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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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黄政[2004]34号
【发布部门】黄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17
【实施日期】2004.09.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7日)废止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4〕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业经2004年9月16日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颁布实施。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目标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全面完成,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
负责对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审定工作,决定考核结果和奖惩事项。
第三条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
依照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审核下达目标任务,督查目标任务落实,做好目标考核基础性工作,提出考核初评意见。
第四条设立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
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市计委、市人事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目标考核复核工作。
第二章目标提出与下达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供给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扩大再就业、招商引资、民营经济发展、粮食生产、旅游指标和省“861”行动计划等),相关指标分别由市发展计划委、财政局、卫生局、计生委、农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相关部门进行分解,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汇总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