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征免企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征免企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0.24•【字号】沪财农[1997]107号•【施行日期】1997.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征免企业(沪财农[1997]107号1997年10月24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征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星、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掘象等企事业单位),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农垦系统国有农场所属的农业单独核算单位,应合理负担场部费用),主营本文附件一、附件二所界定的免税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产品(以下简称免税产品)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主营税产品的单位,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营免税产品单位的确定,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免税产品营业收入超过50%为标准。
二、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单位,兼营非免税产品或提供劳务必须分别核算。
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无法直接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的费用和支出应以营业收入为标准,合理分摊;分摊方法和标准应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应提供各产品营业收入明细资料和费用分摊资料,供税务机关审核。
凡当年主营免税产品不到50%的不予免征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就其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企业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等及其他非免税产品经营活动取得所得应照章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撤销市财税四分局、五分局建制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撤销市财税四
分局、五分局建制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撤销市财税四分局、五分局建制的通知
市财税四分局、五分局:
根据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通知(沪编[2004]1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国税函[2004]1073号),撤销上海市财政局第四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四分局和上海市财政局第五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五分局建制。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结束——。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制改革对征收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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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制改革对征收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问题
的通知
【标 签】税制改革,征收屠宰税,牲畜交易税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税地﹝1993﹞101号
【发文日期】1993-12-20
【实施时间】199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新流转税制,原来征收产品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农林特产税,收购生猪、莱牛、菜羊环节征收的产品税并入屠宰税。
又据税制改革方案,中央对屠宰税不再制定统一条例,下放给地方自行制定征收办法;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筵席税将取消停止征收。
为此经研究,对本市征收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经营牲肉加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凡有宰杀生猪、菜牛、菜羊行为的,均按本规定恢复征收屠宰税。
为了便于计算,实行在屠宰环节按头定额计征,即每头羊四元,每头猪六元,每头牛(包括其它大牲畜)八元。
目前外商投资肉类加工企业按宰杀猪、牛、羊后实际重量从价计征屠宰税的办法,也改为按头定额计征。
为了有利于控制税源和便于征管,由主管这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各集体伙食团和农民宰杀的猪、牛(适用本条规定宰杀羊仍免征)计征屠宰税的办法和其它减免照顾,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在国务院尚未作出对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和筵席税停征决定前,仍按规定征收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筵席税本市原未开征)征收的税款汇总统计时入“屠宰税科目”内。
四、本通知的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调整屠宰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屠宰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57.01.15•【文号】•【施行日期】195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关于调整屠宰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1957年1月15日)为了配合国家奖励发展牲畜和提高生猪收购价格的措施,现经请示国务院批准,将屠宰税的税率和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一、猪、羊、牛等牲畜的屠宰税税率一律改为8%。
对于国营公司、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及私营屠宰业出售巳纳屠宰税的牲肉,不分批发或零售,均不再征收营业税和任何附加;对于农民、市民、机关、团体、学校与不经营牲肉的企业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宰杀牲畜,不分自食、分食或者出售,除按8%征收屠宰税外,也不再征收营业税和任何附加。
二、屠宰税的计税价格,不论自食、出售、批发、零售、内销、出口、调拨、加工,售价高低和销售对象,一律按照当地国营公司或供销合作社的零售牌价计税;无零售牌价的,按当地市场零售价计征。
对于伤、病死的牲肉,按实际售价计税,还是按零售牌价适当打折扣计税,或者给予免税照顾,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不同情况,自行掌握。
三、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除年节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掌握予以适当免税照顾外,平时不予免税。
目前个别地区对取消已有的平时免税尚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核准,也可以暂不变动,但应当逐步取消这种免税照顾。
对于少数民族和部队的免税,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变。
四、屠宰税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在屠宰牲畜时按照牲肉的实际重量计征。
实际重量包括牲畜头、蹄、下水的折肉重量。
如果在偏僻地区按实际重量计税确有困难时,仍可按照标准重量计征,但认定标准重量必须力求切合实际,避免偏高偏低。
以上规定自1957年3月1日起实行。
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予以废止。
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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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征收屠宰税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明电﹝2002﹞13号
【发文日期】2002-03-29
【实施时间】2002-03-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
发[2002]25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已批准我省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根据以上《通知》及中发[200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财税字[2002]71号《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4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并停止征收屠宰税。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现将有关停征屠宰税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4月1日起收购和宰杀自养自食环节的屠宰税均停止征收,各地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方式向收购、屠宰生猪、菜牛、菜羊等原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变相征收或平摊屠宰税。
二、立即将省委省政府停止征收屠宰税的决定传达到各基层征收单位贯彻执行,并向农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认真作好停征的善后工作。
各地务必做好同代征单位和个人的税款、税票清算等交接工作,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和有关票证完整。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税(废)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94]财税政字第19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4.12.30
【实施日期】1994.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30日(94)财税政字第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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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
【发文字号】沪地税一[1996]2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7.12
