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教育-国际法学(北大版)课件:第6章 国际航空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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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v 1819年,法国制定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章, 规定热气球载人应配备降落伞,农民收割作物 时禁止放气球飞行 v 1898年,奥匈帝国与德意志签订关于军用热气 球飞越边界的法律地位协定 v 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关于空战的临时 协议》五年内,禁止气球或累死的其他新方法 投掷抛射物或爆炸物
持希望。
3·8马来西亚航班失踪事件
v 201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称与一架载 有239人的波音777-200飞机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的,该飞 机航班号为MH370,原定由吉隆坡飞往北京。 v 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宣布,马航MH370航班失事, 并推定机上所有2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已遇难 v 马航已经确定赔偿标准,每位遇难中国乘客将获得22.5万 美元的赔偿,约合150万元人民币。台湾复兴航空赔偿方案 是每名遇难乘客295万人民币,接近于马航370的两倍。 v “9·11”事件以来最大的一桩空难理赔。 v 马来西亚和中国都是1999年通过的《蒙特利尔公约》(即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缔约国,《蒙特 利尔公约》将成为此次航空事故的法律赔偿依据。
v v v v
2014年全球航空史最黑暗一年 8宗严重空难 空难致1323人死亡 相当于一个小型战争的死亡人数
“德国之翼”首次折翼
v 2015年3月24日德国一架A320客机在法国南部坠毁 v 150名乘客和机组人员恐无人生还
美国玩私人飞机
v 目前美国的私人飞机已有30万架,有驾驶资格的飞行 人员70万。 v 在美国所有可以驾驶飞机的飞行员都可以驾驶私人飞 机,纯私人飞机的飞行者在25万以上。全美有2万个机 场,大部分属于个人和社区, 有人调查过,说世界上 70%的私人飞机在美国。如果经常飞行,私人飞机每年 的飞行费用大概在150万至200万美元。纽约普通大厦 楼顶一晚的停机费5000美金。每年的保险费、航空汽 油费、飞行员费用等加起来可以高达10万美元到20万 美元不等。私人飞机的检修或维护人工费也不少,每 小时收费100美元到190美元不等。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注意:



《芝加哥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 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 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国际实践中一般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具体规定 国家间民用航空有关的事项和规则。 双边航空协定 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8个方面,其 中核心问题为“航空运营权利的交换”。 (p176)
国际法学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国际法学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一、1919年《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巴黎 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二、国际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A.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的公约》)
国际法学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了解领空主权的历史发展 B.了解国家领空主权的四个方面的体现
二、领空及其界限
A.领空的水平界限 B.领空的垂直界限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一、国际民航基本制度

了解1944年《芝加哥公约》及“国际民用 航空组织》(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ition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引渡问题 了解:“不引渡则起诉原则”
四、我国与国际民航法

1958加入《华沙公约》; 2005年加入1999《蒙特利尔公约》。 1974年加入《芝加哥公约》; 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78年和1980年,先后加入三个国际民航安 全公约,并在国内刑法中对有关危害民航安全行 为的罪罚作出了规定。

国际法-国际航空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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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拦截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 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防空识别区而不报 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 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 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 置的行动。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747KA1007号民航客机 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近海上空被苏联 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240名乘客和 29名机组人员,无一幸存。其中韩国人105名,外国人164名。 该机被拦截时偏离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禁飞区。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援活 动,但没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牺牲 者的遗体和遗物以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些国 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搜索 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并将其转给韩国,但 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原因的工作, 没有多大进展。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过境通行权”:所有航空器在用于国际航 行的海峡的领海上空,为“继续不停和迅速 过境的目的”,行使飞越自由。 “群岛海道通过权”: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 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 分之间继续不停和无障碍地过境目的,行使 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1984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修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缔约各国承认,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安全;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目的, 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令迫其 终止侵犯; 制定法律保证在该国登记的或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 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航空器必须遵守上述命令; 缔约国采取措施禁止在该国登记的或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 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航空器肆意用于与本公约宗旨 不相符合的目的。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
目的,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 令迫其终止侵犯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
约《东京公约》
2.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International Law
责任主体:发射国,不论其实际所有者是政府、公司还是个人
多个发射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损害:人身、财产的损失 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法律:应按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International Law
4.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登记条约》 联合国登记册
International Law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International Law
刑事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降落地国; (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 所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International Law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
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
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 而设置的。
它的建立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
别 , 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要意义 的。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
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 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 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国际公法第六章 PPT

