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判决的执行
读书笔记《法国行政法》 王名扬
读书笔记:《法国行政法》王名扬第一章绪论一、行政法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是以公共行政作为调整和研究对象的。
公共行政管理和私人企业行政管理主要有以下不同:1.主体不同:前者主体是公法人主要有国家、地方团体、公务法人;后者是指具有私法上的法人资格的私法人。
2.目的不同:公行政的目的在于满足公共利益;而私行政的目的是追求私人利益。
3、手段不同:前者可以采取强制性手段,而后者一般只能通过合同方式。
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行政活动包括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活动的手段、行政活动的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全部过程在内。
之所以是公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行政活动可以采取私人所不能采取的手段,同时,也受到比私人活动更多的限制。
行政法的渊源:(一)形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条约、除以上成文法规定外还有以下表现形式即法的一般原则、判例(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制定法起补充作用)、习惯法。
(二)行政法的实质渊源:构成行政规则的资料有来自法律方面的,来自经济事实、社会事实、政治、哲学、伦理、道德观念,还有来自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1、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2、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3、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4、行政法没有变成完整的法典。
法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即行政法和私法的区别标准?(一)公共权力学说:在十几世纪绝大部分时间内,行政法院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的标准。
其缺点是:权力行为和管理行为界限不明,这种分法不科学,这个学说缩小了行政法的范围。
(二)公务学说:1、权限争议法庭在布朗戈案件的判决中提出以公务观念作为在国家行政机关中适用行政法的标准,据此,行政机关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是公务活动适用行政法。
2、公务标准的危机:在公务标准提出之初其意在满足公共利益的活动主要由行政机关进行。
但随着行政职务的扩张,该标准不能说明所有的行政法问题。
二战前该标准还是行政法的主要标准,但二战以后,出现了工商业公务、社会公务、职业公务等公务观念超过行政法的范围,同时政府也鼓励私人从事公益事业,因而行政法的适用超过了公务范围。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法国的司法制度是指法国政府制定的法律条文在法院中的执行过程,它是法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由法院体系、检察官体系和法律教育体系三个方面构成。
首先,法国的法院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法国的法院体系分为普通法院和特殊法院两大类。
普通法院根据其权力范围又分为巡回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级法院。
特殊法院则是为处理特定的法律事务而设立的法院,如行政法院、宪法委员会和军事法院等。
法官是法国法院体系中的核心角色,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判决、制定判决书等。
法官在法国被视为中立的第三方,是维护法律公正和司法独立的保障。
其次,检察官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官是司法部门中的一员,他们负责监督和指导警察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审查起诉案件以及代表公益利益参与诉讼等。
检察官在法庭上不仅担任公诉人的角色,还在司法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适当执行。
最后,法律教育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的法律教育程度很高,法律教育体系包括法学院和法学研究所等。
法学院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场所,培养出来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
法学研究所则是进行法学研究和理论探讨的场所,为法学的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法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权力分立和严谨的体系。
法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执行和法治社会的建立,为法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法国的司法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法律的发展。
法国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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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法国不独立设置检察机关,检察官配属一定的法院,由司法部管辖。法国诉讼程序比较健全,分为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3种不同程序。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主要依据成文法典审判,判例只供参考。行政诉讼则按判 例和行政法规判决。陪审官的作用有限,除重罪法院外,其他法院和法庭不设陪审官。
司法委员会
法国最高司法委员会是协助总统实行司法监督的机构,由总统任主席,司法部长任副主席。职责是:就最高 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向总统提出建议,对司法部长有关任命其他法官的建议提出意见,就赦免问 题接受咨询。最高司法委员会同时又是法官纪律委员会,具有对法官的惩戒权。司法部则从事司法行政管理,掌 管法院系统的行政组织、人事调动和活动经费等。
法国司法制度
法学领域
目录
01 法院系统
03 司法委员会
02 检察机关 04 司法审查制度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现行司法制度是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是维护资产阶级专 政和资本主义所有制的重要制度。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封建国王集行政、立法和司法于一身,“朕的意志即法 律”。法院和司法人员依附于国王,无独立审判活动,封建主在其领地内各行其是。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 制度,以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为原则,逐渐建立起资产阶级的司法体系。19世纪初,拿破仑一世主持制定了民法、 刑法、商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一系列重要法典,设置了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确立了司法人员的 独立地位,使法国司法制度自成体系和完备起来,形成全国统一的司法体系。
司法审查制度
