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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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行业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就是妨碍市场竞争自由的反竞争行为,它的存在必将影响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电信行业作为公用企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垄断行为也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
纵观目前国内电信业市场,大致呈现出以下态势:中国电信在固定电话市场上独占鳌头;中国移动拥有国内移动通信市场80%以上的份额;中国联通的业务以移动电话和IP电话为主;中国网通则发展先进的宽带通信网;中国铁通刚刚起步,在电话业务收入的市场占有率仅为1.1%……以上信息反映出中国电信行业的一个现状:经营性主体由以前的独家垄断转变成多寡头垄断,原有的市场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业务上彼此独立,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格局尚未形成。伴随着中国电信业改革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在世人面前。
如今,在我国,电信业正处于分拆垄断向各个分拆业务引入竞争对手的过渡阶段,而这一阶段集中表现为行业的分工独占性。因此经济法特别是反垄断法的调节、指导将会对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竞争是获致繁荣和保证繁荣最有效的手段。只有竞争才能使作为消费者的人们从经济发展中得到实惠。它保证随着生产力的提高而俱来的种种利益,终于归人们的享受”。一(德]路德维希·艾哈德。正如开篇分析的那样,中国电信业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真正自由竞争的局面,这种尤竞争性恶果在服务和资费领域体现的最为明显。以2000年第一季度为例,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共受理用户申诉1272件,申诉服务质量的占到57.45%。我国的电信资费在结构上很不合理。假若从美同接到中国的长途需100元话费的话,那么转道香港再接国内则只需30元话费,其中的差额是显而易见的。虽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但是电信经营者都以这些数据和资料属“商业秘密”为由,不予提供。因此,电信业务的消费者对制定资费标准的成本、数据及资料,仍然没有知情权。
基于这种行业垄断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培育一个竞争的环境已经变的至关重要,刻不容缓。竞争机制是一种资源的效率机制。经济效率因其住_提高社会福利中的地位而成为竞争政策的基本目标。竞争能够导致价格降低和质量提高,关系到一般公众从整个经济贡献中收益的大小。因此竞争的充分与否直接影响效率的高低,影响整个行业的进步。南于限制竞争行为成因的复杂,只有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有效遏制:1.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注意发挥竞争政策的作用。垄断性行业要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并按照竞争政策的要求完善市场结构,增加竞争
主体,促进市场竞争,根除或者减少行业垄断的土壤。2.加强竞争文化建设,大力普及竞争法,提高经营者的竞争意识,形成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以期在意识领域真正解决我国原有以行业垄断为本的立法理念与市场经济立法理念冲突的问题3.构建现代行业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执法平衡协调的机制,改变政策部门和产业监管机构代行反垄断执法权的现状.尽快建真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4.进一步完善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理顺政府职能,加强竞争执法机关的地位并强化其执法手段,必要时制定相应的反垄断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