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_第一章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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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第一章)
律的渊源
(二)中国民商法和经济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 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 是调整商事主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议制度
2.调解制度
3.两审终审制
4.审判监督制
5.回避制度
(三)中国司法制度
? 人民法院的组织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等
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制度
(三)罗马法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1)对教会法的影响。 教会法的主要渊源是罗马法。教会法院主要管辖有关家庭关系遗嘱继承和海事方面的案件,在这些领域中,罗马法对英国普通法的形成有很大影响。
(2)对商法的影响。 英国的商法同欧洲各国的商法基本一致,受罗马法的影响很大。
(3)对衡平法的影响。 为匡正普通法的不足,十四世纪英国设立了独立的衡平法院,其法官多由精通罗马法的僧侣担任,因此罗马法就渗入了衡平法。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即从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其中主要是指从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开始,到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纂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时期的法律。《国法大全》集罗马法之大成,对世界法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国法大全》由四部法律汇编组成:
宋体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绪论,课件)

国际商法(绪论,课件)

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 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 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一,国际商事条约 1,概念 (概念)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 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 解放组织. 2,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统 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汇票,本 票统一法公约》等 其它具体例子可参见书本第12页
3,中国法律的渊源 (1)制定法 ) 作为法律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 作为法律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 ---宪法 宪法 ---法律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与经济特区法规 地方性法规与经济特区法规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2)法律解释 ) 即有权解释机关对现行法律或法规条 文所作的解释与说明. 文所作的解释与说明. 法律解释通常分为: 法律解释通常分为: 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
三,交易便捷原则
所谓交易的"便捷",是指交易的简便 与快捷,达到迅速交易的目的. 商业贸易活动的跨国界,跨地区性, 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为实现营利 目的,必须力求交易迅捷.因为只有 交易便捷,从事商事交易之人才能多 次反复交易而达到营利目的.各国立 法都将交易便捷作为商事立法的一个 重要原则.该原则主要体现在:
这里特别提一下美国. 这里特别提一下美国. 美国也属于英美法系. 美国也属于英美法系.美国与英国一样以判 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文法看做是 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 对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 对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美国法采用英国法 的范畴,概念与分类方法, 的范畴,概念与分类方法,也存在普通法与 衡平法的区别, 衡平法的区别,这是美国法与英国法的相同 之处.但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 之处.但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美 国法律中,既包括联邦法,也包括州法.因 国法律中,既包括联邦法,也包括州法. 此,美国法律的结构与英国法律的结构又有 很大的差异. 很大的差异.

