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天价罚单背后网络盗版侵权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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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件中的法律(3篇)

快播案件中的法律(3篇)

第1篇摘要:快播案件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典型的涉及知识产权、网络传播、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案件。

本文从快播案件的基本情况入手,分析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网络传播违法行为、刑法责任等,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探讨。

一、快播案件基本情况快播是一款视频播放软件,因其便捷、高效的特点在用户中广受欢迎。

然而,随着快播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快播平台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

2014年,快播公司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警方查封,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欣等人被逮捕。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网络传播领域的一起重大案件。

二、快播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知识产权侵权快播案件中,快播公司未经授权非法传播他人影视作品,侵犯了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快播公司未经授权传播他人影视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 网络传播违法行为快播案件中,快播公司明知他人利用快播平台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仍予以放任,构成网络传播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刑法责任快播案件中,快播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欣等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快播案件相关法律制度探讨1.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快播案件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得到了充分体现。

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打击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快播涉盗版或被罚2.6亿 创中国互联网公司处罚之最

快播涉盗版或被罚2.6亿 创中国互联网公司处罚之最

快播涉盗版或被罚2.6亿创中国互联
网公司处罚之最
【环球科技综合报道】20日下午《经济观察报》微博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拟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拟对涉嫌多次严重盗版的快播处以2.6亿元罚款。

由于快播的中高层都不在公司,“通知书”实施留置送达。

今年3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快播盗版进行立案。

5月15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对外公布,快播公司存在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信息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相关规定,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拟对其处以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同时,快播公司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公安部门目前已立案侦查,刑拘了多名犯罪嫌疑人。

近年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就版权相关问题多次约谈快播公司,督促其合法经营、积极整改、尽快转型。

5月17日,快播在自己的网站上贴出了“转型公告”,称自2014年3月以来,该公司已启动商业模式全面转型,从技术转型原创正版内容。

快播表示,该公司愿意积极配合相关主管单位的行政处罚,主动进行整体业务的整改,最终推动快播业务的成功转型。

业内资深人士称,此次扫黄打非对视频行业影响较大,此前不少视频网站都打擦边球,不过被查处的只有快播。

此外,2.6亿元的天价罚单也引发了网友的争议。

有分析人士指出,如果2.6亿元罚
款落定,将创下国内互联网公司遭遇行政处罚之最,相当于过去快播一年营业收入。

另据新华网方面的消息,20日晚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目前仍在走法律程序,尚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益芳)
文章来源于:/article-17345-1.html。

快播案件相关法律法规(3篇)

快播案件相关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快播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网络侵权案件。

快播公司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起诉,最终被判罚巨额罚款。

本案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包括著作权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

本文将从快播案件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二、快播案件背景快播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提供视频播放服务的网络公司。

公司主要提供视频搜索、下载、播放等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快播软件观看各种视频内容。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快播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被多家版权方投诉。

2014年,快播公司被查封,涉案人员被捕。

三、快播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著作权法问题快播案件的核心问题是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快播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侵权视频,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 刑法问题快播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快播公司通过提供侵权视频,获取巨额广告收入,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3. 民事诉讼法问题在快播案件中,多家版权方对快播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快播公司被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承担侵权责任。

四、快播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分析1. 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基石。

“快播案”的刑事法律评析

“快播案”的刑事法律评析

“快播案”的刑事法律评析近年来,中国互联网领域中涉及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屡见不鲜,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件之一便是“快播案”。

快播作为一家在线视频分享平台,因被指控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于2014年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的重要一幕。

在本文中,将对“快播案”进行一定的刑事法律评析。

首先,从刑事法律角度来看,快播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借助信息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该案中,快播公司被指控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其在线平台传播大量淫秽色情内容,这一行为符合刑法的规定,构成了犯罪行为。

其次,刑事法律评析需要考虑的是刑罚的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快播案”中,快播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传播的淫秽色情内容数量庞大,情节严重,因此应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同时,考虑到网络传播的特殊性,对于网络平台的管理者应当加大追责力度,以起到警示作用。

此外,刑事法律评析还应关注证据的合法性。

在该案中,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对快播平台的服务器进行了检测,获得了大量的证据。

然而,辩护律师对这些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警方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存在非法手段。

在刑事审判中,证据的合法性是保证公正审判的重要前提,因此需要对警方获取证据的过程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最后,刑事法律评析还应关注案件的社会影响。

快播案作为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对于整个互联网领域的监管与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的审理与判决结果将成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参考依据,对于建立健全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刑事法律评析中,需要对案件的社会影响进行审视,以便对类似案件进行有效引导与规范。

总之,“快播案”的刑事法律评析需要从犯罪行为、刑罚适用、证据合法性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通过对该案的深入分析与评估,可以更好地引导互联网领域的发展,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从法律角度看快播的“倒掉”

从法律角度看快播的“倒掉”

