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责任探析
陕西省高院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法院获奖学术论文的决定
陕西省高院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法院获奖学术论文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陕西省高院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法院获奖学术论文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初部署了以“审判权运行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为中心议题的第二十二届学术论文讨论活动,旨在通过学术讨论,将理论成果用于指导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
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这一活动,成立了2010年度省法院学术论文讨论会组委会。
组委会及时下发了通知,进行安排部署,并举办了论文写作培训班。
各中级法院充分认识理论研讨对法院工作的促进作用,认真落实省法院部署要求,做了大量工作,撰写出一批理论联系实际,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推进了全省学术研讨活动的开展。
本次学术讨论会共收到383篇论文,经过专家评审组的初评和复评,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55篇,在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论文评比中,获奖27篇(列全国第7位),其中二等奖5篇,三等奖10篇,优秀奖12篇,省法院和西安中院获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组织工作先进集体。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法院学术论文研讨活动的开展,推动法学理论研究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鼓励全省法官干警积极参与学术讨论和法院各项工作改革,省法院决定对我省法院2010年度56篇获奖学术论文和4个组织工作先进集体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希望全省法官干警,积极参与学习型法院建设,争做学习型、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为繁荣我省应用法学研究,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附: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论文讨论会获奖名单(陕西)2010年度全省法院获奖学术论文名单2010年度全省法院学术论文组织工作先进集体名单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论文讨论会获奖名单(陕西)二等奖(5篇)潘佰芳省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反思与构建康宝奇杜豫苏姚建军何育凯西安市中院审判组织良性配置和审判权优化运行的路径思考与展望--以西部某省会城市中级法院“全面设置专业化合议庭模式”为样本岳心西安中院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衔接--挑战、批判与重构王西平西安市中院激活陪审选择权的的进路:规制与救济--以申请陪审为视角郭宝生张彩霞刘新宝鸡市中院也谈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构--以规制二审法院滥用终审权为视角三等奖(10篇)王宏贾明会省法院科技创新对审判资源重组的启示秦安祥陕西高院何斌朝铜川市中院行政审判人员的合理配置与科学整合-以西部基层人民法院为视角姚建军西安市中院孙海龙重庆市高院实践与理论互动的智慧---专家意见书对审判权的影响姚建军西安市中院使命与现实的反差--从司法审查行政滥用职权现实遇冷看其法律控制杜豫苏高伟王保民西安市中院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辨识、审判与治理姚建军史琦西安中院知识产权视野下审判权运行机制研究--以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为切入点贾喜恩李玛莉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掩耳”岂能真“盗铃”?!--涉房恶意诉讼问题研究钱毅斌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高玮延安市中院房屋登记行政与民事交织问题探究张晓建张福秦商洛市中院非法干预审判追责研究――以X#X非法干预广州中诚广场拍卖案为例优秀奖(12篇)杨成会省法院浅论民事审判权的运行及其规制――从一件民事案件的调解切入何育凯西安市中院简论恶意民事诉讼的识别--从民事诉讼权与司法权互动的视角切入康宝奇西安中院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创新中的司法能动--以人民法院回应型司法为视角姚建军赵旭忠西安市中院实现公正的流动智慧--社会变迁与司法演进杜豫苏黄大卫西安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和功能完善的实证探析与优化路径------以审判委员会对恶意诉讼的识别与治理为视角赵旭忠西安市中院探寻公正的现实路径-- 解析“过渡性司法方案”的实践理性康宝奇杜豫苏姚建军西安中院审判公正的制度配置研究车乐范铭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教育类案件问题的思考--以学生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为视角张雯咸阳市中院挑战与突破:法院回应民意机制的探究李家宁宫建军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审判权“敌意”检视与形象公关-- 以社会公众观感为视角段大宝商洛市中院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困境与出路周梦琳洛南县法院录音录像法庭规则之重构--以审判公开为视角2010年度全省法院获奖学术论文名单一等奖(6篇)王琪轩省法院诽谤罪司法实践的困惑与出路周羽国家法官学院西安法警分院论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完善高伟西安中院李小鹏西安市灞桥区法院从1177条网民评论看司法公信姚建军西安市中院从现实遇热看滥用知识产权及其司法规制--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中虚假诉讼的审视庞疾风张熠西安市中院审判权运行与提升司法公信力巨艳张静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及其司法审查-----兼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修改二等奖(10篇)赵旭忠西安中院司法之伤--透过诉权理论解析恶意民事诉讼杜豫苏王保民葛峰西安中院迳行判决:调适审判权与上诉权关系的平衡器──当前民事二审案件“迳行判决”制度的功能缺失及重塑张岩姬亚平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研究刘民利杨栩管华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浅议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张静巨艳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论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之完善杨瀚黎宝鸡市中院以案结事了为标准探究行政与民事交叉纠纷的解决郝国兴榆林市中院论司法衡平及其规范林怀福刘文忠洛南县法院能动司法背景下法院“调解热”的冷思考--以基层法院审判实例为视角陈曼汉中市汉台区法院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被告地位之探讨袁少宁扶风县法院农民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成因探析及对策三等奖(20篇)邓世军省法院执行异议有关问题研究安继军省法院涉诉信访问题化解之路林群省法院何平川浅论刑法目的对刑法解释的制约黄大卫西安市中院论治理恶意诉讼组织合力的建构严惠仁许超西安市中院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以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热”的“冷”思考为研究视角徐琳茹高俊岗西安市中院诉讼调解的价值取向──以调解与判决的一致性为切入吴鸽西安市中院从“法士特”侵权案探索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解决的新模式唐洁西安市中院商事案件审判权公正行使之价值取向研究闵合平翟俊杰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论城管行政处罚案件的司法审查与执行---以专业化法庭的创设为视角刘福荣安子明王娜娜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参与式诉讼研究--现象、机理、方案探索贾喜恩翟全军陈捷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张孝民胡九红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裁判法则内的保护与限制--论法官对恶意危害他人利益的诉讼之应对王素梅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行政审判“参照规章”之探析滑智文纪胜利西安市长安区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及制度构建刘长权薛永毅蓝田县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相关问题研究--以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为样本乔冬青西铁中院民事案件执行难对策分析齐志远宝鸡市中院论法官的个性裁判--建立二审独任制之探析闫占彬眉县法院试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钟军高吴庆华紫阳县法院浅析民事举证规则和当前农村社会环境的冲突与协调乐发明山阳县法院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优秀奖(20篇)刘斌国家法官学院西安法警分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立法改革思忖郭宝生杨旭东宝鸡市中院涉鉴民事审判权怠于行使问题探析郑晓阳张扬宝鸡市陈仓区法院基层法院执行协理工作机制初探李娟千阳县法院浅论审判权滥用的防止与规则吴娜铜川市中院信访洪峰背后的法治思考刘坤琪铜川市耀州区法院制定民事裁判文书论理规责的构想 --从自由心证的角度晏海渭南市中院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赵烨渭南市临渭区法院论婚姻登记中的行政法律问题研究白雪茹延长县法院论民事审判过程中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与完善吕买买甘泉县法院论有关审判权被滥用和遭遇不理性干预的思考惠子芳榆林市中院行政法之正当程序原则姬雄海横山县法院在审判权有效运行中探析法官绩效考评管理体系张妍汉中市汉台区法院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分析李小艳南郑县法院试论我国基层法院管理的行政化范静安康市中院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唐勇紫阳县法院司法能动主义的改革方向殷本明李杰山阳县法院试析可诉行政行为的构成程静商南县法院浅议能动司法的能动空间孙毅西铁中院阳明心学在陕西法院审判实践中的应用辛晶西铁法院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行走在法与情的边缘2010年度全省法院学术论文组织工作先进集体名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一 .
