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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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摘要: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严重分歧。

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性观点。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厘清,具体应当包括:同居权,住所商定权,忠实请求权,相互代理权和相互合作权。

关键词:配偶权、同居权、住所商定权、忠实请求权、相互代理权、相互合作权一、关于配偶权的内容的各种观点及简要评述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学术界各说不一,分歧很大,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代表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配偶权的内容包含同居权、生育权、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有各自姓名权利、夫妻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义务。

除了上述几种主要权利外,配偶权还应当包括几种次要权利:(1)抚养权;(2)监护权;(3)离婚权;(4)收养子女权;(5)住所商定权;(6)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7)失踪宣告权;(8)死亡宣告权;(9)继承权。

[1](P18)第二种观点认为,配偶权的内容应当包括:(1)冠配偶姓氏决定权;(2)住所商定权;(3)共同财产平等支配权;(4)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5)送收养子女决定权,但如法律规定,配偶一方可单独收养子女,此单独收养权不因配偶身份而获得,不属配偶权;(6)请求相对方抚养权;(7)相互继承权。

[2](P302)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上述配偶权的内容中,有一些权利并不属于配偶权。

例如离婚权是婚姻自主权的内容,行为能力欠缺、失踪、死亡宣告权是法律特定的权利,而不是配偶权的内容。

至于监护权,则为独立的身份权。

因此,我国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七项:(1)夫妻姓氏权;(2)住所决定权;(3)同居义务;(4)贞操义务;(5)职业、学习和社会生活自由权;(6)日常家务代理权;(7)相互抚养、扶助权。

[3](P726)笔者认为,在界定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时,应当根据配偶权的属性及特征来加以厘清。

浅论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

浅论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

浅论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趋完善的。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我国学者对这一定义有所批评,认为其并不准确。

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其主要包括:1、夫妻姓名权;2、住所决定权;3、同居义务,或同居权;4、忠实义务,或贞操请求权;5、日常事务代理权;6、相互扶助的义务。

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

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权利由双方共享,义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

每一项内容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就配偶对外关系而言,具有绝对权的性质,配偶双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均不得侵犯的义务。

因此,配偶权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双重属性。

配偶权其本质上为身份权,却以义务为中心,权利和义务浑然一体、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是指配偶双方互相承担的一种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

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夫妻忠实义务是对方配偶权的一种体现。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其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其所派生的出来的每一项也都应该是权利和义务的混和体。

夫妻忠实义务也不例外。

夫妻一方不仅负有忠实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对方忠实的权利。

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夫妻忠实义务都是不完整的。

就权利而言,夫妻忠实义务可称作夫妻忠实请求权。

因其为配偶权所派生出来的权利,其不可避免的即为身份权。

就义务而言,夫妻忠实义务为法定义务。

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关系,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身份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同时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2001年4月,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首次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义务。

配偶权

配偶权

文献综述第三者插足合法婚姻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已引起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规范与行政手段来对夫妻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第三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仍没有明确规定。

为此,对于有无必要规定配偶权、对插足于夫妻之间的第三者是否应追究责任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学界展开了一系列的探讨与研究。

一、配偶权概述(一)配偶权概念配偶权的概念源于英美法系,美国学者威廉·杰欧·唐奈在《美国婚姻与婚姻法》中论述“配偶权价值在于确认和保护婚姻关系的独有利益,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因素都被概括于其内并为法律所确认。

”由此,英美法系学者将配偶权定义为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力。

可见,英美法系学者仅是从定义所包含的内容方面对配偶权进行界定,没有对配偶权的性质做出分析。

国内的法学界关于配偶权的定义见解纷呈,归纳起来,大致有身份说、陪伴说、利益说、法定说、性权利说五种。

彭万林在《民法学》中认为“配偶权是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利”;杨立新在《人身权法论》一书中阐述“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法学界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配偶权概念的界定,可谓见仁见智,但总体来说学者对于以下几点都能达成共识:1.配偶权是夫或妻一方的身份权利;2.配偶权产生的前提是男女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3.权利义务的一体性,即夫妻之间互享权利、互尽义务。

(二)配偶权内容配偶权就其内容而言,学说林立,莫衷一是。

学者杨立新在《人身权法论》中认为“我国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八项,即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日常生活代理权、相互抚养权、计划生育义务”。

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
配偶权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特殊价值的重要法律规范,它构成或者反映了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内容,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

法律上是否直接采用“配偶权”这一名称,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可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但是,无论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婚姻法,事实上都存在着配偶权,司法实践也确认有配偶权。

