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立法新探以土地开发权为视角-2019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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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土地管理法心得体会(三篇)

学习土地管理法心得体会(三篇)

学习土地管理法心得体会作为一名法律专业学生,我对土地管理法的学习和研究一直充满兴趣。

通过学习土地管理法,我深刻体会到土地是国家的基本资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同时,土地管理法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以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在学习土地管理法的过程中,我对土地作为国家的基本资源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承载着人们的生产活动、生活需求和文化传承。

因此,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列为国家的基本资源,强调了土地的公益属性,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通过法律的手段,国家能够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护,进而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其次,土地管理法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其开发和利用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划和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分类管理制度,明确了各种土地用途的范围和限制条件,保护了良田、基本农田和生态用地等重要土地资源。

同时,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制度和变更手续,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土地利用行为,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防止了无序开发和过度利用土地资源的现象。

通过土地管理法的规范,可有效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最后,学习土地管理法,我对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农民是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保护者,他们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制度,保障了农民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稳定和安全。

在土地收回、征用等情况下,土地管理法要求有必要时,国家应当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并为农民提供其他合适的土地等补偿安置。

通过这一制度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能够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确保农民能够稳定地从事农业生产,实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通过学习土地管理法,我深刻认识到土地是国家的基本资源,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起着重要作用。

论述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论述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农村土地制度的实施
总结词
强化法制保障,确保制度落实
详细描述
加强农村土地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 完善,明确农村土地使用的权利、义务和 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为农村土地制度 的实施提供法制保障。同时,加强执法力 度,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侵犯农民土 地权益等行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公平 正义。
要点二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研究和定量分析等方法, 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进行深入研究。首先,通 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分析,了解农村土地制度 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其次,结合典型案例的调查和 分析,探讨不同地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和经验; 最后,运用定量分析方法,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 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
04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 的方向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稳定承包关系
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承包期限,让农 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
用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落实承包权益
加强承包土地的权益保护,确保 农民在承包土地上享有充分的收 益权和处置权,激发农民对土地 投资的积极性。
完善承包流转机制
土地流转困难
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完善,缺乏有效的信息平台和中介 服务,导致土地流转困难,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
一些地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够稳定,承包期限短且经常调整,影 响农民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
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在一些地方,土地流转程序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 致流转过程中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
02
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演变
土地改革阶段
土地改革阶段是中国农村土地 制度的重要历史阶段,其主要 目的是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开题报告(土地资源管理)

开题报告(土地资源管理)

表1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论文题目土地执法监察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一、立题依据1、研究背景土地是民生之本,是确定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此,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目标。

然而,这道红线能否守住,却成了摆在国人面前的一道难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特别是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紧缺与增长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资源供需矛盾凸显期。

在巨额利益的驱动下,违法占地的现象屡禁不止,破坏资源、浪费资源的现象相当严重,群众反响强烈。

近期,随着我国扩大内需的政策相继出台,生产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之间的矛盾将更加突出,资源紧缺的情况将日益加剧,土地违法行为必将进一步抬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压力和阻力逐步增大。

从2012年新昌县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情况看,各级管地者和各类用地者的依法管、用地意识有所增强,但是以发展为名不惜牺牲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用地行为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土地利用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国土资源违法和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与群众信访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

据全县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统计:全县各类企业、个人共违法使用12919平方米。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全县共发现圈占土地12919平方米;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9宗,面积7957平方米,罚款金额12.0522万元;企业非法占地8宗,面积4639平方米,罚款金额8.8011万元;个人非法占地3宗,面积323平方米,罚款金额2787元。

从2012年全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年报看:全县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20件,结案20件,涉及土地面积12919平方米,其中耕地7150平方米。

从上述情况看出,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确保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任务还十分繁重。

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

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

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逐步深入,各项政策和制度都在不断的发生着改革和变化,从农村到城市,社会转型关涉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供大家参考。

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范文一:目前中国土地政策面对的挑战中国政府日益认识到土地政策问题在实现预期的经济与社会结果中的重要性。

事实上,中国近些年来的土地政策是与这种快速变化的环境相适应的。

迄今为止的改革值得称道,但还不够全面,在土地政策和实践方面仍存在一些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村与城市土地制度仍然维持着二元性,以及相关的国家对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现象,造成了经济的重大扭曲,也刺激了城市以不合理的方式增长在一个城市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增长以及城市与农村经济越来越整合的年代,中国土地政策的一个最重要特征却是对待城市与农村土地上的一直绝然分割。

