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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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信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经信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经信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粤府办〔201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1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职责调整。

1.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贸流通管理、经济协作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2.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3.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酒类流通管理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入省农业厅。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核(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2.取消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初审,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初审及现场审查”实施。

3.取消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认定。

4.取消百强民营企业评定。

5.取消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

6.取消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

7.取消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初审(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8.取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初审(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9.取消办理原材料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0.取消办理电力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1.取消办理消费品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2.取消办理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3.取消办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4.取消办理装备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粤财工〔2015〕349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34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修订了《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9月23日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节能降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节能降耗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涉及多个业务管理部门,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联席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联席审核。

专项资金业务管理牵头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管理部门包括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依法依规、竞争择优、引导带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并配合省业务管理部门按规定上报省领导,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为引导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与珠三角地区的产业对接,推动园区产业集聚发展,培育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2010年-2013年,省财政安排8亿元,专项用于扶持在产业转移竞争性评审中标的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促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产业集聚发展。

为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粤发〔2010〕8号)的精神,引导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加强与珠三角地区的产业对接,推动园区产业集聚发展,培育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省财政从2010-2013年省产业转移奖励资金25亿元中安排8亿元,设立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组织的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中中标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中标园)建设,促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产业集聚发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等印发广东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等印发广东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等印发广东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粤经信商贸[2012]894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监督技术局印发广东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经信商贸〔2012〕894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公安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市场安全监管局:按照《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监督技术局2012年11月22日广东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按照《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汽车、倒卖报废汽车或拼装车或“五大总成”、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整顿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清理非法回收网点和拆解窝点,有效遏制涉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一系列违法行为,有力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动产业转移实现重大突破行动方案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动产业转移实现重大突破行动方案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动产业转移实现重大突破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产业转移工作,合力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认真贯彻“十二五”规划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工作部署,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为载体,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强化政策措施为手段,以全面、科学发展为目的,加快推动园区建设出效益,推动珠三角地区以转移促转型升级见成效,推动产业转移工作取得突破进展,为全面实现产业转移“五年大见成效”夯实基础,为建设幸福广东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园区主要经济指标保持较快增长。

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确保实现工业总产值2600亿元(争取实现3000亿元),创税130亿元,分别增长30%左右,带动园区所在地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区域发展协调性进一步增强。

——珠三角产业转型升级取得新进展。

珠三角地级以上市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比重进一步提高,人均GDP增幅与GDP增幅差距进一步缩小。

三、主要工作及分工2011年是产业转移工作阶段转换的攻坚年,我们要以“打一场硬仗”的信心和决心,通过重点抓好“十个一”工作,全力推动产业转移各项工作实现新突破。

(一)着力于市场纽带,出台一个意见,牵头促成一批新型合作共建关系,力争在长效机制方面实现突破。

1、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移工作的若干意见》,推进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产业转移园区建设。

(工业园区处牵头)2、制订出台《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共建指导意见》,鼓励各地创新园区共建模式,建立基于利益共享的新型园区合作共建长效机制。

(工业园区处)3、召开合作共建经验交流会,在有条件的园区推广深圳-汕尾、顺德-英德等合作模式,促成一批新型合作共建关系。

推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管理模式创新,鼓励园区充分运用市场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高效开发,科学管理。

(工业园区处)4、制订出台“双转移”与“双到”相结合实施办法,积极探索产业扶贫模式,扶持1-2个园区作为双转移工作与双到工作相结合的试点。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产业转移工作要点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2]68号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产业转移工作要点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2]68号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产业转移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产业转移工作要点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2〕68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现将《2012年产业转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市及园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有关工作。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问题及建议,请与我委工业园区处联系。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六日2012年产业转移工作要点2011年,全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大力实施《2011年推进产业转移行动计划》,“双转移”战略“三年初见成效”的目标如期实现,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2011年,全省36个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总产值3468.31亿元,税收137.39亿元,同比增长77.5%和26.2%(按照不变价口径),超额完成年初确定的全年产值3000亿元,税收130亿元的目标。