从法律角度看快播的“倒掉”管理团队被抓、投资人疑退出、2.6亿高额罚单、lCP证被吊销、员工转投他处……一瞬间,曾经号称“拥有过4亿用户,市场占有率第一”的快播公司,就这样轰然倒塌了。

网民从使用便利角度,可能会有微词或不理解,但从法律角度看,如果不转型,快播的倒掉是必然的,不是今天就在明天。

为什么我会这么说?首先,从技术原理上看,快播以P2P技术提升下载速率就有法律风险。

简单点说,P2P技术是让每个下载者也成为“种子”可供别人下载。

俗称的“种子”,对应的专业术语是“存储并上传”,如果下载的对象或内容是合法的或超过版权保护期的公共作品,那么这种技术就能让下载者体验到超快的速度或流畅的播放。

但如果下载或上传的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则会是版权人的“灾难”。

而这也必然给平台带来了运营风险,但还至于致自己命丧在此。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最高刑罚不会超过七年有期徒刑。

其次,从营销角度看,“擦边球式”营销会有异想不到的效果,也可能有出人预料的结局。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快播在发展过程中,应该是坐了把“过山车”,从曾经“尖叫的爽过”到现在“猝然的死了”。

不知何时起,“下毛片,用快播”开始在网民间不胫而走。

现在尚不能确定是快播自己过度擦边球式营销的恶果,还真是网民间的口碑传播的结果。

但不幸的是,这相当于把快播架在“烤炉”,一头接受万众瞩目的“膜拜”,另一头也成为监管“众矢之的”的一个。

与此同时,潜在的风险也就在暗处持续不断地累积起来。

其三,从运营角度看,过度追求用户体验可能让快播选择“大尺度”运营策略。

诚如前述,快播所采取的P2P技术,能给下载用户带来超快的体验,但是,从根源上,需要有一个“种子”用户源源不断的提供优质的内容。

如果快播自己在其中主动扮演了“种子”,那么,快播就从“平台”走向了“上传者”、“传播者”甚至是“牟利者”,而这种转换,就有可能会让快播“滑向深渊”。

每日话题:探究快播被罚2.6亿的背后:拒不改正 继续侵权?

每日话题:探究快播被罚2.6亿的背后:拒不改正 继续侵权?

每日话题:探究快播被罚2.6亿的背后:拒不改正继续侵权?A5站长网()6月18日消息,备受瞩目的快播被处罚2.6亿罚单,昨日下午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室举行,在此次听证室上,深圳市对快播公司2.6亿元处罚的原因也首次曝光。

这可能是迄今为止对中国IT企业开出的最大罚单。

其实快播接受处罚这并非是第一次,只是这次万万没有想到罚款这么高!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当事人快播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北京爱情故事》等影视剧、综艺类作品,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结合多次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大,在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后,拒不改正,继续侵权,主观故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非法经营额巨大等实际情况,故依法拟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罚款,即罚款2.6亿元。

快播一直都是被贴上盗版、不良内容的标签。

而其云帆搜索更是被认为是盗版侵权的证据,云帆搜索的内容链接指向各盗版视频网站,并且和这些网站存在紧密的商业合作联系。

早在去年年底以搜狐为首的几大视频网站就组成反盗版联盟,召开发布会声讨百度影音与快播,好像当时还给他们开出了25万的罚单。

很快的百度影音下架所有盗版视频开始走上洗白之路。

也正式因为这样所以在今年的“扫黄打非”活动中没有百度影音什么事。

但是快播也许觉得25万元的罚款太少了,没有当回事继续走盗版,拒不改正。

恰巧保护数字版权、严惩侵权盗版又一直是“剑网”活动的重要工作,据了解自2011年6月起,一直到2014年4月止,北京市版权局对快播进行了长期的跟踪调查。

这可潜伏的够久的三年啊,可不是要给你来个重重的一击啊!据了解,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版权局将于7月份召开网络工作会议,并将重点清理“播放器经营”方式。

相信,随着版权意识的增强,无论快播最终受到的惩处如何,这条尚在猖獗的灰色产业链都将被彻底清理,视频行业发展都将走向正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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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的刑法学分析与反思

快播案的刑法学分析与反思

快播案的刑法学分析与反思快播案两天的庭审公开直播,引起了网民和专家学者的广泛讨论。

该案可以认为是一起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其用户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

本文就刑法中相关罪名与快播公司行为之间的关系展开分析,试图探讨刑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的规制方式。

1月7日上午,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播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

本案的一大亮点在于网络直播庭审。

两天庭审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先后发布27条长微博对庭审全程进行播报,案件的话题页显示累计阅读次数达3600多万次。

同时,点击微博,就能看到庭审的视频直播。

两天总计20多个小时的庭审网络直播,直播期间累计有100多万人次观看视频,最多时有4万人同时在线。

1 许多观看庭审直播的网民都发表了自己对快播案的看法,大部分网民都为快播公司喊冤叫屈,只有少数网民认为快播有罪,这其中有作为享受过快播带来的好处的用户的立场因素,也有被庭审中控辩双方表现差异影响的因素,更主要的还是因为网民自身对法律的理解。

