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非上国有产权交易结算交易资

合集下载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6-12-01 18:13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金融债券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金融债券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债券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北金所)是一个提供金融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涵盖了多种金融产品,包括债券、票据、理财产品等。

在北金所交易的金融债券通常是由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具有不同的期限和利率。

这些债券的交易可以通过竞价或报价的方式进行,交易方式与其他证券交易所类似。

通过北金所交易金融债券,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同时也有助于优化资产配置,降低投资风险。

此外,北金所还提供了多种风险控制措施,如清算、结算、交收等,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规性。

如果您对北金所的金融债券感兴趣,可以前往北金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信息,或咨询专业的投资顾问。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是一种信用票据,通常由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签发,并承诺在汇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银行承兑汇票交易中,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北金所等平台进行竞价或报价,达成交易。

北金所作为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提供了安全、合规、高效的交易环境,并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对于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金融从业人员或查阅相关的金融书籍。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目录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1)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12)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操作规则(试行) (22)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28)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 (30)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服务费收费办法(暂行) (3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 (3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行为,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是指在北金所的组织下,受益人自行或通过代理人将其享有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给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相关监管部门许可的合格投资者,由合格投资者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受让方承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交易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包含但不仅限于信托受益权、资管计划收益权、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收益权等。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是指在北金所组织下,转让方提出信息发布申请、挂牌、议价/竞价、交易签约、资金交付、信息记载、资金划转等收益权转让交易过程。

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原则通过北金所进行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应遵循“真实交易、信息透明、公平公正、促进流动”的原则。

收益权转让交易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投资项目风险。

第四条交易主体及相关各方北金所实行统一参与人管理,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主体须申请北金所相关业务权限,承诺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定后,方可进场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

北金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其他相关各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

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即收益权转让交易信息发布的发起方,应为可转让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合法受益人,或其代理人。

如受益人指定代理人时,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代理人作为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在北金所挂牌交易事宜。

受托人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可以是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境内外组织,其依靠自身的客户、项目、专业能力等专业优势,提供财务顾问、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参与人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信息披露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组织交易签约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资金结算与信息记载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范围本指南所称不良资产指金融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1、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2、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3、抵债资产;4、其他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形成的不良资产适用本指南。

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金融机构等其他合法主体持有的不良资产交易参照本指南执行。

(二)服务对象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不良资产交易的转让方、投资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本指南所称的转让方和投资方是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在北金所进行不良资产交易业务的市场参与主体。

本指南所称的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规定的条件,在北金所为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介服务机构分为交易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

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场内进行的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经纪等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拍卖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管理咨询、投融资服务等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京财金融〔2021〕2627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落实《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高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透明度,规范相关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类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转让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标的资产在境外的,应在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涉及的抵(质)押资产、抵债资产、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等资产转让及报废资产处置,以及司法拍卖资产、政府征收资产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及底层资产全部是股权类资产且享有浮动收益的信托计划、资管产品、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转让,应当比照股权类资产转让规定执行。

全国 金融资产交易所 列表

全国 金融资产交易所 列表

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列表摘要:一、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概述二、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类型及特点三、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具体列表四、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作用及发展趋势正文:一、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概述金融资产交易所是为金融资产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关服务的机构,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金融资产的流转和配置。

在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类。

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是由国家层面进行监管和指导的交易所,其业务范围覆盖全国,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影响力。

二、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类型及特点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有金融资产交易所:由国家出资设立,主要承担国有金融资产的交易和处置任务。

2.股份制金融资产交易所:由多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主要提供金融资产交易和相关的信息、咨询等服务。

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特点如下:1.业务范围广泛:涉及各类金融资产的交易和处置,包括不良资产、信贷资产、债券、股票等。

2.交易方式多样:支持竞价交易、协议交易、招标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以满足不同类型金融资产的交易需求。

3.市场化程度较高: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金融资产的定价和交易,有利于提高金融资产的配置效率。