因此,本文主要从婚姻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出发,对配偶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并进一步探析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三章。

前言以配偶权的历史发展为切入点,指出配偶权规范存在的现实基础,以及现阶段对配偶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一次探析的必要性。

第一章配偶权概论。

简要介绍学术界有关配偶权概念的不同观点,进一步分析配偶权的法律特征,并着重探讨配偶权的私权性质和设立依据。

第二章配偶权的内容。

将配偶权分为配偶权的法定内容和宜协商约定的配偶权内容,其中配偶权的法定内容又分为赋予强制效力的法定配偶权事项和允许有限协商行使的配偶权事项,并对各项具体权利逐一进行分析介绍。

第三章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简单介绍我国现阶段对配偶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并着重从国内外婚姻法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调整角度,进一步探讨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结语对论文写作进行简要回顾,对配偶权的发展前景进行展望。

论配偶权法律保护13.93

论配偶权法律保护13.93

论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摘要目前,我国关于配偶权的规定不仅零散,而且没有强制力。

以至于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但是受侵害的配偶很多时候都得不到很好的救济。

所以需要从立法的角度对配偶权制度进行完善。

重点完善配偶权制度中的贞操忠实义务、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和同居权利等等。

并且需要立法明确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以及法律后果。

关键词:配偶权;法律保护;身份权;贞操忠实义务Legal protection of spouse rightsAbstractAt present, the regulation of our country about spouse rights not only scattered, but not enforced. At present, the regulation of our country about spouse rights not only scattered, but not enforced. That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socially spouse rights violations, but all of infringement spouses are not very good benefits. So I need to perfect the spouse rights system from the Angle of legislation. Focus on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right of spouse chastity duty of loyalty, couples daily affairs agency and cohabitation rights and so on. Legislation and the need to clear violation of the behavior of spouse rights and the legal consequences.Key Words:Spouse rights; Legal protection; Identity; Chastity duty of loyalty目录摘要 (4)Abstract (4)一、配偶权的概念和特点 (7)(一)配偶权的概念 (7)(二)配偶权的特点 (7)二、配偶权在其他国家的规定 (7)(一)大陆法系有关配偶权的规定 (7)(二)英美法系有关配偶权的规定 (8)三、配偶权在我国的规定情况 (8)(一)我国《宪法》有关配偶权的规定 (8)(三)我国《婚姻法》关于配偶权的规定 (8)(四)我国《刑法》中关于配偶权的规定 (9)四、我国配偶权立法存在的问题 (9)(一)我国关于配偶权的规定缺乏强制力 (10)(二)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责任 (10)(三)配偶权中的日常事务代理权等其他权利存在法律漏洞 (10)五、配偶权制度的立法完善 (11)(一)配偶权的内容 (11)(二)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 (13)(三)确立婚内赔偿制度 (14)参考文献 (15)一、配偶权的概念和特点(一)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国家,配偶权的概念是:配偶之间互相陪伴、互相钟爱和互相帮助的权利。

论配偶权的性质与保护

论配偶权的性质与保护
而言 , 所谓 的配偶权显然并不具备这样两个特点 。”J 【 l 如果我 们 认真分析一 下配偶权 的权 利内容 ,就很难 认同上述 的观 点 。“ 根据 我们理解 , 配偶权是指夫妻问相互为配偶 的基本身 份权 。表明夫妻问互 为配偶的身份利益 , 由权利人专属支配,
其 他任何人 均不 得侵犯 。”l [ 1 由此可见 , 配偶权显然是符合所
述 文字 中“ 权利” 的要求 的。其实该学者将配偶权不视 为“ 权 利” 的理 由, 其下文 中我们 可以清晰 的看 出 ,如果 我们一 在 “ 定要将夫妻平等 视为权利 , 如平等地使 用姓 氏, 平等地 决定 住所, 平等地请求或拒绝同居 , 平等地要求对方保持贞操等 ,
收 稿 日期 : o— O — 1 2 7 7 0 8
V0. . I No1 28
Ma .0 r2 08
论 配偶权的性质与保护
梁丛 武
( 南通 大学法 政学 院, 江苏 南 通 26 1) 20 9
提要: 配偶权是一种绝对权 。 为一种特殊 的身份权 , 作 其既有绝对性又有相对性 , 表现 出配偶权 的双 重特征。 这是 由于配偶权 的内容繁 杂的特性所决定的。 以侵害配偶权的主体 不仅是有配偶之 另一方, 所 还有配偶之外 的第三者。 作