【实施日期】1996.07.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
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25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97号给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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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3.12•【字号】沪财法[2002]36号•【施行日期】200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沪财法[2002]36号2002年3月12日)(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各直属分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财税改革的需要,我局于1990年至1999年曾十次发文,对上海解放以来到1998年底发布的3139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
今年,为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委办[2001]15号)规定,我局组织清理了相关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中的有关财税条款,并就我局2001年底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我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有我局补充意见的有关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了清理、鉴定。
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或明令应予废止以及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有195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废止、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一、综合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1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本市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具体实施意见沪地税一(95)3号1995.4.32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贯彻《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进步若干意见》的有关财税规定沪财税政(96)2号1996.1.43市财政局关于对某些企业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操作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税政(96)3号1996.2.94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对各期货交易所收取风险基金的税收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96)23号1996.5.305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部分计算机信息产品生产企业实行财税鼓励政策的通知沪财企一(96)49号1996.56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业实行财税鼓励政策的通知沪财企一(97)219号1997.127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财税政策的若干意见沪财企一(98)266号1998.10二、预算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8市财政局关于公证费留成部分开支范围的通知沪财预(85)91号1985.10.89市财政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建筑工程执照收费实施办法》的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沪财预(85)103号1985.12.310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九四专项”财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综(87)30号1987.7.2511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本市〈关于本市“九四专项”财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沪财综(87)43号1987.11.212市财政局关于“九四专项”用新增税利及其他资金归还贷款有关审批手续的通知财综(87)52号1987.12.1913市财政局关于各县扩大利用外资开展“九四专项”对久事公司实行承包的财务税收管理补充规定沪财综(88)19号1988.7.1214市财政局关于重申其他收入一律按规定上交国库的通知沪财预(89)3号1989.1.1315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地方建筑材料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89)26号1989.4.816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施工企业技术改造和更新装备专项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89)25号1989.4.1517市财政局关于制发《本市区县财政部门利用“财政专户储存”有预算外间歇资金开展有偿融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综(92)15号1992.3.1818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财政部门利用预算外“财政专户储存”资金进行融通的利息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沪财综(92)20号1992.4.1519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综(93)16号1993.8.1320市财政局关于贯彻《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沪财综(93)58号1993.9.2121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交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沪财预(93)61号1993.12.3122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综(94)67号1994.10.723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广播电视局有线电视台《收视维护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沪财综(94)68号1994.10.724市财政局关于办理核发《票据购印证》和核发“票据监制章”等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沪财综(94)74号1994.11.1525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综(95)33号1995.9.1526市财政局关于征收本市郊县小城镇配套建设费的通知沪财综(95)85号1995.12.2927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后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沪财综(96)32号1996.5.1428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建筑业管理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综(96)51号1996.10.2429市财政局市高法院关于印发《上海法院实行〈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财预(96)56号1996.12.2330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卫生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沪财综(97)77号1998.1.8三、工业企业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31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发放书报费补贴不得列入成本的通知沪财企一(84)296号1984.1232市财政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及《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几点说明》中有关财务问题通知沪财企一(85)143号1985.533市财政局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沪财企一(86)211号1986.1234市财政局关于重申不合理赞助、捐款和各种会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的通知沪财企一(88)37号1988.435市财政局关于重申制止滥发服装的通知沪财企一(88)60号1988.436市财政局转告国营企业交纳印花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沪财企一(88)164号1988.1237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单位被盗支票造成损失的财务处理的通知沪财企一(89)60号1989.638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施工单位误餐补贴标准的通知沪财企一(92)21号1992.239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若干共性问题的衔接意见沪财企一(93)100号1993.640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地方企业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一(93)101号1993.641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地方交通运输企业贯彻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一(93)102号1993.642市财政局关于对沪财企一(93)101号文的补充通知沪财企一(93)104号1993.743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外贸(工贸)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若干政策的衔接意见的补充通知沪财企一(93)107号1993.744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沪财企一(93)124号1993.845市财政局关于对国有工业企业拨补流动资本的通知沪财企一(95)65号1995.646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中集团公司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一(95)160