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精工: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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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相关信息申报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码)持有贵司无限售流通股股,占公司总股本 %。

现本人计划通过竞价+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不超过贵公司总股本3.00%的股份。

具体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2、减持股份来源:协议转让。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 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的 3 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减持股份数量:减持期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股,占公司总股本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股,占公司总股本2%。

6、价格区间: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7、暂无其他安排。

请贵公司将上述事项予以公告。

股东签字:
年月日。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尊敬的广大投资者:您好!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本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在此,我们郑重地向您公告一项重要的减持计划。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本次计划进行减持的主体为股东名称,其在本公司的持股情况如下:1、股东名称:具体名称2、持股数量:X股3、持股比例:X%4、股份来源:说明股份的获取方式,如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增发股份等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1、减持原因详细说明减持的原因,如个人资金需求、优化资产配置、企业发展战略调整等2、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不超过X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X%。

3、减持方式列举可能的减持方式,如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4、减持期间拟在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期间进行减持。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说明该股东之前所作出的相关承诺,以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四、相关风险提示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以及实施的数量和价格。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事项1、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如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公司取得联系:联系电话:_____联系邮箱:_____再次感谢您对本公司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为广大投资者创造价值。

公司名称公告日期。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减持新规全文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减持行为包括减持股份、解禁股份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减持方为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受限减持方为限制减持人员。

第四条减持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减持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进行内幕信息的合规处理。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减持行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减持的类型与限制第七条减持的类型包括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第八条减持方应明确减持的时间、数量等,超过限制减持比例的需申请减持。

第九条非限制减持人员须提前公告减持计划,受限减持人员须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限制减持人员的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其持股比例的10%。

第三章减持信息披露要求第十一条减持方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进展等。

第十二条减持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减持方身份、减持数量、减持方式等。

第十三条减持信息披露时间需在减持行为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

第十四条减持方不得通过虚假信息披露或操纵市场行为进行违法减持。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处理第十五条减持方应遵守内幕信息处理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减持操作。

第十六条泄露内幕信息的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减持方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内幕信息的安全性。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减持行为的监管,及时核实减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违规减持的主体将被列入市场禁入名单,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严重的违法减持行为,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减持股份申请表格2. 减持信息披露公告模板3.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减持股份:指股东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行为。

2. 解禁股份:指原因解除限售期限后可以自由流通的股份。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减持计划公告篇一: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信息披露要点总结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信息披露要点总结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的比例,应向上市公司报告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以下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其他监管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时点及披露内容做了规定。

本文结合上述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最新发布的监管规则对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较为详尽的梳理。

一、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一)减持计划预披露根据上交所于2016年1月9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称“《减持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减持计划公告内容详见上交所于2016年1月7日发布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八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计划实施情况公告》(以下称“《减持公告》”)。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前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原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的披露义务根据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告格式及内容参考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十三号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几个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需要遵循
以下规定:
1. 减持计划需提前30日披露。

减持计划需要书面提交给上市公
司和证券监管机构,披露日期需提前至少30日,并且需在证券交易所
和证券公司发布公告。

2. 减持数量和期限需明确。

减持股份数量应当与披露时持股比例
成正比,且不得超过相应年度总数的3%。

减持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3. 减持需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减持股份需要通过证券公司进行集
中竞价交易,并按照减持计划执行。

4. 不得在关键时期减持。

在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信息前、停牌期间、股东大会前后,以及上市公司因重组、发行新股等重要事项需要公告
的期间,股东、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5. 不得以低于市场价抛售。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不得低于市场
价交易,不得恶意压低股价以便获利。

否则将面临追溯违规处理,甚
至暴露法律风险。

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良好的股市
秩序。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需高度重视遵循相关规定,避免出现违规操作,或因知规不遵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和监管风险。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按照规定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管理。

减持计划公告(3篇)

减持计划公告(3篇)

