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关系的法律规制和实践冲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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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冲突及解决的论文

关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冲突及解决的论文

关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冲突及解决的论文又到了每日范文模板时间,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一些关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冲突及解决的论文的非常好的范文,在工作中我们需要总结计划的地方有很多,有这方面需要的朋友,赶紧跟小编一起看看,参考一下吧![摘要]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由于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滞后或者缺失、开发商选聘的前期物业公司身份异化、物业服务契约的签订和履行处于不完全契约状态等原因,导致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和谐社区建设。

因此,针对冲突产生的原因,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缓解二者问的冲突,改善社区治理现状,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对策[作者简介]王静,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XX 级硕士研究生,山东济南250100[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20XX)11-0128-03城市住房体制改革导致住房产权关系变迁,物业管理随之兴起。

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都属于物业管理机构,二者实行专业化管理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共同管理一定范围内的物业,从而实现物业的保值和增值。

然而,在物业管理实践中,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矛盾和冲突不断。

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冲突的表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冲突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低。

在20XX年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全国电视观众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参与中央电视台关于物业服务的调查显示,有40.34%的观众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有36.61%的观众对物业服务非常不满意。

其次,物业公司乱收费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引发的冲突。

乱收费现象包含两大类,一类是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另一类是物业公司在收取水费、电费时自立项目,在原收费标准上强行加收手续费。

最后,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谋取私利侵犯业主利益引发冲突。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矛盾的根源及解决办法-管理论文_384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矛盾的根源及解决办法-管理论文_384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矛盾的根源及解决办法-管理论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矛盾的根源及解决办法随着《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的出台,更进一步明确了业主、业主大会、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多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对物业管理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与成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使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这对“欢喜冤家”有了各自可依的法规。

物业管理企业是小区服务管理的实施主体,业主委员会是小区服务管理的监督主体;两个利益不同的主体一旦协调不好,势必会产生矛盾冲突。

目前的现实情况中,两者的对立关系大于协作关系,严重制约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会给全体业主的心中留下一层不和谐的阴影。

两者的矛盾表现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把炒换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新官上任三把火”中的一把,物业管理公司常常成为维护业主“权利”的牺牲品。

而物业管理公司也同样存在着为了某些利益,服务不够规范,对成立业主委会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成为业主自发“起义”的导火索。

两者矛盾根源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业主委员会自身制度不健全、不规范(1)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制约制度不完善,参与社区管理力度不够。

业主委员会中的委员均来自于小区居民,很少有从事过专业物业管理工作的,对物业管理工作不了解或知之甚少;要做好业主委员会工作,需占用很多委员大量的业余时间,对于大量繁杂的工作,他们力不从心或积极性不高也在所难免。

虽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但现实中很难定时召集,造成业主委员会常年不运作,使业主委员会成为摆设,不能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不能通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情况,未能真正起到监督义务。

(2)业主委员会的内部议事制度、决策机制不够健全。

在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没有建立相应决策、执行机制,导致内部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少数人操纵。

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其中临时会议规定由20%以上业主提议便可召集。

试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

试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

试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试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众所周知,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是近年来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大家所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难点以及焦点问题。

本文试图从物业管理权利来源的源头出发,针对物业管理委托、委托代理以及代理概念的误区和对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危害,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来论述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期望给大家一个满意和明确的解答。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关键要素,也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之所以法律、法规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是物业管理法律制度调整的社会关系在物业管理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如果仅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主体之间并没有权利和义务,就不能发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因此,物业管理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包含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业主、住户的权利与义务,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及占有人、使用人所享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二是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三是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四是作为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五是各级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六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七是物业管理协会的基本权利义务。

业主委员会运作中的冲突现状与法律规制

业主委员会运作中的冲突现状与法律规制

业主委员会运作中的冲突现状与法律规制论文提要: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社区自治组织。

成立业主委员会等类似组织代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实现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已经为各国立法和实践所普遍肯定。

我国自1994年颁布施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要求在新建住宅小区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并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前身)以来,涉及业主委员会的各类法规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先后出台,但由于尚未形成完善的规范体系,加之业主委员会自身运作不尽规范,监督体系不够完备等,实践中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委员会等的关系难以有效协调,产生了诸多冲突和矛盾。

本文拟在综合分析我国业主委员会存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系统的司法案例统计和数据分析,研究业主委员会所涉各类冲突的类型、成因以及裁判情况,分析冲突反映出的实质问题,并进一步提出整合社会资源,健全对业主委员会实际运作及纠纷解决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内部规制体系的建立。