文 章 编 号 :08 5O2O )6 02 2 10 —82 (O 9O —06 —0
一
、
我 国行 政 问责 制 存 在 的 问题
对 于行政不作为 、 行政决策失误 、 渎职失职等 问题 , 还没 有启 动真正的问责程序 , 1常 性工 作规定 不足。 对 3 比如说 , 府 政 的 日常工作最主要体现在制定公共政策上 , 但在这一点 上我 们却没 有建立起完善的决策责任制度 , 往往都是事态 到了积
的问责上搞暗箱操作 、 官官相护。追究也仅仅局 限于组织处 理, 没有上升到党纪政纪、 法律层面 的处理 , 以行政 处分代替
法 律 处 分 和 经 济 赔偿 。 7 官员复 出机 制不 完善。官员复 出机 制是 否完 善是决 .
题 , 于职 责不 明 , 以定位 。真正 出现 问题后 , 在 难 应该追究 到 哪一级 , 追究到哪一 个具体 的领导 和工作 人员 , 往往 没有 明 确的规定。最 为突 出的问题是 , 正副 职各 应负 有什 么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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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论坛 ・
我 国 行 政 问 责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与 对 策 探 析
于 飞
( 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 , 哈尔滨 108 ) 5 00
关键词 : 行政 问责制 ; 中国;- ; P ̄ 对策 l
1问责制度 不完善 。当前 , 国行政 问责制 度的总体 状 . 我 况依然是“ 法律缺 失” 。在行政 问责制度 建设 中主要 存在 的 问题有 : 一是我 国有关问责的规定不够具体 和科学 。 目前 适 用于行政问责 制的有关规 定 比较 多 , 见 于《 散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务员法》 《 、 中国共产 党党 内监 督条例 ( 试行》 、 e 国共 ) (e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等党 和政府 的相关法 律与 政策 文件 中 , 但上述条例规定毕 竟不 是专门针对行 政问责 的法规 , 只能参 照执行 。再 者 , 有关 行政 问 责的 条文 都显 得 比较 笼统 和 抽 象 。二 是 各地 方 行 政 问 责 的规 章 之 间 缺 乏 统 一 性 。 我 国 至 今没有关 于问责制 的全 国统一 的法 律法 规。从各 地制定 的 行政 问责制的规章来看 , 无论是问责对象 、 问责 主体 、 问责事 由, 还是追究 责任 的形式 、 方式 、 程序 等诸 方面都不 尽相 同。 三是行政 问责规定 缺乏相应 的配套 制度 。对官员 问责 的情 形需要 以专门的配套制度来加以界定 。就 目前 而言 , 不少 地 方政府官员的履职情况和施政效果 事实上很难 量化 , 从而使 问责制度难 以发挥应有的效应。 2 问责主体缺位。 目前 的问责 主要是行政 机关 内部 , . 问 责主体是上级 , 是上级对 于下级 的问责 , 局限于 同体 问责。 还 处在政府之 外 , 而又 对政 府负 有 监督 职责 的人 大 、 民 、 公 媒 体、 社会等 等 , 缺乏有 效的问责平 台 、 径和操 作办法 , 还 途 在 诸多的行政 问责实例 当中可 以看到 , 大往往都 是在政府 问 人 责之 后 走 个 程 序 。从 而 导 致 我 国现 在 的行 政 问 责 , 是 一 种 仅 同体问责 , 而非异体问责。 3 问责对 象职 责不 明。目前行 政 问责有 一个 很大 的难 .
