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房屋买卖中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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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协议8篇

房地产合同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协议8篇

房地产合同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协议8篇篇1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持有的商品房达成优先购买意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利益,特订立本协议。

一、优先购买权概述1.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的优先购买权。

2. 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

在此期限内,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房。

二、商品房基本情况1. 商品房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2. 房屋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3.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4. 房屋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5. 其他相关设施及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优先购买权行使1. 乙方应在优先购买期限内,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购房款项。

2. 乙方支付购房款项后,甲方应立即与乙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3. 若乙方未在优先购买期限内行使购买权,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有权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

四、房屋买卖事项1.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2. 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应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3.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及地方房地产政策、法规,依法纳税。

五、保证与承诺1. 甲方保证所售房屋权属清晰,无争议,无限制物权的情况。

2. 甲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3. 乙方保证购房资金的合法性,并按时支付购房款项。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在乙方支付购房款项后,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在优先购买期限内,未行使购买权,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个问题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个问题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个问题一、本文概述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权利,在房地产市场和租赁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这一权利的存在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确保他们在面临房屋转让时拥有一定的购买优势。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个关键问题,包括其定义、性质、适用范围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系统分析,我们期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理解,以便更好地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们将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进行明确的定义,阐述其法律依据和性质。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其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情况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这一权利的具体行使条件和限制。

我们将重点关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问题。

这包括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益平衡、以及当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时承租人的救济途径等。

我们将结合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我们将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发展趋势和前景进行展望。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变化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我们将探讨如何在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促进租赁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期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视角,以更好地理解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问题,并为实际操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基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一权利的存在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厚的法律基础。

这一权利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承租人的法律保护。

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优先购买权的设定有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出租人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承租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这一权利也是民法中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

在房屋交易中,承租人作为房屋的长期使用者,对房屋有着深厚的感情和依赖,优先购买权的设定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确保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

试析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限制

试析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限制

试析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限制作者:安之楠来源:《学术探索》2012年第11期摘要:我国法律规范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及限制的规定还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通过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研究,深入分析该问题的现状,理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与限制,从而在实践中妥善处理相关争议。

关键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限制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11-0036-04房屋纠纷通常都是民事案件的高发地带,且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又是房屋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受到相关学者与司法实践的高度关注。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了一些规定,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及限制还是仅限于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论(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作为承租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存续期内,依照法律的规定,于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

一是法定性。

我国《合同法》第230条明确规定了房屋承租人对于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二是期待性。

当房屋租赁关系成立之时,承租人并不当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这一权利,故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期待性。

三是限制性。

出租人出卖自己的房屋虽然是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法律设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出卖房屋权利的一种限制。

四是期限性。

我国《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解释》)第24条规定表明,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该租赁房屋的,其优先购买丧失。

我国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适⽤范围有哪些优先购买权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其他⼈购买出卖⼈财产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制度,曾为稳定社会⽣活秩序,发挥相关财产的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定的作⽤。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法律的发展,店铺⼩编认为有必要对优先购买权制度做进⼀步的探讨。

⼀、我国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适⽤范围我国法律设定的优先购买权有以下⼏种情况。

(⼀)按份共有⼈的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305条规定“按份共有⼈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是⼀种以物权为基础⽽设定的优先购买权,是以所有权的份额即权利这⼀⽆体物作为买卖的标的物。

(⼆)共同共有⼈的优先购买权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个或者数个原共有⼈出卖⾃⼰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原共有⼈分得的财产属于⼀个整体或者配套使⽤,其他原共有⼈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持。

”显然这也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设⽴的优先购买权,所不同的是买卖的标的物是有形物。

在此原共有⼈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不仅必须是出卖的财产的原共同共有⼈,还必须是出卖的财产与原共有⼈分得的财产属于⼀个整体或者配套使⽤,原共有⼈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原共有⼈分得的财产不属于⼀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的,则原共有⼈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但这⼀规定⼀⽅⾯规定原有的共有财产已经分割,说明了共有财产因分割后已转化为各个共有⼈独⽴财产。

另⼀⽅⾯却⼜规定,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原共有⼈分得的财产属于⼀个整体或配套使⽤,则前后⽭盾,值得商榷。

(三)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第三⼗五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这是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其出资时设定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这也是基于物权的基础上⽽设定的,标的物是⽆形的权利,因为股东的出资所得到的是在公司⾥享有的股权,所以这种转让实质就是股权的买卖。

