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学生网络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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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学生网络侵权问题

现阶段网络侵权行为阻碍了互联网产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严重危害了公共利益,同时也给社会道德风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恶劣影响。笔者认为,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大学生网络侵权行为,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高校培养目标的需要。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侵权行为

防止大学生网络侵权行为的现实意义

防止大学生网络侵权行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然而和谐社会的建构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网络虚拟社会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社会,而是基于互联网的社会,从社会层面来考查,它并不是完全虚拟的,其本质是人们现实社会中的活动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社会成为具有社会连带意义的实在“社会”,网民既有独特虚拟的生存方式,又具有真实人类的生活属性。在网络虚拟社会中,人们的工作、生活、学习都是围绕着网络进行并建立起各种社会关系、展开各种社会活动。尽管人们所面对的是对现实世界的真实物理法则进行模拟,再造出自然和社会的现实,然而,这种虚拟的现实与真实社会的现实却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联系与影响。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就不仅要在现实社会中达到和谐,寻求网络虚拟社会的和谐发展理应是和谐社会构建中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大学生网络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的秩序,也严重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治理。

防止大学生网络侵权行为是实现高校培养目标的需要。大学是人类文化与文明的汇集地,它具有培养人、发展科学、服务社会的三大基本功能。在这三大基本功能当中,以人才培养最为重要。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我国大学追求的终级目标应该是:坚持以人为本、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教育引导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大学的功能和终级目标要得到发挥和实现,就必须解决在大学生培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仅要创造一个适合大学生成长的协调、整体优化的现实环境,还要创造一个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大学生网络侵权行为,严重破坏了网络环境建设,反映在大学生自身上是缺乏创造精神和严谨治学态度的表现;反映在学校教育上则是教育的典型失败案例。

大学生网络侵权行为动因分析

权利观念模糊。面对剧烈的社会转型和变迁,面对利益诉求的个体化和多元化,大学生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权利义务认识和态度,与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相适应的。在看到主要方面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学生在权利义务观上存在的偏差。一方面,这些偏差体现为权利义务观上的“缺位”,即应有的权益观没有树立;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权益观的“越位”,即在权益诉求上超出了现实的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的底线,成为对社会的过分“苛求”。作为社会人和国家公民的大学生在网络社会中生活,应该享有各项法定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社会责任,这是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所决定的。大学生网络侵权行为大都表现为对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隐私权的侵犯等等,作为民事主体的学生享有上述民事权利,但是,在具体的网络行为中却不注重他人的民事权利,不自觉地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超出了权利和自由的限度,体现为“缺位”的权利义务观;同时,当大学生们在网络行为中面对自身利益的利害权衡时,往往在取舍上具有明显的“自利”倾向,体现为“越位”的权益观。

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是法制作用于主体及主体对其反映和升华的结果,它依赖于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高度发展,但又直接受到法治环境、法制文化及法制教育因素的深刻影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受法制教育、传统法律文化、法律心理情感、社会法治环境等诸多因素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的主流是好的,其本质和特点是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发展要求的。但由于有某些社会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其法律意识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失,主要表现在:法律知识不足,没有正确的法律观念;法律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严重;强调权利,忽视义务、责任;崇尚权力,却对法治缺乏信心。上述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学生对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认识上,因此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网络行为,导致网络侵权行为屡有发生。

社会管理不力。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迅猛增加,互联网正在成为“第四媒体”,又由于网络具有很强的交互性,这使得在网络中发生侵权的机率大大增加。新兴的媒体使我们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立法滞后,使出现的一些网络侵权案件的裁定无法可依。同时,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等特征,又决定了网络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即网络侵权行为的取证难度大,侵权主体难以及时查明,这对于被侵权人来说,要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可能要付出比损害更多的代价。需要强调的是,大学校园内的网络管理更处于相对松散的情境,相关制度执行不力,存在着管理者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所有这些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管理不力,造成了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

学校教育缺失。对于互联网这一事物,当前一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它的消极影响,因此造成对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缺失。“教育者要先受教育”,一些思想政治工作者不注意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还没有完全扫除“机盲”、“网盲”,使自身不具备从事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素质,更谈不上对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重视;一些高校坚持经验式的思想政治工作,也不注重培养、培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队伍,没有给思想政治工作者提供提高素质的良好平台;同时也不注重对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的方法、途径的探索和思考。学校教育的

缺失,使学生自身也不重视网络道德修养。由此看来,网络侵权行为的出现也就不足为怪了。

防止大学生网络侵权行为的对策思考

完善网络环境下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国家立法工作是治理网络侵权行为的前提,它为网络环境下的各项权利保护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立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有相关法规的完善,还有针对现实状况制定新法规。因此,立法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系统性,需要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努力。

进一步加强公安、电信、新闻出版、扫黄打非等部门的合作,加大打击力度。侵权行为的治理,离不开各主管部门的打击,同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会收到更好的治理效果。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要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坚持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相结合,形成网络权利保护执法的长效机制,始终保持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高压态势。

加强有针对性的权利义务观教育,培养大学生健康理性的主体意识。在加大学校网络道德教育师资力量培养的同时,也应在高校现有的法律教学基础上,加强有针对性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教育,引导大学生形成适应社会需要的网络道德和法律观念。此外,还要发挥互联网行业协会的作用,在互联网中广泛开展尊重他人权利的教育活动,提高网民的守法意识和被侵权人的维权意识。

参考文献:

1.朱畅.对网络服务侵权的法律思考[J].时代金融,2006 (5)

2.姜海霞.网络侵权的特征、形式及对策分析[J].新乡教育学院学报,2006(3)

3.张品良.论网络虚拟和谐社会的构建[J].理论学刊,2006 (2)

4.高景民.网络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J].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200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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