一、业主委员会的存在现状(一)实际运作在我国,业主委员会是随着单位制的消解[1]和住房体制的改革而产生的。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出台“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建设住宅以推进住宅商品化”的政策,统一的单位福利分配住房制度逐渐式微,住房产权日渐多元化,其中以房屋产权私有化为主。

在房屋的管理上,主体也从单位的房管机构变为专门管理社区物业的独立法人机构——物业管理企业。

成立业委会代表业主选择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维护私人业主们的权益,实现城市社区自治也成了必然的趋势和要求。

上海市的业委会起步于90年代中期,从19 95年5月18日上海成立第一个业委会以来,至今已有业委会610 0余个,分布于各个物业小区,占全市符合成立业委会(业主大会)条件小区的82.9%,组建比例居全国之首。

如何厘清业主、业委会、物业的法律边界

如何厘清业主、业委会、物业的法律边界

如何厘清业主、业委会、物业的法律边界今天在这里和大家讲一讲物业服务中的业主、业委会、物业的法律关系,我们通过对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中三类主体的法律关系和物业服务中的经费问题的讲解,对三者之间的主要法律关系有一个了解。

物业服务他存在的原因呢,也就是因为业主没有时间和精力来管理这个小区,于是就委托了物业服务企业来做这件事。

但是业主人数众多,一个小区可能有几百个业主,每个业主都有自己的想法,但是物业服务企业没办法听几百个人的命令。

那么为了统一意见,业主就组织起来开会,开一个业主大会,大家商量商量事情,汇聚一下意见,同时成立业主委员会,来代表业主和业主大会去和物业企业打交道,去和他们签合同啊,去监督物业服务质量。

通过这么一种模式,业主就不需要花太多心思和时间在小区物业上了,只需要花点钱,就可以享受物业服务。

翻页但是这种模式呢,又是比较容易出问题的一个模式。

它最大的特点是链条比较长关系比较多。

比如业主要通过业主大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然后再去和物业服务企业签合同然后物业企业在一些专业的领域比如电梯维修啊、草坪啊再去找一些专业的承包商来工作。

大家都知道人多事情就多,链条长了掉链子的可能性就大所以物业纠纷事实上发生的概率是比较高的,有不少业主对物业不满意,但是很多不满意的又往往是一些细小的事情,并不值得大费干戈。

我们通过了解物业服务的整个情况,可以防止和预防很多纠纷的发生。

翻页一、规范物业服务的各类规范既然物业服务是对小区进行管理,那么肯定就要有一些大家认可的书面的文件和规范,有了这些书面的东西就有了牢靠的依据,业主也好,物业服务企业也好,都是按照这些依据来做事情,来处理互相之间的关系。

万一发生争议和纠纷的时候,就可以把些些书面的东西拿出来说一下,谁谁谁做的不对,谁谁做的对。

这些依据大家没必要把它搞得很清楚,但是可以把他们的名字记住万一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对照着ppt上这些规范的名字找一下,阅读一下,就会对是非对错有个快速的了解。

物业管理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引言:在一个住宅小区或者商业办公楼中,物业管理与业主委员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物业管理负责维护建筑物的日常运营和维护,而业主委员会则代表业主利益与物业管理协商并监督其工作。

然而,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都面临着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物业管理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并就如何减少责任风险提出建议。

一、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1. 履行租赁或服务合同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租赁或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和责任进行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负责保持建筑设施的安全性,并提供必要的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居民或租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若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合规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建筑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发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安全保障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小区或办公楼的安全。

例如,安装监控设备、维护出入口的安全、做好消防管理等。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对业主或租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责任,如果因未能妥善维护安全措施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1. 代表业主利益责任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其首要责任是维护和捍卫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过程,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确保其符合业主的利益。

如果业主委员会未能充分履行这一职责,导致业主的权益受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理收费责任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物业管理费用的标准和收费方式。

业主委员会应当确保物业管理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并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业主委员会在资金使用上存在不当行为,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密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能接触到一些业主的私人信息或敏感资料。

物业管理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引言: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是小区或社区管理中的两个重要主体。

在中国,随着住宅小区的蓬勃发展,物业管理的作用日益凸显。

而业主委员会是一种民主参与的机制,旨在保障业主权益并提升小区的管理水平。

本文将探讨物业管理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明确它们在法律框架下的角色和责任。

一、物业管理的法律地位物业管理属于一种特殊的行业,其法律地位和职责在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得到了明确。

根据该条例,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或非住宅区域的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的活动。

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组织承担着物业管理的责任,应当依法办理物业管理合同,并按照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和提供相关服务。