减持计划公告(3篇)减持计划公告(精选3篇)减持计划公告篇1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_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_年2月27日向公司提交了《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公司于年2月2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计划自该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2,50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46%,减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9 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减持时间已过半,现将有关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一、股东减持情况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来源:_年公司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_集团有限公司等10名对象发行股份,收购青海互助水泥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于_年12月9日完成了新增股份上市工作。

截至_年6月20日,_部分实施了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已减持公司股份3,3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86%,占本次拟减持股份总额(本次拟减持股数的上限)的10.23%,本次减持后仍持有公司股份65,322,7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7%。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二、其他相关说明1、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9号)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况。

3、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持股5%以上公司减持公告要求

持股5%以上公司减持公告要求

持股5%以上公司减持公告要求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当股东持有某一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时,减持股份要求必须在相应时间范围内按照规定公告。

该公告应包括以下相关参考内容:1. 股东信息:需要列明减持股份的股东信息,包括股东名称、证券代码、持股比例等。

同时,应注明股东是否为公司内部人员、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2. 减持计划:必须详细描述减持计划,包括减持的股份数量、减持的时间段和方式等。

减持计划需在公告时明确并以可辨识的方式显示,确保信息透明度。

3. 减持原因:股东减持股份的原因应在公告中述明。

原因可能包括资金需求、投资组合调整、个人经济状况变化等。

还应指出股东是否打算继续减持,或者是否计划减持后退出持股。

4. 减持方式:公告中需要详细说明减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集中竞价交易等。

此外,还应注明减持股份时的价格区间,以便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减持行为。

5. 资金使用计划:如果减持的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公告中应披露资金使用计划。

这样可以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减持背后的意图,并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评估。

6. 减持影响预测:公告中应说明股东减持后对公司持股结构、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

这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减持的潜在影响,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 法律风险提示:针对减持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公告需进行充分警示。

比如,如减持过程中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问题,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监管部门通知:若减持达到一定比例后需要报备监管部门,公告中必须明确指出相关通知或报告已提交给哪些监管机构,并注明是否已获得批准或备案。

综上所述,对于持股5%以上公司减持公告要求,公告内容必须包含股东信息、减持计划、减持原因、减持方式、资金使用计划等,并在公告中充分警示相关法律风险。

这些参考内容有助于提高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并引导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在上市公司的运作中,股东减持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然而,这一行为并非简单随意,而是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要点和规定。

对于股东自身而言,合理合法地进行减持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实现,也对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市场的公平公正有着重要影响。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探讨一下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要点。

一、减持的法律法规首先,股东减持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都对减持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例如,对于大股东和特定股东,在减持前需要提前公告减持计划,包括减持的数量、方式、时间区间等。

而且,在特定时期内,减持的比例也受到限制,以防止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

二、减持的时间限制时间是股东减持中一个关键的因素。

通常,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对于大股东和特定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一定期限内,其减持也受到限制。

三、减持的方式常见的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

集中竞价交易是在证券交易所内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的交易。

大股东和特定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大宗交易则是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收盘后的限定时间进行,有单笔交易数量和金额的最低要求。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协议转让是指股东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转让股份的行为。

但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股东减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在减持计划实施前,股东应当提前公告减持计划,包括减持的原因、数量、方式、时间区间等。

在减持过程中,如果减持数量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出现其他重大变化,也需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五、对市场的影响股东减持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价和市场信心产生影响。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

近日,有关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引起了市场的热议。

这一点在当前股市环境下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

那么,什么是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为什么提前终止股份减持计划?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一情况呢?1. 什么是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是什么。

控股股东是指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力的股东,他们往往持有大量的股份。

而股份减持计划则是指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以减持股份来实现个人财富变现或者其他目的的行为。

2. 为什么提前终止股份减持计划?在很多情况下,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是在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审批后执行的。

但是,有时候控股股东会提前终止股份减持计划。

这可能是因为市场变化、公司业务发展、股价波动等多种原因。

提前终止股份减持计划可能对公司和股东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3. 如何看待这一情况?对于提前终止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呢?我们需要理性看待这一情况。

