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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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行政管理事项名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事项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划转业主大会之前需要使用的: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3、工程预算书;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任务单,相关业主签字的分摊明细表;6、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划转业主大会之后需要使用的: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3、工程预算书;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任务单,相关业主签字的分摊明细表;6、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

申请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1、《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表》;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3、支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明细表;4、工程预算书;5、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6、鉴定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7、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出具的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到幢)。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事情材料退回申请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摘要: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概述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1.基础设施维修2.附属设施维修3.公共区域维修4.绿化养护5.安全设施维修6.物业服务费用三、使用规定及程序四、监管与违规处理五、总结正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顾名思义,是指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这笔资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关系到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规定及程序,以及监管与违规处理等相关内容。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概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按照购房时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收取的,一般情况下,这笔资金由物业公司代为管理。

当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维修需求时,物业公司需按照规定使用这笔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1.基础设施维修:包括住宅楼房的基础设施,如楼板、墙体、屋顶等。

2.附属设施维修:包括电梯、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附属设施。

3.公共区域维修:如楼道、公共卫生间、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

4.绿化养护:小区内的绿化植被和景观设施的养护与管理。

5.安全设施维修:包括消防设施、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安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6.物业服务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还可以用于支付物业公司的服务费用,以保障小区的正常管理。

三、使用规定及程序1.使用申请:物业公司需在维修项目开始前,向业主委员会或相关部门提交使用申请,说明维修项目、预算和使用资金数额。

2.审批流程:业主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确保符合使用规定。

3.施工验收:施工完成后,物业公司需组织验收,确保维修质量。

4.资金结算:验收合格后,物业公司需及时将与施工单位的合作关系终止,并将剩余资金纳入专项账户管理。

四、监管与违规处理相关部门应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如发现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1.总则1.1【目的】为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规范资金使用审核行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编制本标准。

1.2【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适用本标准。

因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使用不当,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不适用本标准。

2.基本规定2.1【质量保修执行标准】本标准中质量保修期限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641-2009)的相关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限高于上述规章、标准的,以《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期限为准。

2.2【审批条件】住宅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本标准规定的情形的,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2.3【紧急情况】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情况之一的,不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1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经多次补漏后仍难以解决的;2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3高层住宅发生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喷淋泵、稳压泵、中水泵等)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情况,导致供水中断的;4楼体单侧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标准

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标准

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标准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房屋维修基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房屋的质量和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原则。

1. 公开透明原则,物业管理方应当向业主公开专项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包括资金余额、使用情况、维修项目等,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2. 公平合理原则,专项维修基金的征收应当按照房屋面积或产权比例进行,确保每位业主缴纳的基金金额公平合理。

3. 就地使用原则,专项维修基金应当就地使用,用于维修和改造本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共用部位,不得挪作他用。

二、管理办法。

1. 缴纳标准,专项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年限、装修情况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确保基金金额充足。

2. 使用范围,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维修、管道疏通、外墙涂料更新、屋顶防水等公共设施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改造。

3. 资金监管,物业管理方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维修基金的监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投资理财等非维修项目。

三、资金使用。

1. 维修项目确定,物业管理方应当根据专项维修基金的实际情况,制定维修项目计划,并征求业主的意见,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2. 维修质量保障,在进行维修施工时,应当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确保施工质量,杜绝以次充好的情况发生。

3. 资金使用公示,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业主公示,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资金使用额度等,确保业主对资金使用情况有所了解。

四、监督机制。

1. 业主监督,业主有权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途径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政府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基金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违规使用专项维修基金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3. 第三方审计,物业管理方应当定期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维修资金的申请
1、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合法拥有并正在使用具有市属住宅使用权证明的住户。

(2)申请资金额度应在当地政府出台的资助政策范围内。

2、申请程序
(1)申请人要填写申请表,提供涉及维修工作的合法手续,以及拥有市属住宅使用权证明的证明。

(2)同时提供维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图、预算及施工单位资质的相关材料。

(3)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领取维修资金确认单。

二、维修资金的使用
1、使用规定
(1)维修资金只可用于公共部位以及室内主体结构等方面的维修和装修,不可用于更换家具家电、摆放装饰物品等。

(2)维修资金不可用于增加面积,不可用于房屋改造或新建工程,也不可超过维修资金额度。

2、使用方式
(1)资金可以由申请人本人负责维修工作,也可委托相关施工单位和社会专业机构进行施工。

(3)申请人需在维修工作结束后,提交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明细表、施工完工证明书和施工费用发票等文件。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第一篇:《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272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2.3【紧急情况】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情况之一的,不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1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经多次补漏后仍难以解决的;2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3高层住宅发生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喷淋泵、稳压泵、中水泵等)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情况,导致供水中断的;4楼体单侧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2.4【鉴定】建筑结构、电梯和对修缮范围有争议的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应经相关专业部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3.工程项目范围 3.1地基、基础地基:支撑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基础: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力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3.2主体结构工程,承受各种作用的基本结构部分,包括承重墙、梁、板、柱。

