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
新百伦两个抢注商标是怎么样的判定标准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新百伦两个抢注商标是怎么样的判定标准抢注商标的判定标准是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且在过程当中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已经注册成功。
大家对于新百伦的商标抢注应该是不陌生的,两个新百伦的商标一个是国内产品,另一个是美国品牌,但美国商标在境内并不受保护,所以没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
一、新百伦两个抢注商标是怎么样的判定标准?(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
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们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
哪些现象可以分析出来呢?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星光大道”商标被“抢注”的背后
“星光大道”商标被“抢注”的背后商标作为消费者区别不同企业产品的标识,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
当企业的商标被抢先注册后,将会对企业以及企业产品带来不可估计的损失。
但是,我国的传媒企业长期以来对于媒体和栏目作为商标的意识淡薄,这让媒体和栏目名称的商标抢注成为“商标抢注热”的最大受害者。
一、“星光大道商标抢注”事件回顾2011年10月8日,央视的“星光大道”栏目广为人知,央视发现一家影视制作公司在先将“星光大道”注册为商标,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提起行政诉讼,以便讨回该商标。
但是,“星光大道”栏目开播时间晚于星光公司申请星光大道商标的申请日。
星光公司注册星光大道商标,既没有对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在注册中也没有采用欺诈手段,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1]央视“星光大道”栏目商标的抢注又一次为各大媒体敲响了传媒业商标保护的警钟。
二、传媒业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面对抢注商标的“热潮”,我国传媒业并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在媒体商标的保护上存在许多的漏洞和不足。
首先,传媒企业商标意识淡薄。
2007年4月,由《中华商标》与华东政法学院发起的《中国商标与产业经济蓝皮书》中记载到,在内地27000余份报纸中,其中注册成为商标的报纸名称不足12%,而8500余家期刊社的商标注册率也不足18%。
[2]从这组调查数据,可以清晰的看到当前传媒企业的商标意识的淡薄。
某些媒体和栏目品牌被注册成为保健用品等产品商标,将使传媒企业的社会美誉带来不良的影响,而且媒体的品牌显著性也将被淡化和弱化。
同时,许多传媒集团试图通过媒体品牌的延伸性发展第三产业,一旦其品牌被恶意抢注则势必会影响到传媒集团的多元化发展。
在此次“星光大道”商标抢注中,央视就失去了利用“星光大道”品牌进行再开发的机会,此类教训值得传媒业加以重视。
其次,商标法律保护的不完善。
我国采取的是“注册原则”的商标取得方式,可以有效的明确商标权利的取得与归属,但是并不关注商标申请注册前是否已经使用等问题,也没有明确商标局对申请人动机的审查,这样就造成了商标抢注现象的发生。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3.15•【文号】国知发办函字〔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注册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知发办函字〔202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有关部门,商标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打击力度,决定自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
现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3月15日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打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决定自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
现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突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导向,积极应对商标恶意抢注新趋势,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增强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查、从政治上治的意识,严厉打击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以及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典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注重依法依规、理法并重,注重部门协同、统筹推进,注重健全机制、源头治理,引导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促进商标申请数量平稳、质量提升,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工作重点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