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东政办字〔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31日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我市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发范围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主要包括:1.产业转型升级类: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2.城镇更新改造类: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
3.用地效益提升类:投资强度、容积率、地均产出强度等控制指标明显低于地方行业平均水平的产业用地;参照“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确定的“限制发展类”企业名单认定的产业用地。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要在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本区域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根据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技术指南和数据库标准,申报纳入全省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动态管理,进行再开发利用。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二、开发模式(一)政府收储改造。
改造地块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或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由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收回或收购,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东政办字〔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字〔2018〕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5日东营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0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区政府对《东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以下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区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市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市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市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省级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东政办字[2012]139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字〔2012〕139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24日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轿车、商务车、越野车等用于企业公务用途的车辆。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配备审批、监督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监察、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配备管理第四条企业公务用车配备应当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杜绝奢侈浪费。
第五条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企业负责人职数、经营规模、内设业务部门等情况综合确定。
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企业,按一个企业核定。
企业负责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兼职的,原则上由其薪酬发放单位负责配备公务用车。
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负责人的,执行《东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不再为其重复配备公务用车。
山东黄标车报废标准
山东黄标车报废标准山东省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大省,同时也是汽车保有量较大的省份之一。
随着车辆保有量的增加,旧车报废处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和促进旧车报废工作的有序进行,山东省出台了黄标车报废标准,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减少废旧车辆对环境的影响。
首先,山东省规定了黄标车的定义。
黄标车是指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包括运输车辆、非营运客车和摩托车等。
这些车辆可能因为年限使用过长、技术状况不佳、超标排放等原因,已经不适合继续使用,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其次,山东省对黄标车的报废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车辆达到以下情况之一即可被视为黄标车,一是车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二是车辆因事故、火灾、泡水等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三是车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前6个月内未通过强制报废检验的。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力地保障了黄标车报废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者,山东省对黄标车报废的程序和要求也做了详细规定。
在报废流程上,车主需要向当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报废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办理手续。
通过审核后,车主可以选择将车辆交由指定的报废单位进行处理,或者选择合格的拆解单位进行回收利用。
在报废要求方面,山东省规定报废单位应当对黄标车进行环保拆解,对废旧车辆的零部件和材料进行分类回收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山东省还对黄标车报废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贴政策。
对于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政府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以鼓励车主积极参与黄标车报废工作。
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推动旧车报废工作的顺利进行,还能有效缓解废旧车辆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总的来说,山东省的黄标车报废标准是为了规范旧车报废工作,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减少废旧车辆对环境的影响而出台的。
这一举措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废旧车辆的处理效率,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为建设美丽山东、美丽中国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广大车主能够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主动参与黄标车报废工作,共同为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18•【字号】东政办字〔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为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扎实做好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一)调查摸底阶段(2019年1月底前)。
许可部门开展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全市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设立时间、生产规模及产品等基本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调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企业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调查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企业及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无任何生产资质的企业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配合)2019年1月底前完成全市调查摸底情况汇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二)督促整改阶段(2019年2月至3月)。
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借用《公告》或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许可名义生产的企业,责令制定整改计划,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
