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精要讲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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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精要讲义9
一、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特点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是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种合同。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而租赁、借用等合同不转移所有权。
2、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对价。与单务无偿的赠与、借用合同相区不。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法律没有专门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并不以实物交付为成立条件。而定金合同确实是一种实践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一样也为实践合同。
4、买卖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即当事人对买卖合同的形式享有专门大的自由,除法律有专门规定外,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并不需要具备专门的形式或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能够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据此,作为买卖合同一样应具备下述几项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酬劳;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1、违约责任;
2、解决争议的方法;
3、包装方式。包装方式条款也应尽量具体,不要过于笼统,如袋装、瓶装、箱装、车装。还应注意包装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强制标准。
10、检验标准和方法。关于检验标准和方法,假如当事人有专门要求的,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没有专门要求的,应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11、结算方式。是现金结算依旧银行结算,如是现金结算,那么结算程序如何。银行结确实是托收承付,依旧汇票、汇兑、托付收款。
12、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这是在涉外合同中常常涉及的条款,一样规定:“本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的效力。”
13、其他条款。比如还能够包括保险条款、风险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
只是,以上这些条款也差不多上一些指导性条款,由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当事人等具体情形不同,合同条款也不相同。
(三)买卖合同的主体、客体
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流通物,依照其规定。”这是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主体和客体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1、买卖合同的主体
买卖合同的主体也确实是卖方、买方或者叫卖主、买主;出卖人、买受人,这几种叫法含义没有区不,能够通用。合同法上用的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合同法对买受人并没有作出限制,只是对出卖人作出了限制。(实际上其他法律对买受人也有限制,台金银、文物等只能卖给特定的部门,不能卖给一样人,也确实是讲一样人不能作买受人)按照合同法规定,作为出卖人的有两种人,即财产所有人和有权处分的人。
①财产所有人。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四方面的权能,其中处分权是最重要的一种权能。所有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受法律爱护,他人一样不得干涉。这是最
常见的出卖人。
②有处分权的人。有处分权的人是指关于某项财产虽不享有所有权,但却享有非所有权性的财产权或其他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他们能够关于非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具体讲有以下几种人:
A、非所有权性的财产权人。这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归国家或全民,但单位享有经营治理权,能够依法进行处分。
B、行纪人(或叫信托人)。行纪人同意托付人托付,按照行纪(或信托)合同对托付人的财产进行经营、治理或处分。行纪人这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分,因此行纪人能够作为出卖人。
C、质权人。按照担保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能够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能够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质权人能够作为质物拍卖、变卖的出卖人。
D、留置权人。担保法第8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能够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能够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因此,留置权人也能够作为留置物拍卖、变卖的出卖人。
E、破产企业清算组。破产法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接管。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因此,清算组也能够作为破产财产的出卖人。
F、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因此,法院能够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的出卖人。
(另外,在江平的《合同法精解》第108页中写到,在财产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也能够作为出卖人。但从担保法第53条所规定的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看,抵押权人不享有处分权。“能够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权益有两种方式,一是与抵押人“协议”;二是向法院起诉。但不能直截了
当行使处分权。因而抵押权人不能够作为出卖人。但质权人和留置权人都能够。)这是合法的财产出卖人,那么假如对某项财产不享有处分权而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就必定无效呢?不一定,一样无效,但依照合同法第51条经所有权人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另外,依照江平的《合同法精解》还能够依照善意取得而有效。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向善意第三人转移所有权的制度。其条件有:①第三人需为善意,即在取得财产时,不明白或不应明白出卖人为无权得分。若明知出卖人为无权处分则为恶意,其取得的财产不受善意取得的爱护;②第三人需为有偿。无偿取得财产者不受爱护;③需为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④不是赃物、遗失物、走私物。以上三者不适用善意取得。
1、买卖合同的客体
买卖合同的客体是物,但那个地点讲的物有以下几方面限定:
①应为狭义物,不是广义物。即买卖之“物”只能是动产和不动产,不包括广义物中的权益等无形财产,如票据、股票、债券、提单,更不包括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商标。以这些权益和智力成果为标的的交易还有路名权拍卖、电话号码拍卖、车牌号拍卖,这些交易虽有时也称买卖,但并非合同法上的买卖。
②应为法律意义上的物,不是物理学意义上的物。如太阳、恒星、人身只是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因而不是买卖合同的客体。
③应为可转让物(或叫可流通物)。物从其是否能够流通上可分为可流通(或可转让)物与禁止转让(流通)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物,如武器、毒品、土地等,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客体(《民法能则》第81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还有《文物爱护法》第23条规定:“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可转让物又分为自由转让物和限制转让物。自由转让物能够任意作为买卖合同的客体,而限制转让物只能按法律规定,在特定主体之间进行买卖。如《文物爱护法》第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