庭审结束后,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们也踊跃发表了各自的观点,支持有罪的和质疑的都有,也从侧面证明了快播案的争议性和疑难性。

快播案本质上可以认为是一起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其用户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公众讨论的核心和焦点实际上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合理性和条件。

无论快播案结果如何,可以肯定的是它将对中国互联网刑事立法与司法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

司法机关在类似专业案件诉讼中的经验与教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技术开发中对法律风险的防控,对技术中立规则的反思等,都是本案留给我们的值得思考的问题。

本文就刑法中相关罪名与快播公司行为之间的关系展开分析,试图探讨刑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的规制方式。

一、快播案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快播案公诉的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但快播公司的行为无论是从主观还是客观要件上看都与一般意义上理解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有很大的差别,因而引起了广大网民与许多专家学者的热烈讨论。

无罪的快播与有罪的思维——“快播案”有罪论之反思与批判

无罪的快播与有罪的思维——“快播案”有罪论之反思与批判

无罪的快播与有罪的思维——“快播案”有罪论之反思与批判无罪的快播与有罪的思维——“快播案”有罪论之反思与批判近年来,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一些互联网领域的法律适应性和执行力在面对新技术挑战时显得薄弱。

其中,“快播案”备受关注,不仅涉及对快播公司的定罪,更引发了对司法体系和社会风气的思考与反思。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快播案,探讨其中的无罪性质和有罪思维,并对此进行反思与批判。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快播案”的具体背景。

快播是一款流行的视频播放软件,用户可以通过其观看各类视频内容。

然而,快播也被一些用户用于传播淫秽和侵权内容,这引发了有关部门的调查和起诉。

最终,快播公司和其员工被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名成立,引发了广泛争议。

对于快播公司及其员工的被判罪名成立,一些人的反应是赞成的,因为他们认为快播未能有效管理并阻止色情内容的传播。

但是,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我们需要审视罪名成立的依据是否合理。

在中国刑法中,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有两个关键要素:传播淫秽物品和牟利。

然而,在“快播案”中,虽然有证据证明了存在淫秽内容的传播,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快播公司及其员工具有牟利的行为。

此外,应当认识到快播并不是唯一提供淫秽内容传播的平台,而只是一个工具。

相似的传播行为在其他互联网平台上很常见,而这些平台却并没有受到同样的法律追责。

这引发了一种有罪思维,即对快播公司的有罪定罪是在“以罪定人”,而非“以人定罪”的原则下进行的。

这种有罪思维背离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容易导致姑息了不法行为执法滥用的问题。

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思考快播在整个互联网环境中的角色和责任。

互联网平台在信息传播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快播作为其中的一员,其承担的责任应当得到认真考虑。

然而,目前的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互联网平台在信息传播中的具体职责,并且只以软件著作权侵权作为罪名成立的依据。

这导致了对互联网平台责任界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也为司法人员在判决案件时造成了困扰。

快播侵权案今日庭审:2.6亿元罚单是这么来的

快播侵权案今日庭审:2.6亿元罚单是这么来的

快播侵权案今日庭审:2.6亿元罚单是这么来的[摘要]快播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受到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因此处以三倍经营额罚款。

腾讯科技雷建平 6月17日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拟巨额处罚快播案今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室举行,在此次听证室上,深圳市对快播公司2.6亿元处罚的原因也首次曝光。

腾讯科技获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快播罚款2.6亿元,是以快播在本案中非法经营额为基础计算出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快播事实侵犯信息网络传播的违法行为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拟对快播公司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是依法处理。

知情人士透露,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详细调查,发现当事人快播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北京爱情故事》等电视剧,综艺类作品,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且快播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大。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快播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继续侵权,主观故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非法经营额巨大等特点,依法拟以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即罚款2.6亿元。

据一位法律人士透露,行政处罚下达后,快播公司应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将面临进一步处罚。

这是此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快播深圳总部,送达对快播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事件的延续。

当时由于快播中高层管理人员都不在公司,告知书实施留置送达。

此次深圳拟巨额处罚快播案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常法规处公众人员组成的听证组主持,涉及到保护举报方隐私保护,快播一案并不公开听证。

知情人士指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快播”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后,快播提出听证要求,如果“快播”此次依旧对听证结果不服,仍可以提出复议甚至行政诉讼。

有分析人士指出,快播虽没主动生产内容,但快播便捷搜索和Qvod点播功能为盗版和不良内容提供便捷传播、收看渠道,使“快播”成人们心中盗版和不良内容的代名词。

在视频正版化趋势下,快播虽一直酝酿转型,但遭遇挑战和沉浸赚快钱,导致如今被罚命运。

快播案的刑法学分析与反思

快播案的刑法学分析与反思

快播案的刑法学分析与反思快播案是中国互联网历史上备受瞩目的一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该案涉及到了盗版资源的传播和侵权问题,也引发了对互联网传媒监管与个人隐私保护的思考。