3.3防水工程,包括建筑屋面、外墙面和地下室的防水。

3.4保温工程,包括屋面、外墙面保温。

3.5装饰装修工程,分为住宅内共用部位装修和住宅外共用部位装修工程,包括地面、抹灰、门窗、吊顶、饰面板(砖)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1. 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用于维修和改造住宅建筑的资金。

在我国,由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许多老旧住宅建筑存在着质量问题和老化现象,因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变得尤为重要。

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重要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居生活。

通过合理有效地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改善住房的质量和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的意义为了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透明和有效使用,有必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审核标准。

合理的审核标准可以防止滥用资金,保障住户的利益,促进住宅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内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包括资金使用的范围、审批程序、监督机制等内容。

其中,资金使用的范围要求明确,审批程序要求简便高效,监督机制要求健全完善。

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落实为了确保审核标准的有效落实,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并且加强对审核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审核能力和水平。

6. 个人观点和理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建立和落实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推动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立和完善审核标准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审核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总结回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建立和落实对于城市化进程和人民群众的安居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合理的审核标准,落实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合理、透明、有效使用的关键。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审核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栖身之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上是对主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一篇文章,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建立和落实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七台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

七台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

七台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
七台河市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当地
相关政府文件或部门发布的公告来查询,一般来说,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房屋建筑年限、维修项目的
具体内容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讲,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会根据房
屋建筑的结构、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每平
方米或每户应该分配的维修资金标准。

此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还可能会受到政策法规的影响,
例如当地政府对住宅维修资金的补贴政策、贷款政策等都会对维修
资金标准产生影响。

因此,具体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需要根据
当地政策文件来查询确认。

另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维修项目的
具体内容,例如外墙、屋面、管道、电路等不同部位的维修所需资
金是不同的,因此维修资金标准也会因项目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总之,要了解七台河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建议你直接
咨询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政府部门,他们会提供最准确的
信息和指导。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管理-制度】建设部财政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参考)

【管理-制度】建设部财政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参考)

建设部、财政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由住宅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条被两个以上的业主区分所有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和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第五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缴存第七条商品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

业主首次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第八条已购公有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

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计算缴存。

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一次性计算缴存。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一、资格审查1.确定资金申请范围: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维修私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等住宅,而不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租房等政府安排的廉租房。

因此,在申请前要先确定自己的房屋是否符合资金申请范围。

2.资金申请的条件:资金申请者必须是该住房的合法产权人,同时房屋须在一定年限内(通常为五年以上),且无其他政策限制。

3.住房的审查及鉴定:将住房进行鉴定,确认住房使用年限和住房的维修范围。

二、申请资料的准备2.房产证:申请人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或居住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户口本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提供已婚申请人需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完税证明:申请人需提供房产税完税证明。

6.其他相关材料:可能还需要提供一些其他相关材料,如维修方案、合同等。

三、申请途径和材料提交1.线上申请:可以通过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进行线上申请。

网站上会有详细的申请流程和指引,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和上传所需材料。

2.线下申请:也可以选择到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窗口进行申请。

在窗口,工作人员会向申请人提供相应的申请表格和指导。

四、申请材料审核1.材料初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会经过初审,进行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审核。

2.资格审查:初审通过后,申请人的资格将进行严格的审查。

审核人员会核查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资金使用的条件。

3.现场核验:针对初审通过的申请,审核人员会上门核验房屋的实际情况,确认申请的维修范围和理由。

五、资金发放1.资金批复:对于符合资格的申请,审核人员会进行资金批复,确定申请的维修资金的使用额度。

2.资金发放:经过资金批复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会将维修资金直接打入申请人的指定银行账户中。

申请人可以通过银行卡提现或直接用于维修和改造工程。

六、工程验收和结算2.结算材料准备:完成工程验收后,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结算材料,如施工发票、维修发票、验收报告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相应地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管理。

