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2.06•【字号】冀劳社〔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落实应对金融危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以加快推进民生建设为着力点,大力稳定就业局势,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和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促进就业??(一)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制订实施确保全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的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
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调度和督查,确保完成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员4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2万人,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的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和减少岗位流失,切实做好农民工流动就业工作,努力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任务。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深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
把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内需与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相结合,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坚持把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紧密结合,采取各种措施为困难企业降压减负,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冀劳社[2004]5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4.06.28【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已被《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暂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3日)停止执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冀劳社[2004]53号 2004年06月28日)厅内各处室(单位):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配套制度已经2004年第二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将在《河北劳动保障网》()公示,请全厅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厅法制处。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厅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的事项、范围、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优质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冀人社字[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2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省厅制订印发了《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并确定保定、承德市和22个县(市)为联系单位,促进了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开展。
但是仍有少数地方工作进展缓慢,劳动关系监管体系不明确,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尤其是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软件覆盖范围窄。
为了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动态监管机制,现就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监管职能、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举措,是涉及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就业再就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乃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各项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拟订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规范、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是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关系管理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劳动关系处(科)具体负责,切实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各地要在机构改革中,注意纠正管劳动关系不管劳动合同、管劳动合同不管用工备案工作等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等问题,理顺劳动关系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要研究解决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涉及的人员力量和管理系统软件建设等实际问题,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建立和实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冀人社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6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社会竞争力,省厅在2002年《河北省社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纲要》(试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重新制定了《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新《规范》在内容和结构形式上更加符合新形势下职业培训特点,并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范》下发后,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结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工作,将《规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学校要依据《规范》要求,尽快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教学行为,重视教学文件的审批,使教学管理工作真正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规范》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出《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适应社会生产、建设和服务一线需求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技术应用性人才。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范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范业务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冀人社字[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范业务培训班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160号)中、省直各单位劳动人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切实提高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与防范工作,经研究,我厅决定举办中、省直单位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范业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1.最新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2.员工招聘、事实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范与证据保全;3.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及调岗、调薪、加班过程中的纠纷预防;4.社会保险争议的预防;5.事业单位人事争议风险防范;6.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及调解、仲裁的知识、技巧;7.案例解析。
二、参加人员驻冀中直、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跨省企业,驻石家庄市由省直接管理的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省属社会团体、在省民政厅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人事(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拟聘请的仲裁员;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自愿参加。
三、时间和地点时间:从7月上、中旬开始分两期举办,具体时间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地点:河北省北戴河干部疗养院(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滨西峰路1号)。
