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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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为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即: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36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36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363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全面提高我省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税收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本地纳税人基本情况以及税务干部政策业务水平,制定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岗位级别,科学评定税收管理员能级水平,实行按能定级,以岗定责。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落实税收管理责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税务机关对分管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的税收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岗位隶属于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负责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处罚决定、定额核定、减免税及其他涉税事宜的审批,但对偏远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行政区划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收管理员管理范围,对分管区域内的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吉政办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8日关于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消费,围绕房地产、汽车等重点商品,聚焦文旅、体育等服务业重点领域,多策并施激发消费活力,多措并举挖掘消费潜力,全力巩固经济稳中向好发展势头,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住房消费,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一)给予住房消费支持。

各地应采取贷款贴息、发放住房消费券以及与住房消费衔接的汽车消费券、家电消费券、家装消费券等举措,促进住房消费。

在2023年底前,鼓励市县对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房给予财政贴息,省级财政按照贴息额的50%予以分担,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市县对全款购房者给予住房消费券补助,省级财政按照实际使用规模的50%给予事后奖补。

同时与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相衔接,加大人才购房省级支出责任,鼓励市县对引进人才和新增符合安居政策留省就业的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购房给予贴息和住房消费券补助,按照当地普惠性政策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二)最大程度降低购房信贷门槛和利率。

继续执行“认房不认贷”,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吉国税发[2006]200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6〕200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纳税服务工作,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履行征收管理职能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托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等服务载体和平台,为纳税人营造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地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共享数据信息,形成立体式的现代化服务网络。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第七条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宣传服务、辅导服务、提醒服务、公告服务、首问责任、全程服务、预约服务、限时服务、税收援助服务、个性化服务、多元化申报纳税服务等。

第八条宣传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过程中,向纳税人宣传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的服务。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票种和式样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票种和式样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票种和式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票种和式样的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要求,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普通发票的票种和式样进行进一步的简并和统一,并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适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普通发票网络开具。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采用多项防伪技术印制普通发票为了增强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提高制假售假的成本,防范虚假普通发票的产生,将在原有印刷防伪的基础上,结合纸张防伪和数码防伪技术印制普通发票。

采用防伪技术印制的普通发票种类包括: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业专用,发票联)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货物,发票联)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电行业、水行业、气行业专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转移登记联)采用防伪技术印制的普通发票将从2012年12月1日起由省局陆续提供。

防伪技术具体说明如下:1. 纸张防伪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专用防伪纸包含专用水印和温感变色线两项防伪措施。

专用水印的样式为“吉林国税”四个汉字加上由“J、L” 两个英文字母组成的丹顶鹤形状的美术图形,凹凸感强,水印清晰,公众容易识别,与印刷水印有明显的区别。

防伪纸印制的普通发票正面(图略)防伪纸印制的普通发票正面(透光拍摄)(图略)温感变色线为纸面上清晰可见的荧光条,颜色略呈粉色,用温度70℃以上的热源(如热水杯)加热,荧光条出现明显的变蓝色反应,数分钟后恢复为原色。

温感变色线图示(图略)2. 数码防伪我省在普通发票印制中还采用了数码防伪技术,通过该项技术将发票信息印制在票面的两个区域,一是发票监制章中心空白区域,二是发票名称首字前面空白区域,通过专用识读器点触发票这两个区域中的任何一个,都会播报音频信息以验证发票真伪,音频信息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和发票代码。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标 签】基金筹集管理【颁布单位】吉林省财政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吉财非税﹝2012﹞718号【发文日期】2012-09-12【实施时间】2012-09-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地税局,各县(市)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支行: 为了加强全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吉财非税〔2011〕872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吉财非税〔2011〕87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国务院确立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由省、市(州)、县(市)分级征收,并按照《办法》规定就地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四条 县(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工作。

县(市)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协助做好筹集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实行计划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商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年度征收计划。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单位应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编制年度征收计划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做好各市(州)、县(市)年度征收计划的落实分解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吉财产业〔2017〕515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产业〔2017〕515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梅河口市财政局、经济局,公主岭市财政局、经济局,各县(市)财政局、经济局:为加强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7年6月26日附件: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和使用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标 签】推广应用税控盘【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吉地税发﹝2008﹞115号【发文日期】2008-11-04【实施时间】2008-11-04【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条款废止,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废止,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税控盘宣传提纲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税控盘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发票控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税款流失,根据省政府批转《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文化体育邮电通信等行业推广使用税控盘加强税源管理的请示》(吉地税发〔2007〕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一机多票试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5号)文件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税控盘。