配偶权的权利性质
而且仅限于形式上的平 等并 无实 际的保 障, 那将是对 ‘ 权利 ’
的严重亵渎 。”l l ・ 从上引文字的字 里行 间可以看出 , 该学 者认 为“ 配偶权 ” 就是“ 夫妻平等” 因而不是一种权利 。笔 者认 为 , “ 平等 ” 是配偶权 内容 的根本特征 , 而不是 配偶权 内容 本质 。 而且 , 配偶 权的内容除 了包括 引文中所说 的姓 氏权 、 决定 住 所权 、 请求 或拒绝 同居权 、 贞操权等之 外 , 还包括 夫妻 双方各 自拥有 职业 、 习和社会活动 的 自由权 、 学 日常事 务代理权 和 相互抚 养 、 扶助等。有些配偶权 的内容是不 能简单 的用“ 平 等” 来描述 的, 如相互抚养、 扶助权等 。其实 ,夫妻平等 ” “ 本身 就是权利的一种表现。谁能说美 国黑人取得 同白人平等的地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配偶权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配偶权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配偶权【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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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民法之配偶权》。

配偶是依照法定程序而确立夫妻关系的双方。

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间的一种身份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配偶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权。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作为平等的双方,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使用。

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改变其姓名,也不得要求妻随夫姓。

2.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协助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彼此相互协助、扶养。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4.忠实权。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5.离婚权。

夫妻双方有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权。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配偶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关注。

婚姻是两个人长期关系建立的基础。

而如何建立良好的婚姻关系,不仅需要爱情的支持,还需要理性的思考和义务的承担。

正确理解和履行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维护婚姻稳定、美好的重要保障。

一、配偶之间应享有的权利1. 精神上的支持和关爱密切而真诚的沟通,是配偶关系的重要保障。

夫妻之间应该互相理解、体谅、支持和关爱。

在人生的各个阶段,都应该相互关注、关心和支持。

这是维护良好婚姻关系的基础。

2. 互相尊重和平等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平等对待。

不应该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

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夫妻之间。

无论男女都应该享有同等的尊重和权利。

3. 家庭生活的平衡和和谐家庭生活是夫妻共同追求的目标。

在这个基础上,配偶之间应该互相分享家务劳动和成就感。

不应该让另一半承担太多的责任,也不应该把家务劳动的重担全部压在对方身上。

夫妻应该一起协调家庭的各项事务,才能为家庭生活的平衡和和谐奠定基础。

4. 私人空间的保障和尊重夫妻之间应该尊重对方的个人隐私和独立。

这包括个人的时间、兴趣、经济和个人表达等。

夫妻之间不应该干涉彼此的个人生活和私密信息,也不应该将个人的要求强加给另一方。

二、配偶之间的义务1. 忠诚和专一夫妻之间应该对对方忠诚,不应该出轨和背叛。

这是家庭关系的基本信任和道德原则。

一旦出现外遇和秘密行为,势必对夫妻的关系和家庭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2. 经济和物质支持夫妻应该共同承担家庭经济和生活负担。

如果一个人经济支持过重,会导致另一方的压力和不公平感。

因此,夫妻应该协调理财和开支,尽量避免经济负担过重的情况。

3. 子女教育的共同责任夫妻之间应该共同承担子女的成长和教育责任。

这包括教育方针、学习成绩、安全问题和情感支持等。

夫妻之间应该协调好子女教育的各个方面,为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4. 照顾和关心夫妻之间应该互相照顾和关心。

在生活中,如果一方生病或出现困难,另一方应该伸出援手,给予帮助和支持。

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内容摘要】: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

我国先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以及最高法院为贯彻婚姻法所做的意见和批复当中,均未对配偶权作出规定。

配偶权作为基本的身分权,尽管我国立法未采纳概念,但作为一种学理上的探讨并未停止,配偶权是有它存在的现实基础的。

确立配偶权,旨在保护合法婚姻。

配偶权是夫妻任意一方依据其为对方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其本质为私权利;其内容具有复杂、多元性。

配偶权还是一个建构性概念,它指代了一组权利义务关系群。

配偶权的主体仅仅指的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

其内容具有多元性、复杂性。

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身份,但又不限于此,它还含有人身、财产内容。

【关键词】:配偶权建构性概念法定性约定性身份权以历史的眼光来看,配偶权的概念并非由法律创造,而是由人类无数对夫妻在长期共同生活中所达成的对彼此和外界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认可,这种认可久而久之便成为一种生活模式被人们确定下来。