高速路线:京沈高速19出口(北戴河方向),交费后行驶2公里左右南戴河出口下路,直行3.5公里,马路右侧有河北省干部疗养院路标,北行300米即到。
乘车路线:北戴河火车站下车,乘5路或22路公交车陆庄下车,前行300米即到。
火车站统一安排接站。
联系电话:************、康学会139****6111、郝继凯151****0688四、其他要求1.参训人员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培训材料费按成本收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在原河北省劳动厅的基础上,组建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原由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和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原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划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1、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不含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3、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含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卫生厅承担。
4、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失业保险促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7]16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7.12.14【实施日期】2007.12.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162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更好地发挥其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
现就贯彻执行《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冀劳社〔2007〕5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职业培训补贴程序为:培训报告、组织实施、结果考评。
企业持《失业保险转岗培训补帖申请表》或《失业保险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就业安置人员名册等有关材料,于当年10月底前向设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设区市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1月底前送省经办机构复核。
省经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
设区市经办机构按照批准文件,将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到职业培训有关单位。
二、《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期满后6个月以上未就业,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活动的,可向当地经办机构提出求职补贴申请。
求职补贴发放办法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三、《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宣布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持企业关闭、破产的有关文件、待岗人员花名册、职工安置方案等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求职补贴。
四、《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资金支出,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要优先保障用于失业人员、待岗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和促进就业资金需求。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2.04.29•【字号】冀劳社[2002]36号•【施行日期】200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2]3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促进我省城乡劳动力就业和市场就业机制的尽快形成,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及要求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失业人员,应当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一)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进行登记。
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河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证》);(二)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
未领取过《就业证》的,领取《就业证》;(三)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凭身份证和部队复员、退伍、转业的有关证明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四)农村户口的求职人员在省内跨户口所在地乡镇流动就业的,凭本人身份证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的,凭本人身份证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务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
(五)外省(市、区)来我省的求职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2.06•【字号】冀劳社[2005]6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办法(暂行)》的通知(冀劳社[2005]61号)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办法(暂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附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公开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省劳动保障厅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和《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全省劳动保障系统(以下称“本系统”)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省劳动保障厅及直属机构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方便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省劳动保障厅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面向本系统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要方便本系统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办理有关事务和对劳动保障厅实行监督。
第四条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第五条除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冀劳社〔2005〕60号)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外,省劳动保障厅向本系统公开的事项还有:(一)执行政策的具体文件1、内部工作制度;2、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工作流程以及责任部门,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冀劳社办[2006]73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73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业务培训工作,规范各种业务培训班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根据厅务会议研究的意见,制定了《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省委关于业务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班(含研讨班)的管理,改革完善劳动保障业务培训工作,促进业务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培训质量与效果,根据厅务会议研究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学会、协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班,必须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业务的改革与发展,以提高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宗旨。
开展有关理论、政策、业务和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必须从工作需要出发,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对象按需施教,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
第四条举办培训班实行计划控制,各单位组织的培训统一纳入厅年度业务培训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未列入年度业务培训计划的一律不准举办。
具体工作由厅干部教育处(中心)负责。
第五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举办业务培训班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厅干部教育处(中心)。