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广范围交通运输业(一)行业范围:我省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的纳税人均须推广应用税控盘。

下列行业除外:1、餐饮业、娱乐业和洗浴业纳税人;2、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纳税人。

(二)企业范围:属于推广行业范围内并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下列企业暂缓推行:1、各银行性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2、各航空公司;3、中国电信、移动、网通、联通、铁通公司。

(三)个体范围:属于推广行业范围内并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其中,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安装使用税控盘,暂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愿安装使用税控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的通知1993.12.11吉税流字[1993]第315号2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1994.04.06吉税流字[1994]第124号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1994.12.6吉国税发[1994]123号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03.18吉国税发[1996]55号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04.22吉国税发[1996]106号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6.06.19吉国税发[1996]176号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1996.07.29吉国税发[1996]218号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03.03吉国税发[1997]54号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1997.03.28吉国税发[1997]94号1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8.03.16吉国税发[1998]64号1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1998.04.06吉国税发[1998]88号1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07.29吉国税发[1998]231号1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08.06吉国税发[1998]238号1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08.14吉国税发[1998]240号1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1999.04.29吉国税发[1999]96号1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999.05.04吉国税发[1999]102号1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寿险营销业务支付佣金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06.02吉国税发[1999]132号1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06.08吉国税发[1999]125号1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批复的通知1999.06.15吉国税发[1999]143号2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批复的通知1999.07.12吉国税发[1999]158号2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08.09吉国税发[1999]197号2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1999.08.26吉国税函[1999]56号2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1999.09.29吉国税函[1999]67号2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04.06吉国税发[2000]42号2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06.22吉国税发[2000]68号2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09.25吉国税发[2000]131号2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09.26吉国税发[2000]130号2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11.21吉国税发[2000]159号2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12.01吉国税发[2000]170号30关于油气田企业异地缴纳税款缴库办法的通知2001.04.04吉国税联字[2001]4号3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04.26吉国税发[2002]第87号3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零售等行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2001.05.08吉国税发[2001]87号3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06.12吉国税发[2001]120号3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06.30吉国税发[2001]127号3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1.07.18吉国税发[2001]143号3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批复的通知2001.08.06吉国税函[2001]84号3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2001.09.14吉国税发[2001]195号3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印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01.10.29吉国税联字[2001]8号3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2001.12.24吉国税发[2001]268号4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2.02.21吉国税发[2002]38号4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使用商业零售等旧版普通发票的通知2002.02.22吉国税发[2002]40号4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2002.06.14吉国税发[2002]第123号43关于延边集贸市场个体业户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批复2002.08.20吉国税函[2002]110号4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09.18吉国税发[2002]182号4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2.10.22吉国税发[2002]203号4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3.03.06吉国税发[2003]54号4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3.03.07吉国税联字[2003]2号4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3.04.30吉国税发[2003]98号49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2003.08.07吉国税发[2003]159号5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12.09吉国税发[2003]245号5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04.01吉国税发[2004]112号5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4.04.14吉国税发[2004]179号5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2004.04.30吉国税函[2004]50号5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4.06.15吉国税发[2004]207号5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权限的通知2004.09.06吉国税发[2004]322号5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所得税的通知》2004.09.06吉国税发[2004]323号5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0.11吉国税发[2004]344号5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11.24吉国税发[2004]380号5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