国际公法第六章 PPT
8
第六章 航空与外层空间法
第二节 空中劫持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海牙公约在处理劫持上比东京公约前进了一步,但对象只限于 “空中”劫持则存在不足,因为对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威胁不限于航 空器的飞行中,而且不限于直接对航空器本身。如对地面没施进行的 攻击为此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制止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为《蒙特利尔公约》, 同海牙公约相比主要是扩大了空中劫持罪行的适用范围。如在地面上 破坏飞机,在飞机上放置装置或有害物质等。
第六章 航空与外层空间法
2、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的几种学说。 D、国家主权论。这一学说主张国家领土上空属于国家主权,是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地面的管辖和支配,代表英国人赫兹尔坦。 E、有限主权论。这一学说主张原则上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 权,但外国航空器享有无害飞越权。 3、以上学说没有一致的看法,由于国际航空活动的迅速发展, 在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约》中有了明确的规定:“缔约国承认每一 国家对其领土的空间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这是历史上第一次规 定国家领土主权及于领土上空。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也如此规定。1982的海洋法公约也有如此规定。可见,国家对其领土 上空享有主权是毫无疑问的,国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 一部分已形成一条公认的国际法规则。 领土上空有多高呢?这个问题随着航天的发展而提出。联大1961 年12月20日通过的第1721号决议明确规定,外层空间由所有国家按 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使用而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从此空气空间 被明确为两个法律地位不同的空间,有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为了便于登记国行使管辖权,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对航空器 内的犯罪,为引渡的目的,应看作不仅是发生在所发生的地点,而且 也发生在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上。但同时规定,任何条款不应当被解释 为规定引渡的义务,即引渡不是缔约国的义务。经国际实践很快发现 了东京公约使用中的诸多问题。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通过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航空安 全标准,确保飞行安全,减少
事故风险。
促进国际合作
通过协调各国之间的航空政策 和标准,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 顺畅进行。
维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规范航空公司和机场的运 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如航班延误、行李丢失等 问题的解决。
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推广环保理念和技术创新 ,促进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contents
目录
• 国际航空法规概述 • 国际航空法规的核心内容 • 国际航空法规的实施与执行 • 国际航空法规的争议与解决 • 国际航空法规的挑战与前景
01
CATALOGUE
国际航空法规概述
法规体系定义与构成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指调整国际航空活动的各种法律规则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内 法以及判例等。
自动化和人工智能
自动化和人工智能技术在航空领域的应用,对飞 行员和空管人员的职责、培训以及法规监管提出 了新的要求。
国际航空市场竞争对法规的挑战
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
国际航空市场竞争激烈,航空公司可能通过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等手段竞争,但也 可能出现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战,对法规的监管和执行提出挑战。
航空联盟与反垄断法规
跨国航空运输纠纷可以通过在国际法院或相关国家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原告需要选择合适的法院并遵循相应 的诉讼程序。
仲裁解决
仲裁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 下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且 通常可以跨国执行。
调解解决
调解是一种较为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第三方的协助 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以 作为进一步法律行动的参考。

《国际航空法》PPT课件

《国际航空法》PPT课件

二、1955年《海牙议定书》
三、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
四、国际航协的承运人协议
五、1999年蒙特利尔《统一国际 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最主要的变化是体现在责任制度和责任限额方面,具 体有以下几方面:
1.提高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对客运、货运均采取严格责任 制度。 2.增加了第五种管辖权。 3.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
(一)国内载运权 (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
(三)当地法律规章的适用
五、航空器的定义
六、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三节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1.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2.限制承运人责任 3.承运人的无限制责任 4.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
2.关于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规定。
3.关于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的规定。
4.其他危害国际航空安全运输的规定。
(二)我国刑法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规定
1.劫持航空器罪。
2.危害飞行安全罪。
3.破坏航空器罪。
4.破坏航空设施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一)我国航空法的特点
1.突出和强化了安全管理的内容,《民用航空法》用五章的 篇幅来规范安全管理 2.在规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同时,注重民商法律规范的建 立和完善。 3.《民用航空法》吸收了现有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际航空公约的规定,力图 使民用航空法律制度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具有较强的国 际性,也有利于我国民航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4.《民用航空法》确立了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从而能比较现实地解决我国航空史上历来存在的民用航空与 军用航空之间的矛盾。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一展示识别标志遵守飞入国的法律规章三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四应携带必备的文件五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六不滥用民用航空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一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在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的飞越自由过境通行权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三群岛海道通过权继续不停和无障碍地过境目的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一拦截interception二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1984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25届会议修正国际民用航空公约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臵的行动
2020/1/28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三、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世界性多边条约。 (2)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地区性多边和双边
条约。 (3)其他含有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的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不再是国际航空法的主要渊源。
2020/1/28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一、领空管理制度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六、航空安全监督和审计的法律问题
2020/1/28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一、领空管理制度
各国普遍实行设置禁区、限制区和 危险区的制度。 “防空识别区”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制度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四、无线电信
2020/1/28

