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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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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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地名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五)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济宁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济政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济宁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30日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和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主要包括:(一)山、河、湖、泉、岛、湿地、滩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域名称;(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名称;(四)城镇街(路、巷)、门牌号码、居民地(自然村、城镇居民住宅区)等名称;(五)城乡社区名称;(六)城市新区、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区、矿区、农区、林区、渔区等专业区名称;(七)台、站、港、场、公路、铁路、隧道、桥梁、水库、渠道、闸坝、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八)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公园、公共广场、名胜古迹、纪念地和旅游地等名称;(九)商用楼、商住综合体等大型建筑物名称;(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三条地名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是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工作。

市、县(市、区)地名委员会是本辖区地名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地名主管部门承担。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1•【文号】民政部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批准。

第三条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名应当包括:(一)本名以及其别名、化名等;(二)文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

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人名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四条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五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综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征求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和范围,主要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地名命名、更名由地名批准机关在批准其他事项时一并批准的,相关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应当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一)备案报告;(二)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主体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备案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补正。

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管理实施办法

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管理实施办法

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管理实施办法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土地的收储管理成为了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环节。

在山西省忻州市,为了规范市区土地的收储管理,促进城市化进程,制定了《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管理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管理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是忻州市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品质,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

该办法旨在规范市区土地的收储管理,促进城市化进程,加强对城市用地的监管,实现城市用地的合理推进,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法律适用范围《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管理实施办法》适用于忻州市市区范围内所有的土地收储行为和管理工作。

三、市区土地收储管理的基本原则《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市区土地收储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1、以公益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

2、以法治为基础,确保收储合法、合规。

3、以优化空间布局为核心,保障城市用地需求。

4、以合理化配置为目标,加强土地供求平衡。

四、市区土地收储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了市区土地收储管理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市区土地收储范围的确定。

根据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市区范围内应收储的土地范围。

2、土地收储计划的编制。

根据城市用地需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3、土地收储的方式和标准。

制定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收储价格标准,以及土地使用权的收储方式和程序。

4、土地收储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建立相应的审批程序和要求,确保审批程序公正、透明,加强对土地收储审批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五、市区土地收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收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加强对土地收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监督和管理机制,对土地收储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加强对土地收储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责任制,加强对土地收储后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20日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年10月19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与世界文化景观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观光旅游的团体和游客,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研究解决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台山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负责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台县和繁峙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行政职责范围内,负责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入景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五台山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文化景观遗产和景区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文化景观遗产和景区公共设施的行为。

全国各地地名

全国各地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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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地区省会城市及区、市级所有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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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地区省会城市及区、市级所有地名一、东北地区1. 辽宁省省会城市:沈阳市区、市级地名: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盘锦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

2. 吉林省省会城市:长春市区、市级地名: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

3. 黑龙江省省会城市:哈尔滨市区、市级地名:齐齐哈尔市、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大庆市、伊春市、佳木斯市、七台河市、牡丹江市、黑河市、绥化市、大兴安岭地区。

二、华北地区1. 北京市区、市级地名: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门头沟区、房山区、密云区、延庆区。

2. 天津市区、市级地名: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

3. 河北省省会城市:石家庄市区、市级地名:唐山市、秦皇岛市、邯郸市、邢台市、保定市、张家口市、承德市、沧州市、廊坊市、衡水市。

4. 山西省省会城市:太原市区、市级地名:大同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朔州市、晋中市、运城市、忻州市、临汾市、吕梁市。

三、华东地区1. 上海市区、市级地名: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

2. 江苏省省会城市:南京市区、市级地名: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

3. 浙江省省会城市:杭州市区、市级地名: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

4. 安徽省省会城市:合肥市区、市级地名:芜湖市、蚌埠市、淮南市、马鞍山市、淮北市、铜陵市、安庆市、黄山市、滁州市、阜阳市、宿州市、六安市、亳州市、池州市、宣城市。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忻州地区设立地级忻州市的批复-国函[2000]7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忻州地区设立地级忻州市的批复-国函[2000]7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忻州地区设立地级忻州市的批复
正文: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忻州地区设立地级忻州市的批复
(国函[2000]70号2000年6月14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忻州地区和驻地县级忻州市设立地级忻州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晋政字[2000]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忻州地区和县级忻州市,设立地级忻州市。

