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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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0
【实施日期】2015.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8月6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沧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提高使用效率,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沧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沧州市人民政府财政出资参股设立,指定市属国有企业或相关部门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基金。

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沧州集聚。

第三条引导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主要来源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运行原则。

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金融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文广新局、农牧局、商务局等。

第六条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协调和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投入规模、合作机构等重大事项。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管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执行管委会的决策和日常事务,视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定期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及引导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管委会报告。

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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