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探析
仅是行政机关在程序上完全无 所作 为 ,也可 以表现为行政 机 关未将行政程序进行到底 。 行政作为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 不 是单一 的 ,在行政 过程 中表 现为一种 义务 的系列 ” 。如行 政 许可过 程 中的受 理 、审查 、听证等 ,这些均属 阶段性 行为 。 实际情况是 ,即使行政 主体履 行了各项阶段性行为 ,但 只要 在法定和合理 的时限内未作 出最终的正式决定 ,同样构成行
知相互 冲突。 二 、构成行政不作为 的司法审查标准 ( 一) 行政 机关是否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
行政允诺确定 了行政机关 的作为义务 。 ( 二 )行 政 机 关 不作 为之 客 观 存 在 状 态 1 . 行政不作为与程序违法行为 。行政不作为是一种程序 违法行为 ,但不能等 同于程序 违法行为 。行政不作为表现 为 行政机关在程序上未完成 相关 义务。而程序违法行为还包 含 作为行为程序违法 ,主要表现 为遗 漏 、混用程序等 。如行政 机关在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 履行 告知义务 ,很显然 ,此处 程序违法属于行政作为程序违法 ,而非行政不作为 。 2 . 行政不作为与行政 阶段性行为 。行政不作 为的形态不
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现状 以笔者所在 的法 院为例 ,近三年我院受理一 审行 政诉讼
一
、
案件 9 9 件 ,而行政不作 为案 件受案量达 2 1 件 ,占到了一审 行政诉讼案件 的 2 1 . 2 1 %。行政不作 为案件经过 审理后 , 驳 回 诉讼请求 的 1 O件 ,占 4 7 . 6 2 %,撤诉 5件 ,占 2 3 . 8 1 %,支持 原告诉讼请求 ( 包 括判决履行和确认违法 )的仅有 4件 ,占 1 9 . 0 5 %,另外 ,裁定 驳 回起诉 的 2件 ,占 9 . 5 2 %。从 这些数 字 中可 以发现 : 第 一 ,行政不作为诉讼在行政诉 讼中所 占比 例不低 ,与社 会公众对于行政不作为事件发 生频 率的感受相 互 印证 , 说 明仍有一部分行政不作 为事件在 司法 的监控之 下 , 但不得不排除部分行政不作为事件或被挡在立案大门之外 ; 第二 ,行 政不作为诉讼驳 回原告诉讼请求 的案件 明显多于支 持案件 的数量 ,这社会生活 中行政 主体行政 不作 为违法的感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区域治理法治现代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王利霞中共贵阳市委党校,贵州 贵阳 550005摘要:在法律制度方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得到了大众的一致认同,但是在实践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重大行政决策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必须对其做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需要处理好各种关系,比如,上下级政府之间的重大行政决策关系,政府部门之间的重大行政决策关系等。
本文简要概述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政策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策略。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问题与对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国家越来越重视法制社会的建设问题,同时调整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律规制,所以政府需要处理好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关系。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含义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某种效果或者要求,会根依据相应的情况和条件,采用科学合理的理论和措施,对实践进行系统地分析并且在掌握一定信息的基础上对相关事物做出决定的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行政决策,但又区别于行政决策,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效力不同重大行政决策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行政决策侧重与决策的切实可行性,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范围不同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处理外部法律关系,行政决策主要针对于内部法律关系。
3对象不同重大行政决策的对象是是兜底性规范,行政决策的对象是抽象以及具体行政行为。
4程度不同重大行政决策的影响力和舆论压力远大于行政决策。
相比于确定的法律概念,重大行政决策又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重大”二字的抽象性,所以,在实践生活中,绝大多数地区对于重大行政决策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借助专项管理机制来规范程序,二是把权利给到行政机关单位来规范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近些年,我国为建立科学民主机制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政府不断完善自我、加强自身建设并且对管理机制做出了相应的改革。
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制度的确立。
浅谈行政不作为下的法律救济问题
2019年07月(上)法制博览法律经纬浅谈行政不作为下的法律救济问题任梦梦孟翔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摘要:我国在近段时间的行政诉讼中,行政不作为案件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以至于行政不作为在行政法中成为较为突出的一部分,而行政不作为下的法律救济问题则成为当今行政法中着重分析研究的一方面。
即使我国的法律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伴随着一部分法律条文的改动,但是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在现实中还是会出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法律救济;社会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9-0238-01作者简介:任梦梦(1998-),女,汉族,河南信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研究方向:法学;孟翔(1998-),男,汉族,河南信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
我国的法律历经许久才得以从以前的零散条例到如今形成的完整体系,行政法的发展相对民法、刑法发展较慢。
十八大正式提出的优化性政府促使行政法的发展步入正轨,但行政不作为存在的法律救济问题依旧没能得到有效的解决,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矛盾日渐体现了出来,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与思考。
所以为了社会的全面发展,保障人民的切身利益,我国司法部门应当加大力度分析行政不作为下的法律救济问题。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述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以及其它工作人员原本具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实施行政行为,却没有实施该行为并呈现消极的态度不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行政不作为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和对象、判断标准以及法律效力。
行政不作为的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人或组织,而行政不作为的对象则是行政相对人,依据是法律法规对主体提出诉讼的自然人等。
判断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是提起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准,在行政主体不完成或者拖延法定的责任和义务,那么行政相对人则可以就行政主体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处罚法的合理性探析
行政处罚法的合理性探析一、引言行政处罚法是一种政府机关对违法行为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段,旨在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然而,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和法治的不断完善,行政处罚法的合理性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探析行政处罚法的合理性,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二、行政处罚法的意义和基础1. 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行政处罚法的出现和实施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通过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可以彰显法律的权威,提供一个全面、公正的社会环境。
