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见死不救罪”
见死不救的法律思考
见死不救的法律思考监视不就是由⼀定的法律争议的,因为他不属于法律中所规定的必须执⾏的内容,都是依靠⾃⼰的⾃愿所决定的。
见死不救的情况⼀般在法律中所的的判决是有⼀定困难性的,因为他不受法律的管辖。
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不同意纳⼊刑法的理由是:刑法的⽴法⽬的是预防犯罪、惩罚犯罪,犯罪的构成要有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要有符合实施犯罪的⾃然⼈、犯罪的主观⽅⾯要有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理状态(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客观⽅⾯要有犯罪⾏为⼈具体的表现、犯罪客体要有刑法所保护⽽被犯罪⾏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要想制定见死不救罪很难把握。
⽐如⼀个⼩孩掉⼊河⾥,岸边站着⼀个成年⼈,成年⼈没有救助,⼩孩溺⽔死亡,如果我们想制裁成年⼈,那我们⼜怎么判断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怎么判断其是故意不救助呢?因为不是每个⼈都有救助的条件,恰恰站在岸边的这个⼈就不会游泳,实施不了救助的⾏为,法律也不能强⼈所难。
要想判定成年⼈是否有救助的条件,关键的问题是成年⼈是否会游泳,我们该怎么去判断、怎么去取证呢,做鉴定吗?不现实。
如果是这样那恐怕从此以后不会有⼈再去河边了,否则会有被刑事处罚的危险。
⼈与⼈的⽣命是等价的,法律保护⼩孩的⽣命权,也同样要保护救助者的⽣命权,谁能保证成年⼈在救助的过程中不会有⽣命危险呢?法律绝不能在保护被救助者的⽣命、财产安全时⽽不顾及救助者的⽣命、财产安全。
只有那些社会危害性达到⼀定程度且经刑法明⽂规定为犯罪的⾏为才构成犯罪,才能给予刑事处罚。
将⼀种道德范畴的⾏为⽴法要⼗分慎重,不能在个别恶性的个案影响下,在舆论的⿎噪下,就贸然地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特别是道德问题刑法化,如果将其法律化、刑法化,不仅⽆助于问题的解决,⽽且可能给侵犯公民权利和⾃由制造借⼝。
90年代中叶法学界就曾对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问题进⾏了热烈⽽长时间的讨论,结果不了了之,未见到任何结论。
2011年11⽉26⽇凤凰⽹对见死不救是否应当⽴法进⾏民意调查,结果有80、42%的⼈持反对意见。
见死不救罪自由辩论提问
见死不救罪⾃由辩论提问反⽅提问:1. 公民的⽣命安全是否应由国家来保障?难道应该让公民对全体的公民的⽣命安全进⾏负责吗?答: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曾说:“法乃公正善良之艺术”。
设⽴“见死不救罪”, 其作⽤和价值正是保障这种公正善良,⽽不会额外增加公民的义务,如果整个社会都有义务互相救助,也有权利得到他⼈的救助,相对于所有公民⽽⾔,最终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刑法正是保障⽣命安全的最好利器,难道对⽅辩友认为仅仅靠道德的⼒量能保障我们⽣命安全吗?2. 如何定义见死不救?在现实中我们如何判断他⼈是否正在遭受⽣命的威胁?答:见死不救罪是指当他⼈⽣命受到威胁时,⾏为⼈有能⼒救助且救助⾏为不会造成⾃⾝或者第三⼈重⼤损失却不予以救助,导致危害结果发⽣,情节严重的⾏为。
定义“见死不救罪”有三个条件:(⼀)受害⼈发出求救信号;(⼆)施救者有能⼒救助,我们不能要求⼀个弱者去与⼀杀⼈犯搏⽃;(三)救援不会对第三⼈造成太⼤危害,每个⼈的⽣命都是平等重要的,我们不能要求⼀个⼈为了另⼀个⼈的⽣命⽽舍弃⾃⼰的⽣命。
所以,对于见死不救⾏为,可以按⾏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当时的主客观条件,分不同情形追究相应责任。
3. 见死不救是指当被救⼈处于极其危险的状况下,那如何保证施救者不也陷⼊危险呢?如果⽬击者本⾝不具备任何救助的能⼒,那么他是否也要为⾃⼰能⼒的⽋缺⽽背负罪责呢?答:每⼀个完全⾏为能⼒⼈对是否有危险都会有基本的判断,我们不可能要求⼿⽆⼨铁的民众去与⽍徒搏⽃。
但是更多的时候往往是⼀个电话、⼀个提醒、⼀个举⼿之劳就能挽救他⼈的⽣命。
所以,我们所说的见死不救是具体情形具体分析的。
古今中外,都有关于见死不救的责任规定。
《唐律》就曾规定,有强盗或杀⼈案发⽣,“见呼告⽽不救助者,杖⼀百;闻⽽不救者杖九⼗”。
⽬前世界上很多国家也将“见死不救”⾏为⼊罪,如美国、法国、德国、新加坡等,对于见死不救⾏为的定性已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我们⼀个与世界接轨的国家,难道不应该借鉴先进经验,设⽴见死不救罪吗?⾯对见死不救,法律还要沉默到⼏时?5. 第三⼈在救援过程中很可能会或轻或重地受到⼀些伤害,包括物质的、⾁体的或精神的,那么这些伤害谁来补偿呢?答:借⽤经济学上的“三匹马车”(投资、消费和出⼝),补偿也要来⾃三⽅⾯:⾸先,受害⼈作为受益者应该负担⼀部分;其次,国家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推动者,当然也应承担⼀部分;再就是⼀些民间发起的社会捐助和成⽴的各种组织,如我国⽬前的“见义勇为基⾦会”,也可以负担⼀部分。
见死不救的立法问题研究
见死不救的立法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社会上见死不救现象的日益严重,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和预防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人们对见死不救者在道德上深深谴责的同时,也感到了仅靠道德约束的无力。
因此,许多人转而寻求法律对这一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通过对国内见死不救的立法争论进行分析,提出了对于见死不救是否该入罪的看法。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入罪一、“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一)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公职人员“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是国家的法定责任,而这一责任是通过特定公职人员的具体行动来实现的,如公安警察、消防人员、治安联防人员等。
