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
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及上报要求
医院类-基本情况
院区名称
卫生人员 (在岗职工数)
卫生技术 人员
执业(助理) 医师
注册护士
实有床位
总诊疗 人次数
出院人数
医院类-基本情况
医院等级: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评定(以证书为准),级别分为一、二、三级、未定级。 以医院等级评审结果为依据,未通过医院等级评审的医院填写“未定级”。 区域医疗中心:是指为一定区域内居民提供代表区域先进水平的服务,承担一定的人才 培养、医学科研、教学等任务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审批确认名 单统计。
A920无实体机构依托的互联网医院 删除系统里原来的A900,无实体机构依托的互联网医院,对应到A920 A911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只允许在第二机构注册类型进 行选择
医院类
表号:卫健统1-1表 表名: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医院类) 报告期别:年报 填报范围: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
医院类-基本情况
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专指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施行行政、财务统一管理的医疗机构,并在该机构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的地址栏内增加分支机构的执业地址。分支机构单独统计并填报本单 位人财物、医疗服务量、公共卫生服务量数字,不能单独统计的计入所属上级单位中(不得重复统计)。
医院类-基本情况
主院地址: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法人证相关内容填写; 分院地址(非分支机构):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法人证的分院填写。
第二名称是否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证书是否有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字样或是否悬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牌子或相关政府文件批复为准。
医院类-基本情况
院区 主院区 分院区1 分院区2 分院区3 分院区4 ……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京卫办字[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办字[2013]35号)市卫生局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为充分挖掘和利用好卫生统计信息资源,推进卫生统计信息公开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局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5月6日北京市卫生局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挖掘和利用好卫生统计信息资源,推进卫生统计信息公开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统计信息范围是根据《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和《北京市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获取并存贮在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的卫生统计信息资料,首期对外服务的内容是2007年以来的统计信息,2007年以前的卫生统计信息经整理后,将逐步纳入本办法所指的卫生统计信息服务范围。
第三条由国家规定建立的卫生统计信息库要逐步开放,在北京卫生信息网上免费提供给公众查询,鼓励科研教学等科研单位进行深度分析,服务于公众健康和卫生决策。
第四条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工作应当遵循透明、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稳妥推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和改善服务方式。
第五条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负责我市卫生统计信息服务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一)按照规定采集、整理、汇总、分析、展示各类卫生统计数据,及时维护和发布各类需公开的卫生统计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必要的统计解释;(二)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卫生统计信息获取申请;(三)组织编制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内容目录和使用指南;(四)建立健全卫生统计信息服务的保密审核工作机制,对外提供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和本市安全与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京政办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2日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是负责本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举办市属医院的职责划给北京市医院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责。
将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组织制定本市食品安全标准、负责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转变的职责。
1.按照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强化对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的职责,加强卫生发展规划、资格准入、规范标准、服务监管等行业管理。
2.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健康促进、老年卫生、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
3.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健全完善康复、护理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参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北京地区卫生资源,拟订区域卫生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新版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
务调查制度2023-11-08•引言•卫生资源调查•医疗服务调查目录•数据收集与处理•分析方法与结果展示•结论与建议01引言背景介绍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面临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是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核心内容开展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是掌握全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状况的重要手段掌握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的现状和变化情况分析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的分布、结构和发展趋势为制定卫生健康政策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持调查目的调查范围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调查内容涵盖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的各个方面,包括人员、设备、房屋、床位等调查周期为每年一次,以便及时掌握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的变化情况02卫生资源调查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和非公立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目的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备配置、服务量等。
了解我国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03医疗机构调查0201全国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调查对象卫生人员的学历、职称、专业分布、岗位设置等。
调查内容了解我国卫生人力的基本情况,为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供参考。
调查目的全国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建筑。
调查对象卫生机构的建筑面积、设施设备、环境条件等。
调查内容了解我国卫生设施的基本情况,为改善医疗环境和服务提供依据。
调查目的调查内容医疗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参数、使用状况等。
调查对象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疗设备。
调查目的了解我国医疗设备的基本情况,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和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提供参考。
医疗设备调查03医疗服务调查调查门诊服务的时间安排是否合理,是否能满足患者的需求。
门诊服务时间调查门诊服务的流程是否顺畅,是否能提高患者的就医体验。
门诊服务流程调查门诊服务的质量是否达标,是否符合患者的期望。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50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50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为强化卫生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规范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cn。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根据食品安全、职业(放射)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等专业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
