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
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
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
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
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
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
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
图表1: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
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
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
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
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
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
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
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
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
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
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
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终形成。
因为,它标识了一种独特的方法,声称要价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
法学方法论中的理论基础分析
法学方法论中的理论基础分析在法学方法论中,理论基础的分析对于理解和应用法律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理论基础是法学方法的根本支撑,是构建法学方法体系的基石。
本文将从法学方法论的定义和特点、理论基础的含义和作用、以及法学方法论中的几个重要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法学方法论的定义和特点。
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一门专门方法论学科,研究法学研究的方法、原则和规律,以及法学研究中所遵循的一般原理和方法。
它是法学研究的理论指导和方法探讨,具有系统性、普遍性和方法性的特点。
通过研究法学方法论,可以揭示法学研究活动的本质和规律,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次,我们要关注理论基础在法学方法论中的含义和作用。
理论基础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是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依据和思想支持。
它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即哲学基础、社会科学基础、逻辑基础和历史基础等。
这些基础理论在不同层面上为法学方法论提供了思想上的支持和理论上的依据,使法学方法论能够从全面、系统和科学的角度来分析和解决法学研究中的问题。
其中,哲学基础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方法论需要借助哲学思想和方法,对法学研究进行深入思考和分析。
例如,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和理解法学研究的历史进程和发展规律,为法学研究提供基本的理论指导。
此外,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方法,如辩证法、实证主义、规范主义等,也为法学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依据。
社会科学基础也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因此,法学方法论需要借助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深入分析和理解法律现象。
社会科学基础主要包括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各个学科的理论和方法。
例如,社会学的理论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和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的社会背景和社会效应,政治学的理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和法律权力的运行规律。
逻辑基础是法学方法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国法理学的内容
我国法理学的内容
我国法理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理学的基本理论
法理学的基本理论是指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主要包
括法的本质、法的分类、法的来源、法的作用、社会关系调整功能、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法的执行的基本原则等。
二、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指法的分类和法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宪法体系、民
法体系、刑法体系、行政法体系、经济法体系、国际法体系等。
三、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是指法学家们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处理法律问题的共同方
法和原则,主要有汉儒法学思想、传统法学思想和现代法学思想三个
主要传统。
四、法律历史
法律历史是指每一社会文明的法律思想及其内涵的历史发展过程,包
括汉儒法学思想的历史、传统法学思想的历史以及现代法学思想的历
史等。
五、法学分析方法
法学分析方法是指法学家们认识和处理法律问题的一系列方法和原则,
主要包括比较分析法、司法裁判分析法、典型分析法、条款拆解分析法、功利性分析法、演绎和证明法等。
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一、中国刑法的基本特征1.中国刑法在法学理论上采取了“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原则,强调犯罪之严重性、国家司法活动的主体性以及实现社会公正的目的性;2.中国刑法成立于1979年,结合了古今最新的理论,融合律例制和谢尔宾斯基体制,采用渐进式刑罚制度;3.中国刑法认定犯罪为行为负责,依法定及以责任论为根据,提出“犯罪涉及心理和行为层面”,认识上要求注意行为动机的作用;4.中国刑法坚持犯罪的社会性特征和深刻的道德和政治思想,极力维护“以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基础为核心”的宗旨;二、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1.中国刑法学研究首先要明确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建立保护犯罪构成和量刑原则、责任论、公正观、犯罪推定规则等理论框架;2.要研究犯罪行为的划分及其标准,如犯罪和处罚、犯罪主体等有关问题;3.要深入研究犯罪的认定,特别是在复杂的实际情况下,如何辨认真实的犯罪主体;4.要对不同犯罪实施者的情节认定、惩罚等进行深入分析,把握各犯罪情形;5.要分析中国刑法相应的异议、补救、特殊犯罪的研究;6.要完善中国刑法理论,如对犯罪行为的评价以及实务、业务等方法的建立与完善等。
三、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提出的重要问题1.应当注重更新中国刑法规范,完善犯罪构成原则,增加司法权威性、准确性;2.应当注重补充及改进刑罚制度,确保社会公正,以实现司法公正;3.要深入研究涉犯罪的情节及其量刑,实现对犯罪人的司法关怀,落实平等司法的原则;4.应当完善与中国刑法相配合的执法力度、预防手段、社会教育以及不同利益群体的保护等;5.应当注重掌握犯罪现象发展特点,更新与革新中国刑法研究理论;6.应当重视刑法学理论实践结合,运用最新的学术观点对刑法理论进行分析。
法理学作业答案
第一章法理学绪论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五法律的价值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答:法理学基本问题主要包括3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前2个问题是法律的本体论问题,后1个问题则是法律的认识论问题.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3法学的方法论.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答: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一般的科学方法;具体的科学方法;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第二章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答:20世纪以来,随着殖民地的独立,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一系列社会、劳动、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大量出现.这时期的法学理论也异彩纷呈,原来的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法学流派出现了新的面目,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学流派又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诞生,如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西方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法学的发展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经过了比较曲折的发展,形成了比较有自己特色的一门法律基础学科,预计将来会以更加蓬勃发展的态势向前迈进.一树立学科形象.大力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让法理学真正成为一门社会科学,并形成自己的学术传统.二增强法理学的社会实践属性法律是社会实践很强的一门学科.法理学固然有其深厚的理论特色,但是,他必须与社会生活相联系,其理论应该建立在具体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三法学流派的逐渐生成.四与其他学科之间日益密切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联系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而逐步加强.五法理学学科的国际化.随着国际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方面的日益加强,我国法理学与外国法律理论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学者的交往也日益密切.3、谈谈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答:法学教育之存乎,则法治益兴,国家益盛.可见,法学教育关乎法治立与兴,国家安与盛.在法治建设不断开展和深入,法律信仰逐渐萌生的新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成为了这整个过程的关键词之一.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至今,毋庸置疑,已经在诸如办学规模,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突破性发展.但也存在着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国际竞争力不足,办学层次不合理以及就业前景不明朗等问题.通过改革和发展,中国法学教育最终走上持续稳定的健康之道,法治建设也将更好更快地得到发展.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前景答: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是员工必然趋势,是员工社会法治文明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和成熟相应的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和运用法律的人,是现代社会中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他们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 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力量、人力资源和制度保障.第三章历史的法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有什么区别答: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社会的习惯能够转化为法.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然而,二者存在以下的区别:一、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二、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习惯是在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原始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而刚刚产生的法是在生产资料奴隶主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三、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如果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法律就不可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整功能.四、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可见,法律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而无政治色彩.五、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原始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即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分其属于何种血缘,即与血缘无关,遵循“属地主义”原则.六、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实施方式和制裁手段.