正是因为负有这种义不容辞的责任,在面临危急事件时,除非上述特定人员主观上没有注意到发生的事件,或者虽然注意到事件的发生但不认为是突发事件,否则他们必须做出相应救助行为。
此类人员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构成犯罪。
由于在渎职罪中,已经包含了惩罚“见死不救”行为的内容,所以无需再单独设定“见死不救”罪。
(二)不负有特定义务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由于不负有特定义务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如法官、检察官或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等并不负有保护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因此,他们的不救助行为不能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但他们是国家责任的实践者,社会寄予的期望更高,面对突发事件,他们应当做出实施救助行为的决策。
鉴于其身份特征,他们的“见死不救”行为对社会具有更大的不良示范性,对国家公信力和政府形象有很大的损害,因此有关主管部门已相继出台相关条例,对此类公职人员能救助而不救助的行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三)专业救助机构“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专业救助机构如医院等“见死不救”行为自然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我们不时听到某医院因“见死不救”行为而失信于公众被处罚、有关责任医生被调离岗位的消息。
“见死不救”入罪之我见讲解
论“见死不救罪”的设立2009年4月,广州花都区发生一起特大车祸,一辆大货车疑拐弯车速过快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被撞出十多米远,一女子拼死用身体护住怀里的孩子,路人为救伤者连拦五辆车,其中包括一辆巡逻治安车尽皆不顾而去,事故导致3死3伤;2010年12月,福州六一北路与湖东路交叉路口附近,一位8旬老伯摔倒在人行道上。
围观的五六人,没人出手。
就在两名女子试图将其搀扶起来时,旁人的一句“善意提醒”,又让她们缩回了手。
老人孤独地躺在冰冷的马路上,直到生命的终结;2011年10月11日,66岁的老人龚维裘在距安徽省红十字会医院门口仅20米的地方摔倒,路人向医院求救后,医院却不予施救。
半小时后,老人被120急救车送至合肥市105医院抢救,但最终还是不治身亡;2011年10月13日,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
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竟然对此不闻不问。
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
小悦悦经医院7天的全力抢救后医治无效离世。
以上几个案例是近几年发生的,这些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关注,也引发了大家对于“见死不救”这一现象的讨论,其中讨论最激烈的问题就是在于是否应该在刑法中增设“见死不救罪”来遏制“见死不救”的行为。
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绝大部分民众都支持设立“见死不救罪”,而我认为不应该设立“见死不救罪”。
第一从理论上出发,不该设立“见死不救罪”(一),设立“见死不救罪”模糊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我认为这始终属于道德问题,针对那些见死不救的人,我们可以对他们进行谴责和道德批判,同时也应该对我们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进行反思,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时代里,我们的道德传统和价值体系是否有所缺失,我们此时需要的不是法律,而是道德和人性,在这里法律的“他治性”无法替代道德“自治性”的作用,这种道德的“自治性”是诱导性的,不在于外在的强制,而在于内心的感化,其作用于每个人的良心,当每个人的良心接受了,道德就发挥了自己的效力。
“见死不救”能否入罪的法律思考
( 三) 从立 法和 司法 实践上来看 , 惩罚 ‘ 见 死 不救罪” 客 观上存 在 可操 作性 的 问题
( 一) 道德义务不应成为追究 “ 见死不救” 行为的依据
首先, 犯罪的主体难以确定。从社会实践来看, 大部分见死 从法理学层次上讲, “ 见死不救” 行为主要涉及法律与道德的 不救 的行为发 生在 公共场所 , 这些地 方人 多, 流动 性大 , 在立法 上 问题。 古代社会常常追求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因而使得法律和道 难以确 定犯罪 主体 的范 围, 是 不是要 把所有 见死不 救 的人都视 为 德并没有明显的界限, 这样的历史 , 无论东西方, 亦然。 所以道德 犯罪人 ?如果 不是 , 如何确 定犯罪 与合法 行为 的界限 ?如果打 击 的法律强制并不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但随着现代 自由 面 过宽 或过窄 , 既不 符合立法 目的, 达不到 法律 的社会 效益 , 又 不
为 实质 上 已经 包含 了一部 分惩 罚见死 不救行 为 的内容 , 司法 实践 称 , 社 会舆 论是独 立 于立法权 、 行政 权和 司法 权之 外 的“ 第四种权 利” 。基 于上 述优 点 , 社会 舆论 应该 关注那 些见 死不 救 的不道德 中 对 国家 工作 人 员渎 职 、玩 忽职 守等 犯罪 行 为进 行惩 罚实 属常
见。 』 J 【 J 大对 这些 犯罪 行为的打 击力 度 , 可 以对那 些负有 特殊 义 务 的行为, 从道德上谴责见死不救行为, 并积极引导良好社会风气 的 工作 人 员起 到督促 、 警戒 的作用 , 使他 们 切实 履行 自己的法律 的 形成 和积 极 向上 的道德观 念 的树立 。
决 这些 难题 , 公安 机关 要增 加大 量警 力 , 警 察要 付 出大量 精力 去 最 终实现 法律所 设定 的整个 社会 关系模 式系统 的要 求 , 取得预 期
班级辩论赛:“见死不救”应不应该立法?