各区县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要求制定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遇有投诉举报时或重大活动保障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本要求中“次/年”指连续12个月内的监督次数。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频次要求依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和《北京市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07年版)》,餐饮业食品卫生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被评为A、B、C级的餐饮单位分别采取简化监督、常规监督和强化监督。
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1、A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2、B级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3、C级监督频次不少于3次/年;4、D级餐饮单位,限期改进,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不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1、以制售冷热饮为主,仅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咖啡厅、茶社、饮品店等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2、民俗旅游接待户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3、50㎡以下的小型餐饮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药局、市医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卫医〔2023〕49号)要求和12345服务热线诉求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20日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卫医〔2023〕49号)要求,制定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目标,聚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接诉即办”市民反映的医疗服务突出问题,以患者需求为中心、以服务提升为目标,以“三医”联动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全面梳理医疗服务流程,着力推进优化服务创新举措,持续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就医体验。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门急诊服务,提升就医体验1.优化预约挂号服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卫生局关于推进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卫生局关于推进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京政办函[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卫生局关于推进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药品监督局、市信息办,市编办、团市委、市妇联: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关于推进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落实有关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市卫生局关于推进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专项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发〔2008〕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促进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又好又快发展,切实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全面贯彻、重点突破。
在落实《意见》总体部署的基础上,注重解决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部门协作、条块结合。
在市政府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的前提下,各郊区县政府重点抓好落实工作。
(三)健康为本、制度创新。
以维护好农民的健康权益为根本,探索推进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进程。
(四)明确目标、逐步完善。
对目前能够落实的工作加快推进步伐,对暂时不具备完成条件的任务要积极做好调研,奠定基础,2010年前逐步完善与落实。
二、专项工作(一)组织召开“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会议”。
工作内容:一是部署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
二是总结本市农村卫生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专家作评估报告;表彰农村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交流农村卫生工作经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京政字〔2016〕8号))同意,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和部门、单位情况,认真推进《规划》实施工作。
我委将就《规划》落实情况进行指导、跟踪、分析和评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15日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发〔2015〕14号)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现状1.经济社会发展概况北京作为我国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是京津冀城市群和环渤海地区的核心城市,面积1.64万平方公里,辖16区。
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2170.5万人,地区生产总值22968.6亿元,全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收入4723.9亿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859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69元。
2.医疗卫生资源状况经过长期发展,首都卫生事业已经形成了体系较为健全、功能较为完备、层次较为清晰、可及性比较良好、水平基本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体系。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26•【文号】卫办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做好医改监测评估工作,我部组织制定的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印发,从2013年起分步实施。
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由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制度五部分组成。
为做好《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内容(一)《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包括20个调查表。
表号为卫统1表至卫统6表(见附件1),制定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2〕184号,有效期至2014年,卫统1表至卫统4表、卫统6表主管单位为我部统计信息中心,卫统5表主管单位为我部医政司,调查表式见附件2。
(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包括21个调查表。
表号为卫统7表至卫统27表(见附件1),制定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2〕184号,有效期至2014年,主管单位为我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调查表式见附件3。
(三)《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包括28个调查表。
表号为卫统28表至卫统40-2表(见附件1),制定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2〕184号,有效期至2014年,主管单位分别为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统计信息中心、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应急办,调查表式见附件4。
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
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
为了确保全国范围内的卫生资源和医疗服务的合理配置和供应,我国建立了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
该制度对我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的供给和需求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科学的调查和监测,为政府制定卫生政策、改善医疗服务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本文将从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和调查结果等方面对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调查对象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卫生人力资源和医疗设备设施。
医疗机构指的是各级医院、诊所、卫生院等,卫生人力资源包括医生、护士和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医疗设备设施包括医疗设备和医疗用具等。
二、调查内容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所在地、等级、类型、床位数等基本信息。
2、卫生人力资源情况:包括医生、护士和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数量、层次、专业分布等情况。
3、医疗设备设施情况:包括医疗设备和医疗用具的种类、数量、质量等情况。
4、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包括医院耗材使用量、手术量、门诊量、住院量、病床周转次数等指标,以及医疗技术水平、医患关系等情况。
5、卫生资源配置情况:包括卫生资源的地域分布情况、城乡差异情况等。
三、调查方法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主要采用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调查是指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卫生资源和医疗服务进行统一调查,以监测和评估医疗服务的发展动态;不定期调查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举行的调查,例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调查方法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和数据统计等。
