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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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合政办秘[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0〕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试点工作已经省政府同意。

为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现制定《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同意合肥市开展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试点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09〕53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调整扩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除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外,增加行使涉及宾馆、旅馆、餐饮、娱乐、沐浴、机动车维修清洗、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一)环境保护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二)公共卫生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在公共场所擅自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三)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合政[2013]11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合政[2013]11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合政〔2013〕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市对传销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有效遏制了蔓延势头。

由于传销活动具有流动性、反复性、隐蔽性等特点,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屡遣不散等问题依然突出。

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12个部门将合肥市列为全国35个重点整治城市之一,要求今年底前力争摘掉“重点”城市的帽子。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传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各级党委、政府主抓,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广泛参与,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打击传销工作格局。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责任状,各县(市)区、开发区与各乡镇(街道)也要签订责任状,确保任务层层落实。

(二)强化目标任务考核。

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目标体系,由市综治办牵头负责落实和考核,对领导不力、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实行工作例会制度。

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定期召开打击传销工作情况通报会、研判会,对可能影响全市“摘帽”行动的重点整治地区,实行督察督办和工作约谈。

(四)强化财政投入机制。

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二、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传销头目抓住全国开展“打传销、反欺诈、促和谐”执法行动和全省开展“皖剑-2013”打击传销行动的有利时机,以抓头目、摧体系为目标,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和《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07〕2号),现将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如下:2013年度,经审查并同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63件。

其中,巢湖市3件、肥东县3件、肥西县2件、长丰县3件、庐江县2件、庐阳区3件、瑶海区1件、包河区1件、蜀山区3件,市直有关部门42件。

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高度重视,全市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已经逐步走上了正常化、规范化轨道,呈现出良好的工作态势。

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对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重视不够,存在报备格式不规范、延期报备以及不报送备案等问题。

2014年,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做到及时报备、规范报备,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水平,不断促进我市政务发展环境的优化。