细化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的通知2005.01.13吉国税发[2005]6号6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2005.03.04吉国税发[2005]41号6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意的通知2005.03.18吉国税发[2005]92号6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08.05吉国税发[2005]211号6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的通知2005.09.29吉国税发[2005]254号6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2005.10.17吉国税发[2005]266号6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11.10吉国税发[2005]281号6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6.03.14吉国税发〔2006〕58号6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3.21吉国税函〔2006〕16号6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2006.03.23吉国税发[2006]66号6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4.12吉国税发〔2006〕82号7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的通知2006.04.26吉国税发[2006]92号7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5.17吉国税联字〔2006〕7号7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05.18吉国税发[2006]109号7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5.19吉国税发〔2006〕110号7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7.10吉国税函〔2006〕57号7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9.07吉国税发[2006]231号7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2006.09.07吉国税函[2006]72号7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1.12吉国税发[2006]268号7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2006年度财务决算意见》的通知2006.11.27吉国税发〔2006〕284号7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19吉国税发〔2006〕312号8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化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12.26吉国税函〔2006〕79号8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2006.12.29吉国税函〔2006〕80号8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千元版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2007.01.16吉国税发[2007]19号8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好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的通知2007.01.29吉国税发[2007]28号8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1.30吉国税发〔2007〕25号8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3.06吉国税函〔2007〕16号8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2007.03.13吉国税联字〔2007〕2号8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3.28吉国税函〔2007〕26号8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5.14吉国税函〔2007〕55号8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通信服务公司更改合并纳税成员企业问题的通知2007.05.23吉国税函〔2007〕66号9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税收征管执法情况调研的通知2007.06.13吉国税函[2007]83号9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2007.06.14吉国税函[2007]85号92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7.07.09吉国税联字〔2007〕8号9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9.06吉国税联字[2007]11号9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批普通发票工本费正式收取标准的函2008.01.15吉国税函[2008]6号9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2008.03.31吉国税函〔2008〕41号9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2008.04.29吉国税函〔2008〕62号9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8.11.18吉国税联字[2008]15号9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01.09吉国税函[2009]3号9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问题的通知2009.04.27吉国税发〔2009〕75号10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2009.08.07吉国税函[2008124号10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国家紧急救援救助中心捐赠问题的通知2009.10.19吉国税函〔2009〕157号102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2.29吉国税发〔2009〕185号10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2010.05.06吉国税函〔2010〕63号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失效或废止条款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03.06吉国税发[2001]53号第四条第六项废止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06吉国税发[2004]387号第四条第三款废止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8.04.07吉国税发〔2008〕4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条废止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9.04.07吉国税发〔2009〕65号第一条第五、六、七款,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条第二、三、四款废止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3.29吉国税函〔2010〕39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10.05.12吉国税函〔2010〕68号第二条、第六条废止——结束——。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9.26
•【字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3.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44号〕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26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有关政策【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吉地税函﹝2004﹞107号【发文日期】2004-12-29【实施时间】200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注释:法规第二、六条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一些地区的反映,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人员任职受雇于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对离、退休人员任职受雇于企事业单位工作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实行效益工资的单位,其年终一次性支付的职工工资征税问题 实行效益工资的单位,应在年初将效益工资方案及职工工资手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按当月实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职工取得效益工资后,分摊年度各月进行汇算清缴。

