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2005年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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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称评审表(表二)填写范本(建筑、市政路桥专业)

广东省职称评审表(表二)填写范本(建筑、市政路桥专业)

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姓名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工作单位广东XXXXXX有限公司现专业技术资格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专业工程师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市政路桥施工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填表时间201X年8月8日广东省人事厅制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除教师及体育教练员等系列以外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各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

2、本表应用钢笔或毛笔以正楷字填写或计算机打印。

申报人应按我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及表内各项目注释的要求认真填写,内容务必真实可靠、客观准确,字迹应端正、清晰。

如内容较多,可酌加附页。

表内各栏项目不得空白,如某项无内容则应在该栏注明“无”字样。

3、本表由单位出具意见栏目,须待评前公示结束之后方可填写。

各项评价或审核意见不与申报人见面。

4、申报时提交本表一式一份。

经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人事部门核准后,由申报人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本表不退回申报人。

5、本表共16页,用A4纸双面打印,其结构、字体、字号不予改变。

2、学历教育:请自中专开始填起,无中专以上学历从初中开始填起。

办学形式:指全日制、在职或电大、函大、业余大、职大、夜大、自学考试等。

3、非学历教育:指用大、中专学校或相同水平教材进行的基础教育,如专业证书班等。

注:1.获现资格以来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的情况填入本栏(提供有效凭证注:1.获现资格之前所承担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及取得的业绩成果、获奖情况等填入本栏。

2.本栏的项目如系多方合作、多人合作,或发包承揽关系的甲方乙方项目,必须如实注明,并说明本人承担部分及所起的作用。

如用模糊句法表述造成理解误差,影响评委会评价结果的,后果自负。

评审第4页共16页注:获得现资格后(未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从事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开始)至申报当年8月注:获得现资格后(未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从事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开始)至申报当年8月31日,已独立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符合我省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业绩成果(不含第5、评审第6页共16页7、8页的内容)填入本栏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人职发[1991]11号1991年5月20日发文)粤人职[1998]15号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根据人事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指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经省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或经省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学历的毕业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档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考核认定对象,是指在多种所有制的事业、企业单位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中专、大专、本科毕业生及硕士研究生,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即对其政治表现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绩进行全面考核的合格者,可认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第五条取得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学历的中专、大专、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和条件要求的,个人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根据国家规定,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硕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并符合中级资格条件,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另外,获得博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粤建人函〔2023〕822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管、市政、园林、环卫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精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实际,现就2023年度我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文件依据(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以下简称《年度职称评审通知》)。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3号,以下简称《改革实施方案》)。

(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以下简称《配套规定》)。

(四)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和跨区域、跨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条件(一)执行国家、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评审标准条件等要求。

申报人应满足《年度职称评审通知》《改革实施方案》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工作能力(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条件要求。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1.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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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建办标函[2005]155号
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取消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关于交纳2011年度会费及新会员申请入会的通知
版权所有: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市场监管科51868983,51868985, 造价管理科51868986.51868987,
信息科51868988.51868989,电子信箱:JSGCZJ@
特此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厅部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标准定额工作迎来2012年的转变和创新
全国多地人均GDP超8万元 接近富裕国家水平
关于开展江苏省造价员继续教育补习的通知
造 价 员|下载中心|学习交流|造价协会|造价期刊|企业之窗|询价报价|专 题|造价管理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
关于开展江苏省造价员继续教育补习的通知
一、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有效。

关于做好2019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9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9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来源:发布日期:2019-08-16浏览次数:1[字体:小中大]各区县(市)建设工程评审工作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做好2019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19〕346号)、宁波市委办和市府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对象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19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

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具体按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60号)文件执行。

申报专业范围:建设工程等专业(附件2)。

二、评审条件(一)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按《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文件规定执行。

有关学历、资历条件等具体要求见(附件1)。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论文不作为必备条件,但纳入评审量化考核指标体系。

(二)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精神,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师等建设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担任相应初级助理工程师职务,并累计计算聘任时间,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2005第12号文

2005第12号文

工程员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二)》沪建招(2005)第012号[align=center][size=3]关于发布《工程员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二)》的通知沪建招(2005)第012号[/size][/align][size=3]各区县招投标办、委托管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当前在工程量清单招标中出现竞相压价、恶意竞争的现象,现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二)》发给你们,自2005年6月1日起,编制的招标文件必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条款;招标文件已发,但未开标的项目,也可以补充招标文件的方式落实本通知。

望招投标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重点加以监督,招标代理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对说明有不详之处,或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办施工招投标监管科联系。

