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监督检查WTGDJJDJC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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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行政许可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执行。

同时,为方便申报单位,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请各地结合实际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附件1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一、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一)申请资料: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1. 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2.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3.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4. 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三)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演出节目单以及与节目单内容对应的视听材料,其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文化部根据《条例》规定并结合演出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使《实施细则》得到有效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审批设立演出单位时,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中应当有一定数额的流动资金。

对于不具备条件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县(市),可扶持条件较好的剧场从事在本场所的组台演出。

利用境外资金改建、新建演出场所,应当报文化部审批立项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二、文化行政部门核准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名称,参照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l991年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临时组团演出,按照组台演出的规定审批。

组团演出和各类艺术组合性的组织。

不得冠以“艺术团”名称。

经批准,可以使用“演出团”、“演出队”、“演出组”等临时性称号,并在宣传广告中注明为“组合”。

文艺表演团体下设的分团(队)演出时,应当在分团(队)名称前冠以所属单位全称。

业余性文艺表演团体经批准从事营业性演出时,应当在宣传广告中注明为“业余”。

三、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演出市场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和部门保护主义,形成相互开放、相互竞争、协作互补、公平有序、全国统一的演出市场经营格局。

凡是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领取了由文化部印制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下简称演出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在全国进行营业性演出。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胡和平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删除。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四)依照《条例》第七条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投资设立的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投资信息报告回执等材料。

”五、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全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全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1日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黑龙江省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24•【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号•【施行日期】1992.12.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黑龙江省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1992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号)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演出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下列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和接待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场所,均应执行本规定:(一)本省从事文艺、时装、健美、气功等艺术表演或比赛的团体(班组)、个人,在本省境内或出省、出国及赴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从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二)演出经纪单位组织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三)接待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剧场、影剧院、文化宫、俱乐部、礼堂、体育馆(场)、公园、曲艺厅、书曲茶社等场所;(四)艺术表演团体演职人员、艺术院校师生和文化艺术单位的人员(以下统称演职人员),个体演员、业余表演人员(以下统称个体演员)参加组台(团)演出、文化娱乐场所演出、影视拍摄、录音录像等有偿演出活动;(五)省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以及外国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在本省境内从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三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做好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内容与形式,应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

禁止使用淫秽色情语言或带有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表演。

第五条营业性演出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包括:《营业演出许可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演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许可证》由省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申请办理《许可证》的条件,由省文化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办市函[2011]481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办市函〔2011〕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演出市场法规制度,经研究,文化部决定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开展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效果为重点的演出市场政策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目标准确掌握全国营业性演出市场状况、主要问题和行业发展趋势;全面了解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贯彻《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政策法规的实施效果,重点评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核心条款是否适应演出市场发展的趋势;广泛收集政策需求和建议,建立健全演出市场政策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

二、评估方式为了体现评估的客观公正,我部文化市场司委托北京宏道大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负责评估事宜。

评估机构将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等形式,征集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演出行业协会及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等对《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效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我部。

三、工作安排(一)问卷评估阶段2011年12月前,请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评估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估表》)的填写要求,组织本省(区、市)10个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填写《评估表》,汇总后于2012年1月10日前统一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8月11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下统称营业性演出单位)以及个体演员,方可从事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民族优秀艺术的演出,鼓励和扶持面向农村、面向少年儿童的演出。

第五条国家禁止和取缔违法的演出活动,维护演出单位以及演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营业性演出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文艺演出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第八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演出单位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的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演出举办单位在支付演员、职员的演出报酬时应当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第三十一条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1]?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验票时,发现进入演出场所的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的,应当立即终止验票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发现观众持有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不得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3.09.12•【文号】文旅市场发〔2023〕96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公安局:当前,演出市场快速恢复发展,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大量增加,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个别演出活动中炒票倒票、非理性追星、不文明观演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为加强观众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演出活动”)的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原则(一)大型演出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二)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并完善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演出审批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负责演出票务和现场管理,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做好现场观众引导,掌握舆情动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接受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主动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大型演出活动规范管理,确保大型演出活动平稳有序举办。

二、严格审批管理(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演出活动的统筹指导,大型演出活动审批前,应当经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属地公安机关风险评估和综合研判。

安徽省营业性演出和娱乐场所经营巡查责任制度

安徽省营业性演出和娱乐场所经营巡查责任制度

安徽省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巡查责任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促进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其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定期对所属娱乐场所进行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

每逢春节、五一、十一等国家法定节日和其他重大节庆活动,加大巡查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其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上级工作布置、本级工作安排、其他情况反映,不定期对辖区娱乐场所进行监督巡查。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其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定期对所属演出场所进行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对本部门依法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巡查或实地抽样检查;对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凭批准文件进行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其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上级工作布置、本级工作安排、其他情况反映,不定期对辖区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监督巡查。

第四条娱乐场所巡查主要检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或者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或者使用非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音像制品、电子游戏产品的;(四)未按规定记录工作日志的;(五)游艺娱乐场所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六)其他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营业性演出主要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或者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二)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或者举办涉外、涉港澳台演出的;(三)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擅自从事演出经营活动的,或者擅自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四)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五)演出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的;(六)其他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大型演出活动安全监管管理制度

大型演出活动安全监管管理制度

大型演出活动安全监管管理制度一、总则大型演出活动是指观众人数众多、组织复杂的演出活动,它在社会文化交流中起到重要作用。

为保障演出活动安全和观众利益,制定本安全监管管理制度。

二、演出活动筹备1. 所有参与筹备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2. 演出场地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包括场地选择、建筑物结构、消防设施等。

3. 负责组织演出活动的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筹备方案,并确保所有参与者了解并执行。

