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引言胎儿是妇女怀孕期间发育中的人类,并具有一定的权益。
胎儿在妇女的子宫中享有生存权、健康权以及受到适当保护的权益。
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议题,涉及到生命伦理、医疗伦理和人权等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胎儿民事权益的概念及法律地位胎儿民事权益是指胎儿享有的在民事关系中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
胎儿与其母亲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关系,胎儿的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和尊重。
然而,不同国家对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在一些国家,如美国,胎儿被赋予了独立的法律地位,被视为拥有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而在其他国家,如中国,胎儿的权益主要是通过保护孕妇权益来实现的,没有明确规定胎儿的独立权益。
胎儿民事权益的内涵胎儿民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生存权胎儿作为正在发育中的人类,享有生存权。
任何对胎儿的伤害都可能对其生存产生威胁,因此应采取措施保护胎儿的生存权。
###2. 健康权胎儿的健康是其民事权益的核心内容。
胎儿在发育过程中如果受到污染、毒害或其他伤害,可能导致其日后生活质量下降。
因此,应保护胎儿的健康权。
###3. 学习权胎儿在成长过程中,应享有接受教育和受到适当培养的权益。
教育和培养是胎儿人格发展的重要环节,应受到法律保护。
###4. 遗产权胎儿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享有合法遗产。
胎儿作为合法继承人之一,应享有遗产权益,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1. 法律框架的建立为了保护胎儿的民事权益,国家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
应立法明确胎儿的权益,并将其纳入民事法律体系中。
这样可以保障胎儿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孕妇权益的保护胎儿的权益主要通过保护孕妇的权益来实现。
国家应加强对孕妇权益的保护,包括保障孕妇的生活条件、就业权益、医疗服务等。
通过保护孕妇的权益,间接保护了胎儿的权益。
###3. 医疗监管和干预胎儿在妇女的子宫中发育,医疗行为对胎儿的影响较大。
胎儿的民事权利保护是怎样
一、胎儿的民事权利保护是怎样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民事权利分类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还体现在对胎儿的生存权的保护上。
《婚姻法》规定:“父母应当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保护和教育,禁止遗弃、虐待未成年子女”。
这表明了对于未成年人包括未出生的胎儿的保护责任。
在实践中,对于胎儿的生命健康问题,民法要求父母和相关社会机构应当尽到责任,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保障,保障胎儿在母体内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还需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欺诈、胁迫、拐骗、毒害、虐待、遗弃、剥削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由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也适用于对未出生的胎儿。
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都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舆论谴责,同时也要求法律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和追究责任。
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胎儿人格权、生存权和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上。
与此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也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适用和具体落实。
在实际操作中,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应当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对于胎儿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增强对于胎儿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措施和责任主体,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确保胎儿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
加强对于胎儿权益的监督和检查,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和投诉渠道,对于侵犯胎儿权益的行为进行及时的查处和处理,维护胎儿权益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都应当共同努力,保护胎儿权益,切实落实法律法规,为胎儿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够切实保护胎儿权益,让他们在母体内健康成长,迎接美好的人生。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胎儿权益”这个话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胎儿是指受孕后,尚未出生的人类胚胎或胎儿。
虽然胎儿并没有出生,但是他们也有一定的权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那么,究竟胎儿的民事权益该如何得到保护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民事权益。
所谓“民事权益”,是指个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包括生命、财产、肉体、名称、荣誉、信用等各种权利和利益。
胎儿作为一个正在怀孕中的人类,自然也拥有一些民事权益。
比如说,胎儿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都属于民事权益的范畴。
那么,胎儿的民事权益该如何得到保护呢?根据我国法律,胎儿的民事权益主要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保护: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我国法律中,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行为。
比如说,人们之间的合同、赠与、遗嘱等,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胎儿来说,虽然他们还没有出生,但是他们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
比如说,胎儿的监护人可以为他们签订医疗协议,将来在医疗过程中依据协议地址法律责任。
二、非法侵害的民事救济如果胎儿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他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寻求救济。