本文将从刑法学的角度对快播案进行深入分析,并对其带来的反思进行探讨。

一、案件背景和审判结果快播案发生在2014年,当时中国互联网公司快播因涉嫌传播淫秽色情片而被依法查封。

该案的审理历经多个阶段,最终于2016年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快播公司以牟利为目的,通过运营快播平台,为用户提供上传、存储、搜索、播放等一体化的在线视频服务,并且未经版权方授权,传播攻击性淫秽物品的片段,构成“为牟利传播淫秽物品罪”,并以此判处快播公司的主要责任人犯罪。

二、快播案的法律问题1. 版权侵权:快播案中涉及的淫秽色情片来源于未授权的盗版资源,从而侵犯了版权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盗版资源属于侵权行为。

2. 传播淫秽物品:法院认定快播公司传播的视频涉及攻击性淫秽物品,违反了《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传播、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3. 盗播问题:快播案中,用户上传的盗版电影和电视剧也构成了盗播行为。

盗播是指未经版权人授权,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互联网传播的方式发布。

4. 快播平台的责任:虽然快播公司声称并没有直接上传淫秽色情片,但其提供了搜索、播放等一体化的在线视频服务,并因此吸引了大量用户上传犯罪内容。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提供便利条件、指导或借助网络便利,参与作为制造、复制、发布、贩卖淫秽物品罪的共犯。

三、对快播案的反思1. 互联网传媒监管:快播案揭示了当前监管互联网传媒的困境。

在信息快速传播的互联网时代,如何平衡对网络内容与言论自由的保护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成为了问题。

同时,对于平台运营者和用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也需要更加明确。

2. 个人隐私保护:尽管快播案涉及的是盗版资源和淫秽色情片,但其中关于用户隐私的分析和披露方式也引发了人们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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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盟学院播报:传快播因涉嫌盗版遭天价处罚  快播是要哭死的节奏 ... ...

商盟学院播报:传快播因涉嫌盗版遭天价处罚快播是要哭死的节奏 ... ...1. 传快播因涉嫌盗版遭天价处罚:云帆搜索成铁证自4月22日遭公安部门进驻调查后,快播事件的最终定性一直不为外界所知。

有知情人士日前向腾讯科技透露,快播最终因涉嫌盗版遭到相关部门天价处罚,处罚结果及快播涉嫌盗版的证据链亦将正式对外公布。

国家“扫黄打非办”此前曾对外宣称,快播在今年3月被查扣的服务器中存储有3000余部淫秽色情视频,并对其处以25万元罚款。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5月15日则向快播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处以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云帆搜索成涉嫌盗版铁证据腾讯科技了解,目前,快播已经有数名总监级管理人员被拘留。

相关部门是在对快播软件内置云帆搜索的调查中,认定了快播盗版侵权的事实。

2. 窃号、偷费、盗数据“山寨APP”坏事一件都不少这是个移动的时代,在电脑、手机、平板、智能电视、汽车等各个泛移动端,APP成为各参与方的作战前哨。

在蓬勃发展的同时,APP也遭遇着安全性的拷问:时下第三方利益方正通过盗版、数据篡改、山寨等方式,导致用户在使用时遭遇山寨APP甚至“有毒”的APP。

这些非官方APP甚至已潜入苹果的AppStore。

使用这些APP的用户,轻则被广告骚扰,重则丢失相关账户信息。

对于相关官方APP企业来说,类似行为导致他们陷入“内容是我的,收费却是他人的”尴尬怪局。

记者通过深入调查,试图揭露出APP破解链条背后的三种典型性骗术以及相匹配的利益逻辑。

3. 雷军:小米最初找合伙人是靠“无赖”做法5月20日消息,小米董事长雷军在创业邦天使投资人大会上表示,最崇拜的创业公司是阿里巴巴,而阿里巴巴能成功的原因主要为三点:背后有一个巨大的市场、有绝对靠谱的合伙人、有一笔永远花不完的钱,而小米最初创业时的合伙人,都是靠自己用“无赖”做法挖来的。

创业成功的前提是拥有巨大市场雷军表示,每一家创业公司成功的第一个前提就是背后拥有一个巨大的市场,只有拥有强烈的市场需求,创业公司才有机会找到真正靠谱的投资人,才有机会融到花不完的钱。

快播案件中的法律(3篇)

快播案件中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快播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涉及版权侵权、传播淫秽物品等法律问题的案件。

快播公司作为一家视频播放平台,因其涉嫌传播淫秽色情视频而被警方查处,最终被判定构成犯罪。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快播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快播案件的法律问题1. 版权侵权快播案件中最突出的法律问题是版权侵权。