当人们自由选择婚姻时,也就意味着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某种安排达成了协议。

一配偶权的属性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相互间的称谓,又有学者谓之身份。

而所谓配偶权指的是夫妻任意一方依据其为对方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基本的身份权之一。

它包括以下含义:1、配偶权属于专属民事权利,依附于特定主体——配偶双方,具有非固有性;2、配偶权仅存在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夫妻双方都平等享有配偶权。

有关配偶权的特征,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1、配偶权属私法范畴,其本质为私权。

根据配偶权的定义,配偶权是婚姻法中的概念,这点无庸质疑,那么,婚姻法又属于调整市民社会法律关系的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法是典型的私法。

故而配偶权属私法范畴,其本质为私权利。

之所以配偶权为私权:首先,配偶权的主体只是夫妻双方;其次,配偶权规范的是市民社会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政治国家关系。

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所负担的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的特点丝毫改变不了其本质的私法属性;再次,配偶权设立的首要且主要目的是规范夫妻间权利,保护婚姻弱势一方合法个人利益得以实现。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容罗思荣师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配偶权/配偶人身权/身份利益支配权/身份利益请求权容提要: 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财产权。

配偶人身权是配偶权的主要容,由配偶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组成,而配偶身份权则可以分为身份利益支配权和身份利益请求权两大部分。

一、配偶权的性质配偶权是来源于普通法上的一个概念。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等因素都被概括其并为法律所承认”。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虽然对配偶间的权利义务有具体的规定,但几乎都没有给配偶权下一个完整的定义。

我国婚姻法也未对配偶权作出规定。

从我国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婚姻存续权说,认为配偶权就是存续婚姻的权利,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1]。

二是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 [2]。

三是基本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3]。

四是人身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人身权。

上述观点尽管都有其合理的容,但并不十分准确,不能反映配偶权的特征:一方面,配偶权不仅仅是存续婚姻的权利。

婚姻的存续始于结婚,终于离婚或一方死亡。

如果说结婚是配偶权产生的前提,结婚的权利并不属于配偶权围的话,那么,离婚却毫无疑问是配偶权的一项容。

配偶一方不愿与对方共同生活的,有权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非配偶则谈不上离婚。

离婚权只能由配偶享有,而配偶行使这项权利的目的,恰恰不是为了存续婚姻。

另一方面,身份权只能是配偶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不包括配偶权的所有容。

简论配偶权

简论配偶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简论配偶权邵世星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配偶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立法设想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了配偶权与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关系,论证了我国婚姻法规定这两项义务的理由,并提出了具体设立这两项义务的设想,以期对我国的立法有所帮助。

一、配偶权的含义理论上一般认为,配偶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所形成的相互间的一切权利,包括夫妻人身权和夫妻财产权;狭义的配偶权仅指夫妻人身权,又叫配偶身份权,内容包括冠名权、要求对方同居的权利及住所决定权、要求对方忠实及协助的权利、相互扶养及经济保障义务,选择职业的自由权、家事代理权、夫妻订约权等。

在我国现在修改婚姻法的争论中所作用的“配偶权”概念,除有少数人是在“夫权”或“妻权”的意义上使用的以外,一般是指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只是狭义配偶权制度中的两项内容而已。

关于配偶权的其他内容,有些也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完善,但在相关方面人们基本上已达成共识,并无太大争论。

因此,本文以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析的范围限定于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上。

另外,本文这里使用“义务”的术语,是遵从习惯。

实际上对夫妻关系而言,一方的权利即是他方的义务,两者相辅相成。

因此对某项权利是从权利角度称之,还是从义务角度称之,并不影响其具体内容。

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它是实质意义上的,并不仅指共同生活于婚姻处所,还包括夫妻间共同的性生活和共同的感情生活。

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生活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不得为婚外性行为。

广义上,这项义务还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及其他内容。

本文主要讨论贞操义务,必要时涉及其他内容。

我国正在酝酿修改现行的《婚姻法》,关于是否增设有关夫妻同居义务和忠义务的规定,是其间一个争论的热点问题。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容罗思荣师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配偶权/配偶人身权/身份利益支配权/身份利益请求权容提要: 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财产权。

配偶人身权是配偶权的主要容,由配偶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组成,而配偶身份权那么可以分为身份利益支配权和身份利益请求权两大局部。

一、配偶权的性质配偶权是来源于普通法上的一个概念。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等因素都被概括其并为法律所成认〞。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虽然对配偶间的权利义务有具体的规定,但几乎都没有给配偶权下一个完整的定义。

我国婚姻法也未对配偶权作出规定。

从我国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婚姻存续权说,认为配偶权就是存续婚姻的权利,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1]。