否则,职工取得的效益工资应视为年终奖金,计算纳税。

--废止 三、关于个人因招商引资而取得的奖励征税问题 个人因招商引资而取得的奖励收入,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应税项目:属于本单位职工,其取得的收入与任职受雇有关,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本单位职工,其取得的收入是因介绍服务而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一次性奖励,其收入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向个人支付股息征税问题 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将个人存入的款项列入“股本金”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按一定比例向个人支付所得,这项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农村信用合作社代扣代缴。

浅谈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问题及对策

业务“ 两张皮” 现象还 比较突出, 服务边缘化倾 向依
然存 在 , 涉税 全过 程脱节 , 与 服务环节 缺位 。侧重 于
意识薄弱 , 社会化服务程度较低。主要体现在 :. 1绝 大多数的纳税服务仍然 由税务部门提供 , 其他社会 主体服务参与度不高 ;. 务部 门与其他政府部 门 2税 协作主要停留在 召开联席会议 、 交换涉税信息等较 低层次 , 服务工作联动机制不多 , 门协 同度不强 ; 部
涨, 对纳税服务水平的要求也 日 益增强。因此 , 如何
进一 步 改进和完 善纳 税服务 , 满足 纳税 人服 务要 求 ,
[ 收稿 1期 ]0 2 旬3 0 3 2 1 — 一l
[ 作者简介 ] 李
莉(9 1 ) 女 , I7 一 , 满族 , 吉林长春人 , 吉林 省建设银行 临河街 支行客 户服务部 经济师。
伐、 与社会 的 民主化 进程 、 与对 整个税 务 管理事业 的
益的重要体现。新 的《 税收征管法》 对税务机关规
范执法 行为 、 优化纳税 服务 、 护纳税人 合 法权 益 提 保 出 了更 加 明确 的需求 。税务 机关 的纳税 服 务 已经 上 升 为法 律规范 , 是税务 部 门的一 项重要 职 责 。 随着 征管 改革 的不 断 深 人 , 纳税 服 务 的质量 和
总 的来 说 , 几年 来 纳 税服 务 建 设 已取 得 了令 近 人 瞩 目的成 绩 , 一是 服 务 形 式 正 由随意 逐 步走 向规 范; 二是 申报方式 正 由单一 逐 步走 向多样 ; 三是 缴税 方式 正 由复杂逐 步 走 向 简便 ; 四是 咨询 方 式正 由包 办式 逐步 走 向市 场 化 。但 是 与 整 个 社 会 的经 济 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吉政明电〔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2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2022年3月1日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服务业恢复发展,形成稳增长强有力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和“服务企业大调研”征集的意见建议,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落实服务业普惠性扶持措施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省税务局负责)2.2022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征适用范围,并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吉林省S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问题研究》

《吉林省S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问题研究》

《吉林省S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问题研究》一、引言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税收法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措施。

然而,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复杂化,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风险。

本文以吉林省S市为例,对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S市税务机关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S市税务稽查执法现状及风险分析(一)现状吉林省S市税务机关在稽查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对各类企业、个人进行税收检查。

然而,由于税收制度的复杂性、执法环境的多样性以及执法人员素质的差异,使得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

(二)风险分析1. 法律风险:包括税收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的偏差等。

2. 操作风险:包括稽查流程不规范、证据收集不完整等。

3. 道德风险:包括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权力寻租等。

三、S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措施(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与宣传税务机关应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税收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

同时,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形成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规范稽查流程与证据收集制定详细的稽查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稽查。

同时,加强证据收集和保管工作,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强化监督与问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与问责机制,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和考核。

对违反规定的执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税务稽查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与能力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执法人员积极学习新知识、新技能。

四、案例分析以吉林省S市某税务局为例,该税务局在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稽查流程、强化监督与问责等措施,有效防范了执法风险。

在某次税收检查中,发现一家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该税务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缴税款及罚款。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企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标 签】重点税源企业征管【颁布单位】【文 号】吉国税发﹝1999﹞104号【发文日期】1999-05-06【实施时间】1999-05-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实际,提出进一步强化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的意见。

一、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监督考核。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当地税源状况,确定本级的重点税源。

重点税源的征收管理工作以各级国税机关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担管重点税源的科(分局、所)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各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的收入进度和征管情况,上级机关进行重点调度、重点考核,并将重点税源收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征收管理质量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征管模式,实行跟踪管理。

重点税源企业应同其他企业一样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纳税,实行集中征收。

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驻厂征收的,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征管制度和措施,对没有驻厂征收的,要指定一个征收科对重点税源实行跟踪管理。

重点税源管理的主要方面是辅导税收法规、确定纳税环节、核定纳税期限、审核纳税申报、分析财会报表、监控资金运行、掌握缴税进度、提供稽查线索、落实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并及时反馈与税收有关的各种信息。

三、保证月税月清,做到均衡缴库。

要根据收入计划进度指标和重点税源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阶段性目标。

做到纳税期限内实现的应交税金按期入库,实现月税月清、均衡缴库,不搞年终突击缴税。

四、杜绝发生新欠,大力清理陈欠。

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下列财政资金:(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彩票公益金;(七)罚没收入;(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定期向社会公XXX调整。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统一管理。

审计、监察、价格主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征收第七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规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的通知【标 签】工会筹备金代征【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吉地税发﹝2007﹞44号【发文日期】2007-04-23【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代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代征范围。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依法缴纳的工会经费统一由地税机关负责代征。