一)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二)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四)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五)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六)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七)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八)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十)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商标抢注:中国名牌必须正视的问题
商标抢注:中国名牌必须正视的问题作者:张勇来源:《时代中国》2008年第01期“王致和”商标被抢注2007年8月8日,我国百年老字号“王致和”商标被德国OKAI公司抢注案在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正式开庭,这是中华老字号首次在海外打响了维权的诉讼战役。
目前案件进展比较顺利,维权成功在望。
从媒体报道的案情分析,王致和胜诉的可能性极大。
根据《联邦德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第三人在国外对某商标已在先申请或使用,取得在相同的或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权利,如能证明他与商标注册人之间有着雇佣合同或其他合同关系,应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即王致和集团如能证明OKAI公司的注册行为系恶意,那么请求法院注销OKAI公司的可能性非常大。
因OKAI公司作为王致和集团在德国的代理商,其应该知道王致和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因此,证明OKAI公司恶意抢注的主观故意相对较容易。
再从著作权的角度,遭抢注的为一组合商标,该组合商标具有显著性的要素之一为古人头像的图形。
这一头像图形首先是一副美术作品,是王致和集团历时两年精心设计而成,王致和集团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与商标的地域性相比,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最弱化的。
中国和德国同时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在我国受保护的著作权同样在德国受到保护。
因此,OKAI公司将他人作品抢注为商标,是侵犯王致和的在先著作权,理应被撤销。
OKAI公司将王致和商标原封不动的照搬照抄实际为王致和集团的胜诉增加了筹码。
再次,OKAI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德国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案的难点在于,尽管王致和商标在中国是驰名商标,但在德国并不知名,其消费范围也仅限于华人群体。
并且,慕尼黑当地的法官可能并不知晓王致和商标的知名度。
而OKAI公司在先的注册程序根据德国商标法的规定是完全合法的。
不管该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该案都会给中国企业在拓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及遭遇侵权诉讼时如何应对有着深远的影响。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境外商标抢注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境外商标抢注应对境外商标抢注对中国企业来说是必须重视的问题,从前的种种惨痛教训历历在⽬,我们不能好了伤疤忘了疼,要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才能在⾯对各种风险时有效应对⽴于不败之地。
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家阅读。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境外商标抢注(⼀)有效的监控1.商标查询。
企业可将商标在国外进⾏相同近似检索,以了解商标在国外是否有被抢注,以及是否有“打擦边球”的注册。
2.全球商标监测。
全球商标监测可对全球近200个国家/地区的官⽅商标公告进⾏监测,以了解是否有他⼈注册相同、近似商标,⼀旦发现与企业商标相同近似的他⼈商标公告时企业可及时知晓并提出异议。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国家地区的商标注册制度与我们通常了解的商标注册制度有较⼤差别。
⽐如欧盟及⼤多数欧洲国家不审查相对理由--即便存在完全相同或⾼度近似的在先商标,审查员也不会主动基于在先商标驳回在后商标的申请。
此外,由于全球各国商标申请量巨⼤,国内企业通常也不可能花费⼤量时间翻阅各国商标公告。
并且各国商标注册使⽤的语⾔为当国官⽅语⾔,国内企业在获取各国商标公告及查阅相关资料时存在及时性、准确性和语⾔⽅⾯的问题,极有可能导致企业错过提出异议的时限。
⽽⼀旦遇到这种情况,也许只能等商标注册以后再采取撤销或⽆效宣告的制⽌措施,这样将可能⼤幅度增加企业维权的时间和⾦钱成本。
鉴于此,委托专业机构进⾏全球商标监测对国内企业来说就显得尤为必要,也有其独特的价值。
3.市场监督。
⼀⽅⾯,企业可委托海外经销商或代理商对市场上的抢注商标侵权产品进⾏重点关注,由于侵权产品会对经销商的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因此海外经销商通常也较为积极;另⼀⽅⾯,可设⽴消费者举报投诉机制,对企业了解抢注商标侵权产品也颇为有效。
这两种市场监督⽅式通常较为经济、实⽤。
同时,企业也可考虑出具激励政策,针对主动汇报抢注商标侵权产品的经销商或举报投诉抢注商标侵权产品的消费者,经核实确认后可对经销商后期进货以及对消费者后期购物给予优惠,提⾼经销商及消费者的积极性。
一个企业35类商标被抢注有什么后果?
