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下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处理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可以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额抵减其应纳税额的一项政策。
以下是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内容:1. 适用范围及条件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适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增值税,并且具备稳定的生产经营用途。
2. 抵扣方式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方式一般采用分次抵扣方法。
即纳税人每个纳税期限按照其实际购建固定资产的发票进行税额抵扣,抵扣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纳税期限。
纳税人可以选择在购建固定资产后第一个纳税期限抵扣全部税额,也可以选择分期抵扣。
3. 抵扣税率和抵扣基数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税率一般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抵扣。
抵扣基数为固定资产购进款(含税)减去已入账的进项税额。
对于以租赁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抵扣基数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服务费(含税)减去已入账的进项税额。
4. 抵扣条件和限制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条件包括:(1)固定资产必须属于纳税人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2)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内的销售者;(3)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具备明确的购置凭证,如发票、合同等;(4)纳税人必须在购建固定资产的纳税期限内进行抵扣申报;(5)抵扣金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
除了上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行税前扣除后,又进行了进项抵扣,对于同一项目的抵扣金额应当进行调整;(2)纳税人退、遣返和新购资产时,抵扣税额应当进行变更申报。
总之,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是一项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税收政策。
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准确申报抵扣税额,并且符合相关的抵扣条件和限制。
只有合理运用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企业才能减少增值税的负担,提升其竞争力,并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财税[2009]113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解读
财税[2009]113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解读增值税2011-03-08 15:56:36 阅读8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9日以财税(2009)113号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此文是针对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解释,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
113号文件出台的背景是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条例,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制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制后,涉及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不够明确,存在条例和细则没有明确的空白地带,应该说此问题在企业执行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很有必要单独颁布文件,明确抵扣范围,为企业操作提供依据,同时,也防止因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税负不公和形成税收漏洞。
要理解此文件精神,还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说起,其内容是: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三条是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说明,其内容是: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对以上关于不动产的抵扣政策可理解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不动产固定资产及其在建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允许抵扣。
113号文件是对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更进一步明确说明。
文件第一部分是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说明,并附发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供纳税人套用时参考。
第二部分则是对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不准抵扣的说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增值税政策下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问题探析
分析 ,以有利于新政 策的实施 ,同时指 出在新型增 值税政 策实行过程 中,有 关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方 面存在 的争议与
问题 , 以供 后 期 研 究 。
【 关键词】
新 型增值税政 策; 固定资产 进项税
有关新 型增值税政策 下固定 资产 进项 税抵扣的几个 问题解释
一
、
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 E 注明的增值 税额,借记 “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 进项 税 额 ) 科 目, 记 “ 存款 ” “ 付账款” ” 贷 银行 、应 、 “ 应付票据” 长期应付款”等科 目。 、“ 3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 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转型前确定的入账价值 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税。以不需安装固定 资产 为例 , 业按 确 定的 固定 资产 的入账 价 企 值 ,借 记 “ 固定资 产 ”科 目,按 取得 的增值 税 扣税 凭 证 匕 明 的增 值税 , 己 “ 注 僦 应交 税 费——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科 目,按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 “ 银行存款”等科 目, 按借贷差额 , 贷记 “ 营业外收入” 目。 科 4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 、 接受投资转 入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 的价值 ( 不含增值税) ,借记 “ 固定资产”科 目 ( 不需安装的) 在 建工程 ”科 目 ( 、‘ 需安 装的) 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匕 , 注明的增 值税 ,借 记 “ 应交税 费一 应交增 值税 ( 进 项税额) 目, ”科 按投入固定资产的 ^ 账价值 与 进项税额 之和 , 记 “ 收资本 ”等科 目。 贷 实 5 、自制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 物或应税劳务用于 自制 ( 包括改扩建 、 安装 ) 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 税额 , 凭增 值 税专 用发 票 、 关进 口增值 税 海 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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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如何处理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购进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
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
财政部-《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四、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随着企业的发展,固定资产的投入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支付大量的进项税。
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制度,即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在一定期限内逐年抵扣缴纳的进项税额。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基本原则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制度是基于税法规定的一项税收政策,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抵扣限额。
企业可以根据投入的固定资产金额,在一定期限内逐年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每年的抵扣限额为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即固定资产的总投资额除以设定的使用年限。
2. 按比例抵扣。
企业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在抵扣期限内逐年按比例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如果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为10年,那么企业每年可以按照折旧率的十分之一抵扣进项税额。
3. 不得重复抵扣。
一旦企业使用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抵扣,那么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该固定资产不得再次进行进项税抵扣。