三、安全设施与应急预案1. 演出场地应具备完备的安全设施,包括疏散通道、消防设备、安全标识等。

2. 演出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

四、人员管理1. 所有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了解自身工作职责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 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工作服装,佩戴有效的身份标识,以方便管理和辨认。

3. 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状态良好,不得饮酒、吸烟或使用药物。

五、观众管理1. 观众购票入场前应经过安全检查,禁止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品入场。

2. 观众应按规定的观赏区域入座,并保持秩序,禁止乱扔物品或从事危险行为。

3. 观众在观赏时应遵循演出规定,不得干扰演出秩序或对演员进行侮辱性言论。

六、安全监管1. 演出活动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大型演出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的演出活动,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关闭或暂停该活动。

3. 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对于观众和相关人员的举报要及时处理并予以严肃调查。

七、责任追究1.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2. 演出活动主办方应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演出活动中得到严格执行。

如有需要,本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便是关于大型演出活动安全监管管理制度的内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发布部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3【实施日期】2022.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其他有效证明。

杭州市文广新局关于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监管的通知

杭州市文广新局关于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监管的通知

杭州市文广新局关于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杭文广新文管[2008]6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文广新局关于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监管的通知(杭文广新文管〔2008〕6号)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为吸取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贯彻落实《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各项工作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在文化经营、消费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前一段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营业性演出场所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现就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现场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各区、县(市)执法大队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按照《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落实〈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杭文执[2008]10号)的要求,加强对演出活动尤其是演出现场的监管工作,落实经营场所各项责任的落实,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监督整改违法违规场所,消除不安全隐患,将存在的须由公安消防部门查处、解决的问题及时抄告属地公安消防部门。

二、严格依法行政,查处违法行为。

各区、县(市)局要充分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严格依法行政,除对经文化部门批准、证照齐全的营业性演出场所、表演团体、经纪机构、演员、经纪人加强监管外,尤其要对目前酒吧(咖啡吧、茶吧)等类似场所较多存在的违规营业性演出活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制止此类场所的非法经营演出活动。

对未经经纪机构组台的非演出场所的营业性演出,文化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条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的罚则,对违反十三条第二款“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等违规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最新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最新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高考政治热点课件文化和旅游部开展营业性演出市场专项检查

高考政治热点课件文化和旅游部开展营业性演出市场专项检查

热点解读
5.文化对人的影响来自于特定的文化环境,具 有潜移默化和深远持久的影响。开展营业性演出市 场集中整治行动,有利于净化文化市场环境,为青 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创新演练
1.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对古典名著、 事件、优秀人物 的“恶搞”,因迎合了某些人的阴暗心理,一出笼便受到推 崇,以至于无处不有,泛滥成灾。面对我国文化市场和大众 传媒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这些消极现象( ) ①国家要严格限制文化市场和大众传媒快速发展 ②国家应加强科学管理、正确引导 ③消费者在消费文化产品时要提高辨别能力 ④文化经营者要不断提高职业道德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①③④ D. ②③④
开展营业性演出市场集中整治行动,有利于净化文化市场环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为加强营业性演出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部近期以社会关注度高、观众数量多的营业性演出为重点,严查严管演出内容和演出票务经
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 营行为,查处了一批营业性演出市场重大案件,规范了营业性演出市场经营秩序。
创新演练
2.为了规范营业性演出市场经营秩序,文化和旅游部将一批 社会关注度高的营业性演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部署专项执 法检查,重点检查演出内容是否合规、是否按照明示的最低 曲目数量进行演出、是否变更演出节目等这表明( ) A. 发展大众文化必须提倡多样化原则 B. 发展文化产业应该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 C. 文化产业的发展要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 D.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相适应
热点解读
3.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文化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热点解读

营业性演出监督检查WTGDJ-JDJC-001

营业性演出监督检查WTGDJ-JDJC-001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年初制定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方案。
2、下达责任:制定本旗县区监督管理方案,并具体执行。
3、检查责任: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制定出台本级监管方案,开展检查。
4、决定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及追责依据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营业性演出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所有营业性演出,均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进行实地抽样检查,抽查面不少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重点是检查演出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演出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适用一般程序进行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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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年初制定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方案。
2、下达责任:制定本旗县区监督管理方案,并具体执行。
3、检查责任: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制定出台本级监管方案,开展检查。
4、决定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及追责依据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年初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2、下达责任:制定本旗县区监督管理方案,并具体执行。
3、检查责任: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制定出台本级监管方案,开展检查。
4、决定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及追责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备 注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监督检查WTGDJ-JDJC-006
权力名称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磴口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设定依据
《互联网文化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年初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方案。
2、下达责任:制定本旗县区监督管理方案,并具体执行。
3、检查责任: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制定出台本级监管方案,开展检查。
4、决定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及追责依据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年初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方案。
2、下达责任:制定本旗县区监督管理方案,并具体执行。
3、检查责任: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制定出台本级监管方案,开展检查。
4、决定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及追责依据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备 注
艺术品管理市场的监督检查WTGDJ-JDJC-003
权力名称
艺术品市场监督检查WTGDJ-JDJC-003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磴口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设定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全国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美术品市场发展规划,审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营业性演出监督检查WTGDJ-JDJC-001
权力名称
营业性演出监督检查WTGDJ-JDJC-001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磴口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备 注
娱乐场所监督检查WTGDJ-JDJC-002
权力名称
娱乐场所监督检查WTGDJ-JDJC-002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磴口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设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年初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纸、期刊企业的监督管理方案。
2、下达责任:制定本旗县区监督管理方案,并具体执行。
3、检查责任: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制定出台本级监管方案,开展检查。
4、决定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及追责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 注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监督检查WTGDJ-JDJC-005
权力名称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监督检查WTGDJ-JDJC-005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磴口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设定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年初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方案。
2、下达责任:制定本旗县区监督管理方案,并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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