这两类土地受制于不同的权利体系并由分立的机构和法规所管理。

作为这一分割的主要结果是,政府成为农地转变为城市土地的惟一仲裁者,它拥有从农村获得土地及将之转换给城市使用者的排他性权力。

在现行法律下,所有土地进入城市市场必须首先由城市政府当局进行强制征用,然后通过几种方式将之再配置给城市使用者。

换言之,在土地转换用途的过程中,不需要在原有的农村土地拥有者和最终获得土地的城市新使用者之间进行直接交易。

无论是土地被作为公共目的、准公共用途还是明确作为私人使用,都是如此。

这一特征以国际标准来看是非常独特的——在世界上没有一个主要的市场经济像中国这样维持着城市与农村在土地权利、管理与市场上的绝对分割。

而且全球趋势与这一特征正好相反。

这些国家日益认识到,随着城市与农村经济的日益整合、城市的快速增长、人口与资本的流动,对土地的区别对待将是不合时宜的,其效果是适得其反的。

尽管不同类型的土地确实需要有不同的规划方法和程度不一的规制和经济干预,但越来越清楚的一点是,将城市和农村土地人为地归入完全分割的两类制度体系并不是最好的方式。

城乡统筹发展与土地制度创新的思考

城乡统筹发展与土地制度创新的思考
内涵
城乡统筹发展是一种全局性的发展战略,旨在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 题,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它强调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平等、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注 重发挥城市和乡村的优势和潜力,形成互补、互动的发展格局。
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性
促进经济增长
城乡统筹发展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扩大市 场空间,推动经济增长。
定义
土地制度创新是指通过改革和完善原有土地制度,以适应经 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过程。
目标
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农民权益 ,实现可持续发展。
土地制度创新的重要性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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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经济增长
通过创新土地制度,提高 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土地 供给,有助于促进经济增 长。
保障农民权益
创新土地制度,赋予农民 更多土地权益,有助于保 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 济发展。
04
我国城乡统筹发展与土 地制度创新的实践与问 题
我国城乡统筹发展与土地制度创新的实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允许农民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宅基地制度改革
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 置实现形式,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保障粮食安全
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加强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 建设,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缩小城乡差距
通过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产业协作等方式,可以缩小城 乡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差距,提高 农村地区的发展水平。
推动绿色发展
城乡统筹发展可以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推动绿色低碳 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土地分层次开发利用之定性及规范探讨——以我国《物权法》立法例为参考

土地分层次开发利用之定性及规范探讨——以我国《物权法》立法例为参考

对 于大陆法 系 , 统上并无 “ 间权 ” 传 空 概念பைடு நூலகம், 而一 般习
惯上 以 “ 地上权 ”为替 代 。德 国慕 尼黑 大学 雷盖伯 教授
( ) 于空 间 一 关
空 间, 自然科学范畴 内是 指 由一定有形 或无 形边界 在 所 限定和具体化的立体三维范 围。其概念有广 义与狭义 的 区分 。广义 的空 间指 除地表之外 的空中和地下全部空 间。 狭义 的空间指 除必然 附属于地 表上下 的特定 部分空 间之 外的那 部分空间。两者 的区别关 键在于如何理解 “ 表” 地 所
权立法理念进行总结研讨 。

上空 空间让 与与租赁的法律》 是第一部 关于空 间权的成文
法 。但美 国理论 界长期 以来未将 空间权 和发 展权进 行区
分 ,亦 有 将 空 间权 称 为 发 展 权 或 开 发 权 ( vlp n Dee met o R 曲t。 j )

空 间及空 间权之含义辨析
用权时 , 已经根据规划对建筑物的 四至、 高度 、 建筑面积等
做了明确 的规定 , 并依此来确定出让金的多少 。因此 , 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取得 建设 用地使用权时 , 其所 享有 的空间范 围是可 以确定的 , 在我 国不存在私有制国家因拥 有土地而
在英 国的法制史上 , 以空 间为对象 的权利 的确认可 以
上溯 到 1 6世纪 的英 国普 通法时代 , 国法 院于 18 英 5 7年伯
据。尽 管《 物权法 》 没有使用 “ 间权 ” 空 概念 , “ 但 地上 、 下 地
建设用地使 用权 ” 所指 向 的对象 与空 间权是一 致的 , 一 这 条款实 质上规定 了我 国空 间权 的主要 内容 当无疑义。有鉴

国土空间规划视域下土地发展权配置的理论思考

国土空间规划视域下土地发展权配置的理论思考

国土空间规划视域下土地发展权配置的理论思考摘要:国土空间是自然资源和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载体,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物质基础。

20世纪80年代以来,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浪潮使得中国的国土空间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盲目、无序的开发建设导致自然资源过度损耗、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空间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

中共十八大以来,国家加大了空间治理体系改革和制度建设力度,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成为推进中国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土地发展权配置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灵魂”,与国土空间规划有着紧密关联,涉及建设开发、生态保护、利益分配等多个方面,贯穿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监督等全过程,是国土空间规划难以回避的核心议题。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发展权配置;理论思考引言当前,正处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关键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留用地问题。

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将形成新一轮的城乡土地发展权再分配格局,如何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好留用地,不仅是对失地农民“迟到的补偿”,也是释放留用地土地发展权能,发挥“造血”功能,实现乡村振兴、城乡融合的重要支撑。

因此,本文将基于土地发展权的视角,分析我国留用地政策的演变路径,总结当前国土空间规划中留用地土地发展权受抑制的特征表现,并以厦门、杭州、广州等城市留用地开发利用实践为例,提出国土空间规划中留用地开发利用的若干建议。