一个企业35类商标被抢注有什么后果?有人抢注35类商标原则上是不违反刑法的,但会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局对恶意抢注者的申请会予以驳回,不予公告;如果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需要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有人抢注35类商标是否会违反刑法有人抢注35类商标是否会违反刑法有人抢注35类商标原则上是不违反刑法的,但会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局对恶意抢注者的申请会予以驳回,不予公告;如果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需要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人抢注35类商标是否会违反刑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二、商标被人35类抢注怎么办?一、商标被人35类抢注怎么办?35类是广告类,后面可能会涉及到做广告的时候会有影响,而且35类是通用类公司应该及时注册。
商标抢注可以按照下面方式补救:1.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
3.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4.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近似。
至于商标的知名度不用过的担心,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一样可以取得好的销售额。
商标不一定非要和商号相呼应的。
域名抢注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
域名抢注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域名抢注成为了一项备受关注的活动。
尤其是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不仅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同时也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度,享受特殊法律保护的商标。
驰名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商业价值,因此,很多人会试图通过注册域名获取经济利益。
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到很多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对驰名商标的实际使用和管辖区域的经营范围具有优先权。
如果别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就在其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互联网上以该商标作为域名,就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侵权行为,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案例:第一起案例:乔丹案这是一宗域名抢注侵权的案例。
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曾一度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商标志公司和字节跳动旗下的今日头条、抖音等多个平台,声称商标志公司和今日头条等公司抢注了他的姓名商标,涉嫌商标侵权,获得了不当的经济利益。
在此次官司中,乔丹提出的诉求是:让商标志公司收回侵权的商标,赔偿乔丹1.5万人民币的精神损失抚慰金,赔偿乔丹的诉讼费用。
结果,法院判定商标志公司确实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需要赔偿乔丹相应的经济损失和不当得利,向乔丹公开致歉。
第二起案例:奔驰案这是一宗关于域名抢注与商标侵权的案例。
在中国,一家名为“奔驰集团”的公司抢注了“benz”这一英文单词的域名。
随后,奔驰公司才发现自己无法注册“benz”这一关键词,对其品牌宣传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奔驰公司随即向“奔驰集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该域名,并向奔驰公司支付经济赔偿。
后经法院判决,“奔驰集团”必须停止使用“benz”这一域名,并向奔驰公司支付1.5万元的经济赔偿。
第三起案例:著名歌手张学友案这是一宗关于域名抢注的案例。
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对策_专注鱼
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对策什么是恶意抢注商标,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今天来给大家分享关于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对策。
防止商标抢注有三大高招1、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在新开发的商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商标已经取得权利。
2、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
3、加强商标监测: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应对措施对国内的商标被国外或其它地区抢注的,被抢注的企业一定要积极应对。
首先了解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企业应尽快查清楚自己的商标被抢注的实际情况,并尽早考虑在抢注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对抢注商标提出异议。
当然,依据国际惯例及绝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异议应当是在该抢注商标取得公告以后才能正式提交。
即使没能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这些企业也可在该商标被注册后,向注册机构或当地的法院申请救济(依据各国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再通过法律程序最终判定该商标注册是否有效。
目前世界上有两大商标授权原则,一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二是以中国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商标申请在先原则。
在了解了一些抢注国法律的基础知识之后,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此外,这些企业还应该在成功阻止抢注商标注册以后,提交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
相关企业应当尽早收集自己的商标在注册国的使用证据,以及自己的商标已经驰名的相关证据,和能够证明对方恶意抢注的有关证据,为进行司法救济进行准备。
在了解了抢注的动机以后,如果抢注者的目的是前面分析的第一种情形的话,在准备法定程序进行救济的同时,要积极和抢注者进行协商,通过和解的方式支付一定的费用后把商标要回来。
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注海信的商标最终就是以这种方式处理的。
面对商标抢注你准备好了吗?
创新 知 产权
根据 “ 注册 原则 ”,唯 有注册的商标才 能得到法 律的保 护。申请注册是能产生商标权 的唯一法律事实,而在先使用并 不能作为获得商标权的依据 。商标使用者即使 很早就使用某一 商标,但 如果未 向国家商标主管机 关 申请注册 ,也不 能获 得
或者委托 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 ,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
代为申请商标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相 比 虽然费时费力 ,但是,一些同我 国有贸易联系的国家 目 前还未 加入 《 马德里协定》或者 《 商标 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 书》,因此想要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保护仍需要通过逐一国家
面对商 标 抢 注 你 准 好 了吗?
单 兴 山
商标专用权 。同时 ,由于我 国商标 注册实行 的是 “ 申请原 先
则”,同一商标 申请注册 时间先后对商标权 的取得起着决定性 的作用 。这就要求商标使用人必须及时进行商标注册 ,以避免
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
一
.