二是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2]。

三是根本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根本身份权,说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3]。

四是人身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人身权。

上述观点尽管都有其合理的容,但并不十分准确,不能反映配偶权的特征:一方面,配偶权不仅仅是存续婚姻的权利。

婚姻的存续始于结婚,终于离婚或一方死亡。

如果说结婚是配偶权产生的前提,结婚的权利并不属于配偶权围的话,那么,离婚却毫无疑问是配偶权的一项容。

配偶一方不愿与对方共同生活的,有权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非配偶那么谈不上离婚。

离婚权只能由配偶享有,而配偶行使这项权利的目的,恰恰不是为了存续婚姻。

另一方面,身份权只能是配偶权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并不包括配偶权的所有容。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形成为社会制度确认的互为配偶的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调整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范围过于狭窄,且多是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不够全面、系统和具体,对于违反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缺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外国婚姻法的普遍规定,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今后更加完善,写入我国的婚姻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如果轻率地立法是不合法理和实际的。

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随着夫妻间的配偶关系的建立,权利和义务也随之产生,学术界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观点。

它的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理清,应当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

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现行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使大量的婚姻纠纷有法可依,保护我国的婚姻家庭,促时社会文明建设应该有赖于《婚姻法》的完善,用观点陈述了我国目前现阶段婚姻立法过于简略,来证明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于写入我国的《婚姻法》。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配偶权、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同居义务权、日常家务代理权一、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配偶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

它的内容包含着依据婚姻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同居权、生育权和依据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互相协助权等。

配偶权的内容应当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

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是由国外一些国家率先提出并加以完善的,我国的法学学者认为国外的配偶权这种概念并不准确。

因而对配偶权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

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

”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

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问题研究

配偶权问题研究

求实 2004.6政治#法律研究配偶权问题研究陈 松(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41)[作者简介]陈松(1968-),男,安徽合肥人,讲师,经济法研究生。

配偶权是夫妻双方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身份权,但在我国配偶权是一项存在争议的权利,立法并未完全确立配偶权制度。

近几年来社会生活、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提出了保护配偶权的问题,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包二奶、养情人、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从而造成家庭破裂、甚至严重的刑事犯罪。

而且如何对待这些问题对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人生观、世界观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学术界有必要对配偶权问题作深入的探讨。

一、配偶权含义的诠释配偶权的概念。

配偶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首先提出来并使之日臻完善的。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我国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由此看来,配偶权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基础上,配偶权只能发生在合法的夫妻关系中并且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配偶权是专属的、唯一的、排他的,配偶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身份权利,这种权利要求夫妻双方与对方共同生活、相互爱慕、情感专一,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相互扶持、帮助。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配偶权有如下特征:首先,配偶权由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即丈夫对妻子享有配偶权,妻子对丈夫同样享有配偶权。

它充分实现了男女人格地位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平等。

它充分实现了男女人格地位的法律平等。

基于配偶权,丈夫不得支配妻子,使妻子处于从属、服从的地位,反之妻子亦不得支配丈夫,使丈夫处于从属、服从的地位。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现代婚姻法上的配偶权与我国封建宗法制度体系下的夫权才存在着天壤差别;同时也正是由于在配偶权中自始至终贯穿着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才使配偶权获得了生命,具有其存在的价值。

论配偶权(小论文)

论配偶权(小论文)

论配偶权前言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很多人又都会把自由和权利或多或少的等同起来,而“配偶权”这个概念,我们可以不要把它看成是一项法律上的实实在在的权利,而把它看成是广泛的自由中的一员。

很多国家的法律中并没有这样一个明确的“配偶权”概念,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都是包含在配偶权这个概念的内涵中的。

配偶权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特殊价值的重要的法律规范,它构成了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内容,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

无论各国在法律上是否直接采用“配偶权”这一名词,事实上都是存在着配偶权的,司法实践也是确认有配偶权的。

一、配偶权概述(一)配偶权概念的历史沿革在配偶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法律上经历了从夫权到配偶权的演变。

1、国外配偶权的沿革在早期罗马法中,已出嫁的妇女通常属于丈夫家庭的成员,服从丈夫的权利,解除同原属家庭的一切关系。

这就是早期罗马法的“归顺夫权”,妻子通过归顺夫权,变成“家女”,服从新的家父。

在这种制度下,夫权不仅包括丈夫对妻子的人身支配权,也包括丈夫的家父对妻的统治权。

罗马法中后期,已废除夫权制度,实际上废除的是家父权,妻仍然处于夫的某些支配之下,并没有成为完全的自权人,但在某些方面,已出现配偶相互之间的权利。

在近代资产阶级民事立法中,强调天赋人权、权利平等,废除了夫权制度,但废除的程度还不彻底。

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不断调整和改良,尤其在日益高涨的女权运动的推动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夫妻关系法不断得以修正,夫妻法律地位日趋平等。

