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北师范大学2015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办法》的通知
东北师范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为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对硕士生导师的的遴选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硕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称;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讲师职务满五年的优秀教师,也可参加遴选。
3.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主持或参加有关科研项目(一般应为省级以上);有较突出的科研成果;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专业,要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4.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掌握本研究方向的国内外研究动态;能够讲授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选修课;有较高的外语水平;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的能力。
5.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政策,一般应具有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历。
6.距退休年龄2年以上。
身体健康,能够较好的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二、新增硕士生导师审核程序1.申请人填写《东北师范大学新增硕士生导师申请表》一式两份,与本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同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材料及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3.各学院填写《东北师范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汇总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与《东北师范大学新增硕士生导师申请表》(一份)一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凡审核通过者即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
三、在岗硕士生导师资格复查程序1.在岗硕士生导师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在岗硕士生导师情况表》,与本人相关证明材料一同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相关材料对硕士生导师的资格进行复查。
对复查通过者,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在岗硕士生导师情况汇总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与《东北师范大学在岗硕士生导师情况表》一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修订)
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修订)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制度,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质量,提高学校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拟申请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组织进行。
第四条东北师范大学所有博士学位论文均实行“双盲”评阅,即论文送审过程中均须隐去博士生和指导教师姓名;评阅专家的相关信息对博士生和指导教师保密。
第五条博士学位论文送审流程(一)博士生须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或本专业博士生指导小组审定后,方可进行论文评阅;(二)博士生须将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按规定格式和规定时间交给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再由研究生秘书统一交到校学位办;(三)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委托国内权威机构组织进行,每篇论文聘请3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原则上为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作为论文评阅专家。
第六条论文评阅书返回后,先由校学位办记录评阅结果,然后将论文评阅书原件发给各培养单位,并由研究生秘书将评阅结果反馈给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教师和博士生本人。
最终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博士生,其论文评阅书原件由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秘书装入博士生档案存档。
第七条评阅结果的处理(一)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分数满分为100分。
评阅结果根据评阅分数划分为四档:(二)评阅结果处理办法1.若返回的评阅结果超过3份,则选取分数最低的3份作为正式评阅结果。
2.若返回的评阅结果为AAA、AAB、AAC、ABB、BBB,博士生须按评阅意见的有关要求对论文进行补充或修改,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可直接进行本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3.若返回的评阅结果为AAD、ABC、ACC、BBC、BCC,且平均分不低于70分,博士生本次能否进行答辩,经由博士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综合考虑其评阅意见、论文水平等情况确定。
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办法 .doc
颍政办〔2016〕52号颍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颍上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颍上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3日颍上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 (5)1.1编制目的 (5)1.2编制依据 (5)1.3适用范围 (5)1.4工作原则 (6)1.5社会参与、增强意识 (6)2组织体系 (7)2.1指挥机构 (7)2.2工作机构 (10)2.3专家组 (11)2.4工作制度 (11)3预防和应急准备 (12)3.1避难场所准备 (12)3.2应急队伍准备 (12)3.3应急预案演练 (12)3.4应急宣传培训 (13)4监测预警 (13)4.1监测预报 (13)4.2预警信息发布 (14)5应急处置 (15)5.1信息报告 (15)5.2响应启动 (16)5.3分部门响应 (17)5.4分灾种响应 (17)5.5现场处置 (23)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24)5.7信息公布 (24)5.8应急终止或解除 (25)6后期处置 (25)6.1恢复与重建 (25)6.2调查评估 (25)7应急保障 (26)7.1通信保障 (26)7.2物资保障 (26)7.3交通运输保障 (27)7.4其他种类的应急保障 (27)8预案管理 (27)9附则 (28)9.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28)9.2名词术语 (33)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
附件12015年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1、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培养研究生质量较好,未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每年有足够的时间指导博士生。
2、招收研究生的最高年龄一般限定在退(离)休前三年。
博士生指导教师退(离)休年龄按照《吉林大学关于教职工退(离)休的暂行规定》(校发[2001]294号)文件执行。
3、近三年来科研成果显著,目前正主持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或其它科研项目,有可支配的科研经费。
具体科研工作指标按学科分类要求如下:自然科学类从事基础研究申请人(1)近三年内以第一署名或是通讯联系人身份发表2篇进入SCI 检索的学术论文;或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前3名)1项;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第1名)1项;或获国家发明专利(第1名)2项。
(2)近三年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实际到款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