2. 法律依据的存在行政处罚法作为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惩罚的依据,其合理性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的合法性。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力,才能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三、行政处罚法存在的问题1. 权力过度集中由于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主体主要为执法机关,存在部分机关职权过大、权限不明确等问题。
这种权力过度集中的现象容易导致执法不平衡,给被处罚者带来不公平对待的感受。
2. 处罚过程不透明在一些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于处罚的依据和程序等方面存在着透明度不高的问题。
这不仅削弱了行政处罚法的公信力,也增加了被处罚者的不确定感和不信任感。
3. 执行力度不足行政处罚法的执行力度不足,导致一些违法行为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和纠正。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违法行为的扩大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四、提升行政处罚法合理性的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为了解决行政处罚法存在的问题,需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和修改,明确执法部门的权限和程序,并将其纳入法治框架,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执行性。
2. 推动透明化的审判体系建设建立透明化的审判体系,对行政处罚的整个流程进行公开和透明化操作。
健全行政处罚的裁判结果公示和申诉机制,使整个维权过程更加公正和公开。
3. 加强执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执法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加强执法机关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减少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诉讼违法推定原则探析
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隐藏在这一条款背后的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正是行政诉讼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推定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此不负举证责任。
(二)违法推定是一种法律推定,而非事实推定。事实推定是指法律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习惯上运用的推定。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常常要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推断另外一些事实的存在。例如,某人在秘密场所以很低的价格购买物品时,可推断其明知为赃物。事实推定来源于司法人员的逻辑推理过程,是司法人员在长期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积累的稳定的推定经验,而不是法律所作的规定。因此,无论两个事实之间的联系具有多么大的稳定性和常态性,在法律作出规定之前,都只能是事实,而不是法律,对司法人员没有先定的约束力。(注:参见前引高家伟书,第104、105页。)法律推定则不同,它对司法人员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司法人员必须遵守、适用而不能拒绝。违法推定原则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法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必须适用,当被告方不能提供证据推翻推定事实时,法官只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我国行政处罚的现实困境与对策探析
我们 一 直强 调依 法 行政 , 建 设法 治政 府 , 其首 要 的一 点就 是要 法权 利的原 则 。公 民 、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对 行政 机关所 给予 的行政 对 公权 力 进 行制 约 , 即把公 权 力装 进法 治 的笼 子里 , 使其 在预 定 的 处罚 , 享 有陈 述权 、 申 辩权 ; 对 行政处 罚不 服 的 , 有 权依 法 申请 行政 轨 道 上运 行 , 既不 失位 , 又 不越 位 。这 就 要对 公权 力 的运 行进 行严 复议或者 提起行 政诉讼 。 格的 限制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政处 罚法 》是我 国 限制公权 力 的第 二、 我国行 政处罚制 度 的现 实困境 步 程 序 性 法律 , 该法从 I 9 9 6 年 颁 布 实施 至今 已 有十 七 年 , 我 们 1 、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违 法 现在 撇开这 部法 律本 身不说 , 单它 在实 施过程 中就 面临诸 如主 体违 ( 1 )处 罚 主体 单位 资 格审 察制 度执 行 不严 。一 些不 具备 处 罚 法、 程 序违法 等诸 多 问题 , 既损 害相 对人合 法权 益 , 又 影响政 府形 象 主体 资格 的 组织 和 单位被 随 意授 权 或随意 委 托执 法 。( 2 )处 罚 主 和法 治政 府 建设 进程 , 需 要进 一步 规 范, 采 维护 法律 尊 严和 政府 公 体单 位 越权执 法 。一 些单 位违 反 授权 原则 超出 执法 范 围和标 准 随 信力 , 促 进法 治政府 建设 。 意处 罚 。( 3 )在 联合 执法 的过程 中违法 处罚 。如 : 在 执法 过程 中使
责制的落 实, 防止行政处罚违法 ; 梳理执法依据 , 界定执 法权 限解决行政 处罚主体不清问题 ; 加强对罚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解决乱罚款 的问 题; 加强队执 法主体及人 员的培训解决程序法定观 念淡薄问题 ; 着力抓好三个环节解决行政执 法责任难 以落实问题
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行政权是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法治的关键,鉴于法治是“在法律规束住了国家权力和政府后而使权利在人和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因此,规范行政权无疑是规束国家权力的重点和难点,而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也就成为有效规束行政权的重要内容和手段。
行政执法既是行政机关的职权,也是其职责。
但现阶段我国行政执法的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许多地方的违法现象还比较多,有些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而引发冲突事件。
如何完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改善执法状况、提高执法水平,切实推进依法文明行政,建设和谐社会,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违法的主要问题有:事实依据错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作出没有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如应当适用此类法律、法规,但却适用了彼类法律、法规;程序违法,在我国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导致许多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或步骤上有缺陷,甚至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超越职权,指超越法定的权力及其限度而作出了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滥用职权,个别执法人员凭借职权,徇私枉法,弄权勒索受贿,贪污私分罚没的财物;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即依法执法不力,消极执法,该作为的不作为,任意放弃法定职责,相互推诿,放纵违法行为;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凭个人感情好恶及人情关系,随意裁量、明显违背常理;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即依法执法不力,消极执法,该作为的不作为,任意放弃法定职责,相互推诿,放纵违法行为。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究其?