原始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或者说,原始习惯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外在强制属性,但不是由什么特殊的权力机关来强迫人们遵守,因此,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法律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2、试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答: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过虽然有自己的特殊性但又具有一些共同的规律.1 伴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法律起源本身就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法与国家是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的.3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3、什么是法的历史类型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有哪些答: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4、试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现实道路选择.答: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第四章静态的法1、什么是法的要素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1.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一种权威性的范畴.法律概念具有以下功能即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2.法律规则是法律当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与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的,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什么样的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 有三种:两要素说: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旧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和制裁.新三要素说:条件预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本质答:有三分法和二分法之说.三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3. 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二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什么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怎样的答: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这是它与习惯和道德规范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一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把假定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二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三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4、试述法律原则的功能及与法律规则的关系答:法律原则的功能表现在:①它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和理解法律规则具有指导意义.②它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③许多法律原则还可作为审判依据,其作用与法律规则无异.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两者之间极有联系又有区别:一两者之间的联系:一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能够表述;三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应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二两者之间的区别:1.来源的区别,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这在成文法国家中尤为突出;法律原则的来源较为广泛.2.内容的区别,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3.适用范围的区别,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4.适用方式的区别,法律规则是以“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不是“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5.适用条件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6.表现形式的区别,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嘉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7.功能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的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袁立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五章动态的法1、如何培养守法的意识答: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本要求守法的构成要素:守法的主体、守法的范围和守法的内容.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现了法治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如何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不是积极的、主动的自愿的守法.从理论上说公民法律意识中的知法、守法观念、法律信仰及法律信念是可以通过教育培养的.在我国必须通过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才能实现.一方面要对普法的方式方法进行反思另一方面从思想上对普法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有正确的认识.普法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并且特别要重视的是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普法的内容上应该是让受教育者从心目中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法制观念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是守法体系的核心.因此在普法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法律知识的普及另一方面更要重视法律观念和法制精神的教化和培养.2、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对策答:当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执法主体太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设置混乱;二是执法依据不统一.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依然存在并且严重;三是执法范围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的现象;四是执法效率低;五是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对策:一是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改革完善立法,使之更符合社会需要.二是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使之遵循执法的原则.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即依法行政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的主体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3、试述司法权的属性答: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中立性就是司法权核心性特点,是司法权法理存在的基础和灵魂;司法权的程序性是指司法权的运作是依据程序法律所规定的顺序、步骤、程式所开展的表现形态;司法权简而讲之,就是对法律的适用权,司法权的公正性自然是源于法律的平等、公平、公正的价值内涵,如果没有法律的公正价值,则司法权的公正性就难于体现;司法权的统一性是指一国之内司法权对相同性质的案件纠纷之处理是一致的,其法律评价是一样的.4、我国现行法律监督机制及其完善.答: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在我国当前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大众传媒.客体是法律监督中被监督人的行为和活动.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客体的活动的合法性.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第一法律监督应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充分分权和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制约为基础. 第二法律监督应设立专门机构.第三监督权的实质化和监督操作的程序化.第四监督启动机制设置设计都应注意借助普通公民和组织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并力图使之成为监督的启动机制.第五对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遵循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第六章比较的法1、如何处理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答: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首先它们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其次它们都决定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意愿制定的,都是我国人民用来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总之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具有内在的本质的一致性,党的政策代表了法的基本精神,法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两者的区别:两者制定的机构不同.党的政策是由党的组织制定的,社会主义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两者表现的形式不同.党的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声明、通知、报告、纪要等党的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法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两者实施的方式也不同.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和党的意志的表现,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并以党的纪律制裁作为实施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对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的人具有普遍的效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法与政策是辩证的关系.两者从总体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它们的实际地位和效力可能会存在某种冲突和矛盾.2、试论法与道德冲突.答: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人情世理,法主要表现为国法.因此经常会发生冲突,主要表现在:1.法与理的区别 2.法与情的区别.法与道德的冲突的原因1.法律移植和改革造成法与社会原来的道德相冲突.2.社会发展道德随之发展,但法律滞后. 3.道德价值与法律价值的多元.4.法律的形式化要求有时会偏离实质内容.5.法的评价方式与道德的评价方式不同.3、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答: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一般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1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的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不断深化.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的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2、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中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3、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1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2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3科技进步对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4、试论法律全球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答:法律全球化就意味着整个世界生活在一个单一的法律制度之下的程度,即全世界都生活在单一的法律之下.说到底,法律全球化是其他众多领域全球化制度化的表现,没有其他领域制度化的发展,法律全球化就是无本之木;而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其他领域的全球化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
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1、价值分析方法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
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