何溜商标抢注
单 山
在该 国或该地区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不存在跨 国效力 。国内企 业要想使其产品进 入国际市场 ,参与国际竞争 ,除在中国及 时 注册外,还必须及 时到 国外注册,否则不受该 国法律的保护 。
企业的商品要推进 国际市场就有必要 申请 国际注册,这也是为
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将他人已注册商标在该注册商标没有核定使用 的商品或服务项 北京炜
注册 的方式。
56 家电科技
I no ton n va i
创新 吣 商标注册期满 及时办卵续蛾
注册商 标是有有 效期 的,根据 我 国 《 商标法 》的规 定,
【商标抢注】恶意抢注于法不容3
商标抢注当吃红牌当今社会,商标已不再是简单的区别性符号,尤其是驰名商标和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在如火如荼的市场争夺中,正在成为争雄市场的新王权和成就霸业的“核武器”。
商标“抢注”现象的存在和蔓延,正是这种趋向的负面印证。
相当一段时间以来,商标“抢注”问题不仅困扰着不少企业,也困扰着商标管理部门。
“抢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出的问题亦形形色色。
有消息说,深圳一企业把“长虹”“秦池”“齐民思”等享有声誉的商品商标“拿去”注册服务商标;又有消息说,近年来名闻遐迩的“春都”“双汇”被他人注册为饮料用商标。
据有关方面介绍,深圳某一公司在一年之内注册了百余件商标,而且其中多为一些他人创立、并已有广泛知名度的商标。
这些商标的创始人因各种原因没有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其商标,从而使这些商标成了抢注者的目标。
抢注者一旦得手,或使用这些商标,以假乱真,或根本就不使用这些商标,而是待价而沽,牟取暴利。
对于商标“抢注”者的“行径”,有关专家曾归纳为四类情形。
一是将他人先行的创新性设计或已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因而拥有在先权利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在设计者和所有者未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注册前抢先申请注册,利用法律的疏漏达到以商标进行注册的目的;二是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同种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抢先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注册。
而先使用的商标一般都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已通过广告宣传或产品销售有了一定的信誉和知名度。
抢先注册人多是利用先使用人没有及时申请注册的失误达到抢占他人商标的目的;三是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注册,并在已注册的产品或服务上成为公众熟知商标,但由于各种原因,比如产品尚未扩大到某些领域,或受申请注册时的经营的限制,才没有在所有类别或服务上注册其商标,抢先注册人即在其他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抄袭、复印、摹仿公众熟知商标;四是抄袭、复制、摹仿驰名商标,并用于其他相关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商标的“抢注”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真正的商标创始人或所有人无法注册其商标的结果。
商标抢注案例
商标抢注案例商标抢注是指某个企业或个人恶意注册他人商标,导致原商标持有者无法正常使用自己的商标,甚至可能造成商标权纠纷。
商标抢注案例屡见不鲜,给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一些商标抢注的实际案例。
案例一:某知名品牌公司在中国市场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其商标在中国注册并得到了保护。
然而,一家不法商贩却利用一些漏洞,抢注了该品牌的商标,并开始在市场上销售假冒产品,给品牌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二:一家初创企业在准备推出自己的品牌时,发现其选择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抢注,而这个商标与其产品定位和品牌形象高度契合。
企业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去解决商标权纠纷,导致产品推出时间推迟,市场竞争力受到影响。
案例三:一位个体经营者在开设网店销售自己设计的产品,然而,不法分子抢注了其商标,导致其在电商平台上无法正常经营,甚至被迫停止了线上销售。
这给个体经营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削弱了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以上案例表明,商标抢注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和困扰。
为了避免商标抢注带来的风险,我们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商标保护。
首先,企业和个人在选择商标时应该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注册前评估,确保所选择的商标不存在抢注风险。
其次,加强商标权益的保护意识,及时监测市场动态,发现有关商标抢注的情况,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最后,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商标抢注行为的监管,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商标抢注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对商标的保护,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商标抢注的情况能够得到有效遏制,为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商标抢注】恶意抢注于法不容2
