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伊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伊政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办发〔2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5日伊春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减证便民”,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20〕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找准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精准施策、强力推进。
坚持便民高效,以群众需求为着力点,优化工作流程,转变服务作风。
坚持协同共享,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做好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证明事项材料互联互通,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
三、工作任务(一)推进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1.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各部门和省政府确定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和风险可控原则,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加快推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6.10•【字号】伊政办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伊政办发〔2009〕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伊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何忠海(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白波(市政府秘书长)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王彰(市建设局局长)王少民(市国家保密局局长)王立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忠国(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王崇伟(市人事局局长)冯武成(市农业委员会主任)吕惠岩(市监察局局长)刘天国(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刘树廷(市司法局局长)安忠辉(市财政局局长)孙彦凤(市公安局副局长)何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汪大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宋怀信(市经济委员会主任)张云福(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延杰(市卫生局局长)陈维扬(市信息产业局局长)岳洪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姜维涛(市教育局局长)倪殿起(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徐忠义(市交通局局长)高明义(市民政局局长)伊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
办公室主任:刘天国(兼)副主任:倪殿起(兼)李靖(兼)附件:伊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10日附件伊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的政务公开工作。
二、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工作。
四、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工作要点、考核方案的制定工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伊政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伊政发〔201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协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协调制度为了更好地体现分工协作的原则,保证政府这架机器协调高效运转,提高市政府工作的质量效率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项制度。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机构组织实施行政事务时,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行政工作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统一意见。
相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部门协调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报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长助理或副市长(副管局长)进行协调。
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副管局长)分管的工作事项,在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报请市政府秘书长或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项协调会进行协调。
任何部门在组织实施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行政事务时,不得先入为主,不顾大局,一意孤行,因此造成重大行政矛盾冲突或给市政府带来重大不利影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行政责任。
二、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战线)的,主提部门事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必要时可提请市政府秘书长协调,秘书长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常务副市长进行协调,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否则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
三、以市政府(林管局)或市政府办公室(林管局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特别是给其他部门提出要求、指派工作任务的,主办部门事前必须协商有关部门履行会签程序,或召开相关部门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和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审核公文稿件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征求意见。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伊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办发〔202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8日伊春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23号)精神,持续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公开内容和形式,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以公开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一)加强涉及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
增强政策制定实施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及时公开、大力宣传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做好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政策的公开,保障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促进稳就业和消费恢复。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规范使用黑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相关政策和办理进展信息查询功能,及时回应和解决“堵点”问题,推动优化投资和建设环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持续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伊春)网站及时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为各类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伊春市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伊春市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6•【字号】伊政办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伊春市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伊政办发〔2017〕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为推动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黑发〔2015〕1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伊春市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协调解决民族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目标。
二、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职责(一)组成人员召集人:杨国利市委统战部部长蒋建国市政府副市长副召集人:陆学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党组副书记组成人员:唐海军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左强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郑春市公安局副局长高福玉市教育局副局长徐家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健忠市农业委员会调研员李崇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田志江市财政局副局长矫继宽市统计局副局长曹英俊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郑凡夫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历瀛泽市水务局副局长徐鹏若市商务局副局长田元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刘乃丽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扈铁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王双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王巍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周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顺姬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朴艳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杨朝伟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周建军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工会主任张谊久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闫莉市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陈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高军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戴春宇市体育局副调研员王松市就业局局长马海燕市低保局局长吴曦市新闻中心副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宗局,办公室主任由陆学东兼任。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制度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伊政办发[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制度的通知(伊政办发〔201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伊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整合信息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执法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应遵循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信息共享、优势互补、方便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复和市政府十二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精神,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市法院、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和伊春区、乌马河区、翠峦区、友好区政府等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例会制度、联络员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调运作。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伊政办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伊政办发〔2008〕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加强对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的指导意见;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和指挥;审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抓好全市性应急重大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省政府支援;应对突发事件中协调与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单位的关系;根据有关情况,宣布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依程序报省政府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如宣布全市进入紧急状态时,依程序报省政府,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部署和总结全市年度应急工作。