-因主要有:法律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方面的专门法律只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法律,其中关于行政执法责任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对行政执法责任的规定不具有严格意义上法律效力;法治观念μ-薄,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因,我国行政队伍中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远未绝迹,依法执法的观念较μ-薄,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还存在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的“人治”思想,严重干扰了行政执法;制约机制滞后,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正处在转变时期,行政执法内外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各种监督主体存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不够明确等问题,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存在问题探析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存在问题探析[摘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最根本的其实是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来办事。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存在的问题也较多。
笔者认为可以从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行政执法审查和行政复议工作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关键词]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信息;程序党的十七大上,明确把“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对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现阶段,随着我国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与过去相比进步很大,但从总体上看,它的上升空间还是很大的,因为目前的行政执法状况还存在较多问题。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也很多,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比如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或者是本身行政制度上的缺陷等等,都会造成违法的行政行为,破坏了政府的形象、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最终影响到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法制化进程。
本文从两个依法行政案例入手来分析和探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县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提供基础。
一、依法行政案例简介案例一:某市有限公司诉该市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基本案情:原告某市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5日向被告该市规划局邮寄了六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以纸面快递邮寄方式向原告公开对北京东路88号房屋(以下简称“88号房屋”)进行拆迁和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包括附件、附图)及其申报材料等六项政府信息。
被告规划局于2011年3月17日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快递邮寄公开了六项政府信息中的两项政府信息内容,其余四项未予公开。
对于未公开的四项内容,被告仅仅通过电话告知原告不能公开的原因以及需要原告更改申请的事项等,但未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于2011年9月28日向原告作出书面告知,告知原告“你单位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较多,有的信息不存在,有的内容描述不准确,有的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因此,我局只能向你单位提供部分可以确认的信息,……现以书面形式再次告知你单位,我局将根据你单位更改后的申请内容,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对违反监督法的法律责任探析
法律 责任 问题 作一 探讨 。
一
பைடு நூலகம்
责任 的外延 界定 上 , 一般 以法律部 门作 为划分 标准 , 分 为 实体 法 责 任 ( 宪 、 违 行政 、 民事 、 刑事 、 国家 赔偿
、
违 反监 督 法是 否 需要承 担 法律责 任
法 理学 一 般认 为 , 是 “ 法 以权 利义务 为调 整 机制 责任 等 ) 程 序法 责任 ( 和 选举 、 法 、 立 行政 、 济 程序 救 并 通 过 国家 强 制 力 保 证 的 调 整 行 为关 系 的规 范 ” 责任等 ) 。 。根据 这一 界定 和分类方法 , 者认 为违反 笔
任 , 么作 为 监 督 方 的人 大常 委 会 如果 违 反有 关 程 造 成 国家 权 力行 使 的混乱 和权 力 失衡 。也 就是 说 , 那
序性 规定 , 则应 该 如何 处 置 , 由谁进 行 制裁 ?如果 人 如果 行使 这 些公共 权 力 的机 关或个 人超越 宪法 厘定
大 常委 会 违反 监 督 实 体 规定 , 对 于“ 府 两 院 ” 如 一 重 的权 力疆 界 , 将 承 担 宪法 上 的不利 后果 即宪 法责 就 大 违法 行 为 采取 不 作 为 的态度 , 该如 何 处 置 ?对 任 。因此 , 反监 督 法实 体 内容 的规 定 必须 承 担宪 又 违
也没 有对 违反 监督 法 作 出承 担责 任 的规定 。 “ 府 能践 行 人 民群 众对 国家 权力 机关 的委托 和授 权 , 如 一 而 两 院” 违反 程序 性 规定 , 由人 大常 委会追 究其 相关 责 且 还 必将 破 坏人 大 制 度 和 民主集 中制 的宪 政秩 序 ,
于这 些 问题都 是监 督 法应 该作 出的规定 , 而 目前 , 法 等相关 法 律 的责任 。 然 监 督法 在 这 方 面还 是 一 片 空 白。 为此 , 者提 倡 违 笔
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责任探析
1“ ” .法 的外延 界定
销” 的法律 后 果 。笔 者认 为 , 样 的规定 不 够 全 面 , 这 也 不够 准确 。除 “ 销 ” , 应 包括 行 政 行 为无 效 的法 撤 外 还 律后 果 。至于很 多 学 者提 出 的补 正 、 确认 违 法 等形 式
第 2 2卷
第 3期
山 西 青 年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u a fS a x olg rY uh A mii rtr o r l h n i l ef o t d ns aos n o C e o t
V0 . 2 No. 12 3
20 09年 8月
Au , 0 9 g. 2 0
分析 。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其次 , 从行政程序的价值和功能看 , 行政程序法 的 立法 宗 旨在 于规 范 行 政 主 体 的 行政 行 为 , 全部 的价 其 值 和功 能 都应 体现 这一 立 法宗 旨。现代 行政 程 序充 当
了制 约行 政权 、 护 民权 的角 色 , 通过 大量 以行 政 主 保 它 体为 程序 义务 人 、 以相 对 人 为 程 序 权 利 人 的 方 法对 行 政 主体 进 行 反 向控 制 。因 此 , 果 以行政 相 对 人 为 行 如
否则 行政 管 理 就 变 得 软 弱无 力 。所 以 , 然 相 对 方程 虽
也作 为行 政 程 序 违 法 的 主体 , 者 们 各 持 己 见 。笔 者 学 认 为 , 应把 行 政相对 人 看做 行政 程 序违 法 的主 体 , 不 原
因有三 :
首 先 , 法 理上 看 , 从 在传 统 的控权 论 和保 权论 基 础 上 发展起 来 的是 平 衡 论 , 这 一 理 论 运 用 于 行 政 法 领 把 域, 其基 本 内涵 是 : 政 主体 和相 对人 各 自拥 有 的权 利 行 与对方 抗衡 的状 态 。行政 实 体法 律关 系的不 对 等 可 以
司法责任制理论问题探析——“两高”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两份意见
【法学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 2016年6月(第6期,总第230期)Jun.,2016(No.6,General No.230)收稿日期:2016-03-11基金项目:本文为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修改研究”(课题编号GJ2014B01)阶段性成果,同时为北京工商大学2015年青年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王迎龙(1988-),山东临沂人,法学博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司法责任制理论问题探析———基于“两高”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两份意见王迎龙(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8)摘要: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