比如说,如果孕妇在怀孕期间遭受了他人故意伤害,导致胎儿受到了伤害,那么胎儿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法侵害的特殊保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胎儿的民事权益,法律会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
比如说,在婚姻配偶关系中,妇女在怀孕期间,她的人身权和健康权都得到了特殊的保护。
如果丈夫对孕妇进行家庭暴力或者迫使孕妇流产,那么丈夫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胎儿的民事权益确实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胎儿的民事权益得到了较为完善的保护。
然而,对于胎儿的更完善的保护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这不仅体现了法制建设的完善,更是对我国社会人文关怀的体现。
要保护好胎儿的民事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呵护和维护。
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HEBEINONGJI摘要:胎儿是自然人的起点,保护好胎儿的利益是保护自然人利益的先决条件与基础。
保护胎儿利益的关键就是使胎儿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使胎儿成为民事主体中的一种类型,从而使其有资格拥有民事主体所拥有的各种权利,进而维护其利益。
之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只是在继承方面规定了应该给胎儿的预留份。
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做了修改,有很大的进步,但是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刘亚1赋予胎儿民事权利的意义1.1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性生命权是一个自然人最重要的权利。
侵害胎儿生命权的常见情形有故意或者过失地直接侵害母亲的生命健康权从而间接侵犯胎儿的生命权,或者因为某种私欲故意使孕妇流产。
但若胎儿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当胎儿的生命权因各种原因遭受威胁的时候,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胎儿名义提出诉讼,法院就不会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而驳回其诉讼请求,从而尽可能更多地维护胎儿利益,而不是仅仅把胎儿作为母亲生命的一部分,只能由母亲行使权利。
健康权是保障民事主体美好生活的重要权利。
如果法律赋予了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胎儿享有健康权就有了法律依据。
胎儿利益受损情形通常包括产前检查的失误。
假设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则当这些侵权行为发生时,父母如果以出生后婴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很可能会因为事件发生在婴儿未出生之前,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若认为胎儿是民事主体,则胎儿出生后,其监护人就可以以胎儿的名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
1.2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意义首先,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有利于法制的建设。
胎儿自身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缺乏抵抗种种风险的能力,给予弱势群体法律上的平等权甚至是更特殊的权利,才能增强社会的和谐与团结,更有效地保护弱者。
平等地对待弱者是现代法治与道德的要求。
其次,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是现代社会的需要。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胎儿是指已受精卵在子宫内发育成为胚胎后,直至出生前的人类生命体。
胎儿的保护是一项热门话题,也是国际上的人权问题之一。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认为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胎儿的保护。
其次,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应该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要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即禁止任何人对胎儿的生命进行伤害或损害。
其次,要保护胎儿的身体权,即禁止任何人对胎儿的身体进行侵犯或伤害。
此外,还要保护胎儿的人格权和精神权,即禁止任何人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伤害胎儿的人格和精神。
第三,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需要在法律层面得到保障。
在我国的《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胎儿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其中包括:禁止实施妊娠终止、禁止实施人工流产、禁止通过药物或手段来干扰或破坏胎儿发育、保障孕妇的权益等许多条款。
此外,我国的《民法典》也对胎儿权益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关于《家庭编》的规定,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应该特别注重对胎儿的保护和关爱。
这些法律规定的出台,有效地加强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总之,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是一项重要的人权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必然趋势。
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加强对胎儿的保护和关爱,特别是在实践中,应该更加注重对孕妇和胎儿的健康保护,避免胎儿受到任何伤害或侵犯。
这样才能够让胎儿在母亲的子宫中得到安全及其健康的发展。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近年来,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关注。
胎儿作为正在孕育中的生命,其权益的保护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而在民法中,胎儿权益的保护也得到了相应的规定和保障。
本文将对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进行浅析。
在婚姻与家庭关系中,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维护家庭的和睦。
夫妻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和人身权益,依法承担保护责任。
在该规定中,未成年子女包括胎儿在内,因此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胎儿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并依法承担保护胎儿权益的责任。
在继承法中,对于由胎儿所受益的继承权益也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遗嘱、依法继承的顺序和比例,根据继承人的需要支配。