2011年东西两翼和山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分别增长20.0%、14.8%和19.5%,比全省高7.4个、2.2个和6.9个百分点,工业增加值合计占全省的17.9%,比2010年高0.2个百分点。

6个产业转出市累计转出企业5983家,淘汰关停企业约7.22万家,平均单个企业投资额83万元;新引进的企业约1.47万家,平均单个企业投资额7044万元,为前者的84倍,其中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占55%,较好地实现了产业转移工作“三年初见成效”的阶段性目标。

2012年是我省双转移工作由“三年初见成效”转入“五年大见成效”的攻坚年,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双转移”工作会议、省政协“加快产业转移园建设推进双转移实现重大突破”专题协商会和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更加关注产业转移质的提升,进一步加快珠三角以转移促转型升级步伐,提升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科学发展水平,努力开创产业转移工作新局面。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第二十届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第二十届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第二十届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第二十届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广东视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工作,提升我省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我省今年将继续开展“第二十届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工作继续由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委员会主办,并委托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具体承办。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有关程序、标准规范运作,保证成果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管理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核心之一,是提高企业管理现代化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渠道。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指导并挖掘和培育典型,积极发动企业申报并择优推荐管理创新成果。

三、省级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三个等级。

评审工作在今年七月至十月进行,十一月组织召开成果发布暨表彰大会。

对获奖的成果,还将由省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委员会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评选。

四、组织申报和推荐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应当填写《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报告书》(附件1)和撰写成果主报告,成果主报告应符合《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主报告撰写要求》(附件2),推荐报告书和主报告文字版各一式六份,电子版一份。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装备工业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装备工业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装备工业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粤经信装备[2010]990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装备工业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的通知(粤经信装备〔2010〕990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为规范我省装备工业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的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我们编制了《广东省装备工业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现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广东省装备工业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根据《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现就办理广东省装备工业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制定以下规程:一、办理范围(一)企业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二)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通过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的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三)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四)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六)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二、办理程序(一)企业按照办理范围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市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所在市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第五批)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第五批)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第五批)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7•【字号】粤经信节能[2011]830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第五批)名单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830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深圳市发展改革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有关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有关单位:为推动我省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节能服务中介力量,促进全省节能工作,经有关单位自愿申请、各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或所属省直部门初审、我委复核、公示,确定广州宇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33家单位为我省第五批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并提出有关要求如下:一、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照《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协助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以及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技术改造。

要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充实技术力量,配备专业的能源计量、检测或分析设备,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我委支持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工作,鼓励节能服务形式多样化,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节能工作成效显著的服务单位提请省政府授予省节能先进单位称号。

建立服务单位动态管理制度,所有服务单位公告的有效期限为3年。

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报送年度节能服务工作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节能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及取得的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范围的扩展情况及发展趋势,当前节能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各市经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省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认定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省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认定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省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认定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部署,发挥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平台载体作用,推动广东省生产性服务业与工业、信息产业协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8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5〕54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以下简称生产服务区),是指依托广东省现有工业集群、工业园区(基地)等,以工业设计、现代物流、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质量品牌建设、服务外包、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中的一种或若干种产业为发展重点,服务工业生产、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晰、管理完善统一、入驻企业(机构)较多的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区域。

生产服务区分专业型和综合型两种。

专业型生产服务区以一种生产性服务业为发展重点,该种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占所在生产服务区总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60%;综合型生产服务区以三种或者三种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为发展重点,作为发展重点的生产性服务业合计营业收入占所在生产服务区总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60%,且作为发展重点的每种生产性服务业占所在生产服务区总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0%。