浅谈优先购买权的救济问题

浅谈优先购买权的救济问题

浅谈优先购买权的救济问题作者:邹禹灏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11期摘要: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结果是在出卖人与优先购买权人之间形成合同,新成立的合同以先合同内容为同等条件但并不影响先合同的效力,为保护优先购买权的优先性,可借鉴德国与瑞士的规定引入预告登记制度,实现其取得物权的目的。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预告登记;登记对抗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先合同的法律效力没有影响,如果出卖人已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优先购买权人只能够请求违约救济,这与第三人的救济方式并无不同。

在先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如何阻却出卖人向第三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确保优先购买权人行使权利并最终取得物权,值得我们商讨。

一、请求法院优先执行行使优先购买权后,若出卖人不承认合同已经成立这一事实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救济。

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则该诉从性质上看应当为确认之诉,诉的内容只能请求法院确认优先购买权人与出卖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而不能请求确认先合同无效。

对于优先购买权人能否申请法院优先执行其与出卖人之间的合同,在合同均成立的情况下,为了确保优先购买权人最终能够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法院可以做出强制执行的决定,这既体现优先购买权的优先性,也符合优先购买权的立法初衷。

但是当出卖人有理由认为优先购买权人无法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或存在其他合理的不安抗辩权时,法院应当驳回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当然,驳回请求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允许强制执行,而是存在的合理抗辩事由导致的。

二、登记对抗制度在肯定优先购买权人及第三人与出卖人的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若简单的适用双重买卖,让出卖人自由决定标的物的归属显然不合理,因为其无法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对抗先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根据其意愿转让出卖物,不能确保优先购买权人能够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在优先购买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有冲突的情况下,法律应当保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这样才能够体现设立优先购买权的意义。

关于房地产交易中优先购买权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房地产交易中优先购买权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房地产交易中优先购买权问题的调研报告文章加入时间:2002-10-24[主要内容]:优先购买权问题是房地产交易中极其重要、不容忽视而在既有的立法、司法解释及法学研究中却颇受“冷遇”的问题。

本报告在最低限度共识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若干特殊情形下,有无优先购买权发生的问题;在阐述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一般性条件之后,又着重论述了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若干特殊问题。

通篇的论述,都是紧紧围绕实践中的问题而进行的。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取向的日趋深入,商品化住房制度的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必将更加活跃,权属关系也更为复杂。

可以预见的是,法律纠纷会更多、更复杂,优先购买权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规定却较为凌乱、简陋,可操作性不强;相关的法学理论也较为簿弱,对一些基本的问题尚未达成共识。

因而,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造成了适用的困难、处理的混乱,对权利人保护不力并最终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以及立法意旨的彻底贯彻。

基此,我们于7月22日-26日先后赴镇江、常州、苏州三地,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同时,广泛参考了其他地区中院及基层法院反馈回来的调研材料,调研中发现,因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的纠纷,各地均有发生,虽然案件数量不多(平均每年每个法院受理3-4件),但反映出来的问题点却不少。

归纳起来,这些问题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特定情形下,有无法定优先购买权的发生;第二类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保护。

现将这些问题及对策,详述于后。

一、特定情形下,有无法定优先购买权的发生优先购买权,即特定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于所有人(义务人)出卖动产或不动产时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利。

从其概念可知,优先购买权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在约定情形,只要当事人的契约有效成立,优先购买权随即发生,这主要是基于践行私法自治原则的考虑;在法定情形,只要该情形存续,优先购买权即存续(权利人放弃的除外),当无疑义。