胎儿在母亲怀孕期间出生时,应当视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相应的继承权益,其继承份额应当根据法定顺序进行分配。
这一规定保障了胎儿在出生后能够享有相应的继承权益,从而保护了胎儿的合法权益。
在医疗保健方面,对于胎儿的保护也得到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医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业务规范,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了胎儿受到损害,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保障胎儿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通过对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进行分析可以得知,我国法律体系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这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依据,也让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和关心胎儿的权益保护工作。
未来,我们仍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工作,为胎儿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摘要:在日常生活照中,胎儿的权利经常受到侵犯。
然而,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即出生证或医院出生的注册表上的时间。
但是,任何人的出生都是以母亲受孕为基础的,胎儿的权利能力也是需要保护的。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102-0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可见,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要在法律上获得保护,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即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第一要件,是当事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先决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这一规定,胎儿既未出生,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所以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他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就无根据得到保护。
法律规定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而对胎儿,我国法律仅规定在遗产继承时要保留胎儿的份额外,对其它权利未作任何规定。
一、我国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由此可见,我国是不承认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但是《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法。
”这是法律对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惟一的直接规定。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第二款:“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26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期、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些规定无疑保护了胎儿的生命健康权,但立法的出发点却是保护妇女的利益。
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
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一、本文概述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和社会观念的变化,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分析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保护问题。
我们将从胎儿的法律定义入手,深入剖析胎儿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性,如何平衡其权益与母体权益的冲突,以及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为胎儿提供适当的保护。
本文还将对国内外关于胎儿民事法律地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为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参考。
通过深入研究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我们旨在推动社会对于胎儿权益保护的重视,为构建更加公正、平等、和谐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二、胎儿民事法律地位的理论基础在讨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时,我们首先需要深入探讨其理论基础。
这一理论基础主要建立在法学、伦理学、生物学以及医学等多个学科的交叉点上,旨在全面而深入地理解胎儿在法律上的权益和地位。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及到法律人格的问题。
传统上,法律人格通常与出生紧密相关,即个体在出生后才获得法律上的主体地位。
然而,随着医学和生物学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胎儿在母体内的生命活动已经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引发了关于胎儿是否应享有某种法律地位的讨论。
伦理学在探讨胎儿民事法律地位时,主要关注的是人的尊严和权利。
许多伦理学者认为,即便胎儿在母体内,其作为一个生命的存在也具有固有的尊严和价值,因此应当享有基本的法律保护。
这种观点强调了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是胎儿民事法律地位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物学和医学的研究表明,胎儿在母体内的生命活动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独立性。
从受精卵开始,胎儿的生命过程就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在母体内的生长和发育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这种连续性使得胎儿在法律上的地位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生物学、医学以及法律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的理论基础是多学科交叉的结果。
在法学上,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传统的法律人格理论,以适应医学和生物学的发展;在伦理学上,我们应当尊重和保护每一个生命的尊严和价值;在生物学和医学上,我们需要深入研究胎儿的生命过程和发展规律,为法律提供科学依据。