法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通过宪法委员会执行的。由总统任命主席的宪法委员会在保证公民选举总统、议员和 公民投票程序合法性的同时,还对法律、组织法、法令和条约是否违宪进行预防性审查,并受理政府、议员关于 法律、法令违宪的控告案件。自第五共和国成立以来,司法审查制度在法国政治生活中日益起着重大的作用。
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
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
《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制定了民事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以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二条当事人有权要求民事执行法庭根据本法第三条第一款开展民事执行程序。
第三条民事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
(一)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关系;
(二)执行当事人之间的义务;
(三)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端。
第四条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决定的本质目的是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端,并不是提供一种简单的诉至方式。
第五条民事执行程序的发起人可以提出任何具有可执行性的义务,以及当事人之间有关权利的要求。
第六条民事执行法庭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行动,以便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例如给当事人赋予保护,冻结财产或许可证,驱逐他人等。
第七条当事人保留可以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解决纠纷的权利。
第八条本法不适用于对财产拍卖的民事执行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其他法律条款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法不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
《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款提起诉讼。
第二章民事执行法庭
第十条民事执行法庭是由法院首席法官指定的执行法庭,由法官担任审判长,由其他法官共同主持审理,其任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民事执行法庭具有自主管辖权,可以独立根据本法第三条开展民事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民事执行法庭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以确保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有效实施,并及时解决纠纷。
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
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
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规定了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来执行民事判决或决定。
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执行:判决或决定一旦生效,债权人就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申请应包括判决或决定的副本以及法院的裁定书。
2. 执行令:如果执行法院接受了执行申请,它会发出一张执行令,命令被执行的人履行其义务。
执行令必须提供法院所需的详细信息,并对义务履行方式进行说明。
3. 扣押:如果被执行的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执行法院可以下令扣押他的财产(例如房产、银行账户或车辆)。
债权人必须支付执行费用并提供详细的财产清单。
4. 拍卖:被扣押的财产可以在拍卖会上出售,所得款项可用于履行义务。
债权人需要支付拍卖费用和执行费用,并且不能从拍卖所得清算超过自己欠款的金额。
5. 裁决:如果执行程序中发生争议,法院可以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裁决。
执行程序通常会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因此债权人最好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
同时,被执行的人也应该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地应对执行程序。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在某种意义上,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而法国的行政法又是从法国的行政法院中制造出来的。
因而就行政法而言,法国行政法院自然占据着无可比拟的地位。
行政法院不仅在法国获得法国学者与普通民众热情的支持,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因其独特的功能与制度,以及有效的运转而得到一致的赞赏。
法国行政法院的独特之处在于,在法国这样一个严格执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在行政这一领域,却把行政权与对行政的司法审查权和谐的统一在一个国家机构中。
这不仅仅是一个个性的问题,而应该视为政治理论中的一项奇迹。
这种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相混淆,在宪政理论上是不可想象的。
但是它却在法国顽强并且良好的发展起来了。
正如任何一项成功的制度后面都有历史传统与政治文化的积淀一样,法国行政法院背后也有其自身的独特的历史智慧与文化解释。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沿革要了解法国的行政法院,首先不得不对其历史演进进行考察。
评判一项制度,若仅关注当前,而缺乏历史的纵深,必然会走向偏颇。
同样,对于法国行政法院今天的尊崇地位,如果我们不去历史的看待,必然会以为其是一项制度的怪胎。
法国行政法院,并非是在短时期内就直接设立起来的行政司法审查机关,它的发展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早在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当时的国王参事院(Counseil du Rio)就已经具有行政法院的影子。
国王参事院类似于英国封建体制中的王座法院(Curia Regis),但与英国不同的是,它主要是一个负责处理大贵族之间的争议及缓解他们的紧张关系的政治性的仲裁机关。
1国王参事院向国王提供法律与行政方面的建议。
由于当时把持最高法院的封建贵族热衷于垄断所有的法律事务,最高法院经常撤消国王参事院决定。
但不管怎样,此时的法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审判制度,更不论行政法院。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实际上对行政传统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割裂。
1789年之后,法国的行政审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与行政审判对应,行政法院也开始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
法国的行政体制
法国的行政体制法国作为西欧国家之一,具有独特的行政体制。
其行政体制的特点反映了法国历史、文化和社会结构的特殊性。