航空安全法ppt课件

航空安全法ppt课件
航空人员管理案例
介绍航空人员管理案例,如飞行员疲劳、机 组人员沟通问题等,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 后果。
管理措施
针对航空人员管理案例,提出相应的管理措 施和改进建议,提高航空人员的管理水平。
航空安全管理案例分析
航空安全管理案例
介绍航空安全管理案例,如安全检查、安全培训等,分析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不足之处。
03
航空安全法的实施与监管
航空安全法的实施机构
民航局
作为国家航空主管部门,负责 制定航空安全政策和规章,并
监督执行。
航空公司
航空公司是航空安全实施的重 要主体,负责制定和执行航空 安全标准和程序,确保航班安 全运行。
机场管理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 运行和管理,包括机场设施、 安全检查、应急救援等方面的 管理和监督。
机场运营管理
明确了机场在日常运营中应采取的安 全措施,包括航空器地面运行、人员 和车辆管理等。
航空器安全
航空器设计与制造
规定了航空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应遵循的安全标准,以确保 航空器的固有安全性。
航空器适航管理
明确了航空器的适航要求和检查标准,以确保航空器的适航 性。
航空人员管理
飞行员培训与资质
规定了飞行员的培训要求和资质标准,以确保飞行员具备执行飞行任务的能力 。
其他相关机构
包括航空警察、消防、医疗等 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的航空安
全保障工作。
航空安全法的监管措施
安全检查
对旅客、行李、货物等 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危 险品和违禁品进入机场
和航班。
航空器适航管理
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能、 维修和保养等进行监管 ,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
能。
飞行标准管理

国际法课件_36

国际法课件_36
【爱】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 传 19
• 3 .定价权( Pricing rights ),指空运企业决定运 价的权利。航空运价“是指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 的价格(或应付的款额)和适用这些价格(或应付 的款额)的条件,包括代理服务和其他辅助服务的 价格(或应付的款额)和条件,但邮件运输的报酬 和条件除外” 。 • (二)辅助权利 • 辅助权利是指商务权(doing businessrights),包 括:( 1 )建立办事处和雇用外籍职员权; (2) 使用当地货币或可兑换外币销售权;( 3 )使用航 站地面服务选择权;(4)兑换外币和结汇权;(5 )在一定情况下,机场起降停机位进入权;( 6 ) 电脑定座系统(CRS)使用权,等等。
16
• (一)主要权利 • l.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 • (l)航线权(route rights)。航线是指航班的走向 ,通常由始发点、经停地点、目的地点和以远地点 相连接的航迹构成。航线与航空业务权紧密相连, 应对政治、经济、技术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审慎 确定。 • ( 2 )业务权( traffic rights ),是指一国指定的空 运企业,根据本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 协定,在协议航线上使用航空器载运旅客、货物、 邮件,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在该外国所取得的 飞越、经停或在该国上下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这种业务权的概念出自 1944年芝加哥会议,在《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空中自由”(freedom3
• (三)百慕大协定。 • 芝加哥会议后,英美两国间的通航问题悬而未决。 美国在国际通航中经常遇到英国及英联邦国家的国 内载运权的障碍,英国也难以向美国以远发展。在 双方互有需要的情况下,美英两国于1946年1月15 日至 2 月11日在百慕大举行了双边谈判,经过激烈 争论,最后妥协,签订了美英航空运输协定,即著 名的《百慕大协定》。按该协定规定,双方确定了 航线表,美国取得了尽可能多的第五种自由权利。 在运力管理上,采取“事后审议法”,即由航空公 司自行决定,事后再由政府审议。 • 在运价方面,美国同意给予国际航协以“反托拉斯 法”豁免,将美国的航空公司纳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 传