《民法总则》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理解与适用
社会与法
SHE HUI YU FA
《民法总则》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理解与适用
◎许 娟
一、《民法总则》第 16 条的理 解与适用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胎儿民 事权利能力一直是学界比较有争议的 话题。胎儿民事权利能力问题构成“自 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原则的 例外,各国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 也不尽相同,分为三种立法模式 :第 一种是前苏联和我国民法《民法通则》 为代表的绝不保护主义,这种立法模 式是完全否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种是以意大利、瑞士民法为代表的 总括保护主义,这种立法模式认可胎儿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只要涉及胎儿的利 益, 都 需 要 给 予 保 护。 第 三 种 是 以 法 国、德国民法为代表的个别保护主义, 这种立法模式大体上是不承认胎儿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一些特殊的方 面赋予胎儿一定的权益保护。我国《民 法总则》第 16 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 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对 此, 我 国《 民 法 总 则 》 在 胎 儿 是 否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上,是借鉴 了个别保护主义的立法模式。
试析胎儿的民事权利
试析胎儿的民事权利[论文摘要]胎儿利益保护制度在古罗马法时期创立,至今已经有二千多年的历史。
胎儿不仅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我国现行法律对胎儿利益保护尚未形成系统的规定,仅在继承方面体现了对胎儿利益的尊重,这个保护十分有限,因而采取总括的保护主义,赋予胎儿以权利能力,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论文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一、胎儿的界定关于胎儿的定义,人的精子与卵子结合成受精卵后的起始阶段为胚胎,在受孕12周,四肢明显可见,手足已开始分化的,才称为胎儿,即:生命孕育于母体的总体阶段分为受精期、胚胎期和胎儿期。
如果法律上的“胎儿”一词也严格按照医学和生物学范畴内的含义来界定,那么处于受精期和胚胎期的胎儿的法律利益将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
学者胡长清认为,胎儿者,在母体内之儿也。
即自受胎之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
法律所保护的是从精子与卵子结合那一时刻起到出生这一法律事实发生之前尚未露出母体,涵盖整个孕育于母体内的生命发育的阶段。
因此,我们认为胎儿利益的保护应当自受孕之时开始,法律更注重的是胎儿作为生命形式存在,而不能采纳医学和生物学上胎儿的概念。
二、胎儿的保护胎儿利益保护制度在古罗马法时期创立,至今已经有二千多年的历史。
胎儿不再简单的被认作母体的一部分,其不仅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且是潜在的法律上的人。
世界各国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都予以肯定。
关于胎儿的保护,目前有三种立法主义:(一)总括的保护主义就胎儿利益的保护,一般地将胎儿视为已经出生。
此为罗马法所采取的主义,基于胎儿的权利能力性质又可分为两种学说:1.附停止条件说认为胎儿须待出生后,始溯及出生前取得权利能力。
《瑞士民法典》第31条规定:(1)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死亡结束。
(2)子女,只要出生时尚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
即以胎儿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
2.附解除条件说认为胎儿出生前既己取得权利能力,但将来如系死产时,则溯及丧其权利能力。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妊娠权是女性在怀孕期间所享有的一项权益,也是胎儿权益保护的基础。
妊娠权包括了妇女对其身体的自主决定权和对胎儿健康的保护义务。
妇女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要继续怀孕,并有权决定是否要进行终止妊娠。
民法对于妊娠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于终止妊娠的规定上,例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要进行终止妊娠。
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妇女的妊娠权益,也为胎儿的权益提供了保护。
胎儿遗存权是指胎儿在流产、死亡或出生后的一段时间内,享有的一系列法律权益。
胎儿遗存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于胎儿合法利益的维护上。
在我国法律中,胎儿被视为拥有合法利益的主体,其享有名、字等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父母可以为未出生的子女取专用名字,以确保胎儿的合法权益。
对于胎儿遗产的继承和管理问题,我国民法将其纳入继承法的范畴,规定了胎儿对继承遗产的权益。
胎儿权益的保护对于保障胎儿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反映了社会对于生命的尊重和关注。
在现实社会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关注和解决。
妊娠权的保护需要更为全面和有效的制度保障。
尽管我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差异。
胎儿遗存权的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我国对于胎儿的合法利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对于胎儿遗存权的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胎儿权益的保护在民法中体现了对于胎儿生命和健康的关注和保障。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社会教育,才能更好地保护胎儿的权益,促进胎儿的健康发展。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胎儿作为人类的一部分,其权益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也逐渐成为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对胎儿权益的保护进行简要分析和探讨。
一、胎儿权益的法律属性在研究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之前,首先需要对胎儿的法律属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胎儿作为未出生的人,其权益不同于已出生的人,但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生和死亡为界限。
”这一规定明确了自然人的权利以出生为界限,胎儿尚未出生,因此其权利不能与已出生的人完全等同。
对胎儿的权益也并非完全没有保护,民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未出生的胎儿在法律上即具有受益权,该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保护。