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忻府区。

二、忻州市设立忻府区,以原县级忻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忻府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光明东街。

三、忻州市辖原忻州地区的定襄县、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和新设立的忻府区。

原忻州地区的县级原平市由省直辖。

忻州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结束——。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9)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9)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9)第一条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市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忻州市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等政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规范的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体系。

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统一汇交、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指导市级以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制定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规章制度。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指导监督市级以下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健全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

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考核管理。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_办法_

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_办法_

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地名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下文是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欢迎阅读!地名管理工作基本内容地名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地名管理是城乡经济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对推进城市化进程有着重要的作用。

地名作为社会交往的工具和信息传播媒介,同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地名工作的好差,直接影响城市形象,体现一个城市的综合管理水平。

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名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具体指:(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原、戈壁、沙漠及地形区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地、市、州、县(市辖区、地辖市)、乡镇及县辖区、街道办事处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自然镇、片村、临时居民点(牧点)和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片区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所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设施、企事业单位、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第三条全省地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地(市、州)、县(市、区)地名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管理本辖区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制定,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三)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

(五)管理地名档案,定期更新地名资料,开展地名咨询。

(六)编篡出版地名书刊,组织地名学研究。

(七)逐级报告地名工作。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从我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严格遵循《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条例》第六条第七款所称其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省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地、市、州以上的山、河、湖(包括戈壁、沙漠、草原、滩)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涉及的地区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联合或分别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忻州市行政区划史,代县为现存首县,东北部自成一体