这是为了防止企业重复抵扣进项税,避免对国家税收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申报流程企业要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的申报流程。
以下是一般的申报流程:1. 资产申报。
企业需要在购置固定资产时,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填写资产申报表,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资产申报表需要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投资金额等信息,同时还需要提供购置固定资产的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2. 进项税申报。
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将每个月的进项税情况进行申报。
申报时需要将购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列入其中,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流程提交。
3. 税务审核。
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申报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
如果审核通过,则会给予企业相应的进项税抵扣额度。
4. 抵扣确认。
税务部门会出具抵扣确认函,确认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情况。
企业需要保存好抵扣确认函,作为税务部门的证据。
如何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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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本文主要介绍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转型改革。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允许抵扣的范围和税额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也是上述范围。
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超过12个月。
显然,房屋和建筑物是否包括在内,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处理的主要区别。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的范围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费。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
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若干政策的新规定、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 及详细解析
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若干政策的新规定、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及详细解析一、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抵扣范围。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称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参照该期热播第四大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新政解读【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资料】
本文由中华书文馆上传至百度文库,学知识来百度文库找我们!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新政解读【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资料】随着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下发,涉及一些实务操作的财税问题整理出来,供大家工作中参考,可能与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文件有出入。
1、是所有企业都可以适用“5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吗?答:所有企业都适用。
“54号文”中说的是“企业”,指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所有企业。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54号文”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中“新”如何理解?答:“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
4、“54号文”中“设备、器具”指哪些固定资产?答:本文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简言之,就是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房屋、建筑物“不动产以外的动产固定资产。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一)房屋、建筑物;(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五)电子设备。
5、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如何来理解?答:“单位价值“是一个、一台、一辆、一套等的价值,小于等于500万元。
6、500万元是不含增值税价格,还是含增值税价格?答:这个不能这么简单的理解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含税还是不含税,具体看企业的实。
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新政解读
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新政解读随着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下发,涉及一些实务操作的财税问题整理出来,供大家工作中参考,可能与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文件有出入。
1、是所有企业都可以适用“5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吗?答:所有企业都适用。
“54号文”中说的是“企业”,指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所有企业。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54号文”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中“新”如何理解?答:“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
4、“54号文”中“设备、器具”指哪些固定资产?答:本文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简言之,就是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房屋、建筑物“不动产以外的动产固定资产。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一)房屋、建筑物;(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五)电子设备。
5、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如何来理解?答:“单位价值“是一个、一台、一辆、一套等的价值,小于等于500万元。
6、500万元是不含增值税价格,还是含增值税价格?答:这个不能这么简单的理解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含税还是不含税,具体看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企业是一般人,其取的扣税凭证符合规定且该一般人按规定进行了勾选认证抵扣了进项税额,那么该固定资产的价格就是不含增值税的;如果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或取得了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或符合规定该纳税主动放弃抵扣的,则该固定资产的价格就是含增值税的。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账务处理及退税
1、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乘客按季度退税;2、《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1号)对东北地区扩⼤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会计科⽬ (⼀)实⾏扩⼤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科⽬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并在该明细科⽬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购⼊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付的进项税额,⽤蓝字登记;退回所购固定资产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红字登记。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实⾏扩⼤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应交增值税”科⽬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该专栏⽤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账务处理 (⼀)企业国内采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按照专⽤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固定资产价值的⾦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按照应付或实际⽀付的⾦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
购⼊固定资产发⽣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接受捐赠转⼊的固定资产,按照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已扣除增值税,下同),借记“固定资产”、“⼯程物资”等科⽬,如果捐出⽅代为⽀付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等科⽬,如果接受捐赠企业⾃⾏⽀付固定资产增值税,则应按⽀付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存款”等科⽬,按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