问卷调查是指通过编制调查问卷,对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访问,收集相关数据;实地调研是指直接到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访问和观察,了解医疗服务的实际情况;数据统计是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统计和分析,形成相应的调查报告。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各卫生行业协(学)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国卫监督发〔2020〕18号)(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动医疗机构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现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依法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根据《管理办法》要求,使用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对本机构及人员执业活动中应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自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确定整改时间表,不断完善自我管理及依法执业行为。
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实行信用承诺制度。
医疗机构对照依法执业自查要求,在机构内醒目位置长期公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详见附件2),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行业监管,督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管辖范围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指导,通过现场核查、书面核查或在线核查年度自查总结等方式,定期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各区卫生健康委在开展医疗机构校验时,要将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作为校验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包括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市中医局,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三级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建设,我市将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促进国际医疗服务发展。
为保障此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由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满足对外开放和建设国际交往中心需要,满足国内外患者多层次医疗需求,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向患者提供部分特需医疗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比例范围内设置和发展国际医疗部。
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保证基本医疗服务规模和质量不受影响,不能因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影响基本医疗服务。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其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总数的10%;除特需夜门诊和特需节假日门诊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医师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量不超过医疗机构出诊单元总量的10%。
医疗机构内设的国际医疗部在完成政府委托的涉外医疗服务任务外,为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特需医疗服务,服务总量包含在全院10%控制范围内。
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 .doc
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09年11月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一) 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表) (4)1、卫生机构年报表-医院类(卫统1-1表) (4)2、卫生机构年报表-乡镇卫生院类(卫统1-2表) (10)3、卫生机构年报-诊所类(卫统1-3表) (14)4、卫生机构年报表-村卫生室(卫统1-4表) (15)5、卫生机构年报表-急救中心(卫统1-5表) (17)6、卫生机构年报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统1-6表) (20)7、卫生机构年报表-卫生监督机构(卫统1-7表) (22)8、卫生机构年报表-其他卫生机构(卫统1-8表) (24)9、二级及以上医院月报表(卫统1-9表) (26)10、其他医疗机构月报表(卫统1-10表) (27)(二) 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 (28)(三) 医用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 (29)(四) 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4表) (30)(五) 采供血情况调查表(卫统5表) (31)四、主要指标解释 (33)五、附录 (37)(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1714-1997) (37)(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 (38)(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2003) (39)(四)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 (40)(五)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 (47)(六)性别分类及代码(GB2261) (48)(七)婚姻状况代码(GB/T4766-1984) (48)(八)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3304-1991) (48)(九)学历代码(文化程度代码 GB 4658-2006) (49)(十)学位代码(GB/T 6864-2003) (49)(十一)所学专业代码(GB/T 16835-1997) (49)(十二)专业技术职务代码(GB/T8561-2001) (50)(十三)职业分类与代码(GB/T6565-1999) (53)(十四)疾病分类与代码(GB/T14396-2001) (54)(十五)中医病症分类与代码(GB/T15657-1995) (55)(十六) 设置/主办单位代码 (57)(十七) 政府办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代码 (57)(十八)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分类与代码 (58)(十九)医师执业范围代码 (61)(二十)医疗机构上报设备与代码 (62)(二十一)医院疾病名称目录 (63)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了解全国卫生资源配置与医疗服务利用、效率和质量情况,为监测与评价医改进展和效果、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提供参考,为有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提供基础信息。
北京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京卫药械字[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卫药械字〔2010〕14号)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委、工商分局、药品监督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结合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精神,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市的落实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北京市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公众提供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2010年,按照“先补齐、后规范”的工作原则,在我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2011年,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2020年,在我市建立起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基本药物制度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2.实事求是,立足市情,探索和建立与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药物制度;3.坚持城乡统筹,着眼体系建设,完善体制机制,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病案首页分类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
目病案首页分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病案
首页分类的通知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提高本市住院病案首页信息质量,根据《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分类(2012年)》规则,经专家组研究、政府部门核定,现对《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2018年首批重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通知》(京卫财〔2018〕85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门急诊留观诊察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发改〔2018〕2335号)中涉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病案首页分类进行明确(详见附件),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单位认真落实。
附件: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病案首页分类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附件