辩题:“见死不救”应不应该立法正方:“见死不救”应该立法反方:“见死不救”属于道德问题——不应该立法个人见解:“见死不救”属于道德问题——不应该立法。
“见义勇为”是我国传统美德之一,而目前我国社会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很多“见死不救”的现象,对于社会上近期热议的焦点“见死不救入刑”的说法,我认为还是不能将“见死不救”入刑。
理由如下:1、见死不救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对于道德的问题千万不能立法。
公权力过度扩张的结果必然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自由的禁锢,民主社会法律的使命就是为了捍卫自由,而不是限制自由,如果将本该属于道德调整的东西,过多地上升为法律调整,就是赋予了公权力更多的苛以公民义务的机会,公权力就可能以各种各样的道德义务为借口,强制公民让渡权利和自由———义务越来越多,行动将倍受羁绊,自由将成为奢侈。
2、道德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社会每个人的利益!通过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者,显然是为某方面利益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有悖道德的根本目的。
法律更不应该对这种主观无恶意的事件做出处罚。
3、“见死不救”不是法言法语。
在法理上,对应的概念是“不作为”。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却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不作为的当事人应该负法律责任。
因此,立法应当从不作为行为的主体出发,而不是简单地冠之“见死不救”。
“见死不救”也是应该分不同的主体,涉及的行为主体是很多的,是不特定的行为主体。
如果简单的规定“见死不救”是一种罪,那么如果我们在救助别人的时候连自己最起码的生命权都保障不了,我们又怎能盲目的去救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救,是不是也要定罪?4、个人认为,长期以来造成人们这种“见死不救”行为的是人们内心的不信任心理,害怕给自己惹到更多的麻烦。
这个社会的信任危机才是悲剧的根源。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要在人与人之间重树信任,而这显然不是法律可以承受之重。
如果我们社会真的立法了,那么我们之间就真的信任了?我们就会真正的按照法律要求去“见义勇为”吗?我们是不是又会想尽一切办法逃避发挥的制裁呢?就像交通肇事罪一样,相关法律早就出台了,但是这个社会上不还是有一些人在逃避责任吗?5、另一方面,不是我们的素质变低了,而是我们在做好的同时却没法得到好报,反而会惹祸上身,被人诬陷。
论“见死不救罪”
时的情 况急救 有可 能 , 对 自己无 重大危 险 且又不 违背 其他 重 认 为制 定“ 尤其 见死 不救 罪” 过 了法律 管辖 底线 , 于把 木属于 公 越 以至
要 义务 而不进 行 急救 的, 1 以下 自由刑 或 罚金 。:法 国刑 法 处 年 ”《 民的非职 责性 的纯道德 义 务, 入到法 律范 畴进行“ 纳 强制执行 ” 。 了
救遭 拒 , 主称 ‘ 人 不救 , 捞 尸体” 当天 , 名 大学 生救 人 时牺牲 。在 此 次事件 中, 船 话 只 。 3 八凌 打捞 有 限公 司陈 波的行 为 已构 成 敲诈 勒索 , 目前公 安 机 关 已依 法将 其 治安拘 留。 因我 国刑 法 中尚未 写入 “ 死不救 罪” ‘ 见 ,‘ 不救’ 见死 ’ 无需 承担 刑 事或 民事 责任 。但 在 法 国、 国、 德 西班 牙、 罗斯 等 国的刑 法典 中 , 俄 都有 “ 死不救 罪” 见 这项 罪名 , 因此 , 国是否也 应将 “ 死 不救 罪” 我 见 写入我国刑法?对那些举手之劳, 丝毫不会给 自己带来危险的“ 见死不救” 的行 为, 不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要 关键 词 见死 不救 构 成要 件 责任
一
种 “ 德恶 行” 了。所 以, 对 见死不 救者所 能施予 的责 罚 道 罢 人们
个人 采取 行动 , 者能唤 起 救助 行动 , 或 且对 其本 人或 第三 人均 无 手段 , 仅 仅限 于道 德层 面 的谴 责或 讨 伐而 已 也就 危 险, 而敞意 放 弃给 予救助 的 , 前款 同样之 刑 罚 。 该 法第 23 处 ” 2
—
笔者 同意 后者 观点 , 为 没立 “ 认 见死不 救罪 ” 乏法理 基础 。 缺
7条规 定 :“ 何人 故 意不 采取 或 故意不 唤起 能够 抗击 危及 人 任 们安 全之 灾难 的措 施 。 该措 施对 其本 人或 第三 人均 无危 险 的 , 且
见死不救罪辩论
大家好。
古语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而在现在中国这个社会呢,两岁孩童惨遭车压,18名路人视若无睹,我们的心情无疑是沉重的,与此同时我方更要提出今天我方的观点,见死不救应该负法律责任。
首先,我方所强调的见死不救是指见到别人面临死亡威胁而不去救援,不采取任何措施的不作为行为。
当我们看到有人面临死亡威胁时,我们打个求救电话,呼喊一声救命,更或者是找人帮忙这些并不困难,也没有多损害自身利益,只是我们力所能及的事,也许就可以救人一命,而若连这都做不到漠然离去,那么难道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吗。
其次,从道德层面来讲,见死不救,见义不为,是我们这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就切齿痛恨的事,然而,它有时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在现代文明的今天!人类的文明之处就在于有理性、有道德标准、有辨别是非的能力,而见死不救无疑是对道德的颠覆。
试问人最重要的是什么,那就是生命。
任何公民的生命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见死不救行为人通过不作为的形式,促成自然力或者他人的行为剥夺特定人的生命,这其实是一种间接非法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这种对生命的践踏难道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它突破了作为一个“人”的底线,这不禁让人想起了孟子的“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的感叹。