(二)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暂不列入代征范围。

第三条 代征工作职责划分。

(一)省、市、自治州局征管部门负责工会经费代征工作的综合管理。

(二)县(市、区)局征管部门负责缴费单位登记认定、征缴方式认定、缓缴审批、暂停批扣审批、票据管理、重点缴费户评估、计划下达、以及代征工作组织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计统部门负责经费解缴、数据统计等会统工作。

办税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报、征缴、数据录入传递等申报征收工作。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户籍跟踪管理、数据采集、催报催缴缴费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代征方式。

(一)按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实行按目前的税收征管范围划分工会经费代征管户范围。

(二)为确保代征工作统一规范、高效有序,全省统一使用省总工会和省地税局共同组织开发的工会经费代征信息管理系统代征工会经费。

(三)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与各级工会组织建立对应工作关系。

第五条 缴费单位登记认定。

(一)依据管辖纳税人的户籍信息,整理归集应缴费单位名单,并与同级地方工会组织提供的缴费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分析差异,摸清底数,完整采集缴费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费种类和比例等)。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友好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行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旳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旳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行税收法律救济等法定职责旳过程中,以协助纳税人对旳行使权利、履行纳税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增进税法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旳,依法向纳税人提供旳各项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旳构成部分,是增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旳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遵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旳原则。

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纳税服务,依法应收取费用旳项目除外。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科学规划纳税服务体系,完善纳税服务运行机制;健全纳税服务制度,规范纳税服务内容和服务原则;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旳业务技能;强化对纳税服务工作旳监督和管理,不停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第五条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采用合适旳方式及时理解纳税人旳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和改善纳税服务工作,建立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为目旳旳纳税服务格局。

第六条加强与国税部门旳协作配合,提高税务登记、纳税信用等级评估等工作旳联办水平,积极推进涉税数据互换,不停开拓国地税联合办税旳新内容。

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旳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七条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旳沟通,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充足发挥税务代理旳服务功能和作用,提高纳税服务整体水平。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不得指定税务代理。

第八条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服务实行集中统筹管理,分层级、分区域运作旳方式。

纳税服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各区(县)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旳办税服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辖区内纳税服务工作,有关处室、稽查局负责依职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与纳税服务有关旳工作。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吉政发[1988]83号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吉政发[1988]83号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正文:----------------------------------------------------------------------------------------------------------------------------------------------------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1988年12月15日吉政发〔1988〕83号)为了加快和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搞活经济,特作如下规定:一、关于财税方面(一)将定额递增上解的县(包括县级市)递增上解年限由五年改为三年,从一九九一年开始,不再递增,增长的财力,全部留给县(市)。

省和县(市)签订升级达标合同,合同期内达标的,省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在合同期内积极达标,但资金有困难的县(市),省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

对定额补贴县,制定规划,争取三年至五年摘掉补贴“帽子”。

对提前“摘帽”、按期还清借款的,补贴照给,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对资金有困难的,省财政根据具体情况提前预拨一至三年的定额补贴;对贫困县的资源开发、技术改造、综合利用项目,省财政给予优先安排。

(二)对技术改造任务比较重、资金有困难的企业,财政已给予的优惠政策(包括减免调节税、所得税前还贷、提高折旧率等),可以适当延长执行年限,企业在承包期内用自有资金搞的技改项目,新增利润不调整上缴基数,并在确定下一个承包基数时,给予适当照顾。

(三)实行全员抵压承包的企业,生产者在交纳抵押金后,凡能完成或超额完成承包合同指标的,返还抵押金时,按略高于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允许进入成本。

(四)对承包的国营企业实行按承包基数缴库的办法,完成上缴以后,超目标实现的利润,直接留给企业。

(五)改进省级财政资金的投放方式,建立基金预算。

今后省财政对生产性投资,一般不采用拨款方式,改为贷款方式或实行投资、参股分红,与市县的工业、商业、农牧和乡镇企业等进行合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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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1.纳税服务内容
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和社会协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以纳税知识、税收政策和征纳沟通渠道为宣传重点,针对税收常识、办税流程、难点问题、典型案例等内容,制作丰富多样的税法宣传资料。

各级国税机关要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类型,企业管理层、财务主管、办税人员等不同群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普及税法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税法宣传订制服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通过电话、网站、短信、传真、信函和面对面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为纳税人提供准确高效的咨询解答,帮助纳税人更准确地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