分析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存在问题及建议
分析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存在问题及建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允许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该政策对于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减轻双重征税起着利好作用。
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一、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最新政策简介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不能抵扣。
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只允许抵扣新增机器设备所含税款,对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则不准扣除。
这是因为我国固定资产存量相当大,如果所有已购置固定资产所含税款都允许抵扣,有可能使财政收入缺口过大,从而危及经济的正常运行。
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不予抵扣,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政策扭曲和逆向调节,造成企业之间不平等。
经营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宁愿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不愿实施兼并,从而不利于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诱发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2、固定资产抵扣相应概念界定不明,造成抵扣模糊。
固定资产抵扣相应概念界定不明,造成抵扣模糊。
与固定资产抵扣有争议的相应概念有“动产还是不动产、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实际发生、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等,虽然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应文件作了规定,但解释并不十分清楚,各方理解不一,造成固定资产抵扣模糊。
如“动产还是不动产”概念界定。
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入不动产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并且给出了不动产的定义: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照此,电力、石油化工等行业的一些以构筑物形式存在的大型设备,属于不动产。
但在固定资产国标分类上,这些设备又属于专用设备,在动产的范畴内。
解读财税[2008]170号进项税额抵扣与转出政策新规定
解读财税[2008]170号:进项税额抵扣与转出政策新规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均涉及到进项税额抵扣与转出的新规定,为帮助读者朋友更好的厘清和把握这些政策变化,本文结合上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变化作一些梳理和归纳。
一、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变化增值税转型前,购进固定资产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转型后,不分企业性质和行业地区,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都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不再发生购进金额较大的生产工具、模具、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抵扣进项税额的争议。
但是,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仍然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进项税额转出政策的变化1、购进货物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因此,货物的范围可归纳为:除不动产外,包括固定资产和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此后简称其他货物)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这一规定将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排除在外,实际上是吸收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中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精神。
2、进项税额需转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详解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
详解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一般纳税人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即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企业,比如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企业购进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其次,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可见“进项税”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在符合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第三,要正确理解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之间的关系。
新《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怎么理解呢?这里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这些单位和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了货物,就应该按照17%或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与该已纳增值税是否抵扣无关。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既一般纳税人因进口设备等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在符合《增值税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的销项税。
二、新《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注:指1993年发布的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最新通知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最新通知如何既降低税负又规避风险、如何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竞争机遇呢?以下是unjs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最新通知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会租入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营改增之后,如果租入的固定资产用于日常经营,不属于列明不能抵扣的范围,则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问题是,如果租入的固定资产同于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租金的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额抵扣,还是需要按比例抵扣呢?2016年4月30日前,可以全额抵扣在财税[2016]36号文生效前,营改增适用的政策是财税[2013]106号文,该政策明确规定,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需要按比例转出。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上述条款“仅指专用于”的列举范围,明确包括“有形动产租赁”,即租赁车辆的进项税额,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等的,可以全额抵扣,而不需要按比例抵扣。
2016年5月1日之后,存在争议财税[2016]36号文生效后,依据新的规定操作,按该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
观点一:可以全额抵扣该观点认为,不论是购入的还是租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性质一样,都是因为无法准确划分用途,因此全额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6年4月发布的《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对此意图有详细说明: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会计处理与改进
具 体的会计处理是 : 按取得时确定的成本借记“ 固定 资产 ” 在建 或“ 工程” 账户 , 根据认证并 申报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 , 借记 “ 应交 税费——应 交增 值税 ( 进项 税额 )账户( ” 如有支付运费 , 且取得货
部价款( 包括增值税 )借记“ , T程物资” “ 或 在建T程 ” 等账户 , 贷记
“ 银行存 款” 等账户 ; 自建 不动产领用的原材料等 , 因 贷记 “ 应交税 费一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 出 )“ 、原材料 ” 等账户 , 同时借记 “ 在 建工程” 账户 。 如果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领用 了本企
应税项 目、 免税项 目等 的固定资产 , 其进项税额不 得抵 扣 , 于混 对 用 的固定 资产 , 其进项税则可抵扣 ; 可抵扣 的固定 资产仅指 机器 、 机械、 运输工具 以及其他与生产经 营有关 的设 备 、 工具 、 器具等动 产。 因此可将固定 资产抵扣的范围确定为生产经营用动产 ( 包括专 用的和混用 )而会计上所认定 的房屋 、 。 建筑物等不动产 、 非生产经 营用动产以及购置属于纳税人 自用消费品的小 汽车 、 游艇 、 摩托车 等应征 消费税的动产等固定资产 , 税法不允许抵 扣增值税进项税。 ( ) 四 抵扣依据 与扣税 时限 扣税依据是指纳税 人据 以抵扣 的 原 始凭证 。 具体 包括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海关进 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除此之外的原始单据不可作为 抵 税的依据 。抵扣时限则是指纳税人 申请抵扣的时期 。如专用发 票, 税法规定应在开具之 日起 10日内申请认证 , 8 该认证应在 当月 进行申报抵扣 , 超过抵扣时限 , 就不能进行进税额 的抵扣 。