国际商法重点

国际商法重点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第二章代理法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案例:1.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2.请分析:波兰R公司能否以“紧急处分代理”为由进行抗辩答: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或者经存储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在出售时考虑了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必要授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3.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4.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5.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他叔叔将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为表示感谢;他的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手表..6.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是;代理法中规定了代理人其中一项义务是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包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机密..7.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试问:1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外贸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只能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的名义对外交涉索赔..2为什么因为外贸公司接受国内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在这种做法中;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8.被告G聘用原告N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后来原告N获悉该地块的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也同意以80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与此同时;原告N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亩的价格卖给他人..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却撤销了与原告N 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原告N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损失..9.1原告N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购买被告G的土地10.经委托人被告G同意;原告N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11.2被告G是否应该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12.被告G不应当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原告N违反了作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诚信忠实义务;被告有权撤销合同..13.第三章合伙企业法1.有限合伙定义: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2.合伙企业的特点: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3.退伙债务的承担: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债务仍须负责..至于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的问题;则须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对该第三人负责;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任..案例:1.2001年;投资人本克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本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布莱克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本克同意后才可以签订;布莱克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2.布莱克接管企业的经营权之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年10月;布莱克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3年11月;布莱克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布莱克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3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3.2004年3月;本克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布莱克的上述问题..本克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13万美元;而对外负债18万美元..4.问:1如果布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时;仍然赢利;由于布莱克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在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5.22003年10月;布莱克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金额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6.32003年11月;布莱克因朋友买车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7.42004年1月;布莱克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8.9.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10.请回答以下问题:11.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12.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13.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14.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美元、2万美元和1万美元;组建一个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某一日;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是合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E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因此只同意还10%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回答以下问题:1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内部有约定;B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但是D并不知道;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这份合同是有效的..2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C是否有义务全部偿还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C偿还债务..3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他是否可以要求A、B分担如果分担;比例如何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C可以按出资比例向AB追偿..第四章公司法1.股东大会的地位: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常设机构2.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容易导致资金闲置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利:简化公司设立程序;避免资金闲置..弊:公司资本缺乏保障;容易导致公司滥设;损害债权人利益..折衷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期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平、安全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既保证公司资本的效率;又兼顾到安全性;既做到了兼顾公平、安全;又把效率优先的原则贯彻到了公司资本制度中去..3.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4.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缺陷: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条件:必须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应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一般只能由法人债权人提出申请;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其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请5.公司债券的定义及特点公司债的概念: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公司债的特征:公司债的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债有固定的利息率;公司定期发放利息;公司债有一定的期限;公司债持有人比股东优先得到清偿6.公司解散:公司自己决定解散;法定事由解散;强制解散案例:1.小常想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动画制作业务;他现在只有10万元人民币;虽然达到了公司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但是它需要支付很多生活支出;同时这家动画制作公司暂时不需要这么多资金;他想适用折衷资本制;于是去咨询律师..如果你是律师;应当对小常作出何种建议如果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不能适用折衷资本制..最好能找几个志同道合的人成立一家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适用折衷资本制;首次出资额只需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某地有二十几家民营企业分别生产各种汽车零部件;在业务往来中他们发现如果能够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将业务整合起来;会产生非常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于是这些企业的老板就开始商量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汽车零部件生产的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该公司分三期建成;总投资需要1亿人民币;一期投资3500万;二期3000万;三期3500万..这时该公司面临着对设立方式的选择: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如果采用发起设立;那么全体股东只需出资2000万即可;能够适用折衷资本制;但是就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如果选择募集设立;发起人必须出资3500万;然后剩余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吸引社会投资..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出口货物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在于以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作为区分国际合同的依据..2.合同形式的要求: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对此条款提出了保留..3.两大法系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大陆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区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仅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的效果..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以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经登记才转移所有权英美法的规定英国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对于非特定买卖;货物在未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美国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没有规定;货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于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中国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4.权利担保责任5.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6.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7.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8.货物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将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起来;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交货转移风险”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交付第一承运人或在指定地点交付第一承运人起转移买卖路货时的风险转移: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买方接收货物起转移案例:1.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某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菲律宾公司知道这批玉米正在运输途中..问: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菲律宾B公司依旧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2如果菲律宾公司在收到这批货物之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该由谁承担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由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再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第六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第1章绪论

国际商法第1章绪论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的特征? 2.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哪些? 3 3.商人习惯法的特点?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结构和渊源上有何 区别? 5.判例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地位有何不 同?
6.什么是英国法的“先例约束力原 则”? 7.衡平法与普通法的主要区别? 8.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3.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 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商事交易关 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规范 性文件。 4.判例 在英美普通法之中,判例是国家法律 的重要渊源。判例虽不是大陆法系国 家的正式渊源,但是,大陆法系国家 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参考上级法院的 有关判例,使得判例在很多场合下实 际上成了“准法律”。
“商事”并不仅仅限于商业活动。 “国际”的含义是指“跨越国境”的 意思。 现代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是非常广泛 的,已经从传统国际商法的范围:商 事组织、合同、代理、买卖、海商、 保险、票据等领域,拓展到技术贸易、 服务贸易、投资、金融、产品责任等 众多的国际经济领域。
1.1.2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具体 的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有四个主要渊源: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指国家间共同制定的商事规范, 双边性质的称条约,多边性质的则称公约。 2.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 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纂成文的, 为广大国际商事当事人所普遍接受的贸易规则。
1.3.2英美法的结构、渊源和特点 英美法的结构、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 普通法系,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 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 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英国法的结构、 1 . 3 . 2 . 1 英国法的结构 、 特点及其 渊源 1.英国法的结构和特点 英国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这种二 元性结构是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国际商法绪论

