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3
介绍与评论日本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3戴 龙 内容提要:日本反垄断法在过去的60年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现在,反垄断法越来越受到日本政府的重视,被称为是经济法中的基本法。
日本反垄断法在实施中体现了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对立和统一,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现在,追求两者的协调发展是日本反垄断当局和部门主管机关的共同执法目标。
我国刚刚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也将追求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发展作为指导原则,分析研究日本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对于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竞争政策 产业政策 反垄断法 公正交易委员会戴龙,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师,日本国立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
一 引 言日本是亚洲唯一的发达国家,也是亚洲最早实施反垄断法的国家。
日本反垄断法在二战后制定,迄今已经过60年的发展,为日本战后经济民主化的实现和产业竞争力的提高发挥了很大作用。
近年来,日本政府强化了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和执法力度,以反垄断法为主体的竞争政策受到空前的重视。
日本反垄断法虽然继承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一些制度特征,但是在战后发展过程中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已经成为适应日本经济发展和文化特征的一套独具特色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这突出表现在日本反垄断法较好地协调了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关系,使之成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有效地促进日本产业竞争力提升的重要工具。
我国反垄断法已经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特别是,我国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中就确立了反垄断法的实施不能妨碍国家的产业政策这一指导方针,今后如何协调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务问题。
本文立足于日本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和合作,探讨日本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以期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提供有益的建议。
二 日本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发展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都是国家为了发展经济,提高产业竞争力而采取的政策手段。
不・711・3本科研成果得到日本住友财团2007年度“亚洲各国日本相关课题研究”资助,谨此致谢。
第九讲:日本反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
本 公 交 委最 大 的部 门 。负责 人 为 局 长 。在 审查 局 下 面 ,还设 立 一个 相 对独 立 的机 构 ,称 为 犯责调 查 部 ,
主 要 负责对 涉嫌 构成 犯 罪 的垄 断行为 的侦 查 。
三 、执 法 程序
在 日本 .反 垄 断案 件 的 执 法程 序 可 以分 为 五 个 环节。
( )立 案 一
首相 经 国会 同意 后 加 以任命 ) 为确保 委 员会 的独 立 。
性 , 日本 反 垄 断 法规 定 ,公 交 委 委 不 能违 背本 人 意愿 加 以罢 免。 在 7岁 前
灵犀 ” 。
( )作 出法律 决定 三
经过 行 政 调 查 ,将 区分 情 况 作 出以 下处 理 : 一
是 情 节 轻微 ,可 以不 给 予法 律 制 裁 的 ,依 法 给 予警 告 ; 二是暂 时无法 获得 关键 证 据 的 ,依 法 中止 调 查 ; 三是 证 据 比较 充 分 , 事 实 清 楚 ,构 成 垄 断行 为 的 , 要 求 违 法 经 营 者 排 除 相 关 违 法 行 为 ( 除措 施 命 排 令) ,或缴 纳 罚款 ( 征 金缴付 命令 ) 课 。
立 法都 由公 交 委研 究并 提 出议 案 。 行 政 权 是 指 其 统
一
负责 对 各 类 垄 断行 为 的行 政 执 法 工 作 ,独 立 下 达
在 立 案 之后 ,有 关 执 法 人 员 即 开始 着 手调 查 相
处 罚决 定 。 司法权 是 指 日本 公 交 委 有 权 对 涉 嫌 犯 罪 的 垄 断行 为 展 开 刑 事侦 查 ,并 向检 察 机 关 提 出公 诉
日本反垄断刑法述评
日本是 世界 上经 济最 为发 达 的少数 几个 国家 之一 ,拥 有 有关的法律和大量 的行政法 规,其 中规定 了一些其 他的垄断犯 世 界上 最为成熟 的经济法 。n就其反垄 断刑法而言 ,内容全 面 罪,如串通投标 、价格约 定等行 为的犯罪 。可 以看 出, 日本的 系统 ,具有 人性 化而又不失严肃性 ,确 保了 日本经济 的民主化 反垄断刑法规定的犯罪行 为较 为详细系统 ,因而垄 断刑事法网
和 自由 竞 争 的 市 场 秩 序 。在 我 国 单纯 的 经 营 性 垄 断 并不 构 成 犯 罪 ,但 已有学者提 出了将 垄断予 以犯罪化 的建言 。[本 文通 过 2 研 究 日本反垄断刑法 的制定背 景、价值取 向和 内容等 问题 , 以 期 达 至 对 日本 反 垄 断刑 法 的整 体 之 认 识 。 日本反垄断刑法的制定背景极其价值取向 日本第一部反垄断刑法是在 战后美国 占领军作 为经济 民主 化政策 的一环而引入 的。[该法于1 7 年3 3 ] 9 4 月经 日本最后一届帝
E o o c Ta e p ae d o rasS mN 1 0 cm e2 1 c nmi & rd d tMi- un l u .O. Dee br 0 0 U j 9 .