第三条省级生产服务区认定遵循自愿申请、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生产服务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生产服务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级生产服务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生产服务区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条件程序第六条申请生产服务区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取得新突破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取得新突破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取得新突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粤经信生产[2012]439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取得新突破行动方案》的通知(粤经信生产〔2012〕439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现将我委《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取得新突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我委(生产服务业处)联系。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五日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取得新突破行动方案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关于进一步确立珠江三角洲地区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地位的要求,为推动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取得新突破,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降低流通成本和促进消费为方向,以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大力培育电子商务标杆企业,着力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努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增强信用安全保障,提高物流配送效率,推动电子商务实现总量快速扩张、水平显著提升、应用领域明显扩大的突破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3年底,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一批电子商务示范项目扎实推进,电子商务认证、信用、物流和标准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网络零售总额、网络购物用户、电子商务服务业收入、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实现突破性增长,大型企业实现电子商务应用全覆盖,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比例、网络零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原材料网上交易和产品网上销售的比重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广东电子商务品牌的国内外影响力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一)完善政策,推动珠三角建成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牵头编写并争取以省政府名义出台《关于进一步确立珠江三角洲地区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地位的实施意见》,明确电子商务发展方向,通过土地、财税、人才、注册登记等优惠政策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电子商务实现跨越式发展,进一步确立珠三角的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地位。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2012年度禁化武数据宣布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2012年度禁化武数据宣布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2012年度禁化武数据宣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06•【字号】粤经信材料函[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2012年度禁化武数据宣布工作的通知(粤经信材料函〔2013〕66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关于进行禁化武2012年度宣布的通知》(禁化武办发〔2012〕34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你市生产、加工、消耗第二类以及生产第三、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认真做好2012年禁化武数据宣布工作。

有关要求如下:一、2012年禁化武宣布数据统一采用国家禁化武办制定的数据宣布系统进行填报,该系统包括数据采集和数据管理两部分,可在国家禁化武办网站(/jhw)下载,请注意及时更新。

企业在数据采集系统中填写年报表后,需将全部页面打印并加盖公章上报。

各地主管部门收集企业年报表后,需对企业填报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数据管理系统中进行汇总上报。

二、各地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均需进行年度数据宣布(参考名单见附件1),请各地主管部门做好督查监管,如有新增企业,也需按国家禁化武办要求进行宣布。

三、2012年3月以来,国家禁化武办在全国范围开展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和使用情况调查,陆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经营和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行为,其中我省有7个地级市的24家企业违规经营或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企业名单见附件2)。

请相关地市主管部门对涉及企业进行进一步督查,凡在2012年有从事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或使用业务的,务必按要求进行年度数据宣布。

四、请各地主管部门对企业数据宣布年报表进行汇总,认真核实企业填报信息,于1月31日(星期四)前将汇总材料、企业数据宣布年报表(含电子版)一并报送我委(原材料工业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七批列入售电公司目录企业名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七批列入售电公司目录企业名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七批列入售电公司目
录企业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粤经信电力函[2017]4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3.02
【实施日期】2017.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七批列入售电公司目录企业名单的通知
(粤经信电力函〔2017〕4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广东电网有限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电厂、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7〕48号)的文件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并公示后,将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等28家售电公司列入售电公司目录,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3月2日拟列入广东省售电公司目录的企业名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粤经信园区[2010]649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0〕64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年七月十四日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粤府〔2005〕22号)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总体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园区)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园区认定、变更、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园区指经省政府同意认定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珠江三角洲产业转出地区(以下简称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不含从化市)、深圳、珠海、东莞、佛山、中山市和江门市区、台山市、鹤山市,惠州市区、博罗县,肇庆市区、四会市;产业转移承接地区包括省内除上述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县(市、区)。

第二章园区变更第四条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可根据园区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申请园区更名、园区规划调整和园区扩园。

园区更名是指园区因变更合作共建主体或其他原因,改变园区名称及合作共建相关文件等的变更行为;园区具体规划及园区范围等保持不变。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拍卖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拍卖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拍卖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07•【字号】粤经信商贸函[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拍卖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经信商贸函〔2013〕79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拍卖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拍卖行业管理,促进拍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现调整原省经贸委《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函〔2005〕219号,以下简称219号文)和我委《关于加强我省拍卖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商贸〔2012〕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的部分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拍卖企业设立(一)申请新设立拍卖企业的,除219号文规定提交的材料外,增加: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二)鉴于全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陆续投入使用,设有“中心”的市,拍卖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未设立“中心”的市,拍卖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关于拍卖分公司设立(一)申请新设立分公司的,除219号文规定提交的材料外,增加:总公司拨付分公司运营资本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二)设有“中心”的市,分公司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未设立“中心”的市,分公司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关于拍卖企业变更(一)需变更企业股东的,除219、79号文规定提交的材料外,增加:新增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根据79号文要求,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必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至25日集中报送变更申请材料,以便我委统筹安排审核。