本文将从法国行政体制的组成部分、权力分配、行政机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组成部分法国的行政体制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公共部门组成。
中央政府负责全国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行政事务,公共部门则是两者之间的桥梁和协调机构。
1. 中央政府法国中央政府的行政体系由总统、政府和各部门组成。
总统是国家的象征和最高行政权力的代表,负责外交事务、军队指挥和一些重大决策。
政府由总理及其内阁组成,负责具体的行政事务和政策制定。
各部门则分别负责特定的领域,例如内政、外交、财政等。
2. 地方政府法国的地方政府分为属地政府和地域政府两个层级。
属地政府包括省级、县级和市级政府,负责具体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地域政府则是一些较大范围的地方政府,如大区政府和海外属地政府,负责更高层次的行政管理和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
3. 公共部门法国的公共部门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桥梁和协调机构,旨在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公共部门的职责包括监督和评估政府政策的执行情况,调解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提出政策建议等。
二、权力分配法国的行政体制具有明确的权力分配原则,旨在保障各级政府的独立和自治。
根据法国宪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行政事务方面享有一定的独立权力,但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1. 中央政府权力中央政府在外交事务、国防、财政和法律等方面享有最高权力,负责国家的整体管理和决策。
中央政府还拥有制定和颁布法律的权力,以及监督和管理地方政府的职责。
2. 地方政府权力法国的地方政府在教育、医疗、交通、城市规划和文化等方面享有较大的自主权,负责本地区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当地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行使一定的立法权。
3. 权力限制和合作尽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享有一定的独立权力,但它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权力限制和合作机制。
从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看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
下,从而导致诉讼制度体系的不完整;相反,如果法官的裁判权力缩小,就会出现部分行政诉讼类型的虚置。
二是如果法官对于一个行政诉讼纠纷的处理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内容的权力,那么这个行政诉讼纠纷将划入何种诉讼类型?第四,如果按照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内容确定行政诉讼类型,也有一些不妥之处。
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具有消极的性质,必须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以及不得为诉外裁判。
但是如果完全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行政诉 讼类型,将陷入一个困境:即如果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被任何一个既定的诉讼类型的范畴所涵盖,那么法院该如何作出判决?法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但是,法国学术界对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有其自身特殊的原因与背景。
我国虽然与法国一样,同属大陆法系国家,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有公私法之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国行政诉讼类型可全盘移植入我国。
从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看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方丽冬(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 广西南宁 530006)【内容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审判难、执行难、案件受理数量低、撤诉率高的现象。
之所以出现如此状况,原因在于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存在弊端,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已经成为制约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从比较的角度对行政审判体制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有助于促进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
【关 键 词】 行政法院 行政审判体制 独立行政审判体制是指行政审判机构的系统设置方式。
现代西方国家的行政审判体制主要有独立行政法院型和普通法院型两种,前者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后者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
我国采取了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的行政审判体制。
随着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已成为制约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故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对于促进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甚至对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走向深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浅析判例在法国行政法中的适用
、
一
一
决没有拘束力 ,不能创置一般性行政规则。最高行政法院所作 的判决 质 量 较 高 ,一 般 不会 轻 易 改 变 ,最 高行 政 法 院 有行 政 判 例 创 制权 。同 时 ,权 限争 议 法 庭所 做 的解 决普 通 法 院和行 政 法 院权 限争议 的判决 也会 为 以后 的判 决产 生事 实上 的拘束 力 。 2 . 判 例 在 法 国行 政 法上 的地 位 和 效 力 判例在法国行政法中的效力主要体现在 :①行政判例对下 级 行 政法 院的 效 力 问题 。 下级 行 政 法 院在 审 理 案件 的过 程 中会 主 动 采取 最 高 行 政法 院的 观 点 ,因 为如 果 下 级 法 院不 遵 循最 高
要 :法 国作 为成 文 法 系 国 家 ,却 很 早建 立 了行 政 判例
制 度 ,令 人 产 生 诸 多质 疑 。本 文 在 简 要介 绍 了法 国行 政 法 中判 例 的产 生 、地 位 和效 力 及 其表 现 形 式 ,探 讨 了判例 在 法 国行 政 法 中适 用 的特 点 ,得 出其 对世 界 范 围 内的行 政 判例 制 度 的发 展 都 具有 重 要 的现 实 意义 。 关 键词 :判例 ;法 国行政 判例 制度 ;适 用
法律实务
— 。 。
浅析判例在法 国行政法 中的适用
匕 业 光
( 4 3 0 0 7 2
摘
武汉大学法学院
一
湖北 武汉 )