二、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和支出情况应当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以保证业主的知情权。

2.专款专用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精确到每个小区,并且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先充后支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先充分收集,再支出,不得未收满资金就进行支出。

4.民主管理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依据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而不是由单个人员或组织来管理。

5.规范管理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得违规操作,保障资金的稳健增值。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和用途1. 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业主自行缴纳: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管理规约的约定,自行缴纳维修资金以及分摊公共维修支出等费用。

•补助资金:国家或者省、市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助。

•其他收入:如资产处置所得和管理费用收益等。

2. 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修业主共有部分:如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

•维修公共设施:如电,水,气等公共设施的管线和设备维修费用。

•维修共有部分的专项工程:如物业管理区范围内公共区域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环境进行的专项维修及装修等费用。

•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用途:如对住宅区进行环保绿化、对电梯安装维修监控设备、进行保洁等。

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业主大会决议进行设立,若业主大会决议不设立,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代为管理。

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人员及职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人员由业主大会任命,并应当进行公示。

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制度范本

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制度范本

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工作。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申请条件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六条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维修项目属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二)维修项目保修期满;(三)维修项目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四)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三、申请材料第七条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二)维修项目预算书和施工合同;(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意见;(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审核程序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交至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十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初步审查合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察,核实维修项目情况。

第十二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现场勘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书,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申请人收到审核意见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并将维修项目情况公示。

五、审核结果处理第十四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也称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以下是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1. 使用条件: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只有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损坏,影响业主正常使用时,才能申请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同时,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还需要得到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批准。

2. 使用范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住宅的屋顶、外墙、电梯、水管、电路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在一些小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甚至被用于绿化、保洁等日常维护工作。

3. 使用流程: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

一般来说,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会负责组织维修工作,并制定详细的维修方案和预算。

然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需要批准预算,并按照预算筹集资金。

最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会负责组织实施维修工作。

4. 监管方式: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由业主自行管理,另一种是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

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总的来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保障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重要资金。

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以达到维护业主权益的目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柴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住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遵循方便快捷、公开快捷、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以下制度。

一、维修资金使用行使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二、申请维修资金使用的条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各保修期满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三、申请维修资金使用需提供的资料和条件(一)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报告(二)申请维修资金使用的公示资料(三)维修经费预算和施工合同(四)工程结算发票四、申请维修资金使用的程序(一)维修事项由物业企业根据业主诉求和日常工作中排查出的问题,提出维修意见,并做好维修预算,提交业主委员会研究;(二)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对维修事项向区物业办进行维修审报;(三)区物业办根据申请事项,审查维修内容,现场核实维修事项;(四)物业办审查通过后,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对维修的事项和经费预算在物业区域内向全体业主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天;(五)公示期满,且同意维修的业主占业主总数的2/3以上,由业主委按照维修公示的事项同维修队伍签订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六)完工后,由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按照施工合同组织维修项目验收,经物业办现场查验后,按照物业管理制度拨付维修资金。

五、监督检查(一)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全程记录和保留发布资料(二)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三)接受社会监督六、责任追究工作人员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批时间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4、其它过错行为的(二)追究形式1、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诚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2、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流程图。

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政府设立,用于支持居民自行、共同或通过物业公司维修和改造住宅建筑的资金,旨在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住房品质。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居民居住条件改善,增强住房基础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意义重大。

对于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标准,我们需要全面评估。

我们可以从资金的使用范围、审核程序、资金分配原则等方面展开深入探讨。

要结合相关法规法规政策,比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来分析和阐述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在文章中,需要多次提及“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突出其在住房维修领域的重要性和影响。

文章的结构可以从介绍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意义和作用开始,然后逐步展开对审核标准的分析,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审核程序、资金分配原则等方面的内容,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解读。

为了使文章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总结性的内容,可以对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标准进行回顾和总结,突出其对于居民居住环境改善和住房品质提升的重要意义。

个人观点和理解方面,可以结合具体案例或实际经验,阐述对于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认识和看法,指出其优点和不足之处,并提出个人的建议和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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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品质的改善。

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为保障住宅建筑的安全和居民权益目录1. 介绍2. 背景3. 目的和意义4. 审核标准内容解析4.1 资金使用项目范围4.2 审核标准细则5. 个人观点6. 总结1. 介绍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是为了保障住宅建筑的安全性和居民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用于必要的维修和改造项目上,并保证资金使用的公正和透明。