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它研究的是法律理论的基本原理、规范和规律。
本篇文章将为您介绍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从法律的概念、分类、性质以及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
它是由具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二、法律的分类法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分类方式。
常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几种:1. 宪法法律和其他法律: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权利。
其他法律是在宪法基础上制定的,如刑法、民法等。
2.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个人、个体间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等;私法是调整个体间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 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如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等;国内法是调整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
三、法律的性质法律具有以下几个基本性质:1. 目的性: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强制性:法律对国家机关、公民和法人都具有强制力,违反法律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3. 平等性:法律对所有的人都是平等适用的,不论贫富、地位、性别等都不能影响法律的适用。
4. 可变性:法律的内容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四、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过程。
法律的制定需要依靠立法机关,如国家立法机构。
而法律的适用则需要依靠司法机关,如法院和检察院。
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法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法官在判决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法律原理和判断标准来做出裁决。
总结:以上是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的介绍,涵盖了法律的概念、分类、性质以及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等方面。
通过对法理学基础知识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为未来的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论文
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律社会学是以研究法律的实行和效果等作为主要对象的一门学科。
它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在西方国家兴起。
但对我国来说,它还是一个正在创建的新学科。
我们在一个新学科的创建时期应该讨论有关这一学科的一些基本理论或基本设想,例如这一学科的特征、研究对象、与原有的相近学科的分工、学科的理论基础、历史发展和研究意义等等,以便在以后学科发展过程中不断加深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尽可能地避免因缺乏这些基本理论或设想而对学科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本文旨在对法律社会学的一些基本理论或设想作一探讨。
一、法律社会学是我国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本章所指的法律社会学是法学中一个分支学科。
按照国际社会科学中的传统,不仅法学,而且社会 学,都有法律社会学这一分支学科。
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社会学也可以说是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个边缘学科。
事实上,法律社会 学的研究往往要涉及到法学、社会学以外的其他许多学科,包括自然科学在内。
因而法律社会学也具有“软科学”的特征。
在西方法学中,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和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这两个名称的关系是含糊不清的。
由于二者特征都在于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都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等,因而有时是通用的。
但有时却是有区别的。
一般地说,社会学法学是指法学中一个学派,仅在法学中使用。
在有的法学作品中,又称功能法学派。
法律社会学则被认为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但有些社会 学法学家也常将自己的作品称为法律社会学。
例如,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之一、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1862年 ~1922年)的主要著作即称为《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
我们认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实质上是同一含义,仅由于研究者本人是社会学家或法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上(例如青少年犯罪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制问题等),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一个社会学家要综合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而法学家则着重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又不限于法律方面。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科学研究方法的学科,旨在规范和指导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和途径。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是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和方法论基础。
下面将从科学性、社会性、实践性和规范性等方面,探讨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首先,科学性是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科学性强调法学研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问题,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
科学性要求法学研究严谨、准确,遵循客观真理、理性思维和科学精神。
法学研究应当建立在充分的实证调查和客观数据的基础上,并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逻辑。
只有通过科学研究方法,才能确保法学研究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其次,社会性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原则之一。
法学研究是为解决社会问题而进行的研究活动,因此,法学研究应当具有鲜明的社会性。
法学研究必须关注社会现象,注重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并以服务社会、促进社会进步为目标。
法学研究不仅仅是对法律制度的研究,而是对法律与社会实践的相关性的研究。
法学研究应当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为社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再次,实践性是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学研究必须与实际问题相结合,关注实践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法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指导社会实践和法律实践。
法学研究必须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指导,通过对具体案例和实际问题的分析研究,为社会提供决策支持和法律规范。
最后,规范性是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学研究应当遵循一定的科学规范和学术伦理,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尊重学术规范。
法学研究应当遵循科学分析、严密论证、独立思考的原则,拒绝主观偏见和无根据的观点。
法学研究结果应当公正、客观,具备一定的可信度和可复制性,以保证法学研究的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
总之,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是科学性、社会性、实践性和规范性,这些原则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指导和方法论基础。
在法学研究中,我们应当注重科学性,进行准确、客观的研究;关注社会性,将法学研究与社会问题相结合;强调实践性,注重法学研究的实践指导和决策支持;坚持规范性,遵循学术伦理和科学规范,保证研究的可信度和学术价值。
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研究生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汇总一法理学、法学基础理论1.宗教立法之法理思考, ,2.构建中国式诉辩交易制度的法理思考, ,3.苏格拉底之死与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 , ,4.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法理探析, ,5.论“赦免”制度, ,6.法社会学视野下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7.网络时代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探析, ,8.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9.论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刑事立法价值, ,二中国法制史1.试论西周的宗法制度2.试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3.汉文帝除肉刑述评4."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5.论"十恶"6.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司法.监察制度的规定7.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8.试论明清的司法制度9.评清末的预备立宪.商事立法10.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三宪法1.论违宪2.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我国的立法体制及其特点4.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5.论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6.言论自由的宪法界限7.论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8.论宪法的效力9.论宪法的制裁性10.新闻立法.计算机网络与言论自由11.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12.西方国家的宪法保障制度13.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四行政法、行政诉讼法1.论行政法的地位2.论行政法的特点3.论行政法的发展趋势4.论行政法律关系5.论依法行政原则6.论行政合法性原则8.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9.论行政主体10.论行政主体的类型11.论行政主体的地位12.论公务员的范围13.论公务员性质的认定标准14.论公务员的权利及其保障15.论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义务16.论公务员的法律责任17.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8.论行政职权19.论行政职责20.论行政授权21.论行政委托22.论行政协助23.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地位24.论开发区的法律地位25.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关系26.论行政行为的要件27.论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28.论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29.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30.论行政行为的无效31.论行政行为的废止32.论行政行为的效力33.论抽象行政行为34.论行政收费35.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36.论行政立法37.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38.论行政许可39.论行政命令40.论行政强制措施41.论行政强制42.论行政征收43.论行政征用44.论行政奖励45.论行政确认46.论行政裁决47.论行政强制执行48.论非诉行政强制执行49.论行政指导50.论行政合同51.论行政调解53.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54.论行政程序55.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56.论行政责任57.论行政救济58.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59.论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60.论行政赔偿的范围61.论行政赔偿的程序62.论行政追偿63.论行政补偿64.论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65.论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66.论行政复议决定的性质67.论行政复议与行政终局68.论行政复议机关对“规定”的审查69.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70.