三、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具体列表截至[[今天日期]],我国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主要有以下几家: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2.上海金融资产交易所3.深圳金融资产交易所4.广州金融资产交易所5.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四、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作用及发展趋势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在金融市场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包括:1.促进金融资产的流转和配置:通过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关服务,提高金融资产的流转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2.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金融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3.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的融资功能,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经济发展。

展望未来,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发展趋势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资产交易所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将更加重要,市场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对比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对比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对比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这两家交易所都是我国金融市场上比较知名的交易平台,下面我们从不同方面来对比一下它们的异同点。

1. 目标服务对象不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主要面向的是产权交易领域,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股权投资需求以及为企业提供丰富的金融服务,从而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主要面向的是金融资产领域,包括债券、证券等金融工具的交易。

2. 业务范围不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业务主要分为股权交易、基金品种、增量资金市场、债券市场四大板块,同时提供多种交易服务,包括委托、撮合、交收等,涵盖了股票、期货、债券等各个方面。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则主要提供债券等固定收益工具的交易。

3. 综合交易平台建设不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发展过程中,在平台建设方面注重提高金融创新水平,立足于理性化规范的交易环境,构建了多样化的交易体系。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则侧重于深化金融市场改革,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建设。

4. 组织性质不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是国有企业,成立于2013年,由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共同投资创立,业务管理和监管均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统筹协调。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则是由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招商证券、北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共同创办,是由中国证监会直接监管的正式金融市场机构。

5. 市场规模不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作为国内较早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之一,自成立以来不断扩大规模,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交易额达到了7553亿元。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则是相对年轻的交易所,2019年交易额仅为423亿元。

以上就是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一些主要异同点,从各自的定位、业务范围、平台建设、组织性质和市场规模等方面进行了对比,相信对大家了解这两家交易所的差异和特点有所帮助。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
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发布部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2.12.17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文)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并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和拍卖公告期间获得意向受让资格,办理竞买手续并获得竞买资格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但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北金所为其在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提供必要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北金所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北金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北京产权交易所投融资金融交易业务简介

北京产权交易所投融资金融交易业务简介

北京产权交易所投融资金融交易业务简介二〇一二年十月目录中经创投简介北交所投融资业务平台优势北交所投融资金融交易业务流程北交所概况北交所投融资金融交易业务成交案例北交所概况时任北京市市长王岐山、科技部副部长李学勇为北交所揭牌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机构,是以企业产权交易为基础,集各类权益交易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

1994年成立北京产权交易中心2003年成立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2004年2月14日合并重组为北京产权交易所2004年被国务院国资委选定为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试点机构北交所国资绝对控股有限公司组织形式注册资金14250万元8家股东单位北交所主要业务架构中央单位业务黄金环境矿权林权金马甲文化技术投融资石油金融北京市属单位业务北交所集团化发展趋势金马甲网络产权有限公司北京环境交易所中国技术交易所中国林权交易所北京黄金交易中心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中国文化产权交易所北京国际矿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北京石油交易所目录中经创投简介北交所投融资业务平台优势北交所投融资金融交易业务北交所概况北交所投融资金融交易业务成交案例北交所投融资金融交易业务北交所投融资金融交易业务是中经创投利用北交所综合性服务平台,为各类企业融资、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产权、股权交易和认证投资人管理服务等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投融资金融交易业务企业融资企业产权交易认证投资人管理服务企业融资中经创投利用北交所充分挖掘产权市场现价格、增进信用的功能,整合金融渠道资源,为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及大型项目提供股权、债权类融资服务。

北交所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利用产权市场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和股权交易服务。

北交所针对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开发了“企业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企业增资扩股附银行贷款交易”等具有产权特色交易产品,为优秀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股权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长期性和经常性的投资机会,并建立了投资者进入与退出的安全机制。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和上海清算所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和上海清算所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和上海清算所1. 介绍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京交易所”)和上海清算所(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是中国国内两家重要的金融机构。

它们在中国金融市场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为投资者提供了多种金融产品的交易和清算服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两家机构的背景、职责和运作方式。

2.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2.1 背景北京交易所成立于2006年,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金融资产交易场所。