见死不救应该负法律责任可以给予见死不救者强烈的心理震慑,可促使原本无救助意图的有条件救助的人施舍救助行为,让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危害有进一步的认识,从而更可以促进社会的道德建设。
最后,从法律层面来讲,法律体现了社会的价值倾向,它是对某一行为的肯定与否定,而追究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则正是体现了社会、法律对这一行为的谴责与否定,从而带动社会的进步。
人是社会人,对见死不救的惩罚不仅是对他人生命权的保护更是对自己权利的维护。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现今社会,漠视生命的事件比比皆是,病人于医院自缢,医生两次路过视而不见、司机为保护乘客行李身中五刀,乘客冷漠旁观、婴儿被弃闹市路边4天无人管被活活冻死等等事件都再告诉我们只用道德是无法再约束这些行为了,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用法律给道德做指引,这样才能真正的保障人权。
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见死不救是我们⽼⽣常谈的话题,许多⼈经常把道德观念挂在嘴上,但是实际遇到的时候只会躲避,漠视。
甚⾄在危机关头依旧是见死不救。
见死不救⽬前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这时候只是良⼼的不安,然⽽这样就⾜够了吗?那么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下⾯就让店铺⼩编为⼤家仔细讲解。
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有可能违法,但不⼀定构成犯罪。
判定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先要看当事⼈是否有作为的义务,⽐如法律规定对近亲属包括母亲在内有救助义务,有义务有能⼒救助⽽不救助的,有可能涉嫌不作为犯罪。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与“见死不救”相对应的罪名。
见死不救是不是犯罪要视具体情况⽽定。
在刑法理论中,有⼀种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不作为犯罪,是指⾏为⼈负有法定义务⽽拒绝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为。
因此,见死不救若构成犯罪需满⾜以下⼏个条件:
第⼀:⾏为⼈负有某种积极⾏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第⼆:⾏为⼈有履⾏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未履⾏,但由于某种原因⽽不具备履⾏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为⼈未履⾏特定义务的不作为⾏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即不作为⾏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有救助义务的⼈见死不救会构成犯罪,但⼀般⼈是不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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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首先,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人们普遍认为见死不救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人们相信应当乐善好施,伸出援手,帮助他人。
拒绝施救或提供援助会导致人们的生命财产受到不必要的威胁,因此这种行为往往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然而,由于法律和道德不同,道德标准并不总是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在法律层面,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见义勇为,救人于危难,不属于法律规范的特殊要求,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我国法律中,救人于危难是一种高尚的行为,而不是义务。
因此,见死不救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范,见死不救的行为在不同情况下可能会被定性为其他法律责任。
首先,如果见死不救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受伤,可能构成过失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过失的犯罪分子,即因过失致使一人死亡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见死不救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死亡或受伤是由于见死不救者的过失造成的,那么见死不救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出于恶意或者有其他不正当动机,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
比如,如果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出于复仇、故意伤害他人或其他恶意目的,那么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其他相关刑事犯罪。
最后,见死不救的行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法律上的违约行为。
比如,在一些专业领域,如医疗、救援等领域,对于急需援助的人员来说,提供援助是一种职业责任,如果相关人员见死不救,则可能构成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导致行业相关机构作出纪律处分。
总的来说,虽然在我国法律中,见死不救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根据具体情况,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构成其他法律责任。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当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来审视见死不救的行为,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行动。