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或社区的业主自愿组成的组织机构,其法律地位在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有专门规定。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的利益,行使督促物业管理履行职责、参与小区事务决策等权力。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负责制定和执行小区的管理规定,并通过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确保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物业管理与业主委员会的互动关系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管理中形成了互动关系,相互依赖、共同促进着小区的良好运转。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保洁、维修、安全等方面,而业主委员会则代表业主的意愿,监督物业公司履行其管理职责。

两者之间的合作以及信息的及时传递,是保障小区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

四、权益保障与法律责任在物业管理与业主委员会的合作中,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物业管理公司通过签署物业管理合同,履行物业管理的职责,并对管理过程中的损失、事故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业主委员会则有义务维护业主的利益,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存在的问题。

业主委员会还需要做好内部协调工作,以确保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得到适当解决。

结论:物业管理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是小区管理的基础。

业主委员会自我管理物业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业主委员会自我管理物业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业主委员会自我管理物业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尚处于不规范的状态,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冲突纠纷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由业主委员会代替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治理的创新模式应运而生,但是我国管理体制自身存在缺陷。

本文从剖析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业主委员会自我管理物业时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找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自我管理物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能时所面临的困境(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物权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中未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这给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解决留下障碍。

在业主委员会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纠纷时面临无法起诉、应诉和承担责任的境况,比如在其违反合同时面临无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尴尬。

例如,《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赋予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可能会因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适当资格而被驳回起诉。

(二)业主委员会权利不足在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缺少足够权利来保障物业管理活动,有的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因此而停滞。

其中缺少的最基础的权利是物业管理活动经费的归集使用权。

比如某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

业主委员会在与欠费业主协商对话无果的情况下,被迫将欠费业主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缴的管理活动经费及滞纳金。

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属于《物业管理条例》调整范畴,有的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这种状况的出现是源于不合理的法律规范。

(三)业主委员会的制约机制不完善《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我国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制度的冲突

我国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制度的冲突
关 系 , 是对 民法 基 本 原则 的 公然 违 反 。 也
主体地位 是平等 的, 权利义 务是对等的, 然而实践却与理论相去甚远 ,
物 业 管 理 委 托 中 存 在着 大 量 不 平 等 的 现象 。 ( ) 地 位 不 平 等 一 主体
考 察现实 中存在的诸多物业管理纠纷 , 笔者认 为物业管理委托中 的主体地位不平等及 意志的不 自由是导致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 产 生矛盾 的重要原因。 简单理解 , 物业 管理就 是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 业 管理物业 、 提供服 务的行 为, 这种行为可 以分为两个阶段或两种 情 况, 但不论在哪种情况下 , 双方 的法律地位始终都难于体现 平等和 自
以一 致 和对 等 。
第一, 开发商委 托物业 管理企业管理服 务行 为中, 在 大量存在的
致物业管理企业依附、 受制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而缺乏独立经营的法 “ 父子” 关系使得物业管理 企业难 以真正 实现其 本应行 使的权 利。本 人品格, 其利益考虑 的出发点始终无法摆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总体规 来在接受委托之后 , 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时应该对物业进 行验 收, 但 划, 重建设、 重销售 、 轻管理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开发项 目在规 划、 设计、 施工阶段留下的问题 , 在业主入住之后逐步暴露出来 , 引发业 主对物业管理的不满 , 加上物业管理企业是开发商在业主入住之前就
在购房时 已经解决, 毫无独立可言, 新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基本上连 见面的机会也没有, 更谈不上了解和协商。 实际上购房是一个独立 的

物业管理 中委托 的不平等
物 业 管理 委 托 属 于 民事委 托 的一 种 , 业 管 理 企 业和 业 主 双 方 的 物
法律行为,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又是另外一个法律行为, 开发商在

试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pdf

试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pdf

众所周知,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是近年来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大家所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难点以及焦点问题。

本文试图从物业管理权利来源的源头出发,针对物业管理委托、委托代理以及代理概念的误区和对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危害,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来论述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期望给大家一个满意和明确的解答。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关键要素,也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之所以法律、法规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是物业管理法律制度调整的社会关系在物业管理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如果仅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主体之间并没有权利和义务,就不能发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因此,物业管理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包含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业主、住户的权利与义务,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及占有人、使用人所享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二是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三是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四是作为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五是各级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六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七是物业管理协会的基本权利义务。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是物业建筑物业主及使用人(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两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确立的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关系。

