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支持创新提高效率加大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合集下载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预算编制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预算编制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预算编制指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预算编制指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深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的管理,现将科技计划中劳务费、绩效支出及相关经费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有关规定适用范围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立项的,在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二、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编制科目(一)设备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经批准的且知识产权仍在项目承担单位的委托研发项目,费用在测试化验加工费中列支。

(四)燃料动力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深人社规〔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6月30日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函〔201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

本办法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和市、区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机构设在我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我市管理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在站博士后,是指正在我市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适用于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平台和载体专项、人才专项、创新创业专项和协同创新专项等领域。

第三条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及执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深圳质量,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划,每年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收支计划中设定深圳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计划主要资助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应用推广、科技交流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奖励和投融资资助(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贷款贴息、无息借款、科技保险、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

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效应及政策建议

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效应及政策建议

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效应及政策建议科技创新是引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

本文将就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效应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引言科技创新是指通过研发和应用新的科学知识、技术和方法,产生并推广新的产品、服务和生产方式。

科技创新以其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特点,对经济增长产生重要影响。

二、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驱动作用科技创新作为经济增长的驱动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科技创新可以改变资源配置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例如,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对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可以大幅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

2. 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与优化科技创新可以引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推动传统产业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业转型。

新兴产业的发展不仅提供了新的增长点,还促进了整个经济结构的升级与优化。

3. 增强企业竞争力科技创新对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技术创新,企业可以提高产品质量和品牌价值,增加市场份额,实现更高的盈利水平。

同时,科技创新还能够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活力,使企业具备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三、科技创新对就业的推动作用科技创新不仅对经济增长产生重要影响,也对就业形势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1. 创建新的就业机会科技创新带来了许多新的行业和岗位。

例如,互联网、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新兴产业的发展,为许多年轻人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

2. 提高劳动生产率科技创新提高了劳动的生产力。

一方面,通过技术创新可以实现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减少了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科技创新可以提高人力资本的质量和效益,提升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生产效率。

四、政策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性科技创新需要政府的积极支持和推动。

政府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政策支持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加大科研投入政府应加大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投入力度,提供更多的经费和资源支持科技创新。

同时,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提供相应的税收和财务支持。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30•【字号】深财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2〕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提出了2018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要求,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详见附件2)的项目实施的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除特殊情形外(详见附件1中的文字说明),采购人均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自行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施的采购。

对于自行采购的项目、2018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详见附件3)以及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特殊情形的项目,采购人相应编报公用经费预算或项目预算,无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2018年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除特别规定以外,货物或服务类项目为50万元(含),工程类项目为100万元(含);特别规定包括:A1006医疗设备、器械,A1019教学设备,C1000物业管理,C1400绿地管养,C1500土地储备管理等五类政府采购项目为20万元(含);B0303园林绿化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为40万元(含)。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8•【字号】深府办〔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18日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为深化科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体系,完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强化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制定本措施。

一、实施高质量成果“创新工程”(一)基础研究固本强基计划。

将不低于30%的市级科技研发资金投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围绕前沿基础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科学问题,开展长周期、高风险的原创性研究,努力实现“从0到1”的重大成果突破。

鼓励和支持跨领域、跨学科交叉研究。

(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参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广东)和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深圳市联合基金,积极争取承担更多的重大基础和前沿科研项目,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协同合作,产出更多的原创性科研成果。

(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力量多渠道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

(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二)技术攻坚行动计划。

在集成电路、5G、智能网联汽车、超高清显示、生物医药、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石墨烯等领域,实施清单式排查、矩阵式布局的“链长制”。

发挥产学研深度融合优势,按照“理技融合、研用结合”,建立纵横交错、互联互通“创新联合体”。

深圳市新材料行业政策

深圳市新材料行业政策

深圳市新材料行业政策近年来,深圳新材料产业中在支撑领域涌现出了一批如比亚迪、贝特瑞这样的国际知名企业,优势领域则拥有中金岭南、南玻等行业领军企业,在新兴领域还拥有光启、格林美等技术领先企业。

下面是有关于深圳市新材料行业政策的内容及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

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努力壮大产业规模,特制定本政策。

(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扩大产业规模,优化空间布局,构建产业支撑体系,努力将深圳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新材料产业基地。

