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要求项目审批部门在立项初期对潜在CDM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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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创新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8〕5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创新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8〕5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创新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创新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创新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7〕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招商引资体制机制改革,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服务全市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招商引资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一)明确招商引资工作主管部门。

市商务主管部门是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牵头职能部门。

市招商引资机构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统筹指导下,负责推动全市招商引资和对外合作工作,制定、分解并督促落实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组织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跟踪服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动落实招商引资各项政策,组织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督查和考核,推进落实市级层面重大合作协议等。

各县(市、区)要健全招商引资机构设置,明确招商引资的牵头职能部门,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形成招商引资合力。

市直相关部门“管行业、也要管招商”,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组织和推动行业招商。

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招商引资主体责任,将招商引资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抓实抓好。

各开发区(园区)是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要科学规划、创优平台、积极招商、搞好服务。

推进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改革,强化驻外办事机构招商引资职能,充分发挥窗口和桥梁作用,积极探索在国内重点地区和重要城市以及重点国家和地区设立商务代表处,聘请招商代表做好区域招商工作。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16〕8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16〕8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吕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1月20日吕梁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7日吕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质量,防止决策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三条下列事项为重大决策事项:(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市政协的重大建议,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二)制定或调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工作方案;(三)制定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四)编制市财政预决算、重大项目财政资金安排;(五)制定或调整农村建设、城市发展、土地利用、城镇体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他重点领域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或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等重大行业规划,制定或调整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或调整经济发展区域和产业区域布局;(六)制定或调整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七)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为维护交通和社会治安秩序而需长期采取的重大管制措施;(八)制定或调整政府投资、采购、工程招标、国有资产处置、招商引资等方面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九)制定或调整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十)制定或调整重要行政收费、政府基金的项目、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十一)制定或调整有关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区划及民主政治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的重大措施;(十二)制定或调整人事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十三)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十四)其他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6•【字号】吕政办发[201O]109号•【施行日期】201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1O]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7]12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节能工作,从源头上遏制高耗能项目盲目建设,现就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前置性审查制度。

《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年综合能耗3 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的项目,备案核准前,须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节能评估报告;年综合能耗1O0O吨至3000吨标准煤的项目,备案核准前,须向项目实施所在地市级相关部门报送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合格后方可履行备案核准手续”。

今后,全市范围内各类新、改、扩、迁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年综合能耗10OO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的,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未通过节能审批的项目,发改委、经委等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核准、备案和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根据《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规定,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业项目由市经委负责审查,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和建筑业的项目分别由市发改委、市建设局负责审查,并抄送市节约能源领导组办公室(市经委)备案。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6•【字号】吕政办发[2007]228号•【施行日期】2007.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07〕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效防治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水保[2007]6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吕梁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周密部署,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吕梁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水保[2007]407号)、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水保[2007]6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吕梁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为重点,以执法检查为手段,严厉查处重大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日益严重的开发建设项目中人为水土流失加剧的趋势,推动和促进我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实现我市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目标通过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现如下目标:1、按照上级水利部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要求,全面完成我市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吕政办发〔2019〕31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吕政办发〔2019〕31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吕政办发〔2019〕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吕梁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5日吕梁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吕梁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具体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部门成立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主要考核内容为综合治理、预防保护、综合监管等方面工作(具体内容见附表2)。

具体考核内容可根据省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及年度具体工作要求,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严谨的原则。

第七条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100分。

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量化分析。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一90分,不含90分)、合格(60一80分,不含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吕政办发〔2016〕70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吕政办发〔2016〕70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吕政办发〔2016〕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5〕78号)文件精神,结合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最新要求以及《山西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晋统字〔2016〕24号)文件精神,促进各类新投产、新开业达规达限和新注册企业及时入库入统,进一步提升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和质量,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新时期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服务科学决策、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代表的“新经济”加速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运用到各个领域,统计调查对象的规模越来越庞大、结构越来越复杂、变动越来越频繁,统计工作任务难度越来越大。

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近年来国家、省全面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变革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对部分统计制度方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是,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我市统计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少数地方和部门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基础薄弱、人员力量不足,统计标准执行不严,统计数据来源不够扎实可靠等问题,影响着部门统计职能的发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吕政办发[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七月六日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吕发[2009]32号),设立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弱化的职责。

1、取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加强或强化的职责。

1、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的综合平衡,维护经济运行的平稳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直单位全面推行和引深六项制度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直单位全面推行和引深六项制度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直单位全面推行和引深六项制度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3•【字号】吕政办发[2005]178号•【施行日期】200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直单位全面推行和引深六项制度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吕政办发[2005]178号)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为了全面推行和引深“会审、联签、民评、职务消费公示、公款报销公开、公务接待限额”六项制度,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由市纪委、监委、财政局联合组成检查组,从8月2日开始对全市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推行和引深“六项制度”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市直各单位对全面推行和引深“六项制度”工作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工作进展顺利,主要表现为:1、领导重视,认识到位,力度较大。