号1995.1247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亏损工交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95)87号1995.848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地方企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资金列支渠道和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财企一(96)58号1996.649市财政局关于对加工贸易业务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的实施办法沪财企一(96)79号1996.950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计算机信息产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沪财企一(96)134号1996.1251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和财务处理等具体规定的通知沪财企一(97)113号1997.752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对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返还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一(97)167号1997.1253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一(97)235号1997.1254市财政局关于认定1997年度上海市计算机信息产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沪财企一(98)55号1998.255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国有地方困难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实行全额贴息的函沪财企一(98)81号1998.356市财政局关于压锭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财企一(98)202号1998.857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对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返还企业所得税有关调整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一(98)191号1999.8四、商贸金融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58市财政局关于商业企业出租商业经营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的财务税收处理的通知沪财企二(88)124号1988.12.959市财政局关于粮食部门查处套购、倒卖粮食的罚没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沪财企二(89)37号1989.5.860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发展附加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企二(97)11号1997.3.1161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旅游发展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企二(97)14号1997.3.1162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本市大众化早点供应若干措施的通知沪财企二(97)27号1997.4.1563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副食品行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沪财企二(89)108号1989.11.17五、行政事业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64 市财政局关于改善部分市、区政协专员、市文史研究馆馆员生活待遇的通知沪财行(94)180号1994.12.565 市财政局关于印制新的“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的通知沪财行(89)135号1989.12.1466 市财政局关于市公房资产经营公司所得交通银行股息红利的处理意见沪财城(89)29号1989.12.1567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协关于本市科协、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企业单位中心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收入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沪财行(91)10号1991.1.2168 市财政局关于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后新购住房试行保证金办法的通知沪财城(97)44号1997.7.2169 市财政局关于对配偶无工作、子女有残疾无收入的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困难补贴标准的通知沪财行(1998)22号1998.6.2570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沪财行(98)23号1998.6.25六、农业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71市财政局市蔬菜办关于制定《菜地建设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农(85)45号1985.7.2972市财政局市农机局关于培训农机人员实行收费的暂行办法沪财农(85)39号1985.9.1073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种子公司由企业恢复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沪财农(87)33号1987.4.2574市财政局市蔬菜办关于贯彻执行《市菜田建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市菜田建设补助项目的财务会计处理》两项规定的通知沪财农(87)90号1987.9.2375市财政局市土地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土地垦复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财农(87)字第93号1987.10.1376市财政局市土地局关于国家公路建设减半征收土地垦复基金的通知沪财农(88)82号1988.8.277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集体水产养殖场财务会计制度》的通知沪财农(89)28号1989.3.2078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名特优农产品项目资金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农(91)49号1991.6.2279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土地局关于重申土地垦复费等收入上缴渠道的通知沪财农(1992)79号1992.10.580市财政局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新财会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财农(93)45号1993.6.2381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乡(镇)企业贯彻执行新的财务制度若干衔接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沪财农(93)68号1993.11.982市财政局市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粪改厕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农村粪管改厕工作考核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农(94)122号1995.1.2483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农(95)18号1995.3.2384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土地垦复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沪财农(95)46号1995.6.1285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区县政府征收土地垦复基金留存比例的通知沪财农(95)63号1995.8.7七、经济建设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86市财政局关于编报《本市地方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的通知沪财基(96)2号1996.4.1687市财政局关于房改中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沪财城(91)15号1991.4.2288市财政局市土地局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财政部分的通知沪财城(94)59号1994.12.5八、社会保障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88市财政局市级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试行办法沪财行(91)109号1991.10.390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性专项拨款设备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社(97)07号1997.1.1391市财政局关于残疾人康复经费各级财政补贴的通知沪财社(97)43号1997.9.1892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医院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沪财社(98)15号1998.5.1393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困难企业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负担方式的通知沪财社(98)23号1998.6.1194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财社(98)25号1998.7.895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困难企业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社(98)47号1998.10.1996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后单位和退休人员合理分担门诊急诊医疗费的意见沪财社(98)49号1998.11.497市财政局关于居委会原退养人员的医疗纳入各区县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沪财社(98)55号1998.12.1098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本市区县代管市级享受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