其成立的目的是促进中国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提高市场化程度,增加金融产品的流动性。

2.2 职责北京交易所主要负责以下职责:•提供各类债券、股票、期货等金融产品的交易平台;•组织并推动新型金融产品的研发和创新;•审核并监管参与交易机构,并保障市场公平、公正。

2.3 运作方式北京交易所采用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委托、交易和查询等操作。

同时,北京交易所还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了联盟,通过共享资源和信息,提高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

3. 上海清算所3.1 背景上海清算所成立于1999年,是中国国内首家专业的金融资产清算机构。

其成立的目的是提供安全高效的金融资产清算服务,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3.2 职责上海清算所主要负责以下职责:•进行各类金融产品的结算和清算工作;•提供风险管理和监控服务,确保交易安全;•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研究,提升市场参与者的专业能力。

3.3 运作方式上海清算所采用集中结算模式进行清算工作。

它与各大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在各类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中介和监管作用。

同时,上海清算所还不断引入先进技术,提高系统处理能力和数据安全性。

4. 北京交易所和上海清算所的联系与合作北京交易所和上海清算所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密切合作,共同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首先,两家机构在产品交易和清算方面进行了深度合作。

北京交易所提供各类金融产品的交易平台,而上海清算所负责这些交易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收费暂行标准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收费暂行标准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收费暂行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不良资产交易业务的收费行为,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交易服务费是指在北金所内按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开展不良资产交易业务,转让方与投资方应支付的成交服务费、技术支持费、代理服务费等费用。

第三条标的资产通过北金所业务系统产生最终投资方,完成系统成交,北金所即收取交易双方的成交服务费,包含系统成交后交易双方未最终签署交易合同的情形。

第四条同一项目的转让方与投资方应按本标准分别支付成交服务费:转让方的成交服务费按标的资产的交易溢价(成交金额高于交易底价的部分)为基数,费率为2%;投资方的成交服务费为标的资产的成交金额为基数,费率为2‰。

第五条转让方或投资方在不良资产交易过程中需要北金所提供市场询价、路演推介、精准撮合等一项或多项的增值服务,该交易除应支付本标准第四条的成交服务费外,转让方或投资方还应根据北金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以拟交易金额为基数,按照如下标准向北金所支付技术支持费:市场询价的费率为0.1%-0.5%;路演推介的费率为0.2%-1%;精准撮合的费率为0.2%-1%。

第六条依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转让方与投资方委托交易服务机构从事不良资产交易的项目,交易双方除应支付本标准第四条的成交服务费外,应与交易服务机构在签署的委托合同中约定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代理服务费不高于成交金额的2.5%。

第七条北金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对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修改、优惠或减免等另行安排,并及时通知相关方。

第八条本标准由北金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金所简介(内页)

北金所简介(内页)

1 北金所简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化金融资产交易机构。

于2010年5月30日正式揭牌运营。

北金所是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原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和不良资产交易业务基础上,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积极探索信贷资产交易、信托资产交易、私募股权资产交易等创新业务,为各类金融资产提供从登记、交易到结算的全程式服务,逐步打造成为一家全国性金融资产专业化交易平台。

北金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由北京产权交易所、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光大投资公司、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

注册资金2.1亿元人民币。

2 董事长致辞金融是一国经济发展的血脉。

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离不开中国金融市场的支持。

中国的金融资产存量已达到130万亿元人民币,但由于流通渠道与市场交易平台的缺乏,这些巨额金融资产中的很大一部分都无法实现流动,无法转化为助推中国经济发展的资本财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的成立,为包括金融国有资产、金融不良资产、信贷资产、信托资产、私募股权资产等在内的各类金融资产流动提供了一个有效渠道,是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然产物,也为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作出了有益探索。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将秉承“立足北京,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建设宗旨,致力发展成为一个有世界影响力的金融资产交易专业化平台。