附件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统计表附件二: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2014年1月13日附件一合肥市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统计表序号单位名称数量备注1巢湖市政府32肥东县政府33肥西县政府24长丰县政府35庐江县政府26庐阳区政府37瑶海区政府18包河区政府19蜀山区政府310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1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412市农业委员会1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4市教育局915市科学技术局16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017市公安局18市民政局519市司法局20市财政局42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市国土资源局123市交通运输局24市水务局125市林业和园林局026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7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9市审计局30市规划局31市城市管理局32市环境保护局133市商务局34市房地产管理局435市体育局136市统计局37市物价局138市畜牧水产局039市粮食局40市旅游局4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42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04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045市档案局46市地震局147市残疾人联合会148市气象局49市公积金管理中心350市国家安全局51市国家税务局52市烟草专卖局53市地方税务局54市盐务管理局55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156市邮政管理局合计63附件二2013年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巢湖市政府:1.《巢湖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巢政〔2013〕67号)2.《巢湖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实施办法》(巢政办〔2013〕71号)3.关于印发《巢湖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巢政办〔2012〕209号)肥东县政府:1.《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3〕22号)2.《肥东县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东政〔2013〕30号)3.《关于肥东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东政〔2013〕47号)肥西县政府:1.《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政办〔2013〕56号)2.《关于印发肥西县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3〕88号)长丰县政府:1. 《长丰县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3-2017)》(长政〔2013〕11号)2. 《长丰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长政〔2013〕12号)3. 《关于公布县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长政〔2013〕17号)庐江县政府:1.《庐江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庐江县人民政府令第2号2.《庐江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庐江县人民政府令第34号)庐阳区政府:1.《庐阳区小额零星工程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庐政办〔2013〕47号)2.《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住建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意见》(庐政办〔2013〕28号)3.庐阳区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庐政办〔2013〕80号)瑶海区政府:《关于印发瑶海区对建筑业招商引资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瑶政〔2013〕20号)包河区政府:《关于印发包河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包政〔2013〕23号)蜀山区政府:1.关于印发蜀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蜀政办〔2012〕43号)2.《蜀山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蜀政〔2013〕32号)3.《蜀山区廉租房准入审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蜀政〔2013〕36号)市经信委:1.《合肥市第三方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评定办法(试行)》合经信推〔2013〕225号2.《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合经信中〔2013〕265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合经信科技〔2012〕481号)4.关于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经信法规〔2013〕58号)市农委:《合肥市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试行)》(合统筹办〔2013〕8号)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合国土资发〔2012〕190号)市物价局:1.《关于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合价商〔2013〕1号)2.《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价服〔2013〕50号3.《关于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合价费〔2013〕37号)市民政局:1.《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求助实施细则》(合民规备字〔2013〕5号)2.《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合民〔2013〕56号)3.《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3〕65号)4.《合肥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求助实施方案》(合民〔2013〕83号)5.《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合民〔2013〕350)市人社局:1.《合肥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办法(试行)》合人社秘〔2013〕294号2.《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审批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3〕422号)市房管局:1.《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合房〔2013〕172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房〔2013〕196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合房〔2013〕71号)4.《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合房〔2013〕213号)市环保局:《合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合环宣〔2013〕111号市教育局:1、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7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教〔2013〕17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教〔2013〕33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办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46号)5.《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合教〔2013〕93号)6.《合肥市公办普通高中孤儿学生接受免费教育办法》(合教〔2013〕145号)7.《合肥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合教〔2013〕197号8.《合肥市普通高中国际班招生及办学行为管理办法》合教〔2013〕199号9.《合肥市实施〈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合教〔2013〕246号)市财政局:1、《合肥市级财政票据年检办法》(合税政备字〔2013〕1号)2.《合肥市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合财社〔2013〕182号)3. 《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合财行〔2013〕548号)4. 《合肥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合财预〔2013〕554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合水资〔2013〕1号)市地震局:《合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合震〔2013〕11号)市残联:《合肥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员学分册管理办法(试行)》(合残联〔2013〕56号)市体育局:《合肥市群众体育设施工程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合体〔2013〕34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1号)2.《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2号)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3号)市招管局:《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合招业〔2013〕94号)——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决定将《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将《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并将确认继续实施的32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实施。

2013年3月30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3、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5、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8、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10、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11、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12、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13、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14、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15、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16、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1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18、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20、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21、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2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2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24、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25、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27、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28、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29、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30、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32、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34、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35、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36、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37、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38、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39、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40、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4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43、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44、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45、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47、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48、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49、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50、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51、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52、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53、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54、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5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56、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5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59、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62、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6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6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2号)65、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66、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67、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68、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70、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73、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74、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75、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77、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7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79、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80、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81、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8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83、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84、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85、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86、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87、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89、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91、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92、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93、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94、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95、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96、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9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98、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100、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102、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103、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104、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105、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10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108、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109、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110、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111、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112、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113、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114、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115、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116、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117、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118、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4号)119、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7〕49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122、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57号)123、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61号)124、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125、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1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127、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12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12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130、关于印发合肥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44号)13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132、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13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合政〔2008〕93号)1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136、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11号)137、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138、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13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140、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141、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142、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0号)143、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144、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145、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14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51号)147、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148、转发市地震局市建委关于合肥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61号)149、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监督“双百”制度限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3号)15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15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8号)153、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81号)155、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157、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158、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159、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24号)161、转发市农委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9〕3号)16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号)163、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164、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165、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166、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167、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16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169、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170、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171、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协税护税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31号)172、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合政办〔2009〕37号)173、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9〕38号)17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175、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43号)176、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177、关于加强县区国有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办〔2009〕47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5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79、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180、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62号)181、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182、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183、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0〕4号)184、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2010〕6号)185、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186、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187、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188、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1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19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合政〔2010〕174号)191、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192、关于印发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号)193、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3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195、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196、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2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9、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00、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201、关于调整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0〕22号)202、关于印发合肥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25号)203、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4、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实行公开招租的通知(合政办〔2010〕33号)205、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206、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7、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208、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4号)209、关于印发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7号)2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8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南淝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9号)21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54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215、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0〕57号)216、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217、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通知(合政〔2011〕30号)218、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219、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76号)220、关于印发合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合政〔2011〕77号)221、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22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224、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11〕105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06号)227、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08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13号)229、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230、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231、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232、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二五”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合政〔2011〕185号)23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200号)234、关于印发合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合政〔2011〕201号)235、关于批转合肥市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206号)236、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11〕2号)。