自然科学类从事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申请人(1)近三年内以第一署名或是通讯联系人身份发表1篇进入SCI 检索或2篇进入EI检索的学术论文;或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前3名)1项;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第1名)1项;或获国家级发明专利(第1名)2项。
(2)近三年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实际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或主持的科研项目实际到款总经费30万元以上。
如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实际到款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或主持的科研项目实际到款总经费达到150万元以上,则对科研成果要求可适当降低。
自然科学类从事临床医学研究申请人(1)近三年内以第一署名或是通讯联系人身份发表1篇进入SCI检索的学术论文;或在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前3名)1项;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第1名)1项;或获国家级发明专利(第1名)1项。
(2)、近三年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实际到款经费8万元以上,或主持的科研项目实际到款总经费15万元以上。
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申请人(1)、近三年内以第一署名或是通讯联系人身份在我校确定的A、B类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我校确定的C类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获教育部人文社科成果奖(前3名)1项;或获省部级社科成果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第1名)1项;或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第1名)1部。
关于开展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工作的通知 研院〔2010〕64号
关于开展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工作的通知研院〔2010〕64号附件:dsl5F7.tmp-1.doc dsl5F8.tmp-2.doc dsl5F9.tmp-3.doc dsl5FA.tmp-4.doc dslx-5.xls dslx-6.doc dslx-7.doc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经研究,学校决定开展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资格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09〕1号)的有关要求,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中应破除将研究生导师作为一个固定的层次和学术称号的观念和做法,按照科研导向和任务导向的原则,切实实现导师岗位制。
博士生导师资格是申请招收和培养博士生的基本条件,不与招生资格直接挂钩。
在学校博士生招生指标有限的情况下,各院系设臵博导岗位时除考察学术水平外,还应将科研任务是否充足、研究经费是否充裕作为重要因素,在认真规划博导岗位规模的同时,应根据学科发展动态和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本院系招收博士生时对导师学术、科研等方面要求,符合有关要求的可申请列入博士生招生计划,实际录取和培养博士生的才能上岗履行博导职责。
二、遴选范围我校现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含今年新增列的一级学科(附件1)),均可开展博导资格遴选工作。
凡属于具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的新增专业,应经过评议组论证后才能接受申请。
各学位评议组只能审核本学科范围内的申请。
三、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实际指导博士生的工作。
年龄限制在60岁以下(1951年1月及以后出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195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具有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5年以上在重点高等学校或重要科研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经历且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医学临床学科申请人不在此列)。
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培养目标1.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有献身于科学的事业心、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该语种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应用该语种写作的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在本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学习年限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学制为三至六年,硕博连读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五至六年。
博士生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三、培养方式博士生培养以论文为主。
提倡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互相承认学分,联合培养博士生,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为博士生授课。
博士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均要成立博士生指导小组(详见《东北师范大学关于设立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的暂行规定》)。
博士生指导教师可选聘一名助手作为副导师(详见《东北师范大学关于遴选和配置博士生副指导教师的规定》)。
四、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我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必须制定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由院系或学科点制定。
培养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研究方向、培养目标、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学术活动、科学研究、论文要求等。
根据因材施教原则,为发挥博士生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在博士生入学半年内,指导教师要制定好每一位博士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内容要求参见《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制订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意见》。
五、课程教学博士生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发布稿)
附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和《延边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强化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责任意识,加强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吉林省省属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办法》(讨论稿)及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对象第二条具有博士学位、全职在岗的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具有博士学位、科研能力突出的本校全职在岗的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国家科技成果奖获得者、国家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吉林省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2篇以上)不需参加招生资格认定,本人提出申请后即具有招生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五条科研方面应同时满足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条件要求,但二级教授满足条件之一即可。
1、科研项目条件(1)申请人5年内(2010年9月-至今)应主持过以下科研项目之一哲学社会科学类: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②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④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2项以上;⑤经费超过3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需已进入我校财务账户。