关于房屋买卖权中优先购买权问题的探讨

关于房屋买卖权中优先购买权问题的探讨

� "
房屋所有人 作出了出卖 房屋的意思 表示后 , 享有优先 购买 权人可以行 使该项权利 的时间在 客观上是开 始了 , 但 如果 他因某种原因确实不知道房屋所有人已作出了出卖房屋的 意思表示 , 就无 从行使其享 有的优先 购买权利 . 另一 方面 从实际情况看 ,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不仅应有 意思表示 , 而 且还有一系 列具体的买 房行为 , 特别是须 经过房管部 门的 审查 , 批 准和公告 , 在一定 期限内 , 其他共有 人或承租 人一 般是可以 知道的 . 因而不 明确一定 期限 , 则 享有优先 购买 权人可以借口 " 不知道 " 而拖延 , 阻挠房屋买卖的顺利进 行 , 不利于房屋合法有序 的流转 . 所以最高法 1 年1 � � 0 2月 �日 关于 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 法通则 ) 若干问题 的意 � 见� 以下简称 � 意见 � 第1 享有优 先购买权 ( ) 3 �条就规定了 " 的人知道房 屋所有人将 房屋卖给他 人 , 买 卖关系形成 之日 起超过三个 月起诉或超 过六个月 才知道并起 诉的 , 其 优先 购买权不予 保护 . 可见 , 一般是 以享有优先 购买权人 知道 " 房屋所有人 将房屋卖给 他人作为 其优先够买 的开始时 间, 而在上述期限内不主张该项权利则法律不予保护 . 二) 关于 优先 购买权 的放 弃 . 房屋 所有 人出 卖房 屋 ( 时,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是否要求行使该项权 利 , 必须作出 明确的意 思表示 . 这主要 有两种情 形 � 一是 主动 , 直接 , 明 确地表示不愿购买该房屋的明示放弃 , 不存在 任何异议 � 二 是如果已经知道该房出卖而不做出主动 , 直接 的意思表示 , 也不反对和 阻止该房屋 出卖给第三 人的行为 , 则应当 推定 他默示放弃了优先购买的权利 . 对此也有一个正确推定默 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时间界限 . 最高法院 � 意见 � 第1 3 2条 规定 � 出租人出卖房屋 , 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 承租人 " 在同等条件下 , 享有优先购买权 . 可见 , 承租人无论明示或 " 默示都是在这三个月内作为其放弃行使该项权利的时间界 限 . 但是 � 意见 � 中没有明确卖房人是否应提前通知其他共 有人的时间界 限的规定 , 那么应 怎样推定 其他共有人 放弃 行使该项权利的时间 �笔者认为 , 可用两种办法解决 .一是 参照前述 � 意见 � 1 3 �条关于知道 该买卖关 系形成之日 起超 过三个月或超过六个月才知道并起诉的作为其放弃优先购 买权的时间界限 . 二是根据卖房人与享有优先购买权人之 间的约定 , 在约定时间内不表示意见的 , 视为自动放弃的时 间界限 . 三) 关于优先购买权的丧失 , 这有两种情形 � 一是条件 ( 丧失 , 一是时间丧失 . 条件丧失 1 , 条件丧失是指法律规定成立优先购买权是以同等条件 为前提 . 因而以 " 不同等条件 " 来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就应当 视为丧失了 优先购买权 的法定 条件 . 这里 涉及一 个对 " 同 等条件 " 的理解问题 . 笔 者认为 保护优 先购买 权的立 法原 意只是购买的时间优先 , 而不是购买的条件优 越 .所谓 " 同 等条件 " 应理解为 出卖的 条件相同 . 这里的 " 条件 相同 " 主 要是指价 格条件相 同 .实 践中认定 是否具有同 等条件 , 应 注意以下几 种情况 � 第一 , 如果出卖 人确定出卖 价格 , 且先 买权人和其他 购买权人 均表示接受 的 , 则 该价格条件 为同

论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论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察院以法院直接判决出租人出售房屋给承租人 , 缺乏法律依据的抗诉有一定道理” “ 、安徽省高院维持 让被 告把 房屋卖 给原 告 的判决不 违背 被告 出让房 屋 所有 权 的 真实 意 思 ” “ 于 原告 已经 领取 产权 证 、鉴
四年 、 告 已经收 取原告 房款 的事 实状态 ” 由维持 了下级法 院 的判决 , 被 为 平息 了这 一场风 波 。 ] [ 9
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表 1我 国大 陆地 区关 于承租 人优 先购 买权 的主要 法律 规定 :
《 民通意见》 第一百一十八条 ( 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二条 ) 规定 : 出租人 出卖出租房屋 , “ 应提前三 个月 通 知承租 人 , 承租人 在 同等 条件 下 , 有优 先购买 权 ; 享 出租人 未 按此 规定 出卖 房 屋 的 , 租 承 人可 以请求人 民法 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 ” 《 同法》 合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 出租人 出卖租赁房屋的, 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 限内通知承 “ 应 我 租人 , 承租人享有 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
3 请求权说又分为缔约请求权说 , . 即承租人有请求出租人与之订立买卖合 同的权利 ; 物权性质的 请求权说 ; 3 { 以及附强制缔约义务的请求权说 。 1 2
4 .形成权说系 目前德国的通说 , 即权利人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而在 自己与形成权的相对人之 间成立买卖合 同o ]该说也为我国台湾地区许多学者所认 同。4 [ B [] 1