论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的关系71.论行政诉讼的功能72.论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73.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74.论行政诉讼排除范围75.论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行为76.论行政诉讼地域管辖77.论行政诉讼原告78.论行政诉讼被告79.论行政诉讼第三人80.论共同行政诉讼人81.论行政诉讼代理人82.论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83.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84.论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85.论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86.论行政诉讼证据的采信原则87.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88.论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89.论行政诉讼中的撤诉90.论行政诉讼中的缺席判决91.论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中止92.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93.论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94.论行政诉讼确认判决95.论行政诉讼撤消判决96.论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改变权97.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98.论行政审判的根据99.论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五民事诉讼法1.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2.民诉辩论原则探讨3.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4.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5.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6.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7.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8.律师在民诉中的地位和作用9.论仲裁中的自愿原则10.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代理11.民事诉讼中的证据12.论民事诉讼中的诉13.论我国申请再审制度的特点14.简单民事案件与简易程序15.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16.试述财产保全制度17.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18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范围的扩大19.论我国的公证制度20.解决民事纠纷同综合治理的关系21.调解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22.我国民事诉讼法任务23.论协议管辖24.试论我国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25.论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法律性质26.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27.试述我国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28.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29.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30.试论督促诉讼的特点31.对民事诉讼代理人法律责任的探讨32.论反诉33.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34.海事法院管辖权研究35.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般原则36.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司法协助的适用37.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问题探讨38.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39.民事举证责任研究40.破产还债程序若干问题探讨41.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42.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43.对当事人范围的探讨44.对民事执行几个问题的探讨45.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46.论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运用47.论执行担保制度48.关于被告不出庭的思考49.涉台民事诉讼法规的调整与适用50.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51.论民事诉讼中的诉权52.论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53.认真贯彻执行程序与有效解决"执行"的作用54.论仲裁协议的有效性55.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六刑事诉讼法1.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2.论法官的社会角色3.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4.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5.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6.论刑事诉讼职能7.论被害人8.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及赔偿问题的理解10.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11.重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12.诱惑侦查及其规制13.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14.审前羁押程序比较研究15.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探讨16.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的区别17.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问题18.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问题19.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之思考20.牵连犯与吸收犯之比较研究21.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思考22.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与完善23.检警关系初探24.拷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25.对未成年人适用暂缓起诉制度探析26.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27.浅析监视居住制度的立法缺陷和完善28.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思考29.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30.建立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31.“无罪推定”与我国刑事诉讼32.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33.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权利保障34.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与公民的权利保障35.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6.论共犯口供的证明力37.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38.刑事诉讼再审理由的理性分析39.试论刑事辩护中的几个问题40.试论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41.论公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42.试论自诉案件审判程序中的几个问题43.关于证据概念、特征争论之我见44.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45.关于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几点建议46.论“自由心证”原则47.试论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48.论沉默权49.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50.试论法院调解51.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52.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53.举证时限制度初探七刑法、犯罪学1.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适应原则或平等原则2.论犯罪概念3.论罪与非罪的界线4.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5.论犯罪构成理论6.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7.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8.论行为对象9.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0.论单位犯罪11.论刑法中的不作为12.论犯罪的故意13.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14.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15.论正当防卫16.论犯罪预备17.论犯罪未遂18.论犯罪中止19.论共同犯罪20.论牵连犯的几个问题21.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22.论死刑23.论罚金刑24.论缓刑25.论自首26.累犯的几个问题27.论罪名28.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几个问题29.论交通肇事罪30.论走私罪31.论洗钱罪32.论有组织犯罪33.论假冒商标犯罪34.论重婚罪35.论挪用公款罪36.论破坏生产经营罪37.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线38.论强奸罪39."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40.论诬告陷害罪41.论伪证罪42.论抢劫罪43.关于诈骗罪的几个问题44.贪污罪的几个问题45.论合同诈骗罪46.论保险诈骗罪47.论受贿罪48.论滥用职权罪49.论玩忽职守罪50.论侵占罪51.论刑法对我国多种经济成份的保护52.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53.论刑法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54.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的变更55.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56.论刑事责任能力57.论定罪58.论刑事责任59.论量刑情节60.论"死缓"制度61.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62.论证券犯罪63.论毒品犯罪64.论转化犯65.论淫秽物品的犯罪66.论刑法的时空效力67.持有型犯罪之研究68.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69.环境犯罪研究70.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思考71.论洗钱罪72.保险诈骗罪的研究73.论偷税罪与抗税罪的区别74.论非法经营罪75.论相约自杀中的故意杀人罪之成立76.诽谤罪与侮辱罪之成立条件及其区分77.论刑讯逼供罪78.论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分79.论侵占罪80.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的法律思考81.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82.论枉法裁判罪83.论受贿罪与行贿罪84.试论网络诈骗罪85.对侵犯网络作品着作权的思考86.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87.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评价88.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与特点89.犯罪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90.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防治对策91.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92.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93.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94.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95.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96.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97.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98.城市犯罪的特点与控制99.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100.智力、气质与犯罪的关系101.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102.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103.需要结构与犯罪的关系104.犯罪的犯罪学分类105.犯罪人的犯罪学分类106.