2. 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住宅建筑的使用年限逐渐增长,其维护和修缮的需求也随之增大。

为了保障住宅建筑的结构安全,防止出现因维修不及时或不当而导致的意外事故,北京市采取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的措施。

3. 目的和意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实施有以下目的和意义:- 保障住宅建筑的结构安全,提高住户的居住质量;- 确保维修资金的使用不偏离主要维修项目,避免滥用或浪费资金;- 提供公正和透明的评估标准,防止利益冲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维护住户的权益,确保其利益不受损害。

4. 审核标准内容解析4.1 资金使用项目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以下项目:- 结构修复和加固;- 外墙保温和装饰;- 屋面修复和防水;- 广场和道路改造;- 安防设施和消防设备的更新。

4.2 审核标准细则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资金使用申请的审核流程和要求;- 资金使用的项目分类和范围;- 项目需求和预算的编制规定;- 资金使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

审核标准细则的制定考虑了住宅建筑的不同情况和特点,以确保维修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性。

5. 个人观点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推出是非常必要和积极的举措。

它不仅可以保障住宅建筑的结构安全,提高住户的居住质量,还能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避免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标准的实施可以提供公正和透明的评估标准,预防利益冲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住户的权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为保障住宅建筑物正常使用和维护所设立的资金,用于住宅建筑物的维修、修缮、更新等活动。

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的管理,降低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是对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的介绍。

二、资金账户
三、资金使用
1.资金应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住宅建筑物的维修、修缮、更新等活动。

禁止将资金挪作他用。

2.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使用资金前应做
好项目立项、设计、招标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资金使用应经过住宅业主委员会或住宅业主大会的批准,并公示相
关信息。

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四、资金监管
1.资金监管主要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资金的使用、
收入、支出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监管机构应定期向住宅业主委员会或住宅业主大会报告资金的使用
情况和效果,接受住宅业主的监督。

五、资金余额处理
1.资金余额应按照住宅管理单位的要求进行处理,可以按一定比例返
还给住宅业主,也可以继续用于住宅建筑物的维修等活动。

2.资金余额的处理应征得住宅业主委员会或住宅业主大会的同意,并在相关场所公示。

六、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违规行为产生的损失。

《四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四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四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应急维修,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和《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建发〔2015〕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区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四平市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四平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平市各区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核、备案、资金划拨。

第五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六条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其中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七条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

(二)列支范围内维修资金归集率要达到足额;未达到足额的,业主委员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未交业主进行补交,补交后仍达不到足额的,需列支范围内已交纳维修资金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使用。

(三)列支范围内维修资金总额不足以支付维修工程费用时,列支范围内相关业主或申请人同意续交不足部分工程费,未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业主,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予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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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
通知
京建发〔2010〕27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审核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1.总则
1.1【目的】为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规范资金使用审核行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编制本标准。

1.2【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适用本标准。

因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使用不当,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不适用本标准。

2.基本规定
2.1【质量保修执行标准】本标准中质量保修期限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641-2009)的相关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限高于上述规章、标准的,以《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期限为准。

2.2【审批条件】住宅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本标准规定的情形的,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
行维修、更新、改造。

2.3【紧急情况】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情况之一的,不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1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经多次补漏后仍难以解决的;
2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3高层住宅发生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喷淋泵、稳压泵、中水泵等)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情况,导致供水中断的;
4楼体单侧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2.4【鉴定】建筑结构、电梯和对修缮范围有争议的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应经相关专业部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3.工程项目范围
3.1地基、基础
地基:支撑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基础: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力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
成部分。

3.2主体结构工程,承受各种作用的基本结构部分,包括承重墙、梁、板、柱。

3.3防水工程,包括建筑屋面、外墙面和地下室的防水。

3.4保温工程,包括屋面、外墙面保温。

3.5装饰装修工程,分为住宅内共用部位装修和住宅外共用部位装修工程,包括地面、抹灰、门窗、吊顶、饰面板(砖)等。

3.6室外工程,包括小区内道路、场地,公共区域的阶梯及扶手、围墙、院门。

3.7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包括给排水设备及附属设备、管道设施等。

3.8电梯工程,包括电梯主机、导轨、门系统、轿厢、安全部件等。

3.9电气工程,包括电线、电缆、配电箱(柜)等。

3.10智能建筑工程,包括视频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门禁控制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楼宇自动化系统等。