图5: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董事长熊焰3 管理团队4 组织结构5 发展战略及运营模式北金所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原有金融国资与不良资产交易业务基础上,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在现有的法律与法规框架下开展各类金融资产的交易活动,积极探索信贷产品发行与资产交易、信托产品发行与交易、私募股权产品发行与资产交易等创新业务,为各类金融资产提供发行、登记、交易、结算的全程式服务。

北金所定位于非标准的、私募的、电子化的、会员制的独立第四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坚持“市场融资工具集成商”理念,“立足北京,辐射全国、走向世界”,逐步打造成国内一流并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专业化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为北京建设“世界城市”作出应有贡献,成为推动中国金融资产有效流动和金融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力量。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境内非上市的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二、交易方式: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协商转让、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三、交易程序:交易程序应当符合市场化、公开、公平、诚信原则。

具体包括:
(1)信息披露:交易前应向市场公开披露有关产权信息,包括产权类型、数量、转让对象、交易价格等。

(2)竞买资格审核:竞买人应当在竞买前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方可参与竞买。

(3)竞价确定:采取竞价方式交易时,应当依据参与竞价的竞买人提出的报价确定最终交易价格。

竞价结束后,应当按照报价高低确定中标方。

(4)交易合同签署:交易价格确定后,应当立即与中标方签署交易合同,明确产权转让时间、交付时间等要素。

四、交易监管:交易监管应当加强对交易程序的规范和监管,保障交易公平、公正、诚信。

具体包括:
(1)交易备案: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先向当地有关部
门进行备案。

(2)交易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对交易程序进行监督和检查,
审核交易程序是否符合法规和政策要求。

(3)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交易合同、弄虚作假、串通行骗等
违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它的出现可以规范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市场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进行的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交易行为,促进交易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9届第1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所称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以下简称“租赁物”)和供货商的选择或认可,从供货商处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1本规则所称的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交易,是指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形成融资租赁关系的前提下,在北金所组织下,融资租赁收益权持有人作为转让方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业务对应的收取租金的相应权益(包括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和作为出租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相关监管部门许可的合格投资者,由合格投资者作为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方承接相应权利和义务,并向转让方支付转让对价的交易行为。

根据受让方是否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的交易类型可分为回购型转让交易和卖断型转让交易。

回购型转让交易是指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对价后,在转让协议的约定回购事项发生时须由转让方购回约定融资租赁收益权的转让交易行为。

卖断型转让交易是指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对价后,若承租人因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金,受让方无权向转让方追索未偿租金的转让交易行为,转让协议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通过北金所进行的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交易,从转让方提出交易申请、挂牌、议价/竞价、成交、结算、信息记载、资金划转的全过程适用本规则。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产权交易收费行为,保障北金所产权交易业务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金融﹝2010﹞1206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业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的规定,在北金所内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产权交易服务费分为四种类型:协议成交服务费、竞价成交服务费、综合服务费、顾问服务费。

第四条协议成交服务费,是指在北金所进行转让的产权项目,信息公告期限内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成交时,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协议成交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0.2%。

第五条竞价成交服务费,是指在北金所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产权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竞价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

差额计费率标准如下:上述成交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

差额计费率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

第六条综合服务费,是指北金所依据与转让方的委托协议约定,为其提供项目招商、尽职调查、询价服务、路演推介、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资金结算、出具凭证等一揽子服务,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不低于成交金额的1%。

北金所与转让方约定综合服务费后,不再收取转让方的协议成交服务费、竞价成交服务费。

第七条顾问服务费,是指北金所为委托方提供政策咨询、方案设计、项目推介、尽职调查、询价服务、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一项或多项服务,委托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_72231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_72231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其他金融业其他未列明金融业资质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易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约定向北金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金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北金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资金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北金所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支付及时,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金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受让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进行资产交割过户工作。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除产权交易价款的首付款外,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其余价款的结算方式。

第七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金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北金所的结算账户,北金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北金所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
转。

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北金所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北金所应当在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北金所出具收款凭证。

(四)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北金所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北金所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九条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交易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北金所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十条产权交易资金不得代收代付,不得由北金所以外的第三方代为结算。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北金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9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