附: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二)[/size][align=right][size=3]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size][/align][size=3][/size][align=center][size=3]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二) [/size][/align][size=3]最近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活动中出现了竞相压价,甚至恶意竞争的现象。

为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健康发展,在厂泛听取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监管人员以及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现对招标文件的编制提出如下要求:一、增加对主要建筑材料报价的控制条款(一) 主要建筑材料报价(指到工地现场的价格)应参照市标准定额管理总站每月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市场信息价),当前参照市场信息价报价的主要材料为:1、钢筋:热轧盘条(Φ6.5mm、Φ8mm),热轧圆钢Φ11—12mm,钢筋没用钢筋II级20MnSil0、12—14、16—18、20—25、28—32mm以及综合钢筋(即成型钢筋中扣除制作费用及损耗费用)。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 2005 年度参考造价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 2005 年度参考造价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 2005 年度参考造价2005年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参考造价:在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的参考造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

2005年,广州市的房屋建筑行业发展迅速,许多新的建筑项目陆续展开,因此对于建筑工程的参考造价需求日益增加。

因此,广州市在2005年的房屋建筑工程参考造价标准十分重要。

2005年,广州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参考造价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材料价格:2005年,广州市的材料价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原材料价格、运输成本等。

因此,材料价格对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参考造价有着重要的影响。

2.人工成本:在2005年,广州市的人工成本也是房屋建筑工程参考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人工成本的波动,房屋建筑工程的人工成本也相应地发生变化。

3.政策环境:2005年,广州市的政策环境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参考造价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政策的调整和变化都可能会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成本造成影响。

根据以上因素,2005年广州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参考造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土地费用:在2005年,广州市的土地费用是房屋建筑工程参考造价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根据土地成本、土地使用性质和地段等因素的综合考虑,确定土地费用的参考造价。

2.建筑材料价格:建筑材料价格是房屋建筑工程参考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2005年,广州市的建筑材料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原材料价格、市场供求关系等。

3.人工成本:人工成本是房屋建筑工程参考造价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2005年,广州市的人工成本主要受劳动力市场、政策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

4.设备设施费用:在房屋建筑工程的参考造价中,设备设施费用也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2005年,广州市的设备设施费用受市场供求、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综上所述,2005年广州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参考造价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土地费用、建筑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和设备设施费用等。

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参考造价,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5.07.29•【字号】粤卫[2005]181号•【施行日期】200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卫〔2005〕181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人事局,省(厅)直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0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时间及地点9月8-15日为省卫生厅受理各市各有关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逾期不再受理。

各市各单位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由各市各单位自定。

省卫生厅受理地点为广州市石榴岗路1号赤岗大厦(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旁)20楼。

二、评审条件今年的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主要的文件目录参阅附件1。

为帮助申报人员理解、掌握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我们归纳整理了《200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条件摘录》(见附件2),如有不一致的,以省人事厅的文件为准。

三、申报程序(一)下载并填写表格。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使用广东省人事厅网站(网址:)下载的表格,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不再接受此前印制的表格。

省人事厅网站没有的其他部分表格,可在省卫生厅网站(网址:)下载。

《送评材料目录单》也请从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申报表的清单见附件3。

(二)申报前公示。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有群众反映意见和问题,应认真及时调查核实,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所在单位应要求申报人剔除或按事实予以更正。

公示结束,所在单位应填具《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如实反映情况,加盖公章后作为其申报材料的一部分,按规定程序上报。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粤建人函[2013]995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人函〔2013〕995号)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城市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9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现就2013年度我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一)9月2日至9月17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

凡符合条件并有意申报建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由其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由单位上报各市主管部门。

各市核实同意报送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直企事业单位由其单位核实同意后报其省主管部门,省主管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我厅。

没有主管单位且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由其单位集中报送我厅。

省厅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各市(各单位)请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统一报送(具体安排见附件1)。

各县及各市辖区申报资料必须由地级市集中报送。

不按规定时间统一报送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材料地点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建设大厦五楼506房。

(三)开展信息化申报试点的要求为加强和提高我省建筑、建材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我厅委托省建设信息中心开发了广东省建筑、建材专业职称评审管理系统。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意见-粤建管函[2005]515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意见-粤建管函[2005]515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意见(粤建管函[2005]515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遏制恶性低价中标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一、全面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招标的工程,必须提供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其他有关规定编制。

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招标人应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可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

经核实确有错漏的,招标人应予调整,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二、规范最高报价值编制行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粤建价字[2005]139号)规定设立最高报价值,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起发布,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改进评标办法,减少人为因素评标时一般只进行商务标评审。

