 自负药 费 1 . 4 万元 ,因为参 加了职 工 医疗
职 工 医 疗互 助 保 障制 度 是 由工会 发起 和 组 织 ,职 工 自 互 助保 障 ,他再 次拿 到了 6 0 0 0元保 障金 ,大 大地 减 轻了医 愿 参加 ,自筹资 金, 自 我管理, 具 有互助 、互 济性 质 的会 员 疗费 用负担 。“ 总 工会 搞 的职工 医疗 互助 保 障对 我们 职工 来 合 作制 医疗保 障形式 ,在 国家 医疗保 障体 系中具有 补充 医疗 说 ,真是一 件大好 事 ! ”林纪 元拿到保 障金 后激动地说 。 保 险 的地位 和 作用 。2 0 1 3 年 9 月 ,市 职工 互助 保 障会 成 立 宋 三英 ,中宁硅 业有 限公司职 工 ,因患风湿性 联合 瓣膜
看 似微薄 ,但 是细流 汇集 ,终有 沧海横 流的宏伟 与壮 阔。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为幸福 “ 接力”
据统 计,衢州 市 7 5 % 以上 的困难 职 工 家庭 存 在 因病 致
贫 因素,“ —人 重病拖 穷全家 ”的现象 时有发生 。因此 “ 病有
摸 石过 河 的创 新工程总 是在 探索 中艰难 前行。 为实现 2 0 1 5 年 全市 职 工 医疗 互 助 保 障活 动 区域 全 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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