毕竟,人命关天,伸出援手不仅是一种道德,也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
法律惩治见死不救的行为,粗略驳论稿
正方可能打得点1.见死不救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面对这样对社会国家造成巨大危害的行为我们需要用法律进行惩治2.可以防止旁观效应的伤害。
群体的旁观效用会客观的使得处于危难之中的人没有得到救助,但是如果法律将这样的行为列入,那么每个人都有义务完成,避免了旁观效应造成的危害3.从古秦至清,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对见死不救进行规范,所以从历史上说,这是合理的另外,许多国外的现行法律中也有相应的条文。
4.道德的惩罚力度不够。
对自律的人有没有法都一样,对不自律的人,道德不足以完成,所以我们需要法律的帮助5.通过对一部分人的惩治,法律建立了标准,起到了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一、法律惩治必要性1.道德已经滑坡,需要我们挽回2.道德规范已经难以解决二、法律惩治可行性1.避免旁观效应的伤害2.已经有例可循3.法律惩治不一定要每个人都做到,杀一儆百即可驳论:见死不救的行为定义:○1包括由于职业和特殊关系所拥有一定义务的人,以及普通人的见死不救行为反驳:在法律上已经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而今天我们讨论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应该将道德上的要求用法律来强制保障○2是完全对自己没有伤害的前提下,见危不救的行为是我们今天所讨论的见死不救反驳:在现实中我们很难界定是否完全没有伤害,另外现实中我们的确可以有完全没有伤害的情况吗?那么彭宇案和许云鹤案难道只是个例吗?惩治的定义: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惩罚,比如拘留等,其实除了限制自由,也同样有精神上面的威慑力反驳:我们认可法律的确有威慑力,但是这样的威慑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解决问题有待研究,首先,是可行性的问题。
即使,对方辩友认为可行,但是,这样的行为做了之后我们看看带来的后果是什么?社会上不管是想救不敢救的人还是不想救的人都被强制要求去做,本来我们的道德上主动地做法成为了不得不做的强迫。
我们的道德呢?道德变成了义务,变成了一种通过衡量代价大小得到的判断结果,我们的社会最终是会失去我们的道德,真正走向一个没有道德的冷血社会论点1.漠视生命是违背了基本的道德,我们应该规范这样的行为首先,真正漠视生命的只是少数人,他们就是那些所谓不想的人,而大多数的人是因为不敢做,不敢是因为总会在救助时担负一定的风险。
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从⼩我们就会被教导要见义勇为,因此如果在别⼈需要帮助的时候选择了漠视,我们就可能被认为见死不救。
那么,⼀些朋友就会问见死不救犯法吗?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相关的法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是怎么样的呢在⼀般情况下,“见死不救”只是道德谴责的对象,不属于刑法评价的范畴;但在特殊情况下,“见死不救”也会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见死不救”者亦要承担刑事责任。
特殊情况指的是,当“见死”者负有法律上防⽌他⼈死亡的义务时,有能⼒防⽌他⼈死亡结果的发⽣,却不采取措施防⽌他⼈死亡结果的发⽣,以⾄于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实质就是刑法理论上的不作为犯罪。
⼀般认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法律明⽂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业务;法律⾏为引起的义务;先⾏⾏为产⽣的义务。
先⾏⾏为产⽣的义务,是指由于⾏为⼈先前实施的⾏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产⽣的防⽌危害结果发⽣的义务。
先⾏⾏为必须符合⼀定的条件才负有作为义务:1、先⾏⾏为必须是⾏为⼈本⼈所实施的⾏为。
2、先⾏⾏为必须实际造成他⼈的危险状态存在。
危险是指⾜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种事实状态。
只有当该危险是由于⾏为⼈所实施的先⾏⾏为所直接造成时,⾏为⼈才负有防⽌危险结果发⽣的作为义务。
对于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
如⼤街上李四被撞了,求路⼈张三救他,张三扬长⽽去,李四因没有得到求助⽽死亡,那张三不构成犯罪。
⼜如张三去⼀荒⼭上打猎,发现⼀弃婴,明知不救弃婴会死亡,张三没救,也不构成犯罪。
在某些负有特定义务或先义务的情况下,不作为(包括见死不救)也能构成犯罪⾏为。
如甲带邻居⼩孩出去游泳,甲在会游泳的情况下,放任⼩孩溺⽔死亡,构成过失杀⼈罪;但若甲为路⼈的话,见死不救,就没有法律上的责任。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见死不救法律责任”的法律知识。
原则上并不犯法,此时也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见死不救罪构成要件
见死不救罪构成要件见义勇为⼀直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因此见死不救的⾏为在当今社会上备受⼈们的谴责。
那么,见死不救罪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见死不救相关的法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见死不救罪构成要件我们国家并没有见死不救罪,⼀般来讲见死不救是不构成犯罪的,特殊的情况下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对于普通⼈并没有规定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