般来 说 , 最 高行 政 法院 的所作 出 的判决 ,不会 轻易 改变 。 下级 行政 法 院遇到 同类 情况 时 , 也 会采 取最 高行 政法 院 的观点 , 因 为下 级 法 院没 有 充 分理 由不 遵 循最 高 行 政法 院的 观点 ,当事 人提 出上诉 时 , 这 个判 决很 可 能会被 最高 行政 法 院撤消 。加 之 , 法 国最 高 行 政法 院对 下级 行 政 法 院 的法 官 的评 价 ,是 决 定 行政 法 官命 运 的 重要 因素 ,下 级 行 政法 院 的法 官都 有 害 怕 自己的 判 决 被推 翻的 心理 ,为 了逃 避 判 决 被屡 屡 推 翻 的危 险 ,下 级 行政 法 院 的法 官 都会 遵 循 最 高行 政 法 院 的判 例 。 除此 之 外 ,还 有权 判 例 判 例一 词有 两层含 义 : 限 争议 庭 ,它是 由最 高法 院 ( 普通 法 院 )和最 高 行 政法 院同 等 其一, 是指 司法 判决 , 就是 指法 院处理 争议 案件 的详 细说 明 , 代 表组 成 ,它通 过 具体 的案 件 划分 普 通 法 院与 行 政 法 院 的权 限 包 含案 情 、处理所 依 据 的法 律 和审 理完案 件 的结果 。 和 解决 双 方 的权 限争 议 。权 限 争 议庭 的主 要作 用 ,在 于 决 定 某 其 二 ,是 判 决 中所 涵 盖 的 原则 ,这 种 原则 是 为 了将 因为 案 案件 属 于 哪个 法 院 系 统管 辖 ,其 实 质 是 确定 某 个 案件 是 否 属 件 事 实 引起 的 法 律 问题 用 法律 表 述 出来 ,将 处 理该 案 件 所依 据 于 行政 法 院 管辖 ,实 际上 是 划 分 行政 审 判 的权 限和 确定 行 政 法 做 出 的说 明或者判 断 。 的适用范围。 因此, 其作出的裁决的影响往往超过一个具体案件, 在 这里 , 我们 可 以引用 《 布 莱克 法律 词典 》 中的判例 的含 义: 在解 决一 个具 体权 限争 议时 ,可 能确定 一 个一 般性 的规则 。 项 已经 判 决 的 案件 或 者 法 院 的裁 决 ,它 被认 为是 为 一 个后 来 2 . 注重 强 调 行 政 判 例 的 法 律 效 力 发 生 的相 同或 类 似 的案 件 ,或 者 相 似 的法 律 问 题 。提 供 了一 个 判 例虽 然 是 法 国行 政 法 的 重 要渊 源 ,但 由于 法 国是 一 个 成 范 例 或权 威 性 的 依据 。法 院试 图按 照在 先 前 的 案件 中确 立 的原 文 法 国家 ,宪法 中有 关行 政 的 条 文 , 国会 制定 的有关 行 政 组 织 则进 行 审判 。 和 活 动 的法 律 ,总 统 和 总理 所 制 定 的行 政 法规 ,部 长 和地 方 政 二 、判 例 在 法 国行 政 法 中的 适 用 府 所制 定 的行 政 规章 ,这些 都 是 行 政法 的渊 源 。在 法 国 ,国会 1 . 法 国行 政 法 中判 例 的 产 生 所 制定 的普 遍性 规 则 称 为法 律 ,行 政 机 关 所制 定 的 普遍 性 规 则 行 政 判 例 的创 制 权 属 于最 高 行 政法 院和 权 限争 议 法 庭 。在 ( 行政 法 规 和 规章 )称 为条 例 。 他们 的效 力层 次为 :法 律 一 行 法 国 不是 每 一 级 的行 政 法 院都 可 以 创制 为 以后 相似 的案 件提 供 政 判例 一 条 例 。行 政 法 院在 审 理 行政 案 件 时 ,首 先 必须 根 据 国 依 据 的行 政 判 例 。一 般来 说 上 诉 行 政法 院和 行 政法 庭 所 作 的判 会 制定 的法 律 断案 ,但 由于 作 为 行政 行 为 根据 定 ,而不是 由法律规定行政法院断案还必须 以条 例 为依 据 ,不过 所 依 据 的条 例 必 须是 合 法 有效 的 ,行 政 法 院 在 诉 讼程 序 中可 以根 据 法律 和判 例 审查 条 例 的 效力 ,撤 消违 法 的 条 例 。 因此 ,最 高行 政 法 院 和权 限争 议庭 的判 例 也 就成 为 行 政 法 院断案 的 主要依 据 ,其效 力要 高于条 例 。
法国的法律
法国的法律法国的法律体系是由法律、法规、法令和判例组成的,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普通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和国际法等。
法国的宪法是最高法律,它规定了政府的组织和职权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还确立了法国的政治制度,包括总统制和议会制。
法国的宪法是由国民议会通过的,需要采取特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法国的普通法是基于判例法的法律体系,判例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做出的判决和解释。
判例是法律的重要来源,尤其是无法找到准确的法律条款时,法官会依靠判例做出决定。
法国的行政法主要涉及政府的组织和行政程序。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构的职权和行使方式,以及公民在与政府机构接触时的法律保护。
法国的刑法规定了各种刑事犯罪的定义和处罚。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公正和社会秩序。
法国的刑法将犯罪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级别,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刑罚。
法国的民法是通过立法机构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它规定了个人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民事关系的规范。
民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继承、合同、民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法国的商法是适用于商业领域的法律体系。
商法主要涉及商业活动、商业合同、公司法、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商法的目的是维护商业秩序和保护商业交易的公平和权益。
法国的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关系的组织和规范,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和保障。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工资、工时、工作环境、工会组织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法国的国际法是法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规范。
国际法主要涉及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国际组织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国际法的目的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和平。
除此之外,法国还有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如环境法、建筑法、交通法等。
这些法律适用于特定的领域,保护了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总而言之,法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而完善的体系,由不同的法律来源组成。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保护了公正、公平和社会秩序。
法国行政法 判例制度
