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正常降价损失增值税管理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闽价函[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清理情况的函
(闽价函〔2014〕20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清理,此次清理范围不包括定价批费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反馈你办,详见附件。
联系人:陈海暄联系电话:87821158
附件:
1.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
3.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备注: 1、本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均予以保留。
2、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56号)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号)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43号)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692号)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24号)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三定”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三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3.23•【字号】闽国税稽[1998]5号•【施行日期】199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三定”方案的通知(闽国税稽[1998]5号1998年3月23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为便于工作联系,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三定”方案》印发给你们。
附件1:福建省国税局稽查局“三定”方案福建省国税局稽查局是省国家税务局的直属机构,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稽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研究、制订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直接查办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一、主要职责(一)组织、检查、指导、协调、督促全省国税系统开展各项税务稽查工作。
(二)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的税收专项检查。
(三)负责税收大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四)负责查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和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重大偷、骗、抗税案件。
(五)负责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审计、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保卫的工作。
参与税务治安的协调工作,承办涉税刑事案件的有关事宜。
(六)负责对地(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和业务培训工作。
(七)负责本省税务稽查公告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省局集中留用的税务稽查补助经费的使用和支出决算报表。
(九)完成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局稽查局内设办公室、专案审理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选案信访科五个科室。
(一)办公室职责1.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计划执行情况;2.撰写综合性的工作报告、总结、通知等文件材料,审核以稽查局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材料;3.负责收集和整理全省稽查工作信息,定期编写稽查简报和宣传报道;4.负责税收大检查和各地(市)稽查局的考核和评比工作;5.负责各类文件的收发、传递、立卷和归档管理工作和财务经费、财产、装备(车辆)的管理工作;6.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和内部管理、安全、保卫、保密、后勤服务工作;7.负责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和管理以及各类表证、文书的印制发放工作;8.组织本局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9.负责各类报表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函[2007]24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函〔2007〕240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828号)精神,为及时掌握政策调整和税收征管的效果,了解重点行业经营状况,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增值税收入增减变动情况,省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收入分析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分析对象,统一分析口径(一)明确分析对象各地要以计划统计部门按月、分品目统计的增值税收入为数据依据,以上年同期数据为比较基础,查找出异常变动品目,并及时分析这些品目异常变动的原因。
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初,要对该年度累计收入中变动异常的品目进行分析。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为变动异常的品目:1.收入负增长的品目;2.增长率低于10%的品目;3.增长率高于35%的品目;4.绝对增长额超过400万元的品目。
(二)统一分析口径当月的收入分析,即上报的收入分析简报,是对上月报表所属期的增值税收入进行的分析,包括直接收入和免抵调库收入。
例如,3月份上报的分析简报是分析2月份内纳税人申报并缴纳入库的收入和免抵调库收入,其相关经济数据所属期为1月份。
二、深入调查,找准原因各地要深入调查,找准造成品目异常变动的原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分析:(一)经济因素1.产、销量变化,产成品价格变化因素。
分析何种经济情况对产销量及价格产生了影响;通过将产、销量或价格与上年同期数据作比较,分析产销量及价格因素对销项税额的影响幅度。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6.10•【字号】闽国税函[2003]267号•【施行日期】2003.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补充通知(闽国税函[2003]267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免、抵、退”税必须实行电子化管理,同时全国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
从前段时间的运行情况看,大部分设区市局及出口企业能够按照文件要求,及时推行电子化管理,做好两个系统运行的相关工作,但也有个别设区市局和出口企业至今尚未按文件要求执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推广进度较慢。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现重申并补充通知如下:一、凡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应通过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软件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应通过该软件进行“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外贸企业一律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二期网络版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主管退税业务机关也应运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二期网络版审核系统”进行电子化管理。
二、各地要认真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正式启用工作,信息中心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完善的报关单数据传输使用对帐制度,保障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的完整性、准确性。
具体的职责按以下原则划分:(一)各设区市信息中心信息职责1、负责维护本地数据接收系统和硬件正常运转;2、使用数据传输系统按时接收省局信息中心传输的数据,并做好数据备份,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3、按时检查数据传输系统自动记录的日志文件,全面、准确地与省局信息中心进行电子对帐,打印对帐报表存档,及时解决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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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标 签】出口退税率
【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闽财税﹝2005﹞43号
【发文日期】2005-05-18
【实施时间】2005-05-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闽国税发[2006]202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202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的精神,省局对我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96件:1、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规定〉的通知》(闽税办[1994]2号)。
2、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闽税政一[1993]130号)。
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流[1997]016号)。
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流[2000]014号)。
5、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1994]037号)。
6、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流[1997]052号)。
7、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税征[1994]8号)。
8、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闽国税流[1999]07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优惠政策、烟酒消费税专项检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2]18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优惠政策、烟酒消费税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优惠政策、烟酒消费税专项检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2]189号2002年6月17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2]73号)的精神,为推动我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及烟酒消费税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就做好上述两项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一、时间安排6月上中旬做好宣传发动、人员调配和调查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6月下旬-7月中旬为检查实施阶段,7月下旬完成总结和整改建制工作。