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107.犯罪数隐亲存在的原因与对策108.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109.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110.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111.刑事政策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1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与定义11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八民商法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诚实信用原则3.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土地隐形市场的法律调整5.试论“四芜”拍卖与土地使用权6.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调整7.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利益的法律保护8.房地产权属登记研究9.我国违约金制度的改革10.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研究11.论现代侵权法的归责原则12.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3.论有限合伙14.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5.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16.论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17.论意思表示18.论表见代理19.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20.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21.论无权代理22.论民事权利体系23.论人身权体系24.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民事责任25.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26.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7.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28.论占有29.论善意取得3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31.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32.论地役权33.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34.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35.论占有制度的意义36.论物权的效力37.论物权的支配效力38.论物权的追及效力39.论物上请求权40.论物权法定原则41.论一物一权原则4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43.论债权的相对性44.论债权的效力45.论债权的履行原则46.论债的转移制度47.论合同自由48.论缔约过失责任49.论继续履行50.论情势变更原则51.论合同中的第三人52.论预期违约53.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54.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55.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56.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57.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58.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59.论保证期限60.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论;61.论债权人代位权62.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研究63.论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的法律保护64.论物权法定原则65.论物权的排他性原则66.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68.论时效取得制度69.论不动产的异议登记制度70.论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7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72.论地役权制度73.论股份田制度74.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75.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76.论物权法上的权利质权制度77.论抵押期间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效力78.论企业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的关系79. 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80. 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81. 论劳动合同法中的服务期制度82. 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约款83. 论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84. 论用人单位裁员85. 论劳动合同法上的经济补偿金制度86. 论劳务派遣合同87.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88.论集体合同89. 论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90. 论我国劳动法上的休息休假制度91. 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92. 论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九知识产权法1.试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反思2.谈商标淡化问题3.论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与法律规制亲属制度研究与亲属的法律效力4.谈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性质的探讨5.关于高空抛掷物责任中国家替代责任探讨6.明星代言连带责仟法理基础研究7.死胎侵权赔偿有关问题探讨8.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9.专利制度与专利战略研究10.中国国家专利战略与区域专利战略研究11.专利战略对区域经济的影响12.三亚市专利管理状况分析13.三亚市产业状况及专利技术分布研究14.三亚市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专利工作分析15.三亚市专利发展战略框架研究16.三亚市专利发展战略的实施研究17.三亚市专利发展战略对策研究18.三亚市专利纠纷及专利保护状况分析十经济法1.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探析2.论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模式3.试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4.论经济法的可诉性5.论银行监管法律问题6.论一人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7.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8.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构建9.论我国证券信息公开制度10.探析虚假出资11.论经济法视野中宏观调控权12.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13.缺陷产品召回及其立法分析14.论我国市场调节、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逻辑15.论经营者集中16.论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制度17.论公司章程性质18.论行政垄断的司法救济19.试论公益诉讼20.论公司股份回购法律制度21.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法律解析22.论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十一婚姻法1.试析婚约问题2.事实婚与重婚问题研究3.结婚仪式与结婚登记制度4.收养制度研究5.监护问题初探6.论我国的收养制度7.老人婚姻问题研究8.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9.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权属10.夫妻共有财产的无权处分问题研究11.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伤害及其社会干预12.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讨论13.婚约法律问题初探14.死刑犯人工授精的法律思考十二环保法1.环境保护的法学理论问题研究2.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3.危害环境犯罪与刑事责任问题研究4.试述可持续发展原则与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5.论环境公益诉讼6.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7.排污收费制度研究8.论环境行政指导.行政合同9.环境侵权概念的界定10.论环境法排除危险责任的构成和适用11.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2.论环境侵权救济的社会化13.排污收费与法律责任14.“代际公平”理论对国际环境法的影响15.美国国家公园与我国自然保护区制度的比较十三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1.关于条约保留问题的分析2.关于国际法渊源问题研究3.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4.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分析5.论条约在国际法中的地位6.国际习惯在国内法制度中的地位和效力7.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8.论国际法上国家属地管辖制度9.论国际法上国家属人管辖制度10.论国际法上国家保护管辖原则的意义与问题11.国际法上普遍管辖原则12.论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性质,特征,后果13.论"条约必须遵守"14.关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分析15.关于国家自卫权问题研究16.反恐中的国际法问题17.国际司法协助与引渡问题18.论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9.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范围研究20.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研究2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研究2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研究23.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研究24.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问题25.国际统一货物买卖法的发展26.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问题2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研究28.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问题29.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3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分析31.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根本违约问题32.国际投资法的对象与范围研究33.TRIMs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34.国际货币制度的法律问题35.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36.国际税法的对象与范围研究37.国际重叠征税的法律问题38.国际避税及其法律问题39.论国际商事仲裁40.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41.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问题42.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43.论我国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44.提单法律制度研究45.海难救助报酬制度研究46.共同海损制度研究47.论国际惯例的性质48.国际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制度49.论非关税贸易壁垒50.论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问题51.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制度分析52.论国家税收主权原则53.国际逃税的法律对策54.WTO的基本法律原则55.论国家主权豁免56.论国家豁免制度57.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研究58.论领海的法律地位59.外国人地位问题研究60.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律依据61.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代国际私法中的地位62.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63.论区际司法协助64.论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65.论外国法的查明制度66.论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67.论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68.论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69.