现代的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 典型。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 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由它来管辖行政诉 讼案件。按照当时法国人的理解,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一切行政事务,都归行政机关独 立管辖。正如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司法事务一样 ,司法机关也不得过问行政事务,不得受 理行政诉讼案件。法国之所以最早实行这种制度,是同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具体历史进 程相联系的。当时,法国资产阶级已经取得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但司法机关仍为封建保 皇势力所盘踞,因而资产阶级为了自己取得的权力不受干涉,便强调有关行政事务方面 的争讼应由行政机关本身处理。 他们认为,“裁决行政纠纷的权力属于行政权的组成部分 ,普通法院不能干涉。” 法国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理论基础源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法国大革命时期 的政治家根据分权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并且认为行政诉讼也是一 种行政,因此普通法院不能受理行政诉讼。法国对于分权学说的理解 ,主要由当时的历 史背景所决定。法国自16世纪以后,资产阶级的势力逐渐强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开始反 映到行政部门,而当时的法院却掌握在封建势力手中,普通法院极力抵制政府实施的一 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
1872年,法律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力 ,行政审判正式取得 独立地位,不再属于国家元首保留的权力,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最高行政法院。 同时还成立了一个权限争议法庭,裁决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诉。一 般认为,在1889年以前,法国没有完全取消行政官法官制度。但在1889年12月3日, 最高行政法院在卡多案件的判决中,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当事人不服行政机 关的决定,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无须经过部长的裁决。至此,“法国行政法 院取得了完全独立于实际行政的地位,行政法院的创建基本完成。”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首先,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争议。
例如,法国设立了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英国设立了行政上诉法庭(Administrative Appeals Chamber)。
这些法院通常由专门的行政法官组成,负责专门审理行政争议案件。
这样做的好处是行政法官有较高的专业化程度,能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行政法律规则。
其次,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特点之一是行政法院的独立性。
这意味着行政法院在处理行政争议时独立于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的干扰。
例如,法国的行政法院是行政权力之外的独立机构,直接负责行政裁决事宜。
这种独立性确保了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此外,国外行政裁决制度通常以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为主要任务。
行政法院在行政裁决案件时,不会重新审查行政行为的事实,而是主要关注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
例如,英国的行政上诉法庭只负责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会探讨它的公正性或正当性。
还有,在国外,行政裁决制度还可以提供一种行政救济机制。
即当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法院有权裁决是否撤销行政行为并给予补偿。
这种制度设置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
最后,国外行政裁决制度还注重公众参与和透明度。
这种制度将行政裁决的结果对公众公开,并且允许公众参与到行政裁决的过程中。
例如,法国的行政法院会定期公开裁决结果,并对重要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
这样做可以确保公众对行政裁决制度的信任度,并增加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国外行政裁决制度是一种保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行为的重要机制。
它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维护行政法院的独立性、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等方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在提高行政效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
法国行政法
现代的行政诉讼制度源于法国。在法国,行政诉讼是指独立 的行政法院,适用独立的行政法体系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一、法国行政诉讼的特征。
不其他国家的行政诉讼相比较,法国行政诉讼有下来特征: • 第一、就审理主体上,法国行政诉讼有独立的行政法法院。 • 第二、就诉讼规则上,法国行政诉讼适用独立的法律规则。 • 第三、就审理对象上,法国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行政机 关的所有行 政活动,而丌是仅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的审查。
法国实行的是双轨审判制。 • 法国行政法院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渐趋完善, 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行政法院体系。 • 具体包括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 庭三级。
四、行政法院的审判权范围。
• 根据判例中的原则和法律关亍行政审判的特别规 定,法国行政法划分行政审判权限的标准有两个: 一个是形式的或机关的标准,根据这个标准,行政 审判只限亍行政机关的行为,丌属亍行政机关的 行为,丌在行政审判范围之内; 另一个是实质的标准,即在行政机关范围之内,进 一步确定哪些行为属亍行政审判范围,哪些属亍 司法审判范围。
八、行政诉讼的证据
• 行政诉讼的证据形式 1、鉴定结论 2、询问证人笔彔 3、现场勘验笔彔 4、当事人当庭证言 5、书证
九、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包括下列几个阶段:起诉、预审、判 决、丌服判决的申诉、判决的执行。
• 第九、行政诉讼是主要的救济手段,但丌是唯一 的救济手段。 1、议会救济 2、行政机关监督 3、调节与员制度 4、调停 5、和解 6、仲裁
• • • • •
6、政府与员原则。 7、秘密评议原则。 8、说明理由原则。 9、判决公开并注明审理案件法官姓名原则。 10、判决具有执行性原则。
三、行政审判组织。
法国司法监管制度
法国司法监管制度一、法律制度法国的法律制度以其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传统而闻名于世。
法国的法律体系以民法、刑法、商法等为基础,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严谨性。
在法国,法律被视为国家行政、司法和公民行为的基础,因此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二、法院制度法国的法院系统由多个层级组成,包括初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等。
每个层级都有其特定的职责和权力。
例如,初审法院负责处理案件的初步审理,上诉法院则负责审理初审法院的上诉案件。
