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管理人员聘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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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管理人员聘任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党政管理干部队伍,提高用人效益和办学效益,根据学校党政机构设置意见,提出党政管理人员聘任修订意见如下:

一、编制与岗位设置:

全校党政管理编制应占教职工编制总数的12%-15%,其中机关管理干部编制应占教职工编制总数的6-8%。

党政管理人员岗位职级将设三类十级。校聘关键岗位为1、2、3、4级,重点岗位为5、6级,基础岗位分为7、8、9、10级。

二、聘任条件和任职资格:

1、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工作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热心服务;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专业文化知识。

2、任职资格:

参加岗位竞聘的人员, 35周岁以下人员必须具备大本以上学历,党务工作岗位必须是中共党员,身体健康,能适应满负荷工作的要求。

其中:聘任7级岗,必须具备本科学历,工作6年以上;

聘任8级岗,必须具备本科学历,工作4年以上;

聘任9级岗,必须具备本科学历,工作2年以上;

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四、附则:

1、党政管理人员在公开竞聘中,可以在校内跨部门应聘。校外人员参加竞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校内教职工。

2、在岗位聘任过程中,主要根据近三年的工作业绩和任职条件,可低职高聘,也可高职低聘。当应聘者按岗位设置和要求,竞聘条件不足时,低聘至相应岗位。

3、35岁以下竞聘党政管理岗位必须具备大本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专接本在读(聘期内可取得大本学历)。

4、处级岗位职级按任职条件聘任,处级以下岗位职级7、8、9(10)按各占三分之一比例掌握。

5、为解决工龄较长、职级偏低的突出矛盾,工龄25年以上(接近5年退休)岗位职级为9级的人员,考核优良,可高聘至8级;工龄20年以上,岗位职级为10级的人员,考核优良,可聘至9级。

6、非教师系列人员兼课须经人事处、教务处认定,并报上一级主管领导同意,每周兼课最多不得超过4课时。

7、在实际聘任人数未达到编制人数时,学校允许各部门报主管校领导同意(人事处备案),自主聘任临时人员,所需经费由部门缺编费解决。

8、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部门有聘任与解聘的权利,应聘者有应聘与拒聘的权利。聘任期间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聘约。履职不满一年,无特殊需要不得转岗。

9、病假超过6个月,部门可解聘交人才交流中心待聘。

10、对于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可采取内退的办法。男干部、工人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或30年以上工龄者;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可申请内退。经学校同意后,可办理内退手续。内退后由校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

11、党政管理人员的退休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办理退休手续后,聘期自然中止。

5、落聘人员待聘期间由校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待聘人员重新竞聘上岗后,须经半年试聘期。

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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