论商标“抢注”关于“抢注”,在世界范围内商标法律均未有“抢注”的法律条款,但法律规定有违反诚实原则的不正当注册商标行为,对于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行为取得注册的,法律是禁止的,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予以解决。
笔者认为,各国在实施商标法的实践中,在商标注册程序内出现若干纠纷是正常的,不必大惊小怪,对于商标纠纷统称为“抢注”,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概念,只有对商标纠纷做具体分析才是科学的。
如果笼统用“抢注”这一非法律用语是不能做出科学的法律结论,只能在商标注册和管理中引起思想上的混乱。
一、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能动摇从世界各国商标法律制度来看,对商标的生效或者有效,有“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两种不同的制度,多数国家是“注册原则”,我国亦如此。
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便取得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能享有这种权利,但可以使用。
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判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原则,一般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这就要求商标使用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主动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法律对申请在先的权利予以保护。
但申请在先原则也不是十全十美,也有弊端,对此,法律作了专门规定,用特别程序的条款来解决。
世界上各数国家法律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欺骗手段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主管机关可以撤销,其它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确权的审判机关申请撤销。
这种规定是对申请在先原则可能出现弊端的一种补救程序,使商标权归属更加公正。
二、分清不同情况的商标“抢注”目前社会上所提的“抢注”,是商标注册和管理中约定俗成的口头用语,不是商标法律专门用语。
对“抢注”一词不能绝对理解为贬意,要具体商标纠纷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说“抢注”是冷面杀手,扰乱经济秩序。
刍议商标的跨域抢注问题
了跨域商标抢注入更大 的空间与机会 。 在经济全球化 的今天 , 运输和通信 的发 展使国 际间 的距 离已经 消失 , 从而使得一 国产品会流人另一国 , 由于 各国法律对有 商标 的管理注册保护等制度 有所差异 , 再
识 产权地域性 , 该商标权人 只能在其注册商标有效的区 即 域内追究他人非法使用或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 而在其他 国家或地区, 除驰名商标 的特殊保 护以外 , 其商标如果被 抢注, 是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救济 的。由于商标权人一般无 法在所有国家对其商标进行注册 , 这就给 了商标抢注人可 乘之机 , 又因为各国的商标法规及其所参加的国际协议 等 各不相 同, 从而导致了跨域商标抢注的可行性 。 其次 , 则在于商标 的产 生依据 。一 般来说 商标 的产 生依据有三种 , 用 取得 、 即使 注册 取 得、 因驰名 而 取得 。 使用取得 即谁先使用谁 就取得该商标 的所有权 , 目前只 有少数国家还用这一制度 , 注册取得则是说 , 商标经过法 定程序 由国家相关机构 进行注册 和审批 , 方可取得该 商 标 的所有权。然而这一制 度却引 出 了商标抢 注 的问题 , 由于商标 注册一般按 照 申请在先 原则 办理 , 由此便诱 发 了他人抢注商标 , 因为谁先 申请注册谁取得商标所有权。
李雅君
( 门科 技大学 法学 院 ) 澳
[ 要 ] 随着我国加入 W O成功 , 国企业商标在 国外被抢注事件就时有发 生。怎么去解 摘 T 我 决跨域商标抢注的问题 已成为当代知识产权法 中一个 国际性难题。带着这 一问题, 笔者从跨域商标
抢注行 为的背景及 原 因入手进 行分 析 , 怎 么解 决此 问题进行 了研 究 与分析 。 对 [ 关键词 】 跨域 ; 商标 抢注 ; 不正 当竞争 [ 中图分类号 】D 44 [ F1 文献 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0 4 1 (0 10 0 8 0 04- 87 2 1 )3 的商标 注册。我 国是 《 马德 里 协议》 《 、 马德 里协议 有关 议定 书》 的成员 国 , 因此 , 国 我 企业可 以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在协议或者议定书的成员国 取得商标的法律保 护。只要申请人 向 日内瓦的世 界知识 产 权组织 国际局 申请 办理 商标国际注册 , 经审核批准 , 该 商标就 能在各个会员 国得 到延伸保护 。但 目 前协议及议 定 书的成员 国仍 以发展 中国家为主 , 一些发达 国家 尚未 加入协议或者议定书 , 因此 , 想要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保 护仍需要 通过逐一注册的方式 。
商标抢注应对措施
商标抢注应对措施
哎呀呀,大家都知道商标抢注这事儿吧!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呢!
比如说,你辛苦创立了一个品牌,就像呵护自己的宝贝一样,一点点把它做大做强,结果突然有一天发现,咦,商标被别人抢注啦!这得多郁闷啊!就好像你精心种的果树,好不容易结了果子,却被别人摘走了,你说气不气人!
那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能咋办呢?别急,我来给大家讲讲应对措施。
首先啊,咱得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平时多留意着点,别等被抢注了才恍然大悟。
你看那些大公司,不都有专门的人负责商标这一块嘛!咱就算没那么专业的团队,自己也得多长点心眼呀!
然后呢,如果发现商标被抢注了,别慌张!赶紧采取行动呀!就像发现小偷进家了,你得赶紧想办法把他赶出去呀!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找个靠谱的律师,跟抢注的人好好理论理论。
别觉得麻烦就放弃了,那可不行!你的品牌就像你的孩子,你能轻易放弃吗?