其组成人员如下:主任:王爱文市政府市长、林管局局长副主任:李前龙市政府副市长XXX路市政府副市长王志山市政府副市长侯颖达林管局副局长李伟东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何忠海市政府副市长王雪梅市政府副市长赵先良市政府副市长程洪胜林管局副局长赵晓峰林管局副局长林宏坤林管局副局长白波市政府秘书长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王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王晓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彰市建设局局长王正君市政府接待办公室主任王立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伟光市科技局局长王旭华市委统战部副部长王若森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桂富市人防办主任王通达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王崇伟市人事局局长王慧君市商务局局长尹庶君市中小企业局局长尹维岭市文化局局长丛丽市政府市长助理冯武成市农业委员会主任田绍华市红十字会会长石智仁市物价局局长任洪利市信访办主任关大为市银监分局局长刘鹏市国资委办公室主任刘利军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办公室主任刘树廷市司法局局长刘霁明市水务局局长吕惠岩市监察局局长孙玉国武警伊春支队支队长孙启龙伊春航空护林站站长孙彦凤市公安局副局长安忠辉市财政局局长曲兴国市气象局局长曲树林市民族宗教局局长朱翠荣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何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宋怀信市经济委员会主任张伟辉市地震局局长张志会武警伊春边防支队支队长张更宇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衍祥伊春电业局局长张喜民市国家安全局局长李和市卫生局局长李进祥市资源林政局局长李宪文伊春军分区副司令员杨林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杨清河市政府副秘书长杨熙伟市政府副秘书长汪大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陈戈市广播电视局局长陈庆铁市环境保护局局长陈维扬市信息产业局局长岳洪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郑宪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姚立亭市政府市长助理姜维涛市教育局局长柏晓东市政府副秘书长胡一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徐长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徐兴福市政府副秘书长徐忠义市交通局局长徐昌信市畜牧兽医局局长贾强中国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行长高明义市民政局局长崔卫国市政府市长助理黄茂祝市旅游委员会主任黄家运武警伊春森林支队支队长董仲喜营林局局长鞠杰市粮食局局长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伊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常设机构)。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五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6日伊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承诺第三章登记审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辖区政府管理要求,而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制度。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市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事项。
具体由市场监管部门执行。
第四条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建筑物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事项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承担举证责任。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伊政办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十五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6日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推进落实全省创新发展大会工作任务,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融入和服务高质量转型发展大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
推动企业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在优势领域创建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
对新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二、支持省级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对新获批的中国科学院科学家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三、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
对我市获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企业,按照省支持资金1:1比例给予资金匹配。
对在我市落地转化的投资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汇智龙江”路演成果,择优给予奖励支持,单户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四、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的支持力度。
对于促成上一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超5000万元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5万元。
获得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安排不低于50%比例对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专、兼职)予以奖励。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五、支持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8•【字号】伊政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办发〔20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一月八日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据《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坚持精简、务实、效能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机制,使市政府领导从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
第二章重要公务活动安排原则第三条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一)国家、省组织的会议、活动;(二)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四)市政协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五)伊春军分区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六)各民主党派市委、联合会、协会等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七)与其他地市(区)政府交往的活动;(八)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九)其他重要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县(市)区局和部门、单位组织的会议、论坛、庆典、剪彩、奠基、挂牌、揭幕、首发首映、地方节日、周年纪念、颁奖、演出等活动,不为县(市)区局和部门、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XXX,不题词和撰文。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伊政办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伊政办规〔20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关于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十五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20日关于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为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预期,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冬闲变冬忙做实项目前期。
在重点项目建设上各级政府主动开展敲门行动,逐一对接研究项目前期工作,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承诺审批,对以上事项全部代办帮办。
推动落实省、市重点项目3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上半年尽早开工建设,争取得到更多省级财政4亿元项目前期专项资金支持。
市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工作,对3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上半年开工建设的省、市重点项目予以奖励。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高效统筹推进在建项目复工复产。
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做好备工备料、设备采购等各项准备工作,对提前复工、快速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重点项目,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参照省里奖励方式,市、县(市)两级再给予一定奖励。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
对当季实现工业产值8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的1.5%给予奖励,每季度每户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符合多个政策或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伊政办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伊政办规〔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城市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四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市委十二届146次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6日伊春市城市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国家森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查处。
县(市、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综合管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城市综合管理法治环境。
第五条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综合管理。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和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四)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五)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六)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七)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5•【字号】伊政办规〔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办规〔202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十四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5日伊春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发挥信用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用改革办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让守信者享受更便利的审批服务,对失信者实行“共享即惩戒”,提升企业和群众诚信守约意识,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极简审批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信用承诺制,特别是在市场主体准入、企业投资建设等生产许可领域率先突破并逐步扩大应用覆盖面。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编制公布市县乡(镇)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编制公布市县乡(镇)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伊政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编制公布市县乡(镇)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办发〔202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伊春市编制公布市县乡(镇)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十五届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5日伊春市编制公布市县乡(镇)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编制公布省市县乡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14号)部署要求,衔接国家和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做好编制公布我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和“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决策部署,坚持全市统筹、以上带下、条块结合、协同联动,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对清单内事项全过程全周期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升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衔接省级、市级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公布市县乡(镇)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伊政办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办规〔20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31日伊春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我市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方面、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兜底保障”的发展思路,大力发展养老产业,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不断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康养有机结合,覆盖城乡、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产业和康养产业投资,持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充分释放养老消费,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使我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三、工作任务(一)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1.解决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落实住宅小区配置养老服务场所要求。