最高法院则是法国司法系统的最高层级,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并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三、司法行政管理制度法国的司法行政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组织化和专业化。
法国设立了司法部,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的司法行政事务。
此外,法国还设立了多个司法行政机构,如司法委员会、司法监察机关等,负责处理具体的司法行政事务。
四、法律援助制度法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设立了法律援助办公室和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的公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这些机构通常由政府资助并由专业的律师和法律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五、律师制度法国的律师制度以其专业化和高度组织化而著称。
法国的律师分为初级律师和高级律师两种类型。
初级律师通常在律师事务所工作,负责处理日常的法律事务。
高级律师则通常担任法官或检察官等职务,负责处理更为复杂的法律案件。
在法国,成为律师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并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
总之,法国的司法监管制度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严谨性,其各个组成部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维护了法国的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法国宪法法院对法律和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机制,也是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机制。
根据法国宪法,法国宪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也是最高宪法法院。
法国宪法法院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进行宪法审查,确保法律和行政行为遵守宪法。
法国宪法法院对于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方面的重大问题,都有权做出裁决。
法国宪法法院的宪法审查主要包括两种方式: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
抽象审查是法国宪法法院对制定中的法律和法规进行的审查,以检查它们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具体审查是法国宪法法院对行政行为或立法行为的具体案件进行的审查,以检查它们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如果法律或行政行为被认为违反了宪法,法国宪法法院可以宣布其无效。
法国宪法法院对于违反宪法的法规和行政行为的无效裁决具有强制力,所有法院(包括国际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据法国宪法法院的裁决执行。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原则
法学07级3班刘伟文20071201323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原则——读《法国行政法》(佩泽尔)有感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其行政法被许多国家奉为典范。
法国大革命后的社会历史现实催生了行政法院。
法国行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并发展出行政法两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与行政均衡原则,从而推动了法国行政法运行和法治的不断进步。
法国行政法原则形成与发展的历史所显示的法律发展模式对于解决我国在行政法原则问题上的认识混乱及实践需求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行政法原则作为贯穿行政法整个运行过程的具有统摄性的基本准则,是推动行政法发展的精神内核,承担了填补行政法规漏洞、克服法律条文局限的重要任务。
因此,明确、阐述并发展、完善行政法原则无疑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对行政法进行细化研究所必不可少的理论准备和理论预设。
然而,时至今日,我国行政法学界就行政法原则的诸多相关问题远未达成一致,甚至行政法有哪些原则都各执一词。
这种学术上的分歧或者说混乱对于行政法学的发展与行政法制的进步所带来的消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笔者以为,从比较法领域获得借鉴,对我们解决这一问题会有所帮助;而相对其他“法律大国”而言,被公认为“行政法母国”的法国在国情方面与我国不乏相通之处。
由此,我们可以通过对于法国行政法原则的探究,寻找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
一、法国行政法原则发展的探究在讨论之初必须明确的一个事实是:哪怕是最落后的或者最野蛮的政权,对于自身权力的分配和运行,都有着一套规则体系,否则这个政权就必然由于混乱而难以为继。
但是,哪怕是最“文明”统治技巧最高超的”前法治时代”国家,其行政规则体系由于缺乏法治与权利保障的内核,依照当代的标准,充其量只能被视为较为成熟的行政组织法或者被称为”萌芽状态的行政法”。
法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法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法国是一个共和国,它的政治制度是一种五元制度。
这意味着法国有五个权力机构,分别是:1.法国共和国总统:总统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负责主管国家事务。
2.法国议会:议会由两院组成,即参议院和议会。
议会负责制定法律,并监督政府的工作。
3.法国政府:政府由总理领导,负责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
4.法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负责审理最重要的案件,并监督其他法院的工作。
5.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监督政府机构的工作。
法国政治制度还有一些其他的特点,包括:6.分权制:法国的五元制度体现了分权制的原则,即每个权力机构都有自己的独立职能。
7.半总统制:法国是半总统制国家,这意味着总统有权主管国家事务,但也需要议会的支持。
8.党派制:法国的政治体制是党派制,这意味着各政党在议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各政党之间通常会有所竞争,但也会有合作。
法国的选举制度是多党制度,允许多个政党参加竞选。
法国的选举是通过两轮投票的方式进行的。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没有候选人获得超过50%的选票,那么在第二轮投票中,排名前两的候选人将会进行决胜投票。
法国的政治制度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法国的总统有很大的权力。
法国总统不仅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而且还拥有很多其他的权力,包括解散议会、任命政府官员、发布法令等。
总统的权力很大,但同时也有一些制约。
例如,总统不能单独修改宪法,需要议会的支持。
法国的政治制度也有一些责任制度,即政府对议会负责。
如果议会不满意政府的工作,可以通过不信任投票解散政府。
法国的行政判例制度有哪些
法国的⾏政判例制度有哪些
法国是⾏政法的母国,⾏政判例制度被视为是⼤陆法系的代表。
法国是成⽂法国家,法院判案原则不适⽤先例,但先例在法国⾏政法的作⽤和其他法律部门却不同,在其他法律中,先例只起次要的作⽤