中央八项规定学习心得

中央八项规定学习心得

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心得体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队伍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就任以来,带头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制定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规定所涉范围之广、内容之细,彰显力度之大、决心之坚,凸显了亲民、爱民、为民的执政新风,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树立了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必须深刻认识和牢牢把握其精神实质,努力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

牢记为民这个根本宗旨,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挂记在心,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抓住务实这个关键,改进公务接待,转变文风会风,狠抓落实,倡导和树立实事求是、敢讲真话、多办实事、力求实效的工作作风。

把握清廉这个基本前提,见微知著,防微杜渐,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站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政治立场。

抓领导干部,率先垂范。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好的作风是抓出来的,更是带出来的。

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具体事情做起,带头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以模范行为推动党风政风建设。

一是带头改进工作作风。

坚持求真务实、实干实抓的作风,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精文简会,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

坚持讲实话、鼓实劲、出实招、干实事,少说话、少开会、少发文。

说了就干、干就干成、干就干好,只争朝夕、雷厉风行,绝不能浮在面上、空喊口号、坐而论道。

对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定责任、定人员、定时限、定奖惩,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抓牢,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是带头深入调查研究。

要落实完善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各项制度,勤于深入基层一线,及时了解群众疾苦,亲自确定调研课题和调研点,亲自深入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企业、村(社区)开展调研,亲自组织主持召开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场协调会、专题办公会,亲自动手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亲自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

权力运行自查报告

权力运行自查报告

权力运行自查报告第一篇:权力运行自查报告权力运行自查报告邵晓斌为认真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工作,坚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不良之风,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提升本人综合素质,按照乡廉政风险排查工作要求,我认真进行了自查,认真查找了自己思想和道德、岗位职责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找了自己工作执行力、廉洁从政意识和狠刹不良风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强化措施,具体情况如下:一、本人工作执行力及廉政执行情况:1、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消除思想道德风险。

本人除参加机关组织的定期学习外,还在业余时间自学,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重要论述,特别是重点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理论,主动查找思想差距,努力改造世界观、权力观、政绩观、利益观,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从小事做起,注重细节,从严要求,思想认识有了明显提高。

2、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严格执行机关公务员行为规范,认真遵守乡机关工作制度,对照各项工作职责,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决不采取推、托、拒的办法处理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3、严明工作纪律,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

认真学习《廉政准则》,自觉执行“八个方面52个不准”规定,努力提高廉政风险排查能力,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增强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同时在业务工作中认真履行好职责,规范行业管理、监督工作程序,改进工作方式,努力做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人民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存在问题通过加强学习,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取得了一定效果,作风有了转变,个人综合素质有了提高,但仍需加强改进:一、理论学习的深度不够;二、工作纪律时有松懈。

三、部分规章制度有待完善。

三、改进措施一是进一步深化理论学习。

首先是勤奋好学、学以致用。

努力克服“学习没多大用处,不学习照样能够干工作”的想法,端正学习态度,不满足于一知半解、浅尝辄止,防止借口工作忙不努力学习,学习决不敷衍了事。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5•【字号】洪府厅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五日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08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洪府发〔2008〕10号),并组织市执法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开展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

为扩大试点成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08〕54号)和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洪效能发[2009]1号)的要求和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通过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认真执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工作,现已陆续印发。