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社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城镇建设工程,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和补建。
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对具备条件的已建成小区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办法解决养老服务场所,争取2021年底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达到60%。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5•【字号】伊政办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伊政办发〔2016〕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事业单位:近年来,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
特别是有些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履行职责时不同程度存在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对经济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大力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清理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清理规范的范围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是指行政权力部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使行政权力条件的有偿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年检、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税费减免和其他类别的行政权力,即市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中各类权力事项。
二、清理规范的措施(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伊政办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办规〔20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5日伊春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推进城镇老旧小区(以下简称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以《实施意见》为遵循,将老旧小区改造与城市更新、社区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等任务相结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活力的发展目标,推进城市环境品质提升,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二、改造范围和目标任务(一)改造范围。
城市、县城、原农垦、森工系统二级机构所在地,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老旧小区或单栋住宅楼。
对2000年后建成并被鉴定为安全C级住宅楼,以及无独立厨房、卫生间等非成套住宅楼,可以一并纳入改造范围。
(二)目标任务。
我市尚未进行改造的老旧小区138个、楼房1267栋、面积446.21万平方米、居民65691户,占老旧小区涉改楼房总量的71%。
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完成改造范围内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三)确定计划。
各地要摸清存量底数,科学编制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规划,合理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并将居民出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改造后物业管理模式确定等作为纳入申报年度改造计划的前提条件。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1日伊春市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全市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要求,对我市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进行进一步清理,在准确掌握资产存在形式、产权归属、证照手续、人员状况等情况的基础上,将清理出来的资产分类进入产业部门和监管体系,形成合理收益,提高公共资源进入市场的程度和利用效率。
通过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有效推动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成果。
二、资产清查重点(一)闲置资产、出租出借资产、经营使用或其他非办公状态的所有资产等。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类资产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4〕24号)要求,在重新清理非办公类资产两次清理上报的基础上,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闲置资产、出租出借资产、经营性非办公类资产,再次全面深入地进行梳理(已转制为企业的资产不在此次清理范围内)。
(二)补办房屋资产权属证。
对在清理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类资产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不全、不规范的,市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协调相关部门,集中补办相关权属证,为资产整合和市场化运作做好准备。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巡视员副秘书长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巡视员副秘书长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8•【字号】伊政办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巡视员副秘书长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伊政办发〔20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经市委同意,现就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巡视员及副秘书长工作分工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一、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董文琴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主管市审计局。
孟利副市长协助董文琴市长工作。
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综合经济、安全生产、社会运行、金融服务和林区改革、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方面工作。
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政务服务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金融服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伊春技师学院,伊春森工集团公司,市林业工程公司、伊春木材加工厂、伊春林机厂,市新建哈伊客专项目管理处。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市委深改办、市老促会、市关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烟草专卖局(市烟草公司),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伊春调查队,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伊春银保监分局,省航空救援伊春站、伊春消防救援支队、伊春森林消防支队,工商银行伊春分行、建设银行伊春分行、中国银行伊春分行、农业银行伊春分行、市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伊春分行、龙江银行伊春分行、哈尔滨银行伊春分行、伊春农商银行、江海证券伊春营业部、海通证券伊春营业部、人保财险伊春分公司、人寿保险伊春分公司及其他保险机构。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伊春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伊春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伊政办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伊春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伊政办发〔2017〕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对全市打击治理电信诈骗、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手机恶意程序、无线屏蔽器、“黑广播”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和地域性职业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蔓延势头,经市政府同意,建立伊春市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和地域性职业犯罪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国境打击治理工作,强化打击整治和源头防范;分析违法犯罪形势,组织、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局打击治理工作;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加强宣传防范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召集人:蒋建国市政府副市长成员:王广元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金毅市委网信办主任李德欣市委对台办主任应敏市人大法工委主任潘彪市公安局副局长张乐文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副主任王国刚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铭福市法院副院长于恩久嘉荫海关关长王洪冰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宋广秋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亚林市财政局副局长于跃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陈贵彬市司法局副局长XXX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陈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调研员柳钢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长韩东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孟宪君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霍光源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副行长李珂伊春银监分局纪委书记刘世强建设银行伊春分行副行长郭彦龙工商银行伊春分行副行长龚凯中国银行伊春分行副行长邱城农业银行伊春分行副行长王宇新龙江银行伊春分行副行长张丹邮储银行伊春分行副行长祖孝军伊春农商银行副行长吴松涛哈尔滨银行伊春分行副行长池海清移动伊春分公司副总经理韩文清联通伊春分公司副总经理徐锐电信伊春分公司副总经理三、工作机构及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负责组织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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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伊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
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伊政办发[2015]21号
【发布部门】伊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25
【实施日期】2015.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伊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2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伊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市委常委、副市长赵晓峰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市政府秘书长王德惠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徐铁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天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张野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各县(市)、区相关工作,督促各县(市)、区及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市编委办,从市政府办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伊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
(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张野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长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郭世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仁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田元东担任。
负责牵头推进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防止和纠正变相审批,约束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推行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