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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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有哪些在现实生活中,建筑物塌陷造成的危害是时有发生的,而建筑物塌陷的原因比较多,有些是建筑物本身质量造成的,有些是自然灾害造成的,那么民法典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有什么?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有哪些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建筑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

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

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

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承担侵权责任,能证明不存在质量原因除外。

建筑物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建筑物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建筑物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我们每个人不可能仰着头走路,而法律上的充分保障才能使我们每一个人从楼前或楼下行走时,都有充分的安全感。

那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建筑物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人,对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

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一个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

这个条文其实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

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笔者认为,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较合适的。

1、这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是由于在特殊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个人,如果拘泥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受害人必须对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就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一种保护。

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情形都有什么

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情形都有什么

Nothing can break you all at once, nor can there be one thing that can make you climb into the sky, walk slowly, and watch slowly. Life is a process of slowly accumulat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情形都有什么导读: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要由主张之外的人进行举证。

这种情形比较少,但不代表没有,在侵权案件中,也会存在并应用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一、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依据民法理论,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

这四项一般需要原告进行举证证明的,但由于侵权案件的特殊性,某种侵权构成要件事实对权利主张者证明难度比较大,法律规定以下八类案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专利侵权: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2)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环境污染: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高空坠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缺陷产品: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共同危险:侵权人就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行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其他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1、公司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的关系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的关系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的关系是什么
如果⾃⼰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的话,那么就需要为之承担相应的后果,那么关于这个侵权责任所涉及到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关系是如何进⾏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的关系是什么
侵权⾏为的构成要件与侵权⾏为的归责原则,既有联系⼜有区别,⼆者相辅相成,相互不可替代。

⾸先,归责原则是⽴法者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确定的责任由谁承担的标准,⽽构成要件则是在归责原则的指导下产⽣的认定侵权⾏为的条件。

因此,归责原则是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的在于实现归责原则的功能和价值。

其次,归责原则是抽象的,普遍的法律规则,是对侵权⾏为法基本规范的⾼度概括,因⽽它只是认定责任的⼀般性规则,⽽构成要件则是明确的、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审判⼈员在具体案件中确定责任是否成⽴的直接法律依据。

再次,归责原则决定了构成要件的内容,不同的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不同。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侵权责任案件中,这个规则的原则决定的构成要件的内容,⽽且不同的归责原则所涉及到的构成要件内容也是不⼀样的,可以说这两者是属于相辅相成的状况,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侵权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侵权律师#。

侵权行为的要件有哪些,具体是什么内容

侵权行为的要件有哪些,具体是什么内容

侵权⾏为的要件有哪些,具体是什么内容在现实⽣活中,在我们的⾝边不断发⽣侵权纠纷,很多⼈为维护⾃⾝的肖像权⽽选择⾛上法庭的经历。

该类纠纷往往都是复杂多样,要想作出深⼊的了解,就需要知道侵权⾏为主要有哪些要件。

店铺⼩编收集相关资料,将在下⽂中告诉你侵权⾏为的要件有哪些。

侵权⾏为的要件有哪些,具体是什么内容1.构成要件:⼀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般侵权责任;⽋缺任何⼀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为⼈有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为⼈是否存在过错。

⽆论在哪种归责原则下,都需要有⾏为、损害事实以及⼆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

同时,⽆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论有⽆过错”,也要建⽴在过错概念的基础上。

2.⾏为:这⾥所谓的⾏为是指侵犯他⼈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为本⾝。

若⽆⾏为⼈的⾏为,就不会产⽣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般义务。

侵犯权利的⾏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违法⾏为是指公民或者法⼈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加害⾏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作;作为侵权⾏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不作。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财产或者⼈⾝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包括⼈⾝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般意义上采最⼴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般⽽⾔,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侵权法简答题

侵权法简答题

1.简述侵权行为的特点。

答: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

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它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范围。

(4)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有何特点?答:侵权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义务也就无所谓责任,侵权责任就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的结果。

(2)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的事实根据。

(3)侵权责任的形式不限于财产责任。

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非财产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4)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

侵权责任不允许当事人加以约定,即使当事人事先有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1.过错责任原则有何特点?答: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1)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因此,按照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是决定过错责任是否成立的主观要件。

(2)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因此,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3)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居核心地位。

无论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采取何种观点,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都是公认的归责原则,且属于居核心地位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核心内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关知识。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否适用于建筑物侵权

谁主张谁举证是否适用于建筑物侵权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谁主张谁举证是否适用于建筑物侵权现实法律事务中,有关人身损害侵权的纠纷诉讼中,会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不同的侵权行为,适用的举证原则也不同,如果出现建筑物上物品砸伤人的侵权行为,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适不适用呢?赢了网为你解释。