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贯彻执行。

论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的特点和完善途径

论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的特点和完善途径

论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的特点和完善途径作者:董丽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0期摘要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是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的制度创造。

其具有与传统的监督模式不同的特点,对行政权的阳光运行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由于这一制度尚处于初创期,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为保障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对其进行制度上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处罚群众公议自由裁量权公众参与作者简介:董丽娜,安徽大学法学院2009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49-02行政处罚作为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为,本身潜存着侵害人们合法权益的危险性,且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又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故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必须为行政处罚设立一系列的制约机制。

2010年4月,安徽省合肥市率先开始了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的试点工作,将公众参与引入到行政处罚中来,以期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监控。

一、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概述《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公议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案件卷宗材料及处罚的初步意见提交群众公议团,由群众公开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提交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以作为处理行政案件重要依据的制度。

召开公议会议时,需从群众公议团成员名单中选择5至9人的单数,形成本期群众公议团。

公议团应在公议会议前了解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通报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对案件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标准等作出的说明,并在查阅处罚实施主体提供的案卷材料的基础上,针对是否应当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的幅度,形成具体的公议意见。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根据公议意见及时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作出的处理决定与公议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公议团成员书面说明,并将处罚决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开展岗位廉政风险排查防范工作的调研报告

开展岗位廉政风险排查防范工作的调研报告

某区开展岗位廉政风险排查防备工作旳调研汇报**区在广泛调研旳基础上,按照科学分权、合理确权、有效制权旳工作思绪,把风险管理理念引入反腐倡廉工作。

从2023年8月起,选择区交通局、教育局、卫生局、招标办和勾山街道办事处5个单位作为第一批单位开展了重点岗位廉政风险排查防备工作。

五家单位从党政班子领导到基层站所、小区(村)干部工作岗位,进行了全面旳廉政风险排查。

从120余个岗位中排查出796个风险点,制定和完善各类防备措施和工作制度200条。

在总结第一批单位工作经验旳基础上,2023年4月,**区全面推行重点岗位廉政风险排查防备工作,通过开展宣传发动、风险查找、措施防控等一系列工作,在全区筑起了一道“排查廉政风险、健全防控机制”旳廉政海塘。

一、提出动因廉政风险是指党员干部在执行公务或平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旳也许性。

廉政风险防备管理是将现代管理科学引入党风廉政建设形成旳防止腐败工作长期有效机制。

**区开展此项工作旳动因,重要是基于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发生旳需要。

诸多干部产生腐败,除他们主观旳原因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权力运行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到位,导致工作岗位存在高廉政风险。

诸多干部被查处后,不仅个人前途没了,对家庭、单位、社会和国家都会导致无法挽回旳损失,腐败旳危害和代价很大。

因此反腐倡廉工作除了要事后惩办外,更要依托事前防止。

通过开展岗位廉政风险排查防备,对全区党政机关单位所有岗位采用地毯式旳排查风险,摸清所有岗位存在旳廉政风险家底,找到防止腐败旳要点,对风险点有针对性地采用防备措施,可使反腐倡廉工作做到未雨绸缪。

(二)是全面贯彻一岗双责、充足运用反腐败行政资源旳需要。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波及面很广,仅靠纪检监察机关,很难使监督旳触角延伸到工作旳每一种角落。

通过全员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防备,一是能充足调动全体干部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旳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能使领导干部掌握分管范围内旳岗位廉政风险,提高一岗双责意识,切实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旳党风廉政建设;三是能充足整合各个层面反腐倡廉旳力量,便于纪检监察机关有针对性开展防止腐败工作,使有限旳反腐败行政资源得到充足合理运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29•【文号】国卫办监督发〔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10月29日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现就卫生计生综合监督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原则坚持依法监管原则。

严格执行卫生计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原则。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循序推进原则。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正文:---------------------------------------------------------------------------------------------------------------------------------------------------- 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政府令196号《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凌云2018年1月5日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活动。