快播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频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快播案件中,快播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平台上传播了大量的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作品,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快播公司还涉嫌通过广告分成、会员付费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进一步加剧了其侵权行为的严重性。

2. 传播淫秽物品快播案件中的另一法律问题是传播淫秽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快播案件中,快播公司在其平台上传播了大量淫秽色情视频,严重危害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

根据相关证据,快播公司对淫秽色情视频的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被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3.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快播案件中,快播公司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快播公司因传播淫秽物品和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需赔偿相关损失。

此外,快播公司还需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著作权人损失等。

4. 行政责任在快播案件中,快播公司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

快播案件法律法规(3篇)

快播案件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快播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网络传播侵权案件。

2014年,快播公司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被警方查获,后经审理,快播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快播案件引发了社会对网络传播侵权问题的关注,同时也对我国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快播案件出发,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探讨网络传播侵权问题的解决途径。

二、快播案件背景快播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专注于视频播放技术的公司。

其开发的快播播放器具有体积小、速度快、兼容性强等特点,迅速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快播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

2014年,快播公司被警方查获,后经审理,快播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快播案件的曝光,引起了社会对网络传播侵权问题的广泛关注。

三、快播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快播案件涉及的刑法条款主要包括:(1)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三百六十四条:为他人提供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快播案件涉及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款主要包括:(1)第五十三条: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快播案件涉及的侵权责任法条款主要包括:(1)第十九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快播案件涉及的网络安全法条款主要包括:(1)第二十三条:网络运营者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四、快播案件法律法规分析1. 刑法适用快播案件中的快播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被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

浅议快播侵权被处天价罚单中的行政法问题

浅议快播侵权被处天价罚单中的行政法问题

浅议快播侵权被处天价罚单中的行政法问题行政处罚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行为,在社会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行政处罚相对来说也是一种比较严厉的手段,必然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限制和剥夺。

近期,快播被处2.6亿元天价罚单的新闻见诸媒体,引起很大反响。

笔者针对这一事件中涉及到的行政法问题进行总结,从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比例原则的运用、听证程序与听证当事人权利这三个方面对这一热门事件进行分析。

關键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比例原则;听证程序;听证当事人权利案情简介快播是由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自主推出的一款可以点播视频、查找资源的播放器软件。

快播不主动生产内容,但却以其便捷的搜索和Qvod点播功能吸引了众多网民的青睐,为盗版和不良内容提供了便捷的传播、收看渠道。

快播迅速发展壮大的同时,其他正版影视网站却因快播的侵权行为遭受巨大损失。

因此,快播公司的发展模式一直饱受业界诟病,并且该公司频频遭正版影视网站起诉或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2014年5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处以2.6亿元人民币的罚款。

2014年6月2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向快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6亿元罚单即日生效。

该张罚单成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史上的最高罚单。

这一事件见诸媒体后,引起了很大反响。

快播公司此前曾被行政机关处以过行政处罚,此番又被处以天价罚单有何依据?这一天价罚款的数额如何确定?快播公司在面对行政处罚时有何权利?笔者将对这些问题通过下文进行浅显、简略地阐述。

一、行政处罚及自由裁量权(一)行政处罚简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①目前为止,对行政处罚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表述,大多由行政法学者根据自身研究总结而得出。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行为,在社会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一些情形下甚至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正经法律快播案例分析(3篇)

正经法律快播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主要从事网络视频播放器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该公司旗下产品“快播”是一款具有极高市场占有率的网络视频播放器,用户数量庞大。

然而,随着“快播”用户数量的激增,该公司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2014年,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称“快播”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

2. 2014年4月,有关部门对“快播”进行突击检查,查获大量侵权视频和淫秽色情信息。

3. 2014年5月,有关部门对“快播”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

4. 2014年8月,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CEO王某某、CTO张某某等人被刑事拘留。

5. 2015年2月,XX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依法提起公诉。

6. 2015年6月,法院一审宣判,XX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犯有侵犯著作权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三、案件分析1. 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在本案中,XX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快播”播放器中提供大量侵权视频,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决XX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犯有侵犯著作权罪,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

2.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XX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快播”播放器中传播大量淫秽色情信息,严重危害了社会道德风尚和青少年身心健康。

法院依法判决XX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彰显了我国对淫秽色情信息打击的力度。

正经法律快播案例分享(3篇)

正经法律快播案例分享(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网络传播侵权案件为例,探讨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知名网站A未经授权,在其平台上发布了电影《英雄本色》的完整版,并允许用户免费下载。

该电影由我国著名导演B执导,演员C、D、E主演。

电影上映后,获得了极高的票房和口碑。

然而,网站A的行为侵犯了电影著作权人F的合法权益。

F遂将网站A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网站A是否构成侵权?2. 网站A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站A未经著作权人F的许可,在其平台上发布了电影《英雄本色》的完整版,并允许用户免费下载,侵犯了F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 网站A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电影《英雄本色》的完整版。

