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铁[2007]478号)
8.深圳地铁设备变更管理办法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深圳市地铁集团“关于发布《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权责清单》的通知”(深地铁〔2019〕355号),为规范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变更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设备变更,系指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铁建设”)承担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及代建项目甲供设备、材料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范围包含:清单内容、技术要求(技术方案、技术指标、产地、品牌、生产厂商)等。
第三条【原则】设备变更原则上要求“先批准、后实施”,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同一起因引起的变更一次申报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分段建设、开通的项目,以分段开通段为单位进行变更。
第二章设备变更原因和分类第四条【设备变更原因】设备变更原因分为下列六类情况:(一)行政许可原因:系指因发改、规划、国土、建设、人防、消防、交管、环保、卫生防疫、城管等政府部门要求而引起的设备变更。
(二)设计原因:系指因设计方案变更、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相互影响等需要修改、补充或完善而引起的设备变更。
(三)技术标准变化原因:因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变化而引起的设备变更。
(四)功能及需求变化原因:系指因使用功能变化、地铁集团或深铁建设要求变化而引起的设备变更。
(五)卖方原因:系指因承包商及其分包商自身原因引起的变更。
(六)其他原因:系指不属于上述原因而引起的设备变更。
第五条【设备变更分类】设备变更分为Ⅰ、Ⅱ、Ⅲ、Ⅳ、V共五类:(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Ⅰ类设备变更:a、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有调整的;b、影响到全线某一系统或重要车站运营标准、运营安全的;c、变更一次增加投资:200 万元(含)以上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Ⅱ类设备变更:a、重要设备技术参数的变更,影响到系统主要功能的;b、设备、关键部件、重要材料的生产厂家或品牌变更;c、变更一次增加投资:100万元(含)以上到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变更管理办法003(改)
深圳巿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管理程序及制度文件第三册项目管理程序第五章施工管理咨询管理程序第五节投资控制管理程序第二小节工程变更管理细则二零零九年十二月目录1.目的 (2)2.适用范围 (2)3.定义 (2)4.相关文件 (2)5.工程变更管理委员会 (2)6变更的定义与分类 (4)7工程变更管理程序 (6)7.1变更提议 (7)7.2工程洽商 (7)7.3变更的批准 (8)7.4变更实施及变更审计备案 (8)7.5变更造价确定 (10)8紧急工程认定 (11)9附则 (11)第二小节工程变更管理细则1. 目的为了贯彻《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范工程变更的行为,使工程进展处于受控状态,从而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特根据《深圳市地铁3号线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管理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
3. 定义业主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施工管理咨询服务协议的单位总体设计院与业主签订勘查设计总体总包协议的单位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监理服务协议的单位造价协审单位与业主签订造价协审服务协议的单位承包商与业主签订施工承包协议的单位4. 相关文件《广东省市政工程统一用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深圳巿地铁3号线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管理程序和制度文件第二册第二章投资总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5. 工程变更管理委员会5.1 “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变更委员会”),是业主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责任机构,工作目标是将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的合同投资目标值内,对业主公司总经理负责;在工程施工阶段,“变更委员会”是工程变更管理的决策机构,综合考虑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等多目标因素,确定工程变更是否调整合同费用、调整合同费用的计价原则以及调整合同费用的限额,并对工程变更实施最终审批。
深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2018年版)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六月2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用语定义 (2)第三章部门职责 (4)第四章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管理程序 (8)第五章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程序 (13)第六章评估管理 (14)第七章第三方监测管理 (16)第八章施工配合费 (18)第九章应急管理 (18)第十章执法管理 (19)第十一章资料管理 (19)第十二章技术要求 (20)第十三章其它 (22)附图1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方案审查流程 (23)附图2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方案审查流程 (24)附图3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施工监管及地铁受工程影响后的处理流程 (25)附图4 工程施工应急流程图 (26)附表1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勘察作业审查信息表 (28)附表2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信息表 (29)附表3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施工作业审查信息表 (30)附表4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勘察作业审查信息表 (31)附表5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信息表 (32)附表6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施工作业审查信息表 (33)附表7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停止地铁第三方监测审查信息表34附表8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安保区简易工程审查表 (35)附表9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通用审查信息表 (38)附表10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施工安全保障承诺书 (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管理,避免或降低外部作业对地铁的影响,保障地铁建设、运营安全和临近地铁工程的顺利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地铁安保区基坑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技术规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DBJ/T15-120-2017)、《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T202-2013)和制定。
7.深圳地铁前期工程施工图更新管理办法(暂行)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前期工程施工图更新管理办法(暂行)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二〇一八年九月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前期工程施工图更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高效、及时完成前期工程施工图更新,满足现场施工、验工计价及竣工结算等需要,根据地铁前期工程施工工期短、现场情况复杂多变的特点,依据地铁集团及建设总部颁布实施的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总部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前期工程施工图出图之后到工程验收前方案的调整。
施工图出图之前初步设计图纸或招标图纸到施工图阶段设计方案的调整按照最新颁布的设计方案变更管理办法执行(详见《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设计方案变更管理办法(暂行)》(深地铁建总【2018】53号))。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施工图更新,是指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并经过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因调整设计引起的施工内容、工法、工艺、材料、范围等变化全部纳入施工图的行为。