即使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也不意味着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生了问题,也不代表公司业绩一定会出现问题。

我们也需要理解控股股东的出发点,他们可能是考虑到了市场的风险,或者公司业务的发展需要,才做出了提前终止股份减持计划的决定。

我们也需要关注公司的后续动向,以及控股股东是否会采取其他方式来减持股份。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提前终止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虽然会引起一定的市场波动和投资者情绪波动,但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出现了问题。

作为投资者,我会更多地关注公司的基本面和发展潜力,而不是过多地纠结于控股股东的股份减持计划。

对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我们应该以理性的态度去看待,从长期投资的角度考虑,并关注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而不是过度解读这一消息带来的影响。

通过这篇文章,我希望能给大家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希望你也能从中获得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和思考。

华菱精工: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华菱精工: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56 证券简称:华菱精工公告编号:2020-041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5月18日(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梅渚镇郎梅路华菱精工会议室(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业华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董事薛飞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独立董事陈凤旺、孙燕红因个人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3、公司董事会秘书田媛女士出席本次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谢军先生、财务总监张永林先生、总工程师刘林元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6、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2、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3、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本次会议听取了《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一、背景减持计划是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重要手段,有助于促进市场流通和提高公司的锁定股份比例,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

减持计划公告是上市公司发布减持计划的重要方式之一,可以让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帮助投资者更好地做出决策。

二、减持计划基本信息我公司股东李某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XXX股,减持比例不超过X%。

减持期限为X个月。

三、减持计划的目的和意义李某减持公司股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短期资金需求。

减持计划的实施将增加公司流通股数量,促进公司股票流通,有利于提高公司股票流通性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可以增加公司的活力和市场反应速度,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更多资金和资源。

四、减持计划的具体实施方式1.李某将通过不超过X次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李某会在减持前至少X日通知公司董事会并提交减持计划的相关信息;3.李某会在减持后不迟于X个工作日内将减持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证监会。

五、减持计划的风险提示1.减持计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2.李某减持股份的数量及减持进度可能受到市场波动和行情变化的影响;3.本减持计划的实施可能跟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资本规划等有关,意向性、可操作性存在风险。

六、减持计划的公告效力减持计划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内容以本公司公告的方式为准,公司保留对本公告解释和补充的权利。

七、结束语减持计划公告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本公司将以公正、透明、及时的方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公告仅供参考,不代表公司对减持计划的实际效果做出任何保证,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和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后作出投资决策。

科创板董监高减持制度

科创板董监高减持制度

科创板董监高减持制度科创板董监高减持制度是指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对其持有的股份进行减持。

该制度旨在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股份减持行为,保障公司稳定运营和投资者利益。

一、科创板董监高减持制度的主要内容1.减持比例限制:科创板董监高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减持预披露要求:科创板董监高在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3.减持价格限制:科创板董监高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减持价格要求。

4.禁止窗口期减持:科创板董监高不得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进行减持。

同时,在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也不得进行减持。

5.违规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科创板董监高减持制度的相关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受到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二、科创板董监高减持制度的意义1.规范减持行为:科创板董监高减持制度的出台,为科创板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股份减持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有助于防止利用减持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等不良行为。

2.维护市场稳定:减持制度的出台可以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避免市场过度波动和投机炒作,从而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

3.保护投资者利益:科创板董监高减持制度对减持比例、预披露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因过度减持导致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4.促进公司治理:科创板董监高减持制度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公司的规范治理和长期发展。

同时,规范的减持制度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三、科创板董监高减持制度的实施效果自科创板董监高减持制度实施以来,市场反响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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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56 证券简称:华菱精工公告编号:2020-039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集
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田媛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0,000股,占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的0.0375%。

上述股份来源为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且已于2019年1月25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田媛女士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12,5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94%。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否
(二)高级管理人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否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田媛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是□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
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以上减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将督促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股东将根据自身资金安排、股票市场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特此公告。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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