广东省经信委处室信息及领导分工

广东省经信委处室信息及领导分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能(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办公室电话:83133200;传真:83135997负责人:陈绩机关党委办公室电话:83133342;传真:83133342负责人:(二)综合处综合分析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运行和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起草重要文稿;组织协调宣传工作,分析和发布重要信息。

电话:83133241;传真:83133241负责人:颜小珂(三)法规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

电话:83134253;传真:83134253负责人:李杏林(四)产业政策处综合拟订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和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的相关内容;编制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产业布局一体化规划。

电话:83133339;传真:83133247负责人:杨朝晖(五)经济运行处监测、分析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指标,以及相关产业经济运行调控方向;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电话:83135894;传真:83135891负责人:赵旭平(六)技术改造投资处组织编制实施省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企业重点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重点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审核、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提出促进相关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措施和意见;指导相关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工作;参与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工作。

广东省信息中心简介

广东省信息中心简介

广东省信息中心简介广东省信息中心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所属副厅级事业单位。

主要任务:(一)承担省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云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安全体系等省级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的建设、运维和管理工作,为省级部门提供电子政务基础资源服务。

(二)承担大数据收集、管理、应用和开放的技术支撑和服务工作;承担企业情况综合的技术支撑和服务工作。

(三)承担省网上办事大厅、企业专属网页、市民个人网页以及电子证照库的建设、运维和管理工作。

(四)承担政务基础信息资源库和政务应用系统的建设、运维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基础性、公共性政务软件开发和应用工作;开展专题性大数据分析与服务。

(五)为机关办公自动化(OA)等提供技术指导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协调指导各地市对应业务技术工作。

(六)协助拟定及实施我省电子政务建设规划。

协助制定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

对省重点信息系统项目的立项提出技术性意见。

(七)承担高分辨率对地观测卫星数据服务与应用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信息中心简介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中心是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任务:承担工交商贸系统经济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收集、分析和发布工交商贸经济信息,为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信息咨询和信息技术服务;承担行业信息统计工作。

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事务局简介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事务局(以下简称中博会事务局)是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公益一类。

主要任务:承办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承办泛珠三角区域贸易合作洽谈会、珠三角地区与山区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等经贸活动。

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的面向中外中小企业的大型国际性展会,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旨在为中外中小企业搭建“展示、交流、交易、合作”的平台,推动我国与世界各国中小企业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发文字号】粤经信电政函[2010]84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4.07【实施日期】2010.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的通知(粤经信电政函〔2010〕844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的框架性意见》,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工作组制定了《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申请程序》,(以下简称《申请程序》),并于4月15日开始试点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组专设秘书处,负责试点项目的申报和联系工作,秘书处日常工作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安全协调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数码经济促进部联合承担。

二、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试点项目工作网站()下载《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申请表》,并按照《申请程序》的要求,将有关材料交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安全协调处,并将电子版提交到试点项目申请专用邮箱:pilotgdhk_public@。

三、详细信息可在试点项目工作网站查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安全协调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大院5号楼1311室,联系人及电话:林桂芸,020-********。

附件: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申请程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年四月七日附件: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申请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工作,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的框架性意见》,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工作组负责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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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5年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和有关要求,现将我委2015年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公告如下:一、现有事项及办理情况2015年,我委有25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广东省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事项情况。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审批细化事项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有关工作的函》(粤机编办函〔2014〕1261号)的要求,我委25项行政许可事项66个办事事项,除其中4项涉密事项外其余21项行政许可事项62个办事事项已全部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

全年行政许可申请量5804件,其中受理量4657件、不受理量1147件;行政许可办结量5804件,其中审批同意量4060件、审批不同意量104件、转报办结量493件。

二、依法实施情况一是我委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条件开展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同时我委编制并在委公众网、网上办事大厅公布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程序和条件开展审批,不存在变相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是通过制定出台《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网上办事窗口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粤经信法规函〔2015〕530号)完善行政许可配套规范性文件。