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病案首页分类。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京卫办字[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京卫办字〔2010〕5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为更加准确、及时掌握我市卫生机构人力、设备、经费及医疗服务等情况,为制定卫生政策、加强医疗机构监管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9]106号),要求,现就我市卫生资源和医疗服务信息报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查内容卫生机构年报表(卫统1-1表至卫统1-8表)、北京市卫生机构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京卫信A1-4表)、医用设备调查表(京卫信A1-5表)、北京市出院病人调查表首页(京卫信A1-2-1表)、北京市出院病人调查表附页(京卫信A1-2-2表),填报的内容有所调整,填报范围和频度没有变化(详见附件)。
新增月报表北京市医疗统计工作月报表(京卫信A1-1表)、其他医疗机构月报表(卫统1-10表),其中京卫信A1-1表为二级及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月报表;卫统1-10表为其他医疗机构月报表。
二、实施要求(一)实施时间。
从2009年起,执行卫生机构年报表(卫统1-1表至卫统1-8表),即按照新的年报表填报。
从2010年1月起,执行月报表(京卫信A1-1表、卫统1-10表)、季报表(京卫信A1-2-1表、京卫信A1-2-2表)和实时报告表(京卫信A1-4表、京卫信A1-5表)。
从2010年起取消我市原有月报1、2、3 表(2009年第四季度月报表1、2、3照常上报);同时从2009年第四季度起取消卫生部季报表。
(二)报送方式。
网络直报,即各单位登陆“北京市卫生局综合统计信息平台”报送数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20•【文号】卫办监督发[2007]164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7]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根据我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7]165号)要求,为做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的实施工作,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建设纳入卫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充实力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工作。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实卫生监督信息人员,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信息工作制度,落实责任。
要加强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按时完成卫生监督调查制度规定的各项任务,确保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认真做好2007年度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由于配套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软件尚未开发完成,2007年仍然采用汇总表形式上报卫生监督信息。
具体要求如下:(一)报告内容:参见根据新的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报告卡制定的汇总表22张(附件1)以及卫生监督监测信息汇总表7张(附件2),可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直接下载(网址:http://)。
(二)报告方式:汇总表采用网络报告方式,具体填报方法另行通知。
(三)统计年限:从2007年开始,统计年限更改为本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
(四)报送时间: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于2008年1月30日前将本省的汇总表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信息处。
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
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为了更好地掌握全国各地卫生资源和医疗服务的情况,我国政府在不断加强卫生计划、提高卫生服务质量的同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卫生资源和医疗服务调查制度。
本文将介绍我国的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
1. 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卫生事业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
同时,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健康的关注程度也逐渐提高,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满足人民对卫生健康的需求,同时提高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政府不断推进卫生计划的实施,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
2. 调查对象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调查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机构该项调查主要针对医院、卫生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
通过对这些机构的人员、设备、医疗质量等方面进行调查,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各地医疗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医疗服务的质量水平。
(2)医务人员该项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医务人员的人数、专业层次、服务能力等情况。
通过对医务人员的调查,能够更好地了解我国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总量情况,有助于政府对医疗人才的培养和招聘进行决策。
(3)城乡居民健康状况通过对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调查,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人民的健康状况和主要健康问题。
同时,也有助于政府制定相应的卫生政策和措施,以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和健康素质。
3. 调查内容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调查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机构方面医疗机构方面主要调查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类型、等级等基本信息•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医生数、护士数,以及各类医疗设备的数量和品种等•医疗机构的治疗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2)医务人员方面医务人员方面主要调查的内容包括:•医务人员的总数、各类专业人员的比例等•各类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等情况•医务人员的工作年龄、从业经验等方面的信息(3)城乡居民健康状况方面城乡居民健康状况方面主要调查的内容包括:•居民的总体健康状况、主要慢性病等方面的信息•居民就医服务的情况•居民的预防保健意识和健康生活方式等方面的信息4. 调查结果的应用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调查结果对于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卫生政策的制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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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办字[2010]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0.01.19
【实施日期】2010.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
(京卫办字〔2010〕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
为更加准确、及时掌握我市卫生机构人力、设备、经费及医疗服务等情况,为制定卫生政策、加强医疗机构监管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9]106号),要求,现就我市卫生资源和医疗服务信息报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卫生机构年报表(卫统1-1表至卫统1-8表)、北京市卫生机构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京卫信A1-4表)、医用设备调查表(京卫信A1-5表)、北京市出院病人调查表首页
(京卫信A1-2-1表)、北京市出院病人调查表附页(京卫信A1-2-2表),填报的内容有所调整,填报范围和频度没有变化(详见附件)。
新增月报表北京市医疗统计工作月报表(京卫信A1-1表)、其他医疗机构月报表(卫统1-10表),其中京卫信A1-1表为二级及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月报表;卫统1-10表为其他医疗机构月报表。
二、实施要求
(一)实施时间。
从2009年起,执行卫生机构年报表(卫统1-1表至卫统1-8表),即按照新的年报表填报。
从2010年1月起,执行月报表(京卫信A1-1表、卫统1-10表)、季报表(京卫信A1-2-1表、京卫信A1-2-2表)和实时报告表(京卫信A1-4表、京卫信A1-5表)。
从2010年起取消我市原有月报1、2、3 表(2009年第四季度月报表1、2、3照常上报);同时从2009年第四季度起取消卫生部季报表。
(二)报送方式。
网络直报,即各单位登陆“北京市卫生局综合统计信息平台”报送数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做好准备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抓紧落实此项工作。
实行新的调查制度后,统计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各单位要加强人员配备,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开展网络直报工作,保证数据质量。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开展网络直报工作,按时完成各项统计上报任务,任何单位不得拒报、迟报、漏报和瞒报。
各区县卫生局要严格数据审核,确保数据及时、准确、有效。
附件:报表目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附件:
报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