二、胎儿权益的民事主体地位民法上规定,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是民事主体,即具有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而胎儿在母体内尚未出生,因此是无行为能力的,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却可以具有受益权,即胎儿在母体内所受益的权利,例如生存权、健康权等。
这种权利是由于胎儿在母体内的特殊地位而产生的,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胎儿可以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地位来进行保护。
三、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胎儿的生存权和健康权;二是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
1. 保护胎儿的生存权和健康权胎儿在母体内的生存和健康是其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大的保护对象。
胎儿的生存权和健康权是其基本的人权,在《意见》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胎儿在母体内享有与生存和健康有关的权益。
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胎儿的生存和健康。
”这一规定明确了胎儿的生存权和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胎儿生存和健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2. 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胎儿在母体内也可能具有一定的合法利益,例如胎儿的遗产继承权等。
在《民法总则》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所遗财产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继承。
浅论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论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胎儿是人类最初始的特定状态,无视胎儿的权益也就是对人权的不尊重。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工业的发展,侵害胎儿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
医疗不当、环境污染、食品污染等对胎儿的伤害案件屡见不鲜,但保护措施却极少,影响着人们对人权尊重的价值观。
我国现行法律因为采用绝对保护主义,以出生为标准来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没有出世,根据现行法律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这与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极不相符,在法治社会,对胎儿的权利进行保护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热点话题,尚未出世的胎儿面对各种各样的伤害,该怎么去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虽然我们国家在法律上不断扩大胎儿权利的保护范围,但仍然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使胎儿权益的保护没有法律根据,保护胎儿权益不受侵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极大困难。
一、胎儿概念从医学角度,“在女人的卵巢里,精子和卵子相互联合,发育到小儿出世这一阶段,未完成人形时叫做胎儿”。
即从妊娠之时起到出生时在母体内均叫做胎儿。
从法律角度,胎儿是处在母亲胎盘中的生命体,即是准自然人在母亲体中到完全脱离母亲身体的一个阶段的既有形态,是一个准自然人向自然人过度的一个阶段。
二、胎儿权益自然人拥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在我们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中,作为一个自然人,他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拥有,在死亡的时候丧失。
那么胎儿在尚未出生的情况下是没有独立的人格的,是没有资格享有民事权利的。
这就会造成正在母体中的胎儿权益受到侵权的时候,不能及时寻求法律的保护,耽误了向法院起诉索赔的最佳时机。
笔者认为,在涉及有关胎儿利益保护时,胎儿应该自妊娠之时起就具备了相应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是在母体内尚未脱离母体的“准自然人”,由于胎儿是人类的一个特别形态,即使在未出生前自己的身体或者母亲身体遭到外界的伤害时,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由于胎儿不会给社会给他人带来威胁,因此胎儿只需要享有相应民事权利,不用承担责任和义务。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探讨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探讨摘要:出生以前的胎儿,是早期的人,是人发展的必然阶段。
因此,各国为了保护将来出生的人,都不同程度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理论出发,针对世界现存的三种胎儿权利能力学说的讨论,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理论,明确我国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说的不足,最终确定使用特殊民事权利能力说,对我国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胎儿权利能力特殊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理论(一)民事权利能力及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界定民事权利能力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人格制度。
权利能力之概念,为学者Franzvon Zeiller所起草的《奥地利民法典》中第一次在立法上使用。
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法律人格,是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①胎儿民事权利能力顾名思义就是胎儿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根据各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普遍认为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不包括胎儿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二)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理论分类探讨1.完全权利能力说所谓完全权利能力说,该说以活着出生为条件,承认胎儿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从而对其进行全面的民法保护。
如我国有学者主张:“胎儿作为不同于母体的生命体,已经具有了自然人的要素”。
②采取此种学说的国家有德国等国。
2.特殊权利能力说该说认为胎儿并非自然人,并不具有社会性,胎儿不具有一般性的权利能力,也不存在一般性的胎儿利益需要保护。