1土地发展权配置的基本内涵土地发展权配置形式具有“行政配置”与“市场流转”的二元特征。

在完全竞争市场下,理性的经济主体倾向于选择收益最大的用途,由此导致耕地、生态用地等外部性较高的土地供应不足。

从央地关系视角来看,中央政府从长远战略、公共利益出发,试图通过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等行政手段配置土地发展权。

然而,耕地与生态保护只是中央政府的目标追求,而非地方政府核心诉求。

地方政府在“有地斯有财”的竞争框架下,往往以牺牲耕地资源、破坏生态系统为代价来谋求自身发展,规划失灵屡见不鲜。

2023-2024学年北京丰台区高二上学期期末历史试题及答案

2023-2024学年北京丰台区高二上学期期末历史试题及答案

2024北京丰台高二(上)期末历史2024.01本部分共15小题,每小题3分,共45分。

在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最符合题目要求的一项。

1. 距今7000至5000年前的河姆渡遗址中出土了磨制的石器、骨器、玉器以及陶器、木器等生产生活用品,还出土了人工栽培稻遗物、干栏式建筑构件等。

以上材料能够实证()①长江流域是中华文明的摇篮之一②中国是世界稻作文明重要发源地③河姆渡人以采集和渔猎生活为主④河姆渡人已经进入了新石器时代A. ①②③B. ①②④C. ①③④D. ②③④2.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君地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公元前450年左右,罗马共和国为了缓和平民与贵族的矛盾,将《十二铜表法》刻于铜牌之上并公布。

两部法律的共同点有()A. 引发了德治与法治之争B. 都消除了各自的社会矛盾C. 符合当时社会发展需求D. 代表本国法律的最高成就3. 如图是出土于甘肃武威的彩绘木王杖(鸠杖)及《王杖简》,王杖杖杆粗细均匀,杖顶端有鸠鸟横卧。

木简载有公元前31年“年七十受王杖”的诏书及公元前28年“殴击王杖主当弃市”的令。

这说明当时()A. 实行尊重和优抚老人的政策B. 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救助机构C. 宗族内部救助活动逐渐兴起D. 善堂、善会等慈善组织出现4. 新疆吐鲁番地区出土了唐代商人石染典买马契,契约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的个人信息、商品状况、交易细节、违约责任及3位保人做证情况。

另一份出土于吐鲁番的《石染典过所》中还记载了唐政府在瓜州、沙洲等地的地方官员批准石染典过境经商的情况。

以上材料反映当时()A. 实行“工商食官”的政策B. 政府积极鼓励商品经济的发展C. 东西方商业贸易往来频繁D. 契约有效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5. 下列史料反映了中国古代不同时期的赋税制度、政策,按其出现先后顺序排列正确的是()①“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②“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③“凡丁,岁役二旬。

论我国地方土地立法

论我国地方土地立法
可 能 涵 盖 到 各 个 地 方 的 所 有 需 求 , 中央 土 地 立 法 关 注 的 是 土 地 的 共 性
实施 中一定会 遇到地 方的特殊 性 问题 ,地 方政府 有将地 方的特殊 性 问题进 行规定 的 特殊要 求 ,而在现 代 法治 国家 中 ,中央与地 方 的立 法权力 和立 法职能 的划分 与界定又 为地方 的土地立 法提 供 了可 以施 展 的平 台 。因此 ,国家有关土 地利用 的意 志必须通 过 中央和地方 两级政 权形式 来 反映 ,各地 方 的土地立 法构 成
一53万方数据同顾改革开放后我国土地芷法的过程可发现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一直是与地方土地立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地方的有关立法在我同的土地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化几乎所有的土地制度的改革都源于地方的土地立法或土地实践活动
肃’ 右 2 1 街 0 0年第 1 2期
论我 国地 方土地 立法
陈 年 冰
[ 摘
要 1在 我 国的 土 地 法 律 体 系 当 中 ,地 方 立 法具 有 举 足 轻 重 的地 位 。 它 主要 包括 两大 类 型 ,一 是 实施
型 立 法 ,二 是 创 制 型 立 法 。地 方 土 地 立 法 的 主 要 特 点 是 探 索性 、先 行 性 、创 新 性 、 地 域 性 地 方 土 地 立 法 的
放 以 来 , 中 国 的 土地 问 题 开 始 进 入 法 制 化 轨 道 ,这 是 中 国解 决 土 地 问 题 的 一 次 重 大 改 革 :土 地 立 法 是 将
土 地这 个重要 的生产 资 料 和生 活资 料所 体 现 的国 家意 志加 以客观 化 的过 程 ,通 过制 定全 国性 的土 地立 法 ,规 范 、调整 土 地关 系一 直 是我 国努力 的方 向 。 《 民法 通 则》 土地 管理 法 》在 1 8 、《 9 6年 就 已颁 布 , 它们 为调整土 地关 系起 到 了非常重要 的作用 ;但 在 中国这样一个 地 大物博 的 国家里 .中央的立 法 内容不

农村土地立法问题

农村土地立法问题
袈 莉 土 地 圭 法 阉 题
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农村 土地 问题 立法研 究课题组
20 0 8年 4月 2 6日, 由中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法学 院和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中 国农 村 土 地 法 律 制度 研
Gaca) ri o
阿 根 廷 布 宜 诺 斯 艾 利 斯 大 学 教 授 Ca do lu i