⽹友提问:法国的⾏政判例制度
律师解答:法国是⾏政法的母国,⾏政判例制度被视为是⼤陆法系的代表。
法国是成⽂法国家,法院判案原则不适⽤先例,但先例在法国⾏政法的作⽤和其他法律部门却不同,在其他法律中,先例只起次要的作⽤
相关法律知识:在⾏政法中,先例却可起主要作⽤。
主要原因在于⾏政事项差别很⼤,⾏政事项极为繁多和复杂,⾏政法官经常会遇到⽆法可依的情况,不能不在判决中决定案件所依据的原则,从⽽使⾏政法的很重要的原则,⼏乎由⾏政法的判例产⽣。
判例中的原则有的后来已被成⽂法接受,有的⾄今仍然处于判例状态。
法国最⾼⾏政法院的判决,逐⽉逐年公开发表,供学术界讨论和研究。
最⾼⾏政法院作出的判决,不会轻易改变,下级法院以后遇到同类情况时,也会采⽤最⾼⾏政法院的观点。
就⾏政机关⽽⾔,如果某个问题最⾼⾏政法院已有判决存在,也会⾃动采取法院的观点,否则起诉以后,就可能被认为违法。
因此,最⾼⾏政法院的判决⼀旦成⽴,就会在学术界和⾏政界被认为这个判决代表⼀种法律原则,对未来的案件产⽣拘束⼒。
最⾼⾏政法院只在社会情况发⽣变更时,才会改变⾃⼰的判决。
法国行政法的两大原则
法国⾏政法的两⼤原则法国的⾏政法院通过富有创造性的努⼒构建了⼀个完整⽽庞⼤的⾏政法体系,⽀撑这⼀体系的是隐藏在其背后的⾏政法原则,这使法国的⾏政法体系虽规模宏⼤却井然有序,范围⼴博却和谐统⼀。
⾏政法治原则和⾏政均衡原则,是法国⾏政法的两项重要原则。
这两项原则以伴随法国⼤⾰命⽽出现的法治国思想为基础,是法国独⽴⾏政法院制度发展的结果。
法治国思想的基本精神在于使国家公权⼒从属于法律,这种精神体现在⾏政法领域就是⾏政法治原则,即作为国家公权⼒之⼀的⾏政权应当受法律的⽀配。
法治国思想不仅要求公权⼒服从法律尤其是制定法(形式法治国),⽽且进⼀步要求公权⼒的⾏使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实质法治国)。
⼆战后,经济⾃由主义⽇益向国家⼲预主义发展,⾏政权愈加⼴泛地深⼊到法国社会中。
为了应对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法律赋予⾏政机关更为⼴泛的⾃由裁量权。
在此情况下,体现形式法治国思想的⾏政法治原则的局限性益发明显。
为了加强对⾏政⾃由裁量权的控制,⾏政法院通过判例发展出了⾏政均衡原则,这是⾏政法院根据公平、正义等实质法治国观念对⾏政⾏为提出的要求。
法国⾏政法学上所谓的“⾏政法治原则”,是指⾏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政机关组织、权限、⼿段、⽅式和违法的后果,⾏政机关的⾏政⾏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积极保证法律的实施。
该原则是法国⾏政法的核⼼原则。
⾏政法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政⾏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采取⾏动,否则即构成“⽆权限”。
其⼆,⾏政⾏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其三,⾏政机关必须以⾃⼰的积极⾏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政法治原则是法国⾏政法的⼀个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它能够不折不扣地适⽤于⾏政活动的⼀切⽅⾯。
实际上,在发⽣诸如战争、严重的社会动荡的情况下,⾏政机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也可以超越其权限,采取特别的⾏政⾏为。
这种主张在法国称为特殊情况理论。
特殊情况包括:战争,以及和平时期发⽣的危机和紧急情况,例如全国性罢⼯、⼤规模⾃然灾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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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国行政判决的执行法治国家不仅要保障个人能接受独立、公正的审判,还要保障法院的判决得到忠实、全面的执行。
对于法国行政法官而言,上述要求在今天看来似乎显而易见。
然而,实事求是地说,在法国实现这一目标并非一蹴而就。
1872年法律曾经赋予国家参事院②完全独立的行政法院地位,允许其“以法兰西人民的名义”作出判决。
但我们会发现,法国直到一个多世纪以后才真正建立起保障行政法院判决有效执行的制度和机制。
该如何解释如此漫长的准备时期?这其中的原因比较复杂,但如下三个方面可能不容忽视:首先,国家参事院的权威使得行政判决在执行时一般不会遭遇过多的困难。
在法国行政法院体制下,最高行政法院享有的极高威信,足以让绝大多数由其作出的判决得到公法人的自觉执行。
其次,长期以来,判决执行问题没有成为最高行政法院关注的焦点。
在历史上,最高行政法院曾长期将工作的中心置于完善行政活动司法监督手段方面,倾力打造出法国法上称作“越权之诉”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之诉。
行政法官致力于探求旨在扩大和加深司法审查范围和强度的智力和法律手段。
他们通过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让越来越多的行政行为接受法官的监督;通过加大司法审查的强度,逐步缩小以往其拒绝审查的行政行为组成要素的范围。
可以这样说,在行政法官的观念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之诉才是其司法活动的主战场。
我们可以不自谦地说,法国行政法官赢得了这场战争的胜利。
既然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司法工作的重心,判决执行问题就容易成为几乎次要的问题。
最后,根据法国传统的三权分立思想,即“审判行政机关也是行政”,法国法官坚持认为自己无权采取针对国家的强制措施。
这也是我们后文将要看到的,最初是由立法机关而非法院建立行政判决强制执行制度的原因。
法国通过立法赋予了法官劝导包括国家在内的公法人执行判决的手段,甚至允许其在必要时对公法人采取强制措施以迫使其履行生效判决。
以上三个因素现已成为历史。
法国通过多部法律,特别是1980年7月16日法律和1995年2月8日法律,建立起一套完整、有效的行政判决执行机制。
2001年1月1日起生效的《行政司法法典》更前进了一步,将以往零散分布的判决执行保障规则以一种和谐统一的方式集中到单一的法律文件中。
不可否认,行政法官作出的判决有时在执行时会遇到困难。
下面,我将尽我所能对这些困难加以识别,同时指出克服困难的手段和程序。
这些困难可以被归为三类:(1)因对行政判决既判力范围产生疑问而出现的判决执行困难。
(2)因公法人遭遇客观不能或恶意抵制而出现的判决执行因难。
(3) 要求公法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判决的执行难问题。
①让-马克·索维(Jean-Marc SAUVé),法国国家参事院(Conseil d'état)副院长;张莉,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
②国家参事院行使咨询与审判双重职能,其在行使司法裁判权时为最高行政法院,故在本译文框架内将简称为最高行政法院——译者注。
一、因对行政判决有不同理解而引发的执行困难行政判决执行难,可能首先是因待执行判决内容本身的不明确性而产生。
法国行政审判的传统是判决精练、概要。
法国法官作出的判决与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作出的判决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判决的长短。
由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作出的判决一般都非常详尽,有时长达几十页;而法国法官作出的判决通常言简意赅,很少有超过十几页的情形。
在判决行文方面,法国法官恪守判决精炼这一传统,但这种做法要适度。
判决如果过于精炼,就可能在阅读时出现困难,甚至因此而对判决应当产生的法律效果产生疑问。
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公法人一方,应当全面理解判决所要产生的法律效果。
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诉讼当事人对判决作出不同理解的情况。
法官当然可以通过尽可能清楚地起草行政判决来预防不同解读的出现。
作为诉讼当事人,他们还可以在法官作出判决之前、甚至之后诉诸多种程序手段,以解决理解不同的问题。