(二)大力发展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材料等支撑领域新材料,增强产业配套能力;不断提升新型功能材料、结构功能一体化材料的产业优势,扩大产业影响力;积极培育超材料、纳米材料、超导材料、新型环保节能材料、新型工程塑料、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等新兴领域,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三)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新材料产业发展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四)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制定规划政策实施工作方案、编制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落实项目优惠政策等工作。

(五)自 XX 年起,连续 5 年,市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技术进步资金每年各安排 1 亿元,市财政新增 2 亿元,每年集中 5 亿元,设立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新材料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创新能力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培育和引进、重点企业发展、产业化项目建设等方面。

市民营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拓展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会展资金和知识产权、标准战略发展等专项资金向新材料产业倾斜,共同促进新材料产业的发展。

新材料企业或项目符合其他专项资金支持规定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享受支持。

(六)促进创新能力提升。

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予以最高 500 万元资助。

中国科技创新政策的效果与经验总结

中国科技创新政策的效果与经验总结

中国科技创新政策的效果与经验总结中国科技创新政策自实施以来,对中国科技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总结中国科技创新政策的效果与经验,并探讨未来发展的方向。

一、政策落地与效果展现中国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1.资金支持:政府大力增加科技创新领域的资金投入,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进行科技创新项目。

这些资金的引入,极大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

2.政策引导:政府通过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鼓励科技人员转化科研成果,提供技术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帮助。

这些政策的推出,为创新团队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推动了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进程。

3.人才培养:政府加大对科研人员的培养力度,通过建设高水平科研机构、优化科研环境等方式,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回国发展。

这些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推动了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经验总结与启示在中国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经验与启示:1.注重基础研究:科技创新的成功必须建立在深厚的基础研究之上。

政府应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资金投入和人才培养,为科学家提供更好的研究环境和条件,从而为创新提供坚实的基础。

2.加强产学研结合:科技创新需要产学研结合的力量,政府应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形成科研成果转化的良好机制。

同时,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进行技术对接,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科技创新至关重要。

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为科研人员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保障,鼓励他们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进行创新。

三、未来发展方向展望基于以上总结的经验和启示,中国科技创新政策在未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提升:1.加大投入力度:科技创新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支持,政府应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提高科研项目的资金配比,为科研人员提供更好的研究条件和支持。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我市从2009年开始实施《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以来,有效地规范了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推动和促进了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形式化审核、时间较长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进一步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现采取如下改进措施,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在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时,不需组织专家论证,统一由财政部门组织独立的第三方专家对项目预算的合理性、需求的公平性以及进口的替代性等进行论证。

二、各单位需认真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件),具体说明采购项目的立项情况、预算安排、设备用途、采购理由等,详细列明拟购买的进口设备的技术参数、数量及所含配件、国内外产品在性能、价格、技术指标等方面的对比,以便专家更全面地了解项目情况。

单位如果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需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三、医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医疗设备,执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医疗设备控制类进口产品目录〉和〈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医疗设备允许类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深财购[2014]8号)等文件;符合政府采购扶持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采购进口教学科研设备,执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大力支持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4]23号)等文件。

激发创新活力的三条政策建议

激发创新活力的三条政策建议

激发创新活力的三条政策建议一、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1.1 鼓励技术创新,加大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

•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确保创新成果得到合理保护。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和司法救济机制的建设,提高维权成本,增强创新者的信心。

1.2 健全知识产权转化机制,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科技成果的引进和转化。

•简化科技成果转让和授权手续,加快科技成果与企业的对接速度。

•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共同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1.3 打造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平台•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和做法。

•推动建立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为我国企业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宣传,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形象。

二、优化科研经费管理体制2.1 提高科研经费投入比例,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的支持力度•调整财政预算,增加对科研经费的投入。

•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完善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流程。

•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

2.2 简化科研经费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简化科研项目申请和审批手续,减少冗余环节。

•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浪费和滥用。

•鼓励科研单位加强与企业合作,提高科研成果的产出率。

2.3 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评价机制,增加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建立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科研成果进行客观评估。

•将绩效评价结果与科研经费分配挂钩,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3.1 推动教育改革,培养创新型人才•加强对创新教育的投入,提高中小学和高等院校的创新教育质量。