忻州市行政区划史,代县为现存首县,东北部自成一体

忻州市行政区划史,代县为现存首县,东北部自成一体全文约2700字,配地图12张,请妥善安排阅读时间。

底图为现代地图,用作古今对照。

下列图中黑色虚线内为当代忻州市行政区划范围。

春秋时期,今忻州市大部分地区属晋国。

三家分晋后,属赵国。

及至秦朝统一天下,设郡置县,其地开始纳入全国行政区划。

秦朝上图为秦朝末期。

此时今忻州市境内存在上图两县,分属太原郡和雁门郡。

楼烦县,战国赵武灵王置,治今宁武县附近。

西晋永嘉中废,未延续下来。

《汉书·高帝纪》记载:"帝破韩王信,乘胜逐北,至楼烦",即此。

霍人县,秦置,治今繁峙县东。

西汉改为葰人县,西晋后废,未延续下来。

西汉上图为公元7年西汉时期。

此时今忻州市境内存在上图九县,分属三郡。

广武县,西汉置,今代县行政建制的起源。

初治今县西南,北魏移治今址。

属肆州。

隋开皇十八年(598年)因避太子杨广讳,改雁门县。

蒙古中统四年(1263年)并入代州为州城,民国初改为代县,延续至今。

阳曲县,西汉,今太原市区和阳曲县行政建制的起源。

初治今定襄县东南,东汉移治今太原市阳曲镇,后逐步演变成今太原市区和阳曲县。

埒县,治今宁武县北;卤城县,治今繁峙县东北;原平县(前),治今原平市;虑虒县,治今五台县古城村;汾阳县,治今静乐县西。

上述五县东汉至南北朝期间废,不赘述。

西晋上图为公元281年西晋时期。

此时今忻州市境内存在上图九县,分属雁门郡和新兴郡。

两郡治所均在境内。

雁门郡,战国赵武灵王置。

初治善无县,三国魏移治广武县(今代县前身)。

隋开皇初废,和隋朝中期的雁门郡不是一个行政建制的延续。

新兴郡,东汉建安二十年(215年)置,治九原县。

北魏永安中改为永安郡,治定襄县,北齐废。

九原县,东汉建安二十年(215年)置,治今忻州市。

因境内九原山得名,为新兴郡治。

北魏太平真君七年(446年)废,未延续下来。

平城县,治今代县东北;定襄县(前),治今定襄县东南;晋昌县,治今定襄县西北;云中县,治今原平市西南。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地名管理条例正文:---------------------------------------------------------------------------------------------------------------------------------------------------- 地名管理条例(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发[1986]1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末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防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中国·忻州”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忻州”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忻州”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忻州”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二OO八年三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忻州”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成为全市政府政务公开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和服务公众的桥梁,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所属各单位主办的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共同建立的政府网站群。

第三条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展示忻州形象,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联系,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国·忻州”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是门户网站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在门户网站日常管理中,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网站设在市政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在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市政府门户网站具体负责网站的管理和日常运行维护监管等工作,并对子网站进行指导。

子网站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网站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及时更新信息;同时要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向主网站每日报送信息工作,上报信息要做好内容审核把关工作,确保信息权威、准确、及时。

第六条各子网站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及人员,逐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1•【字号】忻政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忻政发〔2013〕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忻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忻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1日忻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忻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为民政府、服务政府、高效政府、诚信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强化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民主科学决策,规范工作秩序,积极协同配合,坚持勤俭办事,注重深入基层,密切关注民生。

政府全体工作人员要大力弘扬“执政为民、敢为人先、群策群力、滴水石穿”的政府精神,落实“牢记宗旨,甘当公仆;勤奋学习,刻苦工作;恪尽职守,敢讲真话;依法办事,从严治政;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的“五章约法”,保持敬畏心理,发挥表率作用,努力创造上下同心、干事创业的良好工作局面。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忠实履职,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支持副市长抓好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协调好市政府与省直厅局、市各大班子的关系,完成好省委、省政府、市委、市人大交办的各项任务。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5篇)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5篇)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地名的管理,根据____《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档案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地名包括:(一)行政区划名称;(二)山、河、湖、沟、湾、滩、潭、泉、泡、岛、平原、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三)居民小区、开发区、自然村(屯)、农林牧渔场等居民点名称和街路、胡同、广场、大厦、楼群等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隧道、桥梁、涵洞、渡口、航道、水库、闸坝等构筑物、建筑物名称;(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名称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遗址、名胜古迹等名称。

第四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审批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时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民政部门先行审核。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和更名,除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二)省内著名的山脉、河流名称应当不重名,避免使用同音字;(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专用部分不得相同;(四)省内的乡级行政区划名称,同一乡级行政区划内的自然村(屯)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街路、胡同广场、居民小区名称,应当不重名,不使用同音字;(五)乡级行政区划、街道办事处的名称分别以乡级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的名称命名;(六)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路、居民小区的命名不用序数、新村、新街名称;(七)用字准确、规范,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八)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____《____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二)本省在国内外著名和涉及邻省(自治区)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居民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上报____审批;(三)省内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四)市级行政区域内涉及到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五)城镇的街、路、胡同、广场、居民小区的命名、更名,由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六)自然村(屯)的命名、更名,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七)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遗址、名胜古迹等的命名、更名,由专业主管部门征得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分别抄送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中国地名区划大全

中国地名区划大全

中国地名区划大全一、直辖市1. 北京市2. 上海市3. 天津市4. 重庆市直辖市是我国行政区划的最高级别,它们下辖多个区和县,具有较大的经济、文化和政治影响力。

二、省份1. 河北省2. 山西省3. 辽宁省4. 吉林省5. 黑龙江省6. 江苏省7. 浙江省8. 安徽省9. 福建省10. 江西省11. 山东省12. 河南省13. 湖北省14. 湖南省15. 广东省16. 广西壮族自治区17. 海南省18. 台湾省19. 四川省20. 贵州省21. 云南省22. 陕西省23. 甘肃省24. 青海省25. 内蒙古自治区26. 宁夏回族自治区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8. 西藏自治区29. 广西壮族自治区30. 香港特别行政区31. 澳门特别行政区省份是我国行政区划的重要层级,下辖多个地级市、自治州和县,具有丰富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

