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本位视角下的法律儒家化_张德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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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文化比较之家族本位与个人本位

中西方文化比较之家族本位与个人本位

中西方文化比‎较之家族本位‎与个人本位中国文化是重‎农文化,这是因为中华‎民族的生存环‎境最适宜农业‎生产。

几千年来,农业生产也一‎直是中国经济‎的主要形式。

重农文化是使‎得中国人民有‎“安土重迁”,“老死不出乡”的民族心态,使中国的大多‎数家族往往在‎同一地区时代‎繁衍,聚族而居,形成“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因此,家族本位在中‎华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1】。

西方文化的发‎源地之一古希‎腊爱琴海地区‎,由于多山且不‎适宜农业生产‎等生存环境的‎限制,人们很早就从‎事手工业和商‎活动,并生活在城邦‎中,经常迁徙和流‎动。

城邦制打破了‎以家族、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社会形式‎【1】。

并且,西方文化强调‎重商主义,重商主义是个‎体本位的温床‎。

个体本位以个‎体为本位,强调个体利益‎高于一切,即使在家庭关‎系中也是以个‎体利益为中心‎。

在日常行为习‎惯中,中国的家族本‎位与西方的个‎人本位差异比‎较明显。

例如姓名,中国人习惯姓‎氏在前,名字在后,姓氏即代表家‎族,放在第一位,而西方人的姓‎氏,先是自己的名‎字,再是父姓,然后才是族姓‎,放在首位的是‎自己;再如,日常中对亲人‎的称呼,中国人格外注‎重家族,其语言表现是‎亲属称谓系统‎的繁杂精细,不仅辈分上,而且平辈之间‎也区分明显,如“大哥”,“二哥”。

但英语中一个‎词“uncle”,就代表了伯父‎、叔叔、舅父、姑父等与父母‎同辈的所有男‎性,“aunt”代表了中国姨‎母、姑母、伯母、婶母、舅母等所有女‎性,并且平辈之间‎不会出现“first brothe‎r”这样的词。

从传统婚姻观‎念来看,在西方,婚姻是男女青‎年爱情的归宿‎,缔结婚姻的目‎的是为了让双‎方长相厮守,是为了更好的‎生活在一起,是个人的私事‎,婚姻要符合自‎己的利益【2】,所以,西方人在选择‎伴侣时,注重的是感情‎的有无,而不是家庭的‎利益,家族的声“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中国传统婚‎姻的首要要求‎,它反映古代社‎会家长望。

浅析儒墨道法四家法律思想

浅析儒墨道法四家法律思想

浅析儒墨道法四家法律思想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其中以儒家、墨家、道家、法家这四家影响力最大,这四家思想不仅影响着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政治统治,也影响我国几千年的政治制度,并且他们所展现出的救世情怀和独断性,深刻影响着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民族的深层次心理。

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社会发生深刻变革,以周王室为代表的旧王权社会等级秩序正逐渐瓦解,各种社会力量粉墨登场,在进行着一场恃强凌弱的丛林法则,面对纷繁复杂的局面,先秦诸子百家经过独立思考、积极探索,从不同角度回答了如何解决社会所面临的问题,他们创造了主张各异,极富个性的学说,这些思想流派在学术态度上都有哪些特点呢?儒墨道法家,学术态度儒家学术态度,孔子排他性,孟子独断性在学术态度上,儒家思想表现出来强烈的排他性和非批判性,孔子认为,自己的学说就是真理,无论在哪个时代,自己的学说都是可行的、有效的。

孔子思想中有许多关于“礼”的内容,他认为夏商周之礼的核心内涵是稳定的,不变的,只不过随着朝代的变化稍微调整而已,孔子对礼的永恒性的坚信,显示出对自身学说真理性的强烈自信。

当别人质疑自己的学说时,孔子并没有理性地反思自己,他有时会转移问题,或掩盖问题,甚至上升到认识上的分歧,甚至对对方人格攻击,这就是孔子思想的非批判性的表现。

孔子的学术态度还体现在排他性上,当面对异己思想时,孔子不是积极地融合它们,而是主张用政治力量消灭它们。

孟子在学术态度上,也表现出了鲜明的独断性,孟子一方面认为自己学说即真理,另一方面完全否定其他诸子百家学说的合理性,并且对其他学说进行非理性的批判。

孟子宣称“浩然之气”,强调“仁义思想”,仁义是与浩然之气是相一致的,这是他自身学说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所在。

当孟子的学说被质疑时,他展示出雄辩性,他的回答有些让人信服,有些却表现出非理性的态度;孟子认为异己思想是导致社会动荡的根源,强烈希望统一社会思想,消灭异己理论。

荀子认为,自身学说是绝对正确的,放之四海而皆准,荀子认为“礼”的核心思想是至高无上的,礼是万物有序运转的根本保障,天下万事万物不合于礼就会消亡,合于礼就能生存发展,礼就是衡量万事万物是否正确的唯一尺度。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同时开始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到唐代最终完成。

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一)两汉时期——礼法融合的孕育期(1)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

(2)“亲亲得相首匿”是董仲舒结合孔子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概念而提出的定罪量刑原则。

它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3)汉朝还对各类违反伦常的犯罪进行严酷的处罚,以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

(4)春秋决狱。

在司法制度方面,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一)等级制度及其特权的法律化(1)八议入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2)官当入律。