因现场实际情况无法纳入施工图进行更新的按照《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暂行)》(深地铁建总【2018】89号)现场签证处理。
第二章各单位职责第四条[工程主管部门职责]1.具体负责前期工程施工图更新的管理;2.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施工图更新进行审查;3.下达施工图更新指令;4.建立施工图更新台账;5.负责在更新后的施工图上加盖部门公章后下发各相关单位,并做好收发记录;6.负责按照公司《关于切实加强工程档案收集管理的通知》(深地铁【2010】494 号文)要求组织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对竣工图进行审核。
第五条[设计单位职责]1.发现现场与图纸不符应及时向业主代表报告;2.负责落实工程主管部门施工图更新要求,提交合格的施工图更新文件;3.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洽商记录》等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4.收集和提供施工图更新的支持性材料;5.建立施工图更新台账。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版)
(三)设计原因:系指因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碰撞等需要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而进行的工程变更。
(四)技术标准或功能变化原因:系指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变化或使用功能变化或业主要求变化而引起的工程变更。
第六条【依法监督】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8年1月12日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有关规定,工程变更过程中,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接受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效监督。
第七条【避免反复】工程变更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即同一工点或地段或部位因一个初始诱因发生2次或以上同一变更内容者,因变更引起的其他专业需要单独申请的变更不属此列)。
1.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传递、督办、跟踪、审核和归口管理;对已批准的工程变更,向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
2.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主持工程变更的审议会,明确变更原因、类别、责任;
3.现场配合并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变更;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业主代表职责,确认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工程变更意见,组织监理工程师对已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实施管理;
(二)工程变更审议会(含技术、经济内容)。项目主管部门将变更资料分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适时召开工程变更审议会,组织设计中心、合约中心等有关部门及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相关单位参加,确定变更分类(变更类别、原因、责任单位)、形成审议会议纪要提经深铁建设相关部门会签。并各部门填写《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审批表》。
(六)
(七)增减门窗、门锁等五金件数量、规格、型号,插槽、插孔数量、规格型号等的变更并且引起合同造价增减的;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档案编制移交实施细则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档案编制移交实施细则一、总则1.1为规范深圳地铁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统一地铁建设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竣工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竣工档案,确保竣工档案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办理移交,特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根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2000年第78号令)、5.《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年第90号令)、6.《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03】25号)、7.《关于启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深圳版)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档案局深建字[2006]82号)8.《深圳市施工监理规程》(2001年1月施行)等文件,并结合深圳地铁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
9.《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暂行办法》(深建字[2000]51号)1.3本细则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办法(修定稿)》形成补充,适用于深圳地铁有限公司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的深圳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文件材料编制、整理及竣工档案验收。
深圳地铁有限公司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的其他非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如民用建筑、道路、管线改迁等)的竣工文件材料编制、整理及竣工档案验收,可优先采用深圳市档案馆的规定执行,如没有涉及可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1.4深圳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指车站、区间、桥梁、车辆段及其他基地建筑、安装工程,包括主变电所;轨道及机电系统安装工程,包括车辆、设备采购和监造等建设项目。
1.5 工程竣工归档文件材料必须与所产生的电子文件一一对应整理移交。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建安工程管理程序手册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建安工程管理程序手册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二00七年三月目录一、程序文件目录1.施工图检查与设计交底程序2.施工组织设计报审程序3.施工测量控制报审程序4.工程材料进场报验程序5.施工设备进场报验程序6.工程分包报审程序7.开工令发布程序8.工序交接检验程序9.隐蔽工程检验程序10.分部、分项工程检验评定程序11.质量事故处理程序12.工程停、复工令发布程序13.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工作程序14.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工作程序15.费用索赔处理工作程序16.工程延期处理工作程序17.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程序18.工程结算管理工作程序19.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程序A类表:1.图纸检查意见记录(A-1)2.图纸检查意见答复记录(A-1-1)3.施工图设计交底会审记录(A-2)4.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A-3)5.分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A-3-1)6.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A-3-2)7.测量交接桩记录(A-4)8.施工控制桩点保护协议(A-4-1)9.控制点测量成果报验单(A-4-2)10.施工控制测量检测表(A-4-3)11.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A-5)12.工程轴线测量记录(A-5-1)13.工程定位测量记录(A-5-2)14.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A-6)15.进场设备报验单(A-7)16.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A-8)17.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单(A-9)18.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单(A-9-1)19.工程报验单(A-10)20.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A-11)21.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A-11-1)22.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A-12)23.