6 ・ 0
论 我 国房 屋承 租人优 先购 买权 的性 质


承 租人优先购买权与争议 问题
优先购买权最早见于罗马法 。在优士丁尼法 中, 永佃户转让其权利时, 所有主有依 同等条件优先 受让 的权利。在拜 占庭时期 的罗马法上 , s ri i o 即为优先购买权 , J om s s uP t e 中世纪意大利学说上有所谓 Js tc s urr t 亦属一种先买权 , ea u 德国普通法 中的 R t k eh 一语 , eatct r r 即由此而来。 ( ]随着罗 马法的法律 思想风靡欧洲 , 新建立的国家普遍受其影响。例如 ,德国民法典》 四百六十三条至四百七十三条规 《 第

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与协调

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与协调

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与协调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它们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冲突。

在很多情况下,共有人和承租人都有购买房产的权利,但是他们之间的优先性是不同的。

解决这种冲突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双方关系,最终达到协调和平衡。

一、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产交易时,如果一方共有人想要出售自己所持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这种权利通常在法律文件中规定清楚。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产出售时,如果房屋出售给第三方,房屋承租人享有与其他潜在买家同等的优先购买权。

这种权利通常在租赁协议中规定清楚。

二、共有人与承租人优先购买的冲突如果一个物业有多个所有人的话,这些所有人之间会存在矛盾,因为他们都有权力在出售时要求买家给他们优先购买权。

同样,如果房屋出售时还存在承租人,这个承租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没有认真处理这些利益冲突,就会导致激烈的纠纷,困扰买家和卖家很长一段时间。

三、冲突处理与案例分析(一)平衡共有人和承租人的利益在解决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需要平衡他们的利益。

例如某个物业有四个所有人,其中三个希望保持物业,而另外一个想出售。

这时如果没有规定,很可能会导致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争议。

因此,在同等清晰的法律框架下,可以考虑以维护好物业为前提,让物业保持三分之三,而剩下的三分之一出售,这可以达到一个平衡。

(二)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有些共有人可能因为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而不想购买他人所持有的产权。

这时,共有人可以签署一份书面声明,表示不会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这样有利于提高其他共有人及买家的成交效率,防止因期限过长而导致失去购买机会。

(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即使是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也有可能出现无力购买的情况。

因此,有必要对此种优先购买权进行限制。

例如,当承租人有意购买该物业时,应当在一个设定的时间范围内向卖家提出购买要求,而在此期限内未行使购买权的话,则视为放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重要的保障租房者权益的制度。

它获取了承租人在房屋被出售时的优先购买权。

在很多情况下,很多房东都想卖掉其房产,但是承租人有可能需要继续居住在这个房子里,这个时候这一制度就非常的有必要。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优点在于,它保障了承租者的租赁权益,特别是长期租赁者;同时,这种制度也对房屋出售市场产生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它需要先考虑租赁关系,然后再考虑出售问题。

在这一制度中,承租人虽然有优先购买权,但房东也可以选择不卖房子或者将房子卖给其他人。

在实际应用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已经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使用。

以下是三个案例:案例一:纽约纽约市在1974年制定了一条法律,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根据该法律,房东在打算把房产转让时,必须先告知承租人。

承租人有 60 天的时间来表示自己的兴趣并决定是否购买,这帮助了许多长期租房者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英国英国也制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过它的实现方式不同于美国。

特别是在购买集体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获得真正的体现。

在此种情况下,一旦业主申请出售,所有的承租人都拥有权利购买房屋。

英国的这一规定帮助了很多人实现了从租房向房产所有权的转换。

案例三:中国深圳深圳也制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以保障承租人权益。

深圳的这一制度非常有效,它不仅有利于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租房者的长期居住。

作为一个新兴的城市,深圳不断完善自己的住房管理制度,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深圳不时通过法规进行调整和升级。

因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深圳住房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案。

而随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不断完善和改进,将有助于更加完善和规范深圳的房地产市场,从而推动整个城市发展。

总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它为房地产市场的平衡发展、租房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调整下,这一制度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并通过实践证实其在保护租房者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协议6篇

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协议6篇

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协议6篇篇1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协议一、甲方为房地产开发商,乙方为首次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所购商品房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二、商品房优先购买权1. 甲方保证在未来销售同一项目内的商品房时,将首先通知乙方,并提供给乙方特定的时间段,让乙方有机会享有优先购买权。

2.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确认是否要行使优先购买权。

未及时确认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视为自动放弃。

3. 乙方在确认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应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付款方式等条件购买商品房。

4. 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行使优先购买权,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向其他购房人出售商品房。

三、优先购买权的保证1. 甲方保证乙方在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内,享有优先购买商品房的权利,并不因其他购房人支付更高价格而优先选择其他购房人。