“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

这也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3)九品中正制的官僚选拔体制和品官占田荫户制度都体现了儒家“尊尊”的思想。

(二)罪刑适用原则的深刻儒家化(血缘伦理的法律化)(1)五服制罪入律。

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

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加重;以尊犯卑,相对减轻。

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本位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本位

王迪迪(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 276800)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位思想集中体现在“家族”“国家”“集团”这几个方面,而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位思想则主要体现在“个人”“权利”等方面。

通过对于中西方的比较有助于理顺中国传统法律的集团本位和西方传统法律的个人本位的形成与发展。

关键词:传统文化;法律本位;集团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中图分类号:D9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0-0116-02“在人类社会早期,在东西方国家集团本位是普遍存在的,家族是一个法人”。

①但是,由于中西方的现实传统和实际情况的差别,中国传统法律本位是集团本位,而西方传统法律逐渐变成了个人本位。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集团本位集团本位,指的是当个人利益和国家、社会或家族利益之间出现冲突时,在法律上优先考虑国家、社会或者家族利益的一种法律上的价值取向。

中国传统法律的集团本位是沿着从氏族到家族再到国家的路线形成和发展的。

(一)从氏族到家族是中国古代集团本位法形成的阶段原始社会,氏族首领带领氏族成员靠血缘关系生活在一起。

夏禹后期家族的特点逐渐显现出来。

夏商时期,我国在没有摧毁原始氏族血缘组织的情况下直接建立了奴隶制国家,整个社会保存了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遗制,氏族首领摇身一变成为奴隶主贵族,“家帮式”的国家建立起来。

②到商后期,家族制度正式确立。

(二)从家族到国家是集团本位法的发展阶段西周时期,宗法制度在中国传统自然经济的基础上,不断延续和盛行,与国家制度密切结合在一起。

宗法制度是靠血缘来调整家族内部秩序的制度,宗法就是当时的法律,宗法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这就是家族本位也叫宗族本位。

“中国的家族制度在其文化中所处地位之重要是世界闻名的。

中国老话有‘国之本在家’及‘积家成国’之说。

”③西周法律制度的家族本位,主要体现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之中,周天子是最高的统治者,下面依次是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结构。

中国之“家本位”与西方之“个人本位”之比较研究

中国之“家本位”与西方之“个人本位”之比较研究

中国之“家本位”与西方之“个人本位”之比较研究作者:何治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6期摘要中西方则先后经历母系、父系两阶段。

此后,诸侯、王见于中国,城邦见于西方欧陆。

中国自夏代起甚或更早,“家国”思想出现并被诸侯王所采用,而后不久,此思想经发展完善最终造就了中华法之“家本位”。

西方文明始于雅典,发达与罗马,盛行于当今。

“家本位”之法成就了几千年之封建王朝,“个人本位”之法造就了西方近代之强盛。

故本文认为通过对“家本位”与“个人本位”沿革之研究并找出二者之区别较具研究价值。

关键词中华法家本位封建王朝中圖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79-02一、中华法“家本位”之界定(一)“家本位”释义及其形成《说文解字》云:家,居也。

家是人和财产的集合,人主要表现为家人,即以血缘和婚姻为联系纽带的人的集合,而这种集合在传统的中国往往被赋予伦理的意义,具体表现为尊卑、亲疏、远近,在称谓上表示为“父”、“母”、“子”、“女”、“兄”、“姊”、“弟”、“妹”。

在法律层面有时还包括宗族成员;财产主要表现在居住的场所,即房屋、庭院,有时也包括田产、钱粮、牲畜、物品等。

家庭成员的生存离不开必备的生活空间和必备的物品,因此家离不开财产。

家究竟如何产生?何时产生?家是伴随着父系社会确立而形成的,对于家的形成过程,吕思勉在《中国制度史》有如下论述:世人有恒言曰:集人而成家,集家而成国,集国而成天下。

斯言也,谓就今日之国家天下,析而观之,而见其为如此则可。

因谓家国天下之成,由集小而成大,则误矣。

此无征不信之言也。

然则生民之初,果若何情状乎?曰:此非今日所能知也。

勉强推度,则曰:无人我,无群己,浑然集若干人于一处而已。

迨其小进,乃从浑然一大群中,分若干小群,演进愈深,分析愈细。

最后乃知有个人。

故法律重视人之权利必在稍进化之世。

而个人主义之大昌,则近世之事也。

浑然一大群,何由分为若干小群乎?曰:自知血统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家庭伦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家庭伦理

有 绝对服 从的义务, 子 女对父 母的惩戒 不能逃避 , 只 能接受 , 即使 父母 惩罚方法不 当, 子女也不可 以反抗, 否则就会受到严惩 。此外, 父 母还 可 以 以子 孙违 犯教 训或 不孝 的罪 名, 请求 官府 将子 女处
死 。【 】