对于司法责任制的理论研究亟待加强:司法责任应当包含两层涵义,一是正当行使司法职责,二是违背职责时应受到责任追究。
司法责任制主要内容包括司法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职业保障、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的明确、司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四个方面。
司法责任是按照活动主体与活动领域划分的一种责任,从属于法律责任。
人民主权理论、权责一致理论、司法廉洁理论是支撑司法责任制的三大理论基础。
在适用司法责任制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坚持"行为中心主义"的认定原则、坚持责任与保障并重、责任与惩罚适应的处罚原则。
关键词:司法责任;理论基础;基本原则;责任追究;保障中图分类号:D91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6)06-0129-04新一轮司法改革已全面启动,司法责任制被称之为改革的“牛鼻子”,[1]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
2015年9月22日和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检《意见》),规定了如何在试点法院与检察院系统内部运作司法责任制度。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不足及对策探析
3配套 制 度 不 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全 .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在制度上还有很多不成 熟 的地方 。一方面, 行政问责法律法规不健全, 主要表现 为: 行政问责制只是政策而不是法律 , 并且行政问责的范 围较窄。这使得我 国一些地方已经实施的问责在很大程 度上仅是一种应急措施 , 没有做到制度化 、 规范化 ; 另一 方面 , 程序规范不到位。行政问责制要取得 良好的效果 , 关键是要着力加强 问责的程序化和法制化 。但 是 , 当前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 明显缺乏明确而规范的程序和标准 , 可操作性不强。行政 问责制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 政府理念 , 但却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做支撑 , 常常导 致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
行政问责要怎样启 动、 由何人认定 、 依照什么程序、 失职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法律明确 规定 , 但我 国至今 还 没有 一 部关 于 行 政 问责 的全 国性 法 律 。为此 , 健全行政 问责制 , 首先需要搞好相关法制建 设 。这 种法 制建设 可从 两方 面来 推进 :1通 过整合 形 成 () 包括问责标准、 程序、 范围、 主体等在内的 , 符合实际的全 国性行政问责法律法规 , 用以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力 , 确 定行政问责客体 , 规定行政 问责事 由, 明确行政问责方 式 , 定责 任体 系 等 。2 在 追究 行 政人 员 违 法行 政 或 不 界 () 作为的法律责任时 , 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在行政 问责过 程中, 没有法律程序保障, 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权利保障。 2 . 培养行政问责观念 在行政问责过程中, 若没有相关观念的培养 , 问责的 有 效运 作 难 以想 象 。行 政 问责 观 念是 行 政 问 责 的灵 魂 。 为培育行政问责观念 ,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树立 () 社会 主 义政 治意识 、 法制 意识 、 民主 意识 , 以及廉 洁 、 效 高 的行政意识 ;2树立以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 () 实事求是、 清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行政道德 ;3加强行政人员对行 () 政问责制运作 的了解 , 提高他们对行政问责制的认识 , 增 强他们对人民负责 、 为人 民服务 的意识 ;4 加强全社会 () 的行政问责文化建设 , 提高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意识 , 为行 政 问责 制 的推行 提供广 泛 而深厚 的 问责 文化底 蕴 。观 念 是行动 的先导 , 但观念 、 文化的培养是慢功夫 , 需要我们 不懈努力。 3 . 科学设 计运 行机制 行政问责效应 的发挥与价值实现最终有赖于精确完 备且有较强操作性的运行机制 , 当前我国在该领域还 但 没有一套健全的运行机制 , 问责过程容易出现偏差或失 误 。该 项工 作势 在必 行 。一方 面要 发现 行政 人员 的失范 行 为。在行政问责过程 中, 对责任主体有无行政失 职的 事实判 断 , 问责 机制 启动 和运行 的前 提 , 是 构建 行政 是 也 问责制最关键 的环节 ; 另一方 面要判断 与评估行政 责 任。对政府、 行政人员所应承担责任 的判断与评估 , 是启 动问责程序后的第一个环节。判断与评估 的准确程度影 响着整个行政 问责的效果 。另外 , 在行政 问责的具体运 行过程中要切实注意问责的程序性和严谨性 。
行政不作为的分类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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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分类有:一是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二是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
一、行政不作为的分类有哪些?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
此定义主要有以下: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
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
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
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
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
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
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二、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问题,当前学术界通行两种主张。
一种主张是,行政不作为由“行政主体具有作为义务、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行政主体在程序上表现为有所不为”三个要件构成(匿名《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一种主张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要件除了需要具备行政违法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如学者言及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外,行政不作为行为还有自身的特有要件。
行政责任制度之研探
国家政 府行使 权力 时普遍奉 行 的基本准
则 。 对 我 国 已经 跻 身 于 世 界 经 济 大 舞 台 面
责任 制度 是政府 与公 民之间群 体行 为关
系 的 规 则 , 一 种 社 会 性 的 行 为 , 是 处 是 也
的客观 形势, 在法 治理念 上, 当实现从法 应 律 仅仅 治 民、 治事 向法 律首先 治官 、 治权
—互墨墨[ 二二二二 二二
行 政 责 任 制 度 之 研 探
口李五 中
( 州大学明德学院 , 贵 贵州 贵阳 500) 50 4
二 二二二二二二 二
的 , 一 种 道 德 自觉 。 ’ 是 ’ 责 任 制 度 是 一 , 亦即 种 外 在 性 约 束 , 必 须 内化 为 公 务人 员 的 它 潜 质 才 能 真 正 发 挥 作 用 , 以必 须 大 力增 所 进 行 政 人 员的 责任 信 念, 为 责任 制 度提 以便
失误责任追究制 、 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 责 任型主动辞职制等等。当然 , 这中间还有相 当的难度, 可以成熟一个建立一个 , 在实践 中不断完善。现有的行政责任制度要加以 完善, 尤其要增强其可操作性。要明确行政
活 动 各 个环 节 的 责 任 主 体及 其 应 承 担 的责 任 , 循 责 权 利相 统 一 的原 则 , 决 由谁 负 遵 解
2 行政责任制度是一种政治规则。 、 规 范政府与人 民关系的正式准则 , 主要体现
为政 治 法 律 制 度 等 成 文 规 则 。 是不 同 的 它
政 治 团 体 为 了存 续 和 利 益 分 配 而 在 相 互
行使政府权力; 另一方面, 是指通 过法 制对
论公安行政不作为之间具体的法律上...