•鼓励学校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加强教师队伍的培训和引进,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创新意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深府规〔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走在最前列”的担当和标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圳加快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创新之都,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注入强大动力。

——坚持以人为本。

针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过繁过细”、“重物轻人”的问题,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加大激励力度,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更好地完成科研项目。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结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流程、改进方式,提高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水平,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了营造宽松科研环境,提升高等院校自主创新能力,规范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高等院校院基础科研发展总体布局、建立健全稳定支持分配评价体系、审核各院校稳定支持建设方案、制订稳定支持年度安排方案、监督评估稳定支持计划总体实施情况等。

获得稳定支持的高等院校负责组织计划申报、预算编制、项目实施、项目评审、结题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研发资金中设立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每三年为一周期,按照稳定支持经费额度,实行财政相对稳定投入,支持高等院校自主组织实施基础科学研究。

基础科学研究项目类型主要包括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

其中面上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重点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者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者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高等院校近三年承担国家、省、市级基础研究类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重点实验室、人才团队资助以及学校规模、定位、发展规划等情况,科学合理分配高等院校稳定支持经费额度。

经费额度每三年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高等院校上一周期经费预算执行及绩效情况等进行调整。

同一周期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高等院校申报情况、上一年度资金执行情况及绩效情况等动态安排年度下达经费规模。

第六条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遵循继承优化、自主选题、突出绩效原则;简化管理流程,减少审批环节。

第二章立项程序第七条申请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资助的院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实施高等教育、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全日制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二)在相关建设研究方向具有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具备整合重点建设研究方向、协调开展相关领域合作研究的能力,具备开展稳定支持计划所需的优秀科研团队、基本硬件设施和场地;(三)具有成熟的科研管理模式,具备先进、规范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团队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产学研合作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等管理机制。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程序第三章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第四章绩效评估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宽松科研环境,提升高等院校自主创新能力,规范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高等院校院基础科研发展总体布局、建立健全稳定支持分配评价体系、审核各院校稳定支持建设方案、制订稳定支持年度安排方案、监督评估稳定支持计划总体实施情况等。

获得稳定支持的高等院校负责组织计划申报、预算编制、项目实施、项目评审、结题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研发资金中设立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每三年为一周期,按照稳定支持经费额度,实行财政相对稳定投入,支持高等院校自主组织实施基础科学研究。

基础科学研究项目类型主要包括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

其中面上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重点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者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者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高等院校近三年承担国家、省、市级基础研究类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重点实验室、人才团队资助以及学校规模、定位、发展规划等情况,科学合理分配高等院校稳定支持经费额度。

经费额度每三年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高等院校上一周期经费预算执行及绩效情况等进行调整。

加强行业与高等教育机构、科研院所的合作、提高创新能力

加强行业与高等教育机构、科研院所的合作、提高创新能力

加强行业与高等教育机构、科研院所的合作、提高创新能力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的竞争加剧,加强行业与高等教育机构、科研院所的合作,提高创新能力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键。

行业与高等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可以促进知识交流、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为社会提供更多创新成果和专业人才。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如何加强行业与高等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以及如何提升创新能力。

一、加强合作平台建设为了促进行业与高等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之间更紧密的合作,我们需要建立更多有效的合作平台。

首先,领导可以出台相关,鼓励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领导可以提供资金支持,并设立专门基金用于支持行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之间的联合项目。

其次,在校园内建立创新创业园区,提供场地和设施,吸引企业和科研机构进驻,促进双方的合作与交流。

此外,建立行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之间的联合实验室和研究中心也是一种有效的合作模式。

通过共享实验设备和资源,双方可以共同开展前沿科研项目,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高等教育机构是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场所。

为了提高创新能力,我们需要加强高校师资队伍的建设。

首先,高校应积极引进行业专家、企业技术人员等外部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特聘教授,并开展企业访问交流项目。

这样可以让学生接触到最新的行业动态和技术发展趋势,并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次,在聘任教师时要注重其科研能力和实践经验,并鼓励教师与企业合作开展项目或参与产学研联合中心等活动。