Hale Waihona Puke 另外 ,还有重要 的亲属关系制度 如亲 亲相 隐、存 留养 亲等。 亲亲相 隐是指基于家族本位 的观念 , 即使 自己的亲属犯有罪行也 不将 其送交 司法机关 , 而 是包庇其 罪行, 或将其 藏匿起 来, 这 些行 为属 于人之 常情, 如果法律要求人们对待 亲人 和外 人一视 同仁, 是 不符合人 的 自然天性 的。 所 以在亲属犯罪时帮其 隐匿罪行 的行 为 不仅得 到法律 的许可, 而且在违 反亲亲相隐制度 时还会 受到法律 的制裁 。存 留养亲, 又称为 留养或 留养承祀, 是指被判处死刑、流 刑 、徒刑的罪犯, 如果其直系尊 亲属 年老且没有其他成 年子孙可 以依靠, 依据 法定程序对罪犯延缓执行刑 罚, 允许罪犯照顾其尊亲 属, 待尊亲属去世后 再执行刑罚 。存 留养 亲的 目的 “ 在 于体贴老 疾无侍之犯亲, 并非姑 息犯人本身 ” ,【 4 】 这是中国传统孝道观念 的

从。
传 统家庭 以父慈子 孝为家庭 道德的核心, 并 以此为基础 处理 夫妇 、兄弟之 间的关系 , 形成传统家庭伦 理的特色 。起初 的孝 带 有 宗教层面 的尊亲敬宗 ,后来孔子将其作 为 “ 仁 ”之本 :孝亲要 做到养亲敬亲 ,有 原则地顺 亲, 此外 还要显亲扬名光宗耀祖 。到 汉代 , 孝被纳入 “ 三纲五常 ”的封建道德总纲 目中, 不 再是单纯的 亲情 道德范畴, 而 是服务于封建等级社会 的政治要求 。孝道确 立 了君 、父 、夫的尊贵地位, 造 成了对 臣、子 、妇 的绝对权威性 。 夫妇 是人伦之始, 是稳定家庭秩序, 维持家庭 生存 与发展的关 键 。汉代 董仲 舒提 出 “ 三 纲”理论:“ 未嫁从父, 出嫁从 夫, 夫死从 子” ,强 调 妇 女 依 附于 丈 夫 的义 务 。夫 妻 一 体 、夫 妻 和 的 原则 亦 以“ 礼 ”为前提, 礼的精神 实质就是讲等级秩序, 讲尊卑伦次 , 所 以 实际上是妻 向夫依齐, 其身份决定于丈夫 的身份 。夫妇和谐是 建 立在 男尊 女卑 的基础上, 以妻子从属于丈夫为前提 的。 三、家庭伦理 中的法律文化 首先 ,在婚姻制度 上,结婚 为家族 ,而 非为个人 。婚姻 的 目 的在 于家族子 嗣的延续 。为了家族利益 ,结婚的主婚 权不在当事 人 ,而在家长 。因此 ,“ 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 ”便成为缔 结婚姻 的合法形式 。而且为 了家族 的利益,通婚必须秉承 “ 同姓不婚” 的原则 ,即禁止 同一姓 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 。所谓 “ 男女 同 姓 ,其生不蕃 ” ,于家不利 ,必在禁止之列 。另外 ,多与异姓 结 婚 ,有 利 于 “ 附远 厚 别 ” 。 其次 ,在父子 关系上, 父为尊, 子为卑 。因此, 父母对子孙有教 训的权利, 父母对 子女的教 训不受年龄和地位 的限制, 子孙对父母

浅析儒墨道法四家法律思想

浅析儒墨道法四家法律思想

浅析儒墨道法四家法律思想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00级2班易柏一大家都知道,自西周中后期起,以周天子为代表的各级宗主贵族的世袭统治出现全面危机,以宗法等级制度为基础的古代宗族国家逐步走向瓦解。

春秋战国是一个剧烈动荡与重大变革的社会时代,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这一时期的社会大变革,也反映到人们的思想意识形态领域。

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各方纷纷形成自己的学说与学派,即我们熟知的“诸子百家”,而“诸子百家”中比较突出的是儒、墨、道、法四大家,这四大家都有各自的法律思想。

但是,为什么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惟有法家的思想倍受推崇,而其他学派的思想不受统治者重视呢?这正是我想和大家一起讨论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儒家有哪些重要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末年,创始人是孔子。

孔子极端鄙视社会变革,极力推崇“礼治”、“德治”,其法律思想和政治思想一样,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他一心想恢复西周的宗法等级秩序和传统礼乐制度。

这种思想是不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

我们知道,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大统一,这一时期各诸侯王都很少去朝拜周天子,王室的衰微,诸侯王势力的膨胀,导致“大国争霸”局面的形成。

所谓的“春秋五霸”、“战国七雄”的出现更是体现了传统制度的“礼崩乐坏”,标志着夏、商、周确定的宗法等级制度彻底崩溃。

总的来说,儒家思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维护“礼治”。

(一)、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维护贵族的利益。

(二)、坚持“亲亲为大”、“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反对在犯罪问题上父子互相告发。

二、提倡“德治”,主张“仁政”。

(一)、轻徭薄赋,减轻刑罚,反对滥用死刑和族刑,一人犯罪不应该灭其九族。

(二)、重教化,反对不教而杀。

儒家认为统治者统治人民不能主要靠刑罚,而应靠教化。

(三)、重视民众。

儒家的民本思想,尤其是孟子提出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一主张对君主专制统治是一种挑战。

论家族主义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及当代价值

论家族主义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及当代价值

论家族主义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及当代价值作者:游志强杜力夫来源:《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05期摘要:家族主义是指以维护家族成员之间天然形成的血缘关系、亲属关系为最高宗旨的社会理念,其形成有历史、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结构等方面的原因。

其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主要在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两大层面。