国际法第六章 空间法

国际法第六章  空间法
8
(2)每一国家都有权在其领空内制定领空 法律制度,以保障空中飞行安全和维护航空运输 秩序。 (3)每一国家的领空都是不可侵犯的,它 包括在国家领土不可侵犯之内,侵犯一国领空就 是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国家可以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包括令侵犯领空的外国航空器降落或将其 击毁。因此,未经准许,外国航空器不得飞入或 飞越该国领空。如果准许飞入,必须服从它的法 律制度和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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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从1963年至1971年先后制定了 三个惩治空中劫持犯罪的国际公约———《东京公 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有时称 为反劫机三公约。 (一)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 根据1963年的《东京公约》,非法劫持 航空器的行为就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非法地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 中的航空器的行为。它包括:①违反刑法的犯罪; ②不论是否犯罪,可能或确已危及航空器及其所载 人员或财产,或者危及飞行安全与纪律的行为。“ 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为起飞目的而发动时起到 降落后滑跑完毕时止。
9
三 国际民用航空法律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各国航空活动 中的有关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的总称,是统一各 国关于空中航行、交通运输和其他民用航空活动等 各种不同法律规定的国际法制度。其主要包括国际 民用航空飞行制度、国际民用航空运输制度以及国 际民用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等。 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规定了有关国际 航空的一般原则和制度,是现行有关国际民用航空 制度最重要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的民航飞行制 度只适用于和平时期,对战时的交战国或中立国没 有拘束力。根据《芝加哥公约》,有关国际民用航 空的飞行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10
3
第二节
空气空间法
一 空气空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由大气层覆盖的空间 ,包括处在国家主权支配下的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 的空间。人们把在空气空间的活动称为航空,把规 范空气空间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称之为空气空 间法或航空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是随着飞机的 发明和航空运输的发展而逐步提高的。在第一次世 界大战前,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有着不同的主 张::①完全自由论;②有条件自由论,即认为空 间原则上是开放和自由的,但地面国可以制定和实 施各种航空规则;