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 。 但是 , 国环境外交研究 的专 我
兴起有力地促进生态型政府的职能转变 ,其民主责 任模式要求深入推动生态型政府的民主进步 ,而扭 曲全球 环境 治 理 的强 势 国家 主权 干涉 则 严重 阻碍 生
业队伍至今还比较落后 ,国内学术界研究环境外交 圈 除 与合作的论著屈指可数 , 这与我国 “ 环境大 国” 的地 荸 位是 不相 称 的 。 衡 勤

大 学教授 玛丽 亚 ・ 西 亚 加
( r d G6i Mai a 1r a a
誉 8
境治理中的非政府主体成长和参 与,以及合作性规 制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依赖生态型政府的支持与引导 以及主导与推动。真正全球环境治理 的非政府 主体
态型政府的 自主发展。青岛大学丁金光教授在发言 中认 为, 环境外交推动 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进程 , 提
的法律定义 、 特征 、 限、 期 限制条款 、 无效合 同规定 、 禁 止扣 押 的财 产 、 出租 人 和承 租人 的 主要义 务 、 业 农 租佃合 同 ( 或农地利益 分成合 同 ) 的种类 、 特别 义
务、 租赁和租佃 的区分 、 附带性 的收成合 同的定义 、 期 限、 用益权 、 农牧业信 托、 土地的保护等方面对阿
的法律形式做了较为深入的阐述。 在阿根廷 , 根据相 关立法 , 不享有农地所有权 的主体欲从事农业 , 应就 该农地缔结租赁合 同或租佃合 同。由于农业法有超 越当事人意志的最高 目的, 因此 , 农地合同不属于民 事合 同 , 不适 用 民法 典 第 19 17条 之规 定 。在 农业 领

针对国土空间规划法律的研究与展望

针对国土空间规划法律的研究与展望

针对国土空间规划法律的研究与展望发布时间:2023-03-02T01:12:41.444Z 来源:《城镇建设》2022年10月20期作者:王杉[导读] 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国土空间规划探索阶段,尚没有法律依据,亟需在立法层面寻求突破,为接下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提供支撑为背景,剖析国外国土空间规划立法案例,对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功能定位等做出预测,并简析我国当前国土空间规划立法与实施层面存在的障碍。

王杉( 沈阳建筑大学辽宁省沈阳市 110000 )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国土空间规划探索阶段,尚没有法律依据,亟需在立法层面寻求突破,为接下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提供支撑为背景,剖析国外国土空间规划立法案例,对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功能定位等做出预测,并简析我国当前国土空间规划立法与实施层面存在的障碍。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立法实施一、引言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相继提出了“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以及“构建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全国统一,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旨在解决目前我国各类规划在空间上的冲突,重叠,以及各部门职责交叉不清,地方性实施规划反复更改等问题。

[1]为国土空间规划的立法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我国现有空间法律体系及弊端目前我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律层面空白较大,涉及到国土空间规划的只有《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海域管理法》等。

缺少一部统一的国家层面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

虽然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在持续推进,但主要依靠各种中央政策来实施,在法律上一直处于真空状态,而且没有法律的支撑,国土空间规划地位模糊不清。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国土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功能定位,与现有法规的衔接等方面并没有原则性规定。