进入清末之后,家族主义在“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运动之中逐渐式微。

而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对于家族主义的因素有矫枉过正的倾向。

对此,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应当对家族主义采取理性的“扬弃”态度。

关键词:家族主义;中国传统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者简介:游志强,武汉大学中国中部发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湖北武汉 430072)。

杜力夫,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福建福州 350117)。

基金项目: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398(2017)05-0073-10一家族主义概述家族主义是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概念之一,但是关于其确切的定义,尚没有一个准确、公认的概念。

理解家族主义应从“家族”与“主义”两词入手。

首先,关于家族的定义,《当代汉语词典》对家族的释义为:“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单位,包括同一血统的数辈人。

”《当代汉语词典》编委会:《当代汉语词典》(双色版),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708页。

考诸中国法制史发现,在我国古代“家”的含义与范围相对确定,而“族”则多为一家几代同居或者多个家相聚而成。

“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

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

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单位,每一个家自为一经济单位。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5页。

结合《当代汉语词典》的释义与中国古代法制史,家族是指以父为核心,血缘、婚姻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团体。

浅析法律儒家化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浅析法律儒家化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浅析法律儒家化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摘要]法律儒家化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直至以《唐律疏议》的颁布为标志的法律儒家化的完成,为中华法系画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也为后世法律制度带来深远影响:受儒家学说影响,被伦理道德同化了的法律欠缺科学理性的价值追求,但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儒家法律重公法轻私法使民商事法律发展缓慢;法律儒家化带来的的司法独立问题;“无诉”传统更催生了中国法律调解制度的泛滥。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伦理道德;价值追求;司法独立;无诉引言在封建时代法律发展进程中,法律儒家化算是其中浓墨重彩的一笔,使中华法系成为独具特色的一个法系。

法律儒家化指法律受到儒家学说的影响和同化,使法律带有了明显的伦理道德特征。

儒家学派从春秋战国时期不受重视的边缘学派,到秦始皇时期的大举焚书坑儒,再到西汉汉武帝时期新儒学成为官方学说并左右法律的发展轨迹,儒家学说和法律的结合是一个充满曲折和传奇的过程。

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总体以汉代春秋决狱为开端,即用儒家经义作为司法断案的依据;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学成为正统学说,在法律层面上众多儒学家开始引经作注,从此儒家经义具有了正式的法律效力;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被儒家化;直至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唐律疏议》,其立法直接以儒家学说为理论依据,以道德伦理为核心价值。

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者的《唐律疏议》的完成成为法律儒家化完成的标志。

法律儒家化主张的“德治”“礼治”和“人治”等为中华后世法律制度带来深远影响。

其影响有好有坏,值得细细去分析,且应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辩证对待。

一、被伦理道德同化了的法律欠缺科学理性的价值追求法律儒家化即法律逐渐被儒家思想影响和同化。

儒家重视伦理道德,主张“亲亲尊尊”、“贵贱有别”、“忠孝”、“道德礼义廉耻”等。

儒礼的本质是对宗族文化和等级秩序的维护,后来渐变成法的一种广义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唐律释文序》云:“夫礼者民之防,刑者礼之表,二者相须犹口与舌然。

家族本位还是个人本位——民国亲属法立法本位之争

家族本位还是个人本位——民国亲属法立法本位之争

家族本位还是个人本位——民国亲属法立法本位之争许莉一、问题的提出清末民初,我国的法律发生了重大变革。

之所以称其为重大变革,是因为触及到了法律的本位问题,而这是我国历朝历代从未触及,也不可能触及的。

通说认为,法律的本位就是法律的中心观念。

(1)“法律苟为纯粹之自然的法则,自无所谓中心观念存乎其间;法律苟为纯粹之人为的规范,则其中心观念可以永久不变,亦可以任意变更。

然法律乃本于自然之人为的规范。

故有其中心观念,而其中心观念又随社会之进化而变迁焉”。

(2) “民法之基本观念,亦即民法之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

(3)古代法律以规定社会成员的义务为基本内容,学界因此称其为义务本位。

近代以来,一些国家的法律以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为基本内容,学界因此称近代以来的法律为权利本位。

到了现代,必须强调社会的利益,学界又认为,法律开始了以社会为本位的时代。

日本法学家穗积重远表述为:“个人尚未自觉的时代,法律为义务本位;到了个人自觉的时代,法律进于权利本位;倘若到了社会自觉的时代,那么法律自当以社会为本位,现在这第三时期已开始了⋯⋯”(4)据此,法律的发展史经历了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再到社会本位的过程。

然而,这些论述中存在一系列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什么是法律的本位? 如果一种法律以规定义务为基本内容,这种法律就是义务本位,那么,义务和权利本来就是相对范畴,规定义务就是规定权利,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有什么实质上的区别呢? 义务本位的法律的实质是:法律只确认少数人乃至一个人享有完全的权利资格,即人的资格,多数人不享有或只享有不完全的权利资格,即不享有人的资格;其实就是只承认少数人乃至一个人是人,不承认多数人是人。

因此,义务本位实质上是非人本位。

权利本位的法律的实质是:法律确认所有的自然人都享有人的资格,其实就是承认所有的自然人都是人。

因此,权利本位实质上是人本位。

(5) 其次,古代法律虽然在体系上诸法合一,但实际上仍然存在不同的调整范围。

电大其他法学论文简述北魏法制儒家化的历史地位

电大其他法学论文简述北魏法制儒家化的历史地位

电大其他法学论文简述北魏法制儒家化的历史地位一、开创了南北朝法制“北优于南”的历史局面自程树德先生提出晋氏以后,律分两支,“北优于南”的著名论断后,南北朝律分优劣已成公论。