2、中国配偶权的沿革古代中国社会,无论是在奴隶制度还是在封建制度下,儒家礼教强调的“夫为妻纲”始终占据统治地位。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妻处于无权地位,完全受夫权的支配。

清末民初,满清政府恶北洋政府制定的两部民法草案,虽然对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某些改革,但仍然保留着夫权制度,并未建立现代意义上的配偶权。

国民政府1930年制定民法亲属编,虽然强调两性平等,但也保留了若干夫妻不平等的内容。

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配偶权是基本的身份权,是夫妻所享有的基于法定的夫妻身份而产生、存续的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1.配偶权是身份权配偶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婚姻关系是一种要式的契约关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性的共同生活为目标,双方完全自愿结成夫妻,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夫妻互为配偶,配偶权正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因此配偶权是身份权。

2.配偶权为请求权史尚宽先生认为此等身份权利,其中带有支配性、排他性,故甚近于物权。

从婚姻的契约本质看,在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都要尊重对方权利和履行自身的义务,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只能请求对方协助和履行其身份上的作为或不作为,所以说,配偶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3.配偶权的专属性配偶权是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止,配偶权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配偶之间互相享有的权利,它只存在于具有配偶这一特定亲属身份关系的主体之间。

因此,配偶权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一般主体不能拥有。

4.配偶权的双重性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一方的权利实现是以对方履行义务为前提,一方履行义务是对方实现权利的保障,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均需对方共同配合,否则权利不能得以实现,义务的履行无法进行。

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5. 配偶权的排他性,配偶权只由具有配偶关系的男女双方相互享有,虽在其内部关系中,配偶权是相对权,但对婚姻关系之外的任何第三人而言,又是一种绝对权或对世权,第三人负有不得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义务。

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双方,但义务主体既是特定的又是不特定的,所以配偶权兼具绝对权和相对权的特质。

(一)夫妻姓名权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配偶各自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配偶有无独立人格的标志。

论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

论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

论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在现代社会中,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于婚姻的认知逐渐改变,人们对于配偶权的意识也逐渐提高。

本文将从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的现状以及完善和保护配偶权的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配偶权的概念和内涵配偶权是指婚姻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它涵盖了夫妻双方在经济、财产、住房、子女抚养、婚姻协调等方面的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配偶权是维系夫妻感情、促进婚姻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配偶权的现状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对于配偶权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大,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由于社会观念的改变和婚姻等自由选择的增加,夫妻之间经济独立性的提高,导致配偶权的实际意义和操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

其次,一些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也对配偶权的实现带来了挑战,比如男女权益不平等、暴力家庭等问题。

三、完善和保护配偶权的措施为了更好地完善和保护配偶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对配偶权的立法保护,明确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婚姻关系的各个方面。

同时,要将国际经验融入到立法中,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优秀做法。

2. 加强婚姻家庭教育和法律意识的宣传: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于配偶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加强婚姻家庭教育,培养夫妻之间的互相尊重和理解,减少家庭纠纷的发生。

3. 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建立健全的家庭暴力防治机制,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保护弱势配偶的权益,维护婚姻和谐稳定。

4. 完善财产分割机制: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确保公平合理,充分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5. 加强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建立健全的婚姻家庭服务体系,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和支持,为夫妻之间的纠纷和矛盾提供解决方案。

通过以上措施的推进和实施,可以更好地完善和保护配偶权。

只有确保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有效提高婚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益和义务。

在婚姻关系中,配偶权是保障婚姻双方权益平等的重要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婚姻财产、家庭负担、共同生活、选择居住地和扶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一、婚姻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包括个人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适用其他经济制度三种。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制度,婚后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益和义务。

在离婚或者死亡时,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或继承。

二、家庭负担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有义务为共同生活承担家庭经济支出和家务劳动等责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维持家庭并分担家务,互相照顾,互相帮助。

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奖金、福利待遇等都应利用于满足家庭生活的需要。

三、共同生活配偶权还包括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有权自主选择生活方式,享受婚姻带来的幸福和快乐。

同时,夫妻双方也有义务为家庭的和谐与稳定而付出努力,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

四、选择居住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选择居住地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生活和教育等情况,协商决定居住在哪个城市或地区,并共同承担相应的生活费用。