办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办班依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教材、教师等。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冀劳社[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4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企业养老、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精神,省厅制定了《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加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建章立制,提高执行力,从源头上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要按照本细则要求,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并加以整合、完善,进一步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操作流程。
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质量与效率,使内部控制贯穿于业务操作流程之中,有效堵塞社保基金“跑、冒、滴、漏”。
各级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着力推动内控制度建设,把各项内控制度落到实处,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考评机制。
稽核部门要切实履行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职责,每年都要对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要严肃处理违反内控制度的机构和责任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维护内控制度的严肃性,防止流于形式。
各设区市经办机构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市(含所辖县市区)当年的内控工作总结上报省级经办机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厅级课题结项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厅级课题结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冀人社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厅级课题结项目录的通知(冀人社办[2009]12号)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2008年度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厅级课题共收到结项申请119项,经专家评审,结项114项。
结项目录现予印发。
2008年度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级课题成果结项目录1、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抽样调查分析报告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负责人:傅文才课题组成员:田芬、张兵、柴山、陈晓坡、刘建民、杨爱文、彭素敏、周宏志、刘靖锟2、河北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负责人:李树强课题组成员:单占榜、张国庆、柯轻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负责人:段政旗课题组成员:崔秉鑫、王思力4、就业再就业的资金绩效分析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负责人:彭素敏5、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现状与对策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负责人:李银华课题组成员:王淼森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制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负责人:李聚杰7、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课题负责人:黄静课题组成员:王培8、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管理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课题负责人:黄国铭课题组成员:安洁、汪莹、李楠9、构建和谐共赢的新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我省劳动用工制度的影响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刘国栋课题组成员:孙英伟、周亦兵、李新江、郄顺和、杨金霞、付凯10、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保管理体系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郭奎志课题组成员:冯诚、张万里、杨录州11、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赵同乐课题组成员:崔国通、薛文东、王森明12、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有关问题的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新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张爱军课题组成员:丁永胜、王勇13、农民工权益保护制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鹿泉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付建斌课题组成员:武彦军、于国锋、赵彦生、高翔、林田14、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为企业招工服务情况的调研报告课题管理单位:辛集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乔建辉课题组成员:田辛、石晓凤15、企业工资增长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高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王彦安课题组成员:赵现军、郭长辉、张永辉16、承德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状况调研课题管理单位: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柴山课题组成员:杨爱文、周宏志、刘靖锟17、企业工资增长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田春祥课题组成员:孙文平18、《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当前劳动用工影响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张自强课题组成员:于海臣、张国印19、关于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裘长安课题组成员:苏立坡、杜红波、胡海宁20、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管理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李秀兰课题组成员:王殿银、李雅丽、刘英2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情况评估课题管理单位: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裘长安课题组成员:陈卫升、丁辉2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阻碍及解决办法课题管理单位: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冯伟课题组成员:敖笑战、赵宝庚、莫成旺23、政府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金忠课题组成员:史昆明、李智军、谷彦芳24、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这农民工平等就业课题管理单位: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王建新课题组成员:贾生云25、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葛保江课题组成员:郭凯26、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孙江课题组成员:雷秀环、田东华、刘绍红27、关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杨贺权课题组成员:刘海珍28、关于建立政府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张仕民课题组成员:薛敏、周蕾29、农民工权益保护制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张仕民课题组成员:祖瑞芬、张新30、失业保险促就业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王会玉课题组成员:许志余、宋宝伟31、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管理探讨课题管理单位: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苑兰锁课题组成员:赵靖涛、乔双32、劳动保障新法实施后司法争议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徐建君课题组成员:武昌明、郑建民33、小额担保贷款促进自主创业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杨宪理课题组成员:安剑宏、刘会山、赵立海、李金国34、企业工资增长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苗福明课题组成员:刘连宝、王如金35、农民工权益保护制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冯保成课题组成员:张涛3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情况评估课题管理单位: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张建设课题组成员:么焕艳、王琦37、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罗向军课题组成员:赵继福、董长青38、政府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田志芳课题组成员:刘增田、孙阳、杜诗、李博39、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管理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