论WTO中的最惠国待遇制度70.国际法上的庇护权71.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72.论国际投资争端的种类,特征及其解决方式7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所有权及风险分析74.我国反倾销制度研究75.我国反补贴制度研究76.论国际商事仲裁77.论识别78.论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79.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80.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研究81.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制度研究82.论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的发展83.反恐中的国际法问题84.外国人地位问题研究85.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比较研究86.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87.发展中国家环境责任承担主体刍议88.关于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研究89.关于国际法上自决权的分析90.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91.论世界贸易自由化问题十四海商法1 试论我国水权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2 海事法与海商法的关系研究, ,3 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研究, ,4 建造中的船舶抵押问题研究, ,5 论船舶物权变动时登记的效力, ,6 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 ,7 论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8 海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问题研究, ,十五企业与公司法、合同法、税法1. 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2. 论设立中公司的责任3. 设立瑕疵对公司登记效力的影响4. 论法人治理结构5. 论股东资格的认定6. 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7. 论瑕疵股权的转让8. 论竞业禁止9. 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母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11.现代企业中的合同管理12.公司股权转让风险的合同规避13.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14.旅游服务合同有关问题研究15.建设工程合同有关问题研究16.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研究17.对集资建房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思考18.转让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构成的立法选择19.浅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20.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21.依法治税及其观念基础22.税收权利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23.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24.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25.中国环境税立法的若干问题十六证据法1.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民事诉讼为视角2.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刑事诉讼为视角3.论电子证据的确立与运用4.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之构想5.品格证据规则研究6.论民事证据的种类7.试论证据的相关性8.浅谈证据的真实性9.我国证据保全制度之完善10.浅论证据交换制度11.论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12.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13.论我国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1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5.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6.试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17.略论民事质证制度的完善18.刑事质证制度研究19.刑事诉讼认证制度研究。
法学理论_精品文档
法学理论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最基本的任务是研究法律的规则、原则和制度,解释法律的内涵和外延,剖析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构建现代法律制度理论体系,推动法律制度改革和法治建设。
法学理论是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对法学的研究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法学理论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是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理论研究。
它研究的对象是法律本身,以法律的内涵和外延、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法律的功能和效力、法律的秩序和价值等问题为研究内容。
法学理论是一门社会科学,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它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通过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的规律性,总结出法学的理论原则和学科规律,为法学研究提供指导。
法学理论主要包括法律哲学、法学方法论、法律逻辑、法学基础理论等。
法律哲学研究法律的本质和价值,探讨法律与道德、正义的关系,讨论法律的伦理和思想基础。
法学方法论研究研究法学的基本方法、研究方法和推理方法,为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支持。
法律逻辑是研究法律规范、法律证据和法律推理等的逻辑规律。
法学基础理论则是研究法律的起源、发展和基础问题,包括法律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
二、法学理论的基本内容法学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哲学、法律学说、法学范畴、法律制度等。
1. 法律哲学:法律哲学是法学理论中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法律的本体、本质和价值问题。
它主要探讨法律的目的和功能,法律与道德、正义的关系,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的性质和特点。
2. 法学学说:法学学说是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学研究成果的总结和概括。
不同学派和学者对法学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有不同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法学学说。
例如,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形而上学等。
3. 法学范畴:法学范畴是法学理论的重要内容,是对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的分类和归纳。
法学范畴包括法律、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要素和法律关系等。
法律是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规范,它对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产生调节和制约作用。
法理学的三个核心问题
打击卖淫嫖娼法律实施的实效评价观 点摘编
• (5)繁荣经济:认为招商引资、发展旅游等服务业都需 要色情业的推动。举例上世纪九十年代,深圳的一次“严 打”,导致数万卖淫女集体离开深圳,突击提款导致银行 近乎瘫痪,深圳的服务业损失巨大。而相邻几个城市则成 为受益者,银行存款激增,服务业也收入激增。 • (6)法律管制无效:该观点本身并不宣扬卖淫的合道德 性,而是出于对法律现状的无奈。认为法律不应该去管它 无法管好的事情,无效的法律就应当退出,免予法律的严 肃性被现实嘲弄和践踏。 • (7)公平:认为目前的管制是不公平的。打击的对象是 普通百姓低档的性消费,而高档娱乐场所和酒店,由于有 某种保护,其色情活动成为执法的盲区。于是,在性消费 上,政府厚此薄彼,没有公平对待穷人和富人。
对应教材 各内容
法的价值( 秩序和正义 ) 法的本体、 法的运行
对应法 学流派 自然法 学 分析实 证法学 法社会 学
视角与 方法
外在的视角、 形而上的/思 辨的、价值分 析方法 内在的视角/ 语义分析、逻 辑推理的方法
理论思 想资源
哲学(宗教) 、政治学、伦 理学 语义学、解释 学、法律方法 论
法的合 法性 法的确 定性 法的实 效性
三种视角分别代表三种法学观示意图核心问题含义对应教材各内容对应法学流派视角与方法理论思想资源法的合法性合乎价值需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秩序和正义?自然法学外在的视角形而上的思辨的价值分析方法哲学?宗教?政治学伦理学法的确定性体系完备前后一致表达明确逻辑严密?形式客观性法的本体法的运行分析实证法学内在的视角语义分析逻辑推理的方法语义学解释学法律方法论法的实效性法律实效法律效果法与社会?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经济等?法社会学外在的视角形而下的经验的实证分析社会学博弈论文化学人类学心理学等第二节三个核心问题的内涵?一?何谓法的合法性??所谓法的合法性?包含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两种含义?分别对应英语中的legality和legitimacy
近年来法理学的重点与热点问题
近年来法理学的重点与热点问题1. 规范法理学的基本问题(1)法的概念问题包括特征问题,传统意义上对什么是法有过很多的描述,我国从国法的角度理解的比较的多。
还有法的特征也是频繁的在考。
多选题考察的比较的多。
(2)法的要素问题,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的概念等这些基本的要素,常考点就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
这里涉及一个理论问题,法律规则的内涵到底范围有多大,和法律原则的界限在哪里,法律规则内涵的合理性等法理问题的研究。
一般在论述题中体现的比较的明显。
(3)法律体系的问题,法律体系既可以小考也可以大考,大考就会问你在我国现有的法制体制下如何建立起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等,讲依法治国也好,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好,都是要有法可依,这个“法”怎样才能构建一个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这种题型不乏会出答题的可能性的。
(4)法律关系的问题,一个是法的主体与客体的问题,第二个就是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问题,第三个就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譬如今年的第七论述)。
(5)法的效力问题,法律渊源(从判例为主题来论述判例制度的作用,我国现在越来越关注判例问题,例如,许霆案、醉驾案等都会为其他法院所借鉴),法律效力等级体系等问题。
(譬如说,法为什么有效力?一般可以从规范效力、实施效力、心理效力、社会效力等角度去分析,单就规范效力角度而言,法的效力来源于宪法的规定)(6)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问题。
法律责任问题涉及的案例也是很多的,因为违法、违约而导致要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没什么质疑的,但是民法中有特殊的侵权责任,譬如说,某甲的狗把乙给咬伤了,某甲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就是法律责任的问题。
至于法律制裁问题,我国的法律制裁大致可以分为宪法制裁、民法制裁、行政法制裁、刑法制裁等。
就拿刑法制裁来说吧,我国刑法规定的制裁方式非常的多,最严厉的就是对生命的剥夺,而且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死刑很多,这就遇到一个问题,与人权的结合问题,世界上很多的国家在质疑我国是否在保障人权,这就涉及到死刑设置的合理性问题的研究。
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一、比较法和比较法学的概念比较法并不是像某一国家的民法、刑法那样的法律。
民法或刑法都各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对象,也都各有调整这些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则;比较法既没有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则。
简单地说,比较法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的比较研究。
因此,比较法(Comparative Law)、比较法学(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和比较法研究(Study of Comparative Law)这三个用语的意义实质上是一样的,而且后两个要比第一个更为精确,但在绝大多数法学家中,比较法已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
比较法或比较法学的特征,主要在于通过比较的方法来研究法律。
当然,人们的认识过程总是在不同程度上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的,任何科学都使用比较方法,但比较法学不同于法学其他学科,它的主要特征和方法在于比较。
比较法所比较的法律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
这里所讲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其含义是相当广的。
例如从空间而论,一般指本国法和外国法之比,或不同外国法之比。
仅本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一般不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学范围。
但有的法学家认为,联邦制国家中的联邦法和邦法(包括美国各州的州法)之间以及各邦法之间的比较研究,也属于比较法学范围。
对法律的比较研究一般可分为三个过程。
