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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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
(国务院令2008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年第514号),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岗正式职工。
第二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正式调入公司半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公司原则上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所有员工都安排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仍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
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前半个月填写《职工带薪休假审批表》,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部门工作人员申请,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部门送至公司办公室,对休假人工作年限及休假天数及本年度休假情况进行审核,审定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二)中层干部(包括业务主管)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出具意见后,由部门送至公司办公室,对休假人工作年限及休假天数及本年度休假情况进行审核,审定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三)公司副总以上领导申请年休假,按照集团《关于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文件执行,需填报《集团管属干部带薪年休假审批表》报集团领导审批;
(四)职工年休假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或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休假人部门负责人通知休假人,并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后,休假人方可休假;
(五)审批表一式二份,由部门、办公室分别留存,由办公室做好休假登记。职工在休假期间若离开XX市,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中层干部需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方
可离市。
第六条公司员工年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当年休完,在当年有效,不向下一年累计,也不得在上一年度超前使用。
各部门可以结合施工生产特点,在每年春节期间分批安排员工进行集中休假,对家在外地员工尽量安排一次休完。但应提前半个月将《职工带薪休假审批表》上报办公室,不允许出现员工突击休假现象,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应在本年度内合理安排本部门人员休完年休假;职工休假后必须按时回到工作岗位,若遇特殊情况必先办理续假手续,若未办理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休假必须出具相关书面手续,待批准后方能离开岗位,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经公司有关会议决定,可以修订补充;
(三)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附表:《职工带薪休假审批表》
职工带薪休假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