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关系

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关系
的物 业管 理 公 司所 提 供 的专 业 化 、 术化 的有 偿 服 技
务; 次, 其 由于物 业 管 理 具有 专 业 化 、 术化 的技 术 技
服务 的特 点 , 为业 主 、 主 委员会 并不 能 亲 自来 处 作 业 理, 同时对 于一个 大 型 的住 宅 区 , 主人 数可 能会 达 业 数干 人 , 如果 每 一个 业 主 都 直接 亲 自从 事物 业 管 理 的具 体管 理 服 务工 作 , 么 住宅 区 的秩 序 就 可能 天 那 下大乱 , 终导 致表 面上 人人 都在 管 , 最 实际上 人 人都 不管 , 也无 法管 的局 面 。
多年 来 , 人们 一直将 业 主 、 主委 员会 与物业 管 业 理 公 司 的法 律关 系锁 定在 “ 托 ” “ 托 代 理 ” , 委 或 委 上 其 实这 是 望 文生 义 所造 成 的 一种 物 业管 理 误 区 , 对
务 并 不是 事务 , 物业 管 理 的 实质 是 作 为 管理 服 务 人
人若不 委托 处理 就不 得不 亲 自为之 的事务 。
实质 上是 规定 了受 托人 的忠 实义 务 。但 物业 管理 的 管理 服 务并 不 是 完全 按 照 业 主 、 主委 员会 的指 示 业 处理 的 , 业管 理 公 司 在物 业 管 理 服务 工 作 是依 据 物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 、 目, 循 物业 管理 法律 、 规 , 项 遵 法 独 立 自主地 开展 物业 管理 服务 的经 营活 动 的 。在 物业 管理 公司 开展 的物 业管 理服 务 的经营 活动 中 , 主 、 业 业主 委员会 只有 监督 权 , 而没 有干 涉 和指挥 权 。 物业 管理 公 司也 没 有 服从 业 主 、 主 委员 会 指示 的 忠实 业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住房商品化和住房管理商品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此“两化”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新的矛盾和纠纷,物业管理就是其中之一。

近年来,诉至法院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大多都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故笔者在本文中拟就此问题作一番抛砖引玉的初浅探讨。

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与计划经济年代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的传统房产管理相比,物业管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管理服务体制,其最基本的特点是业主自治自律与物业管理企业统一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

全体业主拥有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团体内部的常设执行机构。

它由业主团体内部各个成员按一定程序选举产生,负责具体处理业主团体的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是广大业主实现业主自治自律的前提和关键。

物业管理公司则是对建筑物进行统一专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关系在实践中,过去我们大都将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关系锁定在“委托”或“委托代理”上,其实这是望文生义引起的片面理解,对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一)委托的产生、发展是由于因商品经济的发达,个人囿于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能力,不可能事必躬亲,不得不将部分事务交由他人处理,法律对这种关系进行确认和调整,由此而生委托。

这与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所确立的委托合同制度的法律概念是一致的,委托合同是新合同法直接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的类型之一,结合物业管理的实际认真对照新合同法就会发现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目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评析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制衡关系

评析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制衡关系

评析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制衡关系倪斌鹭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案情原告:厦门鹏来物业公司被告:厦门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厦门市东悦庭小区从2005年底起相继有13名业主擅自在楼顶平台上搭建轻体房、在公用楼道安装防盗门、超出外墙体安装防盗窗等等,引起绝大多数业主的不满。

2006年初东悦庭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曾就此事与物业公司沟通未果。

2006年10月,鹏来物业公司收到东悦庭业主委员会的“函件”,要求:鹏来物业公司于一星期内向13名违规业主发出警告函,限定违规业主一个月内拆除违规安装和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否则物业公司将以诉讼手段解决问题。

然而一个月过去了,鹏来物业公司未予理睬,也未及时解决矛盾。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工作不力,2006年11月再次向鹏来物业公司下发“通知书”,要求:物业公司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对13名违规业主提起诉讼;如果物业公司不起诉违规业主,业主委员会将对物业公司采取一定的措施,并有可能解聘物业公司,另聘新的物业公司对东悦庭进行物业管理。

鹏来物业公司不满业主委员会的做法,双方产生争执。

2006年12月中旬,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在厦门某报上刊登广告,准备于2007年2月1日起要为东悦庭选聘新物业管理公司。

2007年初,厦门鹏来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厦门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1、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对鹏来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2、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应在厦门某报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原告鹏来物业公司诉称,东悦庭近阶段经常出现部分业主破坏东悦庭环境的恶性事件属实,原告已经根据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查和劝阻,并会适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但是,东悦庭业主委员会经常给原告施加压力,并以领导的身份向原告发函、发通知书,责令原告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处理违规业主。