此外,高校还应加强教师的培训和交流,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科研平台。

三、加强科研成果转化科研成果转化是加强行业与高等教育机构、科研院所合作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创新能力,我们需要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首先,高等教育机构和科研院所应注重应用性研究,将更多精力放在解决实际问题和行业需求上。

在项目申报时要注重项目的实际应用前景,并与企业合作申报相关项目。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的若干措施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若干措施:
1. 加强对科技成果的评估和认证工作,通过对科技成果进行严格评估、认证和推广,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2. 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立科技成果与产业需求对接的渠道,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3. 设立科技创新基金,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投入资金用于科技创新与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的孵化和推广。

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的保障。

5. 加强对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政策支持,提供财政、税收、人才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其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提供便利和支持。

6. 加强科技成果宣传和推广,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宣传介绍科技成果和创新产品的特点和优势,提高科技成果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7. 加大对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鼓励更多优秀人才从事科技创新和研发工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产品推广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深府办[2006]133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深府办〔2006〕133号)《深圳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资助对象与方式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对以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其办学和科研规模分别安排一定额度的切块资金,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依据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给予资助的科研项目和资助额:(一)深圳大学;(二)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三)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四)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五)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六)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七)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八)深圳国际技术创新研究院;(九)深港产学研基地;(十)深圳虚拟大学园园内科研机构;(十一)中科院先进技术研究院。

第三条对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给予无偿资助的单位、科研项目和资助额。

第四条各切块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关于发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的操作规程,规范项目评审、审批立项、验收等管理行为,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联合发布;(二)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单位的考察、评审和公示;(三)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资助项目档案,组织项目验收。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深府[2012]123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为深化深圳科技体制改革,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财政科技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建立竞争性经费与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优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结构。

创新财政科技投入资助方式,推行投资引导、梯级贴息、风险补偿、奖励资助等制度改革。

实行资金项目专员责任制度,专家评审评估意见作为决策参考。

第二条鼓励各类主体创办科研机构,支持国有科研机构制度创新。

支持战略科学家领衔组建新型科研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其进口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可予以一定支持。

发挥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以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为核心,设立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领域科研机构。

第三条利用财政资金购置、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应当以非营利方式向社会开放。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社会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

建立和完善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运行和共享机制,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科技资源共享平台。

第四条支持在深圳创办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其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其出资额或者出资比例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全面加速产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

全面加速产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

全面加速产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
一、加强政策支持
1.制定并完善产业提质升级政策,包括财税优惠政策、金融支
持政策和创新引导政策等,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2.提高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作,推动技术创新在产业升级中的应用。

二、优化产业结构
1.加大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支持力度,推动传统产业向高附
加值、且具有竞争优势的新兴产业转型。

2.加强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新兴服务业的创新发展,提升服
务质量和竞争力。

三、加强人才培养
1.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2.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
养机制,培养适应产业升级需求的专业人才。

四、加强市场开拓和推广
1.加强市场调研和分析,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预测,帮助企业准确定位和拓展市场。

2.加强品牌建设和营销推广,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拓宽销售渠道,提升产品附加值。

五、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1.推动绿色生产和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减少环境
污染。

2.制定和实施绿色技术和环境管理标准,引导企业实施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

六、加强产业协同和合作
1.鼓励企业间的合作与联盟,共享资源和优势形成互补,提高整体竞争力。

2.加强与相关产业的协同发展,推动产业链的延伸和产业集群的形成。

七、加强监督和评估
1.建立科学、规范的产业提质升级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实施方案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2.加强政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实施方案的落地和效果的达到预期。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财科[2012]16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1.02【实施日期】2012.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科〔2012〕16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

其中: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报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与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

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支持创新提高效率加大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深财购[2016]2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09
【实施日期】2016.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支持创新提高效率加大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政府采购政策扶持
的通知
(深财购〔2016〕22号)
各试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等重要文件精神,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和科研机构的发展,经市政府批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现制定相关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政府采购的政策扶持。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策扶持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范围
本通知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适用于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规
定的、自行组织采购条件成熟的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即有政府采购专责机构和场地、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招标能力、内控制度健全、配备与采购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采购人员等。

现阶段,符合上述要求且愿意享受政策扶持的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有9家,即:深圳大学、南方科技大学、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和深圳技师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