( ) 一 外购生产经营用动产 一般纳税企业外购的生产经营用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科目设置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科目设置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是指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可以根据一定比例将进项税额加计到资产成本中,从而减少纳税额的一种税务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增加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科目设置是实施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相关法规,企业需要在会计科目中设置特定的科目,将进项税额加计到固定资产的成本中。
这样一来,企业在计算纳税额时可以享受更多的抵减额度,减少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在会计科目中,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科目的设置一般包括两个方面:进项税额和固定资产。
首先,企业需要设置一个进项税额科目,用于记录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
这个科目通常被命名为“进项税额”,用于记录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次,企业还需要设置一个固定资产科目,用于记录购买的固定资产的成本。
这个科目通常被命名为“固定资产成本”,用于记录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成本金额。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科目的设置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适当增加或调整相关科目。
例如,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特殊情况,企业可以设置不同的进项税额科目,以便更好地管理和控制进项税额的记录和使用。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科目的设置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和财务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设置科目,可以准确记录和管理进项税额,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为企业提供更准确的财务信息。
同时,科目的设置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税务优惠政策,减少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科目的设置是企业实施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前提和基础。
合理设置科目,可以准确记录和管理进项税额,减少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企业在进行科目设置时,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调整,以确保科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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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下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处理
2009-12-3 9:15:00
不详
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企业经济的发展。
伴随增值税转型的改革,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处理也随之发生变化,下面根据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政策,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财税处理做一介绍。
购进不需安装固定资产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
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企业购入以上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
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
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企业购入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企业购入的以上固定资产若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企业购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案例分析】
2009年10月5日,企业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万元,增值税额8500元,支付运输费2000元。
固定资产无需安装,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51860(50000+200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640(8500+2000×7%)
贷:银行存款60500
再如:企业新购入中央空调一套准备改建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借:固定资产2340000
贷:应付账款2340000
注:该例根据财税[2009]113号规定,购入的中央空调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
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增值税额34万元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NextPage]
购进需安装固定资产
会计上对于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按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据以计算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与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安装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按原材料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领用的原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不转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税)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案例分析】
2009年9月10日,公司自建一条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3万元,支付增值税51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不含增值税)2万元。
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银行存款35100
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20000
贷:工程物资20000
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3000
贷:原材料3000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转型前确定的入账价值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税。
以不需安装固定资产为例,企业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的)、“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的),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自制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入时,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按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
期应付款”等科目。
[NextPage]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
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以及为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应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该部分存货或工程物资的成本贷记“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按该部分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或转为企业生产用原材料,则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借记“在建工程”、“原材料”等科目,按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领用了本企业产品,根据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的使用说明,若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按领用产品的成本及应负担的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领用产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应负担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用于建造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则按领用产品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改扩建固定资产
改扩建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购进改扩建的材料物资,按不含增值税成本,应借记“工程物资”科目,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中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材料物资成本与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