五、扶养义务配偶权还包括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经济能力较强的配偶有责任扶养经济能力较弱的配偶或子女,并提供相应的生活费用和抚养费。

总结起来,配偶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婚姻财产、家庭负担、共同生活、选择居住地和扶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和和谐,并为婚姻双方提供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了解并履行相关的权益和义务,共同维护和发展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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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罗思荣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配偶权/配偶人身权/身份利益支配权/身份利益请求权内容提要: 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财产权。

配偶人身权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由配偶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组成,而配偶身份权则可以分为身份利益支配权和身份利益请求权两大部分。

一、配偶权的性质配偶权是来源于普通法上的一个概念。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等因素都被概括其内并为法律所承认”。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虽然对配偶间的权利义务有具体的规定,但几乎都没有给配偶权下一个完整的定义。

我国婚姻法也未对配偶权作出规定。

从我国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婚姻存续权说,认为配偶权就是存续婚姻的权利,是指“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1]。

二是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 [2]。

三是基本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3]。

四是人身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人身权。

上述观点尽管都有其合理的内容,但并不十分准确,不能反映配偶权的特征:一方面,配偶权不仅仅是存续婚姻的权利。

婚姻的存续始于结婚,终于离婚或一方死亡。

如果说结婚是配偶权产生的前提,结婚的权利并不属于配偶权范围的话,那么,离婚却毫无疑问是配偶权的一项内容。

配偶一方不愿与对方共同生活的,有权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非配偶则谈不上离婚。

离婚权只能由配偶享有,而配偶行使这项权利的目的,恰恰不是为了存续婚姻。

另一方面,身份权只能是配偶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不包括配偶权的所有内容。

配偶权是基于配偶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身份只是权利享受的基础,而并非权利本身。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从实质上看,婚姻关系是一种要式的身份性契约关系,男女双方因婚姻的成立而具有配偶的身份,形成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的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就配偶权的性质而言,它既不是简单的财产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也不是简单的人身权,而是因配偶关系产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它集财产权与人身权于一身,融绝对权与相对权为一体,具体表现为以下特征:(一)配偶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

配偶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配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体。

因配偶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固然是配偶权的内容,同样,在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利益,也是配偶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因此,配偶权的内容应当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全部利益,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缺少任何一方面的权利,对配偶权的内容而言,都是不完整的。

有人将配偶权的内容限定在人身权范围之内,认为配偶权不包括法律明定的财产权利,如财产共有权、相互继承权等,理由是这些权利是由财产权法和继承权法调整的,不属于人身权法的内容,而配偶权是基本的身份权,是确定夫妻配偶关系所体现的身份利益 [4]。

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财产权利与人身权的划分仅仅在于明确这两种权利的不同的客体、内容和不同的性质,并不表示形成这两种权利的法律事实的排他性。

配偶权中的“配偶”除了表明男女双方的特定身份外,更多的则是反映了男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

现实生活中,在同一法律事实上出现的权利重合的现象并不罕见。

我们不能先入为主地在得出配偶权是人身权的前提下,再去认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定配偶之间的财产权利不属于配偶权的内容,并将其排除在配偶权之外。

(二)配偶权具有共同性。

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配偶权是配偶双方的共同权利,因此,配偶双方均为配偶权的权利主体。

配偶权利的共同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配偶权的所有内容均由配偶双方共同享有,共同支配;二是配偶双方在配偶权的享有上完全平等,任何一方都不享有特权;三是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享有权利即意味着向对方承担相同的义务。

(三)配偶权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配偶权产生的基础是婚姻,而婚姻取决于男女双方的合意,是一种契约行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这种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不仅具有对应性,也具有特定性,因此,就配偶之间而言,配偶权常表现为一种身份利益请求权,属于相对权范畴。

配偶一方面只享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只有向对方履行的义务。

另一方面,配偶权是配偶之间共同享有的权利,作为共同权利主体的配偶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不仅不能与其成为配偶,而且也不能侵犯其所享有的配偶权,任何一种侵犯配偶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

同时,基于配偶间的特殊身份,在一定情况下,配偶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同意而直接处分配偶间的身份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利益,在这个意义上,配偶权又是一种身份利益支配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

二、配偶权的内容由于对配偶权性质的不同认识,因此在配偶权内容的阐述上,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观点。