通知沪财社(98)56号1998.12.1499市财政局关于增加特困精神病人专项经费和加强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财社(99)24号1999.7.16100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居委会原退养人员公费管理者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社(99)26号1999.7.20101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退休(职)、支农三轮车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财社(2000)47号2000.12.4九、会计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102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交纳办法〉的通知》及本市申报注册非执业会员收费标准的通知沪财会(95)39号1995.4.10十、控购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103市财政局关于对“桑塔纳”和“奥迪”轿车征收调节基金的通知沪控办(92)11号1992.9.29104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专控商品品目的通知沪控办(93)3号1993.4.23105市财政局关于完善专控商品调节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沪控办(93)4号1993.5.11106市财政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控办(96)1号1996.3.8十一、税收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107市地税局关于本市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财农(1989)10号1989.2.10108市地税局关于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农(89)13号1989.2.28109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郊县联营企业户管分工的补充通知沪税稽(90)68号1990.10.27110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批发交易市场税收征管的通知沪税稽(91)48号1991.5.13111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制发税务现场检查使用统一书证的通知沪税稽(91)65号1991.8.17112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税务稽核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税稽(92)25号1992.3.18113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部分纳税人购用统一发票缴纳保证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税稽(92)38号1992.5.5114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对在浦东新区内新办迁建企业税收户管分工的通知沪税稽(92)59号1992.8.1115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制企业有关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税稽(92)62号1992.7.10116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加强本市证券经营机构税收征管的若干规定沪税稽(93)117号1993.8.26117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及本市实施补充意见的通知沪税稽(93)188号1993.12.13118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所用发票的通知沪税稽(94)86号1994.5.30119市地税局关于对本市出租汽车个体客运户实行委托管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沪税政四(94)26号1994.8.24120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对涉及税务稽查队执法文书式样清理意见的通知沪税稽(94)132号1994.9.7121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地铁总公司直属公司税务征管关系的通知沪税稽(94)184号1994.12.8122市国税局关于更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通知沪税稽(94)194号1994.12.13123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印制价格的通知沪国税征(96)25号1996.5.8124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增设税务稽查业务代码的通知沪国税征(96)97号1996.10.3125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发《关于实施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0)63号2000.8.7126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实施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国税征(2000)72号2000.9.18十二、所得额课税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127市地税局关于征收机电新产品更新发展补助基金的通知沪税政一(86)406号1986.9.20128市地税局关于对商业物资代销企业征收机电产品更新发展补助基金的通知沪税政一(87)523号1987.11.21129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缴纳的会费能否列支问题的复函沪税外(91)85号1991.7.22130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简化浦东新区新建、迁建企业办理所得税优惠政策手续的通知沪财企一(93)55号1993.4.20131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企业上交行政管理费与交纳工商联合会员费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二(94)42号1994.6.30132市地税局关于对延长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至2000年底问题的批复沪税外(96)4号1996.1.31133市地税局关于本市外贸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沪税政二(96)15号1996.3.27134市国税局关于电力工业部门所属企业征收96、97年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国税征(96)24号1996.4.12135市地税局关于第八届全国运动会发行体育彩票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二(96)24号1996.6.20136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关于中国上海航空工业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一(96)98号1996.9.11137市地税局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安置再就业人员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四(96)17号1996.11.4138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本市国有农垦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农(96)112号1996.12.4139市地税局关于本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财务列支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四(97)17号1997.6.17140市地税局关于对退管系统的特困退休职工补助费用在税前列支的通知沪地税二(97)24号1997.7.23141市地税局关于制发《集体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具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二(97)49号1997.12.23142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沪财企一(98)88号1998.3.3143市地税局关于2000年度集体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地税二(2000)36号2000.6.23144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沪财企一(2000)168号2000.12145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对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到2001年底的通知沪税外(2001)82号2001.8.15十三、流转额课税类增值税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146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及动用)已征税款计算申报表》的通知沪税政一(94)11号1994.1.7147市国税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沪税政一(94)22号1994.2.4148市国税局关于对增值税期初存货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税政一(94)37号1994.2.19149市国税局关于小学校办企业退还增值税办法的通知沪国税流(1995)2号1995.1.4150市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及本市有关补充规定沪国税流(1995)43号1995.7.13151市国税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规定沪国税流(1996)4号1996.1.30152市国税局关于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委托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排水费应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96)19号1996.6.3153市国税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增值税征免管理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16号1999.8.16营业税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154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沪税外(94)44号1994.4.11155市地税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问题的若干问题规定沪税外(94)72号1994