由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分裂割据形态与门阀宗族势力强大有密切关系,如何处理皇权与宗族关系,是当时世局转移升降枢机之所在。

以此为背景,封建法律制度在南北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

两晋南朝的法律制度特别突出地强调维护封建宗法礼教。

晋律的儒家化内容十分丰富。

梁陈律基本上由增删晋律文句而成,其立法理念和具体规则均不逾晋律范围。

两晋南朝法律制度充分地展示儒学与高官相结合的门阀政治特征,其实质是通过无微不至地维护宗法伦理实现对门阀贵族私家势力的保护,它掩盖了对于中央统治权的削弱,是被遏制的皇权与宗族分裂势力相互妥协的产物。

儒家化的北魏律,以及后来建立在北魏律基础之上的北齐律、北周律形成了当时的北朝法制。

北朝法制的发展严格地遵循汉代封建正统儒学规范的三纲并举,君权至上的原则,将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作为首要目标,突出国家本位,落实忠先于孝。

北朝法制以充溢着法家色彩的汉律为本,糅融进鲜卑法,在确保皇权所代表的君国利益的前提下,承认一定限度内的宗法私家利益,并给予法律保障,找到了协调国与家利益冲突的合适的关节点。

北朝吸收南朝法制的成就,积极自觉地引礼入律,但恪守君国统率宗族的基本前提。

因此,北朝法制对于强化中央统治权,削弱宗族私家势力,保证皇族对宗族的有效控驭,结束割据,促进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

故北魏法制儒家化开创了南北朝时期法制“北优于南”的历史局面。

二、北魏法制儒家化是中华法系演变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法系自李悝创立法经便开始形成。

秦汉时期,形成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主义的统治形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律秩序和封建官僚体制,促进了律学和法律的发展,标志着中华法系正式形成。

特别是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朝法律法家化,奠定了中华法系的历史发展方向。

魏晋以后,中华法系分为南北二支。

“家庭本位”的法律

“家庭本位”的法律

【√】对于中国法律的发展而言,平地起高楼的神话应当结束了,为了把自己带回建筑物的地基上,看看我们住什么样的房子刚合适《中国法律与社会》瞿同祖著商务印书馆发行部钱穆先生在《国史大纲》的第一页上写下了“凡读本书请先具下列诸信念”,其中的第二尤为令人过目不忘:“二、所谓对其本国已往历史略有所知者,尤必附随一种对其本国已往历史之温情与敬意。

否则只算知道了一些外国史,不得云对本国史有认识。

”如今的中国人读中国史,不用老先生嘱托,自有一副洋洋自得的嘴脸。

从足球到火箭,皆是“古已有之,中国第一”,真是叫人害臊。

然而,说起中国法制史,却似乎是另一回事。

自西方的法律思想传入中国,中华帝国法系的一切就自被弃如敝履,在中国,法学实质上是一门嫁接来的新科学,有时候水土不服自然让人不放心,但似乎,对众中国法学家来说,能够平地里起出高楼来又似乎是件幸运的事。

然而,连地形都不勘探一下,就要造比西边更高的楼吗?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别有不同,从各章节的名称上看,便可知这是一部从下往上看的历史,家庭――阶级――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这样的行文脉络可见先生最基本的历史观点:要了解中国法律的缘起,发生,发展和影响,须从底层的阶梯拾级而上,才可见历史真正的发展走向和动力所在。

因此,这说来是一部中国法制史的著作,倒也像足一幅中国社会的白描,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里勾勒出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外貌,到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才算是真正有血有肉的。

在第一章“家庭”中,瞿同祖先生认定了家族本位政治法律的理论,将其视做齐家治国理论的基础,这一理论并不新鲜,对于迷迷糊糊看了那么多年历史书籍的我来说却有如当头棒喝。

家庭本位,才是古代中国法律的真正立足点。

中国的历史,其实是一部家庭史,读中国法制史时很容易发现,中国的法律变化并不算大,绝大多数的规条皆能沿用,并非因为开国大帝们在这一点上突然惺惺相惜起来,而是古代中国的法律在社会中的影响,自有一股粘力,单纯改变法律条文,也不能卸去法律的生长似乎不赖于统治者随心所欲的条文定制,立法者反被底层人民牵着鼻子走的例子也并不是不可见的。

中国古代法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

中国古代法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

中国古代法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中国古代法究竟是“家族本位”还是“国家本位”?专家学者们往往见智见仁、各执一词“家族本位”是“国家本位”的起源和基础,“国家本位”是“家族本位”的发展和变异。

“家族本位”起源和发展于父系氏族至春秋时代,“国家本位”崛起和壮大于战国秦汉之后。

“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的关系在春秋战国时期表现为儒法斗争,汉武帝以后表现为礼法合一。

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唐律》是“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充分融合与统一的产物。

标签:家族本位;国家本位1 中国古代法“家族本位”的形成和原因前资本主义时代全人类各个民族的法大多呈现“义务一团体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的普遍性的表现。

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告诉我们: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

古罗马法就以其“法大于权”与私法特别发达等性质而呈现出“个人一权利本位”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虽然在总体上属于“义务一团体本位”,但是所谓“团体”这个概念,在“质”上面来讲是明确无误的,然而在“量”上面来讲却是含糊不清的。