日本 反 垄 断 刑 法 述 评
蒋维萍
( 州大 学法 学院 ,江 苏 扬 扬州 2 50 ) 20 9
【 摘 要 】日本反垄断刑法基本 的价值取 向是为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 ,以达至 平竞争社会整体效益最大之实现。在 垄断犯罪的主体、行为方式和处罚方 忪 式上都彰显日本特色 其实施中出现 了效果原则与刑法适用地域效力冲突、诉讼程序不足 以及公正交易委员会专属揭发权争议等问题。 日本反 垄断刑法值得经
日本的反垄断法介绍
日本的反垄断法介绍《禁止垄断法》的主要内容以促进公平和自由竞争为目的的《禁止垄断法》有三大支柱:①禁止不正当的交易限制(卡特尔),②禁止私人垄断,③禁止不正当的交易方法。
此外还包括预防垄断的内容:如严格限制股份持有、干部兼任、合并等的企业结合、国际性协定等。
同时还有适用除外规定,执行机关即公正交易委员会,程序规定及诉讼规定,法律责任等。
禁止垄断法旨在形成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从制定当初就是很明确的。
(一)垄断的法律界定。
《禁止垄断法》第2条第五款规定,“私人垄断”是指经营者不论单独或利用与其他经营者的结合、通谋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排除或控制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实际上限制一定交易领域内的竞争。
该法从经营者的销售规模和竞争行为两个角度规定构成“垄断”的法律界限。
从市场竞争结构看,垄断表现为“垄断状态”。
根据《禁止垄断法》第2条第七款的规定,垄断状态,是指一个经营者在国内供给的(出口者除外)同种的商品或劳务在最近一年内销售总额超过100亿日元的前提下,其市场占有率•1/2或两个经营者合计的市场占有率超过3/4,•或对其他的经营者新办属于该领域的业务造成严重困难,或超过政令规定的行业标准利润率或者其销售费用率和一般管理费用率超过同行业水平并导致该商品或劳务价格显著上升或很少下降的。
从竞争行为看,垄断必须是采取某种不正当的竞争的方法、手段,以排除或限制本行业、领域内的正常的竞争,从而达到独占或联合控制市场的目的。
认定私人垄断比较复杂,须从以下几点来考虑:(1)所谓“排除”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是指使该经营者在某个竞争领域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从而将其从该市场上驱逐出去的行为。
认定“排除”行为要从整体上来考虑,不仅要看具体的行为,同时还要看该行为的客观后果,把二者综合起来考察,但是,构成排除行为不一定要求实际地发生将其他的竞争者从市场上驱逐出去的结果,只要实际存在已经使其他经营者难以经营下去的事实,即可判定具有排除行为,同时,排除行为还包括潜在的竞争者难以进入该市场参与竞争。
日本商业模式对中国的借鉴研究
日本商业模式对中国的借鉴研究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中国也开始逐渐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角色之一。
然而,在这个进程中,中国需要不断改进自身的商业模式,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
而日本作为一个先进的经济体,其商业模式对中国的借鉴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日本商业模式的基本特点日本商业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多元化和细分化。
无论是制造业还是服务行业,日本公司都善于利用自身的核心技术,将自己的业务细分为多个小块,并将每个小块专门打造。
这种做法不仅可以加强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也可以降低公司运营的风险。
另外,日本公司还非常注重产品的品质和品牌,始终保持着一种追求卓越的精神。
与此同时,日本商业模式也非常强调企业文化和员工素质的重要性。
日本公司通过完善的企业文化传承体系和有效的培训计划,帮助员工形成了一种强烈的企业意识和忠诚度,从而增强了企业凝聚力和团队精神。
二、日本商业模式对中国的启示1. 细分化和差异化发展中国在很多行业中都是一个庞大的市场,但同时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和价格战。
如何在这个市场中脱颖而出,成为一个行业的佼佼者,就需要借鉴日本商业模式中的细分化和差异化发展思路。
在细分化和差异化发展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将自己的业务细分为多个小块,并在每个小块中寻找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径。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更加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注重品质和品牌的塑造,提升竞争力。
2. 以人为本,重视员工培训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财富之一,员工培训也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一环。
在中国现在的商业环境下,企业愈加需要注重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水平。
借鉴日本商业模式,企业可以通过完善的员工培训计划、合理的员工激励机制、优秀的企业文化,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提升企业的软实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团队精神。
3. 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借鉴日本商业模式,企业可以通过完善的企业文化传承体系,使员工充分认识到企业的价值观和使命感,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日本产业政策及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产业政策及对中国的启示产业政策是一个国家通过干预产业或部门间的资源配置、以及干预某一特定产业内部的组织结构,来影响该国经济发展的政策。
纵观全球,产业政策在日本的经济政策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从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80年代,日本在不同时期制定了不同的产业政策,明确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主攻方向,有效地推动了日本经济的复兴、发展、高速增长,引领日本成为世界经济大国。