第三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遵循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原则,确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统筹规划依法行政工作,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依法行政推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主体,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推进依法行政信息平台,运用科技化和信息化手段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依法行政推进工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依法行政,为本单位、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合理行政,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1〕4号)及《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汉府法发〔2011〕2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在全县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强调:“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

”行政机关能否正确、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仅直接影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也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

随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推行,执法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健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基本清理完毕,但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中还存在一些轻犯重罚、重犯轻罚、不分情节一律按上限处罚等现象。

这些执法行为背离了立法的宗旨和目的,损害了政府形象,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因此,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既是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关键环节。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卫生部)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卫办监督发〔2008〕18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管理,指导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2006年印发的《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我部组织制定了《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实施。

附件:1.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使用原则2.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信息公开形式:不予公开)附件1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使用原则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制定了《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现对《指标体系》的使用提出以下原则意见,供参考。

一、科学合理地选择《指标体系》中的考核评议指标在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中,评议指标的科学与否直接决定评议效果。

《指标体系》对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主要项目以及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考核方法进行了具体规定。

《指标体系》的制定过程中,注重了考核指标覆盖面的广泛性、指标设置的针对性和层次性、指标定义的明晰性、考核结果评价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使评议结果能够全面、科学地评价卫生监督工作情况。

各地可以依据《指标体系》确定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具体项目、考核内容及分值,也可以根据地方工作实际增设考核项目指标。

在开展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时,要结合当地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合理遴选相应的考核评议指标,确定考核内容,注意每项指标在整个评议指标项目中的权重,以客观公正地评价所考核评议对象的工作状况。

二、考核评议中根据指标的类型处理好相关方面的关系(一)处理好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的关系。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5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5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6日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动“照后减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着力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城市,让各类市场主体创业愉快、兴业愉快、发展愉快、生活愉快。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省政府确定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93项行政许可等事项中的9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

超出范围或改变相应改革措施,且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应按程序报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苏卫办[2007]5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卫办〔2007〕57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规范和控制行政执法权,尤其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行政权力法治化运作的关键所在。

为保证我省卫生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合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省政府《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特制定了《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大家,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指导意见时,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卫生法律规范的单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在行使卫生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卫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时,也应遵守指导意见提出的有关自由裁量权行使原则。

在执行指导意见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有好的建议、经验等,请及时与我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以便我们进一步研究,适时修订。

附件:江苏省卫生系统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依据《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行政规范(以下简称法律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两法衔接工作制度篇一:两法衔接总结2022年“两法衔接”工作总结根据《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通知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对“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转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我检查,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两法衔接”工作情况一直以来我局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两法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

成立一把手为组长,主管副职为副组长行的领导小组,对案件进行监督核审。

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两法衔接”工作方案工作制度。

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各项机制,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做好“两法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处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同时我们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制定了问责办法等多项制度,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我局特别注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我们建立了每周、每月的学习制度、组织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主要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

同时,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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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2009〕287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局开展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事业(发展)局,市、县、区卫生监督所:
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合法与合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规范、权责一致原则,通过细化量化标准,完善各项制度,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公开、公正行使,为我市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一项重
大举措。

为认真落实《合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现印发《合肥市卫生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落实,努力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附件:合肥市卫生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方案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合肥市卫生局办公室2009年8月12日印

附件:
合肥市卫生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示范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2009年度合肥市依法行政示范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实现行政执法权力阳光运行,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内容
在2008年市卫生局发布的《合肥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合肥市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
规则(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自由裁量权标准和相关制度。

(一)梳理带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容的执法依据。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将现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编制目录,并报送市政府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办公室。

(二)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制定具体处罚标准。

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行政、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

具体要求是:
1.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阶次。

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况、社会危害程度等不同情况,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为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一般不少于轻、中、重三个等级)。

2.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对每个裁量阶次的行政违法行为确定一个具体的罚款数额或比例;对不适用罚款处罚的,列明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对应的具体处罚方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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