小的“团体”可以小到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大的“团体”可以大到整个民族、整个国家,同样是“团体本位”,但是这个“团体”在“量”上面的大小却是至关重要的,甚至足以影响和左右法的发展和整个社会发展的方向。

中国古代法的“团体”落实在父系大家族这一级社会组织结构上,呈现出“家族本位”的特点。

从中国古代法的起源到清末修律,“家族本位”自始至终是中华法系的最重要的基础和组成部分,并与后来居上的“国家本位”分庭抗礼、利益均沾。

对此我们必须予以充分的认识和重视。

所谓法的“家族本位”也好,“国家本位”也罢,实际上讲的是法反映的是哪些人的意志,保护哪些人的利益的问题,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问题。

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荀子说: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

”《吕氏春秋·恃君》说:“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卫,肌肤不足以捍寒暑,筋骨不足以从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然且犹裁万物,制禽兽,服狡虫,寒暑燥湿弗能害,不唯先有其备,而以群聚邪?群之可聚也,相与利之也。

中国传统“义务本位”法律观成因探析_职教论文

中国传统“义务本位”法律观成因探析_职教论文

【摘要】中国封建时期法制基本指导思想是维护最高统治者的利益,因而属于义务本位的法制。

究其形成的原因,主要包括它形成的伦理基础、经济基础、思想基础以及政治基础。

它的形成离不开中国封建社会的宗法等级格局。

但我们应辨证地去看待它,尽量去发现它与现代法制的可相容性,扬长避短,使这笔丰富的文化遗产在今天焕发出新的生命和活力。

【关键词】义务本位;成因;伦理基础;经济基础;思想基础;政治基础义务在伦理学上的意义,是指自觉履行的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

“本位”的本义表示“根本的位置”、“中心位置”,引申为“基础”、“核心”,如“权本位”、“官本位”等等。

本文使用“义务本位”概念,旨在表明这样一种观点:“义务”是整个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和基础。

权利义务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没有权利则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不存在权利。

但对于同一主体来讲,权利义务往往并不对等,因而便有“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划分。

如果利益主体是极少数人,而相应的不利益主体是绝大多数人,则属“义务本位”,反之则为“权利本位”。

中国封建时期法制建设基本指导思想是维护最高统治者的利益,因而属于“义务本位”的法制。

究其形成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义务本位”的伦理基础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宗法关系中国“义务本位”法律观的最核心的基础是家庭血缘关系。

中国人自古就有“群”的观念,认为“群”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根本特征之一。

荀子说:“人能群,彼不能群也”。

所以,中国文明的智慧集中于人际关系。

对于中国文明,人与人的关系是第一性的,个人人格是人际关系派生的,缺乏独立地位。

在中国人看来,抽象的个人没有意义,只有把一个人放在一定的人际关系位置上,个人才有意义。

个人的身份或是儿子,或是父亲,或是丈夫,或是君王,或是臣仆……个人的人生意义与人生价值都由这种人际关系位置确定。

要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或正常运转,中国人和西方文明相反,不是强调天赋人权而是强调人生的天然义务。

人文艺术修养心得体会

人文艺术修养心得体会

人文艺术修养心得体会篇一:人文和艺术素养专题学习心得笔记人文和艺术素养专题学习心得笔记最近参加学科带头人人文和艺术素养专题的学习,老师的课非常生动,插入了许多图片、音乐、诗歌等,让我更深入的了解了文化的内涵,我对文化艺术修养与专业技术能力的关系有了更深的认识,深刻认识到一个人的文化艺术修养对提高自身专业的重要作用。

我知道,文化能使人的道德更加高尚,艺术能使人的生活更加精彩。

在与同事、领导和公司各部门职能人员的沟通中,自身的形象、气质、谈吐、表达能力、理解能力各方面都对更好的完成工作目标有很深的影响,正因此,在专业知识以外,我们所表现的亲和力,综合能力就显得更为重要。

让同事产生心理上的共鸣和情感上的愉悦,促进了与同事之间更好的沟通,一个素质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往往有较好的气质,而气质又往往于文化艺术修养。

所谓艺术修养,指人的审美能力和情感。

只有具有音乐听力的人,才能感受到音乐的美,只有具有视觉美感受力的人,才能欣赏大自然景色之美和绘画等艺术之美。

俗语说:"玉不琢,不成器"。

作为一名教师必须要进行文化艺术修养,如基本素质的培养、心理素质的培养、法律意识的培养、伦理道德的培养、人文素质的培养、言行与礼仪的培养、社会活动能力的培养、业余爱好的培养、人际关系的培养等,把自已培养成社会需要、单位需要的专业人才,承担起各项工作的重任。

做一名教师,我们就要不断地充实自己,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文化艺术修养。

多读一些关于沟通言谈的书籍,训练自己可以更好地与学生、同事、领导的沟通。

要挤出更多的时间学习新知识是一件艰苦的事情,要牺牲自己许多的休息时间,最好的办法是把学习新知识当成自己的娱乐,在"快乐莫过于读书""书中自有黄金屋"中补充自己,从中吸取智慧和力量,又创新自己的天地。

在人的素质中,艺术修养不可缺少。

艺术不像语言和知识那样,需要经过翻译和说教才能为人们接受和感悟,它直接影响人的情绪、精神和生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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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本位视角下的法律儒家化张德美*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发端于西汉,经历数百年,到封建王朝鼎盛时期制定的唐律,据称“一本于礼”,显然是儒家化的最终成果。