日本的产业政策愈来愈引起西方世界各国的重视,也对于当前阶段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一、日本实施的主要产业政策1、“倾斜生产方式”产业政策(1945-194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败的日本国民经济基本上陷入瘫痪状态,当时的首要任务是稳定经济、恢复生产,通过大力扶持基础工业部门,为其他产业部门的发展提供物资设备和能源的支持,带动其他行业恢复生产。
煤炭和钢铁是当时最为重要的基础产业部门,政府在这一时期主要采取了优先发展煤炭和钢铁两个部门的“倾斜生产方式”产业政策。
“倾斜生产方式”的主要内容:努力增加煤炭生产,并将其重点分配给钢铁部门,以增加钢材生产;然后又将钢材重点分配给煤炭部门,进而增加煤炭生产;以这两个基础工业部门相互促进、循环恢复和扩大生产规模为核心,为其他工矿业的恢复生产提供物质基础,再以此逐步推动电力、农业化肥、运输等其他基础工业部门的恢复,逐步带动整个工业以及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倾斜生产方式”的效果:国民经济得以恢复好转,重要基础工业部门产量明显增长,由此形成了基础雄厚、扎实发展的基础工业部门,为改变日本落后的经济水平和经济结构创造了物质前提条件,对下一阶段采取的产业政策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应当说是比较成功的产业政策。
2、“产业合理化”的产业政策(1950-1955年)1949年后日本经济重新出现了不稳定局面,“倾斜生产方式”宣告结束。
日本学术界通过展开“开发主义”和“贸易主义”以及“静态国际分工理论”和“动态国际分工理论”两场大争论,确立了“贸易立国”发展战略。
日本市场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I —一功率 因数 , 一般取 09 .;
Y 一 电价 ( — 一般取 购 电平 均成本 价 , .0元 / 03
k h。 W. )
额和损耗差异值保持一定的情况下 , 电价 Y越 高, N 值就越大 , / AA N就越小 ; 反之 , 电价 Y越低 , N值
就越 小 , △A/ N就越 大 。
动 纳入 政府 的监 督机 制 。 三 、独具 特 色 的行 政指 导模 式 。这是 日本 “ 官
厅”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最独特的一幕。它的作 用在于协调政府与企业 的关系。公正委员会私下与
签定以属于不当交易限制事项为内容 的国际协议或
国际 契约者 处于 二年 以下 的惩役 或二 百 万元 以下罚 金 ;对 成立 控股公 司处于 一年 以下 的惩 役或二 百万 元 以下罚 金 。同 时对违 法关 于呈 报规 定 、 妨碍检 查 、
可免 地成 为整个 市 场的 主题 。市场经 济 从本质 上说 积极性 方 面具有重 要 的意义 。 它的 主要特点 有 :
一
就是竞争经济 ,有序的竞争将会促进整个市场的繁 荣和生产力的提高。但从西方 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
历史来 看 ,垄 断是竞争 经 济发展 的最 大障 碍 ,而激 烈、 残酷 的竞争 如果缺 乏制 约必 然导致垄 断 , 因此西
当AA N . 时视为合理值 ,△A为变压器 / ≤66
报 价价 格差额 ( ) 元 。
4 结论
综上所述 ,在电力变压器的招投标 当中有许多 重要的影响因素, 尤其是变压器损耗的影响。 在招标 过程 中不能仅仅考虑价格的高低 ,而应将电力变压
为的目的。 并且对但书规定的有关情形 , 由公正委员 会严格审查 、 把关和认定 。 五、 法律责任 。 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除要对受害方 进行损害赔偿外 , 该法第十章还就不同违法行为作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之理论逻辑探析——基于经济法视角
jc.I ev w o eeo o cl et nt i f h c nmi a pia l nai c a i a cmprbea vnaea h e t w, r t i e t o meh ns h s n o aal d a t — v e mp me t n m i g
V0 . 9 NO 4 12 .
第2 9卷
第 4期
《 垄 断 法》 人 实施 机 制 之 理 论 逻 辑 探 析 反 私
基 于经 济 法视 角
刘 乃 梁
( 西南政 法大 学经济 法学院 重庆
4 12 ) 0 10
【 要】 摘 作为 习惯思维下 法律被动承受一方 的私人 , 往往 会在法 律 的实践过 程 中起 到 意想不 到的作用 。2 0世纪 9 0 年代 以来 , 反垄断法私人 实施 机制的建立健全是各 国反垄 断法实践 中的最新发展趋 势 , 同时也是众多反垄断法学 者
和实务工作者关 注的重要研究课题之 一。在经 济法 的视野 下 , 私人实施 机制 具有公 共实施 机制 不可 比拟 的优势 。 目前 , 欧美 各国普遍建立 了公共 实施 与私人实施并行 的二元 反垄 断实施机 制 以克服单 纯公共 实施机制造 成的政府 资源浪费 、 效率低下等现实 问题 , 从而更好实 现反 垄断法的经济 目标 和社会 目标。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应坚持发 展
论国际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对中国执法的启示
论国际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对中国执法的启示摘要:法律的有效实施在于执法,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私人执法。
美国反托拉斯法重视私人执行,强制性3倍赔偿制度、单方诉讼机制使其蓬勃发展,维护了该法的稳定性。
我国反垄断法对私人执行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今后应重视私人执行制度的发展,使其成为公共执行的有力补充。
在私人执行具体操作模式上,还应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选择直接执行模式。
关键词:反垄断;私人执行;中国;国际经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基本法则,但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竞争的自由和公平。
“要是竞争发挥作用,不仅需要适当的组织某些制度安排,如货币,市场和信息渠道——他们之中有些是私人企业从来不能充分提供的——而且它尤其依赖于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标在于既维护竞争,又使竞争尽可能有利的发挥作用”[1]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但“如果法律规定的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2]。
要把“纸面上的”反垄断法变成“行动中的”反垄断法,是反垄断法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守护神,必须建立科学的反垄断法执行模式。
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动用公共和私人两种资源,由此形成公共执行(public enforcement)和私人执行(private enforcement)两种执行方式。