再就是,平时和同行们多交流交流,互相提醒提醒。
这就好比大家一起走路,互相看着点,有什么坑啊坎啊的互相提醒一声,免得都掉进去了。
总之呢,商标抢注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没有应对的办法和勇气。
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保护好自己的品牌,别让那些不怀好意的人得逞!这是咱自己的心血和成果,可不能就这么拱手让人了呀!记住了没?。
商标注册风险防范
商标注册风险防范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极高的价值。
它不仅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标识,更是企业形象、信誉和品牌价值的象征。
然而,商标注册并非一帆风顺,其中存在着诸多风险。
如果不加以防范,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了解并防范商标注册风险至关重要。
一、商标注册风险的来源1、近似商标的存在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就是存在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是指在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方面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商标。
例如,“康师傅”和“康帅傅”、“雪碧”和“雲碧”等。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局很可能会驳回申请。
2、商标显著性不足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将其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特性。
如果商标缺乏显著性,例如使用了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或过于简单的图形,商标局可能会认为该商标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从而不予注册。
比如,将“优质苹果”作为水果商标申请注册,就因缺乏显著性而难以通过。
3、商标审查的主观性商标审查是由商标局的审查员进行的,尽管有一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但在某些情况下仍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不同的审查员对同一商标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这也增加了商标注册的不确定性。
4、法律法规的变化商标法律法规可能会随着国家政策、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发生变化。
如果企业不及时了解和适应这些变化,可能会导致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新的法律要求,从而面临风险。
5、他人的恶意抢注一些不良企业或个人可能会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不仅会给原商标使用者带来困扰,也会增加商标注册的难度和风险。
二、商标注册风险的防范措施1、进行充分的商标检索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企业应当进行全面、深入的商标检索。
可以通过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专业的商标检索数据库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检索,了解是否存在与拟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由商标抢注现象引起的法律思考
原则 ,就是按 申请 商标 注册 的时 间先后顺序 来确 定专用权 的归 属, 即谁先 申请就授予谁 , 而不 问该 商标 申请人是 否是 在先使用 人。 采取注册原则, 有助于促使商标使用者及时申请注册其商标, 但注册原则只对最先 申请者 的商标专用权予 以保护 , 以这一制 所 度也不可避免地使商标抢先注册行为的出现成为可能。此外, 绝 大多数商品所使用 的商标的注册与否 ,由使用人 自己自愿决定。 企业要取得专用权 的就 申请商标注册 ,不要求取得商标专用权 , 法律也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 , 受法律保护 , 能禁止其他 但不 也不 人对这个商标的使用。 随着 法制 观念 的加强 , 已经有越 来越 多的企业认识 到取得商 标注册的重要性。一方面可使自己取得商标专用权, 另一方面又 可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和使用与自己商标 相同或者 近似的商标 。 22 审查制度存在不合理 之处 . 我国注册商标审查制度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 ①商标注册 申 请人的条件过于宽泛。凡是领取到营业执照的任何企业、 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 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都可 申 请商标注册 , 而不 问申请人是否 已经从事生产经营 , 不问 申 的注册商标是否与 也 请 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符。 从而导致 申 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 与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不一致,造成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泛滥, 使大部分注册商标成为不依附于商品的“ 闲置商标”②商标注册 ; 申 请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判定商标专用权归属。 我国采用 的是“ 在先申请原则” 。但是, 由于我国商标注册申请 日 期是以商 标局收到 申请人的 申请书件 日 期为准 , 而不是 以实际 的申请人寄 出日 期为准的, 这使抢注商标的现象也有机可乘。 23 商标 抢注行为应属不正 当竞争行为 . 我国《 反不 _当竞 争法》 E 规定 , 冒他人 的注册商 标 ; 自使 假 擅 用知名商 品特有 的名称 、 包装 、 装潢 , 造成 和他人 的知名商 品相混
关于商标的抢注商标法的规定
关于商标的抢注商标法的规定关于商标的抢注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恶意抢注的定义:以获利、干扰等为目的,并且使用不正当手段来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关于商标的抢注商标法的规定是什么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恶意抢注商标是如何认定的一、立法目的该条款为了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予以保护,以制止恶意抢注的行为,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有效补充。
二、适用要件及适用案件类型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案件的个案审理中,符合以下适用要件的可以适用该条款: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三、“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判定“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中国使用并已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1.“未注册”的判定“未注册”包括从未申请注册的情形、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后申请注册的情形,还可以包括曾在先注册,但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但依然持续使用的情形。
2.“相关公众”的判定相关公众包括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提供者以及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
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当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种类、价格等因素对其范围及其注意程度的影响3.“已经使用”的判定“已经使用”是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一个最基本前提。
使用的时间范围原则上应以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为准,使用的地域范围原则上应以中国为准。
但是,若为证明商标知名度提供了域外使用的证据材料,但该证据能够证明该域外使用的影响力可以及于中国相关公众,则也可以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
被实体店抢注商标怎么补救?