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但是这仅仅停留在道德层⾯,并没有法律硬性规定,⽽且,道德范畴的事情刑法也不宜过多的⼲预,否则就容易混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并有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这个⾓度与之类似还有婚前性⾏为或通奸等。
但是,在⼀些特定的情况下,见死不救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如具有特定⾝份的⼈员,像警察、消防员、军⼈等,在履⾏职责的过程中遇到他⼈存在⼈⾝危险不去救助,则有可能涉嫌不作为的渎职犯罪。
还有,先⾏为义务带来的救助职责,⽐如成年⼈将未成年⼈带到⼀个危险的地⽅,致使其处于危险之中,这种情况下成年⼈就负有救助的义务。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429条规定,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损失的,对指挥⼈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见死不救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刑法对于普通⼈并没有规定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些特定的情况下,见死不救则有可能构成犯罪,同时关于见死不救罪构成要件⼩编在上⽂中做了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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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见死不救罪”
浅议“见死不救罪”摘要:湖北省荆州市长江大学三名学生救人溺水身亡的悲壮举动震撼着每个中国人的心。
英雄用他们的勇气和爱心给我们留下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
随着事件深入报道,荆州某打捞公司的人员一句“只捞死尸,不救活人”的话语却刺痛着每一个中国人的心。
见死不救频频发生这个让人痛心的现象,引起了学界对于是否应该把见死不救罪纳入刑法之中的争议。
本文试图分析见死不救屡屡发生的原因、对否定将“见死不救罪”纳入刑法进行反驳以及增此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见死不救罪道德见义勇为法一:见死不救与见死不救罪的含义见死不救就是看见人家有急难而不去救援。
出自元·关汉卿《救风尘》第二折:“你做的今见死不救,羞见这桃园中杀马宰乌牛。
”但是,在我国《刑法》中并未规定“见死不救罪”,德国、法国等国家的刑法典对它进行了规定。
如:《德国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节中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笔者认为,“见死不救罪”就是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行为人有能力救助且救助行为不会照成自身或者第三重大损失却不予以救助,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见死不救现象屡屡发生的原因现今,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部分人的思想道德修养较低。
“利益追求”、“明哲保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的思想扎根在很多人的脑海,致使他们不愿意牺牲个人的利益。
此外,有些人对“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产生了后怕。
如今社会产生了好心救助他人后反而被被救助人诬陷为危险结果的实施者、救助人利益受损却无门请求弥补损失等荒唐现象。
最后: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人的心理都有从众和依赖的倾向,当看到他人陷入危险又有很多人在场时,很多人会想“别人不救,我为什么要救”或者认为“他人会报警或者打120等”,从而导致了见死不救现象时常有发生。
论“见死不救罪”
论“见死不救罪”作者:吴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0期摘要湖北荆州市长江大学15名见义勇为大学生搭人梯救落水儿童时,一渔船停在不足5米处,大学生多次跪求船主施救遭拒,船主称“活人不救,只捞尸体”。
当天,3名大学生救人时牺牲。
在此次事件中,八凌打捞有限公司陈波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其治安拘留。
因我国刑法中尚未写入“见死不救罪”,“见死不救”无需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但在法国、德国、西班牙、俄罗斯等国的刑法典中,都有“见死不救罪”这项罪名,因此,我国是否也应将“见死不救罪”写入我国刑法?对那些举手之劳,丝毫不会给自己带来危险的“见死不救”的行为,要不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键词见死不救构成要件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69-02一、国外对“见死不救”行为的立法国外对“见死不救”的行为都有详细的规定,如《德国刑法典》第二十八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323条c项“不进行急救”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急救,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法国刑法典》第三节“阻挠采取救助措施以及怠于给予救助”中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
”“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前款同样之刑罚。
”该法第223—7条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的,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
”;《西班牙刑法典》第489—1条规定:“对于无依无靠,且情况至为危险严重,如果施予救助对自己或第三者并无危险,但不施予救助,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西币5000至10000元之罚金。
如果法律规定“见死不救”罪,你会支持吗?