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是指反垄断主管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反竞争行为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
[3]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施行,《反垄断法》虽然就私人执行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相关条文过于简化,过于抽象,操作性不强。
我国有必要借鉴外国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
一、私人执行制度和公共执行制度的关系反垄断法要得到有效实施不仅需要执行机构的行政执法,同时也要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
论日本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对我国的启示
论日本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日本反垄断法是在二战后作为美国经济民主进程的部分被强行植入的,与日本本国经济政策不尽相符。
但是经过60余年的演变,其反垄断法体系已成为世界上先进立法的代表,同时对作为新生法律的中国反垄断法有着诸多启示。
关键字:日本禁止垄断法演变启示一、日本反垄断法简介(一)日本反垄断法的诞生明治政府后期,日本大财阀和卡特尔、垄断集团不断形成,并在一战期间得到迅速发展。
但由于这些卡特尔在当时不但不具备有效控制市场的能力,未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反而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因此这一时期日本政府对卡特尔行为采取了鼓励和扶持政策,使财阀集团得到了极大发展。
到1937年日本13个大财阀通过遍布全国的卡特尔网控制了国民经济各部门,为全面侵略战争提供了经济基础。
二战日本战败后,美军对日本实行经济民主化的占领政策,试图从经济基础上彻底消除其再次发动侵略战争的可能。
此时恰逢美国正处于反垄断政策形成的高潮期,因此其在日本采取了解散财阀、消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解散非国家经济控制团体等措施,美国力图通过这些措施,彻底铲除可能成为卡特尔温床的统制方式,为了巩固成果,防止垄断性企业结合于卡特尔的复活从而限制竞争,日本政府于 1947年 4月14日颁布《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禁止垄断法》),同年7月20日施行。
国际方面,二战后在国际多边、双边条约中有众多涉及禁止垄断法的条款,同时很多国家国内法中也制定了竞争法。
同时日本禁止垄断法的制定还有个重要的背景,就是与日本所签订和加盟的国际条约,如《日美友好通商条约》相关联而存在的。
①这部禁止垄断法的制定并非出于日本本国的意志,而是作为美国民主政策的产物被迫接受的,几乎是将美国的《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有关内容照搬了过去,几乎没有日本本土性特征。
(二)日本禁止垄断法的内容日本《禁止垄断法》共10章100条正文和14条附则。
日本反垄断法的实施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定 意识 . 经济 基础 决定 上层 建筑 精 神层 面并 未触及
日本 的核 心利 益 . 然 而 . 否像有 学 者所说 的 由于 日 . 是 本 公交 会 缺乏 权 力 以及 法 院 对 内 阁毕 恭毕 敬 的制度 原 因使然 呢 ?显然 , 这是 一种 直观 现象 。
日本 反 垄 断 法 的 不 断 修 改 以 配 合 日本 产 业 政 策 变 化 的 历 史 经 验 表 明 . 能 充 分 实 施 的 深 层 原 【 在 于 未 大 J
瓶 、 后来 日本 经济 崛起 , 企业 实力 也 日益 强 大 . 多企 很 业 在 世界上 更具 领 导者地 位 在这样 的 背景下 . 日本
逐 渐 强化 了反垄 断法 的实施 .既表现 在公 共执 行 上 . 也 表 现 在 私 人 执 行 上 罔 内 有 学 者 认 为 . 日本 反 垄 断 法 未 能 充 分 实 施 的 原 之 一 是 公 交 会 缺 乏 权 力 、 日本
变 呈 现 U 型 变 化 .实 施 力 度 也伴 随 立 法 上 的 U 型 而
日本 认识 到应 根据 同家 经济 发展 的不 同阶段 . 同程 不 度地 运用 反垄 断法 作为经 济 调节 的工具 . 配合 实施 产
业政 策 . 以促进 经济 发展 . 高综合 国力 为 目标 言 提 换 之. 就是 为 日本 的 国家利益 服 务这个 目的而有 意冷 落
收 稿 日期 :01 - 3 2 2 1 0 —0
日本 反 垄 断 法 制 定 以 来 . 实 施 上 受 到 非 议 。 很 在
当然 . 从精 神层 面作 出判 断 尚不具 备充 分 的理 仅 由来证 明 日本反垄 断 法未能 充分 实施 的原 因 物质决
长一 段 时间 . 垄断法 与其 说是 以促进 竞 争为 目的的调 节市 场之 法 . 不如 说是 束之 高 阁以供欣 赏 的法 律花 还
对日本反垄断法的历史回顾与思考
{. I} }I J 缸金
己1年 己 ( ) 口口 1月 下
对 日本反垄 断法 的历史 回顾与 思考
冯
吸 取其 立 法经验 , 以便 于更好 的促 进我 国反 垄断法 的 实施 。
关键 词 日本 反 垄断 法 本土化
二、 日本 反垄 断法 的 发展过 程 与本 土化 表现
}本反 垄断 法 的发展 过程 大致 分为 了 四个阶 段 : 1 反垄 断 | () 法 的兴 起 。此阶 段 制定 了大 量 臼反垄 断法 相 关法 律 。美 国 占领 勺
口本 策,9 7 反垄断 法 的发展有 着 很深 的影响 , 14 潜在 的影响 着 日本 反垄 断法 的 年 3月 以美 国谢 尔 曼法 、 莱顿法 为蓝 本制 定 了 《 于禁止 私 人 发 展 。 克 关 日本 的传统 文化 认为 协调 是“ 德” 竞 争 足“ 德” “ 美 , 恶 , 村落
三、 日本 反垄 断法 本土 化 对我 国反 垄断 法实 施 的启示 我 国反垄 断法 的实施 还处 于刚 刚起 步 阶段 , 验 不足 , 经 曰本 反垄 断法 的 发展 对 我国 反垄 断 法的 实施 有着 很 好的 借 鉴作用 。 另外 , 国同 日本 一样 , 我 反垄 断法 都是 舶来 品, 在反 垄断法 本上 化 的过 程 中, 有着 许 多共 同经 验可 以借鉴 。 1 注 重 本土 文化 与 反垄断 法 的相 结 合。 E本的 传统 文化 对 . j
存 在着 反垄 断法“ 生长 的土壤 ” 日本 国 内对反垄 断法 的意识 也非 断 案件 中 , 大 多数 足用 非 正式处 理 和半 正式处 理 的处理 方式 。 , 绝
中日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中日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摘要:作为中国一衣带水的邻邦,日本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方面有颇多值得中国借鉴之处。