自然科学类:①国家“863”、“973”等重大科研项目;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④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2项以上;⑤经费超过6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需已进入我校财务账户。
(2)申请人在研项目经费条件哲学社会科学类:主持的在研项目经费不少于8万元。
自然科学类:主持的在研项目经费不少于20万元。
2、科研成果条件(1)申请人5年内(2010年9月-至今)应满足以下科研成果条件哲学社会科学类:应以延边大学名义并以第一作者(或所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在《延边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规定的E类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SSCI论文1篇。
东北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与管理规定
东北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与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博士研究生选拔机制,优化博士研究生生源结构,确保研究生能够在较长时间内系统深入地进行科学研究,提高培养质量和培养效益,学校实行硕士、博士连续培养制度(以下简称硕博连读)。
为进一步做好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培养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宽厚的专业素养,高度的创新精神,独立的科研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能够胜任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教案和科研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修业年限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年。
三、选拔范围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在相同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点中选拔二、三年级硕士生进行硕博连读。
四、选拔条件(一)思想政治表现好,遵纪守法,未受过纪律处分。
(二)综合素质高,科研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科研潜质。
(三)硕士在学期间课程成绩优异,外语水平良好。
(四)符合培养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选拔程序(一)符合选拔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填写《东北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提交本专业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进行业务考核。
(二)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对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外语水平、科研潜能和综合素质进行考核,综合考核意见填入《东北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申请表》。
(三)业务考核通过、思想政治考核合格的申请者,经培养单位初审并在网页上公示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对确定的名单予以公布。
(四)确定为硕博连读的研究生须参加当年博士生招生考试的网上报名。
具体报名时间和报名办法参见当年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六、课程学习硕博连读研究生须修满硕士生和博士生阶段的所有课程(博士生阶段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除外),总学分不低于学分。
其中,硕士生阶段的学分不低于学分;博士生阶段的学分不低于学分。
七、学位授予(一)硕博连读研究生只需撰写博士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详见《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实施博士学位审查制度的规定》。
东北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2004年4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校发字2004第20号一、总则为提高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教育质量,强化博士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激励博士生做出创新成果,造就一批拔尖的高层次创新人才,使我校能够有更多的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吉林省和国家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学校决定设立东北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
东北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由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和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两部分组成,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获得者由学院基金获得者中产生,两者不可兼得。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资助项目的组织管理由学校统一领导,研究生院和有关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二、资助方式我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主要采取项目滚动资助的方式,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资助额度为文科0.5-1万元/生/年;理科1-3万元/生/年,每年最多资助6人,每人最多资助3年,资助经费由学校筹措。
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资助额度从0.3-0.5万元/生/年不等,每个学科专业每年资助1人,每人最多资助3年,资助经费由学校和各学院共同筹措(各50%)。
三、申报条件(一)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申请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应是我校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品学兼优的优秀硕博连读生、博士生。
2.学位论文选题必须为本学科前沿课题,或是能够解决重要基础问题的选题。
论文选题一般应依托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是对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或极具应用前景的重大工程、技术创新研究。
3.申请者所在学科基础雄厚和学科特色鲜明,学科水平位居国内前列。
4.申请者的论文指导教师应在此研究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的相关科研项目,有相关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发表,有相关的较高级别的科研奖励。
5.申请者应在本研究方向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一般应为其硕士学位论文的延续,应在本研究领域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理科应有SCI,文科应有国家级和学科级的学术论文)。
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对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学科调整和导师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负有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等职责。
二、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设立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本章程凡出现“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指两级委员会)。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二)热爱教育事业,工作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三)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数量,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分委员会主席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四)任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不少于25人,任期四年。