如果法律规定“见死不救”罪,你会支持吗?笔者的微信朋友群里有一段视频看后让人心生怜悯。
一名男子因家中起火,坐在窗户的护栏上撕心裂肺地呼喊:“来人,救命”。
可是就是没有一个人能伸出援助之手,真是可叹、可泣。
看到如此险情却无动于衷、未能伸出援助之手,这是人性丑陋的一面,画面中男子那种求生的欲望以及撕心的呐喊,何不让人泪眼夺眶,难道这位旁观者的心就是铁铸的?诸多的社会大众都纷纷谴责旁观者见死不救的行为可耻、可恨。
有人认为该见死不救的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该见死不救的人仅仅是受到道德的谴责,让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不足,其社会效果也难 '以保证。
对于见死不救该不该以犯罪来规范呢?湖南律师许小军认为,从现行法律的角度来评价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见死不救若构成犯罪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行为人必须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
这种义务包括:1、法律法规产生的救助义务。
比如:父母儿女处于危险状态具有制止危险发生,救助儿女的义务;2、基于法律行为(合同或自愿接受)而产生的救助义务。
比如,在公共场所发现弃婴不救助不构成犯罪,但是将弃婴捡拾回家后,便有了对其抚养照顾的义务,如果再对其进行丢弃就构成遗弃罪;3、基于职务或业务而产生的救助义务。
比如,值班医生对病人有救助的义务;许小军律师还分所说,还有在自己支配的环境下发生的危险具有阻止义务,如卖淫女在自己家中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嫖客心脏病发作,卖淫女具有救助义务,但如果发生在嫖客家中,则卖淫女没有救助义务;同时对于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有防止义务。
比如,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
其次,行为必须负有作为的可能。
负有作为义务的人,必须有能力作为,正所谓“法不强人所难”,如果义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会对其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其不作为便不构成犯罪。
最后,行为人因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故此,视频中拍摄观看男子在火海中呼救而不予救助的旁观者并没有对出现危险的他人负有救助义务,是不构成犯罪的。
浅析我国_见死不救罪_的设立
何为“见死不救”?如果简单地从字面来看,就是指看到生命消亡而不予援助。
这种解释并无法律意义,鉴于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立“见死不救罪”,因而对于见死不救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笔者通过对国外一些国家刑法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分析并结合我国的现状,认为“见死不救”就是指负有救助义务且有能力救助的人,对处境危险、生命垂危的人拒绝救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近年来,见诸新闻媒体的见死不救事件真是举不胜举,面对这种严重的社会病态,非常有必要将道德法律化,运用法律手段来强制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准。
一、设立“见死不救罪”的必要性(一)从历史角度来看,我国古代法律中已经有关于见死不救的责任规定。
例如秦律《法律答问》中记载: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论;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根据这一规定,四邻在听到呼喊而不救助时,要追究刑事责任。
《唐律疏议》亦有类似记载: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救助者,速告附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1]自《唐律疏议》以后,历朝刑律多有此类规定。
可见在我国古代的律法中,对见死不救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已有明确规定,并根据主体身份不同,在定罪论罚时加以区分对待。
笔者认为我国古代关于见死不救犯罪方面的立法例子对于今天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二)从理论角度来看,见死不救行为的界定主要关系到法律与道德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对人们的规范越来越细致,致使许多原本属于道德调整范围的行为不断纳入法律所调整的范围。
例如,我国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民法,新加坡颁布法规处罚随地吐痰等等。
这其实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因为法律与道德都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都有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转化。
道德是法律的重要精神支柱,而法律又是巩固道德的武器,因而通过法律的调整与强制来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是提高国家精神文明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
见死不救罪研究论文
见死不救罪研究论文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
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
可见,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是人们所追求的道德标准。
在学术界,有学者从民法角度上进行分析,认为“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表述为:为了使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利益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做出合乎正义的行为”。
有学者从正义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见义勇为应是指公民为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及财产遭受侵害,奋不顾身,勇敢地做出的正义行动”。
[7]也有学者从更行政法的角度认为:见义勇为行为是行政协助行为。
一方面是因为见义勇为者在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违法犯罪活动的侵害或自然灾害的损害时,没有对其进行维护的义务。
另一方面,国家有义务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8]笔者以为,从见义勇为的本意出发,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该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第一,主体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
首先,必须不负有特定义务。
众所周知,国家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处理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设立一定的专门机构来应对,常见的有公安局和消防局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又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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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见死不救罪”
一、社会背景及其产生原因
2007年9月,南京彭宇案一审震动全国,2011年8月,天津许云鹤案再引热议。
诸如此类的“英雄流泪”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及其恶劣的影响,促使人们产生了时下好人难做的观念,以致于出现了众多看客围观弃婴,无人施救,初生婴儿被活活冻死”、老婆婆落入冰湖丧命上千人围观,还有新近发生的“小悦悦”事件,中国人一再在“见死”面前充当看客的角色,不得不引起国民的思考,此类事件的发生到底是道德缺失还是法律缺失。