尽管中日两国的国家制度不一,但两国的经济都经历了非常相似的发展阶段。
本文比较分析了中日两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一,中日两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体系;第二,中日两国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
第三,中日两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
从而既厘清了两国法律的差别又指出了其优劣。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要在既借鉴日本的先进经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前提下,稳妥地进行。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日比较;启示早在1980年,中国国务院就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一些规定,该规定可以说是中国第一个专门调整竞争关系的行政法规。
1993年9月2日,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公布,并于同年12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概括加列举式的规定,认定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列举了商业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该法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设置了民、行、刑各方面的责任条款。
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规章配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
2008年7月1日,中国又施行了《反垄断法》。
上述规定,构成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体系。
日本同样也有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且远比中国的立法历史悠久。
早在日本1899年所制定的商标法中,就已经出现了不正当竞争这一法律术语,但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日本都没有进行反不正当立法。
1934年3月,日本国会正式通过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标志着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
〔1〕(P3)此后经过多次的修改,形成了目前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作为中国一衣带水的邻邦,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有颇多值得中国借鉴之处。
日本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应, 主要 是 指 自然人 、 人 或 其他 团体 等 私人 主体 法
依 据反 垄 断 法 律 规 范 对 违 法 垄 断 行 为进 行举 报 、 干 预 、 讼 、 判 、 裁 和 监 督 等 活 动 。这 是 一 种 诉 裁 制 广义 上 反垄 断 法 私 人 实 施 的 内涵 , 括 私 人 当 事 包
・
9 ・
日本 问题 研 究
表现消 费 者 的 自 由选 择 权 和 经 营 者 的 公 平 竞 争 权 。反 垄 断法通 过对 自由公 平 和 正 当竞 争 权 的保
不 断 完善 的发 展 路 径 , 具 体 内容 凸 显 “ 土 化 ” 其 本 色彩 , 中 国反 垄 断 法 私 人 实 施 制 度 的 完 善 提 供 为
了重 要 的可借 鉴资 源 。 法 律 实 施 与 反 垄 断 法 私 人 实 施 的 基
人发 动 或介 人实施 反 垄 断 法 的合 法 行 动 , 如 , 例 私
一
、
人 当事 人 向反垄 断执 法 机 关 投诉 行 为 也 被称 为 其 中之一 。狭 义 的反垄 断 法 私人 实 施 仅 指 反垄 断 法
私人 诉讼 。反 垄 断 法 主要 目的 在 于 维 持 公 平 、 自
本 内 涵
美 国法 学 家庞德 曾说 过 , 法 律 的 生命 在 于它 “
摘 要 : 垄 断 法私 人 实施 是 法 律 实 施 的 具 体 延 伸 和 专业 发 展 。 日本 反 垄 断 法 私 人 实施 的 立 法 与 实践 历 经 了逐 步 完 善 的 反
发 展 过 程 , 具 体 内容 表 征 了 鲜 明 的 日本 国法 律 特 征 。 日本 私 人 主 体 实施 反 垄 断 法 的权 责 义务 进 一 步 明 确 、 争 政 策 目标 其 竞 确 实得 以 维护 、 实施 效 率 逐 步得 以提 升 , 对 中 国反 垄 断 法私 人 实 施 制 度 的 完 善 提供 了重 要 启 示 。 其
国外反垄断法公共实施机制的考察及其启示
反垄 断法 的实施 过程 中 。通过 类似 于 法庭 审理 和 裁决 的方 式 处 理涉 嫌 垄断 案件 的反 垄 断法实 施 机关 ,其 享 有 的权利
一
立, 而行 政 法官 处 于中立 地 位 , 听取 被 审人 的 陈述 和竞 争局 的指 控 , 终做 出 裁 决 , 最 当事人 若 不 服 裁 决 , 以在 规定 时 可
问内 向联 邦 贸易委 员会 提 出上 诉 .联邦 贸 易委 员会 最终 做 出撤 销案 件或 发 布停 止违法 行 为 的命令 。第 二 方面 体 现在
(o 5 )第 5 条第 5 规定 :联 邦卡 特尔 局 的成员 既不 2o 年 1 款 “
能 拥 有或 管理 任 何 企业 , 不 得 是企 业 、 也 卡特 尔 、 济联 合 经
会 或 企 业 联 合 会 的 董 事 会 或 监 事 会 成 员 。” 一 规 定 有 效 地 这
保 障了执 法的 中立性 。 2组成人 员的 专业性 。对 于一 个行 为是 否构 成垄 断 , . 往 往需要 先 从经 济学 上进 行判 断 , 后再 做 出法 律上 的 判断 。 然
意 愿而 被免 职 ; 三是指 它 们在 执行 职 务时 保持 高度 的 中立 , 不受各 种利 益集 团的干 扰 。在机 构独 立性方 面 。 日本公平 交 易委员 会是 较好 的典范 。《 日本禁 止私人 垄断及 确 保公平 交
法 院 、 计 法 院 、 高 法 院或 其他 行 政 或 普通 法 院 : 二类 审 最 第 就要从 具 有 经济 或竞 争及 消费 学识 经 验者 中间选 任 :第 三
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及在我国的实现
J u n lo hy n Te h ia n t u e o r a fS ia c n c lI si t t
A u ., g 20l l
第 2 4卷第 4期
Vo1 24 O . N .4
论 反 垄 断 法 的 私 人 执 行 制 度 及 在 我 国 的 实 现
、
反 垄 断私 人 执行 的界 定