2. 乙方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商品房款项,并按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3.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商品房款项或其他相关款项,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优先购买权,并向其他购房人出售商品房。

四、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至商品房交付乙方或行使优先购买权终止。

2. 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解决。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日期:以上为《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协议》的正文,谨以备案。

篇2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协议甲方:(出售方)乙方:(购买方)鉴于甲方是一名合法拥有商品房产权的房主,拟将其名下位于(详细地址)的房产进行转让,乙方表示愿意优先购买该房产,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优先购买权确定甲方同意将其名下位于(详细地址)的房产出售的意向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购买,则甲方有权自行出售该房产。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案例及法律分析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案例及法律分析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案例及法律分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案例一: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出售房屋案例描述:张先生租住李女士的房屋已有两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

某日,李女士决定出售该房屋,但未通知张先生。

后李女士与赵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了过户手续。

张先生得知后,认为自己有优先购买权,遂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后果分析:由于李女士未通知张先生出售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

张先生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女士与赵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优先购买该房屋。

法院可能会支持张先生的诉求,判决李女士与赵先生的买卖合同无效,并给张先生一个合理的期限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例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案例描述:王小姐租住陈先生的房屋,双方关系良好。

某日,陈先生告知王小姐打算出售房屋,并提供了详细的房屋信息和出售条件。

王小姐考虑后,决定不购买该房屋,并书面通知陈先生放弃优先购买权。

陈先生随后与孙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出售房屋的通知后,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王小姐在接到通知后,经过考虑决定不购买,并书面通知了陈先生,这符合法律规定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程序。

法律后果分析:由于王小姐已经书面放弃了优先购买权,陈先生有权将房屋出售给孙先生。

王小姐不能事后反悔或提起诉讼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例三: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被侵犯案例描述:高先生租住周女士的房屋,双方租赁关系稳定。

某日,周女士决定出售房屋,并通知了高先生。

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法定解释是什么

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法定解释是什么

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法定解释是什么
⽣活中常常会出现⼀些我们⽐较陌⽣的法律名词。

你知道什么是优先购买权吗?房屋优先购买权⼜有什么不⼀样?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法定解释是什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的⼩编为你讲解房屋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知识,请你慢慢地仔细阅读。

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法定解释是什么
⼀、基本特征
1、它是⼀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它是承租⼈所享有的对出租⼈出卖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出租⼈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必须及时通知承租⼈。

这种请求权是⼀种请求债权,不是直接对物享有权利,也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优先权⾏使前不影响出卖⼈与其他⼈进⾏协商。

3、它是专属于承租⼈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不能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转移⾄他⼈。

4、它是⼀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与其他购买⼈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式等等。

3.必须在⼀定期限内⾏使。

如果出租⼈通知承租⼈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定的期限,⽽承租⼈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优先购买权丧失。

这说明承租⼈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

优先购买权⼜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出卖标的物于第三⼈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项制度,古今中外⽴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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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住权人的优先购买权》范文

《论居住权人的优先购买权》范文

《论居住权人的优先购买权》篇一一、引言在现代社会,居住权及其衍生出的权利是公民权利体系中重要的一环。

而其中,居住权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维护其权益,促进房地产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针对居住权人的优先购买权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有更全面的认识。

二、居住权人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及法律依据居住权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过程中,居住权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

三、居住权人优先购买权的现实意义1. 维护居住权益:居住权人的优先购买权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因市场价格波动、租赁期限到期等因素导致其无法继续享有住房的情况。

2. 促进市场公平:优先购买权的设置可以防止房地产市场出现“抢购”、“炒房”等不公平现象,维护市场秩序。

3. 保障社会稳定:通过保护居住权人的优先购买权,可以保障社会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四、居住权人优先购买权的实施条件及程序1. 实施条件:在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过程中,居住权人需满足一定条件方可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需在同等条件下,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

2. 实施程序:当房屋交易符合条件时,应先通知居住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居住权人决定购买,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如放弃购买,则可由其他买方进行交易。

五、居住权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与限制1. 保护措施:为保障居住权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这一权利的认识。

同时,应加强监管力度,对侵犯居住权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 限制条件:虽然居住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在某些情况下也需受到一定限制。

如房屋交易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时,相关部门可依法进行干预。

此外,对于滥用优先购买权的行为也应进行限制和规范。

六、结论综上所述,居住权人的优先购买权是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交易秩序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解析民法中的预约权与优先购买权