今年以来,市直多数单位领导对源头治腐、制度反腐工作高度重视,把“六项制度”的推行和引深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贯彻,全面落实,成立了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出台了符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实施方案,提出了工作措施,明确了工作职责,规范了操作程序,严肃了责任追究,并把“六项制度”的推行和引深工作作为部门、单位年终考核的重点内容,专项考核。

各单位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认真负责,充分发挥了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

市委办、政府办及早动手,《实施意见》一出台,就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成立领导机构,出台实施方案,责任分解到人,提前进行了真实、细致、彻底的公开、公示,在市直单位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市直工委为了搞好推行和引深工作,多方考察,措施有力,在搞好自身工作的同时,以点带面,推进了部门其它单位“六项制度”的推行、引深工作。

2、积极探索,规范运行,效果明显。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充分发动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制定和推出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和工作措施,规范了操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6•【字号】吕政办发[2007]123号•【施行日期】2007.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吕政办发〔2007〕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我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范围和重点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学校等单位,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

本次隐患排查要把严厉打击“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纠正治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作为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彻底进行排查治理。

同时,根据行业特点和我市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提出以下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吕政办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0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重点耗能企业:《吕梁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吕梁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二○○八年三月三日吕梁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能源基本国策,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山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晋政办发〔2007〕1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总体思路: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要求,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

基本原则:1、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节能目标为约束性、否决性指标;2、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突出节能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3、表彰先进与督促后进相结合,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县(市、区)和企业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

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一)评价考核对象1、评价对象市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2、考核对象(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全市重点耗能企业(二)市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评价办法1、评价内容(1)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工作部署的情况;(2)淘汰落后产能配套退出机制,经济、行政综合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3)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的产业、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科技、标准、教育培训、统计等政策法规执行情况;(4)部门节能规划、年度节能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进一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进一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进一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吕政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进一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发[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吕梁市进一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吕梁市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晋政发电〔2012〕3 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牵头,联合市公安、煤炭、煤监、安监、环保、工商、人事、劳动、电力、运销、铁路等部门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严密部署,严厉打击,严惩重处,严肃问责的总体要求,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非法组织露天开采、以探代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和彻底清理关闭不达标的矿井为重点,以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为方式,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以纪律问责和法律惩处为手段,巩固煤炭资源整合成果,巩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巩固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成果,以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全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

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机关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煤管、煤监、安监、工商等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证照,铁路运销系统不得提供运输和销售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以罚款。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快推进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快推进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快推进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吕政办发〔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快推进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吕梁市加快推进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6日吕梁市加快推进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我市塑料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建立完善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持续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全链条管理,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

全面落实国家、省工作部署,巩固2020年以来“禁限塑”治理成果。

聚焦重点领域提速治理塑料污染,2021年7月1日起,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禁止使用范围扩大至全吕梁市各县,一次性塑料用品在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

到2021年年底,不可降解塑料袋禁限使用范围扩大至吕梁市建成区。

到2022年年底,一次性塑料用品在所有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

到2023年年底,全吕梁市建成区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具体禁限种类、要求和任务进度见附件2。

)二、重点任务(一)强化生产源头整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全面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加大塑料制品生产企业排查范围,加强对违规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超薄聚乙烯农用地膜企业的执法力度。

依据《产品质量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查处一批违法案件,对重大典型案件督查督办。

2.严格医疗废物流向管控。

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7〕3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7〕3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67号)及《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72号)精神,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形成了《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市政府授权市政府相关单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本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2.市政府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3.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相关改革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情况,及时作出相应调整,按程序审定后公布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4.市审改办要督查市政务大厅和驻厅审批单位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清单之外增加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要问责。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吕政发〔2015〕5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吕政发〔2015〕5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正文:
----------------------------------------------------------------------------------------------------------------------------------------------------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吕政发〔2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64项,取消1项,下放63项。

现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布。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停止审批,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直各部门要下放到位、不得截留,各县(市、区)要做好承接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吕梁市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64项)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日——结束——。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6〕79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6〕79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6〕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构建合理有序的分级诊疗体系,改善我市现有医疗资源的配置与利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合理统筹配置城乡医疗服务资源,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发挥基本医保(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同)政策引导作用,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建立起科学的保障机制,促进分级诊疗的就医方式,努力使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在县域内得到诊治;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在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起相互联系的首诊、会诊、转诊的流程和机制,为患者主动提供全程、连续的包括转诊在内的诊疗服务,逐步形成分级诊疗的就医格局。

二、工作目标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加强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康守门人”制度,强化基本医保支持政策,多措并举,引导患者分级诊疗,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省级、市级、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建立长期稳定、规范顺畅的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