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到4人。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研究生院院长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
(三)校党委书记、教务处处长、学位办公室主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或委员调整后须报校长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为常务议事机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教务处处长和学位办公室主任组成。
(六)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
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成人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继续教育学院办理。
东北师范大学优秀教师奖评选实施明细介绍
东师校发字[2015]69号关于印发《东北师范大学优秀教师奖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学院(部)、各单位:《东北师范大学优秀教师奖评选实施细则》已经由2015年6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北师范大学优秀教师奖评选实施细则东北师范大学2015年6月24日附件:东北师范大学优秀教师奖评选实施细则为了表彰教学投入大、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效显著的优秀教师,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教育教学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制定《东北师范大学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试行)》,设置了优秀教师奖。
为保证优秀教师奖的评选工作公平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奖项设置与奖励办法第一条本细则中的“优秀教师奖”评选规定适用于“教学卓越成就奖”、“教学优秀奖”和“教学新星奖”三个奖项。
第二条优秀教师奖每年评审一次。
“教学卓越成就奖”每年评选1名,奖金20万元/人;“教学优秀奖”每年评选10名,奖金3万元/人;“教学新星奖”每年评选5名,奖金1万元/人。
每一类别奖项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可少评或空缺。
第三条每位教师可获“教学卓越成就奖”和“教学新星奖”各一次,可获“教学优秀奖”多次,但一般不可连续获得,且提名人申报材料不可重复使用。
现职学校领导不参评。
第四条获奖情况将记入教师教学工作管理系统,并作为教师工作业绩考核、职称晋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五条“教学卓越成就奖”的获奖人选,从符合以下主要条件的优秀教师中评选产生。
1.忠诚于教育事业,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爱岗敬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深受广大师生的敬重。
2.具有教授职称,年龄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至少有20年高校一线教学工作经历,且在东北师范大学工作15年以上。
3.长期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工作,其中承担本科生必修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教学工作至少15年以上,且近10年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实际学时年均不低于80学时。
东师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2015.3)
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东师校发字[2014]74号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制度,保证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质量,提高我校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拟申请我校硕士学位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硕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论文”)评阅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及各培养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其中由校学位办按5%-10%的比例抽取论文,进行“双盲”评阅。
未被校学位办抽取的论文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送审、评阅。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提出学位申请后,论文经指导教师审定后,方可进行论文评阅。
第五条校学位办组织的“双盲”评阅。
(一)论文送审过程中须隐去硕士生和指导教师姓名,评阅专家的相关信息对硕士生和指导教师保密。
(二)“双盲”评阅论文范围:1.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生论文;2.往次学位论文被抽取进行“双盲”评阅,但退出学位申请的硕士生论文;3.往次因学位论文检测总文字复制比超标而延期申请学位的硕士生论文;4.往次因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而延期申请学位的硕士生论文;5.学校按比例随机抽取的部分硕士生论文。
以下情况将加大抽取比例:(1)往次学位论文检测总文字复制比超标者所属学科专业的部分硕士生论文;(2)往次国家、省级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者所属学科专业的部分硕士生论文;(3)往次论文“双盲”评阅得分低于60分者所属学科专业的部分硕士生论文。
(三)“双盲”评阅论文送审流程:1.硕士生须将送审的论文及论文评阅书,按规定格式和规定时间交给研究生秘书,研究生秘书统一送交校学位办。
2.校学位办将送审论文寄送到外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委托其聘请相关专业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
每篇论文聘请3位专家进行评阅。
3.论文评阅书返回后,校学位办记录评阅结果后将论文评阅书原件发至各培养单位,并由研究生秘书将评阅结果反馈指导教师及硕士生。
第六条培养单位组织的论文评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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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师范大学2015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学校的科研实力和水平,特制定《东北师范大学2015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北师范大学
2014年11月5日
附件:
东北师范大学2015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办法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 1号)精神,落实《意见》中提出的“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的工作要求,特制定《东北师范大学2015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办法》。
一、指导思想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是开展博士生教育的重要学术力量。
博士生导师认定工作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发展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建立学历结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有利于促进科学研究水平和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各单位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博士生导师。
二、认定对象
1.我校已聘任的在岗博士生导师(年龄须符合招生要求);
2.首次申请人员(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或具有副高级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学校荣誉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已有博士毕业生的二级、三级教授(年龄须符合招生要求),此次不需参加认定。
本人提出申请,获得招生名额后,即可招生。
已招收博士生但无毕业生的二、三级教授此次需参加认定。
三、申请招生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科学精神、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博士生导师职责。
(二)科研方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科研项目
(1) 5年内(项目批准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下同),