不过,有些学者论及西汉以后的法制,称之为“外儒内法”或“形儒实法”,对于法律儒家化而言,这显然又是一个悖论,既然法家之实得以保留,那么所谓的法律儒家化也只能说是徒有虚名而已。

这种悖论,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

一、秦朝灭亡的历史教训西汉法律儒家化,是汉初反思秦朝法制的结果。

秦国任用法家,厉行法制,最终在七国争雄的局面中脱颖而出,完成了统一中国的大业,这不能不说是法家的功劳。

但是,秦朝的二世而亡,又使法家的声誉跌到了谷底。

文帝时,贾谊指责“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秦国境内的子弟“不同禽兽者亡几耳”。

〔1〕武帝时,董仲舒批评秦王朝:“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憎帝王之道,以贪狼为俗,非有文德以教训于下也。

”〔2〕(一)法家的污名化凭心而论,秦朝专任刑罚,杀戮甚众,当然颇招人怨。

但是把秦朝的败亡一股脑地计在法家的账上,却也有欠公允。

秦灭六国以后,虽然销兵戈、一法度、车同轨、书同文,但天下并不太平。

在二十九年、三十一年,秦始皇二度遇刺,命悬一线。

在这种形势下,秦始皇推行严刑峻法的统治,倒也不难理解。

所谓乱世重典,若论用刑的残酷程度,秦始皇还比不上后世的明太祖。

秦始皇焚书坑儒,这是最为后人诟病的地方。

说到秦始皇三十三年的烧书,当时倒也没有一把火将所有书烧个精光,民间尚可保留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博士官所职”则可收藏“诗、书、百家语”等,〔3〕这种对于诗书物质上的毁灭,比起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的“诸*〔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汉书·贾谊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723页。

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4〕的精密作业,显然粗糙了很多;至于坑儒,则是缘于侯生、卢生的诽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坑杀于咸阳,却也有不少儒生因告发别人而免罪,这至少说明秦始皇并不是要将天下儒生斩尽杀绝。

秦始皇重用法家这是事实,但他对儒家也不是一味排斥。

二十八年,秦始皇上邹峄山,还与当地儒生商议刻石封禅之事。

侯生、石生等人为秦始皇求仙人不死之药,秦始皇自谓“尊赐之甚厚。

”〔5〕而像博士淳于越、叔孙通等人在始皇及二世统治时期,也都能够参议朝政。

秦始皇对儒生的态度,与他对待礼仪的态度仿佛。

董仲舒说他“弃捐礼谊而恶闻之,”〔6〕并不全然是事实。

汉高祖的时候一度废除秦仪法,于是朝堂秩序大坏,后来叔孙通“颇采古礼与秦仪杂就之”,〔7〕重修汉仪,这个沿用秦仪的史实说明秦朝还是注重礼仪的。

这一点并不奇怪,法家并不讳言忠孝,韩非就曾说过:“天下皆以孝悌忠顺之道为是也,而莫知察孝悌忠顺之道而审行之,是以天下乱。

”〔8〕他又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

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

”〔9〕这就很像是儒家的口气。

二十八年,秦始皇上泰山时刻石曰:“贵贱分明,男女礼顺,慎遵职事”,〔10〕后登琅邪刻石曰:“尊卑贵贱,不逾次行”,又说:“昭明宗庙,体道行德,”〔11〕云云,这些话都含有重礼仪、重名分的意思。

其实,法家之不排斥礼正如儒家从不拒绝法一样,双方只是着力点不同而已。

至于儒法之争,瞿同祖说:“在先秦时代,儒法二家在政治上争短长,优劣成败尚未判明,儒家高唱礼治,法家高唱法治,针锋相对各不相让,为学理竞争的时期。

等到法家得势,法律经他们制订后,儒家便转而企图将法律儒家化,为实际争取的时期。

”〔12〕秦王朝并吞六国,似乎为儒法之争画下了句号。

不过,这个王朝的转瞬即逝,却最终颠覆了法家的命运。

以前法家那些使秦富国强兵的做法,一夜之间便成了法家的污名。

儒生们指责秦弃捐礼仪,而汉朝又不得不沿用秦仪,儒生们指责秦专任刑罚,而在法律上却是汉承秦制。

这种矛盾,让人们不得不怀疑汉儒批评法家的真正动机,这也许只是儒生们在长时间备受冷遇后的一种群体的发泄。

(二)家族主义的反动当然,他们的批判也并非全无可取之处。

秦孝公时,“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于是商鞅变法,“更制其教”,“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13〕如果说这种措施旨在革除秦国早期陋习,并无不妥之处,那么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14〕如此强制分异的办法则直接冲击了远古时代以降的宗法制度。

学者以为:“传统家族本位视角下的法律儒家化张德美〔4〕〔5〕〔6〕〔7〕〔8〕〔9〕〔10〕〔11〕〔12〕《汉书·董仲舒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918页。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83页。

《汉书·董仲舒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905页。

《汉书·叔孙通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639页。

《韩非子·忠孝》,秦惠彬校点本,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88页。

《韩非子·忠孝》,秦惠彬校点本,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88页。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73页。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74、175页。

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载《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2页。