二、具体内容和范围除《通知》规定的检查范围和内容外,根据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一)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包括对民政福利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多项优惠政策的检查,检查面涉及到国税系统征管质量的内部执法检查和企业依法纳税情况的外部检查。
1.民政福利企业(1)生产和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2)残疾职工有无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
(3)减免税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4)税负是否合理,是否足额取得进项税额。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1)资源综合利用的生产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即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或者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生产(回收)过程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2)资源综合利用的生产企业,其装备及产品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并有完备的财务、物资、质量等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闽国税流[1998]12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闽国税流[1998]121号1998年12月31日)各地、市(县、区)国税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为规范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便于纳税人自主管理,强化监督,现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精神,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有关抵扣问题,重申明确如下: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并办妥有关入库手续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时,企业应填制纳入当地税务机关管理的入库凭证(或凭据),尚未填制上述入库凭证或填制入库凭证缺乏内部控制,税务机关可视为手续不全、可信度低的,暂不抵扣。
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包括所属地仓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企业跨县的仓库验收入库、租借他人仓库或寄存他人仓库存放的货物,其进项税额暂不得作为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各地应将企业仓库的管理人员、地点和入库凭据等情况纳入税务管理范围。
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确定。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尚未付清货款或开出尚未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和支付工具提供有关付款凭据,供税务机关查验核对,确认贷款支付情况。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付款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发票票样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发票票样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闽地税征[2003]2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13
【实施日期】2003.11.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发票票样的补充通知
(闽地税征[2003]26号2003年11月13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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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10.30•【字号】闽地税发[2003]92号•【施行日期】200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闽地税发[2003]92号2003年10月30日)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两份文件(省国、地税局已联合转发),对于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和税务机关基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以国家利益为重,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通力协作、保证质量,把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
现将实施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各级地税机关要立即行动,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精神,指定负责部门,调配专职人员,将新的征收管理办法落实到每一环节,确保落实到位。
二、《公告》印制由省级国、地税机关负责。
各级地税机关应抓紧做好《公告》的发放和宣传工作,在10月31日前利用各种媒本宣传《公告》内容,及时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货物运输业发票检查告知,使纳税人在了解政策的基础上,了解当前国家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新管理办法。
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工作。
三、2003年11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税机关管理和监督。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2.01•【字号】闽国税发[2001]193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闽国税发[2001]193号2001年12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中的管理工作,准确贯彻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免征、减征、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出口退税除外)增值税的(以下简称增值税优惠政策),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审批分别不同类型实行一次审核确认、逐年资格认定和资格认定年审三种办法。
第四条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要求:(一)纳税人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二)必须实行限时审批制度,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国税机关;(三)必须以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四)对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涉及面较广的优惠政策的落实,要进行专题调查,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第五条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审批基本程序:(一)纳税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国税(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二)主管国税(管理)机关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三)上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四)资格认定的有权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以文件形式公布资格审批情况。
第六条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免征、减征增值税的,除另有规定外,实行一次审核确认办法。
主管国税(管理)机关对第一次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审核后直接予以确认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七条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以及按规定需要办理资格认定的免征、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实行逐年资格认定或资格认定年审办法。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1999]11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1999]116号1999年11月9日)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总局下发《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83号)后,按照总局的部署和要求,我省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取得一定的成效。
为了巩固工作成果,消除各种隐患,推进依法治税,现就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重申明确如下:一、严格禁止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搞定率征收或变相定率征收。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取消近年来出台的各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限额抵扣、年终结算的规定,严格实行依法征税、依率计征。
三、对存在留抵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各征收单位应作为年度重点稽核检查范围,严格审查,区别对象,分别处理。
进一步核实存货,对与其库存货物不相配比的留抵税额,剔除差额部分;对实行各种进项税额控管措施的一般纳税人年终结算后出现的留抵税额,凡发现纳税人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等偷税行为的,剔除其控管产生的留抵税额;对正常进销倒挂、多征税款或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结转过来的留抵税额,应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四、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监督管理,采取强有力措施,促进其建帐建证,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禁止对小规模纳税人一律实行各种的核定征税办法。
对生产经营规模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的,税务机关可强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按一般纳税人的征管办法进行征税。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结束——。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函[2007]8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函[2007]83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自2006年10月省局制定下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业增值税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170号),对全省商业增值税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后,各地国税机关经过三个多月的辛勤工作,历经纳税人自查、县市局重点检查和整改建制三个阶段,基本实现了商业税收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