仅以活体出生为条件,部分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仅在特殊利益事项如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侵权损害等方面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
法国、日本等国家民法采用这种主义。
3.权利能力否定说权利能力否定说认为,胎儿尚未出生,不是民事主体,因此不具有权利能力,对胎儿的利益无需保护。
否认胎儿的权利能力即否认其权利存在的基础,从而采取绝对的不保护的态度。
二、我国对胎儿权利保护的规定及国外胎儿权利能力发展现状(一)我国法律对胎儿权利保护的总括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胎儿的保护未做规定。
论胎儿的民事权利
论胎儿的民事权利彭青霞 11法学 1140202049摘要:近年来,涉及到民事主体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已引起民法学界的极大关注。
但是我国对胎儿的保护的法律条文寥寥无几,这与我国所追求的现代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完善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国际上,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均陆续发生关于胎儿期内遭受不法侵害的诉讼;我国近年来也多有此类案件发生并引起众多法律、道德上的讨论。
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既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老话题。
问题虽然早就存在,但随着新生物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政策的变化,这一课题变得尤为复杂。
我国目前对胎儿的立法保护也极为有限,各国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例,我国应当考虑适用的对胎儿的立法保护以及胎儿该享有何种民事权利。
【关键词】胎儿权益;立法保护;保护范围引言:活体的胎儿出生后溯及地赋予其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能较充分地保护胎儿的利益。
侵权行为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受害人。
我国民事立法应该采取概括保护主义中的法定延续条件说。
胎儿的法律涵义何谓法律上的“胎儿”?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定义也不尽一致。
有的认为“胎儿是处于母体胎盘之中的生命体,是生命体发育的一个阶段,即出生的最后一阶段的存在形态。
”也有的认为“胎儿是指尚在其母子宫中的胚胎或者尚未出生的胎儿。
”这些定义似乎受医学界和生物界界定胎儿的影响。
从各国现有法律保护胎儿的立法精神来看,主要就是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凭借此财产能够生存。
如果用生物学或医学标准界定胎儿就与立法精神不符。
若要准确地给胎儿下个定义的话,比较有权威说法的还是台湾法学家胡长清的观点,即“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
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
[1]法律保护的胎儿应该是指正在孕育中的人。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世界绝大多数的国家已对胎儿利益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
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
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一、概念胎儿,是指生长在腹中,妊娠8周以后娩出的胎体。
妊娠4-8周娩出的胎体为胚胎。
胚胎期相关的重要器官逐渐形成,并在胎儿期进一步发育成熟。
在此我们更应把握其法律概念,但就其法律定义法学者们也是争论不一,有从生物医学角度出发的学者定义为:是指那些仍然在子宫中没有出生的胎儿。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胎儿是从母体胎盘中孕育出的生命体,是人类生长发育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阶段,并且胎儿是以出生作为终结的一个生命体运作过程。
从我国相关的概念研究来看,对胎儿并没有做一个较为明确的规定。
但存在一个通说,大多学者都认可这一观点,该观点认为:从受胎时起到出生为止这一过程即生长在母体中的幼体叫做胎儿。
虽然有很多胎儿的不同的观点,但笔者认为这一定义较为准确的诠释了胎儿这一概念。
二、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法律地位的确定与胎儿的民事权利息息相关。
一个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越完善,对胎儿的保护程度也越优越。
但在当前民法通则中没有承认胎儿拥有民事权利能力。
因此,对胎儿的相关保护力度也较弱。
从目前的相关法律基础来看,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有着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即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也就是说,只有出生的人才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被排除之外,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种主张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胎儿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需要在出生后进行补偿,而这一制度存在着很多弊端。
单从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的角度来看,并没有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笔者认为这两种理由都不甚全面,并没有将胎儿为什么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深入阐释,其理由也过于牵强。
第一种引用民法通则,法律规定并不能包罗万象,甚至还具有滞后性,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制度规定稍显僵硬,而仅仅以开法律规定,就将胎儿的权利进行缩减有些不妥。
第二种从保护妇女儿童为出发点,但是胎儿并不属于儿童范畴。
仅仅由于胎儿在母体腹中,并没有成为独立的个体就将其排除在外,规定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理由过于牵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法律所面临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我国现行民法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从而导致了胎儿的很多利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不利于胎儿出生后的健康成长。
本文结合理论与实践来论述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建议未来民法典在某些方面赋予胎儿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并明确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
一、我国民法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一)我国现行民法中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我国的《民法通则》认为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依照这一规定,遗产分割时,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予以“保留”,即遗产之权利并非由胎儿即时取得。