第一个是掌握所要比较的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资料;第二个是对这些不同法律进行比较,也即发现其同异;最后是分析同异的原因并作出适当的评价。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换句话说,是为了解决社会生活中某种问题,因而发现不同国家法律中的同异,也可以说就是发现对同类问题的不同解决办法。
例如在控制人口增长问题上,不同国家是否采用法律手段;假如都采用法律手段,那么就可以再比较它们分别采用了什么法律手段,如规定法定结婚年龄、法律上允许人工流产、法律上对是否符合计划生育分别予以奖励或制裁,等等。
二、比较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学科在国外比较法学家中长期存在着关于比较法性质的一个争论,即它是否是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或者它仅仅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方法。
法理学基本问题第十一章-第十五章
法理学基本问题第十一章-第十五章法理学第十一章基本问题1、法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2、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3、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
它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提。
4、民主与专制相对,愿意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是一种多数人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5、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6、法制与法治之间的区别:(1)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
法治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体工具,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原则。
(2)法制与国家并存,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
但是有国家、有法制缺不一定实行法治。
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7、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有着本质的区别:(1)社会主义民主是绝大多数人的民主;而资本主义民主则是少数人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是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最高原则;而资本主义民主一般是以“三权分立”为基本原则,并通过反映资产阶级对权力的分割和互相倾轧的代议制与多党制予以实施。
(3)社会主义民主是广泛的,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平等;而资本主义民主一般仅限于政治领域,而且至今还存在种族不平等以及男女不平等。
(4)社会主义民主要有一整套民主保障体系;而资本主义民主具有虚伪性,其理论和实际、内容与形式相脱离。
8、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
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使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均有相应的制定得比较合理、符合实际的法律规定,使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有法可依,这是做到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前提。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1一、概念比较题。
(每题8分,共40分)1.公法和私法[解答] 公法一般指保护国家利益、有组织的政治社会利益或政府利益的法。
它强调权力的强制性干预。
而私法则侧重于保护个人或个体权益,如民法、商法等。
与公法显然不同的是,它强调权利的自治性调节。
2.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解答] 这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法学概念。
它们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第一,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
第二,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
第三,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则侧重于法调整的内在内容。
这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表现为:第一,两者都是指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同组合。
第二,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3.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解答] 依照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又叫强制性规范,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范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的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4.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解答]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
例如,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原则。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例如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
5.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解答] 法律责任是法律所确定的违法行为者所应承受的制裁性法律后果。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不仅涉及到法律的理论和制度,更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它是研究法律的基本规则、原则和体系的学科,也是塑造社会和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理论基石。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法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重要方面。
一、法学的定义及特点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其定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阐述。
从学科属性角度看,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的一部分,它具有科学、系统性和理论性的特点。
从研究对象角度看,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它以法律为研究对象,探究法律的形成、发展、适用和实施等问题。
从社会功能角度看,法学是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学科。
二、法学的基本原理法学的基本原理是指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指导思想,它们是法律理论和制度构建的重要依据。
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原则: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政府行使公权力必须依法进行,个人和组织的行为也要受法律的规范。
法治原则是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的基本要求。
2. 公正原则:公正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它要求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平等适用的,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原则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方向,它是构建公平正义社会的基本保障。
3. 公共利益原则:法律的制定和运用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依据,保护社会全体成员的权益和福祉。
公共利益原则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三、法学的重要学派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涌现出了许多重要学派。
以下是几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法学学派: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超越性,认为法律应该以道德和理性为基础,追求公正和公平。
2. 法律实证主义学派:法律实证主义学派注重对实际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分析,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科学性。
3. 法律解释学派:法律解释学派关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强调法律解释的对象、方法和理论。
四、法学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革,法学也在不断发展和演变。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定义和特征(一)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1、法的规范性。
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相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和标准。
这种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可为模式;(2)勿为模式;(3)应为模式2、法的国家意志性。
3、法的国家强制性。
4、法的普遍约束性。
5、法的严格程序性。
(三)法的本质:在直接意义上法是人们意志的产物。
社会成员的意志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道德、纪律、习惯、宗教、政策等等。
人们的意志只有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具有法律的品格。
因此,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2、这种国家意志是指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3、其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地理环境、人口素质、技术状况及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
二、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简单说,法律部门的整体就是法律体系。
我国的现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包括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4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三、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但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包括四种责任: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五、法的运行:法的运行过程主要包括法的制定(立法)、法的遵守(守法)、法的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4个环节。
(一)立法:中国立法权限的划分如下: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法律。
2、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3、省、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大有权制定自制条例。
4、特别行政区有权保留原来的法律或制定本行政区的新的法律。
批判法学的主要内容
批判法学的主要内容批判法学是一种以批判理性为基础的法学思想体系。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批判理论批判法学的核心理论是批判理论。
批判理论是一种哲学思想,它认为人类社会存在着各种不公正的现象,而这些现象的背后往往是由于人类社会中的阶级斗争所引起的。
批判法学认为,法律是一种权力工具,它往往被用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
因此,批判法学主张通过批判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揭示出法律制度背后的阶级斗争关系,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变革。
二、法律批判批判法学强调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进行批判性分析。
在批判法学看来,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着各种问题和矛盾,如权力滥用、司法不公、法律规范缺陷等。
批判法学主张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揭示出问题的本质和根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方案和建议。
三、社会变革批判法学认为,社会变革是推动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进步的关键。
在批判法学看来,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往往与社会的阶级斗争密切相关。
因此,只有通过对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深入分析,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批判法学主张通过社会变革来解决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四、人权保障批判法学强调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在批判法学看来,人权是一种普遍价值,是所有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权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侵犯和限制。