国际商法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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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法系按各国法律的历史传统、渊源关
系和特征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形成不同的 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我国?
14
一、两大法系的概念
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
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由于该法系首先是在欧洲大陆出现和形成的, 所以称为大陆法系;又因为其受罗马法的影响最为 强烈和广泛,又称为罗马法系。 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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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比较
• 衡平法是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的普通法而出现的。 ① 救济方法不同: 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财产两种救济方法, 且以金钱赔偿为主; 衡平法在普通法这两种方法的基础上,又发展出 实际履行和禁令两种新的救济方法。 ② 诉讼程序不同: 如普通法法院有陪审团制度,而衡平法法院则不 设陪审团; 普通法法院采取口头答辩、口头询问的方式审理 案件,而衡平法法院则采取书面诉讼程序。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合 公 代 伙 司 理 企 法 法 业 法
买 卖 法
货 物 运 输 法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法
支 付 结 算 法
产 品 责 任 法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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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4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目 录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渊源
第三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第四节: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一、国际商法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国际商
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 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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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A.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 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 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国际商法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第一章绪论

第一章绪论教学内容:介绍国际商法这门课及其学习的意义和方法,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渊源;西方国家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结构、渊源和主要特点;以及我国法律制度的概述。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特点),了解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明确国际商法的基本内容和体系。

掌握两大法系的区别,了解我国民商事法律的相关制度。

参考材料:教材《国际商法》(沈四宝主编)第一章第一节课时:4学时(2周)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商法是一部什么法(一)国际商法的产生及发展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也就产生了商法。

从历史上看,商法经历了一个从国际—国内—国际统一化的发展过程。

(二)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

国际商法主要调整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商事组织这些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国际性的或跨国性的商事交易关系即一国的公司或企业与另一国的公司或企业在商事交易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规范这些公司或企业自身的组织结构、地位等。

现代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交易关系。

具体是指:(1)货物买卖关系;(2)技术贸易关系,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版权的跨国转让关系;(3)提供跨国运输、保险、金融、旅游、通讯、法律等服务的服务贸易关系。

在上述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各国及国际上都制订了许多法律。

国际商法就是各国及国际上关于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即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和支付方面的法律制度;2、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制度,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版权的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的法律制度;3、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即有关提供运输、保险、金融、旅游、通讯、会计、法律、数据处理等跨国服务的法律制度。

江西财经大学国际商法第一章绪论

江西财经大学国际商法第一章绪论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 复原物两种救济方法方法, 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 和禁令。
〔2〕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 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 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 用书面方式审理案件
〔3 〕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 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 序
• 问题:美韩贸易协定是否属于国际商事关系?是否 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
•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主体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
法律标准的总和

1、主体:商人〔merchant〕——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商事主体,是指以
第一章 绪论
• 教学内容: •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 国际商法的历史开展 • 国际商法的渊源 • 国际商法的根本原那么
• 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 特点
•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 2007年4月1日,在历经10个月的困难谈判 后,美国与韩国在韩国首都首尔达成自由贸 易协定。2007年6月30日,美国与韩国在华盛 顿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这是美国自1994年 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以来签署的最大最重要
•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
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 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 的开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 久的征服。〞——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德国〕 ?罗马法的精神?
• 3、老实信用原那么〔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善意的解释〞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第一章绪论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是调整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主体在实施国际商事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国家不能成为商事主体)2.国际商法的渊源:⑪国际法规范:①国际商事条约→重要渊源(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根据“约定必须遵守”的古老国际法原则得出的结论)②国际商事惯例:长期实践中形成并被普遍接受和遵循的,属于任意性规范,只有当事人资源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⑫国内法规范:①制定法:发条、规章制度②判例: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渊源,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有约束力3.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具有法典的特征: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渊源:制定法4.英美法系:指以英国中世纪形成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西方国家法律的总称普通法系: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渊源:判例重要原则:先例约束力原则1.商事组织:也称“商事企业”,指依商法规定设立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具备要素:有自己的名称;有一定数量的成员;一定自主支配的资本;以营利为目的;成员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具有法律人格特点:独立性(以自身名义实施商事行为)、营利性(目的)、规模性(一定数量的成员,一定数额的资本)、组织性(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2.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契约性企业。