.6.4156市地税局关于对本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一(94)137号1994.11.28157市地税局关于对本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地税一(95)51号1995.10.14158市地税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费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通知沪地税一(95)47号1995.10.31159市地税局关于重新调整确定本市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的通知沪地税一(96)7号1996.2.9160市地税局关于对本市各级公园大门门票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96)12号1996.3.6161市地税局关于对本市大众化早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96)40号1996.8.6162市地税局关于对本市清真饮食业经营大众化早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96)65号1996.11.14163市地税局关于下发本市经营大众化早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沪地税一(96)66号1996.11.14164市地税局关于更正本市经营大众化早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沪地税一(96)76号1996.12.23165市地税局关于对本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有关营业税征免问题的实施意见沪地税一(97)144号1997.12.24166市地税局关于对上海产权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96)80号199.12.24167市地税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项目营业税出具完税凭证的具体操作办法沪地税一(97)9号1997.2.21168市地税局关于对企业集团转贷银行借入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一(97)88号1997.9.19169市地税局关于对第八届全国运动会有关税收问题处理意见沪地税一(97)98号1997.10.13170市地税局关于对上海产权交易所营业税征收问题的批复沪地税一(98)11号1998.2.20171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脑服务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沪税外(98)65号1998.6.12。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04.21•【字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精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第一、二批名单下发给你们,第一批名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批名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时,对于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收费、基金,在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之前,由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通知税务征收分局,按规定照章征收营业税。
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征免税办法及不征营业税免单另行下文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第一、二批名单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序号项目1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2车辆购置附加费3船舶吨税4适航基金5棉花价格调节基金6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7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8库区维护基金9垦复基金10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1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2社会福利基金13旅游发展基金14农业发展基金15农(牧、渔)业税附加16城市公用事业附加17粮食风险基金18副食品风险基金19职工养老保险基金20职工失业保险基金21职工医疗保险基金22港口建设费23养路费24公路建设基金25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序号项目批准文号管理部门1律师工作执照费价费字(91)549号司法2民事诉讼费财文字(96)4号3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手续费价费字(92)618号4公证费价费字(91)549号5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报名费价费字(91)513号6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价费字(91)539号7枪支管理证件工本费《枪支管理法》公安8特种刀具管制证件工本费价费字(92)240号9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同上10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同上11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同上12外国人签证费及证件费同上13公民出入境申请手续费及证件费同上14往来港澳证件费同上15中国国籍申请手续同上16机动车辆管理费同上17驾驶员管理费同上18被装管理费同上19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同上20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同上21往来港澳船舶查验簿收费同上22出海船舶、船民证件费同上23灭火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费计价格(94)238号24防盗报警控制器生产许可证费同上25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品生产许可证费同上26特种行业许可证计价格(94)916号27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价费字(92)175号28护照费价费字(92)198号外交29认证费同上30驻外使领馆为外国公民办理签证费同上31驻外使馆为外国公民办理签证费同上32社团登记费价费字(92)249号民政33婚姻证书费同上34涉外结、复、离婚登记手续费同上35收养登记费价费字(92)349号36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价费字(92)249号37收养服务费财综字(97)10号38企业注册登记费价费字(92)414号工商39个体工商业户注册登记费同上40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同上41商标注册费财综字(95)88号42集贸市场管理费价费字(92)414号43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同上44经济合同仲裁费及签证费同上4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同上46专业技术资格证收工本费计价格(94)830号人事47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费计价格(94)611号48高级公务员培训费价费字(92)253号49经济员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计物价(93)2473号50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价费字(92)268号劳动51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同上52援外职工劳动保险证明书费同上53技师合格证书费同上54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费同上55技术等级证书费同上5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费同上57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费同上58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费计价格(94)812号59锅炉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费计价格(95)339号60劳动争议仲裁费价费字(92)268号61劳动合同鉴证费同上6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费同上63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费同上64锅炉及压力容器检验费同上65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安全卫生检验费同上66海关监管手续费价费字(92)293号67国际集装箱批准手续费同上68货物进出口证书费同上69海关施封锁成本费同上70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同上71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同上72单证费同上73进口货物滞报金同上74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手续费同上75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计物价(96)1594号76 