三是我委2015年度承诺办结期限比法定办结期限短的事项有28项办事事项,其中24项办事事项承诺办结期限仅为法定期限的一半。

接下来,我委将结合2015年度各行政审批实际平均办结时间,争取进一步压缩办理期限的空间。

三、公示公开情况一是我委分别在公众网首页的显著位置、政务公开以及网上办事大厅等栏目公开办事指南,以便申请人查阅各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主体、依据、程序、条件、期限、申请书格式文本和咨询投诉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是在网上办事大厅首页公开并及时更新办事进度、办件统计和办理结果等信息,具体包含每个行政审批事项的申办流水号、办理事项、状态、时间等详细信息,确保行政许可实施过程公开透明。

四、推行标准化情况作为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单位,我委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条件开展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编制并公布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规范了行政审批行为,提高了行政审批效能。

我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和省编办的工作部署,积极做好行政审批标准的编写和录入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工作,做到优化重组行政审批要素,规范受理范围、简化申请材料、明确审批条件、严格审批时限。

为加快录入和审核通过进度,我委还专门邀请省标准化院的主要负责同志来我委给业务处室开展标准化录入培训。

目前,我委已完成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的的标准化录入工作,提交率和审查通过率均达100%,走在省直部门的前列。

五、创新监管方式一是我委通过扁平化审批流程再造取消市(县、区)收件、受理环节,改由我委统一网上收件、受理,同时增设地市告知功能(部分事项如原油销售仓储、成品油仓储批发经营资格审核取消了地市经信部门初审环节改为会办形式反馈意见),在优化审批流程的同时确保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协同性。

二是部分确需核对纸质材料的行政审批事项采取“先审后核”管理,根据企业提供合法合规及完整的电子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核对纸质材料,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文件传递的效率。

目前,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均在网上办理。

六、监督管理情况一是采取与相关部门协同跟踪管理、组织检查、加强执法等不同的措施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例如在农药和监控化学品生产方面,我委每年组织专家对企业开展至少一次现场检查。

在原油、成品油管理方面,我委结合企业年度检查、经营资格证到期换证及专项检查等时机,加强对企业相关市场准入资质的检查,重点审核危化、环保、消防、防雷等关键资质,对资质证书不全、过期的限期补办补齐,未按要求补办补齐的企业,责令暂停营业。

对不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条件、多年未参加年检、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企业进行摸查,积极完善石油经营企业退出机制。

二是强化信息化运用,实现安全动态监管。

通过创新监管手段,我委搭建民爆物品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系统,实现了安全检查网上备案、网上审核,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和行业监管人员可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即时查阅,实现了省、市、县监管部门三级信息互通,以及对全省12个生产点、68个销售网点自查的安全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情况、整改确认全流程信息录入和闭环管理的动态监管。

三是委监察室和委信息中心根据省监察厅的要求,对委内行政审批开展实时监察,督促各处室在办理期限内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四是在我委公众网公布了投诉举报的电话和邮箱,到目前为止,未发现有任何行政审批违法违规行为和未接到行政审批问题的举报投诉。

七、实施效果情况一是我委行政审批工作达到设立行政许可时预期目的和效果的情况,规范了油品经营市场、促进我省无线电频率资源优化、提高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二是我委严格按照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行政相对人的认可度和满意度较好。