对拒不整改的,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暂停其《公告》资质,或上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注销、吊销观光车生产资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无营业执照和任何车辆生产资质的,依法取缔查封。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13]21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2.04【实施日期】2013.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3〕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4日东营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经环保检验合格,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不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省、市、县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保、财政、公安、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工作,并指导县区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实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和使用年限,分4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第一时段为2013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东政办字〔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9〕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30日东营市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为加强柴油货车、船舶、工程机械等移动源污染防治,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30号)要求,市政府确定,从现在起到2020年年底,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为确保作战成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作战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
全市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
完成省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
二、开展清洁运输行动(一)提升铁路货运量。
到2020年,计划性较强的煤炭、石油、成品油等大宗货物基本转为铁路或管道运输。
重点推进董家口港—潍坊—鲁中、鲁北输油管道工程(三期)及三期东线工程建设,2019年年底实现主体管线贯通。
加大对东营港的监管力度,严禁使用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
加大铁路与港口连接线、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快石油化工、电力等重点行业企业铁路专用线和管道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推广高效绿色货运组织方式。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环境改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环境改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东政办字[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环境改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2〕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公共环境改善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东营市公共环境改善工程实施方案公共环境改善工程是市委、市政府2012年确定的重点项目,为搞好工程实施,全面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程目标(一)大气环境治理目标。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能见度大幅提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明显增加。
消除工业区域异味污染,工业企业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厂界浓度降低20%以上,群众环境污染信访数量下降80%以上。
(二)水环境治理目标。
省控河流水质稳定达到化学需氧量40mg/L、氨氮2mg/L以下,市控河流水质达到化学需氧量60mg/L、氨氮6mg/L以下。
二、工程内容(一)大气污染防治。
以异味污染治理、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为主线,按照重点区域与重点行业整治同步推进的原则,将广饶县大王镇和稻庄镇、东营区史口镇、中心城等作为重点整治区域,将石油炼制、橡胶轮胎等行业的31家企业作为重点整治对象,通过完善治污工程、强化管理等手段,全面落实工业废气治理、扬尘污染防治、锅炉烟气脱硫、脱硝等污染防治措施,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二)流域污染治理。
按照“治、用、保”的流域污染治理思路,落实“一河一策”的治污原则,以省控河流为重点,兼顾市控河流,通过采取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废水污染源提标等措施,在恢复鱼类生长的基础上,彻底消除处于达标边缘的河流断面,全面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东政办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1日东营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东发〔2018〕29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以县域内自行平衡为主、县区间调剂为辅、市级适度统筹为补充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积极争取省级统筹指标。
县域内确实难以实现占补平衡的,应当首先自行购买指标,仍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申请调剂使用市级指标。
第三条市级指标主要来源:(一)市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指标;(二)市级统筹县区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的指标;(三)市级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指标。
第四条充分发挥市、县区在资金、资源上的互补优势,市级统筹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土地整治项目。
第五条调整市和县区利益分成模式,由原来的项目纯收益分成,调整为市级统筹各类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指标。
市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指标留存项目所在县区20%,作为县级指标;县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指标市级统筹20%,作为市级指标。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统筹负责全市指标调剂工作。
每年各县区上报指标供应与使用情况,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全市当年指标供应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全市指标调剂,依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使用市级指标的,在年度指标供应方案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书,办理相关手续;不在年度指标供应方案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指标使用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东政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10〕15号二O一O年八月十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0〕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和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市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的部署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还很艰巨。
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明确目标任务以石化、纺织、建材、轻工、机电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各县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我市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石化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100万吨及以下低效低质落后炼油装置,积极引导100万-200万吨炼油装置关停并转。
东营汽车报废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东营汽车报废补贴的标准是什么我们都知道,车辆是有使用年限的,并且达到年限的车辆国家规定是需要进行报废,但车主提前报废还可以申请补贴,那东营的汽车补贴标准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东营汽车报废补贴的标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东营汽车报废补贴的标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为: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
报废车具体补贴标准如下: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东营汽车报废补贴申请办法首先要求你回去开一张普通增值税发票,原因是:旧车800一吨,回收企业需要入账。
开这张发票是全部手续里比较麻烦的一步,网友用了将近2天的时间开发票。
因为一般的单位不会有这种4点税的发票,一般都是17点税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你挂靠单位有这种发票,那就不需要下面的在国税局与挂靠公司财务之间来回奔波,进行申请、批准、购买、开发票等程序。
如果没有,那就需要继续走下面三个程序。
1、领申请普通增值税发票的表格,并填写提交申请。
首先自己要去国税局去拿一份申请普通增值税发票的表格,这件事财务是不可能为你去做的。
税务局的办公室是不大好进去的,需要谦卑一些进到里面去拿到表格。
然后拿着申请表一路狂奔回挂靠单位,找财务加盖单位公章,让他填写申请。
最后填写完毕,继续狂奔回到国税局,请他们批准,几个人的签字一个都不能少,至少需要1天的时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标准【发文字号】东政办字[2014]39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12【实施日期】2014.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4〕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2日东营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为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截至2014年8月1日,全市共有黄标车40916辆,根据要求,2014年年底前淘汰40%,2015年年底前全部淘汰。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推进。