以至于目前我国国土空间规划在制定,实施等层面都处于摸索阶段,随着未来国家发展,人们将越来越重视对生态的保护,规划从业者们也将重点关注国土空间发展的一系列问题。

土地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探析

土地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探析

关键词: 土 地资 源 ; 水 土保持 ; 合理 开发 ; 有 效利 用
中图 分类 号 : F 3 0 1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 1 6 7 4 — 0 4 3 2 ( 2 0 1 3 ) 一 2 2 — 0 8 — 1
1根据 现 状做 到农 林 牧并 重 , 综合经营 , 按 合理 的 比例 来 使 用 土 地 资 源
4 . 1遵 循 自然 规 律
业 生产 ; 发挥 地 多人少 , 风 沙土 易造 林的 优势 , 发 展林 业 生
产; 发挥水面广阔的优势 , 发 展 渔 业 和 芦 苇 及 饲 养鸭 鹅 生 产 。
4. 2土 地 资 源 的 开 发 利 用 依据 土 壤 的 生 产 力 高 低 。划 分 利 用
由于 历 史 的变 革 , 自然 条 件 的 改 变 。这 就 需 从 生 态 平衡 、 经 济 效益, 特 殊 需 要 等 情 况 出发 来 加 以评 价 , 不 合 理 利 用 予 以改 变, 在 我县 突出的是 沙岗瘠 薄地 的利用不 合理 , 在盲 目开 垦 中, 造 成风 沙流动 , 植 被枯竭 , 生态失 去平衡 , 要大 力进行退 耕还林 、 还 草 。还 要 改 变 草 原 过 度 放 牧 、 搂 柴 造 成 的 退 化 等现 象, 要把土 地利用 的着眼 点放在恢 复生态 平衡 上 , 进 行 良性 循环 上 , 处 理好 投 入 与 产 出 , 索取与 补给的关 系 , 切 忌 再 行 掠 夺式经营 。 5 注 意 土 地 资 源 的 保 护 不 论 是 搞 什 么 样 的 开 发 利 用 ,都 要 在 保 证 不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不 发生盐渍化 , 不扩大盐碱面积 , 防 止 沙 漠 化 和 保 持 土 壤 肥力, 提高草场草质 , 抑 制 草 原 的 退 化 等 前 提 下 进 行 。要 有确 实可 行的保 护土地 资源措 施 , 并经 有关技 术部 门论证 , 国 土 主管 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同时还得依据 其地理环 境 , 所处位 置、 地形、 植被 、 气温 、 降水条件 , 以及 交 通 运 输 条 件 等 , 来确 定 利用方 向 , 以上 条件直接 涉及 利用经 济效益 的高 低 , 要 防 止 盲 目性 。除 农 林 牧 业 用 地 外 , 还 有交通 、 建筑、 厂 矿 及 军 事 用 地等 , 这 些用地 除军事用 地受地 理位置 限制 , 是一 种特殊 用地 外 , 其他 用地都 应注意 不与农林 牧用 地争地 , 应 利用农 林 牧 业 利 用 效 益 最 低 的 土地 。 在 必 须 占 用 好 地 时 , 例 如 石 油 井, 也 要 限 制 在 最 低 的程 度 , 这 在 土 地 管 理 上应 特 别 注 意 。

新形势下土地资源管理与土地利用创新研究

新形势下土地资源管理与土地利用创新研究

新形势下土地资源管理与土地利用创新研究发布时间:2022-09-12T07:08:06.896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2年第27卷9期作者:彭文君[导读] 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关系到人类生存与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高低。

结合我国国情,彭文君贵州省遵义市自然资源局(遵义市自然资源调查与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563000摘要: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关系到人类生存与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高低。

结合我国国情,耕地保护已上升到战略高度,随着国务院出台《关于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如何管好用好土地资源助力稳经济促增长,同时处理好土地开发利用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对新形势下土地利用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研究以西部发展地区贵州省为例,在新时代背景下提出有效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的建议与措施,旨在为推动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实现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资源管理;节约集约利用;耕地保护;效益引言我国国土辽阔,土地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耕地却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2,中低产田约占70%,耕地中旱地占到一半以上,从“三调”数据看,全国现有耕地面积19.18亿亩,较“二调”减少1.13亿亩。

贵州省属高原山区省,山地占国土面积的84%,现有耕地5208.93万亩,其中6~25度的坡耕地达3553.57万亩,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达877.04万亩,占比超85%。

在土地资源如此匮乏的条件下,位于西部高原地区的贵州省,在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上,其经济社会发展路径具有代表性。

全省乃至全国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已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如何经营土地,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当前时期面临的最大挑战。

1 土地资源管理与利用现状分析1.1土地资源“轻管理”、“重供应”土地资源管理的目的是为进一步有效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提升土地价值,切实增强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

当前大部分发展地区,土地出让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土地资源管理仍停留在单一的土地供应“一锤子买卖”层面,未统筹考虑土地资源的经营,如何“管地”问题未得到解决。

新时代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思考及现实意义

新时代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思考及现实意义
3 历史上土地制度对当前土地政策 的启示
通过研究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的 历史演变,我们发现有些原则必须坚守, 比如土地所有权问题,必须坚持土地公 有制,这是底线。马克思指出,土地是 我们的一切,是我们生存的首要条件; 出卖土地,就是走向自我出卖的最后一 步;这无论过去或直至今日都是这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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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现状及其 困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 的推进,农村人口的从乡村向城市流动, 从经济角度考察土地的产出,农村耕地 收入已经满足不了农民的需求,为防止 农民弃耕,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从免 除农业税到种田补贴,再到土地流转, 这些政策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 农业的发展,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
种代替不会自然来到的,它需要人们跟 怎样才能使各个生产要素充分释放自身 们离开土地。纵观人类发展历史趋势,
随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地探索,总结经验 的生产力?土教训,才会最终到来。土地流转政策为 义的公有制属性是不可置疑的;先进的 口流动是必然的。我们当初免除农业税,
题。土地流转后,依然被抛荒的原因有 很多。有分析指出,一种是因为流入方 经营不善导致,一种则是一些流入方为 了骗取土地流转专项补贴。此外,一些 企业或个人,恶意囤地也是原因之一。[3]
影响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种植的另一 个因素是农民的思想认识,曾经促进生 产力极速发展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如今已经不再被农民所推崇,专职耕作 已经不能保证农民的生活需求,特别是 在城市稍微有点出路的农民,一般都会 选择不再耕种,而是把土地转包给亲戚 朋友,自己只要种田补贴或者再象征性 要点农作物。诸多材料显示,即使专职 耕作的农民,也很少深耕细作采用新技 术,而是传统耕作方式扩大版,由于亲 戚之间土地转包口头协议的不确定性, 临时承包土地的一方也不会在大型农业 机械方面做投资。综合来说,我国农村 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土地流 转动力不足,现行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 农村金融市场和风险担保体制不完善, 土地流转缺乏项目带动,补贴对象混乱 等等。