(一)在判决之前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司法法典》(以下简称《法典》)第L911-1条至第L911-3条之规定,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请求法官作出解释。
首先,当为保证判决既判力而要求公法人履行某种作为义务时,法官应当在判决中具体指明该作为义务的内容。
《法典》第L911-1条允许法官命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方向上作为并为其设定作为的期限。
这一期限应当合理、切合实际,与行政机关可能面临的困难与约束相适应。
《法典》第L911-2条规定,法官可以强迫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决定;第L911-3条还规定,法官可以在作出上述命令之外采取补充性命令措施,即迟延执行罚款。
对于上述内容,我有两点补充:《法典》并未规定法官可以依职权采取上述措施。
因此,原则上,要等待诉讼当事人提出请求,法官才可以行动。
但是,行政判例表明,法官这方面的自主性在逐步加大。
事实上,他们经常超越条文规定自行决定在判决中加入撤销受诉行政行为后一方或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的详细内容。
①在判决中规定的这些义务,已远远超出“指示”或“邀请”的限度,事实上已经与“命令”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另外,法官在判决中采取的措施会因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当法官驳回行政相对人一方诉讼请求时,几乎不存在采取判决执行措施的问题。
因为受诉的行政决定从未被停止执行,并将继续得到执行。
当法官判决撤销受诉行政行为时,判决的法律效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行政相对人显然毫无疑问地有权取得行政机关拒绝颁发的事项,法官可以在判决中指出,判决的执行要求行政机关向相对人颁发许可。
如果相对人的权利请求不十分确定和明显,法官则将仅仅命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新的行政决定。
(二)在判决之后如果诉讼当事人没有利用上述手段,或者上述手段没有达到消除判决理解分歧的效果,诉讼相关各方可以在法官判决后提出解释判决的请求。
相关内容由《法典》第L931-1条加以规定。
判决解释程序对所有行政法院作出的判决均适用,但只有最高行政法院负责实施。
鉴于这方面的请求数量有限(2008年仅为8件),最高行政法院的报告与研究组独自即可完成此项工作。
这里的“诉讼相关各方”,对于国家而言,可以是部长或其办公厅主任;对于其他公法人来说,可能是市镇长、省议会或大区议会议长、独立行政机构的主席或主任、公务法人的主席或主任等……。
判决前和判决后的解释程序可以合并使用。
它们有助于消除可能影响判决执行效果的疑问。
但是,实践中也会存在某一公法人完全明了判决意思但因客观困难而无法执行判决的情形,甚至会出现公法① V.CE Ass.29 juin 2001, Vassilikiotis, p.303.人恶意拒绝执行判决的情形。
二、因遭遇客观困难或恶意拒绝执行而出现的行政判决执行困难在这一部分,我们将首先介绍具有调解属性的判决帮助执行程序,随后介绍迟延执行罚款程序。
(一)帮助执行程序(以行政一方败诉为限)这是为了促使败诉的行政一方充分、全面地执行判决而设立的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可以利用本程序维护权益的诉讼当事人,既可能是行政相对人,也可能是与败诉公法人对簿公堂的另一公法人。
此程序启动权最初集中在最高行政法院,从1995年开始下放到地方各级行政法院。
这样一来,对帮助执行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官就是当初作出生效行政判决的法官。
在该制度框架内,只要胜诉一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败诉行政一方没有执行或者没有全面执行生效判决,法官就可以采取说服措施,必要时甚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以迫使其执行判决。
(二)帮助执行程序具体规定在自行政判决送达之日起三个月的期限届满后,胜诉的行政相对人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帮助执行判决的请求。
三个月的期限是法官留给公法人执行判决的期限,而不论作出判决的是哪一个法院。
在情况紧急时,这一期限可以消失或被缩减。
法官也可依据《法典》第L911-1或第L911-2条之规定在判决中另行规定期限(通常短于三个月),或者在行政机关明显表现出拒绝履行的意愿时另行规定期限。
当作出判决的法院接到行政相对人一方帮助执行申请后,该程序即进入调解阶段。
调解由行政法庭和上诉行政法院的院长主持。
这些院长经常会指派一名法官帮助其完成此项工作。
在最高行政法院,则是由报告与研究组履行此项使命。
设立这样一个友好协商程序的目的是要辨明执行困难和阻力的来源。
判决难以执行的困难可能是客观的,毕竟要公法人执行生效判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判决执行难也可能因行政机关的恶意而起。
在这种情况下,公法人就是不想执行于己不利的生效判决。
在受理帮助执行申请后,法院将努力采取一切在其看来有用的措施,以打破执行困难的僵局。
这些措施可以采用书信、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
其目的是判断判决的内容,识别和分析执行的具体困难以及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
帮助执行实际上属于调解、建议甚至是警示的范畴。
法院写给双方当事人的信件在内容上可能非常直白,直接告知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帮助执行也可能是为了让胜诉的相对人一方正确地理解判决的内容,因为有时他们也会对判决做超出判决本意的理解。
绝大多数案件经过帮助执行程序就可圆满解决,下面提到的罚款更多是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三)迟延执行罚款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尽管采取上述措施,行政判决仍不被执行、被不当执行或未得到全面执行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将案件记录到最高行政法院年度报告中。
①这种做法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其因为年度报告中否定性评价的广告效应会对负有执行义务的公法人构成一种有效的压力。
(2)应行政相对人请求或者由法官依职权启动迟延执行罚款程序。
②该程序源于民事诉讼程序,可以被定义为带有附带性、或然性的金钱给付判决。
通常表现为迟延一日缴纳X欧元。
迟延罚款在主给付判决之外存在,通常是在主给付判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得到执行的情况下适用。
具体说来,通过威胁逐步提高金钱债务总额,而迫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判决义务。
迟延执行罚款并非是对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迟延执行判决而遭受损害的赔偿,它只是一种迫使行政机关执行判决的压力手段。
因此,它是一种强制措施。
胜诉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在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六个月的期限届满后提出判决迟延执行罚款的请求。
①《行政司法法典》第R931-2条第5款。
②《行政司法法典》第R931-7条。
最高行政法院在2001年5月28日的“Bandesapt”案中第一次依职权动用迟延执行罚款程序。
该请求的提出不必然以启动帮助执行程序为前提。
根据《行政司法法典》第L911-1或第L911-2条之规定,六个月的期限可能因情况紧急、法官在判决中另行规定期限而消失或缩减。
当行政相对人一方启动帮助执行程序且该程序未能带来有效结果时,友好协商程序即自动转化为诉讼程序。
当最高行政法院的报告与研究组或行政法庭和上诉行政法院的负责人认为既已进行的友好协商无法达到执行判决的效果时,案件将直接移交审判组织受理,由其决定是否判决行政机关缴纳迟延执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