ATA单证册调整费同上77报关员培训考试发证费价费字(92)293号78查单费同上79验车费同上80专利收费计价格(94)971呈81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价费字(92)332号82档案收费价费字(92)130号83测绘工作证工本费财综字(95)158号84测绘资格证工本费同上85测绘产品质量监检费价费字(92)176号86测绘仪器检测收费同上87超标排污费价费字(92)178号环保88污水排污费计物价(93)1366号89化学品进口登记费计价价(94)702号90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价费字(92)178号9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评费价费字(92)435号92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审评费价费字(92)582号93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财综字(97)12号94污水处理费财综字(97)111号95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价费字(92)179号96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书费同上9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同上9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同上99城市水资源费同上100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价费字(93)13号10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价费字(92)179号102出租汽车管理费同上103白蚁防治费同上104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同上105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费价费字(93)155号106建设监理证书费价费字(92)604号107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费价费字(95)99号108电梯生产许可证费同上109脚手架扣件生产许可证费同上110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价费字(92)179号11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建城字(93)410号112城市占道费同上113海洋石油勘探超标排污费价费字(92)434号海洋114海洋废弃物倾倒同上115统一代码标识证书费价费字(92)447号技术116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技监局监发(91)323号117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登记注册费价费字(92)532号118产品质量认证收费价费字(93)56号119计量检定收费技监局监发(91)323号120棉花监督检验费技监局监发(90)182号12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价费字(92)496号122条形码服务收费价费字(91)270号123税务登记证费价费字(92)111号税务124税务发票工本费同上125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报名费价费字(92)105号统计126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价费字(92)444号审计127工业产吕生产许可证费价费字(92)127号经贸128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工本费财综字(95)123号129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价费字(92)333号财政130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费价费字(92)104号内贸131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费同上132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认证费价费字(92)121号133电热食品烤炉生产许可证费计价格(95)99号134贷款证费财综字(97)21号人行135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费价费字(92)186号外汇136外债登记证费同上137转贷款登记证费同上138出口收汇核销单工本费价费字(92)623号139进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财综字(95)144号140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计价格(94)794号商检14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价费字(92)236号贸促142不可抗力证明书费同上143认证费同上144仲裁费同上145涉外经贸调解费同上146ATA单证册工本费计价费(96)378号147出证手续费同上148担保手续费同上149进口货物许可证费价费字(92)401号外贸150装船证费同上151手工制品证书费152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同上15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同上154最终用户证明书费同上155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同上156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同上157星级标牌工本费价费字(92)132号旅游158入境签证费同上159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价费字(92)182号文化160计划外演出管理费同上161演出许可证费同上162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字(97)95号163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价费字(92)197号广电164广播铁塔及桅杆生产许可证费计价格(94)238号165电视节目许可证费计价格(95)665号166有线电视台许可证费同上167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费同上168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费同上169广播电视节目频率执照费同上170报刊登记费价费字(92)402号出版171记者证工本费同上17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价费字(92)112号173插图版面国际展览评审鉴定费价费字(92)402号174技术合同登记费价费字(92)258号科委175科技奖评审费同上176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同上177发明展览会报名费同上178技术合同仲裁费价费字(92)384号179外国团体来化登山注册费价费字(92)207号体委180兴奋剂检测费同上18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及评审费价费字(92)367号教委182认证费价费字(92)367号183考试中心提取考试费同上184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同上185研究生报名考务费同上186学位与研究生评估费财综字(95)16号187城市教育费附加国发(86)50号188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国发(84)174号189农村教育集资教基(97)3号190计划外生育费国计生财字(92)314号计生191消毒药械审批费价费字(92)314号卫生192化妆品审批遇同上193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同上194卫生许可证费同上195药品生产许可证费同上196药品经营许可证费同上197制剂许可证费同上198新药审批费同上199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同上200国外药品注册费同上201麻醉药物进出口准许证费同上202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费同上203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费同上204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同上205新生物制品审批费同上206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同上207护士注册费财综字(94)121号208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费价费字(93)178号209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财综字(96)28号21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费同上21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费同上212卫生监测费价费字(92)314号213卫生质量检验费同上214预防性体检费同上215预防接种劳务费同上216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同上217疫情处理费同上218药品检验费同上219新药技术复核审查检验费同上220进口药品复核检验费同上221新生物制品检验费同上222生物制品检验费同上223医疗事故鉴定费、补偿费同上224国境卫生检疫费计价格(94)796号225进口食品卫生检验费同上226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费价费字(92)534号医药227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费同上228药材生产企业许可证审评费同上229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同上价费字(93)143号230药品行政保护费价费字(93)143号231一次性输液、血器生产许可证费价费字(93)103号232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费计价格(94)507号233医用培养箱产品生产许可证费计价格(95)339号234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价费字(92)534号235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同上236新药开发审评费同上237 CMP认证费同上238锅炉及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生产许可证费计物价(93)2182号冶金239钢筋混凝土用螺纹钢筋生产许可证费同上240冶金用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费计价格(95)99号241电视广播接收机生产许可证费计价格(95)339号电子242无线电管理费计费字(92)184号无委243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费价费字(92)187号石油244烟草专卖许可证费同上烟草245烟草质量的检验费价费字(92)251号地矿246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登记费国务院令(94)150号247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务院令(94)150号248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评费价费字(92)251号249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价费字(92)251号250核材料许可证费价费字(92)480号核工25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费计价格(94)507号建材252溶解乙炔等产品生产许可证费价费字(93)135号化工253化肥生产许可证费同上254农药生产许可证费同上255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费同上256轮胎生产许可证费同上257高压钢丝纺织液压胶管生产许可证费同上258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费价费字(92)180号铁道259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价费字(93)17号交通260船舶港务费价费字(92)191号261船舶登记费价费字(93)17号262海员证费同上263水上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费同上264船舶证明鉴证费同上265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费同上266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费同上267清除污染管理费同上268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收费同上269长江、内河航道养护费国函(87)24号交工发(92)672号270船员考试发证费价费字(92)191号271海