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立项名单

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立项名单

吴松弟 张海鹏 曹树基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田秀坤 大连外国语大学 俄文
王毅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 代史研究所
英文
万宏瑜 上海外国语大学 英文
99 中华文化简明读本
干春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赵春梅 南开大学
俄文
100 丝绸之路考古学研究
夏鼐
浙江大学出版社
李宇玲 同济大学
童星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6 中国社会治理
童星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7 知识产权精要
吴汉东
法律出版社
58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研究
万鄂湘
北京大学出版社
59 法理学
张文显
高等教育出版社
60 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研究 王迁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1 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 62 我国改革开放40年立法成就概述 63 中国法理学发展史
英文
哲学
一般项目
喻岚 北京师范大学 英文
哲学
一般项目
贾磊 山东师范大学 英文
哲学
一般项目
刘伟乾 新疆师范大学 吉尔吉斯文 哲学
一般项目
赵勇淑 天津外国语大学 韩文
哲学
一般项目
秦峰 重庆大学
英文
哲学
一般项目
杨梅 吉林大学
英文
哲学
一般项目
张庆熊 复旦大学
英文
哲学
一般项目
吴丽环 华东理工大学 英文
哲学
一般项目
张宇燕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董琳璐 上海外国语大学 德文
国际问题研究 一般项目

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

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

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土地发展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利用的权力。

它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延伸和强化,也是城市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制度安排。

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土地发展权是基于私有制的基础上产生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作为一种商品,其价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的。

土地所有权的确认赋予了其所有者对土地利用和开发的决策权,这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权利的基本体现。

其次,土地发展权是与城市化进程紧密相关的。

城市化进程意味着城市人口和经济在不断增长,对土地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土地发展权的实施,可以促进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优化配置资源,推动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土地发展权的实现需要满足社会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土地发展权应当受到法律与道德伦理的制约,并在对市民的利益不产生过度危害的前提下,在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下,最大程度地实现城市发展的社会效益。

土地发展权的制度前景主要包括:首先,促进城市化进程。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日趋尖锐,土地发展权的实现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协同发展。

其次,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发展权的实现可以创造市场机会,提高土地价值,吸引投资,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第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土地发展权的实施可以调动土地所有权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创造更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使土地得到充分利用。

总之,土地发展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土地发展权制度,坚持合法用地、公正用地、可持续用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土地法体系

土地法体系

一、我国土地法的体系之历史发展与问题 (一)我国古代土地法的体系 在古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土地法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 土地法律制度存在于不同的律、令之中,而且由于诸法 合体,导致有关土地的法律制度民刑不分。 2. 土地法的体系较为单一,以规定土地所有权为主要内 容,同时对土地的流转、继承等做出了规范。 3.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法律制度虽有所规定,但主要 集中在对耕地的保护以保障农业发展,其最终的目的 还是为君主服务以维护封建统治。
一、我国土地法的体系之历史发展与问题 (四)我国土地法的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社会经济的现 实需求 1、我国古代时期:
依靠公权维护公有土地以及耕农享有的权利,收取赋税并限制私有土地过 分集中,土地规定不成体系。
2、在近现代时期:
中华法制虽然走向近代化了,但缺乏自主性与创新性。
3、共产党时期:
不断调整土地政策和制度,土地法比较粗糙的,并没有形成体系化,但是 适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中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
三、我国土地法的体系之重构:坚守与突破 我国土地法的体系之重构:
(二)我国土地法的体系之突破与坚守 1.土地法的内部体系 (1)关于土地权利的建构的争议 (2)土地管理
2.土地法的外部体系 (1)土地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2)土地法应当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3)最后土地法的调整方法具有特殊性。
四、结语
三、我国土地法的体系之重构:坚守与突破 我国土地法的体系之重构:
(一)重构我国土地法的体系之指导思想及其基本原则 1.我国未来土地法体系的构建必须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就是以科学发 展观为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重构土地法律体系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于土地“成片开发”的几点建议

关于土地“成片开发”的几点建议

关于土地“成片开发”的几点建议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已于2019年8月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土地“成片开发”的概念和规定。

但由于对“成片开发”的界定不明确,引发了广泛热议乃至不少争议。

争议焦点在于“成片开发”是否会扩大土地征收范围和规模、延续大量占有农地而削弱耕地资源基础、侵害农民合法土地(增值)收益。

为此,亟须明确界定“成片开发”的内涵和标准。

一、客观分析对“成片开发”的主要质疑“成片开发”,首次(以法律形式)正式出现在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建设用地”)之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之第五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成片开发”一经提出,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质疑。

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成片开发”的提出并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是否会背离压缩土地征收的政策取向?是否会加重各地(地方政府)土地开发热或开发区热?是否会进一步加速土地“农转非”和耕地资源流失?是否无益于扭转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上述质疑反映出土地问题在中国历来都是一个敏感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土地权益问题。