解析民法中的预约权与优先购买权

解析民法中的预约权与优先购买权预约权和优先购买权是民法中涉及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合同订立和财产交易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解析。

一、预约权预约权是指一方在未来一定的时间内,拥有享有优先选择权的权利。

一般来说,预约权发生在买卖合同的成交之前,它给予预约权人在其他人之前选择是否行使购买的权利。

预约权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民法中,预约权是以书面形式确定的,需要通过合同来具体规定。

预约权的主要特点是单方行使的选择权,即只有预约权人可以选择是否行使购买的权利。

当其他条件满足时,预约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预约权。

预约权的行使一般具有时效性,即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行使。

如果预约权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那么该预约权将会失效。

因此,预约权的行使需要及时、果断,否则将失去优先购买的机会。

二、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指一方在发生买卖情况时,享有在其他买家之前购买的权利。

与预约权不同的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而非之前。

优先购买权是为了保护原有所有权人的利益,使其在其他人抢先购买时仍有机会维持或扩大其原有权益。

在民法中,优先购买权也需要通过书面合同进行明确约定。

优先购买权通常规定在发生买卖交易时的特定条件下,给予优先购买权人在其他人之前购买的优先权。

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使得原所有权人能够优先选择是否行使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否则将失效。

与预约权相似,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要具有时效性。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还需要与其他买卖人达成协议,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价格来行使购买权。

三、预约权与优先购买权的比较预约权和优先购买权在民法中都是有效的权利形式,它们有着各自独特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首先,预约权发生在买卖合同成立之前,而优先购买权发生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

其次,预约权是一种单方行使的选择权,主要由预约权人自行决定是否行使购买权,而优先购买权需要与其他买卖人进行协商和达成一致。

房屋买卖中如何处理房屋优先购买权

房屋买卖中如何处理房屋优先购买权

房屋买卖中如何处理房屋优先购买权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房屋优先购买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它可能会对交易的顺利进行产生影响,因此了解并妥善处理房屋优先购买权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房屋优先购买权。

简单来说,房屋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房屋给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常见的具有房屋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包括共有人、承租人等。

对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这通常出现在房屋为多人共同共有的情况下。

比如,几个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按份共有,当其中一个共有人想要出售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为了处理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出售方应当在出售前通知其他共有人,并确保他们了解出售的条件和价格等重要信息。

在通知时,要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出售的意愿、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关键要素。

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房屋买卖中也较为常见。

当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这里的“同等条件”并不仅仅是指价格相同,还包括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综合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出租方如果要出售房屋,应当提前合理的时间通知承租人,一般认为提前三个月通知是比较合理的。

通知的内容同样要全面、准确,让承租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出售的具体情况。

在处理房屋优先购买权时,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要保证“同等条件”的公平性和明确性。

这就需要出售方在与潜在购买者协商交易条件时,做好详细的记录和明确的约定。

例如,如果潜在购买者提出一次性付款,而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一方只能分期付款,那么就不能认为是“同等条件”。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期限的。

如果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表示购买,那么就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这个期限的规定在法律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来说,应该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

房屋买卖交易中的保留产权与转让规定

房屋买卖交易中的保留产权与转让规定

房屋买卖交易中的保留产权与转让规定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保留产权与转让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事项。

本文将就此话题进行论述,探讨房屋买卖交易中保留产权和转让规定的相关内容。

1.保留产权的定义和意义房屋买卖交易中,保留产权是指卖方在将房屋出售给买方后,保留一定的产权,如优先购买权、权益分配等。

保留产权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在未来能够有更多的掌控力和经济利益。

比如,卖方可以在将房屋出售后,保留一定的权益,以便在将来重新购买该房屋或分享房屋的经济受益。

同时,保留产权也可以作为卖方的投资保值措施,确保自身的财产安全。

2.保留产权的类型及应用范围保留产权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2.1 优先购买权卖方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可以保留优先购买权。

这意味着如果将来卖方想要购买该房屋,卖方拥有优先权,其他买家必须在卖方决定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进行购买。

这种方式能够给予卖方更多的选择权利。

2.2 分红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卖方可以在将房屋出售后保留一定的分红权益。

这意味着,尽管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但卖方仍然享有享受房屋经济受益的权利。

卖方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从房屋的租金或出售收益中获得一定的分红。

2.3 产权分享在特定情况下,卖方可以选择将房屋出售并保留一部分产权。

这意味着卖方仍然拥有一部分的产权,并与买方共同分享权益。

例如,卖方出售一套商业房产,可以保留一定比例的产权,与买方一同分享该房产的经济利益。

3.转让规定的重要性转让规定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也是不可忽视的事项。

转让规定是指卖方在将房屋转让给买方后,对于买方的权益和义务进行规定,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1 权益转让规定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转让规定应该明确规定买方在购买房屋后所享有的权益。