三、地级市1. 河北省: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邯郸市、邢台市、保定市、张家口市、承德市、沧州市、廊坊市、衡水市2. 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朔州市、晋中市、运城市、忻州市、临汾市、吕梁市3. 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盘锦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地级市是我国行政区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下辖多个区和县,承担着区域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管理和文化传承等重要职责。

四、自治州1.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2.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3. 浙江省:丽水市4.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张家界市5. 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6.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7.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8.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9.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州是我国特有的行政区划,主要分布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体现了国家对民族地区的特殊关怀和支持。

忻州市忻府区方言地名文化信息解读

忻州市忻府区方言地名文化信息解读

The Study on the Cultural Information Implied in the Toponym of Xinfu District in Xinzhou City 作者: 王春雁
作者机构: 忻州师范学院,山西忻州034000
出版物刊名: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112-115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6期
主题词: 忻府区地名 方言 文化
摘要:方言是中国多元地域文化的承载者。

地名是某一区域的人们赋予某地的约定俗成的语言符号,它见证了当地文明的历史演进过程,反映出命名时代当地的自然景观、地貌特征、历史文化和心理特征等。

忻州市忻府区地名丰富,方言特色浓重,这些词是忻府区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真实写照。

文章拟用方言与地名相结合的方法,对忻州市忻府区6镇11乡3街办,共528个自然村名进行全面考察,揭示方言地名所蕴涵的文化信息,这对地方文化的挖掘和建设有一定的意义。

行政区划调整

行政区划调整

最近两年省管县是一个热门话题,赞许声不少,其实这就是一个行政区划问题,如果弄不清我国的历史和行政区划史以及他们的经验教训就不能很好地进行行政区划改革。

故在此抛砖引玉,交流思想以利国家。

行政区划的巨大影响:从原始社会末期的部落联盟到奴隶社会的夏商周的方国联盟,这种松散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春秋战国的动荡局面,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郡县制推广到全国设36郡后到汉武帝年间增加到100多个郡,为了方便管理、监督郡就在郡上设立州作为监察区,东汉末年为镇压黄巾军东汉朝廷授予州刺史军事、财政、人事大权且改刺史为州牧,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军阀混战,对南北朝造成了深远影响;后唐朝时期基本上完成州代替郡的历史任务,为了方便管理众多的州唐朝政府将天下划分十一道后增加至十五道,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唐朝后期藩镇割据和五代十国的动荡,金朝开行中书省(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到元朝的行省制度形成了:省——州府——县的局面,今天的地级市大部分都是和州府有直接的关系。

由此可见行政区划是否合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稳定和统一。

为什么要简化?一、减少行政层次,提高行政效率。

二、减少行政人数,降低行政成本。

三、合理调整有利于现代化,城市化,工业化。

四、使省级权利下放到市级,有利于简化行政层序。

五、使各省的权利不要太大,各省的综合势力差距太大,从而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六、我国34个省级行政单位,333个地级行政单位,2800多个县(含县级市和所有区)级行政单位 ,即一个省级行政单位辖10地级行政单位,一个地级行政单位辖8个多县级行政单位,管理极为不合理。

省管县的弊端:一、并未减少干部人数,也未降低成本。

二、未减层次,只要多一个层次在就有阻挡行政效率和政令的机构。

三、一个县(绝大部分)的人口,面积,经济都不可能建设成一个中等城市,不利于城市化。

四、一个县的人口,面积,经济不可能搞较高的现代化建设和工业化。

五、一个县的人口,面积,经济的现状阻挡了地级市的城市化和现代化建设。

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79年1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国地名的统一管理,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关系到国家领土主权和国际交往,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关系到民族团结和人民的日常生活,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的工作。