成片开发,涉及土地开发主体、开发收益及其分配、开发用途及其管制等,无论从经济视角看,还是从社会、法律乃至政治视角看,成片开发问题都是当前土地问题领域的一个敏感问题、热点问题。

如果处理不好,会引发社会矛盾、经济波动,延迟国家战略目标实现和地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进程。

对于上述质疑,需要从“成片开发”的内涵和标准等方面去加以把握和回答。

二、尽快明确“成片开发”的基本内涵(一)了解“成片开发”的缘起“成片开发”,国内早在二十多年前就有所讨论,但当时主要集中于讨论类似于(外向型)经济开发(开放)区的建设,认为成片开发的主要目的在于吸引国(境)外投资、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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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立法新探以土地开发权为视角收稿日期:2011-10-12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科技大学科学研究“春蕾计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0AZZ160。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

[1](p109)同时,土地又是不可更新资源,耕地一旦变成建设用地便不可恢复。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营城市之风盛行,人们对土地需求的日益高涨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是各国土地立法的重中之重。

肇始于英国的土地开发权制度,立足于土地的充分有效利用,并旨在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和谐,已经被许多国家写入法律,在土地利用权利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乱占滥用、水土流失、沙漠化、土壤污染与土地破坏等现象屡见不鲜。

这类现象的出现与我国的土地利用和保护制度不无关系。

我国的土地立法以义务为本位,忽视了产权对于土地利用和保护的重要作用。

“或许更加有害的是将‘人人有责’和‘应尽义务’在普世层面上的滥用,导致国民会以为法治国家的法律并非建立在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基础之上”。

[2]鉴于此,本文试从权利的角度进行研究,提出在我国现有的土地权利体系中引入土地开发权的设想,并结合我国国情探讨了土地开发权的归属及实现方式。

一、土地开发权的概念和功能(一)土地开发权的概念所谓土地开发权(LandDevelopmentRight,LDR),是对土地在利用上进行再发展的权利,即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现有用途或者提高土地利用程度的权利。

有的学者将土地开发权称为土地发展权或农地发展权。

[3]如周诚教授认为,英文“developmentright”一词,具有中文的发展、开发、展开、发达等四个含义,而按照习惯,中文的“发展”一词是指事物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等变化;而“开发”一词则是指对于资源的利用或进一步利用。

农地转变为非农用地,是指对于农地资源的进一步利用,从而应当使用“开发权”一词方为确切。

[4]将土地开发权等同于农地发展权的观点显然不足以全面概括土地开发权的涵义。

笔者较为赞同周教授的观点。

另外,我国台湾学者大都将“LandDevelopmentRight”称为土地开发权,如李鸿毅、[5](p390)边泰明、[6](p205)谢哲胜[7](p74)等。

为了两岸法律文化的交流,更应该将发展权称为土地开发权。

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据此,有的学者将土地开发权分为以下三类: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商业用地)的权利(即农地开发权),提高建设用地利用度(建筑容积)的权利(即市地开发权),以及对未利用地进行开发的权利(即未利用地开发权)。

[8](p65)受人类中心主义的支配,我国关于土地的分类是以土地的经济利用价值为标准的,笔者认为,对我国土地进行分类应当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为目的。

因此,土地的分类中应当包含生态用地,而土地开发权还应当包括生态用地开发权。

(二)土地开发权的功能土地开发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其功能首先表现为给权利人带来收益,其次,从土地开发权的产生背景和创设目的来看,其功能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⒈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

通过对土地开发权的限制和补偿,可以顺利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对农地、环境敏感地带以及历史古迹等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

⒉调节因土地使用而产生的暴利与暴损,消除因规划造成的土地所有人之间的不公平。

在传统的分区管制制度之下,一方面,被限制发展地区的权利人因为政府行使警察权而得不到补偿,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而被规划为可发展地区的主体,因为高密度的发展而获得巨大收益。

可见,传统的分区管制造成了暴损和暴利的不公平局面。

土地开发权创设后,通过土地开发权的移转可以很好地平衡被限制地区和发展地区主体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⒊美国的可移转土地开发权计划(TDR)用来替代或配合分区控制办法,强化了土地使用管制,清除了都市发展规划面临的强大而主体众多的私权障碍。

⒋以转让部分或全部开发权替代征收或购买所有权,实现土地多元主体立体开发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在土地供给固定的情况下,需求增加,土地则更加集约地利用,亦即追求土地的立体开发。

在传统的使用分区管制下,土地必须受分区使用以及建筑容积率的限制,但因为地区区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当地土地使用因特定目的而受限制时,为使其土地开发权有效利用,则赋予其弹性,让开发权移转至邻近地区。

如此,因开发权的使用具有弹性,则能促进土地整体化、高效率的利用。

[9]⒌明晰土地产权,理顺集体土地的产权关系,通过市场机制补偿限制发展地区的权利主体,从而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将土地开发权纳入土地权利体系,可以将农地、环境敏感地带等特殊区域的正外部性内部化。

通过土地开发权移转制度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对受限制区域权利主体的补偿,从而既免除了政府对受限制区域的补偿义务,又达到了土地规划管制的目的。