刘凤川课题组成员:董伯清、葛巍、霍虎、赵琳娜40、农民工权益保护制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赵杰课题组成员:张玉明、张琦、于红娟、姜佳君41、浅议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选择课题管理单位: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张志忠课题组成员:张中合42、劳动监察在新法实施中的任务和作用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张裕华课题组成员:王广宇、宋占华、李东43、应建立城乡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课题管理单位: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刘发科课题组成员:张玉臣、梁广林44、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自主创业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闫祥生课题组成员:周平义45、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张福林课题组成员:钊国莲、刘彦忠、郭福昌46、劳动保障监察在新法实施中的任务和作用课题管理单位: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张望课题组成员:闫景波、赵玉琢47、政府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聂建勋课题组成员:刘青山、赵英军、张景俭、贾云鹏48、小额担保贷款促进自主创业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单位: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张步杰课题组成员:耿宝辉、方振田、关永培、王文广、马英中、宋向宁、陈靖、刘丽49、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武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穆占林课题组成员:贾文杰、李海恩、李磊50、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王福谦课题组成员:田家云、王婷婷51、农民工权益保护制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孙毅课题组成员:于广久、王玉珍、尚新宪52、“五保合一”征管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单位: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闫保存课题组成员:付广利、高玮53、政府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蔡金楼课题组成员:赵满库、张丽华5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赵慎荣课题组成员:李德顺、何永国、马玉英、贾俊娥、耿楠55、企业工资增长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宋贵鹏课题组成员:韩峰56、关于开展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技能鉴定工作初探课题管理单位: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焦胜江课题组成员:杨华龙、齐中兴57、政府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南宫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赵玉臣课题组成员:杨志舜、云凤贵、边宏伟、关立志58、劳务派遣发展的利弊分析课题管理单位:邢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王文昌课题组成员:李书宇59、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单位: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杜义明课题组成员:张春来、朱瑞江60、《劳动合同法》对劳动用工影响研究课题管理单位:临西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胡世成课题组成员:潘万祯、王路鹏、刘德斗、郭海鹰、谷近甫61、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置的思考与建议课题管理单位: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王青林课题组成员:盖振岗、王宇红、石冰62、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在新法实施中的任务和作用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柏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郭英华课题组成员:贾群宗、赵亚辉63、“五保合一”征管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单位: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张计敏课题组成员:王朝虹64、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白明双课题组成员:黄国平、卢江65、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现状的思考课题管理单位: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陈红波课题组成员:张海龙、刘英彬、周素波66、政府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陈继荣课题组成员:崔晖、岳华、姚永亮、公利民、范永健、刘捷67、小额担保贷款促进自主创业工作的调研课题管理单位: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王立新课题组成员:徐亚龙、姚永亮、刘捷68、农民工权益保护制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负责人:李政顺课题组成员:张军、和秋良、梁志远69、媒体促进就业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课题负责人:沈中禹课题组成员:王敏70、劳动就业服务信息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南京大学课题负责人:袁勤俭课题组成员:余菜花、赵耀、徐明明、罗鸿、许玉71、加强创业教育以创业推动就业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段洪波课题组成员:韩晓杰、宋凤轩、贾国军72、我国政府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武琼课题组成员:谷彦芳、赵倩、刘红林、姚伟、成新轩73、促进农民工就业问题与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崔秉鑫课题组成员:段政旗、王思力、刘京晶、张莉74、以就业为导向的高等职业教育基础课程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课题负责人:高翔课题组成员:曹文霞、徐国华、贾艳梅75、强化创业能力培训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课题负责人:李聚霞课题组成员:邢世凯、梁瑞英、宋杰、吕艳波76、高校创业教育与大学生自主就业问题的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课题负责人:刘立军课题组成员:张蔷、左建明、梁旭77、关于构建大学生自主创业支援体系的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张芈卡课题组成员:王晓宇78、政府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的中长期策略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王帆课题组成员:张永华79、政府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课题负责人:张文镔课题组成员:秦玉娈、付晓磊、刘姝丽、裴源远、马绍峰80、论高校职业指导与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梁瑞英课题组成员:李聚光、郭冬梅、韩小敬、崔志辉、艾烁81、职业教育培训创新工程促进自主创业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师范大学课题负责人:邢世凯课题组成员:李聚霞、梁瑞英、杜秀菊、吕艳波、魏世亮82、高职高专学生优质就业问题探讨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课题负责人:曹印革课题组成员:肖凌、李秀平83、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长效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课题负责人:张秋喜课题组成员:祗新生、曾繁敏、梁庆朝84、借鉴外国经验建立河北省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课题负责人:宋铁琛课题组成员:黄学萍、刘玉梅、范献辉、闫素峰、王学强、赵军英85、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的路径依赖与制度安排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谷彦芳课题组成员:王峥、姜杰凡、武琼、杜瑞涛86、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铁道学院课题负责人:郭平课题组成员:王迎春、蒋春艳、齐荣光、赖鲲鹏、陈慧青87、建立河北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农业大学课题负责人:刘秀娟课题组成员:何玲、张桂春、刘宇鹏、董谦88、农村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工业大学课题负责人:何云课题组成员:梁永郭、刘景升、贾金侠89、河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李超课题组成员:杨文杰、谷彦芳、曹佩琪90、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张娜课题组成员:谢胜男、郝中飞91、社会保障税国际比较及我国社会保障税征收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赵丽彦课题组成员:张薇92、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刘建民课题组成员:甘玲、张芈卡93、河北省大中型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与发展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宜建军课题组成员:王忖、牛晓艳94、人均社会保障适度结构水平测定模型