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申请表(A-12-1)24.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审表(A-12-2)25、工程复工报审表(A-13)26、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A-14)27、周工程进度统计报表(A-14-1)28、月工程进度计划及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报表(A-14-2)29、月工程进度计划实施情况分析表(A-14-3)30、年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A-14-4)31、(月)年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汇总表(A-14-5)32、里程碑工期确认表(A-14-6)33、里程碑工期奖罚审批表(A-14-6)34、更新合同工程量清单审批单(A-15)35、更新合同工程量清单审核表(A-15-1)36、更新的合同量清单(A-15-2)37、计日工单价报审表(A-15-3)38、工程变更申请单(A-16)39、Ⅳ类工程变更审查、审批表(A-16-1)40、Ⅲ类工程变更审查、审批表(A-16-2)41、Ⅱ类工程变更审查、审批表(A-16-3)42、Ⅰ类工程变更审查、审批表(A-16-4)43、预(结)算工程量清单审批单(A-16-5)44、预(结)算工程量清单审核表(A-16-6)45、指标计算表(A-16-7)46、单价分析表(A-16-8)47、工程数量汇总表(A-16-9)48、工程数量计算书(A-16-10)49、计量支付报表(封面)(A-17)50、计量支付证书(A-17-1)51、验工计价汇总表(A-17-2)52、合同内项目验工计价表(A-17-3)53、更新工程量清单项目验工计价表(A-17-4)54、合同外项目验工计价表(A-17-5)55、计日工验工计价表(A-17-6)56、工程计量报审表(A-17-7)57、索赔申请表(A-18)58、索赔计量计价表(A-18-1)59、索赔量计算表(A-18-2)60、索赔单价分析表(A-18-3)61、工程延期申报表(A-19)62、土建工程结算书(封面)(A-20)63、结算工程量清单清单审批表(A-20-1)64、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A-20-2)65、承包商申报表(通用)(A-27)一、适用范围本管理程序手册适用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的土建工程及交通疏解管线迁移工程的施工图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报审,施工测量与材料设备报验,开工令、停复工令发布,工程报验与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检验,质量事故处理,工程分包,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工程量清单更新,工程变更,甲供材料支付管理,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工程索赔与延期处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监理工作程序。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命名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命名规定>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02.09.18•【字号】深交[2002]224号•【施行日期】199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18日深交[2002]224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
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命名规定》的通知(1998年10月20日深运[1998]31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命名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命名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名管理,方便市民乘车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公共汽车、公共中小型客车、城镇郊线大巴线路中途停靠站和出租小汽车停靠站的命名和变更。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是停靠站命名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交通停靠站的命名工作。
建设总部设计方案变更管理办法(暂行)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设计方案变更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定义设计方案变更: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发出之前,对已经专家评审暨政府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视为设计方案变更。
设计方案变更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批与实施。
其中,对招标图纸提出的施工图修改,由设计单位负责提出变更立项申请,由其他相关单位负责提出费用变更申请。
第二条变更的权限勘察设计文件一般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方案变更。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地铁集团公司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变更。
设计方案变更的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原勘察设计单位仍对设计文件的总体性负责。
第三条变更的原因(一)行政许可原因:系指计划发改、规划、国土、建设、人防、消防、交管、环保、卫生防疫、城管等政府部门要求,而引起的设计方案变更。
(二)勘察原因:系指招标或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地形、地物资料、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地下管线、地面地下建(构)筑物、用地红线等资料与实际不符,而引起的设计方案变更。
(三)现场条件原因:系指征地拆迁困难无法满足建设需要,或周边业主投诉信访等维稳需要,或现场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设计方案变更。
(四)设计原因:系指因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碰撞等需要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而引起的设计方案变更。
(五)技术标准变化原因:系指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变化,而引起的设计方案变更。
(六)功能变化及需求原因:系指使用功能变化或地铁集团公司要求变化,而引起的设计方案变更。
(七)施工原因:因承包商机具设备、技术或工程经验、工艺、工期而引起的设计方案变更。
(八)其他原因:系指不属于上述原因而引起的设计方案变更。
第四条设计方案变更的分类设计方案变更分为Ⅰ类变更、Ⅱ类变更、Ⅲ类变更、Ⅳ类变更共四类。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为Ⅰ类变更:1.涉及重大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和工程范围变化的变更;2.涉及到工程主要设计原则的变更;3.涉及线位、站位、线路敷设方式、建筑结构形式等的变更;4.影响到全线某一系统或重要车站的运营标准、运营安全的变更;5.涉及到装修风格、装修效果、装修设计方案的变更;6.土建工程单项变更费用增减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单项变更费用增减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的。
关于颁布《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地铁[2008]628号
深地铁〔2008〕628号签发人:林茂德关于颁布《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试行)》的通知公司各部(室)、各分(子)公司,各参建单位:《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试行)》已经2008年我司第29次经营班子会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试行)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地铁质量验收标准通知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办公室2008年9月23日印发拟稿:张迪打印:李爱华(共印38份)深圳地铁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一、总则(一)为了加强深圳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负责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轨道交通工程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编制的统一准则。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负责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其他建筑工程(非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可参照本标准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2001执行。