中国向来以家族为社会组织的基础,国家则为家族的扩大形态。

”〔15〕大体上中国古代是重视家族的,可秦朝却有些例外。

贾谊曾批评秦国:“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

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

抱哺其子,与公併倨;妇姑不相悦,则反唇而相稽。

”〔16〕其中或许有些夸张的成分,却还是反映了秦人家庭关系淡薄的事实。

根据秦国的法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不论耕战,论功行赏几乎都是个人的事情,家族成员很难从中受益,甚至“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17〕不过,个人的过错却可能殃及家人,“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18〕个人犯罪也会使家人受到连累,按照秦律,“室人”者,“一室,尽当坐罪之人也”。

这样,作为一个家族成员,秦人从家族中获益甚少而受害良多,秦律的立法精神与家族主义显然是背道而弛的。

根据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所载,殴打祖父母,在秦只处以黥城旦舂,而在唐代则以恶逆处死;父母杀子,在秦要处以黥城旦舂,而在唐代则规定父母训子过失致死勿论;妻告夫,秦律规定“夫有罪,妻先告,不收”,〔19〕而在唐代则因“干名犯义”处以徒刑;妻杀夫,秦律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20〕而在唐代则以恶逆处死。

从这些法条来看,秦国对于维护父子、夫妻之间的伦理关系虽不能说是漠不关心,但其重视程度远远达不到后代的水平。

法家在秦国推行的政策,很多都是革命性的,虽然他们在分异家族方面所做的努力不像废除世卿世禄制那样引人注目,但它对于作为宗法社会基础的血缘关系的直接破坏性却犹有过之。

在列国争雄的年代,对于家庭关系的革命或许可以激励百姓冲破家族的藩篱、人自为战———为军功爵而战,从而在秦国形成巨大的战争潜力,但在战争结束以后,这种政策就应该作出适当的调整,毕竟在当时甚至以后二千余年,“家族实为政治、法律的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

这是家族本位政治法律的理论的基础,也是齐家治国一套理论的基础,每一家族能维持其单位内之秩序而对国家负责,整个社会的秩序自可维持。

”〔21〕统一后的秦王朝,并没有在确立家族内部伦理及法律秩序方面有所作为,而是仍然沿用战争时代裂解家族的办法,使个体失去家族的庇护,不得不单独面对一个奉行重刑主义的国家,于是“人怀自危之心,亲处穷苦之实,咸不安其位,故易动也”。

〔22〕二十六年,丞相等大臣上书请立诸子为王,秦始皇回答:“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

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23〕尽管用今天的眼《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3期〔15〕〔16〕〔17〕〔18〕〔19〕〔20〕〔21〕黄源盛:《汉唐法律与儒家传统》,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197页。

《汉书·贾谊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723页。

《史记·商君列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765页。

《史记·商君列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765页。

以上所引秦律各条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38、184、181、224页。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86页。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载《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

光来看,比起刘邦杀白马为誓、分封刘姓子弟为王,秦始皇的做法还算是出于公心,但在当时人看来,却是既乖古制,又不近人情,“因矜其所习,自任私知,姗笑三代,荡灭古法。

窃自号为皇帝,而子弟为匹夫,内亡骨肉本根之辅,外亡尺土藩翼之卫”,最后终有所谓“孤立之败”。

〔24〕二、秦汉之际儒生的所作所为贾谊在批判亡秦政治时说:“是以君子为国,观之上古,验之当世,参以人事,察盛衰之理,审权势之宜,去就有序,变化有时,故旷日长久而社稷安矣。

”〔25〕这段话不仅指明了秦王朝因僵化而败亡的原因,也为儒家群体的未来变化作了一个注解。

先秦儒家多是不合时宜的,在诸侯争霸、列国争雄的年代,孔孟之徒高唱礼治、大谈王道,特立独行有余,通权达变则不足,命运多舛可想而知。

章太炎评价孔孟时有“超出人格”之语,评荀子则言:“荀子专主人事,不务超出人格,则但有人趣。

若论政治,则荀子高于思孟。

”〔26〕荀子能够教出韩非、李斯那样的学生,说明到了荀子的时候,儒家已经变得相当务实了。

(一)叔孙通秦汉之际最善变的儒者非叔孙通莫属。

秦二世的时候,叔孙通以文学被征为博士,陈胜起义爆发,二世召众博士商议对策,很多人称起义为造反,建议发兵。

叔孙通则认为陈胜之流不过鼠窃狗盗,不足挂齿,结果称造反的人以“非所宜言”被定罪,叔孙通却因为讨得了二世的欢喜而受到了赏赐,有人骂他阿谀,他却辩称非如此无以脱离虎口。

后来,叔孙通投奔了刘邦,刘邦非常厌恶儒服,叔孙通就改穿短衣,于是刘邦大喜。

汉朝建立之初,群臣不知礼仪,叔孙通召集儒生共定朝仪。

有二位儒生斥责他谄媚,叔孙通反讥其为“鄙儒,不知时变”。

推行朝仪的结果,使高祖尝到了皇帝至尊的滋味,也让叔孙通拜为奉常,追随叔孙通的众儒生被任命为郎,这些人大喜过望,甚至把叔孙通呼为“圣人”。

〔27〕陈胜起义的时候,很多儒生带着儒家的礼器去投靠他。

《汉书·儒林传》以为:“其事至微浅,然而缙绅先生负礼器往委质为臣者何也?以秦禁其业,积怨而发愤于陈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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