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做好。

第三条地名是历史形成的,应当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对待,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

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慎重对待,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走群众路线,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地理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名称。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第五条地名的命名,要注意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六条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

第七条省以下各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一般要与主地名统一。

第八条全国县以上名称、一个地区的公社名称、一个县内生产大队名称不重名,一个市内的街道、胡同不重名。

在上述范围内,避免用同音汉字命名地名。

第九条公社、生产大队的名称一般按照当地地名命名,不用序数命名(一个自然村内有数个大队、生产队的情况例外)。

第十条地名命名要简明确切。

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第三章地名的更名第十一条凡属于下列情况的地名,必须予以更改:(1)有损我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2)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的;(3)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性质的;(4)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

2023年山西省忻州市代县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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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西省忻州市代县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试卷试题:共200题一.单选题(共120题)1.()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多久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A.六个月B..一年C.二年D.三年正确答案:B2.()劳动保障协理员应着重对社区内的()进行分类职业指导。

A.从业人员B.公务员C.个体经营者D.下岗失业人员正确答案:D3.()某社会工作机构专门针对青少年个体需求开展个案辅导服务,则该机构提供的是青少年()层面的社会工作。

A.微观B.中观C.宏观D.综合正确答案:A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

A.特殊政策和扶持措施B.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C.优先照顾和特别扶持正确答案:B5.()核心涉密场所禁止带入手机,重要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手机,一般涉密场所()。

A.禁止使用手机B..限制使用手机C.可以使用手机D.定时使用手机正确答案:B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员工背景调查主要内容的是()。

A.员工的婚姻状况B.员工的学历水平C.员工的工作经历D.员工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状况正确答案:A7.()变更密级或解密,应由()A.密件使用单位决定B.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C.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决定正确答案:B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倍的工资。

A.三B.一C.二D.四正确答案:C9.()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密闭运输,不得以下错误的是。

()A.沿途泄露B.冒载C.遗散D.泥沙混合正确答案:D10.()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A.社区B.街道C.区民政部门D.审计部门正确答案:B11.()共青团中央对基层团委的最高综合性奖励称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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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号)、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年〔第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等内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地、丘陵、平原、高原、山(梁、口、坡、峰、洞、谷、崖)、关隘、江、河、湖、溪、沟、泉、瀑布、草原、洞穴、滩涂及地形区等名称;(二)行政区划和基层自治组织名称,包括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三)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居民区、区片、街路巷、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自然村、农林牧渔区、开发区、工业区、矿区等名称;(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包括台、站、港、场、桥梁、隧道、水库、堤坝、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事业单位等名称;(五)其他具有地理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名的管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文化的挖掘与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市辖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

市辖区民政部门协助市民政部门做好市辖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除市辖区城市建成区外的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

各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涉及市辖区城市建成区、市辖区地名管理职能划分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关于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二)指导、监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三)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申报、登记和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处理与使用,向社会公布重要标准地名;(四)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五)负责地名标志规划、设置(含门牌编码、安装)等管理工作;(六)健全和管理地名档案,建立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服务;(七)组织编纂和出版标准地名书刊和地图,审查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密集出版物;(八)依法查处地名违法行为;(九)承办本级政府交办或授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不断完善地名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地名命名、更名论证制度。

市、县两级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宣传部、档案局、史志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工作机制,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涉及面广、影响大的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勘察、专家咨询、论证以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等形式。

第七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辖区城市建成区市政公用设施的命名、更名、销名,由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按程序办理。

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宣传部、档案局、史志办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名管理及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委:在计划立项及审批基建项目中凡涉及到地名命名、更名的,应督促建设单位将拟命名的名称报同级民政部门,凭民政部门认定的标准地名办理有关手续。

教育局: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学校名称进行标准化处理,协助开展地名正字读音的标准化处理。