4.工程维修条件
4.1地基、基础
4.1.1【质量保修期限】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4.1.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定期观测表明沉降不稳定,可对地基采取加固措施;基础承载力不足,产生竖向裂缝或斜裂缝,经房屋
鉴定机构鉴定,不能满足安全承载要求,可对基础进行加固。

4.2主体结构工程
4.2.1【质量保修期限】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4.2.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主体结构构件出现开裂、位移、变形、钢筋锈蚀、表面风化酥碱,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不满足《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相关规定的,可采取局部加固或整体加固。

4.3防水工程
4.3.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

4.3.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屋面防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重做整个屋面防水:
1防水层普遍老化,断裂、翘边和封口脱开,有严重空鼓现象,漏雨房间数量累积达到顶层房间总数的30%以上,且局部补漏仍难解决的,可申请屋面防水整体翻修。

2重做屋面防水时,应对破损的屋面天沟、檐沟、檐口、女儿墙、水落口、伸出屋面管道等进行全面修补,水落管残缺破损的应更换。

4.3.3【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外墙渗漏房间数达到外墙房间的20%以上,且经局部补漏不能彻底根治的,应重做整幢楼外墙防水。

4.3.4【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地下室地面积水,且经局部补漏仍无法解决的,应重做地下室防水。

4.4保温工程
4.4.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

4.4.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屋面保温层损坏面积达到30%以上,应重做屋面保温。

屋面保温维修工程应与屋面防水维修工程同步进行。

4.4.3【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外墙保温层损坏面积达到20%以上,应重做外墙保温。

4.4.4【改造】增加保温层。

4.5装饰装修工程
4.5.1【质量保修期限】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住宅楼内共用部位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住宅楼外共用部位涂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住宅楼外共用部位其他材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除五金件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外,共用部位门窗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

4.5.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住宅楼内共用部位装修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
1门窗、窗纱出现变形、损坏、缺失,应进行维修、补全。

2饰面砖、吊顶、门廊挑檐、地面、楼梯踏步及扶手等各项目50%以上经过修补的,应重做。

3墙面50%以上面积经过修补的,应进行整幢住宅内墙粉饰。

4.5.3【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住宅外共用部位装修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
1外墙饰面砖等破损量超过总量的30%时,应重做。

外墙涂料污损面积超过外墙总面积的30%时,应进行整幢住宅外墙粉
饰。

2护栏、扶手定期油饰;定期检查固定连接部件;锈蚀破损严重的,应更换。

4.6室外工程
4.6.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4.6.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小区内道路、场地,公共区域的阶梯及扶手、围墙、院门不能保证使用安全及功能时,应进行翻修。

4.7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
4.7.1【质量保修期限】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排水管道和共用部位的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10年外,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4.7.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1管道。

明敷设管局部出现沙眼、漏水、严重锈蚀;暗敷设管漏水。

2水箱、水池。

水箱局部变形、漏水,保温层破损;水箱、水池内壁材质发生化学变化不满足卫生标准。

3节门锈蚀启闭不灵活,漏水。

4控制柜内元器件损坏。

5压力表损坏。

6中水设备。

a.格栅。

链条式除污机链瓣断裂。

b. 调节池。

刮泥机损坏;行走机构损坏;电气设备损坏。

c. 曝气设施损坏。

d. 鼓风设施损坏。

e. 沉淀池。

吸刮泥机损坏。

f. 消毒机损坏。

4.8电梯工程
4.8.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3年。

4.8.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电梯设备下列部件出现磨损、损坏,应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1曳引机。

2制动器。

3电动机。

4导向轮、曳引轮。

5钢丝绳。

6限速系统。

7控制柜。

8选层系统。

9操纵盘与显示系统。

10层、轿门系统。

11导靴。

12导轨。

13对重。

14安全装置。

15控制电缆及井道配线。

16缓冲器。

17轿厢。

4.9电气工程
4.9.1【质量保修期限】除电线、电缆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外,电气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4.9.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电气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1配电柜内元器件损坏。

2配电线路老化、损坏。

3电缆损坏。

4 π接箱内元器件损坏。

5避雷系统接闪器与其它金属物的连接断开;接闪器的焊缝断开、严重锈蚀;引下线弯曲、严重锈蚀;引下线、接闪器和接地装置的焊接处严重锈蚀。

4.10智能建筑工程
4.10.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4.10.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智能建筑工程设备设施损坏、老化严重,达到使用寿命时,应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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