and pragmatic affairs.I start my work by researching and analyzing problems about the illegal omission from public security agencies,putting my stress on the link and differences diferently.The premise of the illegal mission of enforcement is that when it is obligatory for the agency to implement the enforcement and it is able for the fulfillment,however it does not complete the implementation.Constitutes the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as the administrative main body People’S Police in what kind of situation not to take the illegal specify in has met the administration not to take how in the
关键词: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法律救济
行政公文的效力与法律责任探析
行政公文的效力与法律责任探析行政公文是行政机关用以规范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正式文件,具有相应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行政公文的效力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公文的效力行政公文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它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外发布政策、规定和决策的主要方式。
通过行政公文,行政机关可以行使其授权的权力,对社会事务进行调控和管理。
1. 行政公文的法律约束力行政公文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它可以对特定的对象产生直接约束效果。
一般情况下,公文向特定对象发出命令、通告、通知等文件,收件对象应按照公文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行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税务机关发布的税收通知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纳税人必须按照通知的规定缴纳税款,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2. 行政公文的证明力行政公文还具有证明事实真实性的功能,可以作为事实的证据。
行政公文的证明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所载明的事实具有推定的正确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推定公文所载明的事实是真实的;二是行政公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产生的效果可以由公文本身作为证据来证明。
比如,行政机关出具的劳动合同书可用来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和劳动条件的约定。
二、行政公文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使用行政公文所产生的效力也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行政公文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行政机关的违法责任行政机关在使用行政公文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越职权,导致公文效力的非法产生或者非法变更,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例如,行政机关发布的涉及基本权益的行政公文,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越职权,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违法责任,并依法进行赔偿。
2. 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行政公文的错误、遗漏或延误导致他人受到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具有补偿性质,主要目的是为了修复因行政公文失误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
陶瓷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探究
陶瓷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探究陶瓷行业作为我国传统产业之一,发展迅速,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管该行业,包括行政处罚制度。
本文将探析陶瓷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以加深对该行业规范的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对行政处罚进行监管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且依法设立合适的处罚方式和限度。
在陶瓷行业中,如果相关企业或个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导致了市场混乱、消费者权益受损等问题,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维护市场秩序。
二、《陶瓷行业管理办法》《陶瓷行业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陶瓷行业的专门管理法规,旨在规范陶瓷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
根据该办法,对于未取得许可证或违法生产销售陶瓷产品的企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以及吊销许可证等严厉的处罚手段。
三、《陶瓷产品抽查管理办法》为了保障陶瓷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对于陶瓷产品的抽查工作也被纳入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
《陶瓷产品抽查管理办法》规定了抽查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对于抽查结果的处理方式。
如果发现陶瓷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停产整顿、责令改正等。
四、《陶瓷行业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陶瓷行业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对陶瓷行业市场监管工作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根据该办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手段来处罚涉嫌从事虚假宣传、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幅度依照《行政处罚法》进行规定,以保证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陶瓷行业市场监管规定》《陶瓷行业市场监管规定》是对陶瓷行业市场监管工作的细化和规范化。
其中包含了对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依据。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该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初步证明责任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初步证明责任
初步证明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证明并追究相关责任的工作。
政府部门、执法机构、调查人员等都有责任履行这一职责,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有时候在执行初步证明责任时,相关人员可能会出现不履行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反思。
不履行初步证明责任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首先是给违法行为者带来便利。
如果相关人员不认真履行初步证明责任,那么违法行为者可能会逍遥法外,继续犯罪活动,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其次,不履行初步证明责任还可能给受害者带来伤害。
如果初步证明不准确或不及时,那么受害者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和救助,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为了避免不履行初步证明责任的情况发生,我们首先应该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
只有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地履行初步证明责任。
其次,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初步证明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先进的科技手段来提高初步证明的效率和准确性。
比如,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筛选,提供准确的初步证明结果。
同时,也可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提高初步证明工作的整体水平。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初步证明责任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我们应该认识到其重要性,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借鉴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以确保初步证明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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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等问题不断引发争议。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予以
分析。
一、违反行政程序的相关概念
(一)行政程序违法中行政相对人的角色定位 行政程序违法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 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法律