凡未作规定的,均按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依据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关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我司轨道交通建筑工程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进行编制。
我司轨道交通工程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二、引用文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2001(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三)《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9-1999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深圳市施工监理规程》三、定义(一)轨道交通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深圳市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深地铁合[2000]174号1/0/M00/M00/G/ALL/TZ/0460/2000 关于颁布《深圳地铁一期工程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司各部(室)、中咨公司、铁三院、各土建承包商:《深圳地铁一期工程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B版》现予颁布试行,请你们认真学习文件内容,在工程管理中严格执行。
附件:《深圳地铁一期工程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B版》二OOO年十月十一日主题词:工程变更办法通知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二OOO年十月十二日印发(共印25份)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编号:1/0/M00/G/L00/OHO/TR/00052/B深圳地铁一期工程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00-10-12发布2000-10-12实施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发布1/0/M00/G/L00/OHO/TR/00052/B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改页修改页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审批管理 (1)第三章工程变更的过程管理 (4)第四章工程变更费用管理 (5)第五章工程变更管理的奖罚制度 (6)第六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范工程变更的行为,使深圳地铁一期工程的进展处于受控状态,从而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深圳地铁一期工程所有合同内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轨道工程等,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
以初步设计文件为基础签订的土建承包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更新为以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的过程,属于工程变更的特殊情况,另行制定《施工图阶段合同工程量清单更新程序》予以规范和管理。
更新后的工程量清单替代了原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合同地位。
处理此类合同的工程变更,以《更新的合同工程量清单》为依据。
第三条深圳地铁一期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管理实行无签证制,即实行工程变更审批制。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业主)是深圳地铁一期工程投资控制的主体,拥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使用功能的认定权,对工程变更的审批权,并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七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及其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浮磁、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的综合管理责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
各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编制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专项方案或报告。
第四条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制度,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可研、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的成果、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专项方案或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城市轨道交通投资项目的审批和转报管理过程中,对第三方监测、远程监控信息系统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费用进行审查;(二)研究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资计划,适当超前安排线路规划、可研、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和环境调查工作,并落实相关费用;(三)监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市规划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规划选线阶段,对规划区域及周边区域的工程地质情况和环境进行调查,对重大风险进行辨识,提出风险控制意见和实施原则;(二)收集整理规划线路周边建(构)筑物和管线资料,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三)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或控制区内的其他新建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对拟建项目可能给轨道交通线路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四)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规划红线进行核查;在规划验收时,做好线位、站点等的规划红线核查工作;(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深发改[2010]191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0.13【实施日期】2010.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发改〔2010〕19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物价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委重新发布,我委本次共重新发布7件规范性文件。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接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和原深圳市物价局的定价职责。
(下同,不再另行注释)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15号)2.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32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25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36号)5.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5〕57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7.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6〕153号)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审计局、深圳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2003年4月3日深价联字〔2003〕15号)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是行政事业性单位通过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等实行政务公开的一种方式。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分类 (2)第三章职责 (3)第四章原因责任 (6)第五章变更程序 (7)第六章时限制度 (11)第七章计量支付 (11)第八章文件组成 (11)第九章责任处理 (12)第十章附则 (13)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目的]根据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地铁[2015]474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层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依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系指施工图经业主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招标图到施工图的变化按业主建设总部设计中心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业主建设总部管理的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承发包的施工合同或施工总承包合同。