2. 网站A赔偿F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 网站A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四、案例分析1. 网站A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网站A未经著作权人F的许可,在其平台上发布了电影《英雄本色》的完整版,侵犯了F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 网站A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网站A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电影《英雄本色》的完整版,赔偿F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启示1. 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日益严重,著作权人应加强维权意识。

2. 网络平台应履行监管职责,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3. 广大网民应自觉抵制侵权行为,尊重他人著作权。

4. 国家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网络传播侵权行为。

总之,网络传播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快播“天价罚单”背后网络盗版侵权的分析

快播“天价罚单”背后网络盗版侵权的分析

快播“天价罚单”背后网络盗版侵权的分析20XX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快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2. 6亿元的行政处罚。

原因在于该公司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其行为构成盗版侵权。

该处罚数额之大,被公众称为天价罚单。

快播案件作为一例典型案件,反映了在数字版权时代,作品传播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保护制度之间发生的激烈碰撞。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类社会进入了全面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

网络衍生了新的著作权模式,表现在著作权的客体范围、作品形式、作品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速度等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革。

但同时,著作权侵权现象也日益泛滥,大量音像制品、图书产品未经授权就在网上广泛传播。

网络空间的高度技术性与虚拟性也增加了著作权保护的难度,使网络盗版行为认定与责任追究变得复杂,现有的版权保护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冲击。

近年来,百度文库侵权门、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今日头条被诉等一系列案件,都将网络盗版侵权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网络盗版侵权频发的原因分析(一)网络发展加速信息传播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网络接入费用和数据存储费用的降低,网上大规模传播作品成为可能,人们可在瞬间将信息传递到全世界,也可以快速、低成本地获取来自世界各地的信息资源(相比以往购买纸质书籍和光盘等视频资料),这促使人们倾向并热衷于在互联网空间实现资源的传播和共享。

以百度文库为例,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从文库中下载各种文档。

但同时,下载文档需持有数额不等的下载券,这种下载券的获得方式则是向百度文库上传自己拥有的文档,由此,用户的上传行为就构成百度文库文档资料的来源。

(二)网络产业与传统出版业的利益之争网络盗版现象在本质上反映的是数字化时代网络产业与传统出版业的行业利益之争。

侵权人通过盗版行为获得的收益相当可观,如快播公司在20XX年销售额为1. 3亿元,20XX年达到3亿元;仅在腾讯公司投诉快播公司一案中,快播公司的获利就高达8700多万元,与快播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快播网站从中收益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浅析快播案与文字马赛克案中的新闻法问题

浅析快播案与文字马赛克案中的新闻法问题

重庆大学网络媒体的法制自我管理姓名:孙媛媛学号:20131588学院:新闻学院班级:2013级新闻三班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摘要:新媒体的迅猛发展,无疑为人类信息的交流和传播提供了极大便利,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然而,由于新媒体出现时间不长,发展又极为迅速,管理与规制尚不完善,所以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小到虚假信息,大到网络犯罪,形式多样、层出不穷。

文章将针对网络媒体,通过近期的两个事例来分析目前网络媒体普遍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媒体快播文字马赛克法制管理正文:责任是对于一个人做或不做某些事的要求与规范,任何人、任何行业都应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对社会负责。

[1]在信息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媒体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新媒体兴起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消遣。

人们对媒体再也不是以前那样远远观望而是彻底的参与其中。

但又由于网络发展的速度迅速,相应的法律法规则出现滞后的现象,法律法规不健全则给了更多机会让狡猾虚拟的网络媒体钻空子。

近年来,网络传播涉及到的法律案件屡见不鲜,在目前这个相关法律不健全的形势下,网络媒体的自我修养和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很多网络失范行为的根源都是为了追逐利益,宣泄情绪。

下面将从这两个典型方面对两个近期的网络事件进行相关法律上的分析。

一、快播事件“快播”作为一个多元的视频播放软件,因资源占用低、操作简捷、运行效率高、扩展能力强等特点吸引力大量的用户。

2014年,快播公司因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2016年1月7日,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淫秽物品牟利一案在北京海淀区法院公开审理。

这将对中国网站和广大网民起到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网络淫秽色情污染社会环境,败坏社会风气,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社会的一颗毒瘤。

所有利用网络技术开展服务的网站,都应该对其传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中国互联网发展和治理的根本原则。

“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已成为互联网业界和全社会的普遍共识。

对快播涉黄案的几点法理学思考

对快播涉黄案的几点法理学思考

对快播涉黄案的几点法理学思考快播庭审在互联网上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作为国内最受欢迎的播放器之一,快播CEO王欣在庭审中的自辩得到了了大批网友的同情与支持,甚至舆论对于快播呈现一边倒的态势。