特征: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上;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人:仅指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散:自愿解散、依法解散(都要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3.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⑪特征:法定性、营利性、法人性⑫分类:⑪股东所负责任: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⑫筹资方式:封闭式公司(特定范围的股东)、开放式公司(自由买卖或交易)⑬公司的信用:资合公司(资本为基础)、人合公司(以股东为准,是无限公司)、资合兼人合的公司(公司资本+股东个人信用)⑭公司组织关系:①母公司与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彼此独立)②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无,只是一个分支机构)⑮公司国籍:①本国公司(本国境内登记)②外国公司(业务范围有限制)③跨国公司(一国为基地,对外直接投资,是个集团)⑬设立原则:自由主义(国家不干涉)、特许主义(经国主或国会特许)、核准主义(符合法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准则主义(设立必要条件由法律统一规定)⑭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全部资本)、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部分资本)⑮设立条件:实质要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50以下;股份有限:2-200人)②法定最低资本(有限:3万元;股份有限:50万元)③订立章程程序要件:申请成立登记、缴纳法定手续费、提交申请书、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等法定文件。

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观点 公法: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宪法、行 政法等 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民法、商 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比较: 英国法律具有典型的二元性,即普通法和衡平 法的并存,衡平法是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的普通法 而出现的。 救济方法:普通法系只能采取金钱赔偿和返还 财产,衡平法发展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诉讼程序 :普通法系设陪审团、口头答辩,衡 平法相对比较灵活。 法院组织系统:普通法:王座法庭;衡平法: 枢秘大臣法庭 法律术语不同:如:判决:judgement, Decree
四、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 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 国国内商事立法。
1、国际(商务)条约
国家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之的国际书面 协定。 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海牙规则》《华沙公约》等 国际商务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其他国家可选 择适用。
二、美国的法律制度 美国独立初期,由于普遍存在着英国统治的敌 视,因而英国的普通法也受到反对,许多州都宣布 禁止援引1776年以后的英国判例 两种主张:一种主张采用英国普通法 另一种主张采用大陆法模式 美国最后还是留在普通法体系内 美国法在法律语言,法律概念和推理等方面,都 与英国法有相同之处,但独立以后,形成了自己的 特点。 美国法律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分为联邦法 和州法 美国法律渊源以判例法为主,成文法为辅。
三、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1、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沿革
旧中国的法律 新中国的法律
2、中国法律的渊源
(1)制定法
a.宪法 b.法律 选举法 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邢法 邢事诉讼法 民事通则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国际商法 笔记

国际商法 笔记

国际商法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区别: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包括国家及经济组织。

§2、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务)条约渊源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国内法(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第二节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1、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大陆法系的概念: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别称:法典法系(code family)、民法法系(civil law family)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2、大陆法系的特点①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②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乌尔比安)③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典型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司法判例不是渊源,是对法律的注释)④全面地直接地受到罗马法影响的结果§3、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共性: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第三节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1、普通法系的概念概念: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美国法自19世纪后期起,就离开英国法律独立发展§2、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原是大陆法系,后受英美法影响。

§3、英国的法律制度§3.1英国法的特点:①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结构②重视程序法③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才能起作用1、救济方法普:①金钱赔偿②返还财产(前者为主);衡:①实际履行②紧令普通法与2、诉讼程序普:陪审团,口头询问答辩;衡:不设陪审团,书面审理衡平法的3、法院组织系统:建立统一法院体系,衡平优先;Queen’s bench(普)Chancery 区别(衡)Now,确定那个法院管辖时,以哪个适合用哪个为准4、法律术语Suit, Interests, Decree, Compensation§3.2英国的法院组织§3.3英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先例约束力的原则:①上议院的判例约束各级(除其本身)②上诉法院的判例约束下级及本身③高级法院各庭判例约束下级,说服同级④有些法院需遵循其以前判例总结: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成文法需经法院判例加以解释才能适用§4、美国的法律制度§4.1美国法的结构主要特点是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属于例外,但联邦法律效力高于州法律不存在所谓“总的联邦普通法”,除联邦国会法律所管辖的事项外,应适用州法。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 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 行动时产生。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代理人并没有 取得此种行为的明示的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 需要得视为具有此种授权。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或商业上所必需的; (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与委托人取得 联系得到委托人的明示 ; (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 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公约法律将违约分为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两种。
根本违约
如果一方出现根本违约,则另 一方不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而且有权利撤销合同。
违约
非根本违约
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是非根本违 约,则另一方只可以要求损害赔 偿,但是不可以撤销合同。
关于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中有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违约方在履 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没有采取过 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需 要需证明违约方存在过错,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或者让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二)大陆法
(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
(四)中国法
(一)英美法 合同自由是美国法的基本原则,合同一般采用不要式 原则,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美国《防止欺诈法》规定,以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 式: 1.不能在一年内履行的合同 2.买卖土地以及有关土地权益的合同 3.允诺为他人偿还债务(担保合同) 《统一商法典》规定: 价金在500美元以上的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英美法 1.从代理权产生方式划分 (1)明示的授权 本人以清楚明白的语言或文字 明确的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