公安局:在办理户口、身份证件等手续时,应按标准地名办理有关手续;在道路两侧设置交通标志时,应使用标准地名。

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保障地名管理所需经费。

自然资源局:将标准地名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乡各类地名命名、更名、销名有关事项时,应邀请地名管理部门参与规划方案会审;督促新建、改建居民区、大型建筑物、道路、桥梁等工程项目建设部门和单位在规划建设时向民政部门申报标准地名。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变更、发放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所涉及的地名应使用标准地名。

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和产权证发放等相关事项时,应使用标准地名。

负责林地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申报和地名规范化使用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审批住宅区、非住宅区等项目时,查验申报单位经同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标准地名;对各类住宅区、非住宅区的竣工验收,应将地名标志的设置作为验收内容之一。

城市管理局: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区地名标志的日常维护管理。

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交通设施中的道路、桥梁、公交、公路站(点)等名称的命名申报;在道路两侧设置交通标志时,应使用标准地名;按照标准地名设置和管理公交、公路站(点)等交通标志;按照标准地名编辑出版邮政编码簿等通信资料,涉及地名的,应报送同级民政部门认定。

水利局:负责水库、河道、渠道、堤围、闸坝、电排灌站等地名的命名申报和地名规范化使用工作。

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物古迹、纪念地等文化地名的命名申报和地名规范化处理工作。

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旅游地名称,按程序命名、更名;指导旅游地名称的规范使用工作;协助推进地名信息化服务。

市场监管局:在审定企业名称时,其组织形式涉及中心、城、广场等通名的,应与同级民政部门沟通认定标准地名;户外发布广告涉及地名的,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负责对地名设标和地名信息服务中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统计局: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提供地名数据库建设和地名信息化服务相关的数据资料。

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地名法规,媒体及时公布标准地名;对未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地名,不予广告宣传。

档案局:指导同级民政部门的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史志办:协助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二章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第八条地名管理应从我市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尊重历史、照顾习惯、标准规范、体现规划、通俗易懂、好找易记”的原则,按职责权限报经批准。

第九条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在编制、修订建设规划时新提出的各类地名名称,应报送同级民政部门进行认定。

第十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三)除纪念性地名外,不以人名命名地名;一般不以企业名称命名地名,但商标专用权人以该商标为自有建筑命名的除外;不得使用外国地名读音或者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四)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应与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称统一;(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应与当地地名统一;(六)新建和改建的居民区(楼)、街路巷、大型建筑物等,在规划建设时,应先予以命名,且名称须与建筑规模、使用功能、环境等因素相协调;(七)地名命名应使用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原则上不得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和字形容易混淆的字,禁止用自造字、已简化的繁体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

第十一条下列名称不应重名或同音:(一)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二)一个县(市、区)内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三)一个乡、镇内的村委会、自然村名称;(四)一个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楼)、广场、桥梁名称;(五)国内著名的、省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第十二条地名的更名和销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含义庸俗的地名,必须更名;(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至第(七)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三)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应当销名;(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可改可不改的或当地多数群众不同意更改的地名,不得更改。

更改地名应随着城乡发展与建设,逐步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按下列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村委会和居委会名称,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告,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后,抄送市民政局备案;(二)涉及本市与周边设区的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的,由市民政部门与相关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协商一致,经本市与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涉及本市两个县(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的,由相关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并协商一致,经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水库、堤坝、名胜古迹、公园、纪念地及旅游地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五)在申报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填写由忻州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忻州市地名命名、更名表》,并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拟采用的新名及其含义、来源等一并说明;(六)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将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认定通过的部分重要标准地名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市辖区城市建成区、各县(市、区)门牌编码工作分别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门牌号码使用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合并、分设等原因导致门牌号码变动,需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门牌号码注销、申领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信息,同时抄送同级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邮政、测绘与地理信息等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地名作为社会共享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变更楼门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街路巷、居民区、标志性建筑等名称进行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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