确需进行技术标评审的,一般只进行合格性审查。

进行商务标评审的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类评委应占评委总人数的50%以上。

四、规范评标程序和方法(一)评标委员会应从最低报价投标人开始,对其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建筑设计职称评定中增设防护、防化设计专业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建筑设计职称评定中增设防护、防化设计专业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建筑设计职称评定中增设防护、防化设计专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粤人社发[2010]251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建筑设计职称评定中增设防护、防化设计专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51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建筑设计职称评审中增设防护、防化专业的函》(人社专技司函〔2010〕78号),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专业设置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度起,在我省建筑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增设防护、防化设计专业,开展建筑专业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类别、资格级别及名称设置(一)专业名称1、防护设计专业指针对人防工程(含为防空要求而修建在地下或半埋于地下的民用建筑物)的各项保障要求进行的建筑物设计。

从事人防工程(含为防空要求而修建在地下或半埋于地下的民用建筑物)施工、监理等工作是防护设计的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2、防化设计专业指针对人防工程(含为防空要求而修建在地下或半埋于地下的民用建筑物)设计防止化学武器伤害要求进行的建筑物设计。

从事人防工程(含为防空要求而修建在地下或半埋于地下的民用建筑物)防止化学武器伤害所进行的施工、监理等工作是防化设计的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二)专业类别:防护、防化设计专业归属建筑专业勘察设计类。

(三)专业技术资格级别及名称正高级:防护设计、防化设计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副高级:防护设计、防化设计专业高级工程师;中级:防护设计、防化设计专业工程师;初级:防护设计、防化设计专业助理工程师;防护设计、防化设计专业技术员。

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手册南方人才市场

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手册南方人才市场

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手册(内部资料仅供参考)(申报人员使用)目录前言 (01)第一章评审条件篇一、适用范围 (01)二、思想政治条件 (01)三、学历、资历条件 (02)四、职称外语条件 (03)五、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04)六、继续教育条件 (04)七、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05)八、业绩成果条件 (06)九、论文、著作条件 (06)第二章评审材料篇一、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 (08)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08)三、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09)四、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 (10)五、证书、证明材料 (10)六、业绩、成果材料 (10)七、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 (11)八、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11)九、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 (12)十、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12)第三章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篇一、注册 (13)二、登录 (13)三、填写资料 (13)四、送审 (16)第四章几种特殊类型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一、因工作变动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规定 (16)二、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17)三、复合型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 (28)四、离退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规定 (19)五、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规定 (19)六、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规定 (20)七、取得职(执)业资格的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规定 (20)第五章其他事项一、评前、评后公示 (21)二、社保参保证明 (21)三、学历鉴定 (21)四、评前审核 (22)五、行业准入或上岗资格问题 (22)六、收费标准 (22)七、受理材料时间 (22)第六章办理程序一、广州市职称评审业务办理流程 (23)二、南方人才市场代理人员职称评审办理流程 (23)前言为方便申报人完成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我们根据省、市有关的职称文件及相关工作流程,编写出本工作手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建复函[2010]13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建复函[2010]13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建复函〔2010〕136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东建请〔2010〕10号)收悉。

经我厅研究,函复如下:
有关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应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的规定执行,即按工程规模确定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等级。

对于一般房屋建筑工程规模的确定,应根据项目性质确定,若属于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按建筑群建筑面积确定其工程规模;若属于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则应按层数、高度、跨度、单体建筑面积其中一项指标确定其工程规模。

若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中有诸如会所、商场类公共建筑,则应视为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类,并按其规模标准确定工程规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结束——。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面试答辩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面试答辩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面试答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粤建科函[2012]815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面试答辩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2〕815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城市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质量,推进评审工作科学化,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广东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面试答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建筑、建材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科函〔2012〕4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建设行业实际情况,定于11月中旬在广州市开展2012年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教授级)工程师资格评审面试答辩工作。

一、面试答辩的目的面试答辩是科学、客观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面试答辩,有助于评委判定申报人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有助于评委全面直接地了解和掌握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等情况,以便对申报人做出更加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面试答辩的基本原则面试答辩坚持公平、公正,客观、规范,突出业绩和能力为先、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

面试答辩结果申报当年一次性有效,不对外公布,面试答辩结束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我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候选人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我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候选人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我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候选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01•【字号】粤建人函〔2020〕159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我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候选人的通知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管、市政、园林、环卫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计划对评委进行调整更新,需请省、市各有关部门推荐评委候选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委候选人条件评委候选人应为从事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掌握和正确执行国家和省职称评价的有关政策。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称评价工作纪律。

(三)有丰富的专业基础知识,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科)或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理论和行业发展动态。

(四)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生产、施工、管理、技术、科研第一线工作,有扎实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过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业绩显著。