《国际商法》知识点梳理(PPT 课本) (1)

《国际商法》知识点梳理(PPT 课本) (1)

《国际商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绪论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性”:①商事关系的主体,即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中的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同,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②商事关系的客体处于国外。

此处的客体,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知识产权等)。

③导致商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具有跨国性。

)国际商事惯例:作为一种法律渊源的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实践中经长期、反复运用而逐渐形成,并被各国商事主体所普遍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做法和规则。

示范法:示范法通常是由国际组织(民间或官方)或者某一领域的专家起草、供各国立法机关在从事相关商事的国内立法时参考的行为规则。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主要代表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第一,法律的成文化。

第二,公私法分野明确。

第三,诉讼上以职权制为主。

第四,法院组织层次基本相同。

第五,法律推理上以演绎法为主。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是指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各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法律渊源以判例为主。

第二,没有严格区分公私法。

第三,诉讼上以对抗制为主。

第四,法律推理上以归纳法为主。

第五,法官在法律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那些区别:(一)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而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公法和私法加以区分并有界限分明的法律部门的划分(三)大陆法系以职权制为主的诉讼制度(四)法理推理(五)大陆法系中法官创造性地解释法律的余地不大。

两大法系的逐步趋同主要表现在:(一)判例在大陆法系的地位不断提高;(二)成文法在英美法系日益发达;(三)两大法系相互影响的现象日益明显。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国际商法第一章 绪论

国际商法第一章 绪论
•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和渊源;掌
握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了解我国的基本法
律制度。初步建立法律观念。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 其特点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节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or 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调整国际 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 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将判例法系统化、条理化和简单化。 • 组成: 黑体条文(black-letter clause)、正式评论、实例阐释、报告 员注释 • 法律重述与通则的区别 重述的对象仅限于判例法,不涉及惯例和习惯
(四)示范法
示范法,在国际商法领域指由国际机构制定的供各国立法机构起 草本国商事法时采纳的法律,如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关于 电子商务、商事仲裁方面的示范法。 • 示范法旨在减少各国民法商法的差异,而非形成统一的法律 • 示范法也可能被国际商事主体视为一种商事惯例。
二、西方两大法系
1、 大陆法系。 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 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 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2、 英美法系。 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 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 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三、罗马法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影响
(一)罗马法 (二)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 (三)罗马法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合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第一章

负责审理有关刑事方面 上诉 的案件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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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高等)法院
1972年改组后,王座法庭
海事法庭
高级 枢密大
商事法庭
法院 臣法庭
公司法庭
高等 法院
王冠 法院
破产法庭 亲属法庭
上诉法院是高等法院的第二级
审判机关,如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
上诉 在例外的情况下,可向上议院的上诉
法院 委员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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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不设检察官制度
英国不设检察官制度其理由 是,检察官出席会破坏司法独立 的原则。
这是表面现象,设与不设检 察官制度,并不影响资产阶级法 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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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法的基本渊源主要有:
1.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
但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
院的判决才构成先例,才具有约束
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一、普通法系的概念 二、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 三、英国的法律制度 四、美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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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系的概念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西方资 本主义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法律 传统,它的历史和影响也相当悠久和广泛。 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 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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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有的国家除普通法院外,还设有商事 法院、亲属法院和劳动法院,专门受理有 关商务关系、家庭关系和劳资关系的案件。
此外,有些国家如德国、法国、奥地利、
比利时、意大利、芬兰、卢森堡、瑞典等国, 还设有行政法院并构成独立的审级层次;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1