而且在合同期内,业委会不得登广告另行选聘新物业公司。

原告认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原告履行管理职责,给原告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压力和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浅谈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利益冲突的策略与分析

浅谈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利益冲突的策略与分析

浅谈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利益冲突的策略与分析【摘要】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常见的问题,在实际运营中往往会引发纠纷和矛盾。

本文旨在探讨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利益冲突的现状和重要性,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化解冲突的策略和提升双方利益一致性的方法。

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总结出建立和谐共赢的管理模式,并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本文旨在进一步强调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合作的重要性,并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启示。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探讨,可以帮助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更好地协调利益关系,实现共赢发展。

【关键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利益冲突、原因分析、常见表现、策略、一致性、案例分析、实践经验、和谐共赢、管理模式、发展趋势。

1. 引言1.1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利益冲突的现状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实际运行中经常出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且不容忽视的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专业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小区或商业物业的日常运营,而业主则是物业的所有者,希望获得良好的管理服务和保值增值的利益。

由于双方利益的不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常常导致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

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目标,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可能会采取一些对业主利益不利的做法,比如降低维护水平、削减服务项目等。

而业主则希望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更加完善和优质的管理服务,带来更好的居住或投资体验。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是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

业主往往不了解物业管理公司的运作模式和决策机制,导致对管理公司的不满和疑虑。

而物业管理公司也可能存在不透明的管理方式,让业主感到不信任。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一个普遍存在且复杂多变的问题,需要通过深入分析和有效的策略来加以解决。

只有建立起相互理解、信任和合作的关系,才能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1.2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利益冲突的重要性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利益冲突的重要性在于其直接影响到小区的管理和运营,关系到业主的权益和生活质量。

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

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

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同时,物业管理服务也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法律责任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合同责任:在物业管理服务中,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通常会签署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物业公司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合格、安全、可靠的物业管理服务,保障业主的利益。

同时,业主委员会也有责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

2.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应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包括维修、保洁、安全等方面。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物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为业主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3.业主的履行责任:业主作为物业管理的对象,也有一定的责任。

业主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转。

同时,业主有义务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积极参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社区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

二、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各方应本着友好、互信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在争议发生时,各方应及时沟通,明确各自的诉求,寻求双方共识,并尽量避免诉讼纠纷的发生。

协商解决是有效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不仅可以减少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还能维护良好的业主和物业公司关系。

2.调解解决:若协商未果,双方可以寻求专业调解机构的协助。

调解是一种独立、中立的争议解决方式,调解员会帮助双方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调解解决争议的优势在于高效、灵活,可以缓解双方的矛盾,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仲裁解决:如果调解也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向相关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是一种法律程序,仲裁庭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仲裁具有快速、专业、便捷的特点,是一种有效解决争议的方式。

浅谈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利益冲突的策略与分析

浅谈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利益冲突的策略与分析

浅谈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利益冲突的策略与分析【摘要】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常见的现象。

本文从识别利益冲突的原因、化解利益冲突的策略、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和加强信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通过重视双方利益平衡的重要性,强调合作共赢的理念,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共同发展的观点,希望能够引起相关方面的重视,加强双方之间的合作与理解,从而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在实践中,加强沟通和信任建设,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能够有效地解决利益冲突,推动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共同发展与共赢局面。

【关键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利益冲突、策略、沟通、管理规定、信任、利益平衡、合作共赢、共同发展1. 引言1.1 介绍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合作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者,负责管理和维护公共设施、物业设施以及解决小区内的日常事务。

而业主则是这片区域内的居民,拥有物业的所有权,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利。

在这种关系中,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利益往往会发生冲突。

这些冲突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支出、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等方面。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是因为双方的利益诉求不同所致。

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为目标,追求效益最大化,而业主则更注重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

由于双方的立场不同,往往导致了利益冲突的产生。

如何化解双方的利益冲突,建立和谐的合作关系,成为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们共同面临的挑战。

在接下来的我们将进一步分析利益冲突的原因,探讨化解冲突的策略,以及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和加强信任建设等方面的方法,希望可以为解决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利益冲突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和启发。

2. 正文2.1 识别利益冲突的原因识别利益冲突的原因是十分重要的,只有深入了解冲突的根源,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

在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利益冲突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利益分配不公:物业管理公司可能会将资源倾向于自身利益,导致业主感到受到不公平对待。