关 于反 垄 断 私人 执 行 的定 义 , 界 有 着 不 同 的 限 , 具 两者 的 属性 。仲 裁 制度 是 解 决 民事 主体 之 学 兼
认 识 。一 种观点 认 为 , 垄 断 法 的 私人 执 行 制 度 包 间纠纷 的制度 , 反 它天 然 地 属 于 私 法 的范 畴 。 因此 对 括 反垄 断法 的私人 民事诉 讼和 私人 申请 反垄 断执行 于涉 及公 共利 益维 护 的反 垄 断 私 人执 行 , 裁 机 构 仲 机关 制 裁垄 断行 为 两 种L 。笔 者 不 同 意 这 种 观 点 。 没有 评判 的权 力 , 应 由具 有 公 共 权力 属 性 的法 院 1 ] 而
这种 执 行方 式实 际 上属 于公 共 执 行 的 一 种 , 只不 过 做 出评 判 。
是 通 过 私人 申请 的 方式 启 动 了公共 执 行 , 质 上仍 本
综上 , 笔者认 为 , 反垄 断 的私人 执行制 度首 先要
是公 共权 力 机构 本 身 的权 利 行 使 过程 , 于 公 共执 求私人 在反 垄 断过 程 中处 于 主 动 的地 位 , 不 是 被 属 而
反垄 断职 责 的机构 依据 反垄 断法规 定 的职 责规 制垄 的地位 , 就说 明 私人并 不是 诉讼 的启 动者 , 只能 处 于
日本烟草产业管理体制变革对中国烟草的启示
日本烟草产业管理体制变革对中国烟草的启示日本烟草产业管理体制变革对中国烟草的启示近年来,烟草产业管理体制的变革已成为国际烟草行业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而在这一领域中,日本的烟草产业管理体制变革给了中国很多有益的启示。
本文将从日本烟草产业管理体制变革的经验出发,探讨如何将这些经验应用到中国烟草产业的管理中。
首先,日本烟草产业管理体制的变革注重多种经营方式的并存。
日本烟草业在过去是由国家烟草具有垄断地位的公营机构独家经营,但随着市场的变化和对市场竞争力的要求,日本政府逐渐开放了市场,引入了私人企业参与烟草业的经营。
这种多元化的经营方式,使得日本烟草产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同样,中国在烟草产业的管理中也可以尝试引入私人资本,让企业之间进行市场竞争,从而激发烟草产业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其次,日本烟草产业管理体制的变革注重加强对烟草制造和销售的监管。
日本烟草行业在市场逐渐开放的同时,也强化了对烟草制造和销售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市场的公平和有序。
中国烟草产业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要加强对烟草制造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和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升整个烟草产业的形象和信誉度。
再次,日本烟草产业管理体制的变革注重加强烟草研发和创新能力的建设。
为了提高烟草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日本烟草行业加大了对烟草科学研究的投入,并积极推动烟草产业的创新。
例如,日本烟草公司在烟草烟叶的研发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不仅改进了烟叶的质量,还推出了一系列的创新产品。
中国烟草产业也需要加大对烟草科学研究的投入,培养专业人才,推动烟草研发和创新,提高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
最后,日本烟草产业管理体制的变革注重加强烟草产业的社会责任。
日本在烟草产业的管理中倡导“无害化”的概念,积极推动控烟和禁烟政策,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同时,日本烟草公司还把一定比例的利润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回馈社会。
日本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对我国借鉴意义简析
日本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对我国借鉴意义简析作者:楼淼苗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9年第16期摘要:自2017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指导性文件出台以来,中国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一直不断总结经验并推陈出新。
通过对竞争政策发展与我国相似的日本的竞争评估制度的分析,发现日本竞争评估模式主要是先由政策制定机关自行评估再由公正交易委员会对评估状况进行审核,该模式具有高效但易敷衍的特点。
鉴于我国实际,可采取在此基础上加强竞争执法机构的监督、执行权力,引入司法监督等措施,以完善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日本竞争评估;启示意义中图分类号:D912.294 ;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16-0198-02一、引言竞争评估即公平竞争审查是指,竞争主管机构通过分析、评价现行及即将出台的政策已经或可能将会产生的竞争影响,提出评估意见,以使政策既不妨碍达成该政策及法律提出的目标,又将对竞争的损害降低至最小的制度。
自澳大利亚引入竞争评估制度以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后,其他欧美国家及亚洲地区的日本、韩国也相继引入。
已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国家与地区,主要从指导性文件的制定出台与该制度规范的内容、程序与后果等方面进行规制。
在《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在2017年10月23日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018年1月9日,发改委在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下设立公平竞争审查处,将政策落于实践,以此统筹协调和指导承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虽然初衷上有正当目的,但我国政府在较长时期内对经济社会实施的管制,在实践中的确影响了竞争机制的正常发挥。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四中全会提出,“当下经济制度要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就要创新宏观调控的思路和方式。
日本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日本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关木【期刊名称】《中国招标》【年(卷),期】1995(000)005【摘要】日本的反垄断法,全称为"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简称为"禁止垄断法"。