那么快播的工作原理是否涉及传播淫秽物品,快播公司是否具有利用淫秽视频牟利的目的,支持率极高的“技术中立论”是否能成为无罪理由,都是本案的关键点。

一、案件回顾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从位于本市海淀区的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查获快播公司托管的服务器四台,随后北京市公安局从上述服务器中的三台服务器里提取了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21251个属于淫秽视频文件,因而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起诉。

2015年2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已立案审查完毕,决定依法受理。

2016年1月7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主管人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该案公开审理持续两天。

二、本案三大争议焦点(一)快播软件是否有发布、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刑法上所指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指通过播放、陈列、出租等方式使淫秽物品流传的行为。

而网络传播主要是通过播放、陈列的方式使淫秽物品为人感知,或是以链接的方式流传、散布。

快播的技术实质上是一个基于P2P协议的点对点文件传输,具体来说就是利用程序建立点对点链接,实现直接传输数据,用户在下载数据的时候同时也在上传,类似BT下载的原理。

快播提供数据链接服务,只要有网站提供视频资源,或者有用户正在使用快播观看本地的视频,这些资源都能成为数据源。

但与BT下载技术不同的是:建立BT下载需要自行提供数据源,然后根据一个序列码,也就是BT种子来作为数据索引,引导数据下载。

而快播应用的P2P技术的数据收发两端都是用户,快播本身不提供数据,也即快播软件本身不提供视频资源,它充当用户观看某网站视频的工具或实现用户相互之间交流分享视频的媒介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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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天价罚单”背后网络盗版侵权的分析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快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2. 6亿元的行政处罚。

原因在于该公司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其行为构成盗版侵权。

该处罚数额之大,被公众称为天价罚单。

快播案件作为一例典型案件,反映了在数字版权时代,作品传播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保护制度之间发生的激烈碰撞。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类社会进入了全面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

网络衍生了新的著作权模式,表现在著作权的客体范围、作品形式、作品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速度等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革。

但同时,著作权侵权现象也日益泛滥,大量音像制品、图书产品未经授权就在网上广泛传播。

网络空间的高度技术性与虚拟性也增加了著作权保护的难度,使网络盗版行为认定与责任追究变得复杂,现有的版权保护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冲击。

近年来,百度文库侵权门、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今日头条被诉等一系列案件,都将网络盗版侵权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网络盗版侵权频发的原因分析(一)网络发展加速信息传播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网络接入费用和数据存储费用的降低,网上大规模传播作品成为可能,人们可在瞬间将信息传递到全世界,也可以快速、低成本地获取来自世界各地的信息资源(相比以往购买纸质书籍和光盘等视频资料),这促使人们倾向并热衷于在互联网空间实现资源的传播和共享。

以百度文库为例,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从文库中下载各种文档。

但同时,下载文档需持有数额不等的下载券,这种下载券的获得方式则是向百度文库上传自己拥有的文档,由此,用户的上传行为就构成百度文库文档资料的来源。

(二)网络产业与传统出版业的利益之争网络盗版现象在本质上反映的是数字化时代网络产业与传统出版业的行业利益之争。

侵权人通过盗版行为获得的收益相当可观,如快播公司在2011年销售额为1. 3亿元,2012年达到3亿元;仅在腾讯公司投诉快播公司一案中,快播公司的获利就高达8700多万元,与快播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快播网站从中收益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事实上,这种网站的建站成本极低,只需半个小时花费上百元人民币就可以建立一个专门从事盗版活动的快播网站。

如此高额的回报使得众多网站纷纷效仿快播的经营模式,网络盗版现象呈现爆炸式发展,在快播倒下之后,西瓜影音、吉吉影音等迅速填补了快播留下的市场,在线观看和下载盗版视频依然很方便。

因此,不少学者认为,彻底关闭盗版网站非但不可能,从另一方面来讲对于著作权人也是一种损失,我们应该做的是尽快建立著作权人与网站、用户三方共赢与和谐相处的合理的、成熟的商业机制。

(三)公众版权意识淡薄就普通网络使用者来说,大多数网络用户只关注网络带来的免费与便捷,并不知其所获取的文献或视频是未经授权的盗版资源。

就单个网络用户来讲,对网络文献或者视频的使用通常是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目的,一般不被认定为侵权;但盗版网站因整个用户群体的点击与访问所获得的流量或广告收入则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益的侵害和掠夺。

就作者群体来讲,网络盗版问题早己存在,但以往很多作者的态度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首先,作者个人维权面临寻找证据、公证、起诉等法律问题,需要时间、精力以及专业知识,这对作者维权造成一定困难。

其次,过去作者觉得自己的作品在网上传播可以提高知名度。

随着网络阅读的快速发展与网络盗版的日益加剧,作者通过传统出版业能够获得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他们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已不能容忍网络盗版现象的一再发生。