对于能够明确解释的咨询问题,应当场答复;对当场不能准确解答或咨询人仍有疑义的,应向咨询人说明情况,并按照有关程序逐级请示,待上级部门答复后,于1 个有效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全面实行“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行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延时服务、首问责任制等办税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推进自助办税,逐步推广涉税事项的“同城通办”,同时为办税不便的纳税人提供流动服务和上门服务。

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开展多元化办税方式。

建立以网上办税为主体,上门办税、电话办税、短信办税、邮寄办税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办税体系,实现税务登记、发票管理、
申报缴税、涉税审批、信息查询等涉税事项的多元化办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完善现有网上办税功能,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范围,在纳税人自愿选择前提下,积极引导纳税人选择网上办税。

大力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加快推行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为依托的电子缴税方式。

各级国税机关要不断优化办税流程,清理办税流程中存在的重复环节,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前移审批事项,合并办理不同税收业务流程中的调查、检查等事项,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缩短办税时间。

各级国税机关要不断精简涉税资料,全面清理并取消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重复报送的各类资料,积极推进无纸化办税,延长纸质资料报送期限,在电子资料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各级国税机关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实行限时服务,严格按照综合征管软件及税收执法考核系统的具体工作时限执行。

税收管理员对新设立税务登记、取得各类税务资格认定等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办税流程。

税收管理员要积极开展提醒服务。

对应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尚未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其它需要提醒事项的纳税人及时进行相关提醒。

税收管理员应对纳税人区别不同类型实行个性化服务,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难题。

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应在科学选案的基础上开展税务稽查,除专项检查、专案稽查、案件复查和协查外,一个纳税
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的涉税稽查不超过一次。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保障纳税人税前、税中、税后权益,及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建立健全对纳税人意见和投诉的快速处理机制,畅通纳税人涉税处罚和监督评议等渠道,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信息的收集、审查、发布程序,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税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使国税机关的行政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为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知晓。

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受理和处理纳税人的投诉、举报以及复议、诉讼和国家赔偿申请,对职权范围外的纳税人诉求要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根据纳税人自愿原则,依法组织调解,化解税收争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纳税人。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地税机关协作配合,大力推进联合办税服务,全面落实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开展税务检查等工作,加大在税收定额核定、普通发票交叉稽核、纳税评估、企业所得税和反避税管理、国际税务事项管理、构建协税护税网络等方面的协作力度。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完善纳税信用评定指标体系和等级标准,根据不同的纳税信用等级,区分不同风险级别,合理调配资源,实施分类管理,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逐步将纳税信用评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促进全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定期接待纳税人来访,协调解决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宜。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与纳税人直接接触以及第三方调查等各种渠道,收集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税务管理、税
收执法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意见,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并通过有效渠道及时反馈或者公告,增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度和认同感,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

2.纳税服务平台建设
按照总局、省局相关规定,建设标准统一的办税服务厅,持续优化已有、新建或改造办税服务厅。

各级国税机关应以提高办税效率为原则设置办税服务厅窗口,既要积极稳妥推广“一窗多能”,实现一个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也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纳税、车购税等窗口类别内选择设置窗口。

建设省级集中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包括自动语音、人工坐席以及电子报缴税等服务系统,涵盖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政策法规、信息查询、电话报税、投诉举报、最新公告、涉税建议、疑难问题转办等服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每月进行受话情况统计分析,制作热点、难点问题咨询库,采取短信群发、网站专栏等形式及时通告纳税人。

各级国税机关在全省统一建设的税务门户网站上,按照所属权限及时做好管理维护工作,根据纳税人合理需求及时更新、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功能。

优化短信平台服务功能,加强与通讯部门合作,拓展手机短信服务领域和功能,利用手机短信为纳税人提供涉税公告、纳税提醒、咨询投诉等单向或双向服务。

加快实施国税局、地税局服务资源整合和信息资源共享,实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税额核定等信息在各级国、地税之间实时传递和共享。

3.监督与考核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机制,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完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纳税服务评比通报制度,形成纳税服务考核长效机制。

对纳税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纳税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

对未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价或监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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