很显然,我国《继承法》虽然规定了胎儿的特留份,但胎儿享有遗产权利却必须从出生开始,特留份“留而不给”,故我国现行民法是根本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的。
(二)出生的判断
出生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始期。
出生须具备“出”与“生”两个要件。
“出”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而成为独立体,至于出的原因(分娩或是流产等)、方式(自然产或是人工产)均在所不问;“生”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后须保持生命,但时间长短在所不问。
如果未脱离母体则未出生,如离开母体前或离开时未存活则为死胎,这两种情况均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只要其离开母体存活,则不问时间长短均为“出生”,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简言之,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且能独立呼吸就算出生。
(三)我国法律中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与实践的矛盾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生与否的判断往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时间以户籍登记或医院出生证为准,一方面可能造成法律上的出生与实际出生不一致,使实际上已经出生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及时进行户籍登记或取得出生证的孩子在此期间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若胎儿在出生前、出生过程中,或者出生后办理户籍登记或者出生证明之前,遭受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也必然因权利能力障碍而不能以权利主体的身份获得法律保护。
由于我国法律否认胎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承认胎儿的人身权利,也缺乏对侵害胎儿利益的行为进行禁止和制裁的相关条款。
因此,如何防范胎儿人身利益被非法侵害、如何对受损害的胎儿利益进行法律救济以及处理侵害人等重大问题,就成为法律的一大盲区。
二、我国民法中胎儿的应有定位
杨立新教授提出了人身权延伸保护说,即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后的人身法益,给予延伸的民法保护。
人身权延伸保护理论立论的基本思想是:在现代人权观念的指导下,以维护自然人统一、完整的人身利益为基本目的,追求创造、保护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统一。
其基本要点是:
第一,自然人在其出生前和死亡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联系的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
法律规定,自然人之所以享有人身权利,是因为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在事实上,在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之前和终止之后,就已经或者继续存在某些人身利益,这些人身利益都与该主体在作为主体存在期间的人身利益相联系,这些人身法益虽然与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有所不同,但是维护这些人身法益对于维护该主体的法律人格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先期的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相互衔接,构成自然人完整的人身利益。
先期人身法益、人身权利与延续人身法益一起,前后相续,一脉相承,不可或缺,都应当进行法律保护。
在对人身权益进行保护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的保护,就必然导致自然人人格利益保护的残缺,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就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
第三,自然人人身利益的完整性和先期的以及延续的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法律对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必须以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为中心,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保护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人身法益。
没有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自然人就丧失了最基本的法律人格,丧失了人权;但是如果法律仅仅保护人身权利而不保护自然人诞生前和消灭后人身法益,同样会使自然人丧失完整的法律人格,丧失基本的人权。
只有全面保护人身权利和人身法益,才能够维护自然人人格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建立社会统一的价值观,维护社会利益。
三、胎儿侵权损害发生的主要情形
在实践中,因胎儿损害赔偿而引发的案例日渐增多,就其发生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胎儿在受孕期间,母亲受到机械性损伤或重大精神创伤,导致婴儿出生后先天畸形或疾病;2.由于环境严重污染致父母的生殖遗传功能受损,导致婴儿出生后先天畸形或疾病;3.由于母亲接受错误的医疗诊断或者治疗,导致婴儿出生后先天畸形或疾病;4.由于母亲服用某种药品,导致婴儿出生后先天畸形或疾病;5.胎儿父亲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致使婴儿出生后其抚养权受到侵害;6.因其他原因损害到胎儿未来的利益。
上述所列举的仅是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可能出现的损害胎儿利益的情形,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及人们观念的改变,还会有新的侵权行为出现。
四、生命学的探讨
人类社会是由人的生命个体组成的,从根本上说,一切法律所调整的一切利益,归根结底就是自然人的利益;而一切人的一切利益,归根结底首先建立在生命的生存权上,其他一切政治、生活、劳动、经济权利全部依赖于这个基础。
对于生命权的探讨不仅仅是法理上问题,应该认识到,这是一个关于哲学、人类伦理等诸多方面广泛而又复杂的难点。
从人的生理结构来看胎儿具有了人的完整性,如果简单认定出生是主体生成的起点,这无疑是违背科学的。
从法律精神的角度来看,法律维持的是公平,保护的更多方面还是那些遭受不公平的人类中的弱小无助部分。
如我国法律保护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的原则。
这样看来,法律忽视对人类出生前的保护,这是与其精神相悖的。
既然儿童和未成年人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未出生的人就更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他是所有人类诞生的先期阶段。
联系我们的当前国情和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意识,法律对于生命权的模糊认识自然有着许多的理由。
参考文献:
[1]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