国际商法1
(3 )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王座法庭(queen’s bench)适 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chancery) 适用衡平法 的诉讼程序 (4 )法律术语不同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主要区别
普通法 衡平法 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 禁令 (injunction) 不设陪审团; 书面审理;比较灵活。 高等法院内设枢密大臣法 庭(chancery)
2. UK legal system
英国法
• 英国法的形成和历史发展---“普通法”
• 普通法是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 普通法来源于习惯法,实际上表现在法官的判决中,以 判例的形式出现,又称“判例法” (Case Law) ,是不 成文的。 • (一)英国法的特点和结构 • 1、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rule of precedent) • 2、从法律结构看,把法律分为普通法(common law)和 衡平法(equity)
• • • • 1. 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s 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美国最高法院U.S.Supreme Court
• 2. 州法院State Courts • 一审法院:普通管辖法院general jurisdiction court • 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s • (三)美国法的渊源
Continental Law
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 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2、 英美法系
Anglo-American law,Common Law
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 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 系

国际商法_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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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区别: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包括国家及经济组织。

§2、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务)条约渊源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国内法(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第二节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1、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大陆法系的概念: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别称:法典法系(code family)、民法法系(civil law family)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2、大陆法系的特点①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②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乌尔比安)③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典型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司法判例不是渊源,是对法律的注释)④全面地直接地受到罗马法影响的结果§3、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共性: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第三节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1、普通法系的概念概念: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美国法自19世纪后期起,就离开英国法律独立发展§2、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原是大陆法系,后受英美法影响。

§3、英国的法律制度§3.1英国法的特点:①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结构②重视程序法③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才能起作用1、救济方法普:①金钱赔偿②返还财产(前者为主);衡:①实际履行②紧令普通法与2、诉讼程序普:陪审团,口头询问答辩;衡:不设陪审团,书面审理衡平法的3、法院组织系统:建立统一法院体系,衡平优先;Queen’s bench(普)Chancery 区别(衡)Now,确定那个法院管辖时,以哪个适合用哪个为准4、法律术语Suit, Interests, Decree, Compensation§3.2英国的法院组织§3.3英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先例约束力的原则:①上议院的判例约束各级(除其本身)②上诉法院的判例约束下级及本身③高级法院各庭判例约束下级,说服同级④有些法院需遵循其以前判例总结: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成文法需经法院判例加以解释才能适用§4、美国的法律制度§4.1美国法的结构主要特点是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属于例外,但联邦法律效力高于州法律不存在所谓“总的联邦普通法”,除联邦国会法律所管辖的事项外,应适用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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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国内商事立法。 1、国际(商务)条约 国家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之的国际书面协定。 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海牙规则》《华沙公约》等 国际商务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其他国家可选择适用。
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 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 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 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 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 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 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 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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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 力的规范 如:《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惯例与习惯的比较: 国际惯例没有强制的普遍约束力,但是一旦被当事人加以采 用,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习惯只是一种行为,和国 际惯例具有本质的区别。 《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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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律师的三个依据:
去年,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件类似案件 时所作出的判决,其结果与自己的观点一致 最高法院在一个关于类似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
中作出的规定,可以支持自己的看法
某著名学者在其著作中的论点,与自己的观点
一致,该观点已经被该国法律界广泛接受
以上三个依据,哪个可被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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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观点 公法: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宪法、行政法等
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民法、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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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比较:
英国法律具有典型的二元性,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并存, 衡平法是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的普通法而出现的。 救济方法:普通法系只能采取金钱赔偿和返还财产,衡 平法发展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诉讼程序 :普通法系设陪审团、口头答辩,衡平法相对 比较灵活。 法院组织系统:普通法:王座法庭;衡平法:枢秘大臣 法庭 法律术语不同:如:判决:judgement, Dec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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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英国、美国、中国的法律制度
一、英国的法律制度 1、法律结构: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2、法律特点:以判例法为基础,成文法是补充或者 修正,重视程序法; 3、法院组织系统:英国的法院组织系统比较复杂;
4、法律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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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庭 王座法庭 高级法院 高等法院 上诉法院 郡法院 低级法院 治安法院
但厦门公司于5月初向香港公司提出鱼粉 生虫,要求退回已付货款的1/2。香港公司 没有同意,厦门公司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香港公司承担违约责 任。 随后,厦门公司没有依约开出第二批货物 的信用证。结果香港公司亦诉至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要求厦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会问: 厦门公司与香港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厦门公司与香港公司之间的纠纷应该适用什 么法律?中国的法律?香港的法律? 厦门公司与香港公司之间的纠纷由谁管辖? 厦门公司与香港公司谁违约?法院应如何处 理? 。。。。。。
教学基本要求
1.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内容, 以及两大法系各自的规定。 2.在国际商事活动中能够以国际商法为 依据,以国际商法为准绳。 3.能够灵活运用国际商事法律分析案例, 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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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
推荐书目
2005年版
徐康平:《国际商法》,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
我关他只想找回我的狗, 不曾想犯罪了 大学生刘某买的狗丢失。刘某怀 疑是邻家小孩狗娃偷的,便用铁链把狗娃 绑回家中关在狗笼里,逼其说出狗的下落。
三天后狗娃伺机逃脱。司法机关遂依法以
非法拘禁罪将刘某逮捕归案。
我关他只想找回我的狗, 不曾想犯罪了
在监狱里, 刘某回答记者问题时 说了标题中的那段话。 面对这样的表白,我们感到:一 个大学生连起码的法律常识都不懂,犯了 法还不自知。但法律是无情的,等待他的 将是几年的铁窗生涯。
金晓晨:《国际商法》,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任荣明:《国际商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对外经贸实务》 《国际经贸探索》
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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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主要的学习内容:
绪论:国际商法的概念、渊源 代理制度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代理法 合同法 票据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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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大法系的特点
大陆法系: 1)法典法:系统化、 归类化、逻辑性 2)分布以法德两国为 主 3)把全部法律分为公 法和私法 4)实体法 5)又称民法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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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 1)判例法 2)分布以英美两个国家 为主 3)把全部法律分为普通 法和衡平法 4)程序法 5)又称普通法系
一、两大法系的概念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一般是指以 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 法律体系的总称。 由于该法系首先是在欧洲大陆出现和形成的, 所以称为大陆法系;又因为其民法受罗马法的 影响最为强烈和广泛,又称为民法法系。
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以英国的普通法 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由于以英美两国 法律为主要代表,又称为英美法系。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 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 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 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 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 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 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 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 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 源 第二节: 西方国家两大法律体 系的形成和特点 第三节: 英国、美国、中国的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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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 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跨越国界、跨国之间的商事活动 商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以及与此 相关的其他活动 调整主体:商人和商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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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院组织
组织构成
事项