员单项考试发证费同上272船员服务簿证书费同上273油污水化验费同上274海事调解费同上275浮油回收费同上276船舶等设施检验费价费字(93)119号277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价费字(92)191号278卫星转发器信道费邮部联(91)736号邮电279乡镇企业管理费价费字(92)452号农业280农机监理费同上28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同上28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同上283新兽药审批费同上284进口兽药典、规范品种审批费同上285进口兽药注册登记费同上286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费同上287进口兽药许可证费同上288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同上289兽药生产许可证费同上290兽药经营许可证费同上291兽药制剂许可证费同上292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同上293黄渤东南海区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同上294“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计价格(95)225号295农药登记费计价费(95)1718号296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费价费字(92)452号297土壤肥料测试费同上298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同上299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同上300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价费字(92)526号301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价费字(92)452号302进口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同上303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同上304进口兽药检验费同上305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同上306国内植物检疫费同上307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计价格(94)795号308动物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价费字(92)452号309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价费字(92)196号林业31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林护字(92)72号311林业保护建设费财综字(94)7号312木材采伐许可证费价费字(92)196号313木材运输证工本费同上314植物检疫证费同上315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费同上316种子生产许可证费同上317种子经营许可证费同上318林地补偿费同上319森林植物检疫费同上320绿化费同上321水资源费价费字(92)181号水利322河道采砂管理费同上323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同上324取水许可证费计价格(94)634号32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开发补偿费水政资(95)457号326水利工程水费价费字(92)181号327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价费字(93)139号土地328征地管理费价费字(92)597号329土地登记费国土(籍)字(90)93号330征地补偿及安置费价费字(92)597号331口岸管理费国口字(91)4号口岸332明传电报收费财综字(94)135号中办333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费计价格(95)99号轻工334压力锅生产许可证费同上335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费同上336燃气热水器生产许可证费计价格(95)1029号337游艺机生产许可证费计价格(95)99号有色338铝合金建筑型材生产许可证费同上339铜管材生产许可证费同上340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费同上兵器341电表生产许可证费同上机械342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财综字(95)160号煤炭343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财综字(97)114号344派驻香港身份证明工本费同上345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同上346证券市场监管费财综字(95)146号证监347期货市场监管费同上。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沪财预[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08]57号)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沪府发[2008]2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注销7月底前,请相关执收单位到市财税三分局或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
二、票据缴销各单位应对取消、停征收费项目涉及的财政票据进行清理,并将尚未使用的票据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销毁。
三、收入退付对应当按月计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际收缴收入属2008年7月1日之后的部分,应做好退付工作。
(一)退付要求相关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退付方案,明确退付流程及工作要求,避免误退、错退,确保退付资金及时退付至缴费对象;对已退付的资金要做好相应记录工作,以备核查。
(二)退付方式1.对通过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项目,退付工作由执收单位通过系统向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退付手续。
2.对尚未纳入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的收费项目,退付工作由执收单位向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原缴款凭证复印件);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退付手续。
对以上收费收入中实行市与区县分成的收费项目,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填写书面退付申请(附退付资料),盖章后报市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8•【字号】•【施行日期】200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什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今年本市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
其根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农村税费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继上地改革、家庭承包经营后的又一项重大改革,是农村第三次大的变革;是从分配制度上理顺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措施;是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村生产力的有效的途径;是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稳定的有力保证。
各级政府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
二、明确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二)基本原则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
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村税费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实施综合配套改革,保证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三、明确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和政策规定(一)两取消、一个逐步取消,减轻农民负担。
即: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农、林、牧、渔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沪地税所[2012]2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4.05
【实施日期】2012.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
税》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2〕22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8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事项名称: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事先备案类,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上海市旅游发展附加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上海市旅游
发展附加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企二[2000]2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4.29
【实施日期】1999.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
上海市旅游发展附加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财企二[2000]25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精神,从1999年12月1日起,不再征收上海市旅游发展附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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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03.29
•【文号】国税发[1994]085号
•【施行日期】1994.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其他税种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问题的
通知