者认为的行政程序违法实现形式应该多样化,其实是
建立在实体权益是否受到损害的基础之上,பைடு நூலகம்样一来,
听证办法》规定至少在举行听证前10天将聘书和听证 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但实际情况是提前5天才送达,
这种看似也举行了听证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已经损害
程序又成了实体权益实现的手段和工具,这正是程序 工具主义观念在作怪。人们经常困扰于“结果正确而 程序错误,是否应予以撤销”这类问题,恰恰就是从根 本上混淆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以程序违法是否会造
二、对违反行政程序后果的理解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程序违法将产生“撤
54
其一是“重大”、“明显”太过笼统,难以成为判断标
万方数据
准。用“重大”、“明显”这种具有概括意义的形容词来 作为指导公民认知及判断的标准无异于规定人们“正
确的事”可为,“错误的事”不可为,并不具有现实的操
才能使无效行政行为的判定不流于形式,真正发挥其 应有的作用。
否则行政管理就变得软弱无力。所以,虽然相对方程
认为,不应把行政相对人看做行政程序违法的主体,原
因有三:
首先,从法理上看,在传统的控权论和保权论基础
上发展起来的是平衡论,把这一理论运用于行政法领 域,其基本内涵是: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各自拥有的权利
序违法也应纳入研究视野之内,但讨论时还是把行政 主体程序违法作为讨论对象。
了无效行政行为的种类,公民就可以简单明了地辨认 及采取相应的行为,既可争取时间,又可节约行政成
本。即使公民与行政主体因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无
效有争议而上诉法院,法院也可以宣布其为无效之诉, 仅对其是否无效作出判断而对该行为的其他方面不予
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行政机关对法律精神缺乏
理解,法官办案也只是以成文的法条为依据,看不到隐
方面,如此这番就能保证“普通公民”凭借正常理智及 基本常识就能对行政行为无效与否作出正确的判断
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可以说是此种思路的直接结
果;另一种观点认为,从行政效率和信赖保护原则出 发,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不应一刀切而一律撤销,
吗?事实上并非如此。其实,这些看似明确的判断标 准都暗含着这样一个前提,即相对人必须具备一定的 法律知识,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法定的行政程序
为依据。笔者认为,对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问题。笔者认为,之所以把“无效”作为违反行政程序
的后果之一,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应作具体分析。
(1)违反规章有关程序规定的,也应属于违反法定
首先,从对传统观念的纠正来说,中国几千年的
“官本位”思想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在百姓 的心目中,“官”是高高在上的,“官”的所言、所为都可
这样一种现象: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看似没有缺
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合法权益损害是实 体权益损害与程序权益损害的有机整体,行政程序违
法,则相对人的程序权益必定受到损害。所以,一些学
漏任何主要程序,但在主要程序的执行中却“缺斤少 两”,延误、遗漏程序要素,公民即使把其与法律列举的
程序相对照,也依然无法准确判断。如《政府价格决策
考虑,这种独立诉讼与以往的常规诉讼相比,成本也要
少很多。 第三,从对无效制度建设的意义来说,建立无效制
度之所以是学术界争议很大的问题,其焦点就在于标
准难以确定,概念的表述过于概括和模糊。如果一定
要从实体上确认无效,则难度相当大。但程序不同。
明确用法律条文形式规定的程序,一般人都可以准确 辨别,因此,以行政程序为突破口建立无效制度,不失 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
有相当的了解,这对“普通公民”而言无疑是过高的要 求。
行政程序违法的实现形式应该多样化。 笔者认为,从行政程序的独立性以及公正与效率
的选择出发,应继续坚持行政程序违法应该撤销这一
规定,理由如下:
首先,从行政程序的独立性上看,近年来,程序本 位主义的观念对法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它认为,程 序的价值在于保证了程序过程的公正,体现了对程序 参与者的人的尊严的尊重,这是程序独立于实体的内
因此,无效行政行为的确立和实施应建立在清晰
易判断的概念基础之上,使普通公民即使没有任何法
律常识也能够准确无误地判断。笔者建议从以下两方
面做出努力:
在价值。判断一项法律程序是否有内在价值,不在于
它是否产生“好结果”,而在于程序自身是否具有某些 优秀品质,参与、人道性、对个人的尊重、隐私等就是经
一方面,明确区分哪些是主要行政程序,哪些是次
第22卷第3期 2009年8月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xi College for Youth Administrators
V01.22
No.3
Aug.,2009
【政治・法律】
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责任探析
王晓艳1,张玲2
(1.洛阳师范学院管理科学系,河南洛阳471000;2.河南省化1-_学校,河南郑州450100)
产生问题。因此,即使法无明文规定,也不等于对行政
行为无程序要求。如果连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都达不 到,即使该程序未经法定化,行政主体也构成程序违 法。
但是,目前对行政行为无效的判断大都采用“重大
明显说”,即行政程序存在重大且明显的瑕疵就可以认 定为无效。笔者对因这种原因而断定行政行为无效表 示怀疑,理由如下:
(二)行政程序违法中“法”的定位
与对方抗衡的状态。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不对等可以
收稿日期:2009—04—26
作者简介:1.王晓艳(19昭一)女,河南信阳人。洛阳师范学院管理科学系教师,硕士,主要研究公共政策分析。 2・张玲(19观一)女,湖北黄梅人,河南省化工学校团委教师,主要研究政治学。
53
万方数据
藏在其后的法律原则,因此有必要引入英围的自然公
正原则,违反法律原则也应视为违反行政程序。 3.对“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的应用 所谓“最低限度的公正”,是指某些程序要求是一 个法律程序且为了体现程序正义而不可缺少的,是最 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如果这些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不 论该程序其他方面如何,程序的公正性和正当性都会
程序。因为,其一,从理论上讲,我国目前几乎所有的
行政法著作都毫无例外地将规章列为行政法的渊源, 认为其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把规章所设 定的程序列为法定程序,则难以自圆其说;其二,从立
以成为金科玉律,不会错,也不容我们去辩驳,而广大 公民没有想到,更没有能力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
的权利,这样的现实使得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权利的现 象随处可见。把无效作为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后果,
尔斯在研究社会正义问题时曾指出,在许多情况下,结 果是否体现正义或具有可接受性需要通过程序来解 释[3J。而我国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于程序的价值问
题基本上坚持了程序工具主义的观点,认为行政违法
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该多样化正是这种观点的体 现。不论是补正还是确认违法,其基本前提都是行政
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各主要程序的具体内容,杜绝 行政主体因具体规定模糊而蒙混过关。在实践中存在
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责任承担是一个复杂的问 题。在我国,并非所有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均须
经由程序权利的不对等加以补救,使行政法的整体平 衡成为可能。由此看来,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处于 支配地位的行政主体,应该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承 担更多的程序性法律义务。而行政相对人正相反,他
是以权利主体的身份出现在行政程序法律中的,只负 担较少的程序性法律义务,行政相对人绝不是行政程 序违法的主角。
要行政程序,对于违反主要程序的行政行为应视为无
效。结合我国情况,构成“违反主要程序”的具体表现 为违反行政处罚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 回避制度等,把这些具体制度逐一罗列,使普通公民一
目了然,只要把正在进行的行政行为与法律列举的程 序相对照,就能准确辨别出是否为无效行政行为。
常用来对法律程序本身进行独立价值评价的标准。罗
就是要让公民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也有可能是 错误的,对于严重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公民自己拿起
法律的武器就可以将它否定或拒绝执行,以捍卫自己 的权利。 其次,从行政成本方面来说,以往公民如果对行政 行为有疑义,要先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若对判
决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尽管这个过程时间较 长,而且行政成本耗费过多,但如果通过一定方式规定
律后果。至于很多学者提出的补正、确认违法等形式
则不应包括在内。
(一)对违反行政程序而致无效的理解
对于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有一种处理结果, 即行政行为无效,这是在行政法学界争议颇大的一个
在具体的行政诉讼审查中,也是以行政法律、法规为依
据,规章只是作为参考,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在行
政诉讼中不具有法律地位,连参照都谈不上,更不能作
责任中的角色定位仍然存在争议,能否将行政相对人 也作为行政程序违法的主体,学者们各持己见。笔者
了制约行政权、保护民权的角色,它通过大量以行政主 体为程序义务人、以相对人为程序权利人的方法对行
政主体进行反向控制。因此,如果以行政相对人为行
政程序违法的主体,只会与行政程序法的目标相背离。
第三,从行政程序违法的具体实践看,行政相对方 的程序违法大都有单行法规或规章,实践中行政主体 是将相对方的程序要求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行使的。 行政机关有权单方面对相对人是否违法作出判断,甚 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行政法本来的特点之一,
承担法律责任,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也仅将违反“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