八地市商业税收专项整治共自查、检查商业纳税人72320户,查补罚税款6678.23万元,转入稽查114户;对65729户税收核定纳税人进行了定额核查与调整,月调增税款1473.56万元;共组织实施纳税评估14478户次,补税或进项转出18551.50万元,转入稽查程序55户;同时,还结合税务登记证换证工作,认真落实户籍巡查制度,清理出漏征漏管户7921户,查补罚税款494.57万元,商业增值税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统计表明,自2006年下半年以来,我省的商业增值税累计增幅逐月提高,尤其是在专项整治的推动下,全年收入增幅比前三季度提高了5.8个百分点,占下半年提高幅度(10个百分点)的58%,使我省的商业增值税近几年来首次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
2006年全省单项考核的商业增值税入库49.4亿元,占全省国内增值税的收入比重为14%,成为第一大税源行业,同比增收8.2亿元,增长19.9%,增幅比去年提高6.3个百分点。
为巩固这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果,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措施和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原省国税局直属局、外税分局下移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原省国税局直属局、外税分局下移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4.12•【字号】闽国税函[2004]168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原省国税局直属局、外税分局下移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4]168号)福州、泉州、三明市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根据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有关精神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及退库程序的补充通知》(闽财预[2004]7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税退库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国税发[2004]54号)文件精神,为理顺关系,方便企业退税,现就原省国税局直属局、外税分局下移企业(具体名单见闽国税函[2002]271号附件,以下简称“下移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移企业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统一由福州、泉州、三明市国家税务局及下移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主管征税机关负责审核、审批,不再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
二、下移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管理,仍按《关于原省国税局直属局、外税分局下移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2]271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3]53号)办理。
对下移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的未退税款,由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接办理退税。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7.23•【字号】榕国税进[2001]287号•【施行日期】200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榕国税进[2001]287号2001年7月23日)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税发[2001]107号,以下简称《通知》)文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认定问题(一)各局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按时完成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认定工作,并于2001年8月1日前将重新确认后的“免、抵、退”税(含已按市局榕国税进[2001]122号文改按“免、抵、退”税执行的企业)和“先征后退”税企业名单,以正式文件报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备案;(二)2001年7月1日以后办理迟税登记的生产企业,应先持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统一发放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认定通知书》(格式附后),到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认定。
二、关于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衔接问题(一)已按市局榕国税进[2001]122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衔接办法,并在CTAIS软件中处理的,可不做更改;(二)未按市局榕国税进[2001]122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衔接办法处理,以及本次改变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衔接办法处理。
三、关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问题(一)计算办法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按市局榕国税进[2001]122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执行;(二)对较为单一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且核算清楚的生产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批准,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备案后,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6号文规定,以海关就其当期出口货物实际核销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价格计算抵扣。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软件与金税二期数据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软件与金税二期数据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09.19
•【字号】闽国税函[2003]443号
•【施行日期】2003.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软件与金税二期数据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443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软件与金税二期数据衔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做好出口退税软件的升级工作。
新版的出口退税软件可到省局FTP服务器“进出口/下载区/二期网络版”下载。
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软件与金税二期数据衔接工作的通知(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防范骗税行为的通知-闽国税进[1998]2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防范骗税行为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防范骗税行为的通知(闽国税进[1998]24号1998年5月28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据悉,最近一些地区骗取出口退税问题又有抬头迹象,深圳关区出口异常增长,骗取出口退税活动仍然猖獗。
为防止骗税问题的发生,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有关通知精神,要求如下: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对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教育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及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警惕,增强其防骗税意识。
二、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出口退税时,应严格把关,尤其要加强对出口申报单价明显偏高,申报成交总价在6-7.9万美元之间,出口目的地为香港的货物(尤其是纺织品)退税单证的审核;对有疑点的退税业务,必须调查核实;三、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安排、部署1997年度的出口退税清算工作中,要重点审查1997年出口单价明显偏高,申报成交总价在6-7.9万美元之间,出口目的地为香港的货物(尤其是纺织品)的退税单证是否真实、无误,有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核对是否无误,所办退税是否正确,有无利用国税明电[1996]026号、[1997]024号、029号文件规定对信誉好、出口额较大的纺织品出口企业其因单证不齐而预退70%税款或实行人机结合办理退税等优惠政策而骗取退税的问题;四、各级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为所辖供货企业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时,应对其生产能力、销售收入、进项税额、征税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如实填开“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对有关函调,要如实答复;五、各级国税机关对骗税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征、退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严格审核,以防为主,防打结合,认真查处骗税案件,严厉打击骗税活动,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2年度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计划的通知-闽国税函[2002]18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2年度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计划的通
知
正文: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2年度出口货
物“免、抵”税调库计划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2]184号2002年6月13日)
现下达你市2002年专项用于“免、抵”税调库的计划(详见附件,不包括本通知下发前今年已“免抵”税调库数额)。
对下达的“免、抵”税调库计划,必须专项使用,省局将单独进行监督考核。
请你局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办理调库手续。
附件:2002年出口货物“免、抵”调库计划分配表
单位:万元地区累计“免、抵”调库指标合计68792 57000 福州44000 38000 泉州12200 10000 三明1600 1500 宁德1033 800 莆田5845 3200 漳州2000 2000 龙岩714 500 南平1400 1000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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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正常降价损失增值税管理的函
【标 签】货物正常降价损失
【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闽国税函﹝2005﹞299号
【发文日期】2005-09-05
【实施时间】2005-09-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反映,你局对所辖钢材经营企业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销售价格低于购进价格视同非正常损失,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做法,与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不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的规定精神,对钢材等应税货物(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特此函告。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