(五)中级评委候选人应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综合考虑年龄、专业和学历等因素,优先推荐35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专家;高级评委候选人应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正高级评委候选人应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和国家公务人员不能作为评委候选人。

二、推荐要求请各单位根据评委候选人条件,结合实际,广泛、择优推荐评委候选人(名额不限),并协助做好资格审查等工作。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及业绩成果情况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及业绩成果情况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及业绩成果情况,选项的内容在哪里找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职[2000]15号--------------------------------------------------------------------------------建筑(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委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建筑材料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二OOO年二月十四日--------------------------------------------------------------------------------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设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的研究、设计、施工、安装、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广东省建筑工程师中级职称评审资格条件

广东省建筑工程师中级职称评审资格条件

广东省建筑工程师中级职称评审资格条件一、基本条件广东省建筑工程师中级职称是在建筑工程师基础职称之上的职称评定,所以申请人首先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持有建筑工程师基础职称证书;2.年满35周岁,身体健康;3.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

如果是非建筑工程学科专业的学历,则需要经过认定,认定标准为该专业系统的学科或者专业基础课程达到本专业同等学历的总课时数的70%以上。

如果该专业系统学科或者专业基础课程没有达到本专业同等学历的总课时数,需在相应专业系统的基础课程或者在本专业学科专业基础课程中再修满相应的课程学时。

二、任职条件除了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需要满足以下任职条件:1.在建筑工程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在获得建筑工程师基础职称证书之后的3年内获得非基础职称,累计在地球物理勘探、钻采工艺方法研究,渗流与储层研究,裂缝、断层等地质灾害治理研究,矿山开采、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煤矿地质、勘探技术研究及液压支架、机电、采掘装备等领域科技研究中具有核心或骨干职务者,并在提名时被上级主管单位认定;2.近5年内主持或者参加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广东省级重点攻关项目、行业系统重大科技攻关、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省教育厅等省级重点项目或者企业委托项目三项及以上;3.申报专利或者自主完成产品研发满3项及以上;4.主持或者参与撰写出版专业著作、学术论文等科技成果,其中以上有1项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或2项以上获得省级科技奖励。

三、其他说明1.广东省建筑工程师中级职称评审每年进行一次,评标时间通常在年底;2.申请人需要提交职称评审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后方可获得职称。

评审委员会全程公开,对申报材料和评审结果实行保密制度;3.广东省建筑工程师中级职称是未来发展的重要契机,申请人应该积极准备并参加评审活动,争取获得认证;同时,也需要持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今后职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大中型工程划分

大中型工程划分

问:业绩规模标准可从哪里查到?
答:二○○四年三月一日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市函[2004]56号),下载地址:/20040304/2004030403.doc;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号),下载地址:
/zcfg/jswj/jzsc/200611/W020061101536932210967.doc。

附件1:
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
附件1:
各专业中型工程标准一览表
一、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1,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
大型:建筑物层数≥25层;建筑物高度≥100M;单跨跨度≥30M;单体建筑面积≥30000㎡中型:建筑物层数5~25层;建筑物高度15~100m;单跨跨度15~30m;单体建筑面积3000~30000㎡
小型:建筑物层数5以下层;建筑物高度15m以下;单跨跨度15M以下;单体建筑面积3000㎡以下。

2,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大型:建筑群建筑面积≥100000㎡;
中型:建筑群建筑面积3000~100000㎡
小型:建筑群建筑面积3000㎡以下。

3,其他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大型: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中型:单项工程合同额300~3000万元;
小型:单项工程合同额300万元以下
还有很多如,高耸构筑物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等等。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人函[2015]115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6.09
【实施日期】2015.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
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
(粤建人函〔2015〕115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以下简称《职业标准》)、《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工作,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下,全面推进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统一考核评价工作,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标准体系、培训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加快实现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与全国统一接轨,着力解决我省外出人员重复考试发证问题,促进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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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2005年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
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科函[2005]2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5.07.20
【实施日期】2005.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2005年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科函[2005]286号)
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180号)精神,结合我省建筑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现将2005年我省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地点
1、申报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0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周六日休息)。

凡符合申报条件,符合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广东省建筑专业第一中评委会,逾期不予受理。

2、申报地点: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506房(原省建委培训中心)。

二、评审条件
(一)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分别执行:《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4号)、《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做好2005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180号)。

(二)外语条件
1、申报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必须按照国家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

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2、专业技术人员凭1997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含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以及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外语: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

(4)通过BFT(I)级者。

(5)1955年(含)以前出生的或1977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
的。

(6)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现不从事外语专业技术工作的。

4、1956年至1960年出生的,外语成绩仅供参考。

5、参加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发给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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