社区物业服务矛盾难题调研

社区物业服务矛盾难题调研

社区物业服务矛盾难题调研当前,物业管理领域矛盾纠纷已成为城市社区治理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近年来,*市物业服务纠纷数量居高不下,社区业委会成立率较低,社区停车、绿化、电梯维护不到位等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制约基层社会治理效能,难以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

社区物业服务矛盾亟待解决。

一、社区物业服务矛盾概况*.问题现状。

一是物业合同诉讼数量高发。

经人民法院大数据信息库查询,近五年(*至*年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共计*件,约占全市民事纠纷案件的*%,即使将疫情因素排除在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年均约*万件,仍然在全市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排名第一且历年均为第一。

二是居民反映、投诉物业服务情况较多。

通过*政务网官网查询,以“物业费”为主题进行检索,反馈政民互动信息*条,多涉及居民反映物业收费标准不合理、物业服务不到位、咨询减免物业费等问题;以“物业合同”为主题进行检索,反馈政民互动信息*条,多涉及居民反映物业公司前期物业合同、续签合同以及未签订合同收费问题、新老物业公司交接问题等。

三是社区综治范围中涉物业矛盾突出。

据社区综合治理信息化平台反馈,社区纠纷中有关停车管理、电梯使用及维护、消防安全治理、侵占公共资源等涉物业服务问题十分突出。

以*区为例,*年以来,*区通过社区协商平台解决社区停车难、物业纠纷等问题*余件。

四是业主对于物业服务满意度较低。

在*年底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国内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调查体验报告》指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消费者满意度综合得分*分,物业服务体验评价得分*分,均处于及格水平,与业主对美好居住环境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服务质量还有大幅提升空间。

五是社区业委会成立率不高。

以*区为例,截至*年*月底,全区备案并入住住宅项目*个,备案有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家,成立业主大会的备案住宅项目有*个,占全区备案入住住宅项目总数的*%,正常履职的业主委员会*个。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委会成员辞职或到期不换届情况也较普遍。

业主委员会如何处理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如何处理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如何处理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两年前,《中国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他成为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为物业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但是我同时也看到实际工作中确实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一些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不和谐的关系,制约着行业的纵深发展,因此作为业主委员会,如何处理好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则显得十分重要。

在多年的物业管理实践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做好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融洽关系对整体物业管理工作的推进作用,也体会到不和谐的两者关系,给工作带来了巨大阻力。

因此,两者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一个项目的走向,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毋庸置疑,物业管理企业千差万别,服务的品质良莠不齐,难免业主会有怨言,现在我们以服务好,品质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例,说明一下业主委员会应该如何做好自身工作而服务业主。

首先,业主委员会要规范自身的管理服务行为物业管理项目各异,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背景了属不相同中,一个大家共同的目标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要用文字记录下来,使广大业主真正体会到业主委员会“真心为民”的做法。

而且能够避免在物业管理实践中经常调整发展方向,避免让物业管理企业无所适从,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内部成员的分歧,一量有了广大业主共同中认可的发展方向,业主委员会在选聘、辞退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交往中都能够加以遵循,对各方都是十分有益的。

实践中关系不融洽的项目都有模糊或清晰的发展方向与定位,而关系不好的项目大都是没有共同的愿景。

因此,明确愿景,形成共同的目的感和命运感,是构建各谐社区的基石。

其次,打破藩篱,与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可靠的相互信赖的关系。

信任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没有信任,各项工作无处谈起,为此,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摒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对头”的观念。

要主动搭起信任的桥梁,坦诚相待,反物业管理傿看作社区的一个成员,在这样一个平台上认识、沟通与交流。

社区一直是使人们相互合作和相互信赖的最强有力的机制,而在现实中已渐渐发生偏离,人们之间变得冷漠与疏远。

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及解决方法分析

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及解决方法分析

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及解决方法分析通过对物业服务公司和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的主要矛盾冲突进行原因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各利益相关人及政府管理部门协调改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标签:业主;物业服务公司;矛盾冲突;解决之道1 物业管理费问题矛盾冲突:因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争议而引发的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的矛盾最为常见。

通常是物业服务公司在未与小区业主协商一致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提高物业管理费,从而引起小区业主的不满乃至于拒交。

解决办法:这种矛盾冲突的产生应该说物业服务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因为作为竞争性的物业管理服务业,物业服务公司制定或变更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必须与小区业主或其代表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否则,小区业主有权聘用其他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小区物业管理。

当然,由于我国目前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化程度较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和运作的困难等各种问题的存在,使得小区业主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并不像选择家政服务公司那样简单。