一、谁主张谁举证是否适用于建筑物侵权《民诉法》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给予证明,若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则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也即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在司法实务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遵循这一举证制度,在下列种情形下,法律做出了例外规定:1、下列侵权诉讼中,若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给予否认的,则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到,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并不适用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二、建筑物侵权适用举证原则须分为两种情况: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86条),即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证明自己无过错没有实际意义。

2.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85条),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须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样,就免除了被侵权人对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

即其实行了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

三、《侵权责任法》关于举证的规定:1、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法条:第三十二条(无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八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八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为的分类有哪些据⼩编所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侵权⾏为。

⾸先是⼀种民事过错⾏为,也就是说,侵权⾏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

这⾥我们要了解的是侵权⾏为的相关问题。

请看店铺的⼩编在下⾯的⽂章中为您具体的分析⼋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为的分类。

⼋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为的分类有哪些⼀、⼋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因新产品制造⽅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对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承担举证责任;(⼆)⾼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就受害⼈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或者管理⼈对其⽆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为的⼈就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侵权⾏为⼀般分为以下⼏类1、⼀般侵权⾏为和特殊侵权⾏为,这是侵权⾏为的最基本分类⼀般侵权⾏为是指⾏为⼈因为过错⽽实施的、适⽤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为;特殊侵权⾏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以⾏为⼈具有主观过错、适⽤⽆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为。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现代社会,人们对于法律的了解越来越多,很多事情都是依法解决。

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人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是需要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的,那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现在,我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法须具备的条件。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
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三、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称“严格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责任。

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但适用特殊侵权行为;
3、“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都没有过错,公平分担责任。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综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法须具备的条件。

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学习我们有关的法律。

【司考】考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上)(星考点)

【司考】考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上)(星考点)

基本概念1.一般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即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3.直接责任:是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4.替代责任:是指依法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5.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6.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8.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重点考点详解一、责任方式与责任形态(一)责任方式1.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2.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顺序限制。

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4.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责任形态1.分类(1)单方责任、双方责任。

(2)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按份、连带、补充、不真正连带)。

(3)财产责任: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包括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非财产责任: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4)直接责任、替代责任。

2.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替代责任(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立法背景由于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房屋、桥梁倒塌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危害,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质量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侵权责任法专门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作了规定。

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应当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

有的意见认为,建筑物倒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对此作出严格规定,从而促使建设单位等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杜绝“豆腐渣”工程,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有的意见认为,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原因复杂,建议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没有必要在侵权责任法中专门规定。

经同有关部门研究,侵权责任法区分了建筑物倒塌与脱落、坠落的不同责任,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所说的倒塌,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坍塌、倒覆,造成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丧失基本使用功能。

例如,楼房倒塌、桥梁的桥墩坍塌、电视塔从中间折断、烟囱倾倒等。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其他责任人的追偿权(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条第一款第一句规定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侵权行为案例分析

常见侵权行为案例分析
▲ 侵权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 ▲ (1)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 (2)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 (3)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 (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 (5)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其实在日常生活中与大家息息相关。了解生活中常见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既可以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和规范自身行为,对于维权也有好处。
4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
致害人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影响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例 ] 甲将乙的车划伤,造成乙损失2000元。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时,甲的行政责任与侵权责任并行不悖,均需承担。如果甲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罚款和医疗费,则先 承担侵权责任,如有剩余,再缴纳罚款。
二、[ 例二] 甲在网络上上传乙演员的隐私照片,导致该照片被快速传播。乙得知此事后欣喜若狂, 感觉自己走红的机遇已经到来。为了进一步扩大影响,乙起诉甲,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是否“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是采取客观主义的判断标准,并不是看特定受害人“是否痛 苦”,而是从一般社会观念看其“该不该痛苦”
2、甲公司将其工作人员乙派遣到丙公司,因执行丙公司职务,致丁损害。此时,原则上,丙公司对丁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公司明 知乙不能胜任丙公司的工作,仍然将乙派遣至丙公司的,则甲公司对丁的损害承担补充责任
3、甲搬家公司的员工王某为乙搬家过程中,将乙的衣柜碰坏。此时,王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给乙照成的损害由甲承担。如果王某在为乙 搬家过程中将乙的手机偷走,此时王某的行为就不是职务行为。
责任类型
高度危险 致害
民用核设施致害 民用航空器致害 高度危险物致害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

民法典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逐条解读

民法典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逐条解读

民法典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一、引言本章为民法典的第十章,主要围绕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展开论述。

在现代社会中,建筑物和物件的损害责任问题不断涌现,对于保护公民和社会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通过解读该章节的相关内容,对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类型1. 建筑物损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十章的规定,建筑物所有人应对建筑物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