附件: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5年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6年3月31日(联系人:熊雄,电话:83133485)附件: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5年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表序号审批事项是否纳入审批事项目录是否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全年业务量(件)实施过程监督管理事项名称子项名称申请量受理量不受理量办结量审批同意量审批不同意量转报办结量网上全流程办结量法定办结期限承诺办结期限实际平均办结时间是否公开许可实施和结果等要素是否印发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是否印发监管标准开展监管次数监管覆盖率举报投诉件数24小时内给予反馈的数量调查处理并办结量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数量1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批1.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批(新申请)√√0 0 0 0 0 0 0 0 20 10 10 √√√0 0 0 0 0 02 2.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批(变更)√√20 1 19 20 1 0 0 20 20 10 10 √√√20100%0 0 0 03 3.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批(换证)√√0 0 0 0 0 0 0 0 20 10 10 √√√0 0 0 0 0 044.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批(遗失补办)√√0 0 0 0 0 0 0 0 20 10 10 √√√0 0 0 0 0 05原油销售仓储、成品油仓储批发经营资格审核1.原油销售经营资格审核(新申请)√√ 1 1 0 1 0 0 1 1 20 10 10 √√√ 1100%0 0 0 062.原油销售经营资格审核(变更)√√0 0 0 0 0 0 0 0 20 10 10 √√√0 0 0 0 0 073.原油销售经营资格审核(遗失补办)√√0 0 0 0 0 0 0 0 20 10 10 √√√0 0 0 0 0 084.原油销售经营资格审核(歇业、注销)√√ 1 1 0 1 0 1 0 1 20 10 10 √√√ 1100%0 0 0 095.原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核(新申请)√√ 2 0 2 2 0 0 0 2 20 10 10 √√√ 2100%0 0 0 0106.原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核(变更)√√ 1 1 0 1 0 0 1 1 20 10 10 √√√ 1100%0 0 0 0117.原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核(遗失补办)√√0 0 0 0 0 0 0 0 20 10 10 √√√0 0 0 0 0 0128.原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核(歇业、注销)√√0 0 0 0 0 0 0 0 20 10 10 √√√0 0 0 0 0 013 9.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核(新申请)√√ 5 2 3 5 0 0 2 5 20 10 10 √√√ 5100%0 0 0 014 10.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核(变更)√√73 56 17 73 0 0 56 73 20 10 10 √√√73100%0 0 0 015 1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核(遗失补办)√√ 6 3 3 6 0 0 3 6 20 10 10 √√√ 6100%0 0 0 01612.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核(歇业、注销)√√ 1 1 0 1 0 0 1 1 20 10 10 √√√ 1100%0 0 0 017 13.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核(新申请)√√ 3 2 1 3 0 0 2 3 20 10 10 √√√ 3100%0 0 0 018 14.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核(变更)√√9 7 2 9 0 0 7 9 20 10 10 √√√9100%0 0 0 019 15.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核(遗失补办)√√0 0 0 0 0 0 0 0 20 10 10 √√√0 0 0 0 0 02016.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核(歇业、注销)√√0 0 0 0 0 0 0 0 20 10 10 √√√0 0 0 0 0 021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新申请)√√4153386 7644153306 80 0 4150 40 20 20 √√√4150100%0 0 0 022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变更)√√597 416 181 597 415 1 0 597 40 20 20 √√√597100%0 0 0 023 3.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遗失补办)√√23 17 6 23 17 0 0 23 40 20 20 √√√23100%0 0 0 0244.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歇业、注销)√√165 113 52 165 109 4 0 165 40 20 20 √√√165100%0 0 0 025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审核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审核√√ 4 4 0 4 0 0 4 4 20 20 15 √√√ 4100%0 0 0 026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核1.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核(新申请)√√ 1 1 0 1 0 0 1 1 20 20 15 √√√ 1100%0 0 0 027 2.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核(制剂类企业延续√√ 4 3 1 4 0 0 3 4 20 20 15 √√√ 3100%0 0 0 0核准)28 3.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核(原药类企业延续核准)√√ 2 2 0 2 0 0 2 2 20 20 15 √√√ 2100%0 0 0 029 4.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核(更名)√√ 2 2 0 2 0 0 2 2 20 20 15 √√√ 2100%0 0 0 030 5.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核(制剂类企业省内迁址)√√0 0 0 0 0 0 0 0 20 20 20 √√√0 0 0 0 0 031 6.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核(制剂类企业省外迁址、原药类企业迁址)√√0 0 0 0 0 0 0 0 20 20 20 √√√0 0 0 0 0 032 农药生产批 1.农药生产批√√126 107 19 126 0 2 105 126 20 20 15 √√√105100%0 0 0 0准证书审核准证书审核(新申请)33 2.