二、网络盗版侵权的法律规制检视(一)传统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失灵传统著作权的保护方法立足于物理世界,在这一世界中,开发和散播传播工具的成本昂贵,作品的复制工作也需要大量投资并有较高的技术门槛,大规模复制行为往往只有专业的图书出版商、唱片制作者、电影公司等机构才能胜任,从而这些专业机构只要充当好守门人角色,即阻止消费者购买侵权产品就可以预防侵权。

而数字网络技术的出现,使得作品得以虚拟形式存储于虚拟空间,作品的物理独占性被打破,再加上复制成本极低、传播速度极快,在一瞬间就能够完成大批量的转载,而不论转载行为是基于慷慨的共享还是为了非法牟利。

最令人担忧的是,很多复制行为可能是符合合理使用的,但这一行为实际上对作者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巨大冲击。

鉴于此,我们亟需探寻合理的互联网版权体制的建立。

(二)盗版侵权认定的具体规则问题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两项原则的规定:一是避风港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公布的《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被学者们视为暗含避风港原则,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多的当属2006年国务院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避风港原则的规定。

《条例》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等具体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自动接入服务、自动传输服务、自动存储、提供信息网络空间、提供搜索与链接服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相比2000年解释,该条例的规定更为细致,也更具操作性。

尽管如此,自避风港原则确定之日起,针对该原则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

最大的争议莫过于如何协调避风港原则与著作权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如通知需要达到什么程度,删除需要多长时间,如何使这些法律规定更具有操作性,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标准能否更加明确等。

二是红旗原则。

红旗原则主要侧重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条例》第23条规定,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学者们对《条例》中红旗原则的垢病在于,其规定过于空洞,而且主要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要件(明知或应知)的规定,缺乏对行为人行为的规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不利于统一适用,也不利于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

总体来说《条例》关于两项原则的规定对于争议双方来说,都没有实质性的法律效力。

因为很难确定这两条原则的范围,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著作权人认为应该适用红旗原则,而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则认为适用避风港原则。

2. 2012年司法解释的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定标准,以及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一,明确规定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指导思想: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体现了司法实务对于网络版权保护机制的构思,有利于催生一种双方互利互赢的商业模式。

第二,细化了侵权主体的认定情节: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点对点技术服务的不承担法律责任,保持了技术中立的态度;对于提供搜索、链接和空间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判断其行为是否侵权主要考虑其对侵权行为的注意义务和控制能力;对于虽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主观上存在教唆、帮助、分工合作等行为的应当认定其构成侵权。

第三,细化了红旗原则,使之适用更具有操作性。

第9条规定了法院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应当考虑的因素,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对红旗原则进行了列举式的细化规定,即规定若干情况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知道。

第四,明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不负有主动进行审查的义务;如果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增加了特定条件下注意义务的内容,如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等方式推荐相关作品的,可以直接认定服务商具有主观过错;再如服务商基于侵权行为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应当认定其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并具体规定了何谓直接获利。

与《条例》相比,《解释》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审理中的具体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许多重大问题上统一了标准、细化了规则,对于推动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网络盗版侵权的治理策略(一)坚持知识传播与权利保护的平衡原则著作权法的精髓是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无论技术如何发展、著作权法如何调整,其总是试图在作品传播应用与版权保护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正如一位出版商所说:作者的敌人不是盗版,而是不为人知。

治理网络盗版侵权的目的显然不在于阻断作品的网络传播,而是通过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模式的完善从而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互利共生,使各方主体都能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好处。

(二)利用好网络这一市场之路用户对网络资源传播与共享的需求在刺激网络盗版猖撅的同时也意味着:数字网络技术己经悄无声息地在权利所有人和终端使用者之间开通了市场之路。

而在以往,权利所有者们却漠视这一千载难逢的市场机会,将数以亿计的使用者视为盗版者,从而将其推向了著作权保护的对立面。

应当催生一种科学、合理的机制,在满足用户巨大市场需求的同时,又能予以著作权人合理的回报。

这样,当用户可以通过方便并且价格合理的途径得到合法服务时,也许就会摒弃那些搜索困难,甚至可能导致病毒感染的非法文件分享途径。

如由苹果公司于2003年推出的线上音乐商店成为数字零售商业模式的先驱,这种在线音乐授权服务不仅有助于使用户从非法分享转向合法服务,而且也增加了音乐创作者的收入。

百度公司在遭到一系列谴责之后,相继在百度文库推出了数字版权开放平台,在百度音乐推出了资源合作开放平台,通过与版权方合作的方式,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

法律治理和市场选择的期待结果应当是,主流视频网站通过良性竞争与协作,建立起一个稳定的生态圈。

对版权的尊重是维系这个生态圈良性循环的核心,通过网站与政府、主管机构和版权方加强合作,增强技术手段,打击盗版盗链,共同推进网络正版化进程。

(三)当前任务自2005年以来,国家版权局及相关部门连续9年、先后10次在国内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该项行动集中查办了若干大案要案,有力地打击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剑网行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打击严重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并通过规范网络转载行为,推动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建立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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