这包括对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维修权等。

转让规定需要详细说明买方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所获得的权益,以便双方在后续的交易中能够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3.2 义务转让规定除了权益转让规定,转让规定还应该包括买方在购买房屋后需要承担的义务。

房屋优先购买权协议书5篇

房屋优先购买权协议书5篇

房屋优先购买权协议书5篇篇1房屋优先购买权协议书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丙方(共有方):_______________为明确甲方、乙方、丙方之间的房屋优先购买权关系,以确保房屋买卖过程的顺利进行,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并由各方严格遵守。

一、房屋基本信息1. 房屋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2. 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3. 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4. 房屋拟售出价款:_______________二、优先购买权的确定1. 如果甲方有意出售房屋,则应首先通知乙方、丙方,向其表示出售意向。

2. 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出售意向通知后,有权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表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3. 乙方、丙方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当以与第三方买卖相同的条件(包括价格、付款方式等)购买房屋。

4. 乙方、丙方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应当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5. 若乙方、丙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表示是否行使,甲方有权与第三方自由买卖。

三、附则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终止。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

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 (签名)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 (签名)丙方(共有方):__________ (签名)日期:__________篇2房屋优先购买权协议书甲方:(出售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购买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就甲方拟出售的房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信息1. 房屋地址:2. 房屋面积:3. 房屋产权归属证明:4. 房屋出售价格:二、优先购买权1. 乙方享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甲方在出售房屋时应首先通知乙方。

购房合同优先购买权

购房合同优先购买权

一、优先购买权的产生1.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优先购买权条款,约定一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 当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买方)在得知房屋出售信息后,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优先购买权主张。

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1. 行使期限:买方应在得知房屋出售信息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具体期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2. 行使条件:买方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房屋,包括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

3. 行使方式:买方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向卖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三、优先购买权的效力1. 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优先于第三方购买权。

当买方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卖方应停止与第三方的交易。

2. 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不受房屋买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影响。

如合同中约定卖方有义务通知买方房屋出售信息,卖方未履行该义务,不影响买方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优先购买权的放弃1. 买方在行使优先购买权前,有权放弃该权利。

2. 买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行使该权利。

五、优先购买权的争议处理1. 当买方与卖方对优先购买权产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总之,购房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是保障买方利益的重要条款。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买方应充分了解并行使该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卖方也应履行合同义务,保障买方的优先购买权。

以下是一份购房合同优先购买权的示例条款:【优先购买权】1. 本合同签订后,买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2. 卖方出售该房屋时,应提前30日通知买方。

3. 买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有权以同等条件购买该房屋。

4. 如买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5. 本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条款,不因其他条款的变更或解除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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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