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郭林课题组成员:张娜95、我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运行评价及完善对策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姜杰凡课题组成员:张娜、谢胜男96、河北省老龄人口医疗保险方案改进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课题负责人:刘凤芹课题组成员:杨新兵、王攀、杨建朝、武红、李仁杰、朱菁菁97、河北农村社会保障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经贸大学课题负责人:傅昕课题组成员:王海云、崔立丽98、《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当前劳动用工的影响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课题负责人:王晓兰课题组成员:闫晓佳、张秀霞、何毓婕、甄军芳、娄冰娜99、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甘玲课题组成员:张秀敏、刘建民、王帆100、企业用工的法律分析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课题负责人:张春亭课题组成员:谢晓莉、王磊、陈建波、王丽娜101、发挥保障监督作用,规范劳动用工制度课题管理单位: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课题负责人:弥淑琴课题组成员:李幸平、王桂娟、张玉频102、《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当前劳动用工的影响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课题负责人:谢雯课题组成员:赵英彬、王育红、尹彦品、刘长春、赵英103、利益多元化趋动下劳动争议协调机制研究-兼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侯云霞课题组成员:葛晓萍104、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事规则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课题负责人:尹红强课题组成员:候丽艳、秦玉娈、吴星105、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工资增长机制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课题负责人:董金凤课题组成员:张桂清、贾俊花、王舜华、张俊娜、刘立京106、技术工人技能薪酬体系涉及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课题负责人:张立峰课题组成员:刘素杰、董晓宏、杨春昭、郭爱英、张红霞107、农民工就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师范大学课题负责人:朱秀茹课题组成员:白玉冬、谭东梅、王爱兰108、政府在劳动保障领域的公共服务创新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杜瑞涛课题组成员:谷彦芳、韩晓杰、王峥、霍亮、张成、刘志洋、高宇、郑志远109、河北省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与地方政府责任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大学课题负责人:付鸿彦课题组成员:廉晓洁、孙胜显、孙健夫、成新轩110、河北省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课题负责人:康金莉课题组成员:王新、邵艳梅、高清莅、刘莹111、创新性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课题负责人:冯哲课题组成员:刘武朝、徐红新、于彦梅、牛晓艳、龙晓云112、劳务派遣法律关系问题研究课题管理单位:河北师范大学课题负责人:赵德勇课题组成员:李艳红、张建强、黄东民113、农民工权益保护制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课题负责人:尹彦品课题组成员:霍改霞、谢雯、王艳荣、韩啸114、民营企业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制度研究课题管理单位: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课题负责人:刘根生课题组成员:胡生夕、胡森林、周书存、盖海红、陈三勇、杨凯茹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2.05.28•【字号】冀劳社[2002]43号•【施行日期】200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促进我省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现就切实加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招生广告审批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1998)55号)要求,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进行认真的审查,规范广告和用语;要加大对各培训机构招生简章的审查与管理,对未经审批的招生简章不得以任何形式散发;要广泛向社会宣传,不要轻信未经审批的招生简章,更不能相信那些违背当前用工制度的不负责任的许诺。
对擅自发布招生广告或简章,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广告内容的培训机构,要依照《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以保证我省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的准确、真实、规范。
二、认真治理招生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几年社会培训机构发展迅速,培训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生源的竞争更为突出,因此在招生过程也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如:强抢生源,冒用或诋毁其他学校,欺诈或不负责任的许诺,甚至买卖学员等问题时有发生。
对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有效地加以治理。
一要引导培训机构提高办学条件和培训质量,靠诚信提升自身的知名度和吸引力;二要强化科学的管理手段,运用信息、网络等技术逐步建立培训机构信用体系,对有不良记录的培训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还可以探索建立有序的招生市场,为求学者提供一个全方位了解学校,自主选择学校的条件;三要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会同公安等部门对欺诈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保障干部业务培训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保障干部
业务培训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5]14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5.05.20
【实施日期】2005.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保障干部业务培训管理的规定》的通
知
(冀劳社办[2005]145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为保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现将我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干部业务培训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附件: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干部业务培训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干部培训工作认真落实省纪委六次全会和中共河北省委干教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宏观管理的若干意见》努力提高劳动保障干部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防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问题的发生,确保办班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厅属各单位举办各类培训班,要建立并实行办班计划申报制度,于每年十一月十日前提出次年上半年、五月十日前提出下半年业务培训计划,送厅干教处审核。
各办班单位提交的办班计划应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组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组织农民工学习城市公共生活规范培训教育方案》的通
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冀劳社[2008]6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09.24
【实施日期】2008.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组织农民工学习城市公
共生活规范培训教育方案》的通知