它是1947年制定并颁布的。
日本反垄断法在日本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核心的位置,被称作"经济宪章"。
该法经过多次修订,现共有10章,114条。
日本反垄断法内容十分丰富,可以说,这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的反垄断法。
1.立法目的与调整对象日本反垄断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了该法所有的立法目的。
这一条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不正当的限制交易与不公正的交易方法,防止事业支配力的过度集中,排除以结合、协定等方法,对生产、销售、价格与技术等的不当限制以及其他一切对事业活动的不当约束……",实际上这是说明了该法的三大调整对象,即禁止私人垄断、不正当的交易限制与不公正的交易方法。
这也被称为"三大支柱"。
二是"促进公正而自【总页数】1页(P18-18)【作者】关木【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D912.29【相关文献】1.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基本政策主张——日本《知识产权利用的反垄断法指南》介评 [J], 王先林;潘志成2.日本反垄断法与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 [J], 杨洁3.日本反垄断法与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 [J], 杨洁4.日本近期反垄断法修法动向及对我国的启示 [J], 杨东5.日本近期反垄断法修法动向及对我国的启示 [J], 杨东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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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 日本《 反垄断法》 虽历经了几 0 年代以来 , 次修订 , 增强私人实 施 措 施 , 明确弹性损害赔偿规
政法视野
丁国锋 , 等: 日本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则, 扩大可诉范围 , 但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尤其是损 私人主体提起诉 害赔偿诉 讼 并 未 发 生 实 质 变 化 , 讼的风险 和 负 担 较 重 , 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积极 日本私人 性没有得到根本提高 。2 0 世纪 9 0 年代 , 、 《 当事方根据 《 反 垄 断 法》 民 法 典》 及其他法律规 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的 案 件 共 计 2 虽总体数 0 件, 但与 9 量并不多 , 0年代以前反垄断损害赔偿案件 相比 , 案件数量已经在逐步增加 , 并于1 9 9 3 年私人 原告首次在反垄断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中 被 大 阪 高 等 法 日本法院在一个卡 院判决胜诉 。 随后于 1 9 9 8年, 特尔案件中 , 判决被 告 赔 偿 原 告 4 0多万美元的损
围非常有限 , 虽由私 人 垄 断 化 、 不正当贸易限制及 国际合同或行 不公平贸 易 行 为 扩 展 到 国 际 协 议 、 业协会违 法 行 为 等 赔 偿 诉 讼 的 可 适 用 性 , 但对垄 股份持有 、 连 锁 董 事、 合 并、 分立和收购行 断地位 、 为等仍被排除在诉讼之外 ; 而根据 《 民法典 》 第7 0 9 条提起反 垄 断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 则一切反垄断违法 反垄断法》 虽 行为都可囊括为其 可 诉 范 围 。 日 本 《 未明确规定间接购 买 者 拥 有 反 垄 断 损 害 赔 偿 的 诉 权, 但从任 何 遭 受 垄 断 违 法 行 为 损 害 的 私 人 当 事 作为 方都有权 提 起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的 司 法 实 践 看 , 间接购买 者 之 一 的 终 端 消 费 者 与 直 接 购 买 者 、 竞 都 可 以 充 当 适 格 的 私 人 原 告 方。 例 争者等一 样 , 如, 1 9 7 7 年东京 高 等 法 院 在 鹤 冈 灯 油 诉 讼 中 承 认 了消费者 是 《 反 垄 断 法》 的 私 人 实 施 主 体 之 一, 也 是该法所 规 定 的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人 或 是 受 害 者 。 因不公 正 交 易 方 法 导 致 商 品 零 售 价 格 不 当 抬 高 消费者 按 此 抬 高 后 的 价 格 购 买 商 品 其 利 益 必 时, 然受到损害 , 如果不 使 用 此 种 不 公 正 的 交 易 方 法 , 消费者就 可 避 免 多 支 付 超 高 价 格 ( 超过市场竞争 价格 ) 部 分 的 损 失。 该 判 决 最 终 并 未 否 认 消 费 者 获得损害 赔 偿 的 权 利 , 虽然该损害是由不公正交 易方法造 成 的 事 实 的 反 射 性 损 害 。 但 在 2 0世纪 9 0 年代以前私人主体所实施的反垄断诉讼几 乎 没 从1 有一件是成功 的 。 根 据 相 关 统 计 资 料 , 9 5 5年 根据 《 反垄 断法》 提起损害赔偿诉 到1 9 9 0 年期间 , 这些案件的结果是原告胜诉 讼的案件共计有 6 件 , 的为 0 件 、 败诉的为 4 件 、 和解的为 1 件 、 撤诉的为 反垄断损害赔偿救济制度没有 真 正 起 1 件 。 可见 , 对反垄断法的实施没 到弥补受 害 人 损 失 的 作 用 ,
[ 3] 有任何影 响 力 , 这主要是由于私人主体提起诉
讼必须以日本公正 交 易 委 员 会 调 查 和 发 现 违 法 行 这种审决前置实施方式是 为的存在 为 前 提 条 件 , 阻碍日本私人实 施 发 展 的 绊 脚 石 。 这 一 历 史 时 期 产业政策优于 日本公正 交 易 委 员 会 的 实 施 政 策 ( 竞争政策 , 大力推行 产 业 政 策 , 没有形成竞争文化 氛围 ) 和执行能力 非 常 软 弱 , 其消极实施反垄断法 或采取非正式措施 实 施 反 垄 断 法 的 行 为 和 手 段 比 因此 , 日本反 垄 断 法 私 人 实 施 制 度 受 到 巨 较常见 , “ 导 致 私 人 提 起 诉 讼 的 机 会 非 常 少, 这也 大冲击 ,
2 0 1 1 年第 4 期 第2 总第 1 5 卷( 6 1 期)
日本问题研究