比较一致的有同居权、住所决定权、贞操请求权。

其他被提及的权利还有夫妻姓名权、感情联络权、监护权、生活互助权(扶养权)、日常事务代理权、离婚权、继承权等 [5]。

我们认为,作为在婚姻基础上产生的一项综合性权利,配偶权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财产权两个方面。

(一)配偶人身权。

配偶人身权是指夫妻基于各自的独立人格和配偶的身份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包括配偶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

1、配偶人格权。

配偶人格权是指夫妻各方在婚姻共同体中,基于各自独立的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人格并非从来就是平等的。

在历史上,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妻子对丈夫而言,都不是一个平等对应的主体,妻子是丈夫的从属,与财产无异。

在古代中国,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一切以男子为中心,凡事“皆从男子”,即“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子”。

夫妻关系则实行“夫妻一体主义”。

《仪礼·丧服传》上说:“夫妇,一体也。

”《白虎通·三纲六纪》上也说:“妇者,伏也,以礼屈服”。

妻子无独立的人格,其人格为丈夫所吸收,在家庭中处于无权和屈从的地位,强调所谓的“妇道,顺也”,把顺从看做是妻子的美德,把妻子当做是丈夫的附庸。

法律也把妻子看做是丈夫之卑幼,如《唐律疏义》明确指出:“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

”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也宣布:“无论在幼年、成年或者老年,女子即使在家里也不可自作主张。

”“女子必须幼年从父、成年从夫、夫死从子;女子不得享有自主地位。

” [6]在古罗马,作为市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夫权婚姻”更是凸现着妻子人格从属性的特点。

在这种婚姻形式中,无论妻子在出嫁之前为他权人还是自权人,结婚后都要处于夫权或夫的家长权之下,受夫或夫的家长支配 [7]。

近代以来,资产阶级的民事立法强调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反映在夫妻关系方面则推崇后期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夫妻别体主义,从传统的夫权逐渐向夫妻平等演变,妻子的独立人格也日益得到重视。

从世界各国现行的婚姻立法情况看,尽管在夫妻人格权的规定上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总的趋势是越来越强调夫妻的人格独立。

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其人格并不因婚姻的成立而相互吸收。

配偶双方作为独立的主体,各自享有独立的人格权。

配偶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并无二致,毫无疑问,一个人结婚与否,对其人格权的享有并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然而,婚姻关系毕竟是一种特定的男女之间所发生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形成不仅有它的目的,即永久共同生活,而且也会产生许多在其他人与人关系中所不具备的特殊情形,因此,配偶人格权中也有一些独具特色的内容。

从各国立法来看,对配偶人格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姓氏权。

姓氏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无独立姓氏权,是夫妻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一种标志。

从各国的婚姻立法情况看,在夫妻姓氏权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体例:(1)规定妻从夫姓。

如《瑞士民法典》第161条规定:“妻从夫姓并取得夫的身份权。

”有的国家在规定妻从夫姓的原则下,另规定妻有保留本姓之权,如瑞典。

(2)规定从一约定,无约定时有权保留本姓。

《德国民法典》第1355条第1款规定:“婚姻双方应当确定一个共同的家庭姓氏(婚姻姓氏)。

婚姻双方使用由他们确定的共同姓氏。

如果婚姻双方未确定婚姻姓氏,则他们在婚姻之后仍然使用其直至结婚之时所使用的姓氏。

”(3)妻在姓名前冠夫姓。

《民国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妻以其本姓前冠以夫姓。

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

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4)规定夫妻双方具有独立的姓名权。

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在上述这些不同的立法中,应该说,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更能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真正反映了配偶之间具有的独立的人格权。

当然,婚姻关系作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自治的原则,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各用自己的姓氏的规定,并不妨碍双方就姓氏问题作出约定。

二是住所决定权。

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婚后住所的权利。

住所是配偶共同生活的依托和基础,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宜。

国外的婚姻立法也多采用这一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家庭的住所应设在夫妻一致选定的处所。

”也有的国家强调夫有提供婚姻住所的义务,而妻享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如英国1967年婚姻住房法和1970年婚姻程序及财产法规定,即使夫对婚姻住房并无产权,未经司法裁判,也不得强令妻迁徙。

在美国,妻子的住所应随丈夫的住所,并随之而一起变更。

妻子有随至丈夫所选定的家庭住所的义务,如果没有理由而拒绝时,便构成遗弃。

我国《婚姻法》对住所决定权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从《婚姻法》第9条关于“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规定的精神看,可以认为在我国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夫妻婚后住所的决定权。

三是选择职业自由权。

选择职业自由权是人身自由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指配偶一方根据本人意愿自由选择职业,不受他人约束和干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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