联邦 法院

州法 院
1、地区法院——共九十四所,分设在全国各 州境内 2 、上诉法院 —— 十三所(三名法官负责审理) 3 、最高法院 —— 设在首都华盛顿,行使施法 权的最高机构 1、第一审法院 有限管辖法院 普通管辖法院 2、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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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庭 公司法庭 破产法庭
枢密大臣法庭
亲属法庭
二、美国的法律制度 美国独立初期,由于普遍存在着英国统治的敌视,因而 英国的普通法也受到反对,许多州都宣布禁止援引1776年以 后的英国判例 两种主张:一种主张采用英国普通法 另一种主张采用大陆法模式 美国最后还是留在普通法体系内 美国法在法律语言,法律概念和推理等方面,都与英国法 有相同之处,但独立以后,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美国法律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分为联邦法和州法 美国法律渊源以判例法为主,成文法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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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 济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 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 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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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商行为 法、商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商事权利 救济法 商行为法:代理法、合同法、买卖 法,票据法(国际商事支付法),货物 运输保险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 商组织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宏观调控法:产品责任法 商事权利救济法: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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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 院进行解释。 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 规所作的解释称为行政解释
(3)判例 3、中国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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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的组织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 (2)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由审判员或陪审员共同 组成合议庭。并且实行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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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1、国际商法的概念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的特点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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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1、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沿革
旧中国的法律 新中国的法律
2、中国法律的渊源
(1)制定法
a.宪法 b.法律 选举法 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邢法 邢事诉讼法 民事通则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基本法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e.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香港)
国商案例
厦门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与香港某公 司于1990年12月签发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 同规定,由香港公司向厦门公司提供自委内瑞拉的 鱼粉5000吨,合同货物分两 批交付,每批分别为 2500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第一批货物交付 期限为1991年2月中旬,厦门公司应于1991年2月 1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第二批交货期限为同年 8月底,厦门公司应于8月20日或之前,开出信用 证。 厦门公司依约于2月1日开出信用证,第一批货物 于2月14日运抵福州港,厦门公司请当地商检部门 检验,商检结果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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