J a a n e s eR e s e a r c h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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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 法律实施主要 是 指 在 现 实 社 会 生 活 中 人 们 广泛贯彻和实际 施 行 法 律 规 范 的 行 为 过 程 。 它 是 将法律规范的抽象 行 为 模 式 转 化 为 人 们 的 具 体 行 为的过程 ; 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 从应然状态 进 到 实 然 状 态 的 过 程 ; 是由法 的法律 , 律规范的抽象的可 能 性 转 变 为 具 体 的 现 实 性 的 过 程 。 法律实施主要 采 用 两 种 方 式 : 一种方式称为
[ 2]
法律公共 实 施 或 公 共 执 法 , 是法律赋予特定的公
收稿日期 : 2 0 1 1 0 6 3 0 - - ) 基金项目 : 安徽省人文社科重庆研究基地项目 ( 2 0 1 1 S K 7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3 6 , 作者简介 : 丁国锋 ( 男, 湖北黄冈人 , 法学博士 ,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 主要从事日本法学研究 。 1 9 8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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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问题研究
2 0 1 1 年第 4 期
表现消 费 者 的 自 由 选 择 权 和 经 营 者 的 公 平 竞 争 权 。 反垄断法通过对 自 由 公 平 和 正 当 竞 争 权 的 保 护, 提升整体 竞 争 格 局 , 实 现 社 会 整 体 利 益, 需要 这不 仅 可 以 维 护 个 人 利 益 , 也是实 私人参与实施 , 现社会利 益 的 重 要 途 径 。 有 权 利 必 有 救 济 , 受到 损害的私 人 主 体 应 该 有 途 径 来 维 持 他 们 的 权 利 , 实现损害 赔 偿 , 而不论公共执法机关是否意识到 侵权 。 任何私人主体 都 不 应 该 受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侵 都有权分享公平 竞 争 所 带 来 的 利 益 , 这也是反 害, 垄断法私人实施 的 前 提 条 件 。 反 垄 断 法 私 人 实 施 赋予私人主 问题应围 绕 如 何 有 效 实 施 反 垄 断 法 , 合理配置市场主体实施 体利益诉 求 的 有 效 渠 道 , 反垄断法 的 恰 当 权 利 , 使私人主体在反垄断法实 施中发挥积极作 用 。 日 本 反 垄 断 法 规 定 了 垄 断 行 为受害者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的 权 利 , 明确私人实施所 维护的竞 争 政 策 目 标 , 实现反垄断法实施的高效 运行 。 二、 日本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基本经验 ( 一) 日本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立法与实践 1 9 4 7 年日本以美国反托拉斯法为蓝 本 制 定 了 其内容包 含 了 欧 美 先 进 的 竞 争 法 理 念 。 反垄断法 , 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主要方式 2 0 世纪及其 以 前 , 反垄断法 》 第2 是私人主体依据 《 5 条提起损害赔偿 诉讼或者根据 《 反垄断法 》 第2 4 条规定提出禁令救 济措施 。 反竞争行为 或 垄 断 行 为 的 受 害 者 享 有 无 过错责任原则的优 势 向 东 京 高 等 法 院 提 起 反 垄 断 损害赔偿 诉 讼 , 同时受垄断违法行为损害的私人 民 当事方也 可 不 依 据 反 垄 断 法 提 起 诉 讼 而 根 据 《 法典 》 第7 0 9条的一般侵权原则提起损害赔偿诉 讼 。 因此 , 同一垄断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对私人 当事方具 有 明 显 的 竞 合 性 和 可 选 择 性 , 但这两种 诉讼之间存有很 大 的 区 别 与 不 同 。 同 一 行 为 两 种 诉讼方式的管辖法 院 、 诉 讼 范 围、 归责原则等各有 两者还有 其 他 重 要 区 别 , 即根据反垄断 不同特色 , 法提起损害赔 偿 诉 讼 必 须 以 公 正 交 易 委 员 会 ( t h e , 简称 J 已作出 J a a n F a i r T r a d e C o mm i s s i o n F T C) p 的垄断违法行为最 终 决 定 为 前 提 依 据 , 而依据《 民 相关 条 款 提 起 诉 讼 则 不 必 适 用 《 反 垄 断 法》 法典 》 条款 , 也不 必 考 虑 是 否 要 有 J F T C 的在先终局判 决 。 日本 《 反垄断法 》 损害赔偿诉讼的可诉行为范 ·1 0·
否 法律 的 生 命 在 于 其 公 正 执 行 和 有 效 实 施 , 则将成为 一 纸 具 文 。 在 反 垄 断 法 实 施 领 域 , 反垄 断执法机构为本位 的 反 垄 断 法 公 共 执 行 制 度 发 挥 但全球范围内反垄断法私人实施问 着主导作 用 , 题逐渐也 成 为 一 股 潮 流 越 来 越 受 到 各 国 的 关 注 。 日本反垄断法私人 实 施 制 度 的 创 立 与 发 展 经 历 了 不断完善 的 发 展 路 径 , 其具体内容凸显“ 本土 化” 色彩 , 为中 国 反 垄 断 法 私 人 实 施 制 度 的 完 善 提 供 了重要的可借鉴资源 。 一、 法律实施与反垄断 法 私 人 实 施 的 基 本内涵 “ 美国法学家庞德 曾 说 过 ,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 ” 法律的 最 终 目 标 和 根 本 任 务 在 于 它 的 的实行 。
政法视野
日本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丁国锋1, 周新生2
( ) 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 , 云南 昆明 6 安徽医科大学 人文学院 , 安徽 合肥 2 1. 5 0 5 0 0; 2. 3 0 0 3 2 摘 要: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是法律实施的具体延伸和专业发 展 。 日 本 反 垄 断 法 私 人 实 施 的 立 法 与 实 践 历 经 了 逐 步 完 善 的 发展过程 , 其具体内容表征了鲜明的日本国法律特征 。 日本私人主体实施反垄断法的权责义务进一步 明 确 、 竞争政策目标 实施效率逐步得以提升 , 其对中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启示 。 确实得以维护 、 关键词 : 日本 ; 反垄断法 ; 私人实施 ; 诉讼 中图分类号 : D 9 3 文献标识码 : A ( ) 文章编号 : 1 0 0 4 2 4 5 8 2 0 1 1 0 4 0 0 0 9 0 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