集团其他类似合同的工程变更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管理原则]工程变更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以验收和计量。
第五条[见证备案]工程变更过程中,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审计机关派员现场见证、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六条[避免反复]工程变更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即同一工点或地段或部位因一个初始诱因发生2次或以上同一变更内容者,因变更引起的其他专业需要单独申请的变更不属此列)。
第七条[严禁拆分]单个原因引起的连续的不可分割的工程变更,为一项工程变更,严禁拆分工程变更。
在施工前难以确定变更范围的,可先由项目主管部门召集有关各方召开洽商会,论证变更方案,形成洽商纪要先行实施,在变更范围确定后由提议单位及时补办变更手续。
第二章分类第八条[分类原则]工程变更费用类别划分以提议单位的预计变更金额为准,当技术、规模、方案、范围、费用等方面对变更划分类别有歧义时,按最高变更类别的程序申请审批。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基坑支护工程和暗挖隧道工程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深地铁[2008]347号 附件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基坑支护工程和暗挖法隧道工程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防止城市轨道交通基坑支护工程和暗挖法隧道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基坑支护和暗挖法隧道的监测管理,规范监测单位的作业行为,明确监测工作的重点和要点,使监测工作有效服务于工程施工、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规范、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方监测合同而制定。
(三)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管理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和明挖隧道的基坑工程、暗挖法隧道工程的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工作,其它车辆段、管线迁改、土方开挖、地基基础施工等工程的监测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施工监测指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工程本身和受影响的周边环境所进行的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指受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委托,根据我司与监测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和我司监测管理规定,进行的独立于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监测工作。
(五)基坑支护和暗挖法隧道监测必须按照“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原则的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基坑支护结构、隧道结构及周边相关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二、监测依据和标准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工作除需遵守合同约定的规范和标准外,还应遵守以下规范、标准:(一)《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2008年3月1日实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1999(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四)《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五)《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六)《城市测量规范》CJJ13-87(七)《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规程》CJJ/76-98(八)《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九)《深圳地区建筑深基坑支护技术规范》SJG 05-96(十)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第三方监测实施管理细则三、监测单位和人员(一)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甲级、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或具有基坑及建(构)筑物变形监测专业资质,并应通过省级或以上CMA计量认证。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深地铁[2007]321号)
深地铁〔2007〕321号签发人:林茂德关于印发《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公司各部(室)、各分(子)公司,深圳通公司,地铁远为房地产公司,各监理、施工单位:《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公司2007年第12次经营班子会审议通过并挂网公示后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二○○七年八月八日主题词:地铁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 办法 通知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7年8月8日印发 拟稿:陈 丽 打印:李爱华(共印60份)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保证深圳地铁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分公司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并委托各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驻地监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检查与管理工作。
公司总工程师室质安部(以下简称:公司质安部)代表公司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大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竞赛和评比活动。
同时,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代表深圳市政府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与指导工作。
编制质量管理办法的目的:第一,监督承包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全面履行合同的质量条款要求。
承包商必须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合同规定对工程施工质量负全责,向业主提交合格的建筑成品。
第二,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一、评价工程质量的标准地铁工程主要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以及与工程内容有关的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深发改[2010]1917号•【施行日期】200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发改〔2010〕19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物价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委重新发布,我委本次共重新发布7件规范性文件。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接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和原深圳市物价局的定价职责。
(下同,不再另行注释)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15号)2.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32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25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36号)5.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5〕57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7.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6〕153号)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8月28日深计〔2003〕725号)为促进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的行为,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