2016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全面推开分级诊疗工作;到2017年底前,力争实现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的目标;到2020年,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运行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新秩序。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推进年”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13]45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推进年”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13]45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推进年”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推进年”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13]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2013 年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项目推进年”,为全面做好“项目推进年”投资统计工作,现就加强“项目推进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对投资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组建由分管县长牵头的重点项目投资统计工作机构。

要高度重视,及时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力支持统计人员开展统计工作,确保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照相机、传真机等设备)。

组织动员各部门的力量,在帮助项目单位审批、核准、备案的同时,督促项目单位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准确、及时报送统计部门,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建立重大项目专项监测制度各县(市、区)要在继续做好常规统计基础上,重点对省、市重点工程与亿元以上项目的开工、建设和投产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统计,建立按月专项监测制度。

各县(市、区)要在 4 月底前对省、市重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投资统计人员要深入到每一个重点项目的施工现场,对项目的主要统计指标(如计划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完成投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其他费用和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实地统计督导,积极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统计局、市重点办要对跨县(市、区)项目以及单项工程计划总投资在 100 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监测。

对已开工并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入库要求(吕政办函〔 2011 〕 16 号文件的规定)的项目要及时做好入库工作,对已开工形成投资工作量但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努力做到入库及时、统计有效。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8〕65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8〕65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8〕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吕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0日吕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我市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生产效率,增强产业实力,促进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吕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或法人单位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市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审查、拟定资金补助计划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一)自2017年起享受过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市级技术改造资金予以配套扶持,重点向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业、大数据、铝工业产业链延伸的具有示范性、引领性、效益好的项目倾斜。

(二)对我市转型综改具有重大意义的标杆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一)在吕梁市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第559号令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 O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颁布,是我国环境立法的又一重大突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为了进一步推动规划环评,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环保部《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精神,就我市规划环评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完善我市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规划环评工作。

我市共有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1 4个。

到目前为止,交城经济开发区、汾阳三泉工业园区、孝义梧桐焦化工业园区、离石信义工业园区、柳林高红工业集中区、岚县普明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已经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批复;文水经济开发区、汾阳杏花工业集中区、孝义经济开发区、交口双回工业园区、中阳尚家峪工业园区、中阳枝柯工业集中区、方山大武生态工业园区、兴县资源环保型循环经济综合开发示范基地尚未完成区域规划环评。

凡未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工作的所在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拨付专门经费,责成专人认真抓好落实,务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工作。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四气”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四气”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四气”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2•【字号】吕政办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四气”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1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煤层气、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焦炉煤气(以下简称“四气”)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申报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四气”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四气”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规划与建设(一)吕梁市煤层气(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是市人民政府“四气”产业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机构,凡涉及“四气”产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含“四气”规划、项目布局、产业发展等)均应由市领导组研究决定。

具体工作由市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气”产业规划的初审和上报,经省煤层气(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领导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要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本地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市“四气”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经省煤层气(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领导组批准后,必须严格依照执行,不能随意变更。

如确需变更,需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二)《吕梁市“四气”产业一体化发展规划》和配套专项规划是审批(核准)“四气”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

凡未列入规划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条件不成熟的项目,市发改委和有关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初审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提供主地(含临时用地)、水、电、气源等建设条件。

(三)“四气”项目建设应当以专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及省燃气管理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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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要求项目审批部门在立项初期对潜在CDM项目进行信息登记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08]160号
【发布部门】吕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5
【实施日期】2008.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要求项目审批部门在立项初期对潜在CDM项目进行信息登记
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8〕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组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的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在我市尽快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机制,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新格局,我市率先在国内组建了“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并正着力打造“清洁吕梁、资本吕梁、国际吕梁”。

为了使CDM项目开发工作能提前介入,在立项之初第一时间全面了解潜在CDM项目情况,及时对新上项目开发CDM进行可行性分析,做好跟踪服务,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企业CDM能力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认真做好企业CDM能力建设工作,增强企业从事CDM项目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市发改委、经委等立项审批部门,在对企业申请的煤炭、焦化、钢铁、建材、电力、化工等行业的项目批准、备案及上报之前,必须要求企业认真填写《CDM项目信息表》,填好的《CDM项目信息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与上报的立项文件及有关资料一并报立项审批部门,立项审批部门对《CDM项目信息表》审查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审批和上报手续。

对于未填写《CDM项目信息表》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要待企业填好之后再给予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或上报手续。

三、市发改委、经委等立项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初期对潜在CDM项目进行把关的规定,若在此通知实行之后发现已核准、备案及上报项目有未填写《CDM项目信息表》的,立项审批部门和批准人要负责一周内补回,发现多次漏报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四、《CDM项目信息表》可在吕梁市经贸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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