(1994年3月29日国税发[1994]08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来各地税务部门询问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如何征收屠宰税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发[194]7号《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规定,屠宰税已经下放给地方管理。
总局认为:屠宰税下放各地管理后,各地制定了屠宰税具体征收办法,也应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沪财法[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沪财法[2006]63号)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3号)的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稳定家禽行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本市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对本市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本市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下半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由于执行上述税收政策减收的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家禽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家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税务机关要优化纳税服务,并切实加强家禽业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管理,充分利用征管系统中家禽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退税等相关信息,结合纳税人实际生产能力和销售数据,对家禽业开展纳税评估。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加强对纳税人生产销售能力、投入产出关系和专用发票开具情况的分析,防止出现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的现象。
评估中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
消屠宰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05.15
•【文号】财税字[2000]71号
•【施行日期】2000.05.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其他税种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
税的通知
(2000年5月15日财税字〔2000〕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从2000年起,将在我国部分地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按通知规定,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
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后,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
菜羊等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
请试点地区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农垦系统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农垦系统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2.04•【字号】沪财农[1996]111号•【施行日期】199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企业所得税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农垦系统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农[1996]111号1996年12月4日)根据国家税制改革总体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农垦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农垦企业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农垦系统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农垦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农垦企业从1996年起列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停止财务包干。
二、纳税人、税率、纳税时间:1.纳税人:农场所属的全资国有企业,暂由农场为纳税人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农场以外的国有企业(包括上海市黄山茶林场、上海市海丰农场所属企业)、农垦企业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由其再投资举办的企业均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
农场成为统一纳税人后其所属独立核算企业仍应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税率:按33%税率执行。
符合18%、27%照顾税率的可按照执行。
3.纳税时间:农场以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其他企业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征管及收入划分:1.为了克服户管分散对执行国税函[1996]366号文带来的困难,便于先征后返,对本市境内税务登记不在市税务局第三分局(以下简称三分局)的农垦系统的国有全资企业及其部分关联企业,实行流转税征收与企业所得税征收分离(具体名单根据《本市农垦系统及其关联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联系单》确定),流转税由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三分局征收。
企业原主管财政机关、财务隶属关系不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11.17
•【字号】
•【施行日期】2003.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
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3]115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
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22
•【字号】沪农委〔2020〕460号
•【施行日期】2020.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
为持续维护生猪屠宰行业秩序,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节日期间猪肉消费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0〕57号)(见附件1),决定从2020年12月中旬起至2021年2月中旬,在全国开展为期2个月的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请各区和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做好专项行动的督导工作,汇总《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将相关专项行动总结材料于2021年2月20日之前报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附件: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2.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崇明区东部、西部白山羊屠宰场项目调整的批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崇明区东部、西部白山羊屠宰场项目调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6.27
•【字号】沪农委〔2023〕164号
•【施行日期】2023.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崇明区东部、西部白山羊屠宰场项目调整的批复
崇明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
你们《关于变更崇明区东部、西部白山羊屠宰场项目实施单位的请示》(沪崇农发〔2022〕159号)和相关材料收悉。
在专家论证基础上,经研究,同意“崇明区西部白山羊屠宰场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调整为上海振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崇明区东部白山羊屠宰场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调整为上海向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两个项目调整后,项目批复计划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请你区严格按照规范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尽快完成项目建设,从严开展资金监管,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同时请你区在今后的工作中统筹做好项目规划,强化项目申报前期审核,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特此批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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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标 签】停止征收屠宰税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文 号】沪地税地﹝2002﹞13号
【发文日期】2002-03-08
【实施时间】2002-0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屠宰税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府〔2002〕8号)精神和市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从今年起,本市将在金山、青浦两区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为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内容,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
1、本市先行试点的金山、青浦两区从2002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屠宰税;
2、其他地区从2002年3月1日起,停止征收屠宰税;
3、屠宰税停征后,对原来己征收的屠宰税进行认真清理;在本通知规定的停征日以后征收的屠宰税税款一律按规定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