正是基于以上的社会想象的发生,所以就有人大代表就此提出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
“见死不救”指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
所以,“见死不救”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有责任的情形。
这种情形是指见死不救的行为人具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不作为.导致被害人受到伤害的情况。
二是行为人虽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责任或者义务.但是有能力救助却不救助。
对于第一种情形.大部分责任属于法律中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从而这种“见死不救”行为一般是作为不作为犯罪来处理,这种行为已在法律中有规定,诸如医生、国家公务人员等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员;而对于第二种针对不负有法定义务的民众而言的情形却面临着立法和司法上面的困境或者说对于一般民众“见死不救罪”该不该写入刑法存在较大争议。
在此,仅谈讨第二种情形
二、世界各国有关“见死不救”行为的立法举例
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法国刑法典》
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
——美国一些州的法律
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
——加拿大安大略省《见义勇为法》
在欧洲的其他国家,如德国、挪威、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的法律也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
《德国刑法典》第323条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美国有两个法律是要求和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的,分别是《救援责任法》和《善行法案》。
应该注意到,以上提到的见死不救罪罪名成立有着非常严格的前提:(1)要充分界定救助者与被救人之间的关系,如是否为亲属或者恋人等;以及在救助者是否造成伤害等一系列前提下,才能立罪。
(2)救助他人对自己或者第三人并无危险。
之所以法律要为对“见死不救”的法律非难设置这样一个“天条戒律”,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即法律从来都不能强迫互相之间不负法定救助责任的当事人之间,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安危为代价来救助处于危险境地的另一方。
三、己方观点——“见死不救罪”不应写入刑法
见义勇为是我们应当弘扬的传统美德,与此同时,见义勇为的反面见死不救也应当成为社会公众抨击的对象,随着见死不救想象的增多说明了社会道德下滑的事实,由于道德和法律存在紧密的联系,将一些属于道德的问题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或者说用法律拯救道德危机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说为了想急切的扭转社会的这种不良现象,也为了宣泄群众对这种不良现象的愤怒和不满就将见死不救作为犯罪行为来处理确实有些过了头,这是根据刑法的精神进行的理性判断,依据刑法知识经过审慎的思考,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方面:“见死不救罪”难以融进现有的刑法体系。
1、将见死不救行为当做犯罪行为来处理有违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
理由很简单,见死不救人与陷入险境的当事人陷入陷阱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因果联系,陷入险境的人出现人身和财产上的伤害和损失,应当有引起这种后果的人负全部责任,而不应当经这种责任转嫁给他人。
2、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理,不利于保护人权。
刑法调整的对象是严重侵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在现代倡导法治和人权的时代下,刑法是不能强行介入属于公民理性选择的领域,比如说遇到别人遇到险境选择施救与否。
国家强行借助公权规定刑法去调整属于道德力量支配的领域是重刑主义的体现,不符合刑法发展的理念和方向。
3、见死不救不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不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为:
A.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
B.行为人没有作为
C.没有作为引起危害结果产生
由此得出:见死不救的行为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关键点是见死不救人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所以,缺少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也就不成其为犯罪。
4、“见死不救罪”的主观心理罪过难以界定。
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构成犯罪要有主观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见死不救人是对别人陷入险境,持一种漠然无视的态度,既无放纵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也不存在应当履行相应义务而因疏忽未尽义务的过失,所以见死不救人因缺少主观罪过心理而不构成犯罪。
(二)司法方面“见死不救罪”面临着司法困窘。
司法实践中难以取证,有能力救助而不实施救助行为,对于有能力如何界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即如何拿出有力的证据去说明见死不救人是“不为”还是“不能”是难以操作的,在这种情形下会产生很多错判。
(三)刑法不应介入本应由道德调整的领域。
道德和法律同为调整社会关系和行为规范的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道德和法律又是以不同的方式和约束力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他们所调整的对象存在很大的不同,必须对此加以区分。
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和刑法的法律,对它所调整的对象有严格的限制。
一个国家用刑法调整本应由道德调整的领域,不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健全,而是一个国家法法治的悲哀。
按照法学家埃利希的观点,如果社会生活都有法律来调整,生活必定变成地域。
同样,用刑法来调整见死不救行为会让人们生活在刑法的威慑力所带来的强制之中。
四、调整“见死不救”行为所应采取的措施
“见死不救”行为已在现今的社会生活中造成很大的影响,道德和法律都不
能坐视不管,但刑法不应进行强行干预,结合以上论述,可采取以下理性的措施:(一)道德方面。
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规则和条例大力鼓励、奖励社会上出现的见义勇为的行为,从正面促进社会风气和道德水平的提高。
(二)法律方面。
当道德的力量不足以调整社会行为时启动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通常做法,但所指定的法律应当是一般性的法律法规,对见死不救的行为进行象征性的惩罚,可借鉴上面提到的美国和加拿大的做法制定《见义勇为法》和善行法案》,立法是一项极其复杂系统的工作,要考虑到见死不救的各种情形,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才能够起到好的效果。
(三)加大对受助者讹诈行为的惩罚。
对于受助者讹诈的行为要从道德上进行强烈谴责,从法律上进行惩罚,解决人们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让人们敢做好事,乐于做好事。
总之,解决当下“见死不救”的行为,要坚持道德和一般法规相结合,坚持保护、鼓励见义勇为者和惩罚受助者讹诈双管齐下,我相信由政府综合采取各种措施和社会公众对建设公民道德的积极参与,见死不救的想象将会越来越少,见义勇为的事迹将会更多地见诸报端。
2011、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