批判法学主张通过对人权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揭示出人权侵犯的本质和根源,并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建议。
总之,批判法学是一种以批判理性为基础的法学思想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批判理论、法律批判、社会变革和人权保障等方面。
批判法学强调对社会现实的深入分析和批判性思考,旨在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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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一、比较法和比较法学的概念比较法并不是像某一国家的民法、刑法那样的法律。
民法或刑法都各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对象,也都各有调整这些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则;比较法既没有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则。
简单地说,比较法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的比较研究。
因此,比较法(Comparative Law)、比较法学(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和比较法研究(Study of Comparative Law)这三个用语的意义实质上是一样的,而且后两个要比第一个更为精确,但在绝大多数法学家中,比较法已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
比较法或比较法学的特征,主要在于通过比较的方法来研究法律。
当然,人们的认识过程总是在不同程度上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的,任何科学都使用比较方法,但比较法学不同于法学其他学科,它的主要特征和方法在于比较。
比较法所比较的法律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
这里所讲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其含义是相当广的。
例如从空间而论,一般指本国法和外国法之比,或不同外国法之比。
仅本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一般不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学范围。
但有的法学家认为,联邦制国家中的联邦法和邦法(包括美国各州的州法)之间以及各邦法之间的比较研究,也属于比较法学范围。
对法律的比较研究一般可分为三个过程。
第一个是掌握所要比较的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资料;第二个是对这些不同法律进行比较,也即发现其同异;最后是分析同异的原因并作出适当的评价。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换句话说,是为了解决社会生活中某种问题,因而发现不同国家法律中的同异,也可以说就是发现对同类问题的不同解决办法。
例如在控制人口增长问题上,不同国家是否采用法律手段;假如都采用法律手段,那么就可以再比较它们分别采用了什么法律手段,如规定法定结婚年龄、法律上允许人工流产、法律上对是否符合计划生育分别予以奖励或制裁,等等。
二、比较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学科在国外比较法学家中长期存在着关于比较法性质的一个争论,即它是否是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或者它仅仅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方法。
在这一问题上,大体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怀疑这一争论的意义。
例如英国比较法学家格特里奇(H. C. Gutteridge)认为:‚这样的问题是纯学术问题,其重要性无信纸如何是可疑的‛,因为问题的关键是对‚科学‛和‚方法‛两个术语的解释,但它们之间的界限是很难明确分开的(2)。
第二种意见认为比较法仅仅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方法。
例如,20世纪初著名分析法学派代表萨蒙德(J. W. Salmond)为比较法所下的定义是:‚对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类似和差别的研究‛,它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学部门,而‚仅仅是这种科学的各个部门中的一个特殊方法‛(3)。
西方不少法学家也都持有这种观点,主要理由是比较法不像民法、刑法那样,它没有自己特有的规则,因而也没有它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
苏联法学家C. 齐夫斯也认为,比较法至多只不过是专门的、个别的科学方法,‚把个别方法看作一种本身能够构成特别科学和独立学科的因素,未必有根据,并在实际上未必合适‛(4)。
第三种意见认为比较法不仅是一种方法,而且也是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
早在1900年召开的第一届国际比较法学会上两个重要代表人物,法国比较法学家萨莱伊(R. Saleilles)和朗贝(E. Lambert)就持有这种观点(朗贝后来又改变自己的观点,认为比较法只是一种方法)。
法国另一比较法学家达维(R. David)在其主要著作《当代世界主要法律制度》一书中也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毫无疑问,对于多数人说来比较法将确实是一种方法,即‘比较的方法’,用来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特定目标。
但是对于其他人,如果他们主要的事情是研究外国法和把它同他们的本国法进行比较,在这种情况下,比较法就取得了一门科学的地位,也即在法律知识中一个独立部门的地位。
换句话说,现在需要有一类能够恰当地称为‘比较法学者’的法学家,同那些在各自领域中运用比较法的人们并驾齐驱。
‛(5)苏联法学家B. 图曼诺夫认为‚现代比较法学,既是利用比较方法作为特别分科研究方法,也作为特别研究方面,不论这两个方面如何相互联系在一起,它们之间仍有一定区别‛(6)。
本文作者也认为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不仅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而且是法学的一门独立的学科。
方法与学科当然是密切联系的,特别是对作为一门学科的比较法(比较法学)来说,对法律的比较是它的主要特征和方法;但方法与学科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科学研究的手段,后者是指科学研究对象的一定领域。
如上所述,比较法的确不同于民法、刑法之类的部门法,但是它有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即不同国家的法律,它也有自己特有的研究成果,它是从其他法学部门中无法取得的某种较系统的法学知识。
正如法国比较法学家莱翁丹—让•;康斯坦丁内斯库所讲的,比较法学‚要把用比较的方法得出的有关知识组合起来,加以整理和分类,使之构成一个紧密的、独立的、具有特有的目的与范围的整体‛,‚这个科学是一门独立的科学,因为它提出一些新问题,因此它走进了未经探索过的科学领域‛(7)。
三、不同社会制度法律的可比性在比较法学的发展过程中,对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律之间的可比性,似乎从未发生过怀疑;但对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之间(实质上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律之间)的可比性,却长期存在着争论。
一般地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无论在西方法学界或苏联法学界,占优势的观点是否认它们之间的可比性。
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从50年代后期开始,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律之间有可能进行比较的观点,才逐步流行。
否认可比性的主要论据是:只有在同一性质的事物之间才可能进行比较;在不同性质的事物之间缺乏可比的基础。
我们可以将不同社会性质的法律加以‚对照‛,但这不是比较法学意义上的比较,而只是为了表明它们的性质是根本对立的,或用以表明其中之一的优越性。
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律,就各自作为一个整体而论,分别代表了根本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基础、阶级意志、指导思想、原则等,但它们之间仍存在着可比性。
因为这里的比较并不意味在不同的本质中发现共同点,而只是批在承认不同本质的前提下,在法律现象方面发现同异。
因此,在这一比较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法律的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根本目的和暂时目的之间的差别。
例如,我们可以就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中直接体现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如合同法)进行比较,但必须注意社会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关系和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关系的原则区别。
总之,我们承认对这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有可能进行比较,但如果忘记或低估两种法律的本质区别或不同社会制度的区别,就不可能使自己的比较研究得出任何接近正确的结论。
有的西方法学家认为,关于这两种法律之间的可比性问题‚关键问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和西方国家是否发生一样的生活情况并且都受法律调节。
如果这种条件具备,那么就可以对有关同样生活情况的社会主义和西方这两种法律规则加以比较,并确定它们的同异‛(8)。
这里应注意的是,在这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中,的确存在着许多形式上有某种类似的法律部门、制度或规则等,但其中情况是相当复杂的。
大体上说,有的在具体内容和含义上往往有巨大差别,例如关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的法律,有的在具体内容或含义上,差别是不显著的或甚至微不足道的,例如有关交通法规。
此外,除了许多在形式上有某种类似的法律部门、制度或规则外,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中还存在着这种情况:在这个国家中有这种法律,在那个国家中却没有,其原因最终可以归结为两国社会制度的不同。
例如美国有反托拉斯法,有由最高法院行使的违宪审查制,它们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中没有也不可能有的。
又如中国有极为广泛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和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的制度,这些都是美国法律中所没有的,而产生这种差别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制度的不同。
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仅一国法律中有而另一国法律所没有的情况,事实上也就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对否认或怀疑两种不同社会制度法律之间可比性的最有力的回答,是各国的立法实践。
在当代,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或者资本主义国家,在立法时都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不仅借鉴相同社会制度的法律,而且也借鉴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四、比较法学的历史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比较法学首先是从西方国家中发展起来的。
但在西方,自古希腊至19世纪前这一漫长历史过程中,虽然对法律都有不同程度的比较研究,但比较法学并未形成一门学科。
作为法学的一门学科,比较法学是在19世纪中期兴起的,其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
首先,资产阶级立法的广泛发展。
19世纪在欧洲大陆各国开展了广泛的法典编纂活动,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开始到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标志着法典编纂的巨大成就。
广泛的法典编纂活动意味着立法本身需要对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而且还大大地改变了法律教育的内容。
在此以前,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罗马法、习惯法或理想的自然法。
现在,编成法典的实在法迅速成为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这些情况提出了在本国法和外国法之间或外国法之间进行比较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其次,资本输出、殖民地扩张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也有力地促进了比较法学的兴起。
自19世纪开始,比较法学在民法、商法等私法领域中最为盛行。
如果不是由于资本输出、国际贸易等原因,如何来解释以上这一事实。
最后,作为19世纪自然科学的三大发现之一的进化论的影响也促进了比较法学的兴起。
在进化论的影响下,自然科学领域开始广泛应用比较法,出现了比较解剖学、比较生物学、比较胚胎学等著作。
这种方法推动了法学领域中的比较研究。
1900年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它标志着比较法学自19世纪中期开始兴起的高潮。
大会主要讨论比较法的概念、性质和目的等基本理论问题。
在讨论比较法的目的和作用时,最值得注意的是法国比较法学家萨莱伊和朗贝两人所持的观点。
他们相互之间的观点,虽然有所不同,但他们都认为比较法的任务主要在于发现或创立对‚一切文明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或法律原则‛(9)。
这一会议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出席会议的代表,除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波洛克(F. B. Pollock)一人外,其他都来自欧洲大陆的民法法系国家。
民法法系对法律形式的传统看法偏重于法典编纂。
因此会议决定,比较法的主要任务在于起草统一的国际法律,即以法典形式出现的各文明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
上述现象说明了比较法学已经兴起,但却具有很大局限性。
一方面,从与会者的局限性可以看出,即使在西方世界,比较法也仅主要流行于欧洲大陆各国,即民法法系国家;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会议对比较法的目的和任务的理解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