建筑物所有人是指合法占有并享有所有权的人,不仅仅是建筑物的产权人。

建筑物造成的损害包括因建筑物本身存在缺陷或者由于维护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

2. 物件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因危险物件或者不安全条件导致他人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

危险物件包括具有爆炸、易燃、毒性等潜在危险的物质,不安全条件指具有隐患,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物质、设备或者环境条件。

三、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适用原则在确定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时,需要适用一定的原则,以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

1. 追溯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十章的规定,建筑物和物件的损害责任应追溯到损害的发生时间。

这意味着责任应该由谁担当,应当根据损害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而不是推诿责任或者转嫁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论建筑物和物件的所有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损害是由于建筑物或物件本身的缺陷导致的,建筑物和物件的所有人都应承担责任。

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建筑物和物件的所有人应当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其安全性,防止损害的发生。

3. 损害救济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适用中,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

受损害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寻求救济。

损害救济原则旨在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四、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范围和免责情形1. 建筑物损害责任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十章的规定,建筑物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我国建筑物倒塌侵权责任之若干问题

我国建筑物倒塌侵权责任之若干问题

我国建筑物倒塌侵权责任之若干问题[摘要]工业革命以来,不断发生的产业公害、医疗事故、矿山爆炸、大型火灾、建筑垮塌、交通事故、食品中毒等特大责任事故,严重地影响了大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

这些灾难性事故的发生源自直接行为者的过失行为,然而负有指挥、命令、指导、指示等监督义务的人的责任也不可小觑。

建筑方面,“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建筑业最响亮的口号之一,工程质量也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

近些年来,虽然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工程质量领域仍存在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

因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房倒、桥塌、路陷并且致人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建筑物倒塌事故,对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

所以,关注建筑工程质量、研究建筑物倒塌侵权问题很有必要。

[关键字]建筑物;倒塌;责任一、引言建筑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建筑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工业、民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遍布城乡。

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和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更为广泛的前景。

从总体上看,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建设的质量是好的,涌现了一大批高质量的工程项目,如上海卢浦大桥、金茂大厦以及已建成的北京奥运场馆等等。

有的已经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一般的民用工程质量合格率也在逐年提高,并且还陆续建成了一批示范小区。

尽管如此,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重大灾害事故的频繁发生,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十分巨大,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所存在的问题还是相当严峻的。

尤其是近几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在⽇常⽣活与⼯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信许多⼈可能只是对其有⼀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家带来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违法⾏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构成⼀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四个要件缺⼀不可,否则就不能认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为的违法性所谓⾏为的违法性,是指⾏为⼈实施的⾏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直接损害⼜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可得利益的减少,对⼈⾝的损害包括对⽣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且对⼈⾝的损害往往也会⽣成⼀定的财产损失。

三、因果关系侵权⾏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为⼈的⾏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只有当⼆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四、⾏为⼈主观上有过借过错是侵权⾏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为⼈实施侵权⾏为的⼼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

故意,是指⾏为⼈预见到⾃⼰的⾏为可能产⽣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或放任其发⽣。

过失,是指⾏为⼈对其⾏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信,以为其不会发⽣,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法律对⾏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分为⼀般过失与重⼤过失。

⼀般过失是指⾏为⼈没有违反法律对⼀般⼈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份⼈的较⾼要求。

房屋损害侵权的法律规定(3篇)

房屋损害侵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房屋损害侵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因他人非法侵害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其他权利,造成房屋损坏或者功能丧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对房屋损害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详细阐述相关法律规定。

二、房屋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房屋损害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2)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3)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4)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5)因地面施工、挖坑、修缮建筑物等造成他人损害的;(6)其他侵权行为。

2.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房屋损坏或者功能丧失。

损害事实包括房屋本身的损坏、房屋附属设施的损坏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的丧失。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房屋损害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4. 过错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

在房屋损害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可能存在故意或过失两种过错。

故意是指侵权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损害,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过失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三、房屋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1. 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1)赔偿损失: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本身的损失、附属设施的损失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的丧失。

(2)恢复原状:侵权行为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房屋的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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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建筑物侵权的构成要件的问题。

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

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建筑物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

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

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

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该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有妥善维护义务的人。

当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分析责任人。

例如,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在乙租赁期间,阳台上的花盆坠落致使丙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的就应是乙,因为乙是对房屋进行直接管理的人。

依照《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16条的规定,扩大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范围:
(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的瑕疵致人损害的;
(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均实行过错推定责任,而且对于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构筑物致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设计人、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你介绍的“建筑物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法律知识。

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

那么希望以上律伴网小编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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