房屋买卖 中恍先购 买权的种娄
房屋 买卖 中的优先购买权 主要是指 在房 屋买卖关系中作为特定 民事 主体的房屋共有人或承租人 依法在 同等 条件 下
有优先于他人 购买出卖人 房屋 的权利 。这里 的“ 优先”是指 在购买 顺序上的 优先 . , 而所谓 同等条 件 ”主要 是指 价格上 .
的同等 。根据 我国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房屋 买卖 中的优 先购买权主要可归纳为 以下几 种:
1 共有人 的优 先购买权 、 这是基于物权 产生的优先购 买权。国务 院 1 8 年 ( 9 3 城市 私有房 屋管理条例) 1 第 0条规 定:房 屋所有 人 出卖 共有房 “ 屋. 须提交共 有人 同意 的证 明书。在 同等条件下 . 共有人有 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 国( ” 民法通则) 7 条 第 2款 规定 可知. 第 8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 同共有两种 。因此 . 这里共有人的优先购 买权也 应包 括两种. 即按份 共有人的优先 购买权 和共同 共有人的优先 购买权 。对按份共有人 的优先购 买权. 我国 ( 民法通贝 ) 7 第 8条第 3款 的规定是 :按 份共有 财产 的每个共 有人有权要求将 自己的份 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 出售时 , 其他共有人在 同等条 件下, 有优先 购买的权利。 关于共 同共有 ” 人的优先购买权 .9 8年最高人 民法 院( 18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民法 通则) 若干 问题 的意 见) 9 第 2条 做 出的规 定是 ;共 同共有财产分割后 , “ 一个或者数个原 共有人 出卖 自己分得的财产时 , 如果出卖 的财 产与其他原共有 人分得 的财 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 用, 他原共 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 的, 其 应予 支持 。
2 承租 人 的 优先 购 买权 、
这是基 于债权产生的 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 的优先购 买权 来 自于 租赁权 . 代 民法 虽赋予租赁权某些 物权 的特性 , 现 但
并未改 变其债权 的性质。我 国 19 9 9年 ( 同法) 2 0 合 第 3 条规 定 :出租AX 卖租 赁房屋 的. 当在 出卖之前 的台理 期限 由 “ , 应 通 知承租人 , 承租人享有 以同等条件优先 购买的权 利。 这里 虽然 对合理期 限未 有 明确 规定 ,但 国务 院 18 ” 9 3年 ( 市私 城 有 房屋管 理条例) 1 条 曾规 定 :房屋 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 . 第 1 “ 须提前三个月通 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 下, 承租人 有优先 购买权 。这 里对合理期限作 了具体规 定。此外. ” 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 问题 的意 见) 18条也 曾规定 ;出租 人 出卖出租房屋 . 第 1 “ 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 承租人在 同等条 件下享有优先 购 买权 ; 出租人 未接此规 定出卖房屋的 . 租人可 以请求人 民法 院宣告该 房屋买卖无效 。该规定不仅对 台理 期 限作 了具 体规 定. 承 ” 而且 还 进 一步 明确了当承租 人的优先 购买权 受到侵犯时, 被侵权人 所应采取的救济措蘸 。该规 定的 内容相 比较 而言 更具 体, 也 更全面 关于 承租人对 租 赁房屋 有优先购 买权 的规定 . 买卖不破租 赁” 与“ 一样, 都是立法对 租 赁关 系 的特 别保 护. 利 有 于更好地维护承 租人 的权 益。过去, 法学界和司法实践 中. 的观点认 为承租人 对租 赁物 都有 优先 购 买权。笔 者认为 . 有 这是没有法 律嵌据 的。通过上述规定 可知. 承租人仅对 租赁房屋有优先购 买权 。 3 承典人 的优先 购买权 、 这是基于 习惯 上的物权产生 的优先 购买权 。根据 16 9 3年 最高人 民法院 ( 于贯 彻 执行 民 事政策 几 个 问题 的意 见 关
・ 作 者 简 开 ; 明 霞 (9 4一) 士 , 徽 景 湖 人 .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高 妊 讲 师 , 士 。 王 16讯
王 田 霞 : 谈房 屋 买 卖 中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浅
( 修正 稿) 规定 :房屋 回赎后, , “ 出租或 出卖的 , 原承 典人在 同等 的价格 上有 优先承租 、 买权。 该规 定是从 出典 人 回赎 房 承 ” 屋后再出租 或出卖这一意 义上 来讲 承典人的优先购 买权 在典 权皓 律美 系中 , 出典 人回赎或 不 回赎 、 卖 的, 不存 在 绝 都 优先购 买权。
随着改革 开放的不断探入和 我国城 市化进程 的加快, 我国长期 以来 一直使 用 的低 房租 的福 利 型住房 制度 已为 目前
商品 经济运 行机 制下 的新的住房制 度体系所 取代 。住房 商品化 已逐 渐 为全社 会所广泛 理解 与接 受 。房 屋 买卖 日益普 遍 . 屋买卖 中的优先购 买权 问题也渐 趋突 出。本文拟就房 屋买卖 中优 先购 买权 的种类和特 征, 谈 自己的看法 . 房 谈 以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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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卷 第



V o . No 1 [7,



鑫 差
斋 差器

品 盆
浅 谈 房 屋 买 卖 中的 优 先购 买 权
王明 霞‘
( 徽警官职业学 院 安
[ 摘
合肥
20 1) 3 0 1
要 】 优先 购买权是房 屋买卖 中较 常 见的 一项 重要 民事权 划. 着住席 制度 的改革. 琏 房屋 买卖 日益 普遍. 优先 购买权 问题也渐 赶 蹙出。正确地行使谈项权利是保 障民事活动正常有序 地进 行的 重要 组成部 分。本 文
着 重 论 述 了席 屋 买 卖 中优 先 购 买权 的种 类 和特 征 。
[ 关键词 ] 房屋 买卖 ; 同等 条件 ; 优先购买权 [ 中图分类号 ] D 5 1 【 F2 文献 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0 —13 f0 2 0 —0 0 0 9 2 82 0 ) 1 18—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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