被实体店抢注商标怎么补救?被实体店抢注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一、被实体店抢注商标怎么补救?被实体店抢注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
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标抢注违背了商业诚信原则
“专利流氓”广受关注,但“商标流氓”尚未被媒体提起,其实在国内很早就出现了。
提到“商标流氓”大家马上会想到商标抢注。
早前的抢注是将别人在使用却没有注册的商标拿来申请注册,这种现象在十多年前商业思潮发达的江浙及广东等地开始出现。
据媒体报道,广东佛山某人逛商场时看到卖得不错的某热水器产品没有注册商标,就把人家的商标拿来自己去申请注册了,他没有主动上门找企业卖,而是耐心等待企业自己想起来注册时再找他买,于是一单就赚180万元。
随着人们商标意识的提高和法治的健全,这种机会越来越少了。
后来的抢注主要是把一些热点事件抢注为商标,比如将“禽流感”注册,造成大破坏的台风名字也被注册;或者将名人的名字注册为商标,比如把潘石屹的名字注册在殡葬类产品上……抢到一个热点名称刚申请注册商标就挂牌一千万出售,显然属于自娱自乐型。
外国也有这种抢注商标的人,如马来西亚的客机被击落,竟然有人将该航班号抢注为商标。
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产品卖到国外,首先要在国外进行商标布局,于是很多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比如“王致和”商标在德国被注册,我纳闷的是德国人喜欢豆腐乳吗?据本人猜测,估计大都是中国人自己干的。
这种抢注行为因为各国法律不一致,确实有灰色地带,国内企业有时不得不支付高额费用回赎自己被抢注的商标。
以前笔者也将商标抢注理解为商务手段,比如鼎鼎大名的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注海信公司的商标,西门子公司以微不足道的商标注册费将海信的产品阻挡在德国市场之外,现在想来有些蹊跷,我渐渐怀疑自己的说法了。
商标不过是一个符号,本身并无价值可言,其核心价值是企业积淀的商业信誉,诚信是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价值观,抢注别人的商标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原则,这种企业是不值得合作的。
我国与世界经济接轨不久,有些道理并一定能很快明白,国外产品在中国代工,因其在中国没有销售,没有在中国注册商标,代工时短暂使用商标就存在法律风险。
笔者有个朋友在宁波做国际贸易就遇到这个问题,有人给他出主意提示他在中国自己申请注册商标,本意是防止外商商标被抢注,但是一番好意却使得外商勃然大怒,断然终止了与该朋友多年的合作,因为在外商看来抢注商标是不诚信的行为。
今年笔者遇到一个做农产品生意的客户,他的主要业务是代理销售国外知名的植物品种,因为担心外商的商标被抢注,他想到了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但事先与外商约定:“我出钱注册,商标权归你”,这种做法大出许多人的意外,但他的做法获得了外商的认可,认为他是讲商业规则的人,给予了他更多的合作资源。
商标本身代表了商业文化,坚守诚信是一种贵族精神,不能理解这种文化和精神即便像“三鹿”做到行业全国前三甲,没有诚信的贵族精神支撑的商标,坍塌起来如雪崩一样迅猛,“三聚氰胺事件”让“三鹿”这个评估价值超百亿的商标被打包几百万元贱卖了。
抢注商标是不道德的行为,即便法律暂时不禁止,但是为诚信商业文明所不容。
缺乏商业诚信文化和坚守诚信的精神,在世界上我们将没有真正的商业伙伴,也培育不出来世界级的知名品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