但随着我国物业管理业和小区自治管理制度的不断发展,相信业主们选择物业服务公司的自由度会越来越大。

对此物业服务公司应有清醒的认识,在制定或变更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时,本着充分尊重小区业主消费能力和消费习惯的精神与小区业主平等协商,通过真诚沟通、耐心说服来取得双方观点的一致。

2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的争议矛盾冲突:由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或收费所引发的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矛盾冲突屡见不鲜。

解决办法: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争议说到底是一个法律问题,由此引发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很难说是物业公司或业主哪一方的责任。

关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物权法》作出的仅是框架性的规定,对于处理涉及车位的一些具体纠纷比较难于操作。

所以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操作性强的法规对小区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获取、使用及利益分配予以明确规定,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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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关系的法律规制和实践冲突研究内容摘要:随着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物业管理也逐渐走上市场化的轨道,但是由于我国的物业管理起步较晚,法律法规滞后,在具体的操作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造成操作上的不规范和管理的混乱。

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权责不清,法律关系不明确,导致在双方冲突不断。

本文试图结合我公司的实际,从现实中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纠纷的表现出发,正确界定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产生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如何进行法律规制以及对实践中存在的冲突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关键字:业委会物业公司冲突法律规制物业管理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西方的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和发达地区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

我国的物业管理起步较晚,始于深圳的物业管理到现在只有大约20年时间,其组建方式大致有5种: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大中型企业单位组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管所改制、街道办事处组建、社会自发成立。

但是由于在具体执行物业管理功能时,操作不够规范,加之我国物业管理市场化道路是交易现行,规则滞后。

事先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有规定但无人落实和监督处置,使有些部门职责不清、无序。

致使我国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冲突不断。

为响应社会呼声、保障业主权益,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开始施行,这标志着中国物业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对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但此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并未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近几年社区物业冲突仍存在越演越烈的趋势。

过去两年,高房价曾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引发激烈争辩,主管部门对此出台了一些重大举措。

对比起来,对由社区管理而引发的问题,相关部门重视不够,因此而推出的解决办法对解决现存的问题还远远不足。

事实上,在法治条件短期内难以完善的情况下,期望物业管理公司自觉自律,显然不切实际。

但是作为业主的社会主流纳税人群如果对秩序和氛围始终感觉不安的话,那么就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研究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关系这个问题显得迫在眉睫,笔者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和物业关系的社会现状做如下阐述和分析,希望能对读者有一定的借鉴与启发。

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实践中产生冲突的表现形式(一)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冲突的案例1、案例一:2003年入住静源居小区的业主们发现,开发商售房时承诺的绿地面积、地下车库和垃圾间等配套设施都没能兑现,而且业主们的新房还普遍存在着墙体薄、隔音差等问题。

业主们遂委托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开发商——中房华北公司履行32%绿化率、向辖区学校交纳教育基金以解决业主子女就近上学问题等11项承诺。

今年10月,被一审法院认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提起上诉,要求市一中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市一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决,认为静源居业委会的起诉针对的是开发商广告欺诈和合同违约,与物业管理无关,因此业委会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2、案例二:位于苏州河畔的河滨花园小区原来有前期物业公司服务,但由于部分业主对于该物业公司不甚满意,于是,业委会便打算重选新的物业公司。

该业委会诉称:其于2004年8月向小区全体业主书面征求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选聘小区未来物业管理公司意见,结果得到了71.3%业主的赞成票。

但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使得此次邀聘“流产”。

业委会于是在今年5月21日公告:应广大业主强烈要求,业委会和招聘组讨论决定,按物业条例有关规定,请业主直接选聘物业企业公司。

接着,业委会向每位业主发放了印有若干家物业公司候选的征询单,最后根据票选结果选定了其中一家当新“管家”。

未料5月30日,闸北区房地局却撤销了该公告的决定,理由是:该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没有经过业主大会决定,也没有认真听取居委会的建议。

以上案例紧紧围绕着一个关键词就是业主委员会,并给我们提出了如下问题:1、业主委员会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它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有否诉讼主体资格?2、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3、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两者产生冲突的原因是什么?4、怎样更好的解决现存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矛盾?为此本人在以下篇幅中将对上述疑问进行分析,希望能为这些问题的理解与解决提供一定的思路与方案。

(二)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矛盾的表现形式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现实中由于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冲突表现是多种多样,曾出不穷。

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质量的争议。

不少物业管理公司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由于某些开发商重建设轻管理,前期开发留下的后遗症往往被住入新居的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发泄,而物业公司所处的地位和有限的管理费收入又难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结果造成争议。