(冀劳社[2008]64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组织农民工学习城市公共生活规范培训教育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组织农民工学习城市公共生活规范培训教育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城乡文明生态创建活动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对农民工进行城市公共生活规范的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推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的进程,促进城市的和谐与文明,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系统的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再就业培训体系等各类培训资源,通过多种形式对农民工开展以法律法规、城市公共生活基本常识、基本权益。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5.24•【字号】冀劳社办[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6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是全省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第二年,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扩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试点范围的通知》(中就培发[2006]4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的素质,推动全省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专业化队伍建设,省厅决定在去年石家庄、秦皇岛两个市进行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河北省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抓紧研究本市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有力措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实施方案》制定完成后,请于6月1日前报省厅劳服企业指导处,由省厅统一汇总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联系单位:劳服企业指导处联系电话:*************、88616927联系人:张京、张君惠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河北省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规范平台运作,提高平台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推进平台工作人员的专业化队伍建设,使其在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根据劳动保障部(中就培发[2006]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在省厅统一领导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7]54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7]54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有效发挥其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提高失业保险基金运行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是指在确保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中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准备活动,支持企业开展转岗培训和技能培训,帮助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第三条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
(一)对改制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并安置就业的,可给予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二)对履行缴费义务,裁员人数(比例)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并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任务的大型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可给予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三)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未就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可将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费用一次性发给个人用于求职补贴。
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6倍。
1.“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2.“4050”失业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3.夫妻双方失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企业复转军人、单亲家庭、烈士直系亲属中的失业人员;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宣传贯彻<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宣传贯彻<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2.08.09•【字号】冀劳社[2002]68号•【施行日期】200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宣传贯彻<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劳社[2002]6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不仅是我省劳动保障事业法制建设的大事,也是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不断取得进步的重要标志。
根据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了做好法规实施前的先期宣传、培训和准备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劳动保障系统宣传贯彻《条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各市宣传贯彻《条例》的进度情况请于9月底前报省厅。
二00二年八月九日宣传贯彻《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监察执法行为,维护劳动合法权益为主线。
在宣传普及、培训教育和整改准备的基础上,集中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维权监察活动,严厉查处不订立劳动合同或非法使用童工、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纠正对违法行为不纠正、不处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尽快建立符合我省实际,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切实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5]26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5.10.31【实施日期】2005.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267号)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和记载我厅履行职能和工作情况,根据国家、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厅机关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各方面的利用。
二、管理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机关各处室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编制各种检索工具。
(四)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工作服务。
(五)根据国家、省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确定本机关档案保管期限,并督促检查、实施。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七)在抓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同时,对直属单位和本系统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按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
三、立卷归档(一)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办理完毕,具有历史价值和长期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二)归档要求1、各处室要按照立卷归档范围,将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根据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科学整理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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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
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6]7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05.30
【实施日期】2006.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73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业务培训工作,规范各种业务培训班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根据厅务会议研究的意见,制定了《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附件:
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省委关于业务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班(含研讨班)的管理,改革完善劳动保障业务培训工作,促进业务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培训质量与效果,根据厅务会议研究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学会、协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班,必须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业务的改革与发展,以提高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宗旨。
开展有关理论、政策、业务和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必须从工作需要出发,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对象按需施教,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