新编国际法学第六章 航空法和空间法PPT

新编国际法学第六章 航空法和空间法PPT
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芝加哥公约〕 内容: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中国已参加、且为理事国。
(二)航空运 输
1、?哈瓦那商务航空公约?
2、 ?华沙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那么的公 约?〕
3、?国际航空运输协议? 参加国少
4、?国际航班过境协议?
5、 ?蒙特利尔公约?1995年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那么的公 约?〕
(一)领空资源的独占权
外国飞行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飞入。无无害通过权。
1、对非法飞入者可采取措施: 军用航空器:武力行动; 民用航空器:不得动武
2、外国航空器通过: 特别许可、协议
(二)立法权
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 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 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者是飞 入时遵守。如果不遵守,地面国家有权 执行法律。
(一) 航空器的概念
以空气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 的机器,气球、飞艇、各种飞机都属于航 空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把航空器分 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国家家航航空空器器”两类。 但这一分类不决定于其所有权而决定于使 用范围。凡不用于民间航运而用于公务、 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都是国家 航空器。
在飞过沿海国的专专属属经经济济区区时,有自由飞越的 权利,但应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在沿海国大大陆陆架架上上覆覆水水域域的上空,有自由飞越 的权利。
(四) 航空器的管 辖
在用于国际航行海峡 和群群岛岛海海道道的上空, 有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但必须“继 续不停,迅速飞过”,不得侵害海峡沿岸国和 群岛国的主权,飞越时必须遵守国际民用航空 组织制定的《空中规则》,并受海峡沿岸国入 境条件的约束。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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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一) 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二) “过境通行权” (Right of Transit Passage)。 (三) “群岛海道通过权” (Right of Archipelago Sea Lanes Passage)。
14
五、 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 使用武器
从20世纪初起,很多学者就对航空法的定义作了探索。
3
三、 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应该说,国际法的渊源 即是航空法的渊源。但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通常 是国际条约。
构成国际航空法的条约包括: (1) 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世界性多边条约。 (2) 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地区性多边和双边条约。 (3) 其他含有有关国际民用航空规定的国际条约。
至于引渡,公约的规定是任意性法律规范,没有 设立给予引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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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国家的权力和责任
有关公约对国家的权力和责任作了如下规定 (一) 确立管辖权。 (二) 准许机长使人下机或接受机长移交的人。 (三) 引渡或起诉,以严厉刑罚惩治犯罪。 (四) 司法协助。 (五) 通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六) 预防犯罪和对旅客、机组提供协助。
24
参考书目
[1] 刘伟民主编: 《航空法教程》 (修订版),中国法制 出版社2001年版。
[2] 刘伟民编: 《国际航空法条约汇编》 (中英文对照), 中国民航出版社1999年版。
[3] 〔英〕郑斌著,徐克继译:《国际航空运输法》,中 国民航出版社1996年版。
[4] 〔荷〕迪德里克斯—费斯藿尔著,赵维田译:《航空 法简介》,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版。
20
二、 航空犯罪和惩罚
根据上述1970年《海牙公约》第1条、1971年 《蒙特利尔公约》和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第2条的规定,归纳起来,下列八种行为或其未遂 行为以及实施此类行为或其未遂行为的人,都是 犯罪。
八种航空犯罪情形
21
三、 空中刑事管辖权
国际法关于刑事管辖权的四项原则,即属地管辖 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保护性管辖原则、普遍管 辖原则,在航空刑法中都可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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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领空管理制度
航空器在一国领空内飞行,完全置于该国主权支配之下。 国家为了保卫国防安全,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航 行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制定法律和规章, 形成完整而严密的管理制度。
此外,有一个“防空识别区”[“防空识别区” (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缩写ADIZ),是指从地球陆 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 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 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而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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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944年《芝加哥公约》取代1919年《巴黎公约》, 重申了领空主权原则,是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现 行的国际航空法条约。该《公约》第1条具有极其 重要意。
(2) 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 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
(3) 每一国家享有 “完全”和“排他”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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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 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1952年《罗马公约》对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 损害的赔偿责任作了统一的规定,目的在于即确保受害人 获得适当的赔偿,又能合理地限制因此种损害而引起的责 任范围。
《公约》适用于在一缔约国领土内,又在另一缔约国登记 的航空器在飞行中对地(水)面上第三人造成的损害。
[5] 赵维田著:《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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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6] 唐明毅主编: 《现代国际航空运输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 Shaweross and Beaumont Air Law, 4th edition, London
Butterworths, 1977. [8] A.F. Lowenfeld, Aviation Law, Matthew Bender, New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第二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国际航空运输 第五节、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节、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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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 二、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三、 航空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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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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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航空器进行国际空中 航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 展示识别标志。 (二) 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三) 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 (四) 应携带必备的文件。 (五) 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六) 不滥用民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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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航空器及其国籍制度
国际上采用“航空器”这个名称,始于1910年第一次国际 空中航行会议。
关于航空器的定义,首次出现在1919年巴黎《空中航行管 理公约》的附件A中。
1967年11月8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修改了这一定义,把 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力的情况排除在外,重新定义。
航空器具有国籍(aircraft nationality),是一项十分重要的 法律制度。
《公约》不适用的情形。 《公约》的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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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一、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 二、 航空犯罪和惩罚 三、 空中刑事管辖权 四、 引渡或起诉 五、 国家的权力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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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
(一) 1963年《东京公约》 (二) 1970年《海牙公约》 (三)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四) 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五) 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
Emmanuel du Pontavice,Jacqueline Dutheil de la Rochère et Georgette ler,Tome 1, 1989; Tome 2, 1992, Librairie générale de Droit et de Jurisprudence, 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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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制度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实践 三、 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四、 无线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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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空制度
(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在一国主权支配之 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 间。一个国家的领空,同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一样, 都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关于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国 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内容。
“9·11”国际恐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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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国际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二、 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 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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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1999年新《华沙公约》——国际航空承运人 新的责任制度规定已于2003年11月4日起生效。 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制度 承运人对托运行李、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 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 形立体空间,这已为世人所公认。但领空范围是 否有上限,如果有,这个上限高度是多少,却颇 有争论,至今尚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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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1919年签订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之前,关于空气空间的 法律地位,大体上可归纳成下列五种理论: (1) 完全的空中自由论。 (2) 空中有限自由论。 (3) 领土区域论。 (4) 国家警察权论。 (5) 国际共管论。
空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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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无线电信
领空主权原则不仅适用于航空,也适 用于无线电信。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无线 电信传递拥有完全的管辖权,合法地保护 本国无线电频谱资源,反对一切外来有害 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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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一、 领空管理制度 二、 航空器及其国籍制度 三、 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四、 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五、 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六、 空中航行的国际合作和安全保障
York, 1980. [9] N.M. Matte, Traitéde Droit aérien-aéronautique, troisième
édition, Editions A Pedone, Paris, 1980. [10] Michel de Juglart,Traitéde Droit aérien,2e Edition par
1963年《东京公约》的规定。 1970年《海牙公约》(第4条)和1971年《蒙特利
尔公约》(第5条)在上述基础上就管辖权问题进一 步作了具体规定,并引入了普遍管辖原则,明确 了哪些国家在《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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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引渡或起诉
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中规定 “不引渡则起诉”的原则。
航空法(Air Law),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 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航空法不包括规制无线电传播和 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 分支,即电信法和外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 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 航空法”。至于国内法,大多数国家称之为某某国航空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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