正如,西尔克斯和盖斯勒所言,允许开发权移转可以帮助政府避免征收之诉。

[10]二、我国创设土地开发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一)我国创设土地开发权的必要性⒈土地开发权缺位,导致农地保护成效差。

严厉的强制性的农地城市流转控制政策,对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遏止大量优质农地盲目无序的流失是必要的,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缺乏市场理念,往往就显得力不从心。

地方政府热衷于农地流转,把土地财政作为维护脸面子(GDP)和官帽子(政绩)的最佳手段。

开发商寻求城乡交错区廉价农地以使利润最大化。

只要农地流转所得净利大于为此担当的风险(处分、处罚等),农地流转现象就可能时时发生。

就农民集体或个体而言,其个体决策除考虑经济比较利益外,不少农民更重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因农村社会保险市场缺失而存在),因而仍会保有农地。

另一部分农民即使也会考虑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但农地收益的低效性与风险性在相当程度上会弱化农地的社会保障价值,而就医、教育等开销费用日益高涨,因而更注重短期经济利益或预期城市产业收益,通常会相伴劳动力转移,弃耕或消减农地投资,致使农地质量下降,为农地转用创造了条件。

他们中一些人也确实获得了比种地高得多的非农收益,这反过来又会影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积极性。

而且随着征地补偿制度的逐步完善,如用安置补助费(养老保险费)对应农地的社会保障价值给予补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利益应将日益改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同时城乡交错区农民对保有农地以提供社会保障的依赖可能也会减少。

这使得更多农民珍惜农地的观念进一步淡化,意欲农地流转甚至直接投机入市谋利。

[11]究其根源,相当程度上在于农地保护作为一项具有正外部性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基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形成的人类行为,其目的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农地资源,保障整个社会的粮食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生态平衡。

然而,这项惠及整个社会和人类的公益行为却不是由社会受益群体共同承担,而是需要保护区的农民以农地的低报酬和高机会成本为代价,牺牲农地发展的经济利益来换取生态平衡和粮食安全等,增进了全社会的福利,却得不到合理补偿。

相反,对农地保护区外的农地开发没有限制,可以向高价值的用地方式转移,这种土地增值部分是在经济社会进步的条件下产生的,部分应回馈国家和社会,可以补偿保护区保护者因农地保护而招致的经济损失,但是土地使用者却将增值部分纳为己有。

显然,城乡交错区农地保护是欠缺公平的,农地保护的经济激励也不足。

若能增强农地保护政策的公平性,创造经济诱因,将最广大的农民从强制的无积极性或有一定积极性的保护行为变为一种自愿的、有积极性的行动,农民才可能自觉保护农地,才能逐步形成可持续性的良性循环,农地保护政策也才算是成功的。

这就需要设立一种产权即土地开发权,以将农地保护的正外部性内部化。

因为依照科斯的说法,所有外部效益问题的本质就是产权问题。

只要产权界定明确,行为人之间的交易就能导致外部效应的有效配置。

[12](p700)⒉土地开发权缺位,致使土地征用中土地增值利益分配不公。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了步伐,建设用地需求的急剧增长使得大量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

农民作为土地的“主人”,在土地被征用的过程中,本应成为土地的最大受益者。

可事实上,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本应该在土地上获得的收益大部分被剥夺。

据有关部门调查表明,如果以成本价(征地价加各级政府收取的各类税费)为100,农民只得到5%-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到25%-30%,60%-70%为政府以及各级部门所得。

[13]改革开放30多年来,各级政府通过低价征用,高价出让土地的形式,从农民手中拿走土地资产收益高达2万亿元。

[14]土地征用使得失地农民变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致使其生活贫困。

导致农民对土地权利的缺失是导致失地农民贫困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所谓农民土地权利的缺失就是农民使用土地、处分土地和获取土地收益的权利被排斥或剥夺,因而缺乏获取土地使用权、处置土地财产、决定土地用途、参与利益分配和享受土地转让收益的应有权利。

[15]土地开发权是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土地利用度的权利。

如果赋予农民土地开发权,土地征用补偿就会以市场价格为标准,而不是现在的以农业用地的年产值为标准,这样,农民就可以分享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利益。

⒊土地开发权的缺位是导致我国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和土地规划难于执行的原因之一。

法律制度是特定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和反映,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演变。

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生产力水平的迅速提高,人们的权利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众所周知,在土地资源稀缺的约束条件下,对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是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关键。

保证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就必须保证土地资源为能有效利用它的人所掌握和控制,并能使其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自由而有序地转让和流动。

而土地的转让和流动是通过权利的设置和转让来完成的。

因此,土地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通过对土地财产权的权利创设与制度安排,来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利用。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采用的是“命令――控制”模式,国家坚持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资源的配置由政府主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应当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

在严格的土地管制制度下,国家垄断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土地资源的配置处于低效率状态。

一方面,国家要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对土地市场进行监管,而这些财力完全可以用于农地保护等公益目的;另一方面,国家主导型的资源配置不具有灵活性,束缚了土地资源的流通。

尽管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但是土地违法现象还是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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