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的黄标车提前淘汰。
已达到强制报废注销状态的和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先行强制淘汰、注销。
已经环保部门确认的黄标车优先淘汰。
(二)坚持以城带乡。
以治理淘汰分布集中、污染严重的城市建成区黄标车为突破口,带动县城、农村地区完成淘汰任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率先淘汰黄标车,引导企业和个人加快淘汰步伐。
市直机关力争2015年上半年完成全部淘汰任务。
(三)坚持严管严限。
通过严控核发。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8•【字号】东政办字〔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5〕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坚决完成全部淘汰任务,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5年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2015年,全市淘汰黄标车32255辆,其中市直机关195辆、东营区15822辆、河口区3323辆、广饶县4496辆、垦利县3803辆、利津县2449辆、东营开发区399辆、胜利油田1768辆。
自2015年4月起,各县区、东营开发区每月完成淘汰任务的11%以上,确保年底前完成全部淘汰任务;2015年6月底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率先完成全部淘汰任务;2015年10月底前,胜利油田完成全部淘汰任务。
二、强化工作措施(一)逐级落实任务。
各县区和东营开发区要对照年度目标任务和黄标车信息台账,制定工作方案,将淘汰任务分解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基层具体单位和企业,逐级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到人。
要研究细化工作措施,上门入户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向车主讲明黄标车淘汰、补助、限行、抓拍等政策措施,督促车主自觉及早淘汰黄标车。
(二)实行分工负责。
公安机关要发挥牵头作用,完善限行标志和辅助设施,加大路查和抓拍力度,定期组织集中行动,督促车主自觉淘汰黄标车。
环保部门要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黄改绿”工作,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台账管理、路面限行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调动群众提前淘汰黄标车的积极性。
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落实企业责任、从严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等措施,加大对道路运输经营黄标车治理淘汰力度。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审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21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审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审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审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职责第三章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第四章审管联动机制第五章责任监督第六章附则东营市审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的运行机制,加强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字〔2018〕83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东政字〔2020〕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东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第四条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
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章审批职责第五条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行政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发〔2013〕12号)等规定,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3〕28号),决定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
一、什么是黄标车?黄标车是指经环保检验合格,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据有关方面测算,黄标车排放的污染物量占机动车排放的70%。
二、补贴范围是什么?凡在我省(不含青岛,下同)注册登记且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后的黄标车,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相应补贴,不包括三轮车、摩托车、低速货车。
但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因自然原因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三、补贴时间是什么?补贴政策实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和使用年限,区分4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第一时段为2013年10月1日—12月31日;第二时段为2014年1月1日—6月30日;第三时段为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第四时段为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补贴标准是什么?区分车型和使用年限给予差别化补贴,补贴标准最高的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为1.8万元/辆,补贴标准最低的微型载货车、微型载客车为0.2万元/辆。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东政办发[2014]6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全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商务、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合理规划布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城市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二)严格市场准入。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开设二手车经销企业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面积应当不低于2万平方米,交易服务大厅面积应当不低于500平方米,各项设施完备,服务项目齐全。
鼓励引导大型企业投资建设标准高、设施先进、管理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
(三)规范注册登记。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与业务类型应当一致。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四类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中,应当明确表述为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二手车拍卖、二手车鉴定评估之一。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东政办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公布如下: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最低补偿面积补偿标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为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且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41平方米。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确定评估价值。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依据被征收房屋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确定的评估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进行差价结算。
(三)被征收人既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又符合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应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面积补偿或者保障性住房,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被征收人已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证载面积进行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补偿标准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13]21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04
【实施日期】2013.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3〕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
东营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经环保检验合格,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不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省、市、县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保、财政、公安、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工作,并指导县区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实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和使用年限,分4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第一时段为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