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审核(换证)√√315 302 13 315 0 0 302 315 20 20 15 √√√302100%0 0 0 03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新申请)√√0 0 0 0 0 0 0 0 30 20 20 √√√0 0 0 0 0 035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换证)√√0 0 0 0 0 0 0 0 30 20 20 √√√0 0 0 0 0 036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变更)√√20 15 5 20 13 2 0 20 30 20 10 √√√47100%0 0 0 037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15 14 1 15 9 5 0 15 45 30 10 √√√15100%0 0 0 038 国防交通工国防交通工程改√×0 0 0 0 0 0 0 0 20 20 20 ×√×0 0 0 0 0 0程改变用途或报废处理审核变用途或报废处理审核39 国家规定必须由省核准的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的外商限制类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国家规定必须由省核准的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的外商限制类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0 0 0 0 0 0 0 0 20 20 20 √√√0 0 0 0 0 040 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 3 1 2 3 1 0 0 3 15 15 8 √√× 1100%0 0 0 0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节能审查41省管权限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省管权限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 3 3 0 3 3 0 0 3 20 20 7 √√√0 0 0 0 0 04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审核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审核√× 6 6 0 6 6 0 0 0 30 30 28 ×√√ 1100%0 0 0 043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管理和处置审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管理和处置审批√×0 0 0 0 0 0 0 0 30 30 30 ×√√0 0 0 0 0 044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1.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新申请)√√52 28 24 52 27 1 0 52 20 20 10 √√√0 0 0 0 0 045 2.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变更)√√ 1 0 1 1 0 0 0 1 20 20 6 √√√0 0 0 0 0 046 3.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延续)√√ 2 2 0 2 2 0 0 2 20 20 6 √√√0 0 0 0 0 047 4.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遗失补办)√√0 0 0 0 0 0 0 0 20 20 20 √√√0 0 0 0 0 048 5.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注销)√√0 0 0 0 0 0 0 0 20 20 20 √√√0 0 0 0 0 049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1.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87 78 9 87 75 3 0 87 20 20 14 √√√0 0 0 0 0 0502.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 2 1 1 2 1 0 0 2 20 20 10 √√√0 0 0 0 0 0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变更)51 3.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遗失补办)√√0 0 0 0 0 0 0 0 20 20 20 √√√0 0 0 0 0 052 4.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延续)√√44 40 4 44 39 1 0 44 20 20 16 √√√0 0 0 0 0 053 5.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注销)√√7 5 2 7 5 0 0 7 20 20 11 √√√0 0 0 0 0 054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失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失效发射试√√0 0 0 0 0 0 0 0 20 20 20 √√√0 0 0 0 0 0效发射试验审批验审批55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省属单位、中央驻粤单位)1.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长期进口)√√16 9 7 16 9 0 0 16 20 20 12 √√√0 0 0 0 0 056 2.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临时进口)√√19 17 2 19 17 0 0 19 20 20 5 √√√0 0 0 0 0 057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1. 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新申请)√√8 3 5 8 3 0 0 8 20 20 8 √√√0 0 0 0 0 058 2. 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延续)√√ 4 4 0 4 1 3 0 4 20 20 14 √√√0 0 0 0 0 059 3. 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遗失补办)√√ 2 2 0 2 1 1 0 2 20 20 13 √√√0 0 0 0 0 060 4. 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注销)√√0 0 0 0 0 0 0 0 20 20 20 √√√0 0 0 0 0 061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0 0 0 0 0 0 0 0 无无无×√√0 0 0 0 0 062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0 0 0 0 0 0 0 0 20 20 0 √√√0 0 0 0 0 063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审核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审核√√ 2 1 1 2 0 0 1 2 20 20 15 √√√ 1100%0 0 0 064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初审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初审√√0 0 0 0 0 0 0 0 20 20 0 √√√0 0 0 0 0 065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事前备案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事前备案√√0 0 0 0 0 0 0 0 20 20 0 √√√0 0 0 0 0 066 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0 0 0 0 0 0 0 0 20 20 0 √√√0 0 0 0 0 0合计5804 4657 1147 5804 4060 104 493 5798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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