哲学社会科学类的教师主持过以下科研项目之一:
①国家社科基金(含教育学、艺术学单列学科)重大、重点、一般项目;
②国家社科基金(含教育学、艺术学单列学科)青年项目,且5年内项目总经费不少于批准当年同学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经费;
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不含青年基金项目、专项及其他任务);
④中央部委纵向项目(含省社科规划重大项目),且项目经费须不少于批准当年同学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经费;
⑤经费超过5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需已进入东北师范大学财务帐户。
自然科学类的教师主持过以下科研项目之一:
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且5年内项目总经费不少于批准当年同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经费;
③中央部委纵向项目(含省级重大项目),且项目经费须不少于批准当年同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经费;
④经费超过10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需已进入东北师范大学财务帐户。
首次申请招生人员须主持过符合以上条件的纵向科研项目。
(2)所有招生导师在研项目经费需达到以下要求:哲学社会科学类的教师主持的在研项目经费不少于10万元,自然科学类的教师主持的在研项目经费不少于30万元(信息与工程类学科不少于50万元)。
2.科研成果
(1)5年内(成果发表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下同),
哲学社会科学类的教师满足以下条件:
以第一作者(或所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发表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5篇,其中校外刊物至少3篇,学生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超过2篇,CSSCI(A)及以上级别论文至少2篇。
1篇国家级以上期刊论文(不含SCI、EI、ISSHP、ISTP检索论文)可折算2篇CSSCI (A)论文,1篇CSSCI(A)论文(不含《东北师大学报》)可折算为2篇CSSCI(B)论文。
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学术专著可折算CSSCI(A)和CSSCI(B)论文各1篇;其他学术专著可折算1篇CSSCI(B)论文。
专著须为第一作者且具备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
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全国高校科学研究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可折算2篇CSSCI(A)
论文;以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学术奖一等奖可折算1篇CSSCI(A)论文。
艺术类、体育类教师获奖成果折算办法另定。
自然科学类的教师满足以下条件: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含SCIE,下同)期刊论文5篇,其中超过学科平均影响因子以上的SCI论文至少1篇;信息与工程类学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EI或SCI 期刊论文5篇。
超过学科平均影响因子的SCI论文可按学科平均影响因子倍数折算相应篇数SCI论文。
以第一作者出版的学术专著可折算2篇SCI论文;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可折算1篇SCI论文。
作为前三位完成人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可折算3篇SCI论文;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可折算2篇SCI论文;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可折算1篇SCI论文。
(2)学术专著、科研获奖及发明专利折算论文总数不超过3篇。
(3)论文应具有代表性且研究方向一致。
(三)原则上需系统讲授过一门研究生课程,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即自首次聘任硕士生导师后独立承担了全部培养过程),且培养质量良好。
(四)申请招生当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经国家有关部门抽审结果均为合格;本人及所指导的学生均无违反学术规范行为。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定的博士生导师招生当年须年龄未满68周岁(1947年8月1日以后出生者);本校评定的博士生导师招生当年须年龄未满63周岁(1952年8月1日以后出生者)。
四、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博士生导师认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每年11月-12月进行一次。
(二)学校确定的上述条件仅为基本条件,各招生单位可结合不同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和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高于上述要求的认定条件,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具体程序
1.本人申请。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从事专业如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可在相近学科专业申请。
(荣誉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及已有博士毕业生的二、三级教授只需提出招生申请,无需填报材料)。
2.培养单位审核。
各培养单位应指定专人对申请人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申请人所填写的科研成果、项目、经费等内容必须与社会科学处或科学技术处登记成果一致。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申请人进行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要有全体委员2/3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经到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且同意人数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为通过。
通过审定人员需确定招生名额,未分配招生名额人员不能列入2015年博士生导师名单中。
4.培养单位公示。
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且分配到招生名额的博士生导师名单在各单位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批。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要有全体委员2/3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经到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且同意人数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为通过。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布2015年博士生导师名单。
五、其他
1.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博士生导师认定工作主体。
相关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合理规划、严格审核、公开公正、妥处争议。
2.博士生导师认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首次申请人员,一律不能参加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3.在博士生导师认定工作中,个人有权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和异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于提出的申诉或异议,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仲裁,予以回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无法进行仲裁时,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因学科发展和博士生培养的需要,可接受与我校有稳定合作关系单位的、已经是我校兼职教授的人员申请成为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中首次申请人员的认定条件,从严审定。
审定通过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兼职博士生导师原则上不分配招生名额。
5.当年招生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按《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东师校发字〔2008〕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本人的科研经费中提供招生资助经费。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