笔者认为,理想的模式应是开发商一开始就与物业管理脱离关系,找外面成熟的物业公司接手。

两者关系一明确,责任归属也便明晰,物业管理公司不必承担相应的后续问题。

2、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

作为权利的出让者,业主自然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有着较高的要求。

而目前的物业管理企业,大都是由早期的房管所派生出来的公司,从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观念没有完全转变,加之人员组成、工作作风、管理能力没能脱离固有模式,管理服务就难以到位。

因此,常常出现小区居民和物业公司在保安、清洁、绿化等方面发生争议,甚至发生诉讼。

3、服务费用的争议。

业主常常抱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清,师出无名、雁过拔毛,加重了业主或者住户的负担,损坏了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关系,常常成为引发纠纷的导火索。

4、业主履约意识淡薄而引发的争议。

近年来由于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拒缴物业管理费引发的冲突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

我国住房商品化刚刚起步,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权责不甚了解,往往过于强调权利而忽视了义务,对享受物业管理的期望值过高,而经济承受力不足。

作为业主,理解支持物业公司出于大局考虑而制订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本是其应尽义务。

而少数业主出于私利、不顾大局,不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人为的制造一些矛盾。

作为业主,需将自身的权利有明确合理的定位,需知权利义务二者是相伴而生的。

《条例》在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业主的5项义务,包括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现实中不少业主以对物业服务不满为由,拒绝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管理费用,物业公司强制收费,引发冲突。

5、责任主体争议。

《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但由此却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若个别业主违约(如欠费不交),物业管理公司是追究业主委员会的责任,还是追究违约业主个人的责任?业委会不是独立的法人,没有独立的财产,显然不可能是责任的承担主体,但是物业管理合同是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在业主不遵守合同约定,物业与业主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必然引发与业委会之间的冲突。

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关系(一)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关系的理论前提。

正确界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关系是解决纠纷的前提条件。

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物业管理的实质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所管理的对象是区分所有建筑物。

作为不动产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转移只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动,而并非实际物体发生位移。

物业建筑物的出售、租赁实际上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交易和转让。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即物业管理)的一切来源归根结底来源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权利归属,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就是我们通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说的物业建筑物的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往往也是引起物业管理纠纷的症结所在。

相应的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建立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归属基础上的,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应该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依法规范。

(二)根据现行法规对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关系的认定。

业主委员会是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选举产生的一个代表业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一个自制性的组织。

而物业管理公司是由业主委员会选聘并且与它签订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一个物业管理公司。

它承担的主要职责是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并且对所在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所以从上述关系式中可见:业主是管理权力的主体,业主委员会是发包方和委托方,物业管理企业是受托方,是物业管理的执行机构,二者是雇佣与被雇用的关系,是服务产品提供与消费的关系。

(三)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既是管理与被管理,雇佣与被雇佣,服务产品提供与服务消费一对矛盾的共同体,更是一对利益互惠的共同体。

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靠提供优质的服务,换来业主委员会代表着的业主的经济回报,使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够持续有效的进行。

另一方面,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有效的检查监督职能,使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地改善服务质量。

提高经营水平,探索新的管理方法,树立新的管理理念,扩展自己的管理规模,使物业管理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地壮大发展。

而业主在享受到优质的服务的同时,由于良好的物业管理环境,使其物业得到了保值与增值。

物业管理企业离开了业主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业主离开了物业管理企业损失的将是必需的工作生活环境和由于物业的自然折旧带来的物业的贬值。

三、引发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冲突的原因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冲突,直接造成小区管理的混乱,对我国物业管理市场化是一个严重的阻碍。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冲突,以下来进行原因分析。

(一)共有部分权属不明,这是问题产生的实质原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为不少业主的“绊脚石”。

其简单的解释是,业主对于自己的居室享有专有所有权,而对绿地、电梯等建筑物附属设施享有共有所有权。

对于社区中的绿地侵占、电梯不通风等涉及社区共有财产的问题,单个业主无法以个人名义出来主张权益。

只有绝大多数社区业主投票认为它有问题,才能对其解聘,这是在与物业公司的抗衡中,业主先天的“软肋”。

条例第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求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据此,利用住宅小区的电梯、外墙、楼顶等部位发布广告,利用配套会所进行经营活动,或者利用小区的公共道路停车等,属于公共部位收益。

这些部位的产权如确属全体业主,那么收益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条例》第5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物权法》,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没有明确业主对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所有权,当产权不清时,就无法分清管理权与经营权,自然就会发生纠纷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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